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侯志融、陳世旻、黃繼瑜
- 當事人陳佳烜、謝朝靖、詹亦樹、黃連春、鄭念益、王來因、沈學聖、吳玉秋、熊鎮、黃秀梨、林清松、廖根木、林文烜、陳淑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佳烜 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律師 林孝甄律師 張振興律師 被 告 謝朝靖 選任辯護人 葉建廷律師 被 告 詹亦樹 選任辯護人 陳峰富律師 施汎泉律師 蔡宜蓁律師 被 告 黃連春 選任辯護人 黃明郎律師 被 告 鄭念益 選任辯護人 莊秀銘律師 徐紹鐘律師 林殷廷律師 被 告 王來因 選任辯護人 秦嘉逢律師 被 告 沈學聖 選任辯護人 馮志剛律師 被 告 吳玉秋 選任辯護人 章修璇律師 蕭世光律師 被 告 熊鎮 選任辯護人 陳宏杰律師 蔡育霖律師 高鳳英律師 被 告 黃秀梨 選任辯護人 盧國勳律師 陳怡文律師 梁世樺律師 被 告 林清松 選任辯護人 蔡欽源律師(言詞辯論後已死亡) 陳秋萍律師 林昱瑩律師 被 告 廖根木 選任辯護人 吳錫欽律師 被 告 林文烜 選任辯護人 郭香吟律師 許坤立律師 被 告 陳淑女 選任辯護人 王信凱律師 前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昱瑩律師 被 告 翁千惠 選任辯護人 陳明律師 被 告 游媗妅 選任辯護人 鍾欣惠律師 粘舜權律師 被 告 魏榮輝 選任辯護人 陳麗真律師 被 告 林祈帆 選任辯護人 黃麗蓉律師 被 告 陳君信 選任辯護人 黃鴻湖律師 被 告 佳欣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蘇貴美 選任辯護人 薛松雨律師 蘇夏曦律師 被 告 國鶯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炳 被 告 林詩惠 被 告 陳麗淑 被 告 陳世書 前列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許進德律師 前列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許峻鳴律師 被 告 陳淑華 被 告 協一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羅永發 被 告 姊妹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國典 被 告 詹進旺 被 告 吉象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許琀棋 被 告 鴻禧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薛金良 被 告 驊邦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室 代 表 人 謝士偉 室 被 告 李潔玲 被 告 隆興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盧進鎰 選任辯護人 劉興業律師 被 告 太豐旅行社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丁朝明 被 告 連福旅行社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陳奕翔 被 告 劉美忻 選任辯護人 劉興業律師 被 告 翁炳贊 選任辯護人 李後政律師 被 告 劉素愛 被 告 朱碧珍 被 告 福圓通運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陳連振 被 告 裕順通運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馬景仲 前列五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後政律師 被 告 日光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金好 被 告 黃培松 選任辯護人 鍾開榮律師 被 告 大千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月琴 被 告 林勝利 被 告 世界聯合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靖宇 被 告 黃秀逸 前列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鍾開榮律師 被 告 陳志育 選任辯護人 陳信亮律師 被 告 洪陳國 選任辯護人 黃心賢律師 被 告 劉錦煌 選任辯護人 黃心賢律師 被 告 謝麗玲 選任辯護人 黃心賢律師 被 告 林坤郎 選任辯護人 孫志堅律師 被 告 李秋維 選任辯護人 黃淑琳律師 被 告 李文富 選任辯護人 林廷隆律師 被 告 林金耀 選任辯護人 黃心賢律師 被 告 蘇伯聰 1號 2號 選任辯護人 黃淑琳律師 被 告 陳志泉 選任辯護人 黃心賢律師 被 告 李瓊蓉 選任辯護人 黃淑琳律師 被 告 秦友茂 選任辯護人 黃心賢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德川律師 被 告 李萬興 選任辯護人 黃心賢律師 被 告 林清明 選任辯護人 黃淑琳律師 被 告 方進陸 選任辯護人 黃淑琳律師 被 告 邱顯童 選任辯護人 粘舜權律師 被 告 周文森 選任辯護人 黃心賢律師 被 告 游金能 (已死亡) 被 告 林正宗 被 告 陳欽生 被 告 翁建利 選任辯護人 黃柏彰律師 被 告 高隆明 被 告 蘇明中 前列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沈建宏律師 被 告 楊文安 選任辯護人 王嘉斌律師 周福珊律師 賴玉梅律師 被 告 周繁盛 選任辯護人 王嘉斌律師 周福珊律師 賴玉梅律師 被 告 陳培錐 被 告 張寶日 前列七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景玉鳳律師 被 告 楊春華 選任辯護人 陳明宗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4145 、20403 、30779 、3491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陳佳烜犯如附表貳之一所示之罪名,各處如附表貳之一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圖利佳欣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捌萬柒仟參佰零壹元,與蘇貴美、詹亦樹、鄭念益連帶追繳,並發還臺北縣三峽鎮(現改制為新北市三峽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 二、詹亦樹犯如附表貳之二所示之罪名,各處如附表貳之二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圖利佳欣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捌萬柒仟參佰零壹元,與蘇貴美、陳佳烜、鄭念益連帶追繳,並發還臺北縣三峽鎮(現改制為新北市三峽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 三、黃連春犯如附表貳之三所示之罪名,各處如附表貳之三所示之宣告刑,其中得減刑部分各減刑如附表貳之三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褫奪公權壹年。 四、鄭念益犯如附表貳之四所示之罪名,各處如附表貳之四所示之宣告刑,其中得減刑部分各減刑如附表貳之四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圖利佳欣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捌萬柒仟參佰零壹元,與蘇貴美、陳佳烜、詹亦樹連帶追繳,並發還臺北縣三峽鎮(現改制為新北市三峽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 五、王來因犯如附表貳之五所示之罪名,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參年;褫奪公權壹年。 六、沈學聖犯如附表貳之六所示之罪名,各處如附表貳之六所示之宣告刑,其中得減刑部分各減刑如附表貳之六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褫奪公權壹年。 七、吳玉秋犯如附表貳之七所示之罪名,各處如附表貳之七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褫奪公權壹年。 八、廖根木犯如附表貳之八所示之罪名,各處如附表貳之八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褫奪公權壹年。 九、林文烜犯如附表貳之九所示之罪名,各處如附表貳之九所示之宣告刑,其中得減刑部分各減刑如附表貳之九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褫奪公權壹年。 十、陳淑女犯如附表貳之十所示之罪名,各處如附表貳之十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褫奪公權壹年年。 十一、翁千惠犯如附表貳之十一所示之罪名,各處如附表貳之十一所示之宣告刑,其中得減刑部分各減刑如附表貳之十一所示之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褫奪公權壹年。 十二、蘇貴美犯如附表貳之十二所示之罪名,各處如附表貳之十二所示之宣告刑,其中得減刑部分各減刑如附表貳之十二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十三、林詩惠犯如附表貳之十三所示之罪名,各處如附表貳之十三所示之宣告刑,其中得減刑部分各減刑如附表貳之十三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十四、陳麗淑犯如附表貳之十四所示之罪名,各處如附表貳之十四所示之宣告刑,其中得減刑部分各減刑如附表貳之十四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十五、陳世書犯如附表貳之十五所示之罪名,各處如附表貳之十五所示之宣告刑,其中得減刑部分各減刑如附表貳之十五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十六、佳欣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犯如附表貳之十六所示之罪名,各處如附表貳之十六所示之宣告刑,其中得減刑部分各減刑如附表貳之十六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 十七、羅永發犯如附表貳之十七所示之罪名,各處如附表貳之十七所示之宣告刑,其中得減刑部分各減刑如附表貳之十七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十八、協一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犯如附表貳之十八所示之罪名,各處如附表貳之十八所示之宣告刑,其中得減刑部分各減刑如附表貳之十八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十九、詹進旺犯如附表貳之十九所示之罪名,各處如附表貳之十九所示之宣告刑,其中得減刑部分各減刑如附表貳之十九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二十、姐妹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犯如附表貳之二十所示之罪名,各處如附表貳之二十所示之宣告刑,其中得減刑部分各減刑如附表貳之二十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廿一、許琀棋犯如附表貳之廿一所示之罪名,各處如附表貳之廿一所示之宣告刑,其中得減刑部分各減刑如附表貳之廿一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廿二、吉象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犯如附表貳之廿二所示之罪名,各處如附表貳之廿二所示之宣告刑,其中得減刑部分各減刑如附表貳之廿二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廿三、鴻禧通運有限公司犯如附表貳之廿三所示之罪名,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廿四、李潔玲犯如附表貳之廿四所示之罪名,各處如附表貳之廿四所示之宣告刑,其中得減刑部分各減刑如附表貳之廿四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廿五、驊邦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犯如附表貳之廿五所示之罪名,各處如附表貳之廿五所示之宣告刑,其中得減刑部分各減刑如附表貳之廿五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廿六、盧進鎰犯如附表貳之廿六所示之罪名,各處如附表貳之廿六所示之宣告刑,其中得減刑部分各減刑如附表貳之廿六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廿七、隆興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犯如附表貳之廿七所示之罪名,各處如附表貳之廿七所示之宣告刑,其中得減刑部分各減刑如附表貳之廿七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廿八、丁朝明犯如附表貳之廿八所示之罪名,各處如附表貳之廿八所示之宣告刑,其中得減刑部分各減刑如附表貳之廿八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廿九、太豐旅行社有限公司犯如附表貳之廿九所示之罪名,各處如附表貳之廿九所示之宣告刑,其中得減刑部分各減刑如附表貳之廿九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三十、陳奕翔犯如附表貳之三十所示之罪名,各處如附表貳之三十所示之宣告刑,其中得減刑部分各減刑如附表貳之三十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 三一、連福旅行社有限公司犯如附表貳之三十一所示之罪名,各處如附表貳之三十一所示之宣告刑,其中得減刑部分各減刑如附表貳之三十一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 三二、劉美忻犯如附表貳之三十二所示之罪名,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三三、翁炳贊犯如附表貳之三十三所示之罪名,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三四、劉素愛犯如附表貳之三十四所示之罪名,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三五、國鶯通運有限公司犯如附表貳之三十五所示之罪名,各處如附表貳之三十五所示之宣告刑,其中得減刑部分各減刑如附表貳之三十五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 三六、陳淑華犯如附表貳之三十六所示之罪名,各處如附表貳之三十六所示之宣告刑,其中得減刑部分各減刑如附表貳之三十六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 三七、朱碧珍犯如附表貳之三十七所示之罪名,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三八、陳連振犯如附表貳之三十八所示之罪名,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三九、福圓通運有限公司犯如附表貳之三十九所示之罪名,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減為有期徒刑新臺幣陸萬元。 四十、馬景仲犯如附表貳之四十所示之罪名,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四一、裕順通運有限公司犯如附表貳之四十一所示之罪名,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四二、黃培松犯如附表貳之四十二所示之罪名,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四三、日光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犯如附表貳之四十三所示之罪名,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四四、林勝利犯如附表貳之四十四所示之罪名,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 四五、大千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犯如附表貳之四十五所示之罪名,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四六、黃秀逸犯如附表貳之四十六所示之罪名,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 四七、世界聯合通運有限公司犯如附表貳之四十七所示之罪名,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四八、謝朝靖、熊鎮、黃秀梨、林清松、游媗妅、魏榮輝、林祈帆、陳君信,均無罪。 四九、陳佳烜被訴犯如附表壹之一編號204 、219 、220 、229 、232 、234 、235 、236 、237 、240 、241 、247 、251 、252 、264 、271 、272 、278 、280 、285 、 295、;296 、297 、309 之圖利罪部分,均無罪。 五十、詹亦樹被訴犯如附表壹之一編號204 、219 、220 、229 、232 、234 、235 、236 、237 、240 、241 、247 、251 、252 、264 、271 、272 、278 、280 、285 、 295、296 、297 、309 之圖利罪部分;又被訴犯如附表 參編號1所示之罪,均無罪。 五一、黃連春被訴犯如附表壹之一編號204 、219 、220 、229 、232 、234 、235 、236 、237 、240 、241 、247 、251 、252 、264 、271 、272 、278 、280 、285 、 295、296 、297 、309 之圖利罪部分,均無罪。 五二、鄭念益被訴犯如附表壹之一編號204 、219 、220 、229 、232 、234 、235 、236 、237 、240 、241 、247 、251 、252 、264 、271 、272 、278 、280 、285 、 295、296 、297 、309 之圖利罪部分,均無罪。 五三、蘇貴美被訴犯如附表壹之一編號204 、219 、220 、229 、232 、234 、235 、236 、237 、240 、241 、247 、251 、252 、264 、271 、272 、278 、280 、285 、 295、;296 、297 、309 之意圖影響投標結果,借用他 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罪部分;又被訴犯如附表參編號1 、2 、3所示之罪部分,均無罪。 五四、林詩惠被訴犯如附表壹之一編號204 、219 、220 、229 、232 、234 、235 、236 、237 、240 、241 、247 、251 、252 、264 、271 、272 、278 、280 、285 、 295、;296 、297 、309 之意圖影響投標結果,借用他 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罪部分;又犯如附表參編號1 、2 、3 所示之罪部分,均無罪。 五五、陳麗淑被訴犯如附表壹之一編號204 、219 、220 、229 、232 、234 、235 、236 、237 、240 、241 、247 、251 、252 、264 、271 、272 、278 、280 、285 、 295、;296 、297 、309 之意圖影響投標結果,借用他 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罪部分,均無罪。 五六、陳世書被訴犯如附表壹之一編號204 、219 、220 、229 、232 、234 、235 、236 、237 、240 、241 、247 、251 、252 、264 、271 、272 、278 、280 、285 、 295、;296 、297 、309 之意圖影響投標結果,借用他 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罪部分,均無罪。 五七、佳欣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被訴犯如附表壹之一編號204 、219 、220 、229 、232 、234 、235 、236 、237 、 240 、241 、247 、251 、252 、264 、271 、272 、 278 、280 、285 、295 、296 、297 、309 之廠商之代表人、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均無罪。 五八、沈學聖被訴犯如附表壹之一編號253 之圖利罪部分,無罪。 五九、吳玉秋被訴犯如附表壹之一編號284 之圖利罪部分,無罪。 六十、林文烜被訴犯如附表壹之一編號258 、284 之圖利罪部分,無罪。 六一、陳淑女被訴犯如附表壹之一編號258 之圖利罪部分,無罪。 六二、翁千惠被訴犯如附表壹之一編號258 、284 、289 之圖利罪部分,無罪。 六三、陳志育、洪陳國、劉錦煌、謝麗玲、林坤郎、李秋維、李文富、林金耀、蘇伯聰、陳志泉、李瓊蓉、秦友茂、李萬興、林清明、方進陸、邱顯童、周文森,均無罪。 六四、林正宗、陳欽生、翁建利、高隆明、蘇明中、楊文安、周繁盛、陳培錐、張寶日、楊春華,均無罪。 六五、游金能公訴不受理。 事 實 壹、旅遊採購圖利及借牌圍標案部分: 一、緣陳佳烜自民國91年3 月1 日起就任臺北縣三峽鎮(現改制為新北市三峽區,以下仍用舊制名稱)鎮長後,蘇貴美憑恃其為陳佳烜舊識,交情匪淺,乃向陳佳烜表達欲包攬三峽鎮公所發包之所有旅遊勞務採購案之意,陳佳烜允諾內定由蘇貴美為負責人之佳欣旅行社股份有公司(下稱佳欣旅行社公司)承攬,嗣將上開決意轉告當時之民政課課長詹亦樹(自79 年 起至95年間止擔任民政課課長、95年8 月間起擔任主任秘書、97年5 月9 日前兼任民政課課長,其自91年10月間起擔任旅遊採購案之評審委員)、行政室主任黃連春(自91年間起擔任行政室主任,現已退休)、行政室採購案承辦人鄭念益等人,詹亦樹、黃連春、鄭念益屈服於陳佳烜之長官權勢,同意配合辦理,均明知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第6 條)、不得違法評選、圖利特定廠商(第56條)、廠商不得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第87 條 第4 項)。亦明知蘇貴美自91年間某日起,向隆興、姐妹、翔福、詠泰、金環球、吉象、驊邦、太豐、協一、連福等旅行社公司名義、證件投標(蘇貴美借牌圍標犯行部分,詳如下述),竟基於對於主管或監督之政府採購事務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之共同犯意聯絡(蘇貴美原與陳佳烜有共同犯意聯絡,陳佳烜授意詹亦樹、黃連春、鄭念益後,其中詹亦樹、鄭念益嗣於執行業務時與蘇貴美接洽,詹亦樹、鄭念益因此與蘇貴美亦有共同犯意聯絡,依刑法第31 條 第1 項及貪污治罪條例第3 條規定,蘇貴美亦與陳佳烜、詹亦樹、鄭念益共犯圖利罪,未據起訴),違背上開政府採購法令規定,由鄭念益負責審標程序時,刻意忽略前述借牌圍標之事實,而辦理如下之採購程序:使用單位(例如三峽鎮公所或轄內之各里、社區發展協會等)尋求活動經費來源,提出由旅行業者代為製作之相關旅遊活動行程及經費概算表,函請三峽鎮公所同意補助活動經費,三峽鎮公所業務單位(如民政課、社會課、清潔隊等)承辦人員擬具活動計畫書、預算書等文件,簽請承辦單位主管、行政室主任、主計室主任、主任秘書等人層轉鎮長決行同意補助經費,再由行政室承辦人員辦理發包程序。行政室承辦人員簽請上開人員層轉鎮長決行,同意採用如附表壹之一所示之招標方式,再辦理招標程序,並上網公告相關採購訊息。 二、蘇貴美為確保順利取得標案件,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獲取不當利益之概括犯意,分別為以下之借牌行為:(一)於91年間某日,向隆興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隆興旅行社公司)負責人盧進鎰表達借用隆興旅行社之名義、證件投標;(二)於91年間某日,向姐妹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姐妹旅行社公司,實際負責人是楊國典)業務經理詹進旺表達借用姐妹旅行社之名義、證件投標;(三)於91年間某日,向翔福旅行社有限公司鶯歌分公司(下稱翔福旅行社公司,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嫌已罹追訴權時效,未經起訴)負責人劉素愛表達借用翔福旅行社之名義、證件投標;(四)於92年間某日,向詠泰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詠泰旅行社公司,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嫌已罹追訴權時效,未經起訴)負責人劉美忻表達借用隆興旅行社之名義、證件投標;(五)於92年間某日,向金環球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環球旅行社公司,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嫌已罹追訴權時效,未經起訴)負責人翁炳贊表達借用金環球旅行社之名義、證件投標;(六)於92年間某日,向吉象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吉象旅行社公司)負責人許琀棋表達借用吉象旅行社之名義、證件投標;(七)於93年間某日,向驊邦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驊邦旅行社公司,實際負責人是該公司員工謝士偉)實際負責人許琀棋表達借用驊邦旅行社之名義、證件投標;(八)於94年間某日,向太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豐旅行社公司)負責人丁朝明表達借用太豐旅行社之名義、證件投標;(九)於94年間某日,向協一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協一旅行社公司)負責人羅永發表達借用協一旅行社之名義、證件投標。盧進鎰、詹進旺、劉素愛、劉美忻、翁炳贊、許琀棋、丁朝明、羅永發等人因與蘇貴美係同業或為舊識,遂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犯意(95年6 月30日以前係基於概括犯意,同年7 月1 日以後則基於個別犯意),同意蘇貴美借用上開旅行社之名義,自行刻印前開旅行社公司之大小章,並將其旅行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交通部旅行業執照、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會員證書、當季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無退票證明文件、旅行業責任保險單暨履約保證保險單等文件交付蘇貴美,容許蘇貴美以上開旅行社公司參加投標。其中驊邦旅行社公司實際負責人許琀棋另指示與其有共同犯意聯絡之業務經理李潔玲製作參標廠商之投標資料、企劃書、標單等文件提供予蘇貴美使用。蘇貴美則指示與其有共同犯意聯絡之陳麗淑、陳世書(93年10月間起任職於佳欣旅行社公司,參與附表壹之一編號84以後之旅遊採購案)等人製作參標廠商之投標資料、企劃書及標單等文件以參與投標。蘇貴美以將企劃書製作得較為精美之方式,安排多數標案由佳欣旅行社公司得標、前開其他借牌之旅行社公司陪標,然有時亦以上開借牌之旅行社名義得標。倘蘇貴美以前揭隆興、姐妹、翔福、詠泰、金環球、吉象、驊邦、太豐、協一等旅行社旅行社公司名義後,即以該旅行社公司名義與三峽鎮公所議價、簽約,迨活動結束後,再寄發發票憑證予上開旅行社公司,請其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以該公司名義向三峽鎮公所請領款項,三峽鎮公所承辦人辦理核銷後,簽發支票予上開旅行社公司,經扣除百分之五之營業稅、保險費等款項後,再將餘款匯予佳欣旅行社公司。 三、迨至94年底,臺北縣政府稽核三峽鎮公所旅遊採購業務,發覺佳欣旅行社公司之得標率過高,乃發文要求三峽鎮公所改以「併案發包,複數決標」方式辦理旅遊採購業務,以杜絕單一廠商得標率過高之弊端,雖承辦人鄭念益於94年11月29日簽呈擬將日後之旅遊採購標案採臺北縣政府建議之方式辦理,惟陳佳烜為使蘇貴美得以繼續承攬三峽鎮公所發包之旅遊採購案件,無視臺北縣政府之糾正意見,仍承前對於監督之政府採購事務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違背前揭政府採購法令,於同年12月14日,在上開簽呈內批示「照往例辦理」,未准予變更招標方式。鄭念益既明白陳佳烜之心意,惟為避免再遭臺北縣政府糾正,即要求蘇貴美設法降低佳欣旅行社之得標率,蘇貴美遂自95年1 月間起,承上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95年6 月30日以前係概括犯意,同年7 月1 日以後係個別犯意),除繼續借用分隆興、吉象、詠泰(僅至95年1 月間)、驊邦、太豐、協一等旅行社公司名義外,另於96年間某日,向連福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連福旅行社公司)負責人陳奕翔表達借用連福旅行社之名義、證件投標,陳奕翔因與蘇貴美係同業且為舊識,遂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犯意,同意蘇貴美借用上開旅行社之名義,自行刻印連福旅行社公司之大小章,並將其旅行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交通部旅行業執照、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會員證書、當季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無退票證明文件、旅行業責任保險單暨履約保證保險單等文件交付蘇貴美,容許蘇貴美以上開旅行社公司參加投標。蘇貴美則指示與其有共同犯意聯絡之陳麗淑、陳世書、林詩惠(自95年6 月間起任職於佳欣旅行社公司,故其犯行自上開時間以後;另起訴書贅載李潔玲,詳如後述)等人製作參標廠商之投標資料、企劃書及標單等文件以參與投標,蘇貴美亦承前以將企劃書製作較為精美之方式安排得標廠商。蘇貴美以前揭隆興、吉象、驊邦、詠泰、太豐、協一、連福等旅行社公司名義後,即以該旅行社公司名義與三峽鎮公所議價、簽約,迨活動結束後,再寄發發票憑證予上開旅行社公司,請其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以該公司名義向三峽鎮公所請領款項,三峽鎮公所承辦人辦理核銷後,簽發支票予上開旅行社公司,經扣除百分之五之營業稅、保險費等款項後,再將餘款匯予佳欣旅行社公司〔蘇貴美借用隆興、姐妹、翔福、詠泰、金環球、吉象、驊邦、太豐、協一、連福等旅行社旅行社公司名義、證件投標、及廠商容許蘇貴美借用其等名義、證件參加投標之標案名稱、決標日期、得標廠商、參與競標廠商、決標金額等細目,詳如附表壹之一所示〕。 四、蘇貴美參與三峽鎮公所旅遊採購案之投標作業,知悉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即新台幣10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元),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採行「公開取得企畫書及估價單」之招標方式,再以「非複數決標、參考依最有利標精神,訂有底價並於底價內決標」之方式決標;依規定須由三峽鎮公所相關業務課室及專業素養人員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優勝廠商後與之議價。倘採購金額達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即新台幣100 萬元以上未滿500 萬元)採行「公開評選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再以「非複數決標、準用最有利標,訂有底價並於底價內決標」之方式決標;除由上述內部評審人員外,另須遴選外聘委員組成評選委員會,評選優勝廠商後再行議價。蘇貴美為精確掌控得標廠商,並避免其他廠商與之競爭,於96年間某時,請求鄭念益暗示內部評審委員評選特定廠商為最優廠商。