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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819號

侵占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陳明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2819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撤緩偵字第27

4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被訴之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

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甲○○前自民國95年3 月15日起迄97年4 月22日止,在王玉鈴、宋威騰夫妻所營址設基隆市○○○路208 巷138 弄15號5 樓之宥撰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宥撰公司,由王玉鈴為該公司登記負責人)、冠品汽車材料行(下稱冠品車材行),擔任業務員,職司對外送貨、收取貨款繳回冠品車材行等業務,而為從事此等業務之人;詎其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業務侵占犯意,自96年7 月間某日起至97年4 月22日止,或未將所收取之貨款繳回、或將貨品逕自變賣後藉詞已出貨交付購買廠商,而以此等方式,將所持有屬冠品車材行所有之貨款、貨品等侵占入己(詳細侵占之方式、時間、所侵占貨款金額或貨品之價值,見附表所示),嗣經宋威騰察覺有異,始悉上情。

二、案經宥撰公司、宋威騰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對前開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經宋威騰、王玉鈴於偵查中指述綦詳在卷;此外,復有冠品車材行客戶進貨與帳款紀錄表、被告出具之切結書等(見97年度他字第4338號偵查卷宗第10頁、第16至18頁)附卷可稽,足徵被告前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以認定。

二、應適用之法律及科刑審酌事由:

㈠、核被告本件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而其多次業務侵占犯行,乃各利用其執行業務反覆保管貨品、貨款之機會,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多次接續侵占該等貨款、貨品,其各該多次業務侵占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離,容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為接續犯,屬單純一罪。

