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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40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劉元斐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3406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1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六所示之「犯罪地點」、「被害人」及「遭竊車號」,均應予更正如附表所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六所示「犯罪地點」、「被害人」及「遭竊車號」,乃有所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茲各更正如附表所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犯罪地點              │被害人│遭竊之車牌號碼(所得財物)│附註                  │
├───────────┼───┼─────────────┼───────────┤
│臺北縣中和市○○路265 │賀澤敏│4973-TJ 號自用小客車內之財│原判決附表編號六所示犯│
│巷12弄前之停車場      │      │物(未得手)              │行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406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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