鄭念益既明白陳佳烜內定由佳欣旅行社公司或經蘇貴美指定旅行社得標之心意,遂同意配合,即在各旅遊採購案評審委員會評審或評選委員會評選時,以手比數字、在白板上書寫之特定商名稱上打勾等方式暗示評審委員,其中評審委員沈學聖、吳玉秋、廖根木、林文烜、陳淑女、翁千惠等人均明知應公正辦理評選(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 條)、不得未公正辦理採購(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5 點準用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 條第6 款),且應依據法令,本於專業及良知,公正執行職務,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或關說(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4 點)、訂定、審定評選項目及其配分或權重,不應以有利或不利於特定廠商為目的(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7 點)。惟其等自認鄭念益為鎮長陳佳烜之心腹,懼於鎮長之權勢,若不遵從鄭念益之指示評選特定廠商得標,將遭陳佳烜之責罵,甚或遭受調離現職之處分,竟分別與陳佳烜、詹亦樹、黃連春、鄭念益共同基於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之犯意,未本於專業知識、依自由意志評選,竟接受鄭念益之暗示選定優勝廠商,使蘇貴美所屬佳欣旅行社或其指定之其他旅行社獲取資格與三峽鎮公所辦理議價,進而得標以獲取利益(各評審委員參與評審、評選委員參與評選之標案名稱請參附表壹之一「標案評選委員名單」;另評審委員熊鎮、黃秀梨、林清松、游媗妅、魏榮輝、林祈帆、陳君信等人被訴違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對於主管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利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罪嫌,因無證據足認其等依鄭念益之暗示評審為優勝廠商,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如下述)。 五、另於96年3 月間,臺北縣三峽鎮公所發包10萬元以下之小額旅遊採購案或該所所屬清潔隊、托兒所之旅遊採購案,改由行政室助理員王來因接辦,王來因明知蘇貴美係以借牌投標、得標之不正方式取得標案,仍基於對於主管之政府採購事務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之犯意,明知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而仍違背上開法律規定,於96年5 月間,辦理「溪北里辦公處地方建設暨資源回收縣外研習活動」採購案(附表壹之一編號253 )時,明知連福旅行社為佳欣旅行社公司負責人蘇貴美借牌參標之廠商,於審標時忽視上開借牌之不法行為,仍讓該旅行社競標,並於96年5 月28日打電話通知佳欣旅行社公司承辦人員前來議價,連福旅行社進而得標,致佳欣旅行社公司實質上獲取不法利益。 六、總計自91年起至97年4 月止,三峽鎮公所前揭人員以前開方式,直接圖佳欣旅行社公司不法利益之旅遊採購案,其詳目詳如附表壹之一之「臺北縣三峽鎮公所91年至97年4 月辦理勞務旅遊採購案件一覽表」。 貳、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民間營運案部分: 一、臺北縣三峽鎮公所自94年起開辦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民間營運案,採取1 年1 約之方式辦理。「94年度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民間營運案」由該所民政課負責辦理,採取「未訂底價最有利標得標」之方式決標,並由謝朝靖於94年2 月16日簽擬遴選謝朝靖、詹亦樹、黃連春、吳玉秋、陳君信等5 人擔任該採購案之內部評選委員,另由行政室聘請學者專家4 人為外部評選委員,並經陳佳烜核可(被告陳佳烜、謝朝靖、詹亦樹、黃連春、吳玉秋、陳君信等人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圖利罪,因罪嫌不足為無罪之諭知,詳如後述)。蘇貴美為使「94年度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民間營運案」之投標廠商達到3 家以上之法定家數,使該案能順利開標並得標,竟基於意圖影採購結果、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指示與其有犯意聯絡之國鶯通運有限公司(下稱國鶯通運公司)業務主任陳淑華於94年3 月11日前之某日,向泰發交通有限公司(下稱泰發交通公司)負責人朱碧珍借用泰發交通公司之名義及證件投標,朱碧珍亦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犯意,容許蘇貴美借用泰發交通公司之名義,並交付臺北市遊覽車客運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當季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證件,供國鶯通運公司使用,於94年3 月15日至三峽鎮公所參加投標。臺北縣政府三峽鎮公所續於95年間辦理「95年度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民間營運案」勞務採購案發包作業,經由謝朝靖於95年1 月25日簽擬遴選謝朝靖、詹亦樹、黃連春、黃秀梨、吳玉秋等5 人擔任該採購案之內部評選委員,亦由行政室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外部評選委員,並經陳佳烜核可(被告陳佳烜、謝朝靖、詹亦樹、黃連春、黃秀梨、吳玉秋等人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圖利罪,因罪嫌不足為無罪之諭知,詳如後述)。 二、96年度起,因臺北縣政府認為三峽鎮公所免費公車勞務採購案採取「未訂底價最有利標得標」之決標方式有所不妥,該所先後辦理「96年度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民間營運案」及「97年度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民間營運案」,即均改採「訂有底價最低標得標」之方式決標。蘇貴美為使「96年度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民間營運案」之投標廠商達到3 家以上之法定家數,以使該案順利開標並得標,竟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於95年12月22日前之某日,指示與其有犯意聯絡之國鶯通運公司業務主任陳淑華,向陳連振、許琀棋分別借用福圓通運有限公司(下稱福圓通運公司)、鴻禧通運有限公司(鴻禧通運公司)之名義及證件投標,陳連振、許琀棋亦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概括犯意,容許蘇貴美借用福圓通運公司、鴻禧通運公司之名義,並交付臺北市遊覽車客運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汽車運輪業營業執照、當季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證件予國鶯通運公司,供其於95年12月25日至三峽鎮公所參加投標,並由國鶯通運公司得標。 三、又蘇貴美為使國鶯通運公司繼續承作「97年度鎮民免費公車委託營運案」,於獲知日光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下稱日光客運公司)、大千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千交通公司)、世界聯合通運有限公司(下稱世界聯合通運公司)有意投標後,即於96年12月18日晚間,邀集上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黃培松、林勝利、黃秀逸等人,至臺北市○○街與長春路口之某咖啡廳商談投標之事,蘇貴美為確保得標,竟與黃培松、林勝利、黃秀逸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協議使日光客運公司、大千交通公司就上開採購案均不為投標,世界聯合通運公司雖參標但不為價格之競爭,蘇貴美則給付上開廠商各新臺幣(下同)12萬元以為報酬。蘇貴美另恐上開採購案未達到3 家以上之法定廠商家數而無法開標,復又與陳淑華(起訴書漏載陳淑華)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由蘇貴美指示陳淑華向馬景仲借用裕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順公司)之名義及證件投標,馬景仲亦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犯意,容許蘇貴美借用裕順通運公司之名義,並交付臺北市遊覽車客運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汽車運輪業營業執照、當季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證件予國鶯通運公司,供其參加投標。嗣上開採購案於同年月19日開標,日光通運公司、大千交通公司果然未參與投標,世界聯合通運公司則雖有投標,但於第一次比價時聲明不願減價,使國鶯通運公司得以底價11,745,000元得標。蘇貴美於確定國鶯通運公司標得上開採購案後,即依照協議內容,簽發金額12萬元之支票分別交付與黃培松、林勝利、黃秀逸,作為日光遊覽車公司、大千交通公司不為投標、世界聯合通運公司不為價格競爭之報酬。 參、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甲、證據能力部分: 壹、被告以外之人(含共同被告)於審判外之陳述: 一、被告及其辯護人之主張: ㈠犯罪事實壹(旅遊採購圖利及借牌圍標案,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部分: ⒈被告詹亦樹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即同案被告黃連春、鄭念益、沈學聖、吳玉秋、蘇貴美、林詩惠、呂佩姿等證人之供述,均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程序外所為之陳述,且無符合任何傳聞例外之情形,自無證據能力〔本院卷二第 188 至217 頁〕。 ⒉被告林清松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即同案被告黃連春、鄭念益、沈學聖、吳玉秋、熊鎮、林文烜等證人於審判程序外所為之供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及大法官釋字第582 號解釋,均無證據能力〔本院卷五第14至16頁〕。 ⒊被告陳佳烜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即同案被告黃連春、鄭念益、沈學聖、吳玉秋、林清松、熊鎮、林文烜、廖根木、蘇貴美等證人之供述,均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 述,屬於傳聞證據,且未給予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無證據能力(證據編號證據編號1 、2 、3 、4 、5 、6 、7 、8 、11)〔本院卷五第40頁〕。 ⒋被告謝朝靖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即同案被告黃連春、鄭念益、吳玉秋等證人之供述,均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屬於傳聞證據,在未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3 所規定之各款情形時,並無無證據能力〔本院卷五第76至79頁〕。 ⒌被告王來因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即同案被告黃連春、鄭念益等證人之供述,均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屬於傳聞證據,且未給予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無證據能力〔本院卷五第90至91頁〕。 ⒍被告沈學聖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即同案被告黃連春、鄭念益、沈學聖、蘇貴美等證人之供述,均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屬於傳聞證據,且未給予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無證據能力〔本院卷五第95頁〕。 ⒎被告吳玉秋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即同案被告黃連春、鄭念益等證人之供述,均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屬於傳聞證據,且未給予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無證據能力〔本院卷五第98頁〕 。 ⒏被告熊鎮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即同案被告黃連春、鄭念益、沈學聖、吳玉秋、林清松、林文烜、翁千惠、陳淑女、蘇貴美等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廖根木於偵查中之證述,其等於調查局所為之陳述,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無證據能力。另於偵榻中所為之陳述,雖經具結,但未予被告行交互詰問或對質之機會,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2 號解釋及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637號判決意旨,均無證據能力(證據編號1 至10)〔本院卷五第105 至106 頁98;本院卷十二〕。又被告於97年7 月15日偵訊筆錄雖載有:「我擔心不聽話的話,會遭受調動,我的職位隨時會被拔掉…因為鎮長蠻兇的,倘不照鄭念益指示,會受到來自鎮長的壓力…我認為聽鄭念益的指示比較安全,才不會挨罵,才不會被調動。」等語,惟查上開內容實係受檢察官不當誘導所致,並不具真實性,此觀諸當日偵訊全程錄音之譯文(被證四參照),所謂偵訊內容幾由檢察官自問自答,被告因迫於龐大心理壓力,幾無反駁餘地,只能勉強附和而為不真實之陳述,是該偵訊筆錄,並無證據能力(本院卷十二)。 ⒐被告黃秀梨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即同案被告黃連春、鄭念益、沈學聖、吳玉秋、林清松、熊鎮、林文烜、廖根木、翁千惠、陳淑女等證人之供述,均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屬於傳聞證據,且未給予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2 號解釋及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651號判決意旨,均無證據能力(證據編號1 至11)〔本院卷五第163、164頁〕。 ⒑被告游媗妅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即同案被告鄭念益於調查局及偵查中之供述無證據能力。〔本院卷五第178 、179 頁〕。 ⒒被告魏榮輝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即同案被告黃連春、鄭念益、沈學聖、吳玉秋、蘇貴美等證人(編號1 、2 、3 、4 、11)等證人之供述,均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屬於傳聞證據,且未給予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2 號解釋意旨,均無證據能力〔本院卷五第207至245頁〕。 ⒓被告林祈帆及其辯護人主張證據編號1 至25等證人之供述,屬傳聞證據,均無證據能力〔本院卷五第246 至252 頁〕。 ⒔被告陳淑女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黃連春、鄭念益、沈學聖、吳玉秋、熊鎮、林文恒、翁千惠、林詩惠蘇貴美等證人之證述(編號1 、2 、3 、4 、6 、7 、9 、13),均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屬於傳聞證據,且未給予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2 號解釋及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之規定,均無證據能力〔本院卷六第125至127頁〕。 ⒕被告廖根木及其辯護人主張證據編號1 、2 、3 、4 、5 、6 、7 、9 、10、11及12-27 等證人之證述,均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屬於傳聞證據,且未給予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2 號解釋及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之規定,均無證據能力〔本院卷六第137 至139 頁〕。 ⒖被告林文烜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黃連春、鄭念益、沈學聖、吳玉秋、林清松、熊鎮、林文烜、廖根木、翁千惠、陳淑女等證人(證據編號1 至11)之證述,均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屬於傳聞證據,且未給予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2 號解釋及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之規定,均無證據能力〔本院卷六第147 至151 頁〕。 ㈡犯罪事實貳(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民間營運案,起訴書犯罪事實三)部分: ⒈被告陳佳烜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鄭念益、黃連春、沈學聖、吳玉秋、林清松、熊鎮、林文烜、廖根木、蘇貴美等於調查局及偵查中之證述無證據能力;理由同前。 ⒉被告謝朝靖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黃連春、蘇貴美於調查局及偵查中之證述無證據能力;理由同前。 ⒊被告吳玉秋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鄭念益、黃連春於調查局及偵查中之證述無證據能力;理由同前。 ⒋被告黃秀梨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黃連春、吳玉秋於調查局及偵查中之證述無證據能力;理由同前。 ⒌被告詹亦樹之辯護人主張證人黃連春、鄭念益、吳玉秋、蘇貴美等於調查局及偵查中之證述無證據能力;理由同前。 ⒍被告陳君信之辯護人主張證人鄭念益、吳玉秋、黃連春於調查局及偵查中之證述無證據能力;理由同前。 ㈢起訴書犯罪事實四部分: 被告詹亦樹之辯護人主張證據清單證人黃連春、鄭念益、沈學聖、吳玉秋、蘇貴美、林詩惠、呂佩姿於調查局及偵查中之證述(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1 、2 、3 、4 、11、13、15)無證據能力;理由同前〔見本院卷二第188 至217 頁〕。㈣起訴書犯罪事實五部分: ⒈被告陳志育及其辯護人主張同案被告蘇貴美、陳麗淑、林詩惠、陳世書、呂佩姿於調查局之證述,屬傳聞證據,均無證據能力。 ⒉被告洪陳國、劉錦煌、謝麗玲、林金耀、陳志泉、李萬興、周文森及其等辯護人主張同案被告鄭念益、蘇貴美、林詩惠、陳世書、呂佩姿於調查局之證述,屬傳聞證據,均無證據能力。 ⒊被告林坤郎及其辯護人主張同案被告蘇貴美、林詩惠於調查局及偵查中之證述,屬傳聞證據,均無證據能力。 ⒋被告李秋維、蘇伯聰、李瓊蓉、李清明、方進陸及其等辯護人主張同案被告蘇費美、林詩惠、陳世書、呂佩姿於調查局及偵查中之證述,屬傳聞證據,均無證據能力。 ⒌被告李文富及其辯護人主張同案被告蘇貴美、林詩惠、呂沛姿之證述,屬傳聞證據,不具證據能力。 ⒍被告邱顯童及其辯護人主張同案被告蘇貴美、林詩惠於調查局及偵查中之證述,屬傳聞證據,不具證據能力。 ㈤起訴書犯罪事實六部分: ⒈被告游金能、林正宗、陳培雄、張寶日、蘇明中、高隆明及其等辯護人主張同案被告蘇貴美、林詩惠、呂佩姿於調查局之證述,屬傳聞證據,均無證據能力。 ⒉被告楊文安、周繁盛及其辯護人主張同案被告蘇貴美、林詩惠、陳世書、呂佩姿於調查局及偵查中之證述,屬傳聞證據,均無證據能力。 ⒊被告楊春華及其辯護人主張同案被告蘇貴美於調查局及偵查中之證述,屬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 ⒋被告翁建利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蘇貴美、林詩惠、陳世書、呂佩姿警詢陳述,因屬審判外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1 項規定,無證據能力;另證人蘇貴美、林詩惠、陳世書、呂佩姿偵訊陳述,因渠等所述顯與事實不符,是顯不可信,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無證據能力。且未經被告對質詰問,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582 號解釋,應為無證據能力。又依林鈺雄教授見解,尚未經法定調查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55 條第2 項規定,為無證據能力〔見99年12月17日答辯狀;本院卷十二〕。二、本院之判斷: ㈠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其立法本旨係以證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於傳聞證據,此項證據,當事人無從直接對於原供述者加以詰問,以擔保其真實性,法院亦無從直接接觸證人而審酌其證言之憑信性,違背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之原則,除具有必要性及信用性情況之除外者外,原則上不認其有容許性,自不具證據能力;至所謂具有必要性及信用性情況者,例如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之2 、之3 、之4、之5 情形,仍例外 認其有證據能力,然此乃係指法院未於審判期日傳喚相關證人到庭,案件僅能依靠該等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以為判斷之情形,始需就該等審判外供述證據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1 至之5 所定要件一一檢視各該證人之供述,作為證據之資格。倘法院已經依據當事人聲請傳喚證人到庭接受檢辯雙方之交互詰問,則法院既已透過直接、言詞審理方式檢驗過該證人之前之證詞,當事人之反對詰問權亦已受到保障得以完全行使之情況下,該等審判外證據除有其他法定事由(例如:非基於國家公權力正當行使所取得或私人非法取得等,而有害公共利益,即以一般證據排除法則為判斷),應認該審判外供述已得透過審判程式之詰問檢驗,而取得作為證據之資格,亦即其審判外供述與審判中供述相符部分,顯然已經構成具備可信之特別情狀,當然有證據資格(實務上之作用常為引用該等陳述與審判中陳述相符,強化該證人供述之可信度),其不符部分,作為檢視審判中所為供述可信與否之彈劾證據,當無不許之理,甚者,其不符部分倘係於司法警察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之供述,作為認定被告犯罪與否或不構成犯罪與否之證據,亦僅需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2 規定,斟酌其審判外供述作成外部環境、製作過程、內容、功能等情況認為之前供述較為可信,即可取得證據資格,而作為認定事實之證據資格(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2507號、95年度臺上字第2515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1 第2項、第159 條之2 分別定 有明文。又刑事審判上之共同被告,係為訴訟經濟等原因,由檢察官或自訴人合併或追加起訴,或由法院合併審判所形成,其間各別被告及犯罪事實仍獨立存在。故共同被告對其他共同被告之案件而言,為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本質上屬於證人,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87 條之2 規定「法院就被告本人之案件調查共同被告時,該共同被告準用有關人證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872號判決可資參照〕。 ㈡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亦有明文規定。所謂「前後陳述不符」之要件,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惟無須針對全部陳述作比較,陳述之一部分有不符,亦屬之。而所謂「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之情形,亦應就前後陳述時之各種外部情況進行比較,以資決定何者外部情況具有可信性。若陳述係在特別可信之情況下所為,則虛偽陳述之危險性即不高,雖係審判外陳述,或未經被告反對詰問,仍得承認其有證據能力。所稱「外部情況」之認定,例示如下:①時間之間隔:陳述人先前陳述是在記憶猶新的情況下直接作成,一般與事實較相近,事後即可能因記憶減弱或變化,致有不清晰或陳述不符之現象發生。②有意識的迴避:由於先前陳述時被告未在場,是陳述人直接面對詢問警員所為陳述較為坦然;事後可能因陳述人對被告有所顧忌或同情,因而在被告面前較不願陳述不利被告之事實。③受外力干擾:陳述人單獨面對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官)所為之陳述,程度上較少會受到強暴、脅迫、詐欺、利誘或收買等外力之影響,其陳述較趨於真實。若被告在庭或有其他成員參與旁聽時,陳述人可能會本能的作出迴避對被告不利之證述,或因不想生事乃虛構事實而為陳述。④事後串謀:目擊證人對警察描述所目睹情形,因較無時間或動機去編造事實,客觀上亦較難認與被告間有勾串情事,其陳述具有較可信性。但事後因特殊關係,雙方可能因串謀而統一口徑;或事後情況變化,兩者從原先敵對關係變成現在友好關係等情形,其陳述即易偏離事實而較不可信。⑤警詢或檢察事務官偵查時,有無辯護人、代理人或親友在場:如有上開親誼之人在場,自可期待證人為自由從容之陳述,其證言之可信度自較高。⑥警詢或檢察事務官所作之偵查筆錄記載是否完整:如上開筆錄對於犯罪之構成要件、犯罪態樣、加重減輕事由或起訴合法要件等事實或情況,均翔實記載完整,自可推定證人之陳述,與事實較為相近,而可信為真實。法院應斟酌上列因素綜合判斷,亦應細究陳述人之問答態度、表情與舉動之變化,此一要件係屬訴訟法事實之證明,以自由證明為已足,且應由主張此項證據之人證明。惟此僅係確定上開陳述有無證據能力而已,至該證據具有證據能力後,其證據力之強弱問題,仍待法院綜合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所得,依法認定之,合先敘明。次按檢察官於偵查中依職權進行搜集資料、調查證據,與法院基於中立立場進行審判之目的不同,證人於偵查中陳述時,雖未與被告進行對質詰問,尚難遽認不法而排除其證據能力;如證人於法院審理時到庭接受被告詰問,對於審判外之陳述予以核實,已足擔保證人於審判外陳述之真實性,就該證人於警詢、偵查中及法院審理時所具結之證言,均得作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㈢經查,證人謝朝靖、黃連春、鄭念益、沈學聖、吳玉秋、林清松、熊鎮、林文烜、廖根木、熊鎮、黃秀梨、廖根木、翁千惠、魏榮輝等人,均任職於三峽鎮公所;而證人蘇貴美、呂佩姿、陳世書、林詩惠等人均任職於佳欣旅行社公司,其等均接受調查局人員之詢問,就時間之間隔而言,當時距離犯罪事實發生時間較近,證人之記憶力應較清楚。又證人係個別接受調查局人員之詢問,其等長官陳佳烜或公司老闆蘇貴美並未於偵訊時在場,證人不易受到人情壓力或口頭指示而為不實之證述,反之證人證述完畢返回鎮公所或佳欣旅行社公司,在受長官或老闆之影響或壓力之下,當於審理時同時出庭應訊,證人易受其他被告或證人的影響而變異其詞,因此就外力之干擾部分,證人於調查局人員詢問時具有較為自主之陳述空間。再者,證人於調查局人員詢問時,有全程錄音、錄影,此有調查局錄音光碟扣案足稽,衡情調查局人員應無使用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法手段,證人應能依其自由意志陳述。至於證人吳玉秋等人證稱其害怕遭羈押致為不實之陳述等語,查調查局人員在偵訊常對被告闡述法律規定及實務運作方式,目的為使被告陳述正確事實,避免浪費不必要之司法資源,在無積極證據足認調查局人員有施用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法手段下,調查局人員如上之調查方式,仍屬偵訊技巧之範疇,被告或證人恐遭羈押而為不實陳述,係其自身想像之情狀,尚難因此認為調查局人員詢問內容,並無證據資格,其證述是否可採,則屬證明力之問題。因此,本案上開證人於調查局人員詢問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內容雖有差異之處,審酌其外部情狀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另前開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核與審理時證述之內容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其等既於本院審理時經進行交互詰問具結作證,並經被告及辯護人為詰問權之行使,並無不當剝奪被告詰問權之行使,揆諸上開說明,應具有證據能力。 貳、被告或證人供述無任意性: 一、被告及其辯護人之主張: ㈠被告熊鎮部分:被告熊鎮於97年7 月15日偵訊筆錄雖載有:「我擔心不聽話的話,會遭受調動,我的職位隨時會被拔掉…因為鎮長蠻兇的,倘不照鄭念益指示,會受到來自鎮長的壓力…我認為聽鄭念益的指示比較安全,才不會挨罵,才不會被調動。」等語,惟查上開內容實係受檢察官不當誘導所致,並不具真實性,此觀諸當日偵訊全程錄音之譯文(被證四,附於本院卷五第151 至161 頁),所謂偵訊內容幾由檢察官自問自答,被告因迫於龐大之心理壓力,幾無反駁餘地,只能勉強附和而為不真實之陳述,是該偵訊筆錄,並無證據能力。 ㈡被告林文烜部分:被告林文烜於97年7 月15日偵查中之供述,係至北機組約談時,經調查員告知「我們要辦的是鎮長,不是你,上面都已經承認了,你就認吧,會沒事,很快可以回家。」等語利誘、詐欺等不正方法所取得,故無證據能力。另97年7月18日偵訊時之供述,經遍詢卷內,均無錄音錄 影光碟可供比對,被告亦否認其證據能力。 ㈢被告沈學聖部分:被告沈學聖於調查局北機組之供係受脅迫、誘導,並非任意性之供述,進而承續影響被告向檢察官之供述,此有偵訊錄音光碟可稽〔參見本院卷十四〕。 ㈣被告詹亦樹部分:證人鄭念益於97年5 月5 日接受調查局詢問,觀諸該譯文之內容,實得輕易觀知調查人員不斷反覆誘導證人鄭念益為陳述,並且一再以「早日讓鄭念益出去」、「不再羈押」等說法,「利誘」證人配合為陳述,此均已足構成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之不正訊問,是以,在此不正訊問下所為之證言及其後續衍生之證述,均有供述不實之危險,自不應採為認定事實之基礎。 二、本院之判斷: ㈠查被告之自白,須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始得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項證據能力之限制,係以被告之自白必須出於其自由意志之發動,用以確保自白之真實性,故被告之自由意志,如與上揭不正方法具有因果關係而受影響時,即應認其自白不具任意性,而不得採為證據。而上開所謂之利誘,乃詢問者誘之以利,讓受詢問者認為是一種條件交換之允諾,足以影響其陳述之意思決定自由,應認其供述不具任意性,故為證據使用之禁止。但並非任何有利之允諾,均屬禁止之利誘,如法律賦予刑事追訴機關對於特定處分有裁量空間,在裁量權限內之技術性使用,以促成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供述,則屬合法之偵訊作為。