㈡、爰審酌被告本件業務侵占之數額非微,雖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前且與告訴人成立和解,承諾分期賠償損害,告訴人並向檢察官同意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惟被告嗣僅償還2期分期款計新台幣4萬元,即未再履行和解條件等一切情狀,就其本件犯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十九庭法 官 陳明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侵占之方式、時間                                    │所侵占貨款金額或貨品之│
│    │                                                    │價值(單位:新台幣)  │
│    │                                                    │                      │
├──┼──────────────────────────┼───────────┤
│ 1  │將所收取御展車業行繳納之貨款未繳回、96年7 月        │30,400                │
├──┼──────────────────────────┼───────────┤
│ 2  │將所收取達特車業行繳納之貨款未繳回、96年7 月        │11,800                │
├──┼──────────────────────────┼───────────┤
│ 3  │藉詞出貨與進杰車業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6年9 月  │8,800                 │
├──┼──────────────────────────┼───────────┤
│ 4  │將所收取永達機車材料修理行繳納之貨款未繳回、96年9 月│12,000                │
├──┼──────────────────────────┼───────────┤
│ 5  │將所收取萬馬機車棧繳納之貨款未繳回、96年9 月        │40,000                │
├──┼──────────────────────────┼───────────┤
│ 6  │將所收取進財機車行繳納之貨款未繳回、96年9 月        │22,000                │
├──┼──────────────────────────┼───────────┤
│ 7  │藉詞出貨與長興機車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6年10月  │6,500                 │
├──┼──────────────────────────┼───────────┤
│ 8  │藉詞出貨與偉達機車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6年10月  │19,000                │
├──┼──────────────────────────┼───────────┤
│ 9  │藉詞出貨與中森機車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6年10月  │20,000                │
├──┼──────────────────────────┼───────────┤
│ 10 │藉詞出貨與和泰車業商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6年11月│10,500                │
├──┼──────────────────────────┼───────────┤
│ 11 │藉詞出貨與鴻川車業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6年11月  │8,000                 │
├──┼──────────────────────────┼───────────┤
│ 12 │藉詞出貨與鴻速車業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6年11月  │11,400                │
├──┼──────────────────────────┼───────────┤
│ 13 │藉詞出貨與世雄機車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6年11月  │6,500                 │
├──┼──────────────────────────┼───────────┤
│ 14 │藉詞出貨與葳鋒車業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6年11月  │10,500                │
├──┼──────────────────────────┼───────────┤
│ 15 │藉詞出貨與優德輪胎有限公司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6年│8,400                 │
│    │11月                                                │                      │
├──┼──────────────────────────┼───────────┤
│ 16 │藉詞出貨與坤益機車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6年11月  │6,300                 │
├──┼──────────────────────────┼───────────┤
│ 17 │藉詞出貨與萬光機車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6年11月  │12,000                │
├──┼──────────────────────────┼───────────┤
│ 18 │藉詞出貨與銘鴻中古機車維修量販店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6,500                 │
│    │、96年11月                                          │                      │
├──┼──────────────────────────┼───────────┤
│ 19 │將所收取永輝機車行繳納之貨款未繳回、96年11 月       │12,000                │
├──┼──────────────────────────┼───────────┤
│ 20 │藉詞出貨與和泰車業商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6年12  │12,000                │
│    │月                                                  │                      │
├──┼──────────────────────────┼───────────┤
│ 21 │藉詞出貨與長興機車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6年12月  │3,600                 │
├──┼──────────────────────────┼───────────┤
│ 22 │藉詞出貨與銘鴻中古機車維修量販店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24,000                │
│    │、96年12月                                          │                      │
├──┼──────────────────────────┼───────────┤
│ 23 │藉詞出貨與麟達機車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6年12月  │6,500                 │
├──┼──────────────────────────┼───────────┤
│ 24 │藉詞出貨與駿馬車業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6年12月  │8,000                 │
├──┼──────────────────────────┼───────────┤
│ 25 │藉詞出貨與裕達機車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7年1 月  │7,000                 │
├──┼──────────────────────────┼───────────┤
│ 26 │藉詞出貨與利振車業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7年1 月  │18,000                │
├──┼──────────────────────────┼───────────┤
│ 27 │藉詞出貨與吉良機車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7年1 月  │7,000                 │
├──┼──────────────────────────┼───────────┤
│ 28 │藉詞出貨與協成機車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7年1 月  │7,000                 │
├──┼──────────────────────────┼───────────┤
│ 29 │藉詞出貨與金裕豐車業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7年1 月│6,500                 │
├──┼──────────────────────────┼───────────┤
│ 30 │藉詞出貨與明德車業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7年1 月  │6,500                 │
├──┼──────────────────────────┼───────────┤
│ 31 │藉詞出貨與勝陽機車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7年1 月  │7,000                 │
├──┼──────────────────────────┼───────────┤
│ 32 │藉詞出貨與建興車業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7年1 月  │7,000                 │
├──┼──────────────────────────┼───────────┤
│ 33 │藉詞出貨與昌隆發車業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7年1 月│7,000                 │
├──┼──────────────────────────┼───────────┤
│ 34 │藉詞出貨與積耀車業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7年1 月  │9,500                 │
├──┼──────────────────────────┼───────────┤
│ 35 │藉詞出貨與鴻陞車業有限公司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7年│6,000                 │
│    │1月                                                 │                      │
├──┼──────────────────────────┼───────────┤
│ 36 │藉詞出貨與進鑫車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7年1月     │3,800                 │
├──┼──────────────────────────┼───────────┤
│ 37 │藉詞出貨與松板機車有限公司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7  │19,000                │
│    │年1月                                               │                      │
├──┼──────────────────────────┼───────────┤
│ 38 │藉詞出貨與聖恒機車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7年1 月  │14,000                │
├──┼──────────────────────────┼───────────┤
│ 39 │藉詞出貨與永吉車業公司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7年2 月│6,500                 │
├──┼──────────────────────────┼───────────┤
│ 40 │藉詞出貨與益成車業有限公司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7年│2,800                 │
│    │2月                                                 │                      │
├──┼──────────────────────────┼───────────┤
│ 41 │藉詞出貨與多達加速館機車精品百貨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6,500                 │
│    │、97年2月                                           │                      │
├──┼──────────────────────────┼───────────┤
│ 42 │藉詞出貨與鴻速車業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7年3 月  │5,600                 │
├──┼──────────────────────────┼───────────┤
│ 43 │藉詞出貨與多達加速館機車精品百貨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5,600                 │
│    │、97年3月                                           │                      │
├──┼──────────────────────────┼───────────┤
│ 44 │藉詞出貨與翔宇車業服務站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7年3 │8,000                 │
│    │月                                                  │                      │
├──┼──────────────────────────┼───────────┤
│ 45 │藉詞出貨與易鴻機車材料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7年3 │7,500                 │
│    │月                                                  │                      │
├──┼──────────────────────────┼───────────┤
│ 46 │藉詞出貨與東輝機車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7年3 月  │5,200                 │
├──┼──────────────────────────┼───────────┤
│ 47 │藉詞出貨與世豐機車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7年3 月  │7,500                 │
├──┼──────────────────────────┼───────────┤
│ 48 │藉詞出貨與駿宏車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7年3月     │10,800                │
├──┼──────────────────────────┼───────────┤
│ 49 │藉詞出貨與易發車業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7年3 月  │5,200                 │
├──┼──────────────────────────┼───────────┤
│ 50 │藉詞出貨與駿旺車業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7年3 月  │5,600                 │
├──┼──────────────────────────┼───────────┤
│ 51 │藉詞出貨與協億機車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7年3 月  │5,200                 │
├──┼──────────────────────────┼───────────┤
│ 52 │藉詞出貨與榮輪車業有限公司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7年│5,200                 │
│    │3月                                                 │                      │
├──┼──────────────────────────┼───────────┤
│ 53 │將所收取永輝機車行繳納之貨款未繳回、97年3 月        │5,600                 │
├──┼──────────────────────────┼───────────┤
│ 54 │將所收取瑩泰車業行繳納之貨款未繳回、97年4月         │21,200                │
├──┴──────────────────────────┴───────────┤
│     總計:55萬6千元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玉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
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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