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揆其立法目的,本即基於特定或重大犯罪危害甚鉅,若非正犯或共犯間相互指證,大多難以順利破獲,基於鼓勵該等犯罪中之正犯或共犯自白自新,故設定在一定條件之下,藉刑罰減免之誘因,以鼓勵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使其勇於供出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共犯犯罪之事證,以協助檢察官有效追訴其他共犯。檢察官於訊問前,曉諭正犯或共犯在上開條件下可以獲得減免其刑之規定,乃係法定寬典之告知,而此減免寬典並設有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之條件,自係檢察官權限範圍內之合法偵查作為,並非許以法律所未規定或不容許之利益,故非禁止之利誘(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55號判決參照)。 ㈡查被告於偵查中接受偵訊時,調查局人員或檢察官常闡述相關法律規定及實務運作方式,勸諭被告坦認犯行,其目的為使被告認罪,將來向法院請求判處較低刑度之判決,屬有利於被告之事項;又其勸諭被告陳述正確事實,避免浪費不必要之司法資源,其目的自屬正當,仍應視其手段有無符合正當法律程序,進而判斷該證據之證據能力。本案被告林文烜、沈學聖、詹亦樹及其等辦護人所述上開情事,倘無積極證據足認調查局人員或檢察官有施用強暴、脅迫方式,壓制被告、證人之自由意志,或提出不正利益誘使被告、證人交換供述等之不法情狀,仍屬偵訊技巧之範疇。而證人鄭念益為獲減輕其刑,經檢察官同意下,供述與本案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實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實,符合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屬於法律賦予之合法權利,亦無違法可言。從而被告林文烜、沈學聖、詹亦樹之供述及證人鄭念益之證述,具有任意性,自有證據能力。至於被告熊鎮因獲無罪之判決,其供述有無證據能力之問題,自不予討論(詳如後述),附此敘明。 參、其他證據資料: 一、被告及其辯護人主張: ㈠犯罪事實壹(旅遊採購圖利及借牌圍標案,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部分: ⒈通訊監察譯文(被告詹亦樹、魏榮輝、林祈帆爭執): ⒉三峽鎮公所91年至97年3 月辦理勞旅遊採購案件一覽表、陪標廠商回流金額一覽表(編號46)無證據能力(被告詹亦樹、魏榮輝爭執) ㈡起訴書犯罪事實四部分: ⒈通訊監察譯文。 ⒉三峽鎮公所91年至97年3 月辦理勞旅遊採購案件一覽表、標標廠商回流金額一覽表(編號46)無證據能力。 ⒊陪標旅遊業者帳目回流一覽表(編號78) ㈢起訴書犯罪事實五部分: ⒈佳欣旅行社支出帳冊(調查局北機組移送資料卷第59頁、編號E09-9):被告李文富及其辯護人主張從未見到此帳冊,該帳冊不知由何人制作,檢察官未舉證該帳冊之真實制作人,故該帳冊無證據能力。 ⒉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47、53、56、58、61、62號,關於「客戶代辦餐費應收付明細」、「三峽鎮公所支出傳票、佳欣旅行社現金支出傳票、帳冊」、「三峽鎮公所支出傳票、粘貼憑證、活動參加人員名冊、溪南里辦公處函、帳冊、經費結算表」、「三峽鎮公所黏貼憑證、旅遊結帳單、帳冊、開票紀錄、支出傳票、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介壽里辦公處函」、「三峽鎮公所支出傳票、溪北里辦公處函、粘貼憑證、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及「三峽鎮公所支出傳票、粘貼憑證、竹崙里辦公處函、帳冊」等,屬拍攝、揀選者審判外之陳述,為傳聞證據,應不具證據能力(參本院卷十四)。 二、本院之判斷: ㈠通訊監察部分: 按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核發,96年7月11日修正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2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係因有人具狀檢舉後因認被告陳佳烜等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本件符合該法第5 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且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又難以其他方法蒐集、調查證據,而有監察相關通訊之必要,依法核發通訊監察書,實施電話通訊監察,有檢察官辦案進行單、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96年4 月17日電廉五字第09678012550 號函及所附通訊監察報告表、電話清單暨關係一覽表、通聯調閱查詢單等資料在卷足憑〔見96年度他字第564 號偵查卷第39頁以下〕。查該次通訊監察之實施,係在現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施行前,依當時法律規定,偵查中之通訊監察係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則本件監聽既經檢察官依法核准在案,自屬依法所為之合法監聽,而有證據能力。次查,通訊監察報告表即監聽譯文係將憑機械力照錄,未經人為操作,未伴有個人主觀意見之監聽所得錄音內容製成譯文,乃將之轉化為具體文字紀錄,屬於由公務員本於職務製作之紀錄文書,且本件並無證據可認製作者有故為出入,或譯文內容存有詐偽等顯不可信之情況,因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1 款規定,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563 號判決參照)。 ㈡三峽鎮公所91年至97年3 月辦理勞旅遊採購案件一覽表、陪標廠商回流金額一覽表(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46),核其內容,係偵查機關製表臚列被告犯罪事實,其性質並非證據,自無證據能力。 ㈢至於起訴書所載證明犯罪事實四、五、六證據之證據能力部分: 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條第164 第2 項及第310 條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此所稱「犯罪事實」,係指決定刑罰權存否與範圍、須經嚴格證明之事實,並不包括不存在之犯罪構成事實。另同法第155 條第2 項復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按之「證據能力」係指可供「嚴格證明」使用之資格,則此一「判斷對象」,自係指須經嚴格證明之犯罪事實之判斷而言。亦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不僅須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否則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惟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並不存在,而應為無罪之諭知時,因所援為被告有利之證據並非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而係作為彈劾檢察官或自訴人所提證據之不具憑信性,其證據能力自無須加以嚴格限制。易言之,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時,即使是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以供法院綜合研判形成心證之參考(98年度台上字第5774號判決參照)。 ⒉查起訴書犯罪事實四、五、六部分,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詳如後述),可知經法院審理之結果,認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並不存在,而應為無罪之諭知時,因所援為被告有利之證據並非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而係作為彈劾檢察官或自訴人所提證據之不具憑信性,其證據能力自無須加以嚴格限制。從而上開證據有無證據能力,尚無討論之必要,附此敘明。 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 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本案被告蘇貴美、林詩惠、陳麗淑、陳世書、羅永發、詹進旺、許琀棋、盧進鎰、丁朝明、陳奕翔、劉美忻、劉素愛、李潔玲及其等辯護人對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之證據均無意見。又前述對證據能力有爭執之被告等人,於本院審理時對於檢察官所提各項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除上述部分外,其餘均表示「沒意見」,且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被告等及渠等選任辯護人並未爭執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無證據能力,揆諸上開規定,應認被告等及其等辯護人已同意各該證據方法得作為證據,而本院審酌上開各項證據均非非法取得之證據,並無證據力明顯過低之情形,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依法自有證據能力。 乙、有罪部分: 壹、就旅遊採購圖利及借牌圍標案部分: 一、坦承犯行: ㈠旅行社業者部分:被告蘇貴美(佳欣旅行社公司代表人)、林詩惠、陳麗淑、陳世書、羅永發(協一旅行社公司代表人)、詹進旺(姐妹旅行社公司業務經理、實際負責人)、許琀棋(吉象旅行社公司負責人、驊邦旅行社公司實際負責人、鴻禧通運公司實際負責人)、盧進鎰(隆興旅行社公司負責人)、丁朝明(太豐旅行社公司負責人)、陳奕翔(連福旅行社公司負責人)、劉美忻、劉素愛、李潔玲、翁炳贊等人均認罪〔本院98年7 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四第58至63頁〕。 ㈡三峽鎮公所人員部分:被告黃連春、鄭念益均認罪〔本院98年7 月28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五第6 頁〕。 二、否認犯行:被告陳佳烜、詹亦樹、王來因、沈學聖、廖根木、林文烜、陳淑女、翁千惠等人均否認犯罪〔本院98年7 月28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五第6 頁〕。 ㈠被告陳佳烜及其辯護人之辯護意旨〔本院卷五第38、39頁;本院卷六第16至24頁;本院卷十四〕: 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6 絛第1 項第5 款於90年11月7 日修正為「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之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除將刑之可罰性限縮在圖私人不法利益外,其犯罪構成要件並以行為人「明知違背法令」為必要,並將圖利罪規定為實害犯。該所謂「明知」,係指須具圖利而違背法令之直接故意,即主觀上有違背法令以積極圖取不法利益之意思,客觀上並將該犯意表現於行為,因而獲得利益為要件。易言之,其違背法令與圖得利益間,必須具有相當之關聯性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499號判決參照。 ⒉由證人即同案被告鄭念益之證述,可知鎮長即被告陳佳烜從未亦不會指示他圖利或配合特定廠商,蓋上開情事均係聽「蘇貴美」及「詹亦樹」說的,屬於傳聞自不足採;雖嗣後伊為求交保及減刑而翻供指稱鎮長有直接指示云云,然按「案重初供原則」,且伊關於此部分之指述有多處矛盾不一之處,且多為個人臆測之詞,不足採信,自以下列最初之供述較為可信。又證人黃連春之證述可知其從不知有圍標之情形,鎮長即被告陳佳烜從未亦不會指示他圖利或配合特定廠商。雖證人黃連春嗣後為求交保及減刑而翻供,然按「案重初供原則」,自以下列最初之供述較為可信;且所謂「鎮長對黃連春下紙條」乙說,竟係先出自鄭念益之供述,而鄭念益之供述又係聽聞沈學聖所說(雙重傳聞),而非黃連春自行供出,顯係受不當誘導,故不足採。雖證人黃連春於本院審理時自承鎮長陳佳烜曾對其下紙條寫有「吉象」二字,其抄下後至會場給沈學聖看,惟此情已為證人沈學聖所否認,且吉象二字並非難記,證人黃連春何需記下後帶至會場給沈學聖看?所言均不合常情。另證人鄭念益於調查局人員詢問時證稱:詹亦樹告訴伊說因黃連春比較難配合,故請鎮長出面指示等語,惟為證人詹亦樹所否認;另證人蘇貴美證稱鎮公所人員應不知其圍標之情事,又未向鄭念益說已跟陳佳烜打點好了,伊透過借牌來投標,並非透過鎮長或其他人員來包疵;免費公車案子亦未找過鎮長,陳佳烜曾向我135 萬元,此與起訴書所指130 萬元之標案無關等語。此外,證人林文烜、吳玉秋、熊鎮、游媗妅、廖根木、魏榮輝、林清松、黃秀梨、林祈帆、謝朝靖等人均證稱依自己專業評選,並受鎮長或其他人指示等語。可知本案所有通聯及其他共同被告、證人等之證詞或供詞僅能證明蘇貴美與鄭念益、黃連春等共同被告交情匪淺,且有利益糾葛,渠等間假稱「鎮長指示」之名義「假傳聖旨」而為如起訴書所列之不法情事,而不能證明被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於起訴書證據清單所列證人或共同被告證稱被告有事前指示或下紙條云云,均僅係傳聞、推論、臆測之詞,依法均無證據能力,更無證明力。 ⒊被告並無政府採購等方面之專業知識及經驗,對於上開標案是否採取「最有利標」,被告並不了解,基於鎮公所內依專業分課、分層負責,被告僅係最後依各課專業判斷建議後核章之人而已,此亦與ㄧ般經驗與論理法則相符。故縱使被告於94年11月29日就鄭念益簽呈擬將日後旅遊採購標案改採台北縣政府建議之方式辦理,於簽呈上批示「照往例辦理」,亦無違背法令之事實及故意。次查,本案之採購案既然依法均採「未訂底價有利標得標」之方式決標,則除「專家學者」之外聘委員依法應自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所建立之建議名單遴選外,其餘內聘委員,除有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5 條所定「消極資格」之限制外,機關首長根據權責單位主管簽報之人選予以核定,乃係依法行政,要無任何不法或違法可言。 ⒋綜上所述,被告於主觀上並無明知違背法令而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之故意;客觀上,被告確實不知蘇貴美有借牌、圍標之情事,亦不知蘇貴美與鄭念益、黃連春等共同被告有何不法情事,更未指示包括鄭念益、黃連春、詹亦樹、謝朝靖等人從事不法行為,此由本案所有通聯及其他共同被告、證人等之證詞或供詞僅能證明蘇貴美與鄭念益、黃連春等共同被告交情匪淺,且有利益糾葛、及起訴書所列之不法情事,而不能證明被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於起訴書證據清單所列證人或共同被告之證稱被告有事前指示云云,均僅係推論、臆測之詞,依法無證據能力,更無證明力。被告並無採購等專業,對於標案是否採取「最有利標」,被告並不了解,基於鎮公所內依專業分課、分層負責,被告僅係最後依各課專業判斷建議後核章之人而已。苟設被告真有違背職務圖利自己或他人利益之故意,衡諸一般犯罪型態,均會秘密行之,盡量做到不讓人起疑,豈會笨到明目張膽的讓蘇貴美標下如起訴書所列之標案?緣被告從政多年,始終懷抱著作公德的心情做義工,為鄉鎮付出,不遺餘力,絕無違法圖利自己或他人之故意。 ㈡被告詹亦樹及其辯護人辯護意旨〔詳本院卷二第151-155 頁;本院卷十三〕: ⒈就被告詹亦樹於95年8 月3 日前僅為三峽鎮公所之民政課長,並無指派評選委員之權限;且三峽鎮公所之採購流程中,民政課實無任何參與決策、或影響決策之權限,自不影響採購案評選公正性,要無任何公訴人所指之犯罪事實。而被告詹亦樹自95年8 月3 日起擔任主任秘書,採購案之評審委員亦係由鎮長陳佳烜所指派,亦與被告無關。 ⒉證人即同案被告鄭念益雖於調查局偵訊時證稱:主任秘書詹亦樹在那段時間(91年間),也經常找我去他的辦公室,指示我有關旅遊案要由佳欣旅行社承攬云云。惟被告詹亦樹係於95年8 月3 日以後始擔任三峽鎮公所主任秘書一職,在此之前詹亦樹均僅為民政課長,故證人鄭念益之供詞已屬矛盾。再觀諸證人鄭念益於98年12月25日審理時證述:94年稽核案簽呈過了之後,詹亦樹就知道佳欣用借牌來得標等語,依其所言,詹亦樹又變成「94年以後」才知悉業者蘇貴美借牌得標的事情,與先前所述被告詹亦樹於91年間即開始指示讓佳欣旅行社得標之說法,又有所不同,再次說明證人鄭念益之說詞反覆,不足為信。 ⒊證人鄭念益復於98年12月25日審理時證述:一百萬元以下之標案,開標前沒有人知悉投標之廠商等語;另證人蘇貴美於98年11月13日審理時亦證述:三峽鎮公所旅遊採購案的投標,有借牌陪標的情事,我有告訴鄭念益。而證人鄭念益於99年2 月5 日審理時證稱:陳佳烜、詹亦樹就佳欣旅行社蘇貴美找其他廠商來投標乙事,我不知道他們是否知道等語(99年2 月5 日審判筆錄)。可知被告蘇貴美並未將借牌陪標之情告知鄭念益以外之人,顯見被告詹亦樹對於佳欣旅行社圍標乙節,並不知情。 ⒋採購金額在一百萬元以下之採購案件,時任主任秘書之被告僅於財勞務採購作業小組評選出得標廠商後,始於形式上與得標廠商進行議價。準此,評選得標廠商之決定過程被告皆未參與,故被告顯然無法干涉或洩漏廠商報價資料或使特定廠商得標,遑論對評選委員有所指示。是以,公訴人起訴指稱被告指派可控制之人員擔任採購案評選委員,或指示評選委員使特定廠商得標之情事,顯與事實不符。 ⒌採購案金額在一百萬元以上者,除了內部之評選委員外,尚需有外部之評選委員參與。系爭採購案之評選委員當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名單資料中挑選出公共工程之專家學者作為外部之評選委員,被告無從參與此程序,被告自無可能影響評選結果。 ⒍就起訴書附表13所載三峽鎮公所「91年起至97年4 月止」之309 件旅遊採購案,區分為社區、社團所辦理之旅遊採購案以及三峽鎮公所公所自行辦理之旅遊採購案。其中社區、社團所辦理之旅遊採購案均已由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內定由佳欣旅行社辦理,並無任何人指示應由佳欣旅行社得標,業經證人即同案被告鄭念益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故可能影響評選公正性之旅遊案應均屬「公所自行辦理」之旅遊案件,共為70件(見鄭念益99年1 月5 日刑事陳報狀)。又起訴書附表13編號209 以前之旅遊案件,均屬95年8 月3 日被告詹亦樹擔任主任秘書前之標案,承前所述,95年8 月3 日以前,被告詹亦樹為民政課長,其職掌僅為業務單位之一,既非專辦採購案件之單位,亦非得參與、影響採購流程之人,自無可能影響評選公正性。準此,扣除編號209 號以前之旅遊案件,僅有28件,此28 件 旅遊案中,依據起訴書附表12之整理,被告詹亦樹有擔任評選委員者,僅有編號262 之「96年度各里環保義工工作人員境外資源回收觀摩研習活動」擔任評選委員,而被告擔任評選委員之期間,均秉照各企劃書之內容來評比優勝廠商,並無刻意評選特定廠商優勝以影響評選公正性。此外,就前開所述28件旅遊案中,屬100 萬元以下之旅遊採購案,依據證人鄭念益上開證詞,被告詹亦樹並無任何指示評選委員為不公正評選之情事;另屬100 萬元以上之旅遊採購案,僅有編號223 、262 、277 三件旅遊案,證人鄭念益亦證述其並不知悉詹亦樹究有無指示評選委員配合之情事,且詹亦樹亦未曾指示鄭念益須配合藉牌廠商得標,遑論對於採購金額超過100 萬元以上之旅遊案,尚有外部評選委員評選把關,評選結果絕非被告詹亦樹所得掌控,是被告詹亦樹概無任何影響評選之情事。 ⒎至於被告身為主任秘書參與議價程序方面,對於100 萬元以下之標案,被告詹亦樹根本未實際主持議價程序,議價程序皆由行政室之承辦人辦理,此有證人鄭念益於98年11月27日、同年12月25日本院審理時證述;證人陳妙秋於99年5 月7 日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是被告詹亦樹對於任何標案,既無法於開標前得知得標廠商為何者,於開標後亦無實際參與100 萬元以下標案之議價工作,自無從知悉實際投標者為何人,更無從判斷佳欣旅行社是否有綁標之情事。至於採購金額在100 萬元以上之採購案,被告詹亦樹身為主任秘書雖有實際到場主持議價程序,惟觀諸起訴書附表13所列之旅遊案件,自95年8 月3 日被告升任主任秘書後,參與100 萬元以上旅遊案議價之案件,僅編號223 、262 、277 共3 件旅遊案,尚無可能僅憑3 次議價程序,即推知業者是否有進行違法綁標或圍標之情事。 ⒏各旅遊採購案,業務單位均須向業者詢價,並且事先製作活動企劃書,復將經費概算表及活動企劃上簽給其他主管及行政室辦理發包,於此流程中,業務單位事先知悉系爭旅遊案之活動地點及細節規畫,實屬常態,尚不得據此即逕稱業務單位有欲令特定廠商得標或圖利特定廠商之嫌。準此,三峽鎮公所於辦理「96年度參觀國家重大建設暨村里自治業務縣外研習活動」時,被告詹亦樹既身兼民政課長,代承辦人向業者詢問行程之舉,即屬一般例行性詢價之工作,且提供報價及行程之旅遊業者,只要未收取設計費,並非不得參與投標,故此採購程序並無不法,被告既無意圖事先洩漏行程給業者之疑慮,尚不得逕論被告有圖利特定業者以綁標之意圖。縱使行政室上網公告之招標內容過於抽象,使有意投標的廠商無法提供更整之規劃而有不當之處,然此非被告詹亦樹業務範圍所得決定,自難歸責於被告。 ㈢被告王來因及其辯護人之答辯意旨〔本院卷五第91頁;本院卷十二〕: ⒈被告王來因依法定程序辦理系爭採購案,未有違法情事。且本案評審委員均證述渠等接受鄭念益之指示(暗示)評選特定廠商為優勝廠商。被告王來因對於系爭臺北縣三峽鎮溪北里辦公處地方建設暨資源回收縣外研習活動採購乙案(即起訴書附表13編號253 採購案)並不知蘇貴美有借牌圍標之情事,亦無明知違背法令而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且無任何證據可證明被告王來因就前揭採購案有不法行為。 ⒉證人鄭念益97年6 月23日於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雖陳稱「…王來因的角色跟我一樣,也是受鎮長跟主秘命令來開標的,他的狀況跟我一樣,他是之前就知道相關廠商都是蘇貴美找的,內部評選只是一個程序,但這也是形式上的,…」等語(見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4145 號卷2 第423 頁),但已於98年11月27日於鈞院審理程序中說明伊之前所述之意思為「王來因的角色和我一樣是指這句話的意思是說王來因和我一樣是辦理發包採購。後面我說王來因也是受鎮長還有主秘指示他的狀況和我一樣,這個是我自己猜測的。」。且綜觀卷內資料,亦未見鎮長或主任秘書證稱被告王來因於臺北縣三峽鎮溪北里辦公處地方建設暨資源回收縣外研習活動採購乙案中有依渠等指示來開標或其他違法行為,而參與臺北縣三峽鎮溪北里辦公處地方建設暨資源回收縣外研習活動採購乙案投標業者、參與開標之鎮公所人員相關人員亦未證述被告王來因於臺北縣三峽鎮溪北里辦公處地方建設暨資源回收縣外研習活動採購乙案中有任何公訴人所稱之犯罪行為。 ⒊通訊監察錄音光碟檔名000000-0000 之錄音電話為被告王來因聲音,惟此通電話為臺北縣三峽鎮溪北里傳統民俗技藝縣外研習活動採購案錄音,並非本案公訴人指稱之被告王來因就臺北縣三峽鎮溪北里辦公處地方建設暨資源回收縣外研習活動採購乙案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錄音光碟。而通訊監察錄音光碟檔名000000-0000 之錄音電話並非被告王來因之聲音,鈞院委請法務部調查局所做語音分析暨聲紋鑑定資料,亦載明檔名000000- 0000之錄音電話因音質不清晰不符聲紋鑑定條件,無法做聲紋比對,故通訊監察錄音檔案檔名000000-0000 中自稱為三峽鎮公所人員並不能證明是被告王來因之聲音,依前引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應為被告王來因有利之認定。同案被告鄭念益、黃連春雖陳稱前揭通訊監察錄音檔案檔名000000-0000 中自稱三峽鎮公所人員為王來因,惟鄭念益、黃連春並非法定鑑定機關,無鑑定資格,更何況連專業鑑定機關都無法證述係被告王來因聲音,而一般人平常說話之聲音與透過電話傳出之聲音均有出入,故鄭念益、黃連春關於檔名000000-0000 之錄音電話之證述顯為猜測之推斷,且無證據能力。 ⒋系爭臺北縣三峽鎮溪北里辦公處地方建設暨資源回收縣外研習活動採購案是否為被告王來因承辦案件尚有疑問。蓋(改制前)臺北縣三峽鎮溪北里辦公處地方建設暨資源回收縣外研習活動採購案之採購金額為新台幣150,000 元,且業務單位非托兒所或清潔隊,並非被告王來因所掌業務範圍,而係同案被告鄭念益之業務範圍。且依97偵14145 號偵查卷卷二第473 至478 頁所附之決標公告及上網公告資料亦顯示連絡人均記載為鄭念益,故鄭念益應為本案之承辦人。而鄭念益於臺北縣三峽鎮溪北里辦公處地方建設暨資源回收縣外研習活動採購乙案簽呈中記載為代簽,顯為鄭念益誤載。證人鄭念益雖證稱因本案有急迫性,故伊於王來因有上班之情形下依照黃連春指示代簽,但已為證人黃連春否認(參見本院99年2 月26日審判筆錄)。退萬步言之,若此案為被告王來因所承辦,依前述資料顯示,在臺北縣三峽鎮溪北里辦公處地方建設暨資源回收縣外研習活動採購案中鄭念益未知會被告王來因情形下自行決定招標程序。而被告王來因於第一次接受法務部調查局北部機動組調查時於尚未知悉有監聽錄音存在前,即向調查局北部機動組調查承辦人員陳稱就所承辦採購案件均係親自通知得標廠商前來議價從不會委託他人通知(參見97偵 14145 號偵查卷卷二第469 頁),應為真實。而通訊監察錄音檔案檔名000000-0000 中自稱鎮公所人員並非被告王來因,已如前述,通訊監察錄音檔案檔名000000-0000 中係他人自行以電話通知非得標廠商前來議價,與被告王來因無關。 ㈣被告沈學聖及其辯護人之答辯意旨〔本院卷五第95頁;本院卷十四〕: ⒈被告沈學聖擔任評審委員,係分批入會議室參加評審工作,皆依客觀、自主、公平立場評審。 ⒉由證人證述可證被告沈學聖未受任何人指示或暗示將特定旅行社評選為得標廠商。 ㈤被告吳玉秋及其辯護人之答辯意旨〔本院卷五第99頁;本院卷十三〕: 被告吳玉秋於參與三峽鎮公所旅遊招標採購案之評選及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民間營運案之評選時,係根據參與投標廠商所提出之投標相關文件,根據政府採購法有關採購評選之相關規定辦理。當承辦人員通知被告吳玉秋後,被告吳玉秋在處理公務告一段落時,至辦理評選處所,依法進行評選程序。被告吳玉秋評選完後,即回到工作崗位,繼續處理公務。至於評選後得標之情形,被告吳玉秋並不知悉。且被告吳玉秋對於台北縣政府對於勞務採購稽查報告,建議應採併案發包,複數決標方式辦理,採認同之意見。 ㈥被告廖根木及其辯護人之答辯意旨〔詳本院卷五第170 、171 頁;本院卷十五〕: ⒈被告廖根木自始於調查局偵訊時即否認有接受他人之指示,評選特定廠商為優勝之情事(參見97年度偵字第14145 號卷二第800-803 頁)。 ⒉被告廖根木確不知情蘇貴美就旅遊採購案有借牌圍標之情事。證人鄭念益證稱:評選委員拿到企劃書之後,從企劃書之內容看不出這件案子是否有人圍標或借名投標(見本院卷卷八98年12月11日審判筆錄第5 頁)。公訴人雖認被告承辦之三峽里辦公處觀光推動及環保工作縣外研習活動(案號254 ),其於採購評選完畢之後,與蘇貴美聯繫說要把出團日期延期之事,若被告廖根木不知蘇貴美有圍標得標,豈會和蘇貴美洽談延期出團之事云云。惟被告廖根木當時係該活動之承辦人,蘇貴美主動打電話來聯繫時,被告廖根木誤以為蘇貴美即係該採購案之得標人,才會與蘇某談及延期出團之事,此顯與被告廖根木是否知悉蘇貴美有借牌圍標,並不相關。 ⒊被告廖根木並未因他人之指示,而評選特定廠商為第一名。被告雖於偵查中自白曾受鄭念益之影響而評選特定廠商為最優。惟評選委員於開標前不知有幾家廠商參標,從企劃書亦看不出有圍標之情事,且蘇貴美既證稱借牌圍標,自無需指定由何家廠商得標之必要。被告廖根木被起訴之14 件 旅遊採購案,其中4 件之評選最優廠商與最後得標廠商不同;又其中2 件因參標廠商只有1 家,故評選該廠商為最優;另1 家因廠商無報價,故給予低分,可知被告廖根木係本於專業客觀之認知加以評選,並無不法。被告廖根木於偵查中之自白,其中偵查筆錄記載有所錯誤,致表現之涵意有所出入,但被告偵訊之錄音光碟付之闕如,被告廖根木陳述與筆錄記載不符部分,已無法釐清,其不利益應歸檢察官承受。故被告廖根木於偵查中自白顯與事實不符,難以採信。 ㈦被告林文烜及其辯護人之答辯意旨〔本院卷六第144 至146 頁;本院卷十二〕: ⒈被告林文烜為三峽鎮公所兵役課課員,主要承辦兵役業務,未曾承辦旅遊相關業務,三峽鎮公所採購評選委員原係由各課室主官擔任,嗣因主管經常異動,造成評選會議常因委員出席不足法定人數而無法召開,被告林文烜因此被勾選為採購評選委員之一,並非自己主動擔任該職務。 ⒉依起訴書附表12記載,被告林文烜在96年4 月至97年3 月間擔任三峽鎮公所9 件旅遊採購案之評選委員,該等採購事件皆採公開取得方式招標,故被告林文烜事先並不知道有哪幾家廠商參輿投標,又評選時被告林文烜係依據行政室放在會議桌上的投標廠商企劃書內容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單價高低為評分標準,公正客觀地按招標文件評選項目之權重,逐項於評分表擇優評分,後續議價、決標程序均由行政室作業,與被告林文烜無涉,也無從得知哪家廠商為優勝廠商或得標廠商。 ⒊被告林文烜所參與之9 件採購案中,其中案號253 (扣押物編號1-1-023 )「溪北里辦公處地方建設暨資源回收縣外研習活動」、案號258 (扣押物編號1-4-010 )「永館里辦公處龍舟隊縣外研習活動」及案號284 (扣押物編號1-1-051 )「溪北社區發展協會理監事及義工環保觀摩活動」等3 個案件旅遊採購案之承辦人為王來因,並非鄭念益,此有該三個採購案企畫書評審會議紀錄可參(被證5 ),參照同案被告鄭念益於本院證稱:如果不是伊承辦的案子,伊不會評選會場(參見本院98年12月11日審判筆錄),準此,上述三個採購案件,同案被告鄭念益既不在評選現場,自無從指示評審小組人員如何評選,被告林文烜係依投標廠商企畫書由個人作出公正判斷,未受他人影響,並無起訴書所載違法圖利廠商等情事。另案號275 (扣押物編號1-4-020 )「溪南里辦公處龍舟隊、鄰長、熱心人士縣外研習」、案號281(扣押物編號1-4-014 )「竹 崙里辦公處龍舟隊縣外觀摩研習」、案號292 (扣押物編號1- 1-059)「龍埔社區發展協會96年度龍守中隊縣外研習活動」及案號293(扣押物編號1-1-058)「安和社區發展協會志工隊及會員縣外交流研習活動」等4 個案件旅遊採購案之企畫書較精美,多為全彩色印刷,封面還附膠套,客觀上便給予較佳印象,參以內容亦優,被告評分自然也較高。另在案號298 (扣押物編號1-1-065 )「礁溪社區發展協會媽媽隊縣外研習活動」採購案,被告係編號2 之評選委員,該案有4 家廠商投標,其中廠商編號2 即驊邦旅行社企畫書,因內容不佳,被告還在個人評比表上給予該廠商63分之低分,並寫上「資料欠詳」評語(詳被證3 );前述案號258 (扣押物編號1-4-010 )「永館里辦公處龍舟隊縣外研習活動」採購案,被告係編號4 之評選委員,該案有兩家廠商協一與隆興旅行社投標,但隆興旅行社未報價,被告在林文烜個人評比表該廠商得分處註記「未報價」(詳被證2 ),並當然評定另一家廠商協一旅行社為第一名,足見被告林文烜都有詳實看過廠商企畫書,並按企畫書內容客觀評分,並無起訴書所稱受他人暗示,將特定廠商評定為得標廠商等情事。 ⒋綜上所述,被告林文烜亦未與投標廠商接觸聯繫,或收受任何廠商賄賂、餽贈招待等不正利益,更不可能得知有所謂內定廠商,被告林文烜擔任評審小組人員,只負責依企畫書評選,至於後續加總所有評審小組人員評選序位、決定優勝廠商、與優勝廠商議價、決標等程序均由行政室另行作業,與被告無涉,被告打分數後也無從得知哪家廠商為優勝廠商或得標廠商,因為尚未經過加總序位、議價等程序,故被告林文烜之評分行為與最終由何家旅行社得標之間,並無直接因果關係,蓋如議價不成,則就算被告林文烜評分再高,該旅行社都無法得標,獲得任何利益,是本案被告林文烜之評分行為與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之不法利益間,並無直接之因果關係,縱鈞院認被告林文烜之評選行為有違背法令之行為(被告仍否認之),仍不得遽論以圖利罪責。被告林文烜現年57歲,歷經多年進修苦讀,於民國81年將近40歲的年齡才應公務員考試及格,格外珍惜,任職期間兢兢業業,自任公務員迄今每年考績均為甲等(被證6 ),自82年至98年間共獲獎勉137 件(被證7 ),表現深受長官倚重肯定。家中有一妻二子,妻子長年病痛纏身,於80年罹患鼻咽癌迄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97年病狀惡化導致雙聲帶麻痺呼吸衰竭,進行氣管切除手術,如今無法言語,僅能以書寫方式溝通,三餐以鼻胃管進食流質(被證8 ),每日需清理氣切管口三回,病痛不適,致妻子骨瘦如柴,只剩35公斤,不知時日幾何,今被告又因本案身陷官司,身心俱疲,情狀足堪憫恕。 ㈧被告陳淑女及其辯護人之答辯意旨(本院卷六第128 至130 頁;本院卷十三): ⒈起訴書雖指訴被告陳淑女受鄭念益之指示,將特定旅行社訐選為得標廠商云云,惟起訴書列出被告陳淑女擔任評選委員之起訴書附表十二之旅遊採購案中,其中包含非由鄭念益承辦之旅遊標案,鄭念益既無出現於評審室,則根本無從發生指示或暗示評選委員等情節,甚至有些旅遊標案只有一家投標,更不可能有鄭念益指示或暗示情形或必要,公訴人猶仍列於起訴書附表十二中,即可顯見起訴書附表十二實為草率與籠統,不足作為起訴論罪之依據。此外,就起訴書列出被告陳淑女擔任評選委員之起訴書附表十二之旅遊採購案中,鄭念益有指示或暗示行為者,究係指何項採購案、其件數多少、各該案件具體犯罪行為為何,起訴書中均未有具體說明,僅空言籠統描述概括行為模式,證人亦無法確認,即謂被告於起訴書附表十二之旅遊採購案中圖利他人,則其認定事實與舉證均顯不足,顯已違背前揭刑事證據基本法則。 ⒉被告陳淑女與鄭念益並不熟稔,公務上亦鮮少往來,被告平日與鎮公所同事和睦相處、盡責任事,身為正式公職,則基層公務員於職務範圍內處理事務,並無需懼怕鄭念益或是鎮長陳佳烜之權勢之理由,被告陳淑女確無起訴書所指懼怕權勢情形。更遑論公訴人並未就被告陳淑女與共同被告陳佳烜、詹亦樹、鄭念益等人有何犯意聯絡、何時為犯意之聯絡等犯罪事實為具體指述及證明,即率論被告陳淑女有懼於權勢受鎮長責罵等情,純屬想像情節,徒憑主觀上之推想,自無足採。又被告陳淑女與蘇貴美或佳欣旅行社並無私人往來,更無任何利益關係,更絕無從中獲取利益或取得任何獲利機會。 ⒊被告陳淑女為三峽鎮公所社會課辦事員,於96年4 月始承接前任承辦人兼任評選委員,對於採購法令並不熟悉,並未受過專業採購評選委員訓練,此有證人鄭念益到庭證述明確(見本院98年12月11日審判筆錄)。被告擔任評選委員時,係依照評分表上所列之評分項目及廠商企劃書進行評分,並本於自己之判斷為評選,並未聽從鄭念益之指示為評選,其於評選完後即離開現場返回工作崗位繼續工作,並不知每次評選結果為何,亦無興趣知悉何人得標,根本並無任何圖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之意圖或動機,與其他共同被告間更無圖利他人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可言。公訴人無非係以黃連春之證述、鄭念益之證述,以及沈學聖、吳玉秋、熊鎮、林文烜、翁千惠等同為評選委員證述「伊等評選委員接受鄭念益暗示」為據,然渠等並非被告陳淑女本人,當然不可能知悉被告陳淑女於評選當時之內心主觀想法與評選方式,僅為渠等個人主觀之臆測,不足以證明有公訴人所指之犯罪事實。 ⒋退萬步言,即便鄭念益有在評審室現場以手勢或白板上書寫暗示等舉動,乃屬鄭念益個人行為,評選委員即使有目睹,仍不應率斷即係接受指示而順從鄭念益之意而評選,更況鄭念益到庭證稱:「(你如何確定評選委員知道要投給這家廠商?)那是我自己認為他們知道。」(見本院98年12月11日審判筆錄第27頁第4 行以下)。亦即,縱使鄭念益有比手劃腳情形,但評選委員仍有可能不理解鄭念益動作之意義,且縱使理解,評選委員仍有不予理會、自主判斷之空間,亦即有「暗示歸暗示,但他比他的,我評我的」情形存在。況查,在旅遊案得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或企畫案確實較為精美、內容豐富、符合業務單位需求與預算之情形下,被告陳淑女等評選委員依照評分表上所列之評分項目及廠商企劃書進行評分,並本於自己之判斷為評選,被告將該企畫書製作較優之廠商獲評選為最優,自屬合法正當,與鄭念益是否有手勢暗示等動作並無關係。若該較精美之優勝廠商與鄭念益所謂指示之廠商恰屬同一,即反面推斷評選委員一定係受鄭念益指示,而刻意忽略企畫書確實較為精美之事實,實為倒果為因,實不足取。 ㈨被告翁千惠及其辯護人之答辯意旨: ⒈被告翁千惠原於準備程序及本院審理時認罪(本院卷六第117 頁反面);惟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翻異其詞,否認犯行(本院卷十五)。 ⒉被告翁千惠於偵查之初,雖坦承曾接受共同被告鄭念益之暗示,將特定旅行社評選為得標廠商,惟被告翁千惠同時供稱:我是依據廠商提供的企劃書自主判斷來評選,評審過程中,多少受他影響,但我有一個原則,即他暗示的廠商提供的企劃書必須是最完整、詳盡,不然我不可能評為優勝廠商等語。既然企劃書最完整、詳盡,評為優勝廠商事屬正常,難謂圖利。 ⒊依證人鄭念益及蘇貴美的證述,被告翁千惠未與蘇貴美有何接觸,客觀上不致圖利蘇貴美,主觀上亦無圖利他人之犯意。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告蘇貴美(佳欣旅行社公司代表人)、林詩惠、陳麗淑、陳世書、羅永發(協一旅行社公司代表人)、詹進旺(姐妹旅行社公司業務經理、實際負責人)、許琀棋(吉象旅行社公司負責人、驊邦旅行社公司實際負責人、鴻禧通運公司實際負責人)、盧進鎰(兼隆興旅行社公司負責人)、丁朝明(太豐旅行社公司負責人)、陳奕翔(連福旅行社公司負責人)、劉美忻、劉素愛、李潔玲、翁炳贊及被告黃連春、鄭念益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敏章、彭綺蘭、韓瀞誼於調查局人員詢問及檢察官偵訊時所證述之情節相符,且有臺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採購稽核監督報告、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丁朝明之筆記本記載、佳欣旅行社「應收未收款明細」1 紙、「96年度永館里辦公處環保縣外研習活動」、「96年度嘉添里辦公處環保資源回收暨親子生態保護線外研習活動」之旅遊採購案、「96年溪北里辦公處地方建設暨資源回收線外研習活動」議價及會議紀錄、台灣板橋檢察署函覆法務部調查局新光銀行支票存款、臺北縣三峽鎮公所北縣峽行字第 0960012757號函、詠泰旅行社之新竹國際商銀匯款付通知書、詠泰旅行社為受款人之三峽鎮公所公庫支票、銀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佳欣旅行社出團送件公所客戶進度追蹤表、經費結算表、臺灣板橋檢察署函覆法務部調查局新光銀行支票存款對帳單、三峽鎮公所於行政室針對縣府稽核「財稅及預算業務研習活動」等78件勞務採購案稽查報告乙案之簽文、謝朝靖之辭呈、臺北縣政府93年2 月27日北府工建字字第 0930067972號函、廠商及負責人印文、電磁紀錄書面資料、第一銀行戶名協一遊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支票存款送款簿、協一旅行社之活期存款存摺及對帳資料、隆興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代收購付名細資料、姊妹旅行社之會計帳及憑證、林詩惠記載吉象旅行社之通訊錄筆記本、佳欣旅行社帳冊、佳欣旅行社支票存款對帳單、94及95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及同業利潤標準等資料附卷可稽。另經本院調閱三峽鎮農會北縣峽農信字第0980000909號函所附林清明000000000 號存款帳戶傳票影本3 張、三峽鎮公所98年12月29日北縣峽行字第0980039031號函所附三峽鎮各里及社團旅遊活動經費資料、三峽鎮公所99年3 月2 日北縣峽行字第0990006199號 函所附招標文件171 件、核銷文件230 件、三峽鎮公所99年3 月29日北縣峽行字第0990009501號函所附41件旅遊案核銷文件、法務部調查局99年4 月28日調科參字第09900175710 號語音分析暨聲紋鑑定資料即王來因聲紋鑑定報告、三峽鎮公所99年9 月7 日北縣峽行字第0990022096號函所附招標文件6 份、核銷文件2 件等資料。復有:97年4 月29日佳和交通有限公司搜索扣押之合約書21冊(扣押物編號:F-01-01 ~F-01-21 )、企畫書3 冊(扣押物編號:F-02-1~F-02-3)、帳冊2 冊(扣押物編號:F-03-1~F-03-2)、出團資料4 份(扣押物編號:F-04-1~F-04-4)、收支帳5 冊(扣押物編號:F-05-1~F-05-5)、匯款單2 冊(扣押物編號: F-06-1~ F-06-2)、存摺22本(扣押物編號:F-07-1~ F-07-22 )支票存根2 冊(扣押物編號:F-08-1~F-08-2)、筆記本2 本(扣押物編號:F-09-1~F-09-2)、支出明細1 張、佳欣公司支出本1 冊、佳欣公司、佳和公司通訊錄1 冊、鄭兩進退票資料1 份、營收淨利表1 份、研習活動企畫書1 本、鄰長活動名冊1 份、契約書1 本、員工名冊3 張、佳欣公司營收表1 份、合約明細表1 份、經費結算表1 份、佳欣公司估價單1 份、佳欣公司筆記本1 本、出車日報表1 冊、名片簿1冊 、名片9 張、支票託收本1 本、通訊錄1 冊、支票登記簿1本 、日記簿1 冊、存匯款傳票1 冊、代收款項紀錄簿2 本、資料(公所欠款)2 頁、公司大小章6 枚、光碟片(會計)1 片、硬碟1 台、電腦主機2 台(扣押物編號:F10 至42)扣案足資佐證,是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被告等人違反公訴人所指上開犯行,洵堪認定。㈡被告陳佳烜、詹亦樹、黃連春、鄭念益、王來因、沈學聖、吳玉秋、廖根木、林文烜、陳淑女、翁千惠等人均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如附表壹之一所示旅遊採購案之招標、決標等事務,屬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⒈查被告陳佳烜、詹亦樹、黃連春、鄭念益、王來因、沈學聖、吳玉秋、廖根木、林文烜、陳淑女、翁千惠等人均任職於三峽鎮公所,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⒉按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罪,其所稱主管事務,係指對於自己所主掌管理與執行權責範圍內之事務而言,此種主管事務,究係主辦或兼辦,係出於法令之直接授予或主管長官之事務分配,均非所問;而所謂監督事務,乃指有權監督權責範圍內之事務,即該事務雖非由其主掌管理與執行,然行為人對於該事務,依法令有予以監察督促之權限。查:①被告陳佳烜係三峽鎮鎮長,對於三峽鎮公所辦理旅遊採購案件之招標、決標、履約及驗收等作業程序,具有監督之責。②被告詹亦樹於95年8 月間前擔任民政課課長,95年8 月間以後擔任主任秘書,於97年5 月9 日前兼任民政課課長,並自91年10月間起擔任旅遊採購案之評審委員,其單純擔任民政課長期間(95年8 月間前,非擔任評審委員,亦非主持議價程序),對於採購事務不具有主管、監督之責,惟其與同案被告陳佳烜具有共同犯意聯絡,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仍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項第4 款之公務員對於監督事務圖利罪。至於擔任主任秘書期間因須主持議價程序,另擔任評審委員,則係參與採購事務,自屬主管事務。③被告黃連春、鄭念益、王來因分別擔任行政室主任、課員、助理員,其旅遊案件之採購事宜屬主管事務。④被告沈學聖、吳玉秋、廖根木、林文烜、陳淑女、翁千惠,均為三峽鎮公所旅遊採購案之評審委員,負責評審選出優勝廠商,作為議價之對象,故相關採購事宜屬於主管事務。 ㈢被告陳佳烜、詹亦樹、黃連春、鄭念益等人明知被告蘇貴美等人借牌圍標,仍指示評審委員評選佳欣旅行社公司或指定之特定廠商為優勝廠商,均係違背法令之行為之理由: ⒈被告陳佳烜部分: ⑴證人鄭念益於97年5 月5 日調查局訊問時證稱:鎮長剛上任時,就直接交代我,說鎮公所所有承辦的旅遊購案都要交給佳欣旅行社公司的蘇貴美承作,我不知道鎮長有無跟謝朝靖講,但那段時間確實都由佳欣旅行社公司承包;謝朝靖於93年間想要引進其他旅遊業者廠商,導致有某標案佳欣旅行社公司未得標,蘇貴美去找鎮長,鎮長質問謝朝靖,謝朝靖推說是我找的廠商,所以我找當時的民政課課長詹亦樹陪同我向鎮長說明,當時有鎮長、詹亦樹及我3 人,鎮長當場表示說鎮公所的標案就是要給佳欣旅行社公司,沒有交代更換廠商,誰都不准更換廠商,謝朝靖也是因為這樣下台,由詹亦樹擔任主任秘書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14145 號偵查卷㈠第5 頁背面〕。另證人鄭念益於98年12月25日本院審理時證稱:蘇貴美先在我的辦公室跟我說(「都打點好了」等語),過了不久,鎮長再叫我去鎮長的辦公室說,當時民政課課長詹亦樹也在場等語〔見本院98年12月25日審判筆錄〕。是證人鄭念益就鎮長陳佳烜曾指示內定由佳欣旅行社公司得標,而在場人員有被告陳佳烜、詹亦樹、鄭念益3 人之情節,先後供述一致,尚無齟齬之處。又證人謝朝靖於97年7 月25日檢察官偵訊時對於證人鄭念益所述欲引進其他廠商遭鎮長質問乙節,雖證稱時間已太久不復記憶,惟其證稱:如果沒有照鄭念益的指示評選給特定廠商,會被叫到鎮長室裡去罵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14145 號偵查卷㈢第257 、258 頁〕;另於本院99年5 月7 日審理時證稱:鄭念益有暗示,但暗示歸暗示,我沒有接受他的意思,後來我會被陳佳烜罵等語,則與證人鄭念益上開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是被告陳佳烜指示鄭念益、謝朝靖等人有關旅遊案件內定由佳欣旅行社公司承攬,同案被告謝朝靖未接受指示而遭被告陳佳烜責罵之情,亦有所據。 ⑵被告陳佳烜及其辯護人雖認證人鄭念益於97年4 月29日調查局訊問時供稱:三峽鎮公所主任秘書詹亦樹在那段時間也經常找我去他的辦公室,指示我有關旅遊案要由佳欣旅行社承攬,惟詹亦樹是於95年8 月3 日始擔任主任秘書,而所述時間係91年4 月,兩者時間相隔4 年多,益見其所言不實云云。惟同案被告詹亦樹自95年8 月間起擔任三峽鎮公所主任秘書,故證人鄭念益講述91年4 月間發生情事,仍稱詹亦樹為主任秘書,業經其於99年2 月5 日審理時證述明確,且符合常情,堪以採信,自難以此推翻證人鄭念益證述之可信度。被告陳佳烜及其辯護人又認:證人鄭念益於調查局時先稱蘇貴美係在「行政室」說已經與鎮長打點好了,然而同日檢察官偵訊時卻能改稱「在二樓的走廊」告知等語;嗣於法院98年11月27日審理時改稱:「跟鎮長打點好了」這是在鎮長室裡說的,當場有我、鎮長、蘇貴美還有鎮長室的小姐等語,是證人鄭念益就「蘇貴美說跟鎮長打點好了」乙節,無論是地點或在場人,前後證述不同,足見其所述不實。惟就此點疑問,證人鄭念益於99年2 月5 日結證稱:這是他們在不同的時間說的,他們就鎮長打點好了這件事情講過很多次等語。衡諸證人鄭念益自91年間起擔任行政室課員,負責三峽鎮公所採購金額在10萬元以上採購案之招標作業,其長官陳佳烜、詹亦樹或旅遊業者蘇貴美欲傳達內定由佳欣旅行社公司承攬旅遊採購案,當非僅由一人於一次場合告知,衡情應由不同人於不同場合,利用多次機會表示,使承辦人鄭念益接受此旨意。且證人鄭念益於97年4月29日檢察官訊問時,先 說「在行政室」,嗣說在「二樓走廊」(見96年度他字第564 號偵查卷第241 頁、268 頁),倘其為求脫罪而為不實陳述,在同一日偵訊中,反而會注意說詞的一致性以取信於人,豈會在同一次偵訊之短時間內,為不同陳述而露出破綻,是證人鄭念益在不同時間在不同場合接受「鎮長已打點好了」之訊息,應事隔已久,其於偵訊過程中,就其印象而為如上陳述,尚稱合理,自難以此排除證人鄭念益證述之可信性。 ⑶證人鄭念益於97年4 月29日檢察官訊問時證稱:(問:是否記得96年各里環保義工工作人員境外資源回收觀摩研習活動乙案,三峽鎮公所有哪些內部評選委員?)我記得有詹亦樹、黃連春、吳玉秋、黃秀梨及沈學聖等5 人。(問:黃連春、吳玉秋、黃秀梨及沈學聖,是否都有依詹亦樹之交待,配合蘇貴美得標?)有的,不過主任秘書詹亦樹在開標前,有向我表示因為黃連春及吳玉秋比較難搞,他請鎮長陳佳烜出面親自向他們指示要配合蘇貴美得標的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564 號偵查卷第244 頁〕。另於97年5 月5 日調查局訊問時證稱:宏吉旅行社就是多出來的那家廠商,又連福旅行社沒來參加說明會,所以不會得標,這是蘇貴美故意的,而佳欣旅行社是請陳世書來做簡報,內部評選委員黃連春、吳玉秋對於主任秘書詹亦樹要求配合佳欣旅行社圍標之事不願配合,所以由鎮長直接對他們下達指令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14145 號偵查卷㈠第5 頁反面〕。另證人黃連春先後於99年2 月26日、3 月5 日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擔任「96年各里環保義工工作人員境外資源回收觀摩研習活動」案件評審,鎮長曾出示紙條給我看,上面寫內定廠商的名稱「吉象」,不是佳欣旅行社,我只記得佳欣旅行社,因為在我的觀念裡鎮長就是要給佳欣旅行社,其他廠商我就不會刻意去記名稱,因為比較陌生,我怕忘記,所以我離開鎮長室後抄在另外一張紙上,我怕出差錯會被責罵,所以帶進評選會場;我在會場要拿給沈學聖看,他當場制止我,因有外部委員在場等語。又證人吳玉秋於97年8 月21日調查局訊問時證稱:我印象中曾經因其他標案被鎮長陳佳烜叫到辦公室,要求必須評選特定廠商為得標廠商,當時陳佳烜用小紙條給我看欲得標的廠商名稱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20403 號偵查卷第4 頁〕。從而,證人鄭念益證稱詹亦樹曾表示鎮長親自指示黃連春、吳玉秋乙節,亦據證人黃連春、吳玉秋證述屬實,上開證人所述亦有所據,堪以採信。 ⑷證人鄭念益擔任行政室課員,負責採購、總務等工作事項,擔任此職位者一般均與鎮長等長官關係密切,評選委員之所以配合鄭念益,因為渠等之關係不敢得罪長官,鄭念益應亦受有壓力,非其自己決定,因為這是長期的事情,其不可能擅自決定,否則早經撤換等情,業據證人沈學聖、林文烜等人於調查局、偵查中證述明確,所述符合常情。又證人鄭念益於97年4 月29日接受檢察官偵訊時供稱:(問:你是否會因本案受到來自於外界的壓力?)會,我如果回去之後,鎮長、主任秘書都會給我壓力,希望我講對他們有利的事,因為先前板橋地檢署承辦陳佳烜涉嫌虛報經費的案件,我作證之後,他們就一直監視我,回到家之後,也會監視我,即使我手機關機,也會一直打電話找我;本案犯罪事實更多,他們一定會更加給我壓力,所以希望能夠羈押我,我願意配合,並轉為污點證人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564 號偵查卷第244 至245 頁〕。查一般犯嫌因擔心遭受羈押,或有可能影響其供述之真實性,然本案證人鄭念益反而請求檢察官聲請羈押,可見其遭受被告陳佳烜、詹亦樹施以強大壓力之情,堪以認定。 ⑸前述「96年度各里環保義工人員境外資源回收觀摩研習活動」(下稱96年度各里環保義工境外研習活動,起訴書附表十三編號262 號),經臺北縣政府於96年5 月17日函知由96年度統籌款分配辦理上開活動,核定補助 130 萬元,三峽鎮公所清潔隊稽查員陳智榮於同年6 月4 日簽報鎮長即被告陳佳烜核可辦理。證人即行政室課員鄭念益於同年6 月20日簽擬招標方式採行公開評選最有利標,經被告陳佳烜核可後,三峽鎮公所嗣於96年7 月6 日辦理公開評選上網公告,決標方式採非複收決標,準用最有利標,訂有底價並於底標內決標。證人鄭念益簽報被告陳佳烜核可成立評選委員會,由內聘委員詹亦樹、黃連春、黃秀梨、吳玉秋、沈學聖及外聘委員文祖湘、毛正羽、李貽鴻、邱俊銘共9 人組成,嗣於96年7 月19日辦理評審,共有宏吉、吉象、佳欣、連福4 家旅行社投標,評選結果為吉象第一、宏吉第二、佳欣第三、連福第四,評審僅有李貽鴻、邱俊銘選宏吉第一,其餘均選吉象第一。被告陳佳烜核定底價為每人3,140 元,吉象旅行社公司經二次減價願以底價承包等情,有上開活動文件1 宗扣案足稽,業經本院核閱屬實。查證人鄭念益於同年6 月20日簽擬招標方式採行公開評選最有利標,惟政風室主任馬建新會簽意見:「一、...本 案預算130 萬元,行程:台中、南投均屬明確。二、本室於96年5 月18日接獲廠商檢舉抗議電話如附件。三、本案建請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等語,然被告即主任秘書詹亦樹、被告即鎮長陳佳烜均批示採行證人鄭念益簽擬竟見,此有上開活動文件1 宗足稽。衡諸本件招標金額130 萬元,已達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標的內容與其他旅遊案件無異,應無採行限制性招標之必要,被告詹亦樹、陳佳烜無視政風室會簽意見,仍批示如鄭念益所擬意見,誠屬可疑。 ⑹證人即同案被告黃連春擔任「96年各里環保義工工作人員境外資源回收觀摩研習活動」案件之評選委員時,被告即鎮長陳佳烜曾出示上面寫有「吉象」2 字之紙條,指示委員須評選吉象旅行社公司為優勝廠商乙節,業據證人黃連春於本院99年2 月26日審理時證述明確,已如前述。雖被告黃連春於97年7 月8 日調查局人員詢時供稱:我自始自終對佳欣旅行社比較有印象,至於鎮長有沒有出示記載其他旅行社名稱的字條給我看,我真的記不清楚了等語,惟其於本院99年3 月5 日審理時證稱:這個案子是由沈學聖主動提及鎮長有下字條給我之情,我於調查局詢問時,因為緊張得記不起來,「九十六年度里鄰長旅遊活動」是佳欣旅行社公司得標,我記得很清楚,而吉象旅行社公司是「96年各里環保義工工作人員境外資源回收觀摩研習活動」的得標廠商等語。衡諸同案被告蘇貴美係佳欣旅行社公司的負責人,承攬三峽鎮公所多數之旅遊案件,證人黃連春對其印象深刻,對於其他廠商較無印象,以致其初次接受調查局詢問,因緊張而未能說出其他廠商名稱,尚符常理,自難以此即認證人黃連春上開證述不實。再者,證人即同案被告沈學聖於97年7 月17日調查局訊問時證稱:黃連春向我表示鎮長有下紙條給他,要他配合,他要拿給我看,我制止他,因為還有外部評選在場... (問:黃連春曾經出示鎮長的紙條給你看過嗎?)他準備要拿給我看,我說外面有外部評選委員,叫他不要拿出來,黃連春說鎮長把自己希望得標的廠商名稱寫在紙條上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14145 號偵查卷㈡第626 頁反面、第655 、656 頁〕。可知是證人黃連春、沈學聖就其等於上開案件評選時,證人黃連春曾欲出示被告陳佳烜指示之紙條予證人沈學聖等情節,其等證述大致相符。被告陳佳烜之辯護人雖認證人黃連春獲檢察官同意列為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項之「污點證人」,自身權益亦受誤導云云。惟查,證人黃連春於97年4 月29日初始接受調查局人員訊問時係否認與陳佳烜等人共同犯罪,嗣於97年7 月4 日始向調查局人員表示欲適用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並於同年7 月8 日接受檢察官之訊問;然證人黃連春於上開時間前之同年6 月5 日調查局訊問時已證稱:「有一次在標案開標前,鎮長陳佳烜找我到鎮長室,向我出示1張 字條,記載某家廠商的名稱,至於是那一家我已經忘記了,因為鎮長認為我比較難配合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14145 號偵查卷㈠第481 頁〕;況且除證人黃連春外,證人沈學聖亦有相符之陳述,是被告辯護人所辯,難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證人黃連春、沈學聖上開所述,尚有所據,堪以採信。 ⑺證人即同案被告黃連春復於99年2 月26日審理時結證稱:有關三峽鎮公所承辦之旅遊案,鎮長有下紙條給我,我看完後鎮長就將紙條收回,印象比較深刻的是「九十六年度里鄰長旅遊活動」,還有沈學聖主動供出後,我想起來還有一個案子,就是「96年各里環保義工工作人員境外資源回收觀摩研習活動」。鄭念益轉述上面的意思,表示旅遊標案要給佳欣旅行社公司之蘇貴美承作,至於鄭念益所指「上面」是誰,我雖然不知道,但有次佳欣旅行社公司沒有得標,我被鎮長質問之後,我就知道鎮長要給佳欣旅行社公司承作,因此我所認知的高層就是指鎮長等語。嗣於99年3 月5 日審理時結證稱:我被罵了之後就沒有依照自己的意志去評選,我是被動接受他的意志去評選等語。(問:你於97年6 月5 日調查局詢問時供稱依自己主觀認定為評選,未受到鎮長指示影響,與你於本院作證時所述不同,何者正確?有無原本認為其他廠商比較好,要投給那家廠商,因受陳佳烜指示影響而改投給陳佳烜指示之廠商之情形?)我於97年4 月29日被約談後,原本以為我沒有收取廠商的錢,只是被動地接受鎮長之指示去執行評選,應該不會構成犯罪,想不到檢察官以圖利罪嫌聲請羈押,我很驚慌,所以嗣後於同年5 月28日及6 月5 日兩次的供述更不敢說出實情,因此在審判中所言較為實在。(問:你於97年6 月5 日調查局詢問時供稱:陳佳烜為何出示那一張字條給我看,我不清楚,除那一次出示字條以外,沒有另外有明示或暗示得標廠商的行為,與你在本院作證時所述一百萬元以上之標案,陳佳烜每次都會向你出示寫有得標廠商之字條不同,何者正確?)我在法院作證時,當時沒有記得很清楚,鎮長並非一開始就對我下紙條,是佳欣旅行社公司未得標,我被他罵之後才開始的,本院審理時所言才是正確的等語。再者,證人蘇貴美於97年4 月29日檢察官訊問時證稱:認識鄭念益,我們去開標議價會與鄭念益接洽,但在接洽開標議價的過程中從來沒有與黃連春聯繫,因為我們是看網路的公開資料,與他連繫也沒有用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564 號偵查卷第263 、264 頁〕。衡諸證人黃連春與證人蘇貴美平日業務上並未接觸,檢察官執行通訊監察,未有渠等間通話之紀錄,亦未查出2 人間有金錢往來紀錄,可知證人黃連春與蘇貴美並非熟識,證人黃連春倘未受有壓力,何須甘冒為警查獲不法犯行之之風險,而有圖利他人之行為?再參諸證人黃連春自91年間起擔任三峽鎮公所行政室主任,被告陳佳烜擔任鎮長,係其直屬長官,證人黃連春證稱受鎮長陳佳烜施加壓力,且遭受責罵,因此依其指示評選等語,堪以採信。 ⑻證人即同案被告蘇貴美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鄭念益表示鎮長上任後1 個月左右,你就跟他說打點好了是指我作不會有問題,其實我沒有去跟鎮長說什麼,我自己的心態是認為我自己已經準備好了,因為換了新的鎮長等語〔見本院98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惟證人蘇貴美與鄭念益當時素昧平生,證人蘇貴美何以突兀地向證人鄭念益表示「換鎮長,我已經準備好了」之想法,是證人蘇貴美向證人鄭念益表示者,應係「已與高層長官溝通談妥」之意。又就陳佳烜與蘇貴美於96年7 月18日16時16分19秒之電話監聽錄音光碟(檔案名稱960718─161619)錄音內容,被告陳佳烜雖辯稱其向蘇貴美借135萬元,當時所說「ㄙㄜ」,是借錢的意思,就是賒 的意思云云,證人蘇貴美雖於本院審理時附和其詞〔見本院98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惟證人蘇貴美於97年6 月23日調查局人員詢問時證稱:當年7 月中旬有一個旅遊案,預算是新臺幣130 萬元,我有去鎮長辦公室跟陳佳烜抱怨過,為何要用公開招標、低價標,因為這樣就不能直接給佳欣旅行社做,他說會幫我問一下,之後陳佳烜再打這通電話來,就是告訴我這個案子要給我做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14145號偵查卷㈡第427頁背面〕。查135 萬元金額非少,倘證人蘇貴美確借款135 萬元予被告陳佳烜,理應印象深刻,何以調查局人員提供通訊監察譯文予證人蘇貴美查閱,證人均未提及借款之事,反而對於何以撥打該通電話之前因後果詳細交待?再衡諸其等供述借款乙節,並未提供任何證據以證其實,自難僅憑供述遽以採信。至於被告及其辯護人辯稱電話中所稱135 萬元與該案決標金額130 萬元不符云云,惟被告陳佳烜並非上開採構案之承辦人員,其陳述金額數目稍有出入,尚符常情,自難因此作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⑼臺北縣政府(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於94年底稽核三峽鎮公所旅遊採購業務,發覺佳欣旅行社之得標率過高,乃發文要求三峽鎮公所改以「併案發包,複數決標」方式辦理旅遊採購業務,以杜絕單一廠商得標率過高之弊端,證人即承辦人鄭念益於94年11月29日簽呈擬將日後之旅遊採購標案採臺北縣政府建議之方式辦理,被告陳佳烜於同年12月14日,在上開簽呈內批示「照往例辦理」等語之情,業據被告陳佳烜供認不諱,核與證人鄭念益證述之情節相符,且有臺北縣政府函影本在卷可稽。顯見被告陳佳烜為使蘇貴美能依先前之招標方式較易得標,無視臺北縣政府之糾正意見,仍批示承前方式辦理。被告陳佳烜雖辯稱其不瞭解政府採構法之規定因此仍依先前之方式辦理,惟其既不瞭解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在承辦人簽辦改採「併案發包,複數決標」方式辦理之情況下,理應詢問承辦人或開會討論後始作決定,豈會毫無作為且無視上級機關之糾正意見,而仍逕行批示依往照辦理,被告所辯不合常理,難以採信。⑽綜上所述,被告陳佳烜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對所監督之採購事務,有直接圖利他人不法利益之意思及行為,堪以認定。 ⒉被告詹亦樹部分: ⑴證人鄭念益於97年4 月29日調查局訊問時證稱:(問:為何佳欣旅行社得以經常承作三峽鎮公所發包的旅遊案?)我記得於91年4 月間,陳佳烜就任三峽鎮鎮長約1 個多月後,蘇貴美主動到三峽鎮公所行政室找我,表示她已經與鎮長陳佳烜打點好了,以後三峽鎮公所所有的旅遊案都由她來承作,她也找相關業務單位配合作業;同時三峽鎮公所主任秘書詹亦樹,在那段時間也經常找我去他的辦公室,指示我有關旅遊案要由佳欣旅行社承攬,經過3 、4 次指示後,我就瞭解蘇貴美所講是真的,而且我也聽到業務單位都是找佳欣旅行報價及製作預算書,所以後來不需要詹亦樹指示,我們也都會配合佳欣旅行社得標;不過,有關里、社區及社團補助旅遊案,詹亦樹並沒有指示我要配合佳欣旅行社得標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564 號偵查卷第241 頁〕。嗣於同年5 月5 日調查局訊問時證稱:鎮長剛上任時,有直接交代我說,其上任後鎮公所承辦所有的旅遊購案,都要交給佳欣旅行社公司的蘇貴美承做,我不知道鎮長有沒有跟謝朝靖講,但那段時間確實都由佳欣旅行社公司承攬的,後來謝朝靖於93年間想要引進其他旅遊廠商,導致有標案佳欣旅行社公司未得標,蘇貴美有去找鎮長,鎮長質問謝朝靖時,謝朝靖推說是我找的廠商,所以我去找當時的民政課課長詹亦樹,由他陪同我向鎮長說明,當時有我、詹亦樹及鎮長3 人在場,鎮長當場表示鎮公所的標案就是要給佳欣旅行社公司,沒有交代更換廠商,誰都不准更換廠商,謝朝靖也是因為這樣下台,由詹亦樹擔任主任秘書等語〔見97年偵字第14145 號偵查卷㈠第5 頁反面〕。嗣於本院98年12月25日審理時證稱:蘇貴美先在我的辦公室對我說(「已經與鎮長打點好了」),過不久鎮長再叫我到其辦公室說此事,當時民政課課長詹亦樹在場等語。另於98年11月27日審理時證稱:佳欣旅行社會先向民政課等業務單位提出活動規劃,業務單位然後就會以佳欣旅行社的預算書來簽簽呈,有時候里長會到主秘室跟詹亦樹說這個標案要給佳欣旅行社承包,詹亦樹有時會打電話或當面跟我說,這個案子要給佳欣旅行社承包等語。綜上,證人鄭念益就被告詹亦樹曾指示三峽鎮公所旅遊案由佳欣旅行社公司承攬乙節,先後證述大致相符,並無齟齬矛盾之處,堪以採信。雖證人鄭念益前述主任秘書詹亦樹於91年4 月間有指示等語,與被告自95年8 月3 日始擔任主任秘書乙情似有未合,然因證人鄭念益於97年4月間證述時,被告詹亦樹 時任主任秘書,故其講述91年4 月間發生情事,仍稱詹亦樹為主任秘書,業經其於99年2月5 日審理時證述明 確,且符合常情,堪以採信,自難以此推翻證人鄭念益證述之可信度。 ⑵就三峽鎮公所承辦之「96年度各里環保義工人員境外資源回收觀摩研習活動」乙案(下稱96年度各里環保義工境外研習活動,附表壹之一編號262 、起訴書附表十三編號262 )。證人鄭念益於97年4 月29日調查局訊問時證稱:(調查局人員提示96年7 月19日蘇貴美以0000000000電話與你以0000000000手機通聯之紀錄,其內容是否屬實實?代表意義為何?)這個旅遊案的金額在100 萬元以上,須聘請外部評選委員,但蘇貴美可能無法說服外聘委員支持她,所以打電話跟我說,要請主任秘書詹亦樹跟內部評選委員交待一下,千萬不可以跑票... 主任秘書詹亦樹在開標前,向我表示因為黃連春及吳玉秋比較難搞,他請鎮長陳佳烜出面,親自向他們指示要配合蘇貴美得標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564 號偵查卷第223 頁〕。嗣於本院98年12月11日審理時證稱:(辯護人請求提示96年度他字第564 號卷宗第223 頁,你在調查局中說上開旅遊案蘇貴美打電話給你,希望你拜託詹亦樹告訴內聘委員不要跑票?)有。(問:蘇貴美為何不直接向詹亦樹說?)我不知道。但我有於上班時間到詹亦樹的辦公室,跟他說蘇貴美有打電話來,表示上開案件內聘委員不可跑票,但詹亦樹是否有跟評審委員說,我不知道...詹亦樹有當面跟我說黃連春、吳玉秋部 分有請鎮長出面指示他們要配合等語。又證人鄭念益於97年5 月5 日調查局人員詢問時證稱:(調查局人員提示證人鄭念益與蘇貴美於96年7 月16日11時47分之電話譯文1 份)這通電話是詹亦樹要我叫蘇貴美來辦公室,談有關96年7 月19日「96年度各里環保義工工作人員境外資源回收觀摩研習活動」要如何投標的事情,當天蘇貴美確實有到詹亦樹的辦公室,我也在場,詹亦樹直接問蘇貴美要由哪家來標這個案子,蘇貴美就說要由吉象旅行社來主標,佳欣與連福旅行社是用來陪標的,詹亦樹就表示他知道了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14145 號偵查卷卷宗第9 頁〕。嗣於99年2 月5 日審理時證稱:(問:詹亦樹於開標前為何要找蘇貴美到辦公室討論?內容為何?)就是要知道由誰得標等語,均證述被告詹亦樹與證人蘇貴美洽談由何廠商得標,及指示內部評選委員評選特定旅行社為優勝廠商,前後證述大致相符,並無齟齬矛盾之處。且與證人即同案被告黃連春於99年2 月26日審理時證述其擔任「96年各里環保義工工作人員境外資源回收觀摩研習活動」案件之評選委員時,被告即鎮長陳佳烜曾出示上面寫有「吉象」2 字之紙條,指示委員須評選吉象旅行社公司為優勝廠商乙節相符(詳見理由二、㈠⒊、⒌),足徵證人鄭念益前開所述,尚有所據。又衡諸證人鄭念益於98年11月27日、同年12月 25日審理時證稱其擔任行政室課員負責採購係由被告詹亦樹推薦,其等交情很好等語,可知被告詹亦樹與證人鄭念益交情匪淺、關係密切,並無仇怨,證人鄭念益當無自陷偽證罪嫌而設詞誣陷之理。 ⑶再參諸證人鄭念益擔任行政室課員,負責採購、總務等工作事項,擔任此職位者一般均與鎮長等長官關係密切,評選委員之所以配合鄭念益,因為渠等之關係不敢得罪長官,鄭念益應亦受有壓力,非其自己決定,因為這是長期的事情,其不可能擅自決定,否則早經撤換等情,業據證人沈學聖、林文烜等人於調查局、偵查中證述明確,所述符合常情。又證人鄭念益於97年4 月29日接受檢察官偵訊時供稱:(問:你是否會因本案受到來自於外界的壓力?)會,我如果回去之後,鎮長、主任秘書都會給我壓力,希望我講對他們有利的事,因為先前板橋地檢署承辦陳佳烜涉嫌虛報經費的案件,我作證之後,他們就一直監視我,回到家之後,也會監視我,即使我手機關機,也會一直打電話找我;本案犯罪事實更多,他們一定會更加給我壓力,所以希望能夠羈押我,我願意配合,並轉為污點證人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 564 號偵查卷第244 至245 頁〕。查一般犯嫌因擔心遭受羈押,或有可能影響其供述之真實性,然本案證人鄭念益尚請求檢察官聲請羈押,其證述遭受被告陳佳烜、詹亦樹施以強大壓力之情,堪以認定。綜上前情,證人鄭念益前開證述,堪以採信。 ⑷又上開「96年度各里環保義工人員境外資源回收觀摩研習活動」乙案,經臺北縣政府於96年5 月17日函知由96年度統籌款分配辦理上開活動,核定補助130 萬元,三峽鎮公所清潔隊稽查員陳智榮於同年6 月4 日簽報鎮長即被告陳佳烜核可辦理。證人即行政室課員鄭念益於同年6 月20日簽擬招標方式採行公開評選最有利標,經被告陳佳烜核可後,三峽鎮公所嗣於96年7 月6 日辦理公開評選上網公告,決標方式採非複收決標,準用最有利標,訂有底價並於底標內決標。證人鄭念益簽報被告陳佳烜核可成立評選委員會,由內聘委員詹亦樹、黃連春、黃秀梨、吳玉秋、沈學聖及外聘委員文祖湘、毛正羽、李貽鴻、邱俊銘共9 人組成,嗣於96年7 月19日辦理評審,共有宏吉、吉象、佳欣、連福4 家旅行社投標,評選結果為吉象第一、宏吉第二、佳欣第三、連福第四,評審僅有李貽鴻、邱俊銘選宏吉第一,其餘均選吉象第一。被告陳佳烜核定底價為每人3,140 元,吉象旅行社公司經二次減價願以底價承包等情,有上開活動文件1 宗扣案足稽,業經本院核閱屬實。查證人鄭念益於同年6 月20日簽擬招標方式採行公開評選最有利標,惟政風室主任馬建新會簽意見:「一、... 本案預算130 萬元,行程:台中、南投均屬明確。二、本室於96年5 月18日接獲廠商檢舉抗議電話如附件。三、本案建請採公招標方式辦理。」等語,然被告即主任秘書詹亦樹、被告即鎮長陳佳烜均批示採行證人鄭念益簽擬竟見,此有上開活動文件1 宗足稽。衡諸本件招標金額13 0萬元,已達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標的內容與其他旅遊案件無異,應無採行限制性招標之必要,被告詹亦樹、陳佳烜無視政風室會簽竟見,仍批示如鄭念益所擬意見,誠屬可疑。且三峽鎮公所於96年7 月20日在招標室進行開標、議價程序,被告詹亦樹為主持人,對於得標廠商為吉象旅行社公司,卻由佳欣旅行社公司職員參加,焉無所疑?足認證人鄭念益證稱被告詹亦樹與證人蘇貴美討論如何向評選委員說項及由何旅行社得標等情,尚有所據,堪以採信。 ⑸綜上所述,被告詹亦樹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對所主管、監督之採購事務,有直接圖利他人不法利益之意思及行為,堪以認定。 ⒊被告王來因部分: ⑴就「三峽鎮溪北里辦公處地方建設暨資源回收縣外研習活動」(附表壹之一編號253 、起訴書附表十三編號253 ),鎮民代表陳昭炎申請使用配合款辦活動,受補助單位為溪北里,溪北里里長林清明提出活動計畫書,承辦人即民政課課員李福榮簽請補助15萬元,經鎮長陳佳烜核可後,行政室鄭念益簽請採用「公開徵求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簽准後於同96年5 月17日上網公告,預算金額15萬元,採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決標方式參考最有利標精神,訂有底價並於底價內決標。嗣於同年5 月25日開會辦理評審,主持人為廖根木,聯絡人及紀錄為王來因,有太豐、連福2 家旅行社公司競標,嗣評審委員選出連福旅行社為優勝廠商,嗣於同年5 月28日上午10時在招標室辦理議價,主持人為詹亦樹,紀錄為王來因,連福旅行社估價每人3,750 元,經二次減價為3,600 元,由連福旅行社得標並簽約。活動於 96年6 月9 、10日結束後提出經費結算表金額為 144,000 元,由課員李福榮辦理核銷,並簽發支票2 張予連福旅行社,受款人係「連福旅行社林詩惠」,然林詩惠係佳欣旅行社之職員,可見連福旅行社公司借牌予佳欣旅行社公司,此有該活動卷宗扣案足稽,且經本院核閱屬實。上開資料顯示本案活動由被告鄭念益負責招標之上網公告,另於96年5 月25日辦理評審則由被告王來因負責紀錄。而評審委員評選出最優廠商後,隔日辦理議價,其紀錄為被告王來因。查鎮公所採購案辦理評選後,承辦人即與得標廠商人員於翌日辦理議價之情,業據證人鄭念益證述明確,衡諸本件鄭念益僅負責前半段之招標事宜,被告王來因則負責後半段之評選、議價事宜,故被告王來因辦理評審工作後,亦應由其通知最優廠商辦理議價,堪以認定。 ⑵被告王來因於調查局偵訊時供稱:我自96年3 月8 日起至三峽鎮公所行政室擔任助理員,負責的主要業務是三峽鎮公所及所轄單位有關1 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小額採購業務,還有清潔隊、托兒所的所有招標採購業務,此外我與鄭念益互為代理人,但實際上我很少代理他的業務。... (提示「溪北里辦公處地方建設暨資源回收縣外研習活動」採購卷乙宗)從資料上看來,96年5 月18日開會通知單與函文、同年5 月25日開標評審記錄及5 月28日議價紀錄是我承辦的,所以這個案子應該是我承辦的,但不知道為何之前的簽文都是鄭念益簽蓋的,我現在想不起來原因。... 這個採購案是我以電話通知得標的連福旅行社公司,於96年5 月28日上午10時前來議價,都是由我本人通知,不會請其他人幫我通知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14145 號偵查卷㈡第468 至469 頁〕,核與前述扣案之活動資料相符。是被告王來因為上開旅遊採購案之承辦人,並由其通知最優廠商即連福旅行社公司前來議價之情,自堪採信。 ⑶被告王來因雖以前詞置辯,惟證人鄭念益於調查局偵訊時證稱:(播放96年5 月17日13時43分三峽鎮公所與佳欣公司通聯譯文,三峽鎮公所係何人與佳欣公司聯絡?)經我聆聽光碟中的通話內容後,電話中自稱三峽鎮公所行政室的的王姓女子,就是我同事王來因的聲音沒錯,通聯內容是王來因打電話通知佳欣旅行社公司,要佳欣旅行社公司的人員送10萬元以下旅遊案的估價單到三峽鎮公所。... (播放96年5 月28日9 時56分三峽鎮公所與佳欣旅行社公司通聯譯文,三峽鎮公所係何人與佳欣旅行社公司聯絡?)經我聆聽光碟中的通話內容後,自稱三峽鎮公所的女子,是我的同事王來因沒錯,通話內容是王來因在溪北縣外研習的旅遊案開標後,通知佳欣旅行社的人員前來公所議價。... 前2 通電話中自稱三峽鎮公所人員的女子,我確定就是王來因沒錯,第一、我跟王來因在同一間辦公室一起工作,已經有1 年多的時間了,所以我認得她的聲音;第二、前2 通電話中,談到「溪北傳統民俗技藝縣外研習」的案子,屬於10萬元以下逕洽廠商辦理的案子,另外「溪北縣外研習」的案子,則屬於10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的招標案件,這2 件案子都是屬於被告王來因所辦理的業務範圍;第三、三峽鎮公所2 樓行政室裡面,只有她一位姓王的小姐,而且我跟王來因互為代理人,就算她不在的時候,需要聯絡廠商,也是委託我代為打電話,所以不可能是由其他行政室的女性員工代王來因撥打前述2 通電話,這一個部分,貴組只要向行政室的女性員工查證就可以知悉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14145 號偵查卷㈡第P423頁〕。又證人黃連春於99年2 月26日本院審理時證稱:(當庭播放96年5 月17日13時四43分及96年5 月28日9 時56分16秒之通訊監察錄音檔案,問:(這是何人的對話?)依我所聽判斷,其中一個女生的聲音應該是王來因的聲音沒有錯,但是是否正確,仍有待鑑定機關做聲紋比對等語。另本院將通訊監察錄音光碟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進行鑑定,認檔名000000000000之錄音電話因音質不清晰,不符聲紋鑑定條件,無法作聲紋比對分析之情,有法務部調查局99年4 月28日調科參字第09900175710 號聲紋鑑定報告書1 紙在卷可稽。是上開聲紋比對因音質不清晰而無法鑑定,惟無法鑑定並非代表無法認定,衡情證人黃連春、鄭念益與被告王來因均任職於三峽鎮公所行政室,其等平日工作相處時間長久、接觸頻繁,雖證人黃連春、鄭念益非鑑定專業人員,然對於被告王來因聲音之判斷應有可信度。從而,本院審酌行政室僅有一位王姓女職員,且該案件由被告王來因負責評審、議價作業之情,再衡諸證人黃連春、鄭念益所述,堪認被告王來因通知佳欣旅行社職員前來辦理得標廠商連福旅行社之議價程序。又衡情被告王來因身為行政室助理員,時常與佳欣旅行社公司連繫,且依上開通訊監察譯文觀之,被告王來因顯非通知議價時始知悉佳欣旅行社公司借用連福旅行社公司名義參標,其至少於審標時即已知悉上情。 ⑷按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刑法第15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王來因既負責審標作業,有檢查廠商有無借牌圍標等不法情事之義務,其居於保證人地位,以視而未見之不作為達到圖利之作為目的,自應構成圖利之不法犯行。 ㈣被告沈學聖、吳玉秋、廖根木、林文烜、陳淑女、翁千惠等人身為三峽鎮公所財勞務採購評審小組成員,應本於專業、良知,公正辦理評選,不得接受請託而為有利或不利於特定廠商之行為;惟其等受同案被告鄭念益之請託評選佳欣旅行社或其指定之旅行社為優勝廠商,使其等所評選之對象獲得較高分數,進而得標之利益,均有圖利佳欣旅行社公司之主觀意思及客觀行為: ⒈被告沈學聖部分: ⑴被告沈學聖於97年7 月15日調查局人員詢問時供稱:(提示「96年度春季老人福利公益活動」採購卷影本乙份)我是評選委員,確實有接受他人指示,但我參與評選的案件很多,不能確定是不是該案件,我無法逐一確定,但確實有擔任評選委員時被要求給予特定廠商得標的情形,我印象中95年間比較多,但有的標案也都是我們自己評選的。...有時候總務鄭念益會比手勢表示投給 哪一家,至於是那一個標案,我印象不是很深刻,但我印象中鄭念益於95年以前常用手勢告知評選委員要投給哪家廠商,95年以後好像比較少,我本來不願意違背自由意願評選,但鄭念益私下拜託我要聽他的,他表示其也很為難,應該是有上層的壓力;印象中,96年間有一個超過新台幣100 萬元以上的案子,鄭念益私下向我表示,該案2 號廠商不錯,可以給他機會,我告訴他但是也不能太爛,這樣會評不下去,我覺得詹亦樹也叫我要發問題考考比較強的廠商,因為當時鄭念益告訴我這個案子有比較強的廠商進來了,他們說的都比較含蓄,不會說的太明白。... 鄭念益曾說通常只有一家參標廠商的企畫書會作得比較好,就是投給那一家,此時就不用打暗號,如果有分不出企畫書好壞的狀況時,鄭念益就會打暗號給我們,我們就按照其暗號投給廠商,至於這個案子,我要看企畫書才能確定。... (提示前開標案企畫書3 份)這3 本做得一樣精美,所以無從選擇,這個情形就會聽從鄭念益的暗示投給特定廠商,依前述譯文,應該是鄭念益有依蘇貴美的要求,給我們評選委員做暗號,我們才會投給協一旅行社。... 鄭念益暗示時都會告知是「上面交待的」,但是他沒有說是誰,我們會相信是因為鄭念益與鎮長及主秘關係密切,鎮長或主秘的私事都是總務鄭念益在處理,這全鎮○○○○道,所以「上面交待」的是指鎮長陳佳烜或主秘詹亦樹,久而久之評選委員都達成這個共識,但有些新委員會問鄭念益,鄭念益就會口頭告訴他們。... 佳欣旅行社要以哪一家廠商名義得標,就會將那家廠商的企畫書做得比較精美,自己的企畫書就會做得很爛,如此就知道要以那一家廠商名義得標,其實沒有人講破一件事,不管誰得標都是佳欣旅行社承包鎮公所之旅遊標案。... (提示「三峽鎮公所龍埔社區發展協會社區會員縣外研習活動」〔註:未列於起訴書附表十二之案件〕採購案卷影本乙份及96年5 月4 日9 時6 分18秒及96年5 月4 日9 時7 分19秒蘇貴美與鄭念益電話通聯譯文告以要旨)因為這個標案蘇貴美又弄成三家參標廠商的標價相同,評選委員會不知如何評選,所以鄭念益要問蘇貴美,不然到時評選委員又要問鄭念益,所以鄭念益先問蘇貴美,我記得鄭念益於現場用暗示的,告知我們要投給佳欣旅行社。... (提示「礁溪社區發展協會媽媽隊縣外研習活動」採購案卷影本乙份及97年3 月5 日12時7 分9 秒、97年3 月11日9 時18分52秒及97年3 月11日9 時20分2 秒鄭念益、蘇貴美及礁溪社區總幹事游金能電話通聯譯文告以要旨)因為多一家廠商「嚕拉拉」,且佳欣旅行社沒有參標,評選委員不知道到底要給誰,所以鄭念益以暗示方式告訴我們要投給「協一」,所以評選委員才會都投給「協一」。...(提示「臺北縣義勇消防總 隊三峽分隊縣外研習活動」旅遊採購案卷影本乙份〔註:未列於起訴書附表十二之案件〕,因為蘇貴美將佳欣旅行社之標價降低,所以評選都知道要投給佳欣旅行社,但我當場跟鄭念益反應,其他陪標廠商的標價不能一樣,資料要做也要像一點,我記得還有一次,佳欣旅行社陪標廠商的估價單案名居然寫錯,我也是當場提出來糾正。... (提示「96年度各里環保義工工作人員境外資源回收觀摩研習活動」購案)鄭念益告訴我如果可能的話給2 號一個機會,我們就知道意思了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14145 號偵查卷㈡第623 至626 頁〕。嗣於偵查中供稱:從94年開始擔任三峽鎮公所採購案之內部評選委員,鄭念益會指示得標廠商,有些有暗示,有些是明示,一般是暗示較多。鄭念益有時會用手勢比出號碼或在號碼旁打勾暗示給哪一家;另其私下有拜託我要聽他的,他說是上面交代的,所謂「上面」應該是主秘及鎮長,但他沒有明說,因他是總務,又常處理鎮長及主秘的私事,等於是鎮長及主秘的代言人,所以鄭念益如此說我們就不敢講話了。... 黃連春準備拿出鎮長寫的紙條給我看,我說外面有外部評選委員,叫他不要拿出來,黃連春說鎮長有把自己希望得標的廠商名稱寫在紙條上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14145 號偵查卷㈡第654 至655 頁〕。可知被告沈學聖於調查局及檢察官偵訊時均自承受同案被告鄭念益之指示而為評審。 ⑵查被告沈學聖於調查局及偵查中所述上開情節詳實具體,核與證人鄭念益、黃連春證述之情節相符,亦經本院調閱「96年度春季老人福利公益活動」、「三峽鎮公所龍埔社區發展協會社區會員縣外研習活動」、「三峽鎮公所龍埔社區發展協會社區會員縣外研習活動」、「三峽鎮公所龍埔社區發展協會社區會員縣外研習活動」採購案卷資料屬實。被告雖於審理中翻異前詞而否認犯行,然衡情被告沈學聖於調查局及偵查中所述詳實具體,且無瑕疵可指。衡情一般人因涉嫌犯罪陸續接受警方(或調查局)、檢察官、法院之訊問,基於人有趨吉避凶的本能,其證述會考慮自身利益而有修正之可能性。當其初次接受警方或調查局人員訊問時,倘該偵訊過程並未不法,在距離事故發生時間較近,且尚無時間讓其迴避不利因素之情況下,其於警方(調查局)及檢察官初訊時之供述反而較接近事實真象。兩相比較,其於調查局及偵查中之供述較可採信。又起訴書附表十二所載採購案,除編號238 、262 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受指示外,其餘未能確切記憶,衡情被告沈學聖於偵查中自承評審「96年度春季老人福利公益活動」時受指示,其決標日期為96年4 月4 日,其後之採購案,除編號253 之承辦人為王來因,並無證據足認其指示而評審外(無罪部分詳如後述),其餘部分衡情亦受同案被告鄭念益之指示而評審。 ⑶被告沈學聖自94年間起擔任三峽鎮公所旅遊採購案之評審,明知應本於專業、良知,公正辦理評選,不得接受請託、關說而為有利或不利於特定廠商之行為。惟其受同案被告鄭念益之請託評選佳欣旅行社或其指定之旅行社為優勝廠商,因自認承辦人鄭念益與鎮長陳佳烜、主任秘書詹亦樹關係密切,為不敢得罪長官,於是接受鄭念益之指示,未依其自由意志加以評選,使其所評選之對象獲得較高分數,進而得標之利益,被告沈學聖有圖利佳欣旅行社公司之主觀意思及客觀行為,堪以認定。⒉被告吳玉秋部分: ⑴就同案被告鄭念益以手勢比或在號碼旁打勾之方式,暗示評審委員評定特定廠商為最優廠商乙節,業經被告吳玉秋於97年7 月15日調查局偵訊時及檢察官偵查中供稱明確〔見97年度偵字第14145 號偵查卷㈡第688 、711 、712 頁〕,堪以採信。 ⑵被告吳玉秋就評選最優勝廠商之標準乙節,雖於97年7 月15日調查局偵訊時及檢察官偵查中供稱:我是按照廠商提供企劃書的製作、行程食宿、車輛安排、以往實績等項目綜合評量等語。然其供稱:(提示「96年度春季老人福利公益活動」採購案參標廠商企劃書3 份)我會評選給佳欣旅行社第1 名,太豐旅行社第2 名,協一旅行社第3名,因為旅遊採購案中,如果有佳欣旅行社參 標的話,我通常都會把佳欣旅行社評為第1 名,因為佳欣旅行社長久以來跟三峽鎮公所的合作關係良好,我個人對佳欣旅行社比較有信心,至於我評選太豐旅行社為第2 名的原因,是太豐旅行社也曾經承攬過鎮公所的旅遊標案,沒有聽過太豐旅行社的負面評價,另外我評選協一旅行社為第3 名的原因,是因為協一旅行社位於臺中市,日後聯繫可能比較麻煩。我於96年3 、4 月間,擔任該採購案評選委員,所為之評選結果,與今日前述評選結果,應該會差不多。惟當調查局人員提示「96年度春季老人福利公益活動」採購案會議紀錄暨評比總表共1 份,發現被告吳玉秋於96年4 月3 日評選時,將協一旅行社評選為第1 名。對此,被告吳玉秋供稱:印象中,旅遊採購案招標作業的承辦人鄭念益,曾經有幾次在評選會議現場,告訴我們評選委員要選那1 家廠商為第1名,我有時候也會將鄭念益告訴我們的廠商評選為 第1 名,至於此件「96年度春季老人福利公益活動」案,同案被告鄭念益是否有告知要評選協一旅行社為第1 名,以及我是否依照鄭念益的要求,將協一旅行社評選為第1 名,我不能確定。但其他委員均評選協一旅行社為第1 名,有可能是鄭念益在開標會場,有告訴我們評選委員要如何評分。... 鄭念益為何要告訴我們將某家廠商評選為第1名,這要問鄭念益本人比較清楚,如果 鄭念益有告訴我們將某家廠商評選為第1 名,則表示得標廠商在評選會議以前已經確定了。... 我通常會評給企劃書製作比較精美的那1 家廠商第1 名,如果不能判斷企劃書的優劣,有時評選委員會詢問鄭念益,鄭念益就會告訴大家要投給那1 家廠商,不過我並不是每次都會按照鄭念益的意思來評選。嗣於同日偵查中供稱:(問:今日在北機組提示的「96年度春季老人福利公益活動」、「礁溪社區發展協會媽媽隊縣外研習活動」、「三峽鎮老人會97年度春季老人福利公益活動」、「96年度各里環保義工工作人員境外資源回收觀摩研習活動」、「96年度里鄰長暨社區理監事聯合講習觀摩活動」、「改善民俗實踐委員會縣外業務研習活動」等採購案,妳都是接受鄭念益的指示而評標特定廠商為得標廠商?) 我不記得鄭念益是否每次都會有指示,但裡面一定有部分是依照鄭念益的指示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14145 號偵查卷第688 、711 、712 頁〕。 ⑶查被告吳玉秋於調查局人員詢問時,先則否認受他人指示評選,辯稱係依個人自主性去評斷云云〔見同上偵查卷第688 頁〕,然當其檢視「96年度春季老人福利公益活動」3 家參標廠商之企劃書後,供稱佳欣旅行社最優、協一旅行社最差,卻與當時評選協一旅行社為第一之結果有異,因此坦認犯行之情,而其後供述情節詳實具體,核與證人鄭念益、黃連春證述之情節相符,亦經本院調閱「96年度春季老人福利公益活動」等採購案卷資料屬實,被告雖於審理中翻異前詞,然衡情被告吳玉秋於調查局及偵查中所述詳實具體,且無瑕疵可指,兩相比較,其於調查局及偵查中之供述較可採信。又被告吳玉秋除上開「96年度春季老人福利公益活動」外,其餘何者受指示而評審,雖無法確切記憶,然其於96年4 月4 日決標之「96年度春季老人福利公益活動」既受同案被告鄭念益之影響,起訴書十二所載採購案,除編號 284 之承辦人為同案被告王來因,並無證據足認受指示而評審(無罪部分詳如後述),其餘部分衡情亦受同案被告鄭念益指示而為評審。 ⑷被告吳玉秋擔任三峽鎮公所旅遊採購案之評審,明知應本於專業、良知,公正辦理評選,不得接受請託、關說而為有利或不利於特定廠商之行為。惟其受同案被告鄭念益之請託評選佳欣旅行社或其指定之旅行社為優勝廠商,因自認承辦人鄭念益與鎮長陳佳烜、主任秘書詹亦樹關係密切,為不敢得罪長官,於是接受鄭念益之指示,未依其自由意志加以評選,使其所評選之對象獲得較高分數,進而得標之利益,被告吳玉秋有圖利佳欣旅行社公司之主觀意思及客觀行為,堪以認定。 ⒊被告廖根木部分: ⑴被告廖根木於97年7 月16日調查局人員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雖矢口否認有何圖利犯行,辯稱其擔任評審委員時依據自主意志評分,不知道同案被告鄭念益暗示評選特定廠商;惟其於同年7 月18日檢察官偵訊稱改稱:(問:今日主動到本署接受訊問是為何事?) 我之前在調查局、地檢署所作陳述有所出入,今日來作說明。(問:詳情為何?)我擔任評審委員時,會議室是透明玻璃隔開的,會場外有廠商可看到會議狀況,評審委員是陸續進場,作完評審就離場,但因廠商在外可見到,所以鄭念益是用暗示方式,有時他會比數字,讓我們來圈選。我也有遇到鄭念益是在白板上的特定廠商打勾,再馬上擦掉的方式。或是在企畫書上,把要得標的廠商作的特別精美,其他陪標的則作個兩三頁,落差很大,讓我們可以明瞭而作評選。...(問:所有在你擔任評選委員 期間,只要鄭念益有指示的採購案,你都會依照他的指示去評選特定廠商使這家廠商得標?)會受影響,就依他的指示去作。... (問:鄭念益只是行政室科員,為何你要聽他的?)我們認為一個民選的地方首長,上任後所找的總務,應是受到鎮長信任度比較高的人,我第一次去評時,鄭念益說:「你們去就知道了」所以在他當場作出暗示時,我就知道是怎麼一回事。之所以會配合是因為他跟鎮長的關係,我們只是基層的公務員,不敢得罪這些人。我認為鄭念益,不可能自己作這些決定,應該有受到壓力。畢竟是長期的事情,他自己不可能擅自決定,不然早就被換掉了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 14145 號偵查卷第874 、875 頁〕。衡情被告於97年7 月16日於調查局及檢察官初訊時均矢口否認有何圖利犯行,嗣於同年7 月18日自行前往檢察署應訊,且自白內容核與證人黃連春、鄭念益證述之情節相符,其供承受鄭念益暗示之影響進行評分,堪以認定。 ⑵被告廖根木雖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改稱其看過企劃書,認定最精美者為第一,與鄭念益暗示的相同,於是評選該最精美者為最優廠商云云。惟被告原於調查局及檢察官初訊時否認受鄭念益之影響,嗣於偵查中改稱確受鄭念益暗示之影響,足認其知悉受影響之涵意,且未提出何以翻異前詞之具體理由,兩相比較,其於97年7 月18日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較為可信。況且,就「三峽里辦公處觀光推動及環保工作縣外研習活動」案件(附表壹之一編號254 、起訴書附表十三編號254 ),有隆興及協一2 家旅行社公司投標,經評選由協一旅行社公司得標,活動日期原訂為97年6 月20至22日,嗣證人蘇貴美打電話給被告廖根木,表示欲變更為97年6 月21日至23日,經三峽鎮公所發公文變更後,該活動遂延期舉辦等情,有該案卷乙宗扣案足稽,且經本院核閱屬實。就得標廠商為協一旅行社,惟由佳欣旅行社之蘇貴美連繫延展乙節,被告廖根木雖辦稱其接獲蘇貴美之電話,不知得標廠商為協一旅行社,因此同意蘇貴美之請求云云。惟評審委員於97年5 月28日評審協一旅行社第一,三峽鎮公所於翌日辦理議價程序,並於同年5 月30日與協一旅行社公司簽約。而被告廖根木與證人蘇貴美通話時間為97年6 月6 日,距離簽約日已有一星期;且細繹其通話內容,被告廖根木對於該案內容清楚,且對於蘇貴美之請求,表示:「你的合約不是那個?」等語,此有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1 份在卷可稽〔見97年度偵字第14145 號偵查卷第812 頁〕。可知被告廖根木看過該合約書,對於該案由協一旅行社公司得標應有所瞭解,其知悉蘇貴美借用協一旅行社公司參標乙情,堪以認定。 ⑶被告廖根木擔任三峽鎮公所旅遊採購案之評審,明知應本於專業、良知,公正辦理評選,不得接受請託、關說而為有利或不利於特定廠商之行為。惟其明知蘇貴美借用其他旅行社公司名義投標,且受同案被告鄭念益之請託評選佳欣旅行社或其指定之旅行社為優勝廠商,因自認承辦人鄭念益與鎮長陳佳烜、主任秘書詹亦樹關係密切,為不敢得罪長官,於是接受鄭念益之指示,未依其自由意志加以評選,使其所評選之對象獲得較高分數,進而得標之利益,被告廖根木有圖利之佳欣旅行社公司之主觀意思及客觀行為,堪以認定。 ⒋被告林文烜部分: ⑴被告林文恒於97年7 月15日調查局人員詢問時供稱:我自92、93年間左右起,經行政室簽請鎮長陳佳烜遴選為採購的評選委員。... (提示「96年度春季老人福利公益活動」採購案之佳欣旅行社、協一旅行社及太豐旅行社企劃書3 本,請你說明評定優勝廠商之原因及標準?)我會評選太豐旅行社為第1 名,因為太豐旅行社提供的住宿、行程都比較好,資料也比較完整充實,第2 名我會選佳欣旅行社,原因是行程也不錯,也適合本活動的對象,只是住宿方面沒有太豐旅行社好,另外協一旅行社因為行程比較不適合活動對象,住宿飯店相對也比較差,所以整體綜合考量,協一旅行社是最差的。當時我確實依照自己的意思去評選太豐旅行社為第1名,佳 欣旅行社為第2 名,協一旅行社為第3 名。... (提示上開採購案卷宗影本乙份,資料顯示包括你所有7 位評選委員均評選協一旅行社為第1 名,為何如此?)我們7 位評選委員都是依照鎮公所總務鄭念益的意思,評給協一旅行社第1 名,事實上我們在擔任評選委員時,都是依照鄭念益的意思去評定第1 名的廠商,至於第2 、3 名的廠商就參考企劃書的資料及個人意思自己決定。... 鄭念益主要是在評選會場以手勢比出號碼來暗示評選委員去評選出優勝廠商,我們就依照他的指示選出第1 名的廠商。這是長久以來的現象,因為總務負責整個鎮公所各課室活動採購發包的業務,業務單位都要與行政室配合,另外鎮公所的總務與鎮長關係密切,鎮長很多特別事務都是透過總務來處理,加上很多活動都需要總務幫忙協調,所以我們才會在評選的時候,依照鄭念益的指示來評選優勝廠商。... (提示「礁溪社區發展協會媽媽隊縣外研習活動」及「台北縣義勇消防總隊三峽分隊縣外研習活動」採購案卷影本)我們都是依照鄭念益的指示,決定第1 名的廠商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14145 號偵查卷㈡第715 至717 頁〕。嗣於檢察官訊問時供稱:鄭念益都會事先以手勢比出廠商號碼,暗示要得標的廠商。因為我們與鄭念益的互動不錯,所以他請我們幫個忙,我們也不會反對。... 評審委員是陸續進場,評審完成後就離場,但會議室是透明玻璃隔開的,廠商人員在會場外可看到會議狀況,所以鄭念益用暗示方式,例如比數字讓我們來圈選;我沒有遇到鄭念益在白板上打勾,再馬上擦掉的方式;但我知道另一種方式即把要得標的廠商之企劃書,做得特別精美,其他陪標廠商的企劃書則隨便做,落差很大,讓我們可以明瞭進行評選。...通常新首長上任後,必須是他信任的人才 能擔任總務此職位;我第一次去評選也不知道要怎麼評,有問鄭念益,他說去就知道了,所以他在現場暗示時,我就知道是怎麼一回事。之所以會配合是因為他跟鎮長的關係。我們只是基層的公務員不敢得罪這些人,我認為鄭念益不可能自己作出這些決定,應該有受到壓力。畢竟這是長期的事情,他自己不可能擅自決定。不然早就被換掉了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228 、229 頁;第874 至879 頁〕。可知被告林文烜於調查局及檢察官偵訊時均自承受同案被告鄭念益之指示而為評審。 ⑵查被告林文恒於調查局人員詢問時,先則否認受他人指示評選,辯稱係依個人自主性去評斷云云〔見同上偵查卷第715 頁〕,然當其檢視「96年度春季老人福利公益活動」3 家參標廠商之企劃書後,供稱太豐旅行社最優、協一旅行社最差,卻與當時評選協一旅行社為第一之結果有異,因此坦認犯行之情,而其後自白犯行之供述情節詳實具體,核與證人鄭念益、黃連春證述之情節相符,亦經本院調閱「96年度春季老人福利公益活動」、「礁溪社區發展協會媽媽隊縣外研習活動」、「臺北縣義勇消防總隊三峽分隊縣外研習活動」、「97年度參觀國家重大建設暨村里自治業務縣外研習活動」等採購案卷資料屬實,被告雖於審理中翻異前詞而否認犯行,然衡情被告沈學聖於調查局及偵查中所述詳實具體,且無瑕疵可指,兩相比較,其於調查局及偵查中之供述較可採信。又起訴書附表十二所載採購案,除編號238 、298 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受指示外,其餘未能確切記憶,衡情被告於偵查中自承評審「96年度春季老人福利公益活動」時受指示,其決標日期為96年4 月4 日,其後之採購案,除編號258 、284 之承辦人為王來因,並無證據足認其指示而評審外(無罪部分詳如後述),其餘衡情亦受同案被告鄭念益之指示而為評審。 ⑶被告林文烜擔任三峽鎮公所旅遊採購案之評審,明知應本於專業、良知,公正辦理評選,不得接受請託、關說而為有利或不利於特定廠商之行為。惟其受同案被告鄭念益之請託評選佳欣旅行社或其指定之旅行社為優勝廠商,因自認承辦人鄭念益與鎮長陳佳烜、主任秘書詹亦樹關係密切,為不敢得罪長官,於是接受鄭念益之指示,未依其自由意志加以評選,使其所評選之對象獲得較高分數,進而得標之利益,被告林文烜有圖利佳欣旅行社公司之主觀意思及客觀行為,堪以認定。 ⒌被告陳淑女部分: ⑴被告陳淑女於97年7 月15日調查時供稱:我自95年底起擔任社會課辦事員,自96年4 月間起擔任評審委員。... 我知道佳欣旅行社公司職員林詩惠會代替其他得標廠商,到鎮公所來簽合約,但那候我不是很瞭解採購方面的業務,並不知道那就是圍標,我也不清楚有沒有公務員協助護航的情形。... (提示「礁溪社區發展協會媽媽隊縣外研習活動」採購案卷影本乙份)本採購案有協一、驊邦及吉象等3 家旅行社公司參標,應該都是跟佳欣旅行社有關,如果是這3家旅行社得標的話,都是由 佳欣旅行社的林詩惠過來簽約,除協一、驊邦及吉象等3 家旅行社外,我還知道隆興旅行社也是佳欣旅行社找來的。當我擔任評審委員時,因為參標廠商的名字都會寫在白板上,而鄭念益在評選會場,有時會用手勢暗示要得標的廠商,此外我記得我當評審委員沒多久,大概是第1 次或第2 次參加評審時,在現場有一位評審委員告訴我要挑選企劃書做得最漂亮的那一個廠商為第1 ,至於前述「礁溪社區發展協會媽媽隊縣外研習活動」採購案,應該是鄭念益有在會場暗示,所以我才會給協一旅行社第1。...鄭念益除了用手勢暗示外,還曾經直接在會場內,向所有評審委員口頭表示要給那家廠商得標,因為鄭念益是行政室的總務,負責採購案的招標業務,且其他評審委員也都沒有表示意見,而我又剛接評審委員,所以我就沒有多問,照著鄭念益的暗示或口頭指示去評審。... (提示「臺北縣義勇消防總隊三峽分隊縣外研習活動」採購案卷(960511)影本乙份,未據起訴)我忘記為什麼會評給佳欣旅行社第一,不過我們評選的原則就2 個,第一是挑企劃書做的最漂亮的,第二是照著鄭念益的暗示或口頭指示去評選。... (提示「改善民俗實踐委員會縣外業務研習活動」旅遊採購案卷部分影本乙份)我們評審7 個人都給驊邦旅行社第一,只是編號4 的委員將驊邦旅行社的評分序位寫成第二;如我前述,評選的原則都一樣,應該還是挑企劃書做得最漂亮的廠商為第一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14145 號偵查卷㈡第659 至661 頁〕。嗣於97年7 月15日檢察官偵訊時亦供稱:我知道佳欣旅行社的林詩惠會代替其他得標廠商到鎮公所來簽合約;我有奇怪為何都是同一個人來簽約,我不曉得這叫做圍標。(問:所以妳知道有參與借牌圍標的廠商包括協一旅行社、驊邦旅行社、吉象旅行社及隆興旅行社?)是,我是他們送合約書來才知道。... 鄭念益都會事先以手勢暗示要得標的廠商的號碼,但他不是每一次都會跟我們說,若他沒有暗示,就是我們自行看資料評選。另外他會以口頭告知號碼。... (問:今日在北機組提示的「三峽鎮公所龍埔社區發展協會社區會員鬆外研習活動」、「礁溪社區發展協會媽媽隊縣外研習活動」、「臺北縣義勇消防總隊三峽分隊縣外研習活動」、「三峽鎮老人會97年度春季老人福利公益活動」、「改善民俗實踐委員會縣外業務研習活動」等採購案,妳都是接受鄭念益的指示而評標特定廠商為得標廠商?)有一些是,但因案子太多了,我無法確定有那些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14145號偵查卷㈡第 682 至684 頁〕。是被告陳淑女於調查局及檢察官偵訊時均自承受同案被告鄭念益之指示而為評審。 ⑵查被告陳淑女雖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翻異前詞而否認犯行,辯稱係依個人自主性去評斷云云。惟衡諸被告陳淑女於調查局及檢察官偵查中供述之情節詳實具體,且無瑕疵可指,核與證人鄭念益、黃連春證述之情節相符,亦經本院調閱「礁溪社區發展協會媽媽隊縣外研習活動」等採購案卷資料屬實,兩相比較,其於調查局及偵查中之供述較可採信。又被告陳淑女除上開「礁溪社區發展協會媽媽隊縣外研習活動」及「改善民俗實踐委員會縣外業務研習活動」外,其餘何者受指示而評審,雖無法確切記憶,衡諸被告陳淑女供稱其擔任評審一、二次就有人告知評選企劃書最精美者,又供稱其受指示評審的案件很多等語,就起訴書附表十二所載由鄭念益為承辦之案件,即起訴書附表十三編號248 、249 、254 、 266 、268 、281 、282 、289 、290 、291、292 、 298 、302 、306 、307 衡情亦受其指示而評審,至於編號258 號案件,其承辦人為王來因,尚無證據受指示而評審,自不成立圖利罪(無罪部分詳如後述)。 ⑶被告陳淑女擔任三峽鎮公所旅遊採購案之評審,明知應本於專業、良知,公正辦理評選,不得接受請託、關說而為有利或不利於特定廠商之行為。惟其受同案被告鄭念益之請託評選佳欣旅行社或其指定之旅行社為優勝廠商,因自認承辦人鄭念益與鎮長陳佳烜、主任秘書詹亦樹關係密切,為不敢得罪長官,於是接受鄭念益之指示,未依其自由意志加以評選,使其所評選之對象獲得較高分數,進而得標之利益,被告陳淑女有圖利佳欣旅行社公司之主觀意思及客觀行為,堪以認定。 ⒍被告翁千惠部分: ⑴被告翁千惠於97年7 月17日調查局人員詢問時供稱:我自95年間起擔任評選委員,其他評選委員有時候會問鄭念益:「今天要給那家?」,至於是那位評選委員問的,我不記得了;鄭念益在白板上寫標案名稱、參標廠商名稱與編號,而他會用手勢比號碼,或在白板上的參標廠商名稱旁邊打勾,我都是依自由意願去評選,挑企劃書最漂亮的、內容最豐富的廠商給第一,但有時候還是會聽鄭念益的,給鄭念益暗示的特定廠商第一。... 鄭念益是總務,是鎮長面前的紅人,所以我們評選委員都會聽他的,我記得很早以前,因為我沒有擔任評選委員的經驗,我問他要怎麼評選,他說聽他的就好,所以我就依照其暗示給予特定廠商第一。... (問:你擔任評選委員期間,有無廠商圍標及公務人員協助護航情形?)剛開始我真的不知道,後來發現佳欣旅行社的人常來參標,而且還找其他廠商來標,但那幾家旅行社我記不起來,然實際負責出團的還是佳欣旅行社,我從去(96)年年中開始知道佳欣公司借牌得標;我記得曾問過鄭念益,到底有那幾家是佳欣找來標的,鄭念益有說幾家的名稱,我只記得驊邦、吉象這2 家,至於公務員護航的情形,只有鄭念益在評選時有暗示,其他的我真的不清楚。...(提示「96年度春季老人福利公益活動」採 購卷影本乙份)這個案子我有印象,是鄭念益以我前述的暗示方法,告訴我們評選委員要給那家廠商第1 ;一般而言,參標廠商製作企劃書的精美程度不一樣,評選委員的共識是給做得最漂亮的那家廠商第一,如果看不出來,就投給佳欣旅行社,上開標案看不出來,就依據鄭念益的暗示,評給協一旅行社第1 。... (提示「礁溪社區發展協會媽媽隊縣外研習活動」採購案卷影本乙份)我有擔任評選委員,這時我已經知道「協一」也是「佳欣」蘇貴美找來的廠商,但不知道另一家「嚕拉拉」是否「佳欣」找來的,所以會問鄭念益,而鄭念益說給「協一」,其先前就告訴我們「協一」也是蘇貴美找的,且蘇貴美以「協一」名義來標的情形不止一次。..(提示「台北縣義勇消防總隊三峽分隊縣外研習活動」採購案卷影本乙份,〔註:未起訴〕)我有擔任此購案的評選委員,是給「佳欣」第一,因為看到「佳欣」有參標,而且「佳欣」的企劃書比較精美,而鄭念益也沒有作任何暗示,所以我就直接給「佳欣」第1。... ( 提示「三峽鎮老人會97年度春季老人福利公益活動」旅遊採購案卷部分影本)我是評選委員,我知道「佳欣」、「驊邦」都是蘇貴美找來的,而蘇貴美把「佳欣」的企劃做得比較精美,所以就知道要給「佳欣」第1 ,這不用鄭念益再交代。... (提示「97年度參觀國家重大建設暨村里自治業務縣外研習活動」旅遊採購案卷部分影本,未起訴)這個標案是我承辦的,我事先打電話給蘇貴美,表示要去「南元休閒農場」及「安平港觀光遊艇」,請她報價並排定行程,後來我向詹亦樹表示蘇貴美不趕快拿行程表給我,我無法簽經費概算,所以拜託詹亦樹打電話向「佳欣」要。... (問:本案之行程表,妳是向佳欣蘇貴美索取,且該標案公告資料並未敘明「南元休閒農場」及「安平港觀光遊艇」之行程,但參標之吉象旅行社卻有將該行程列入,妳身為承辦人及評選委員,明知參標之吉象旅行社是蘇貴美借牌得標的廠商?) 是。... (提示「改善民俗實踐委員會縣外業務研習活動」旅遊採購案卷部分影本乙份)我有擔任評選委員,本案承辦人簡杭慧剛接我的業務,對業務不熟,她請我幫忙向蘇貴美拿行程,所以我向蘇貴美說,蘇貴美請其公司小姐拿過來,直接拿給簡杭慧。... 我講電話時不知蘇貴美說有人來亂是什麼意思,直到我當天上去評選時,發現有一家「今天」廠商從來沒見過,我才知道所說的來亂,是表示多了一家外來廠商;當天評選結果都是給「驊邦」第一,應該是依照鄭念益的暗示來評分。... 我只是遵照上面的意思來處理,請給我自新機會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827 至929 頁〕。嗣於檢察官訊問時供稱:我們上去評選時,書面資料放在桌上,由鄭念益主持會議,他會用手指比出特定的號碼,讓我們知道要評給那一家特定的廠商;當有評選委員問時他就會比,如果沒有問的話,我們看企晝書,製作比較精美的,我們就知道要讓該家得標。... 鄭念益雖是課員但他是總務,負責行政室的採購、發包,他與鎮長的關係很好,所以他說的話等於是鎮長的指示,所以才會聽其指示圈選。... 我知道蘇貴美借「吉象」、「驊邦」名義,我後來知道還有「協一」,因為我看到都是佳欣旅行社的人來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848 、849 頁〕。是被告翁千惠於調查局及檢察官偵訊時均自承受同案被告鄭念益之指示而為評審。 ⑵本案起訴後,被告翁千惠先後於98年7 月28日、同年9 月11日準備程序時表示承認有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對於起訴書附表十二之評選案件均認罪。嗣於99年3 月19日審理時接受當事人進行交互詰問時雖證稱:我都是依照廠商提供的企劃書內容,自主判斷優劣來評選,但是鄭念益負責採購發包的工作,這是他的業務,跟鎮長的關係甚為密切,所以我在評審的過程中,多少有受他的影響,但是我有一個原則,也要他暗示的廠商提供的企劃書內容必須最完整、最詳盡,不然我不可能評選為優勝廠商等語,似認其評審仍有其自主性。然其於同日審理時又證稱:我個人有接受鄭念益暗示有2 件,包括礁溪社區發展協會媽媽隊縣外研習活動、改善民俗實踐委員會縣外研習活動,另外3 件鄭念益即「97年春季老人福利公益活動縣外研習活動」、「臺北縣義勇消防總隊三峽分隊縣外研習活動」、「三峽鎮97年參加國家重大建設暨村里自治業務縣外研習活動」,鄭念益沒有指示,至於「96年春季老人福利公益活動縣外研習活動」是鄭念益對別人暗示的時候跟我評選的廠商一樣。... (辯護人問:「改善民俗實踐業務研習活動」評選結果都是給驊邦第1 ,你是看到評選結果才說受到暗示,或是真的有受到鄭念益的暗示?)我在調查局的時候,調查員有提示卷證給我看,我看我們的評選結果一樣,所以我才推論這件大家都有受到暗示,至於我自己確實有受到鄭念益的暗示,但是我不知道其他人有沒有。... (問:有無向鄭念益問過蘇貴美是否有找廠商圍標或借牌的情形?)有。因為我在服務中心上班,服務中心是開放空間,旁邊是收發室,我於96年6 、7 月間,觀察到佳欣旅行社職員1 次拿2 、3 封標單,我奇怪怎麼一次拿那麼多份,當天又看見鄭念益拿標單上去,我就直覺問他。... (問:為何你會依照鄭念益的指示評選?)我個人認為鄭念益負責這件事,非常重要,他應該跟鎮長的關係不錯,所以我會受到他的影響來評選等語。是被告翁千惠於本院準備程序及本院審理初期均自承受同案被告鄭念益之指示而為評審。 ⑶查被告翁千惠雖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翻異前詞而否認犯行,辯稱:我在偵查中係承認鄭念益有暗示,但我是依照企劃書優劣去評審,並未受到鄭念益之影響等語〔見本院100 年1 月5 日審判筆錄第74頁〕。惟審酌被告於調查局、檢察官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供述情節大致相符,並無齟齬矛盾之處,且供述內容詳實具體,核與證人鄭念益、黃連春證述之情大致相符,亦經本院調閱「礁溪社區發展協會媽媽隊縣外研習活動」、「改善民俗實踐委員會縣外研習活動」等採購案卷資料屬實,被告雖於審理後期翻異前詞,然衡情所述已與前述有異,且被告翁千惠於調查局、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初期所述詳實具體,且無瑕疵可指,其於審理後期翻異前詞尚無堅強理由,兩相比較,其於調查局、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審理初期之供述較可採信。又起訴書附表十二所載採購案,衡情被告於偵查中自承評審「96年度春季老人福利公益活動」時受指示,其決標日期為96年4 月4 日,其後之採購案,除編號258 、284 、289 之承辦人為王來因,並無證據足認其指示而評審外(無罪部分詳如後述),其餘衡情亦受其指示而評審。 ⑷被告翁千惠擔任三峽鎮公所旅遊採購案之評審,明知應本於專業、良知,公正辦理評選,不得接受請託、關說而為有利或不利於特定廠商之行為。惟其受同案被告鄭念益之請託評選佳欣旅行社或其指定之旅行社為優勝廠商,因自認承辦人鄭念益與鎮長陳佳烜、主任秘書詹亦樹關係密切,為不敢得罪長官,於是接受鄭念益之指示,未依其自由意志加以評選,使其所評選之對象獲得較高分數之利益,被告翁千惠有圖利同案被告蘇貴美及其擔任負責人之佳欣旅行社公司之主觀意思及客觀行為,堪以認定。 ㈤被告陳佳烜等人明知主管、監督之事務違背法令,仍直接圖他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 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圖利罪,係以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定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並因而獲得不法利益,為其構成要件,且無處罰未遂犯之特別規定。是該罪屬於結果犯,而所謂「不法利益」,係指合法利益以外之有形、無形之利益而言;此與「犯罪所得」之概念,並非相同。故不法利益,不以積極取得有形之財產利益為限,縱消極免除處罰,減少財產上損失,亦難謂非獲得不法利益。又不法利益雖有時無法計算,仍無礙於該罪之成立(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00 號判決參照)。再者,一般合法之政府採購案,得標廠商於扣除材料成本、管銷費用及稅捐後,固通常會有合理之利潤,然如勾結公務員違背正當之招標程序或法令規定,使其原來無法取得之標案順利得標,則上揭所指合理利潤,仍屬得標廠商本不應取得,而違法取得之不法利益(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117號判決參照)。被告佳欣旅行社公司負責人蘇貴美等人分別借用隆興、吉象、詠泰、驊邦、太豐、協一、連福旅行社等公司名義及證件投標,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之規定,此種圍標型態形式上雖有多家廠商競標,然實質上使採購案失去競標之作用,違反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政府機關採購作業設有審標程序,即為防止廠商利用該等不法手段圖取不法利益。被告鄭念益、王來因係三峽鎮公所採購事務之承辦人員,負有審標之權責,業據其等供述在卷,明知被告蘇貴美等人有此借牌圍標之不法情事,應使之廢標,被告鄭念益與被告陳佳烜、詹亦樹、黃連春等人共謀內定由佳欣旅行社公司得標,刻意忽略上開借牌圍標之情事,使原應廢標之不利益成為開標得標之結果,自有使被告佳欣旅行社公司獲取不法利益。又三峽鎮公所旅遊採購案件,多數均屬未達公告金額已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其決標方式採取「訂有底價參最有利標精神得標」,因此設有評審委員會評選出優勝廠商,進而進行議價以產生得標廠商。而評審委員應依其專業知識公正評審,被告鄭念益受被告陳佳烜、詹亦樹之指示,再指示評審委員評定特定廠商為優勝廠商,使原本公正評審可能無法優勝之廠商成為得標廠商,被告佳欣旅行社公司自受有利益。因此被告等人上開犯行,確有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被告佳欣旅行社公司不法利益,並因而得利益,其等違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圖利罪,堪以認定。 ⒉被告陳佳烜等人以違法犯罪方式使被告佳欣旅行社公司無須經由實質競標方式得標,因此獲取之利益,自屬不法利益。依財政部所訂94至97年度有關同業利潤標準表所載(其中94、95年度同業利潤標準,附於97年度偵字第34915 號偵查卷第99至101 頁,96、97年度則見網路查詢資料),有關「旅行服務」之淨利率(即毛利率減掉費用率),94、95、96年度均為19% 、97年度則為18% (91至93年度則比照94至96年度採19%),是被告佳欣旅行社公司以圍 標方式得標如附表壹之一所示之各該採購案件,經結算後所得之利潤,應為各該決標價之19% (91至96年度)、 18%(97年度) 。據此統計該利潤數額後,應認被告直接圖利佳欣旅行社公司,各取得如附表貳之一所示不法利益金額。 ㈥綜上所述,被告等人前揭辯解,顯係卸責之詞,委無足採,本件此部分事證明確,其等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貳、就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民間營運案(下稱鎮民免費公車案)部分: 一、被告蘇貴美、陳淑華、許琀棋(鴻禧通運公司實際負責人)、林勝利(大千交通公司負責人)、馬景仲(裕順通運公司負責人)、黃培松(日光遊覽車公司負責人)、黃秀逸(世界聯合通運公司負責人)、陳連振(福圓通運有限公司負責人)、朱碧珍(泰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見本院卷四第5 、6 頁〕,互核相符。且有通訊監察作業報告書、三峽鎮94年度鎮民免費公車採購案(含泰發交通公司投標文件)、三峽鎮95年度鎮民免費公車採購案文件、三峽鎮96年度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民間營運案(含鴻禧通運公司、福圓通運公司投標文件)、三峽鎮97年度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民間營運案(含裕順通運公司投標文件及蘇貴美協議使日光公司不為投標12萬元支票1 紙)、國鶯通運有限公司存摺存款對帳單、國鶯通運有限公司,林明輝與三峽鎮公所之間之取款憑條及免費公車相關資料、97年度台北縣三峽鎮公所免費公車裕順公司投標文件資料、彰化銀行三峽分行96年12月19日票號CN0000000 新台幣12萬元整,係由國鶯公司交予大千公司要求不投標97年度三峽鎮免費公車之代價支票影本、彰化銀行三峽分行96年12月19日票號CN0000000 新台幣12萬元整,係由蘇貴美交予世界聯合通運公司黃秀逸要求不投標97年度三峽鎮免費公車之代價支票影本、彰化銀行三峽分行96年12月19日票號CN0000000 新台幣12萬元整,係由蘇貴美交予日光公司要求不投標97年度三峽鎮免費公車之代價支票影本、彰化銀行三峽分行96年12月19日票號 CN0000000 新台幣12萬元整,三洋通運公司兌領之支票影本、三峽鎮公所「94年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民間營運案」評審小組評分總表暨評選委員會委員評分表、最有利標公開評選會議記錄及決標紀錄、三峽鎮公所「95年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民間營運案」第1次招標評審小組評分總表暨評選委員會委員 評分表及最有利標公開評選會議記錄、三峽鎮公所94年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民間營運案決標公告、三峽鎮公所95年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民間營運案決標公告、三峽鎮公所97年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民間營運案決標公告、三峽鎮公所94年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民間營運案第一次招標退還押標金清單、三峽鎮公所96年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民間營運案第一次招標退還押標金清單、三峽鎮公所97年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民間營運案第一次招標退還押標金申請書、日光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之開戶基本資料、遭舉發三峽鎮鎮民免費公車招標計畫等資料在卷可稽。且有帳冊21冊(扣押物編號:E01-1 ~E01-21)、公司執照資料21冊(扣押物編號:E02-1 ~ E02-20)、印章213 枚(扣押物編號:E03-1 ~E03-9 )、支出傳票6 冊(扣押物編號:E04-1 ~E04-6 )、合約書23冊(扣押物編號:E05-1 ~E05-23)、傳票10冊(扣押物編號:E06-1 ~E06-10)、筆記本14冊(扣押物編號:E07-1 ~E07-14)、三峽鎮民免費公車企畫書(泰發交通有限公司)1 冊、免用統一發票收據2 冊、代收款項抄錄簿1 冊、通訊錄1 本、人員名冊1 冊、交通車收款明細1 冊、客戶來電租車資料1 冊、保險資料2 冊、電腦主機3 台(扣押物編號:E8至17)、免費公車採購案卷4 卷(扣押物編號: 1-2-001 ~1-2-004 )、免費公車簽呈暨附件6 份(扣押物編號:1-8-001 ~1-8-006)、95年度免費公車議價記錄1 份(扣押物編號:1-9 )、免費公車勞務採購契約書3 份(扣押物編號:1-10-001~1-10-003)等資料扣案足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被告蘇貴美、陳淑華、許琀棋(鴻禧通運公司實際負責人)、林勝利(大千交通公司負責人)、馬景仲(裕順通運公司負責人)、黃培松(日光遊覽車公司負責人)、黃秀逸(世界聯合通運公司負責人)、陳連振(福圓通運有限公司負責人)、朱碧珍(泰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部分(上開犯罪事實壹、貳部分): 一、有關被告陳佳烜等人行為後法律修正之適用: ㈠刑法部分: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 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且從刑附屬於主刑,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經查: 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0條第2 項關於公務員之定義,雖將原條文「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修正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及「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是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 項所稱公務員,包括同項第1 款之職務公務員及第2 款之受託公務員,已涉及公務員定義之變更者,應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參酌)。經比較新、舊法後,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以修正前刑法第10條第2 項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⒉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修正後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而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仍應適用舊法即行為時法(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408號判決參照)。 ⒊關於罰金刑,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1 元(銀元)以上。」,而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規定,就72年6 月26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2 至10倍,其後修正者則不提高倍數,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 元折算新臺幣3 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 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貨幣單位經修正為新臺幣後,刑法分則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亦應配合修正為新臺幣,為使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最高數額與刑法修正前趨於一致,乃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 月26日至94年1 月7 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 倍。」。本件被告等人並未涉犯刑法分則編之規文,故無上開問題,附此敘明。 ⒋修正後刑法第56條規定,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故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應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而依修正後規定,則已無連續犯可資適用,即應將各次犯行以數罪併合處罰。是以修正前關於連續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⒌修正後刑法第55條規定,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故有方法結果關係而犯不同罪名,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應以一罪論,而依修正後規定,則已無牽連犯可資適用,即將各行為以數罪併合處罰。是以修正前關於牽連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⒍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而修正前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另同條第7 款、第8 款及第10款,於修正前後並無差異,比較結果,以適用修正前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且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參酌)。 ⒎另參酌上開最高法院決議認關於緩刑之規定,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後,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74條之規定。 ⒏刑法第59條係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修正後刑法第59條係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為法院就酌減審認標準見解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95年第21次刑事庭會議可資參照。 ⒐又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行為後經於90年1 月1 日從原定最重本刑3 年以下始得易科罰金,於94年2 月2日 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再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 元折算為1 日。惟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 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再於98年1 月21日、12月30日分別增定得易服社會勞動等規定,被告所犯係得易科罰金之罪,經比較修正前中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0年1 月10修正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惟易刑處分部分,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不包括在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決議之「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之範圍,應逕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就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部分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85號刑事判決參照)。 ⒑綜上所述,經綜合比較結果,以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對被告陳佳烜等人較為有利,故依上開最高法院決議意旨,上開條文應一併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至刑法第37條第2 項禠奪公權之規定,雖有修正,惟依從刑附屬於主刑,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而毋庸為新舊法適用比較,附此敘明。 ㈡貪污治罪條例部分: ⒈被告等人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於92年2 月6 日修正第11條及第12之1 條規定,本案均無適用上開條文,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⒉貪污治罪條例於95年5 月30日修正,修正第8 條原規定:「因而查獲其他共犯者」,修正為:「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係為配合刑法第四章章名之修正將「共犯」修正為「正犯或共犯」,係將「正犯與共犯」之概念重新釐清,無庸列入新舊法之比較,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規定。另此次修正,第2條由原先之「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 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其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亦同」,修正為「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此僅屬文字修正,不涉及構成要件及法定刑之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而應適用新法(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56 號判決參照) ⒊貪污治罪條例嗣於98年4 月22日修正,其中第6 條係針對關於違背法令之「法令」予修正,其立法理由謂: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公務員圖利罪條文中所指之「法令」,應限縮適用範圍,以與公務員之職務具有直接關係者為限,以達公務員廉潔及公正執行職務信賴要求外,更避免原條文及有關「違背法令」的範圍不明確,致使公務人員不敢勇於任事,延滯行政效率的不良影響。爰將「明知違背法令」的概括規定修正為「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或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以杜爭議等語,該次修法實則係將90年11月7 日修法之立法理由及實務見解所闡釋之「法令」法理,予以法文化(參立法院公報第九18卷第17期院會紀錄),是98年4 月22日該次修正自無比庸列入新舊法之比較。又此次修正,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2 項規定:前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僅係將上開規定移列至同條第3 項,本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惟沒收、追徵、追繳、抵償規定為從刑,因從刑應附隨於主刑,自應逕行適用主刑所所適用之法律。 ⒋綜上所述,本案被告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歷經多次修正,依前述說明,就本案而言均無庸為新舊法比較,而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規定。 ㈢政府採購法部分: 被告等人行為後,政府採購法於100 年1 月26日修正第11條、第52條及第63條規定,本案均無適用上開條文,故無庸比較新舊法,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規定,附此敘明。 二、論罪部分: ㈠罪名: ⒈被告陳佳烜部分: 被告陳佳烜係三峽鎮鎮長,負責綜理三峽鎮公所各項政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對於三峽鎮公所辦理旅遊採購案件之招標、決標、履約及驗收等作業程序(下稱採購事務),具有監督之責,核其所為如犯罪事實欄附表貳之一之圖利於佳欣旅行社公司,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項第4 款之公務員對於監督事務圖利罪。 ⒉被告詹亦樹部分: ①被告詹亦樹於95年8 月間前擔任民政課課長,95年8 月間以後擔任主任秘書,於97年5 月9 日前兼任民政課課長,並自91年10月間起擔任旅遊採購案之評審委員,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查民政課負責自治行政、地方行政、選務、民防、調解行政、地政、原住民行政、區政諮詢委員會議、體育、國民教育、禮俗宗教、慶典活動、公墓及殯葬相關業務及其他有關民政事項,故採購作業非民政課之職責,被告詹亦樹單純擔任民政課長期間(95年8 月間前,非擔任評審委員,亦無主持議價程序),對於採購事務不具有主管、監督之責,惟其與同案被告陳佳烜具有共同犯意聯絡,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仍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項第4 款之公務員對於監督事務圖 利罪。 ②又主任秘書係襄助鎮長處理三峽鎮公所各項政務,對於採購作業具有監督之責,又主任秘書須主持議價程序,故其就招標程序之採購事務具有主管之責。另被告詹亦樹擔任採購案之評審委員,負責評審選出優勝廠商,作為議價之對象,進而成為得標廠商,故評審委員亦具採購事務之主管之責,被告詹亦樹擔任評審委員及主任秘書期間,對於採購事務具有主管之責,核其所為如犯罪事實附表貳之二之圖利佳欣旅行社公司,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公務員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 ⒊被告黃連春部分: 被告黃連春自91年間起擔任行政室主任,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查三峽鎮有關勞務及財物之採購由行政室負責,故被告黃連春對於旅遊案件之採購事務具有主管之責,核其所為如犯罪事實欄附表貳之三之圖利於佳欣旅行社公司,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項第4 款之公務員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 ⒋被告鄭念益部分: 被告鄭念益自91年間起擔任行政室課員,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查三峽鎮有關勞務及財物之採購由行政室負責,而被告鄭念益係採購金額10萬元以上且未包含清潔隊、托兒所採購業務之承辦人員,故被告鄭念益對於旅遊案件之採購事務具有主管之責,核其所為如犯罪事實欄附表貳之四之圖利於 佳欣旅行社公司,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項第4 款之 公務員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 ⒌被告王來因部分: 被告王來因自96年3 月間起擔任行政室助理員,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查三峽鎮有關勞務及財物之採購由行政室負責,而被告係採購金額10萬元以下及清潔隊、托兒所採購業務之承辦人員,故被告王來因對於旅遊案件之採購事務具有主管之責,核其所為如犯罪事實欄附表貳之五之圖利於蘇貴美、佳欣旅行社公司,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項第4 款之 公務員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 ⒍被告沈學聖、吳玉秋、廖根木、林文烜、陳淑女、翁千惠部分: 被告等人行為當時均任職於三峽鎮公所,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等均為三峽鎮公所旅遊採購案之評審委員,負責評審選出優勝廠商,作為議價之對象,進而成為得標廠商,故評審委員亦具採購事務之主管之責,核其等分別所為如犯罪事實欄附表貳之六、七、八、九、十、十一之圖利於蘇貴美、佳欣旅行社公司,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項第4款之公務員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 ⒎被告蘇貴美部分: ①被告蘇貴美分別借用隆興旅行社公司、姐妹旅行社公司、翔福旅行社公司、詠泰旅行社公司、金環球旅行社公司、吉象旅行社公司、驊邦旅行社公司、太豐旅行社公司、協一旅行社公司等之名義、證件投標,核其所為如犯罪事實欄附表貳之十二之犯行,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罪。 ②就94年鎮民免費公車部分,被告蘇貴美借用泰發交通公司之名義、證件投標(犯罪事實欄附表貳之二編號1 ),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罪。 ③就96年鎮民免費公車部分,被告蘇貴美借用福圓通運公司、鴻禧通運公司之泰發交通公司之名義、證件投標 (犯罪事實欄附表貳之二編號3 ),係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罪。 ④就97年度鎮民免費公車案部分,被告蘇貴美借用裕順通運公司之名義、證件投標,係犯交通公司之名義、證件投標(犯罪事實欄附表貳之二編號4 ),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罪。另被告蘇貴美與日光遊覽車公司、大千交通公司、世界聯合通運公司協議不為投標及不為價格之競爭(犯罪事實欄附表貳之二編號4 ),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罪。 ⒏被告林詩惠部分: 被告林詩惠與同案被告蘇貴美等人共同借用隆興旅行社公司、姐妹旅行社公司、吉象旅行社公司、驊邦旅行社公司、太豐旅行社公司、協一旅行社公司等之名義、證件投標,核其所為如犯罪事實欄附表貳之十三之犯行,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罪。 ⒐被告陳麗淑、陳世書部分: 被告陳麗淑、陳世書與同案被告蘇貴美共同借用隆興旅行社公司、姐妹旅行社公司、翔福旅行社公司、詠泰旅行社公司、金環球旅行社公司、吉象旅行社公司、驊邦旅行社公司、太豐旅行社公司、協一旅行社公司等之名義、證件投標,核其所為如犯罪事實欄附表貳之十四、十五之犯行,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罪。 ⒑被告佳欣旅行社公司部分: 被告佳欣旅行社公司之代表人即同案被告蘇貴美及受僱人即同案被告林詩惠、陳麗淑、陳世書等人因執行業務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而犯上開政府採購法之罪,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5 項之罰金。 ⒒被告許琀棋部分: 被告許琀棋容許同案被告蘇貴美借用吉象旅行社公司、驊邦旅行社公司、鴻禧通運公司名義及證件投標,核其所為犯罪事實欄附表貳之二十一犯行,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款後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罪。 ⒓被告羅永發、詹進旺、李潔玲、盧進鎰、丁朝明、陳奕翔、劉美忻、翁炳贊、劉素愛部分: 被告等人分別如犯罪事實欄附表貳之十七、十九、廿四、廿六、廿八、三十、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犯行,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款後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罪。 ⒔被告協一、姐妹、吉象、驊邦、隆興、太豐、連福旅行社公司部分: 被告等公司分別如犯罪事實欄附表貳之十八、二十、廿二、廿五、廿七、廿九、三十一,其等之代表人羅永發、實際負責人詹進旺、代表人許琀琪、實際負責人李潔玲、代表人盧進鎰、代表人丁朝明、代表人陳奕翔等人,分別為上開公司之代表人、代理人,均因執行業務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而犯政府採購法之罪,上開公司均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5 項之罰金。 ⒕被告國鶯通運公司部分: 被告國鶯通運公司之代表人即同案被告蘇貴美及受雇人即同案被告陳淑華因執行業務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而犯上開政府採購法之罪(犯罪事實欄附表貳之三十五),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5 項之罰金。 ⒖被告陳淑華部分: 被告陳淑華與同案被告蘇貴美共同借用泰發交通公司、福圓通運公司、鴻禧通運公司、裕順通運公司等之名義、證件投標,核其所為如犯罪事實欄附表貳之三十六之犯行,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罪及同法第87條第4 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罪。 ⒗被告鴻禧通運公司部分: 被告鴻禧通運公司之代表人即同案被告許琀棋因執行業務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而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犯罪事實欄附表貳之二十三),上開公司均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5 項之罰金。 ⒘被告朱碧珍、陳連振、馬景仲部分: 被告朱碧珍、陳連振、馬景仲容許同案被告蘇貴美分別借用泰發交通公司、福圓通運公司、裕順通運公司之名義及證件投標,核其等所分別為犯罪事實欄附表貳之三十七、三十八、四十犯行,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款後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罪。 ⒙被告福圓通運公司、裕順通運公司部分: 被告福圓通運公司、裕順通運公司之代表人分別為同案被告陳連振、馬景仲,均因執行業務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而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犯罪事實欄附表貳之三十九、四十一犯行),上開公司均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5 項之罰金。 ⒚被告黃培松、林勝利、黃秀逸部分: 被告黃培松、林勝利、黃秀逸等人與同案被告蘇貴美共同以協議之合意,約定日光遊覽車公司、大千交通公司就97年度鎮民免費公車採購案不為投標,另約定世界聯合通運公司不為價格之競爭,核其等所為犯罪事實欄附表貳之四十二、四十四、四十六犯行,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款後段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罪。 ⒛被告日光遊覽車客運公司、大千交通企業公司、世界聯合通運公司部分: 上開公司之代表人分別為同案被告黃培松、林勝利、黃秀逸,均因執行業務以協議之合意,約定日光遊覽車客運公司、大千交通企業公司不為投標,另約定世界聯合通運公司不為價格之競爭而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犯罪事實欄附表貳之四十三、四十五、四十七犯行),上開公司均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5項之罰金。 ㈡連續犯: 被告等人於95年6 月30日以前所為之犯罪行為,均時間緊接,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覆為之,均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依法加重其刑。 ㈢分論併罰: ⒈被告等人於95年7 月1 日以後所為之犯罪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⒉被告蘇貴美及其辯護人雖認:被告經營之佳欣旅行社長年以參加採購投標方式承攬旅遊業務,長期向羅永發、詹進旺、李潔玲、盧進鎰、丁朝明、陳奕翔、劉美忻、翁炳贊、劉素愛等人借用協一、姐妹、吉象、驊邦、隆興、太豐、連福、詠泰、金環球、翔福等旅行社公司之名義、證件投標,被告為經營佳欣旅行社反覆實施多次借牌投標行為,於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且均侵害同一國家法益,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實屬接續之包括一罪。本案起訴書犯罪事實二認定被告自91年至97年4 月間借用上開名義投標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情,與被告另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0424 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於96年6 月15日借用許琀棋經營之驊邦旅行社公司名義及證件投標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情,實屬接續犯之包括一罪,上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本案犯罪事實二、三部分,基於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不受理判決云云。惟查: ①按刑法上所稱之「集合犯」,係指立法者於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即預定有數個同種類行為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客觀上應斟酌法律規範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必然反覆實行之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視該反覆實行之行為是否出於行為人之一個犯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是否為「集合犯」。而刑法上所謂之「接續犯」,則係指行為人以單一之決意,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實施侵害同一法益之數行為,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而言(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513號判決參照)。 ②本案被告蘇貴美等人所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罪;及被告許琀棋等人所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款後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罪。依該等條文之構成要件觀之,尚難憑以認定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時,即已預定該犯當然涵蓋多數反覆實行之借用他人名義、證件行為,此與實務上所承認之集合犯,如刑法第196 條第1 項收集偽造貨幣罪之「收集」、修正前刑法第322 條常業竊盜罪之「以犯……罪為常業」等,即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涵蓋多數反覆實行之行為者,迥然不同,故本案被告無論係借用他人名義、證件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證件等犯行,均非集合犯。③又查被告蘇貴美自91年至96年間之長期間內,分別向羅永發、詹進旺、李潔玲、盧進鎰、丁朝明、陳奕翔、劉美忻、翁炳贊、劉素愛等人借用協一、姐妹、吉象、驊邦、隆興、太豐、連福、詠泰、金環球、翔福等旅行社公司之名義、證件投標之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亦為被告蘇貴美所不否認。因此,被告蘇貴美借用某一家旅行社名義投標,即希望在該標案中以此旅行社作為得標廠商或陪標廠商;反之,某旅行社負責人容許被告蘇貴美借用其名義投標,即容許被告蘇貴美在此一標案中以該旅行社為得標廠商或陪標廠商。從而在每一次標案,被告蘇貴美等人即有一次犯意,不同標案,被告即有不同犯意。且衡諸每次標案相隔時間至少數日,其犯罪時間、地點並非難以分開,每次標案有其明顯的獨立性。雖被告羅永發、詹進旺、李潔玲、盧進鎰、丁朝明、陳奕翔、劉美忻、翁炳贊、劉素愛等人將其等公司之證件資料交由被告蘇貴美保管,並未取回,被告蘇貴美隨時取之參與投標,亦經本院認定如前。然此乃被告間約定或容認如何運用名義、證件投標之問題,與犯罪行為個數之判斷係屬二事。被告羅永發等人將公司證件資料交由蘇貴美保管,即可預見被告蘇貴美會隨時多次使用,自難以此認為被告等僅有一次犯行。否則,被告等人將公司證件資料交由他人保管,隨意他人使用,竟只構成一次犯罪,其餘多次犯行無法追究;反之,被告將證件交付他人,待他人使用後再予索回,待他人下次使用時再行出借之情,反受多次刑罰追訴,其輕重失衡,自不待言。綜上,被告蘇貴美長期間借用他人名義、證件投標,而每次投標以該次標案得標或陪標為目的,故被告等人多次所為附表壹之一所示標案,並非以單一之決意,且時間地點並非密切接近,而各行為有其明顯獨立性,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次投標並非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難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自非接續犯。從而,本院就被告蘇貴美等人每次借用及被告羅永發等人每次容許借用行為,應分論併罰。 ㈣共犯關係: ⒈被告陳佳烜、謝朝靖、詹亦樹、沈學聖、吳玉秋、廖根木、林文烜、陳淑女、翁千惠等人,就犯罪事實壹之圖利佳欣旅社公司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⒉按公務員對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罪,雖係身分犯,然若無身分者與有此身分之公務員,彼此之間有共同圖利自己或他人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按諸刑法第28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3 條之規定,自應論以圖利罪之共同正犯。又公司為法人,公司負責人為自然人,二者在法律上並非同一人格主體,財產權係屬各自獨立。本件已死亡之鄭文煌於鄉長任職期間,若有以「洩漏底價及借牌圍標」違背法令之方式,圖使被告等三人所屬之公司或借牌之公司得標承作系爭工程,並因而獲得不利法益,因得標承作系爭工程者為被告等三人所屬之公司或借牌之公司,並非被告等自然人,該等公司始為被圖利之對象。被告等三人為自然人,雖不具公務員身分,但若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鄭文煌有共同圖利各該得標承作系爭工程之公司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因非係單純處於相互對立之對向關係,而係屬相互一致之共同關係,仍非不可成為圖利罪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7130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蘇貴美取得被告陳佳烜允諾內定由佳欣旅行社公司得標,其等2 人自有共同犯意聯絡;被告蘇貴美再將上情告知被告鄭念益,業據被告鄭念益供述明確〔見97年4月 29日調查局筆錄及本院98年11月27日審判筆錄〕。另被告被告陳佳烜授意被告詹亦樹、黃連春、鄭念益後,其中被告詹亦樹、鄭念益嗣於執行業務時與被告蘇貴美接洽,業據被告蘇貴美、詹亦樹、鄭念益供述在卷,且有通訊監察報告書附卷足憑,被告詹亦樹、鄭念益因此與蘇貴美亦有共同犯意聯絡,堪以認定。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及貪污治罪條例第3 條規定及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告蘇貴美亦與被告陳佳烜、詹亦樹、鄭念益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圖利罪。至於被告黃連春受被告陳佳烜之指示,其等固具有共同犯意聯絡,惟被告黃連春並受被告蘇貴美之指示,本件通訊監察亦查無被告黃連春與被告蘇貴美有何通話紀錄,尚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黃連春與蘇貴美具有共同犯意聯絡。 ⒊被告王來因固有圖利佳欣旅行社公司之犯行,惟無證據足認其與本案何人具有共同犯意聯絡。 ⒋被告蘇貴美、陳麗淑、陳世書、林詩惠等人,就犯罪事實壹之借牌圍標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⒌起訴書雖認被告李潔玲與被告蘇貴美、陳麗淑、林詩惠等人為共犯關係,惟查被告李潔玲係驊邦旅行社公司之業務經理,所犯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證件投標罪,與被告蘇貴美等人所犯借用他人名義證件投標罪,屬對合犯(對向犯)關係,並非共犯關係,被告李潔玲製作參標廠商之投標資料等犯行,係與被告許琀棋有共犯關係。 ⒍被告蘇貴美、陳淑華就犯罪事實貳有關94、96、97年度鎮民免費公車案借牌圍標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⒎被告蘇貴美與黃培松、林勝利、黃秀逸等人就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協議使日光客運公司、大千交通公司就上開採購案均不為投標,世界聯合通運公司雖參標但不為價格之競爭,蘇貴美則給付上開廠商各12萬元以為報酬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 論以共同正犯。 ㈤相關減輕其刑之適用: 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在新臺幣5 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查被告王來因擔任「溪北里辦公處地方建設暨資源回收縣外研習活動」採購案之承辦人,明知佳欣旅行社公司負責人蘇貴美借用連福旅行社公司名義投標,於審標時忽視上開借牌之不法行為,仍讓連福旅行社公司競標,進而得標(犯罪事實欄附表貳之五部分),違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已認定如前。被告王來因違犯該罪並無犯罪所得,且僅於一標案中以不作為方式達到同案被告蘇貴美之目的,情節尚稱輕微,爰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⒉按證人保護法第2 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同法第2 條第1 款規定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為該法所稱之刑事案件。查本案被告黃連春、鄭念益、翁千惠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及其他同案被告之犯罪事實,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同案被告者,且經檢察官事先同意,就其供述所涉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罪,減輕其刑。又刑法第66條規定: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2 分之1 。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3 分之2 。上開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項既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故被告黃連春、鄭念益、翁千惠3 人就犯罪事實欄附表貳之三、四、十一所示犯行,均減輕刑其至3 分之2 。 ⒊按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2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2 項所謂「在偵查中自白者」,係指被告對於自己所為已經構成犯罪要件之事實,在偵查中向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坦白陳述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1862號判決意旨足供參酌。經查:被告黃連春、鄭念益、沈學聖、吳玉秋、廖根木、林文烜、陳淑女、翁千惠均於偵查中自白,故其等分別如犯罪事實欄附表貳之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部分犯行,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就其中被告黃連春、鄭念益、翁千惠3 人,同時符合證人保護法第14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2 項之減輕事由,前者立法目的,乃針對規模龐大、難以查緝之集體性、隱密性犯罪,如幫派組織、走私、販毒、賄選及洗錢等,藉刑罰減免之誘因,使涉案被告勇於供出足以助益於檢察官偵查、追訴犯罪之事證,以有效打擊犯罪,著重查緝他人犯罪。而後者立法目的在於鼓勵被告於偵查初期即自白犯罪,減少浪費司法資源,著重查緝被告本人犯罪,兩者立法目的尚非完全相同,應可同時適用上開2項減輕事由,故被告黃連春、鄭念益、 翁千惠3 人就犯罪事實欄附表貳之三、四、十一所示犯行,依法遞減其刑。 ⒋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經查: ①被告王來因就犯罪事實欄附表貳之五部分犯行,違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因情節尚稱輕微,且無犯罪所得,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 項規定減輕其刑,已如前述。惟上開條文法定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縱減輕其刑,亦應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以上,惟衡諸被告王來因僅於一標案中犯罪,犯罪手段係消極不作為(被告有審標之權責,故忽視借牌之不作為,仍觸犯該罪),且無犯罪所得,若仍科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以上,顯然情輕法重,爰均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②被告黃連春、沈學聖、吳玉秋、廖根木、林文烜、陳淑女、翁千惠就犯罪事實欄附表貳之三、六、七、八、九、十、十一部分犯行,均違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雖被告等人於偵查中均自白,縱減輕其刑,亦應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以上(被告翁千惠另得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減輕其刑,惟其犯罪情節與其他被告相同,應為相同之處理)。惟衡諸被告黃連春雖係行政室主任,惟相關採購事宜均由鄭念益負責執行,且直接受命於被告陳佳烜、詹亦樹,被告黃連春多次受被告陳佳烜責罵因此被動配合;另被告沈學聖、吳玉秋、廖根木、林文烜、陳淑女、翁千惠等人任職於三峽鎮公所,並無採購作業之專業知識,於平常工作之外奉命擔任採購案件之評審委員,因忌憚同案被告即鎮長陳佳烜之權勢,因此配合同案被告鄭念益之指示評審特定廠商,惟其等自身未獲取任何利益,若仍科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以上,顯然情輕法重,爰均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③至於被告鄭念益雖均自始坦認犯行,並供出其他被告之重要犯罪情節,且亦受同案被告陳佳烜之指示犯罪,惟其擔任三峽鎮行政室科員,主管負責採購業務,其長期間違反採購程序,以積極作為圖利佳欣旅行社公司,衡情並無顯可憫恕之情狀,爰不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⒌減刑:本案被告之犯罪時間於96年4 月24日以前者,其中被告陳佳烜、詹亦樹部分,因宣告刑係1 年6 月以上,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規定不予減刑外,其餘部分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應將其宣告刑減為2分之1。 三、科刑部分: ㈠被告陳佳烜部分: 爰審酌被告陳佳烜職司三峽鎮鎮長要職,身為民選地方首長,應廉潔自持,對國家賦予施政之經費,自明瞭來自民脂民膏,不思戮力從公,節省公帑,竟因與蘇貴美之私人情誼,以國家公共經費,圖謀特定廠商之私人利益,對國家資源分配之公平性造成重大而深遠之負面影響,嚴重敗壞官箴,腐蝕國民對於公務員廉潔性之信賴,乃法所難容,且施加壓力於下屬,使三峽鎮公所上下間充斥扭曲文化,實不足取;兼衡其品性、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圖利他人之金額、圖利時間長達5 年多之久、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惟念其自身未獲取財物等一切情狀,蒞庭檢察官當庭具體求處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褫奪公權6 年,稍嫌過重,分別量處如附表貳之一所示之刑,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之規定,併各宣告褫奪公權,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 月,遞奪公權4 年。另末查,被告陳佳烜與蘇貴美等人共同圖利佳欣旅行社公司如附表貳之一所示不法所得,均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 項規定,連帶追繳,並發還臺北縣三峽鎮(現改制為新北市三峽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 ㈡被告詹亦樹部分: 爰審酌被告詹亦樹先後擔任三峽鎮公所民政課課長、主任秘書,位居要職,應瞭解依法行政乃公務員應恪遵之基本原則,竟因長官即鎮長陳佳烜之要求,即同流合污、為虎作倀,未能作為下屬的表率,反而指示採購案件承辦人員鄭念益圖利特定廠商,對國家資源分配之公平性造成重大而深遠之負面影響,嚴重敗壞官箴,腐蝕國民對於公務員廉潔性之信賴,乃法所難容;兼衡其品性、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圖利他人之金額、圖利時間長達5 年多之久、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惟念其自身未獲取財物等一切情狀,蒞庭檢察官當庭具體求處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並褫奪公權5 年,稍嫌過重,分別量處如附表貳之二所示之刑,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之規定,併各宣告褫奪公權,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6 月,遞奪公權3 年。另末查,被告詹亦樹與同案被告陳佳烜、蘇貴美等人共同圖利佳欣旅行社公司如附表貳之一所示不法所得,均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 項規定,連帶追繳,並發還臺北縣三峽鎮(現改制為新北市三峽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㈢被告黃連春、鄭念益、王來因部分: ⒈爰審酌被告黃連春、鄭念益、王來因分別擔任三峽鎮公所行政室主任、課員、助理員,身為三峽鎮公所採購發包事務之主管長官及承辦人員,應瞭解依法行政乃公務員應恪遵之基本原則,竟因長官即鎮長陳佳烜要求,即同流合污、為虎作倀,被告黃連春未能作為下屬的表率,容認被告鄭念益長期間圖利特定廠商。而被告鄭念益自恃與鎮長陳佳烜關係良好,逾越本分、為所欲為,對國家資源分配之公平性造成重大而深遠之負面影響,嚴重敗壞官箴,腐蝕國民對於公務員廉潔性之信賴,乃法所難容;兼衡其等品性、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鄭念益扮演主導角色、圖利他人之金額數目、被告王來因僅參與一件之程度、被告黃連春、鄭念益圖利時間長達5 年多之久,惡性不輕,惟念其等因長官鎮長陳佳烜施以壓力,忌憚陳佳烜之責罵,始配合圖利犯行;又被告黃連春、鄭念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認全部犯行之態度,經檢察官同意供述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使檢察官得以追訴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又被告3 人自身未獲取財物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貳之三、四、五所示之刑,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之規定,併各宣告褫奪公權。 ⒉又被告黃連春、鄭念益就附表貳之三、四所示犯行,其中附表壹之一編號242 以前者,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雖所犯均係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之罪,不在減刑之列,但因分別宣告未逾1 年6 月有期徒刑,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乃合於減刑要件,爰分別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詳如附表貳之三減刑後之宣告刑),且禠奪公權部分,均依上開減刑條例第14條之規定,依照主刑減刑標準定之即減其2 分之1 ,但期間不得少於1 年,並均就該減刑後之刑與其餘不應減刑之宣告刑,定應執行之刑。末查,被告黃連春、王來因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 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以啟自新。⒊另末查,被告鄭念益與同案被告陳佳烜、詹亦樹、蘇貴美等人共同圖利佳欣旅行社公司如附表貳之一所示不法所得,均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 項規定,連帶追繳,並發還臺北縣三峽鎮(現改制為新北市三峽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 ㈣被告沈學聖、吳玉秋、廖根木、林文烜、陳淑女、翁千惠部分: 爰審酌被告被告沈學聖、吳玉秋、廖根木、林文烜、陳淑女、翁千惠均任職於三峽鎮公所,應瞭解依法行政乃公務員應恪遵之基本原則,竟因被告鄭念益之指示,自認其與長官鎮長陳佳烜等人之關係良好,不敢得罪,即同流合污、為虎作倀,對國家資源分配之公平性造成重大而深遠之負面影響,嚴重敗壞官箴,腐蝕國民對於公務員廉潔性之信賴,乃法所難容;兼衡其等品性、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動接受指示之角色、參與案件之數量、金額,惟念其等公職職務本非採購業務,受命擔任評審委員,因思慮未周,在顧及個人仕途、害怕遭受責罵之情況下,始被動配合圖利犯行;又被告等人於偵查中均坦認犯行,惟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否認犯行之態度,其等自身未獲取財物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貳之六、七、八、九、十、十一所示之刑,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之規定,併各宣告褫奪公權。其等犯罪時間其中於96年4 月24日以前者,爰分別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並與不予減刑部分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末查,被告沈學聖、吳玉秋、廖根木、林文烜、陳淑女、翁千惠等人因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其等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 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以啟自新。 ㈤被告蘇貴美部分: 爰審酌被告蘇貴美身為旅行社業者,知悉市場公平競爭之基本原則,長期間投標三峽鎮公所承辦之旅遊採購案件,為求增加得標機會,理應加強公司營運狀態、提升旅遊品質,在遵守遊戲規則之前題下與同業進行公平競爭,使人民獲取最大利益;竟憑藉與鎮長陳佳烜之私人情誼,無所不用其極進行檯面下動作,恣意破壞採購規則、無視國家機關公務中立性,惡性嚴重;兼衡其品性、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圖利時間長達5 年多之久、獲利金額頗豐,犯後雖表示認罪,惟對犯行細節多避重就輕之態度等一切情狀,本院認蒞庭檢察官當庭具體求處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之刑度妥適,爰判決如附表貳之十二所示之刑,以示懲儆。㈥被告林詩惠、陳麗淑、陳世書、陳淑華部分: 爰審酌被告林詩惠、陳麗淑、陳世書、陳淑華等人分別受僱於佳欣旅行社公司、國鶯通運公司,明知僱主蘇貴美指示事項違法,仍長期間為之,實不足取;兼衡其等品性、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程度及期間,惟念其等顧及生計、奉命行事,又其等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貳之十三、十四、十五、三十六所示之刑。末查,被告林詩惠、陳麗淑、陳淑華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以啟自新。 ㈦被告羅永發、詹進旺、許琀棋、李潔玲、盧進鎰、丁朝明、陳奕翔、劉美忻、翁炳贊、劉素愛、朱碧珍、陳連振、馬景仲、黃培松、林勝利、黃秀逸部分: 被告羅永發等人與同案被告蘇貴美係同業關係,明知借牌圍標係違法行為,竟基於私人情誼或考量同業相互方便,提供公司名義及證件供他人投標,實不足取;兼衡其等品性、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程度及期間,惟念其等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貳之十三、十四、十五、三十六所示之刑。末查,上開被告等人(被告許琀棋除外)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以啟自新。 ㈧被告佳欣、協一、姐妹、吉象、驊邦、隆興、太豐、連福旅行社公司、國鶯、鴻禧、福圓、裕順、世界聯合通運公司及日光遊覽車客運公司、大千交通企業公司部分: 被告蘇貴美、羅永發、詹進旺、許琀棋、李潔玲、盧進鎰、丁朝明、陳奕翔、劉美忻、翁炳贊、劉素愛、朱碧珍、陳連振、馬景仲、黃培松、林勝利、黃秀逸等人分別係上開公司之代表人或代理人,爰審酌其犯罪情節,分別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5 項之罰金,以示懲儆。 丙、無罪部分: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而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此有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52年度臺上字第1300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壹、旅遊採購圖利及借牌圍標案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陳佳烜自91年3月1日就任三峽鎮鎮長後,蘇貴美憑恃其為陳佳烜舊識,乃向陳佳烜表達欲包攬三峽鎮公所發包之所有旅遊勞務採購案之意,陳佳烜亦予以允諾,其與當時之主任秘書謝朝靖、民政課課長詹亦樹、行政室主任黃連春、行政室採購案承辦人鄭念益均明知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第6 條)、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不容於投標後補正文件圖利特定廠商(第33條)、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第34條第1 項)、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及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第34條第2 項)、不得違法評選、圖利特定廠商(第56條)、廠商不得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第87條第4 項),竟仍共同基於對於主管或監督之政府採購事務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違背上開政府採購法令,由陳佳烜將其上開決意透過謝朝靖轉告詹亦樹、黃連春、鄭念益配合,蘇貴美則代三峽鎮公所先行設計規畫相關旅遊活動行程及製作經費概算表,再交由鄭念益上簽層轉黃連春、詹亦樹、謝朝靖、陳佳烜核章以辦理形式上之採購發包程序,實則內定由蘇貴美之佳欣旅行社承攬;如遇有其他廠商參標,則洩漏該廠商之報價資料與蘇貴美;又如係採購金額超過公告金額之採購案,則將「外聘評選委員」名單,先行交由蘇貴美,使之得以先行圈選熟識之外聘評選委員確保得標,而以上開方式直接圖蘇貴美、佳欣旅行社不法利益。又蘇貴美為確保順利取得標案件,亦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獲取不當利益之概括犯意,向丁朝明、羅永發、盧進鎰、詹進旺、陳奕翔、劉美忻、翁炳贊、劉素愛、許琀棋等人表達借用太豐旅行社、協一旅行社、隆興旅行社、姐妹旅行社、連福旅行社、詠泰旅行社、金環球旅行社、翔福鶯歌公司、吉象旅行社、驊邦旅行社等公司之名義、證件投標;丁朝明、羅永發、盧進鎰、詹進旺、陳奕翔、劉美忻、翁炳贊、劉素愛、許琀棋等人分別係上開旅行社之代表人或代理人或從業人員,亦分別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概括犯意,容許蘇貴美借用上開旅行社之名義、及旅行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交通部旅行業執照、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會員證書、當季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無退票證明文件、旅行業責任保險單暨履約保證保險單等證件參加投標。迨至94年底,臺北縣政府稽核三峽鎮公所旅遊採購業務,發覺佳欣旅行社之得標率過高,乃發文要求三峽鎮公所改以「併案發包,複數決標」方式辦理旅遊採購業務,以杜絕單一廠商得標率過高之弊端,雖承辦人鄭念益曾於94年11 月29 日上簽陳佳烜擬將日後之旅遊採購標案改採臺北縣政府建議之方式辦理,惟陳佳烜為使蘇貴美得以繼續承攬三峽鎮公所發包之旅遊採購案件,仍承前對於監督之政府採購事務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違背前揭政府採購法令,於上開簽呈內批示「照往例辦理」,未准予變更招標方式,鄭念益既明白陳佳烜之心意,為避免再遭臺北縣政府糾正,即要求蘇貴美設法降低佳欣旅行社之得標率,蘇貴美遂自95年起,除仍以前揭代為設計規畫旅遊行程、代製作經費概算表、及借牌投標方式參與三峽鎮公所發包之旅遊採購案之外,另設計以上開借牌投標廠商之名義得標,由蘇貴美指示與其有犯意聯絡之陳麗淑、林詩惠、陳世書、李潔玲製作參標廠商之投標資料、企畫書及標單等文件以參與投標,進而得標,製造佳欣旅行社得標率降低、不同旅行社得標率增加之假象,惟實際上仍係由佳欣旅行社承攬旅遊採購案件,而圖其私人不法之利益。另95年至97年間,三峽鎮公所發包之旅遊採購案,金額未達公告金額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者,多以「公開取得企畫書及估價單,以非複數決標及依最有利標精神得標」之方式決標,依規定須由採購評選委員評選優勝廠商得標後議價,陳佳烜為使蘇貴美獲取不法利益,仍承前對於監督之政府採購事務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指示與其有犯意聯絡之主任秘書詹亦樹指派鎮公所內部渠等可控制之人員擔任採購案評選委員,再於開標現場接受與渠等有犯意聯絡之鄭念益暗示評選特定廠商得標,鄭念益為使佳欣旅行社或蘇貴美事先安排之旅行社確定可以得標,即在各旅遊採購案評選委員會評選時,以手比數字、在白板上書寫之特定廠商名稱上打勾等方式暗示評選委員沈學聖、陳淑女、吳玉秋、林文烜、熊鎮、林清松、游媗妅、黃秀梨、廖根木、魏榮輝、翁千惠、林祈帆等內部評選委員,將該次內定之旅行社評選為優勝廠商,沈學聖、陳淑女、吳玉秋、林文烜、熊鎮、林清松、游媗妅、黃秀梨、廖根木、魏榮輝、翁千惠、林祈帆等內部評選委員均明知應公正辦理評選(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 條)、不得未公正辦理採購(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5 點準用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 條第6 款),且應依據法令,本於專業及良知,公正執行職務,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或關說(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4 點)、訂定、審定評選項目及其配分或權重,不應以有利或不利於特定廠商為目的(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7 點),惟懼於陳佳烜之權勢,且鄭念益為陳佳烜之心腹,若不遵從鄭念益之指示評選特定廠商得標,將遭陳佳烜之責罵,甚或遭受調離現職之處分,竟分別與陳佳烜、詹亦樹、鄭念益共同基於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接受鄭念益之暗示,將特定旅行社評選為得標廠商(各評選委員參與評選之標案名稱請參附表12「標案評選委員名單」)。另96年3 月間,三峽鎮公所10萬元以下之小額旅遊採購案或該所所屬清潔隊、托兒所之旅遊採購案,改由行政室王來因接辦,王來因明知蘇貴美係以借牌投標、借牌得標之不正方式取得標案,仍與詹亦樹、黃連春共同基於對於主管之政府採購事務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明知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而仍違背上開法律規定,於96年5 月間,辦理「溪北里辦公處地方建設暨資源回收縣外研習活動」採購案時,包庇蘇貴美,使其安排之廠商得標。總計自91 年 起至97年4 月止,三峽鎮公所前揭人員以前開方式,直接圖蘇貴美及佳欣旅行社不法利益之旅遊採購案計有309 件,採購金額達117,914,031 元。因認被告謝朝靖、熊鎮、黃秀梨、林清松、游媗妅、魏榮輝、林祈帆等人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1 項4 款之對於主管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罪嫌(另被告陳佳烜、詹亦樹、黃連春、鄭念益、王來因、沈學聖、吳玉秋、廖根木、林文烜、陳淑女、翁千惠、;被告蘇貴美、林詩惠、陳麗淑、陳世書;被告羅永發、李潔玲、詹進旺、許琀棋、盧進鎰、丁朝明、陳奕翔、劉美忻、翁炳贊、劉素愛等人;被告佳欣旅行社、吉象旅行社、驊邦旅行社、協一旅行社、姊妹旅行社、隆興旅行社、太豐旅行社、連福旅行社等人,另行判決如上)。 二、90年11月7 日修正公布施行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5款規定「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 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其規範要件較舊法更為嚴謹,構成要件限制為:(一)、明知違背法令,(二)、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三)、因而獲得利益。其中明定:「明知違背法令」之構成要件,考其立法之目的,無非以公務員之使命,即在謀人民之利益,而我國現行法令之種類及內容繁多,難期一般公務員所能盡知,而勇於任事之公務員反易動輒得咎,導致一般公務員只顧防弊而忽略興利之消極態度,自非人民之福,因而呼應刑法第131 條第1 項規定,以公務員主觀上明知違背法令為構成要件之一。所稱「違背法令」之「法令」,係指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等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產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至其違背法令,是否限於執行職務時所應遵守之法令,抑漫無限制,即一般屬於道德性、抽象性或與職務無直接關係之義務法令亦包括在內,貪污治罪條例雖無明確規定,然依其修正意旨及保障公務員適法之職權行使,當指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所應遵守之法令(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145號判決參照)。 三、被告謝朝靖部分: ㈠被告謝朝靖及其辯護人之答辯意旨(詳本院卷五第50至52頁;本院卷十五): ⒈被告謝朝靖擔任三峽鎮公所主任秘書之期間為自92年2 月14日起至95年8 月2 日止,依起訴書附表13「臺北縣三峽鎮公所91年至97年4 月辦理勞務旅遊採購案件一覽表」之辦理日期,其中案號1 至3 及206 至309 (共計107 件)的決標日期發生於被告任職主任秘書之前與退休之後,換言之,該107 件案子實際上被告不可能參與,既然與被告謝朝靖無涉,則檢察官逕以91年起至97年4 月止,認定三峽鎮公所共計309 件旅遊採購案皆與被告有關,顯與事實不符。此外,依三峽鎮公所的採購流程,被告謝朝靖於任職主任秘書期間內對於決標金額在100 萬元以下之採購案件,無從參與其中之評選過程,從而採購案之金額在100 萬元以下且在被告謝朝靖任職主任秘書期間內所辦理之案件,即案號為4 至40、42至84、87至138 、140 至205 號(共計198 件),自與被告謝朝靖無涉。相對地,決標金額在100 萬元以上者(其採購流程,茲詳述於後),在前揭309 件採購案件中僅有案號41、85、86及139 等4 件(惟其中編號85、86為重複,詳臺北縣三峽鎮公所於98 年 10月12日致鈞院之函文),且其採購流程中之外聘委員名單係由工程員會網路上之名單挑選之,而此挑選過程被告不須參與亦從未參與,因此就此3 個案件,被告謝朝靖並無如起訴書所載將外聘評選委員名單先行交予共同被告蘇貴美之情。綜上,起訴書附表13所列之309 件採購案,扣除非被告任職中之107 件,再扣除決標金額在100 萬元以下之198 件,剩餘3 件皆屬於100 萬元以上者,被告亦不參與外聘評審委員之挑選,從而本案309 件採購案,被告謝朝靖皆無起訴書所指摘有所謂圖利他人之行為。 ⒉決標金額在100 萬元以下之案件,首先由鎮公所內之業務單位撰寫簽呈或由辦理活動單位直接來文申請,並附上簡略活動計畫書被告僅於評審出優勝廠商後,層轉至鎮長核決,被告身為主任秘書,固會有審閱公文並且核章之機會,然而此類公文中尚未有具體之活動內容,亦無任何參標廠商之資訊,因此被告於此時自無從知悉共同被告蘇貴美所經營之佳欣旅行社是否會參標,亦無法知悉任何參標廠商之名稱。前揭簽呈若經鎮長核可同意辦理後,業務單位或行政室提出較具體之「預算表」及「活動內容」等相關資料,以公文層轉至鎮長核定,此時在公文上亦無任何廠商資訊,被告不可能在此時即如檢察官所謂「內定由蘇貴美之佳欣旅行社得標」。 ⒊鎮長核決上開公文後確定預算經費後,行政室即會將前揭欲辦理之活動內容上網公告,使欲參與投標之廠商得以知悉招標活動之相關要求或產品規格,作為評估是否參與投標之依據。又針對100 萬元以下之標案,行政室必須上網公告5 天以上,公告之內容即係依據簽呈上之企畫內容做基礎換言之,簽呈上之企畫內容既然無投標廠商之資訊已如前述,則被告於此時自不會知悉共同被告蘇貴美所經營之佳欣旅行社是否會參標,亦無法知悉任何參標廠商之名稱。 ⒋廠商參標後由鎮公所內之財勞務採購作業小組擔任評審工作,並評選出一家優勝廠商,鎮公所於95年初成立「財勞務採購作業評審小組」後,成員共14人,分別由民政課、社會課、財政課、農業課、行政室之人員組成。被告並非該「財勞務採購作業小組」成員,亦非召集人,故並未參與採購案件之招標及評審過程,對於評審廠商之過程並無所知悉亦無從參與。被告僅於評審小組選出優勝廠商後,代表公所主持開標程序及與優勝廠商進行議價之程序。因此,被告自無可能有所謂內定而指示由佳欣旅行社得標,亦無洩漏參標廠商之報價資料與共同被告蘇貴美之可能,,主持開標程序及與廠商進行議價作業,並未參與其中之評審、招標過程,自無干涉或洩露廠商報價資料予他人之情事。 ⒌前揭財勞務採購作業小組評選出優勝廠商之後,再由被告主持開標,並根據鎮長所核定之底價與該優勝廠商議價,若議價成功,則完成發包;如否,則流標,行政室就會重新上網招標,重複前述之評選程序。被告既為主持開標的人,即同時為議價的人,其縱使於開標當時知悉有哪些廠商投標,亦必須於開標後且有看過會議記錄後始會得知。⒍決標金額在100 萬元以上採購案件,需經過內、外部評選委員程序作業,其外聘評選委員,皆自工程會名單資料庫中挑選,被告並未參與挑選之過程,亦無從事先將外聘委員名單交由蘇貴美先行圈選。再者,檢察官認為三峽鎮公所內,採購金額超過公告金額之採購案,被告「將『外聘評選委員』名單,先行交由蘇貴美,使之得以先行圈選熟識之外聘評選委員確保得標,而以上開方式直接圖蘇貴美、佳欣旅行社不法利益」,惟被告就遴選外聘評選委員過程並未參與,實無起訴書所謂將外聘委員名單交由蘇貴美使之得以先行圈選而確保得標之情。 ㈡經查: ⒈按被告謝朝靖自92年2 月14日起至95年8 月2 日止擔任三峽鎮公所主任秘書,共計3 年6 個月之期間,業據被告於調查局偵訊時供述明確〔見97年度偵字第14145 號偵查卷㈢第350 頁〕。而起訴書附表13「台北縣三峽鎮公所91年至97年4 月辦理勞務旅遊採購案件一覽表」之辦理日期,其中案號1 至3 及206 至309 (共計107 件)的決標日期發生於被告任職主任秘書之前與退休之後,則檢察官逕以三峽鎮自91年起至97年4 月止共計309 件旅遊採購案皆與身為主任秘書之被告謝朝靖有關,尚嫌速斷。又查決標金額在100 萬元以下者,依證人即行政室主任黃連春及課員鄭念益之證述,其處理流程如下:㈠首先由需求單位檢附簡略活動計畫書來文申請或由鎮公所內之業務單位撰寫簽呈申請,層轉至鎮長核決。在此階段需求單位或已委請旅行社製作簡略活動計劃書,然簽呈公文及活動計劃書內均無旅行社之名稱,被告謝朝靖辯稱無以知悉何廠商參與旅遊規劃等語,尚稱合理。㈡在前揭公文層轉之過程中,被告身為主任秘書,固會審閱公文並予核章,然而此類公文中尚無具體之活動內容,亦無任何參標廠商之資訊,被告謝朝靖辯稱於此時無從知悉共同被告蘇貴美所經營之佳欣旅行社公司是否會參標,亦無法知悉任何參標廠商之名稱等語,尚有所據。㈢前揭簽呈若經鎮長核可同意辦理後,業務單位提出較具體之「預算表」及「活動內容」等相關資料,以公文層轉至鎮長核定,被告身為主任秘書雖亦在公文上核章,然此時在公文上並無任何廠商資訊,被告謝朝靖辯稱實不知佳欣旅行社公司是否參標,亦有所據。從而,三峽鎮鎮公所辦理之旅遊採購案在決標前,除非有人指示,否則依公文所檢附之經費預算表及活動計劃書均看不出參標廠商之資料,難認有內定之情事。㈣鎮長核決確定預算經費後,該案即由行政室辦理招標,該室承辦人會擬簽由鎮長核定招標及決標方式,鎮長核定後即辦理上網公告,使欲參與投標之廠商得以知悉招標活動之相關要求或產品規格,作為評估是否參與投標之依據。除非有人指示,否則被告謝朝靖於此時尚無法知悉同案被告蘇貴美所經營之佳欣旅行社是否會參標,亦無法知悉任何參標廠商之名稱。㈤若有廠商參與投標後,該案件才由三峽鎮公所內之「財勞務採購作業評審小組」負責評審,並評選出一家優勝廠商。該「財勞務採購作業評審小組」係於95年1 月17日成立,在此之前遇有採購案件需要評審時,係由行政室主任自各課室挑選評審委員;而95年初成立「財勞務採購作業評審小組」後,成員共14人,分別由民政課、社會課、財政課、農業課、行政室之人員組成,此有證人黃連春於97年4 月29日調查局偵訊、證人林文烜於97年7 月15日於調查局偵訊時證述明確。再衡諸證人鄭念益於98年11月27日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0 萬元以下標案由各科室找14個人固定當評選委員,每個星期二和星期五開標,分二組,如果有人沒來或離職,就會再簽其他人遞補當評選委員,評選委員是由我簽給鎮長核定,100 萬元以上則以各標案來簽等語,是以95年度成立之「財勞務採購作業評審小組」之評審範圍僅針對標案金額100 萬元以下者,且成員固定為14人。由上開評選過程可知,因被告並非該「財勞務採購作業小組」成員,亦非召集人,故未參與採購案件之招標及評審過程,對於評審廠商之過程並無所知悉亦無從參與。因此,除非有人指示,否則難以被告身為主任秘書,曾在相關採購公文核章,即認被告明知有內定由佳欣旅行社得標之情事,亦無證據足認被告謝朝靖有洩漏參標廠商之報價資料與共同被告蘇貴美之情。 ⒉至於被告謝朝靖有無受他人指示旅遊採購案已內定由佳欣旅行社公司之蘇貴美承作乙節,查同案被告黃連春、鄭念益分別擔任三峽鎮公所之行政室主任及課員,負責監督、擔任採購案件之招標作業,其等供述對於本案案情有重要關係,因此於偵查中得檢察官同意,適用證人保護法第14條之規定,其等既可能受有減輕其刑或免除其刑之寬待,衡情應無設詞誣陷他人而虛偽陳述,再自陷涉犯偽證罪之危險,是其等證述之可信性甚高。查證人黃連春於調查局、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受同案被告陳佳烜之指示,已如前述,並未提及受被告謝朝靖之指示。另證人鄭念益於調查局、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受同案被告陳佳烜、詹亦樹之指示,亦如前述,並未提及受被告謝朝靖之指示。綜上,決標金額在100 萬元以下之標案,被告謝朝靖既未參與,亦未受他人指示評選內定廠商,自與被告無涉。因此在被告任職主任秘書期間,惟決標金額在100 萬元以下之標案,即案號為4 至40、42至84、87至138 、140 至205 號(共計198 件),亦應排除在被告涉案之範圍。⒊至於被告謝朝靖任職主任秘書期間,決標金額亦在100 萬元以上者,在前揭309 件採購案件中僅有案號41、85、86及139 等4 件(編號85、86為重複,有台北縣三峽鎮公所於98年10月12日致本院之函文可稽)。查決標金額在100 萬元以上採購案件,需經過內、外部評選委員程序作業,其外聘評選委員,皆由同案被告鄭念益自工程會名單資料庫中挑選,上簽由鎮長即同案被告陳佳烜核可之情,業經證人鄭念益證述明確,且有扣案之旅遊案件資料可稽。可知被告謝朝靖並未參與挑選外部評選委員,且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或與其他被告共同將外聘委員名單交由蘇貴美先行圈選之情。從而就決標金額在100 萬元以上採購案件,被告謝朝靖既未參與挑選評選委員及評選作業,亦未受他人指示評選內定廠商,自難認為被告涉犯圖利罪。 ⒋證人鄭念益於97年5 月5 日調查局偵訊時供稱:我記得謝朝靖自91年底起至93年間擔任主任秘書,鎮長剛上任時就直接交代我,之後所有鎮公所承辦的旅遊採購案,都要交給佳欣旅行社公司之蘇貴美承做,但我不知道鎮長有無跟謝朝靖講,但是確實那段時間都是由佳欣旅行社公司承包的;謝朝靖嗣於93年間想要引進其他旅遊廠商,導致有標案佳欣旅行社公司沒得標,蘇貴美去找鎮長,鎮長因此質問謝朝靖,謝朝靖推說是我找的廠商,我請當時的民政課課長詹亦樹陪同我向鎮長說明,當時有我、詹亦樹及鎮長3 人在場,鎮長當場表示鎮公所的標案就是要給佳欣旅行社公司,其沒有交代更換廠商,誰都不准更換廠商,謝朝靖也是因為這樣下台,由詹亦樹擔任主任秘書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14145 號偵查卷一第5 頁〕。倘被告謝朝靖有圖利佳欣旅行社公司之意思,豈會想要引進其他旅遊廠商而招致鎮長陳佳烜責罵?由此益徵被告謝朝靖並無圖利佳欣旅行社公司之犯行。 ⒌被告謝朝靖身為主任秘書,於評審小組選出優勝廠商後,代表鎮公所與優勝廠商進行議價之程序,業據被告謝朝靖與證人鄭念益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則被告謝朝靖對於非佳欣旅行社公司得標,卻由佳欣旅行社公司職員前來議價,固會有所懷疑,此亦據被告謝朝靖於97年7 月25日調查局人員詢問時供述在卷。惟按90年11月7日修正為「對 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之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除將刑之可罰性限縮在圖私人不法利益外,其犯罪構成要件並以行為人「明知違背法令」為必要,並將圖利罪規定為實害犯。而所謂「違背法令」,依立法理由之說明,該「法令」係指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委辦規則等,對不特定多數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而言。該所謂「明知」,係指須具圖利而違背法令之直接故意,即主觀上有違背法令以積極圖取不法利益之意思,客觀上並將該犯意表現於行為,因而獲得利益為要件。易言之,其違背之法令與圖得利益之間,必須具有相當之關聯性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499號判決參照)。被告謝朝靖係於評審小組選出優勝廠商後,主持議價會議,斯時優勝廠商已經確定,故謝朝靖在事後之議價會議時雖有所懷疑,尚無法進行實質評斷(例如在審標或評選時得進行實質審查而確定是有借牌圍標之情事),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謝朝靖有「明知」違背法令之情事,縱其在可得而知有所懷疑之情況下,在行政處理上有所瑕疵,然尚難遽以認定有圖利犯行。 ⒍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謝朝靖受同案被告鄭念益之指示,而未依其自由意志加以評選,使其所評選之對象獲得較高分數,進而得標之利益,因認其被訴圖利罪之犯罪嫌疑不足。 四、被告熊鎮部分: ㈠被告熊鎮及其辯護人之答辯意旨〔本院卷五第102 、103 頁;本院卷十二〕: ⒈被告熊鎮固曾參與起訴書附表12所列標案之招標評比程序惟因被告對旅遊採購業務並不熟悉,且各標案參與投標廠商所提之企劃書內容大多大同小異,故被告評比時,向來係以參選廠商報價金額之高低為唯一評分標準,本案被告亦係依同一標準,於前揭招標案中,將參選廠商中報價最低者評比為第一,此有被告於各該標案之評比表可稽,實無起訴書所載「與陳佳烜、詹亦樹、鄭念益共同基於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接受鄭念益之暗示,於如附表12所示各該參與評選之標案中,將特定旅行社評選為得標廠商」之行為。⒉被告熊鎮於95年9 月間考取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於96年7 月31日已接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人事派令,斷無如起訴書所載「因懼於陳佳烜之權勢,且鄭念益為陳佳烜之心腹,若不遵從鄭念益之指示評選特定廠商得標,將遭陳佳烜之責罵,甚或遭受調離現職之處分」,而於所參與評選之標案中,接受鄭念益指示,將特定旅行社評選為得標廠商之動機。 ⒊被告熊鎮並非三峽鎮公所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委員,僅係三峽鎮公所為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財勞務採購案件所成立之財勞務採購作業評審小組之成員,並不知悉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等規定,且並未獲得任何代價或利益。 ⒋共同被告鄭念益並未在被告參與評比之「溪北里辦公處地方建設暨資源回收縣外研習活動」及「永館里辦公處龍舟隊縣外研習活動」標案中在場,因上開2 案之開標評審作業係由三峽鎮公所行政室助理員王來因負責承辦,並非同鄭念益,業經同案被告鄭念益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本院99年3 月19日審判筆錄),其既未到場,何來指示被告圖利特定廠商。 ⒌被告為三峽鎮公所農業課課長,業務上與蘇貴美並無任何交集;依三峽鎮公所勞務採購招標流程,採購金額在100 萬元以下之旅遊標案,於開標時,係由行政室進行審標程序,確認投標廠商之資格無誤後,才續由評審委員就符合投標資格之廠商所提供之企劃書進行評比,而評審委員評比後即各自離開,並不知最後係由何廠商得標,後續議價簽約亦與評審委員無涉,即評審委員於評比之過程中,實無從知悉廠商有何借牌投(得標)之情事。再據共同被告蘇貴美證稱伊借牌陪標三峽鎮公所之旅遊標案,除了鄭念益外,並未告訴三峽鎮公所其他人員等語(參見本院98年11月13日審理筆錄第17頁),以及共同被告鄭念益證稱伊沒有向委員明白表示蘇貴美圍標等語(參見本院98年12月11日審判筆錄第6 頁),可知有關蘇貴美借牌陪標及得標之事,蘇貴美及鄭念益均未透露給評審委員知悉。從而被告實不知亦無從得知共同被告蘇貴美係以借牌投標、借牌得標方式取得標案,亦不知蘇貴美以企劃書製作較為精美之方式暗示欲得標之廠商,亦未曾於招標前與蘇貴美商議由其得標。 ㈡經查: ⒈被告熊鎮於97年7月15日調查局偵訊時供稱:(提示「96 年度春季老人福利公益活動」及「台北縣義勇消防總隊三峽分隊縣外研習活動」採購卷影本2 份)我印象中沒有受到任何人的指示評選特定廠商優勝,我是以價格高低及企劃書製作精美的程度作為評分的標準,投標價格較低及企劃書製作較精美者,評分就較高,前述2 項購案得標廠商協一旅行社及佳欣旅行社的投標價格都是最低,而且企劃書也是製作最精美的,所以我才會評分這2 家為第1 名,至於其他評選委員的評選情形我則不清楚。我是依照書面評審,並不知道同案被告鄭念益與蘇貴美有協議護航之事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14145 號偵查卷二第732 至734 頁〕。是被告熊鎮於調查局人員初次詢問時即堅決否認有何圖利犯行。 ⒉被告熊鎮於97年7 月15日檢察官訊問時先則供稱:我不清楚三峽鎮公所辦理旅遊採購案有借牌圍標之情事;(問:在你擔任評審委員期間,是否有人事先暗示要由那家廠商得標?)我沒有印象。惟其隨即供承:有,鄭念益在會場中所設置白板上之特定廠商旁打勾,這樣我們就知道要評審給那家廠商,其他指示方式我不清楚。(問:鄭念益只是一名行政室課員,為什麼你們評選委員要接受他的暗示?)人在屋簷下,不得不低頭,因為在地方單位能夠擔任一級首長要有薦任資格,考上基層特考後需要3 年內都在原機關服務,不能調動,我擔心不聽話的話,會遭受調動,我的職位隨時會被拔掉,所以我3 年期滿後就趕快調離三峽鎮公所,因為鎮長蠻兇的,倘不照鄭念益指示,會受到來自鎮長的壓力。根據傳聞鄭念益算是鎮長的心腹,所以我認為聽鄭念益的指示比較安全,才不會挨罵,才不會不會被調動,我沒有直接受到鎮長跟主秘的壓力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14145 號偵查卷二第741 至742 頁〕。依上開筆錄所載,被告熊鎮於檢察官訊問時上一句仍否認犯行,下一句即坦承犯行,其間似漏載其他對話,從而上開偵訊筆錄容有可議之處,仍應探究有無其他證據資料以證其實。 ⒊被告熊鎮被訴違反圖利罪之起訴書附表十二之4 件旅遊採購案,被告均將參選廠商中報價最低者評比為第一,此有各該標案之評比表可稽,此與被告於調查局供稱其以價格高低及企劃書製作精美的程度作為評分的標準之情相符。是被告熊鎮於調查局供述之內容,應可採信。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熊鎮受同案被告鄭念益之指示而影響其原有之判斷。 ⒋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熊鎮受同案被告鄭念益之指示,而未依其自由意志加以評選,使其所評選之對 象獲得較高分數,進而得標之利益,因認其被訴圖利罪之犯罪嫌疑不足。 五、被告黃秀梨部分: ㈠被告黃秀梨及其辯護人之答辯意旨〔詳本院卷五第162 、 163 頁;本院卷十三〕: ⒈關於採購案件評審委員之選任,由同案被告鄭念益選定各科室2 至3 名,簽由鎮長核定,業經證人鄭念益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98年11月27日審判筆錄),故起訴書稱由被告陳佳烜指示被告詹亦樹指派鎮公所內部可控制之人擔任,與事實有違。 ⒉同案被告鄭念益於法院羈押庭供稱:詹亦樹的意思除了里的社團旅遊補助款外,鎮公所的業務均由佳欣旅行社公司來做(見96年度他字第569 號偵查卷第269 頁)。縱使被告鄭念益受有上級壓力,關於里的社團旅遊部分,鎮長及詹亦樹並未指示由佳欣旅行社公司得標,則起訴書所指被告擔任評選委員之253 、256 、266 、275 、281 、292 、293 號之採購案件,起訴書所載被告鄭念益、詹亦樹受指示而暗示由佳欣公司得標之情事即不存在,被告自無圖利之犯行。 ⒊評選委員並未受過專業採購訓練,且由企畫書內容無法知悉有何圍標之情事,同案被告鄭念益亦未告知圍標之事,業據證人鄭念益於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98年12月11日審判筆錄)。同案被告鄭念益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有暗示評選委員評選特定廠商,然依同案被告蘇貴美證稱沒有必要在開標前指示鄭念益等語;又同案被告鄭念益亦證稱:我也認為沒有必要... 開標前臨時決定給另一家得標才會如此做... 無法確認那些評審有依指示給特定廠商得標等語(均見本院98年12月11日審判筆錄)。是同案被告鄭念益是否有暗示評審評選特定廠商,即有疑問,縱使有暗示,並非每一個標案均有暗示,亦無每一個評審均受影響。⒋至於案號262 「九十六年度各理環保義工工作人員境外資源回收觀摩研習活動」之採購案件,尚有4 名外聘委員,其中有7 名評審選吉象公司為第一,超過內聘委員,可知無論內外部評審多評定吉象公司為第一,其在客觀上屬適合之廠商,何來圖利之情?從而,被告黃秀梨擔任相關採購案件評審委員時,均係依據所得掌握之各廠商投標資料以實績、經驗及企畫書內容等項目為客觀評選,並非受指示做成評選,黃秀梨並未與蘇貴美熟識,而依據投標文件內容,實無法從知悉投標廠商有何涉及圍標或借牌投標之情形,亦無從知悉相關投標廠商與蘇貴美之關係,更無圖利蘇貴美之情事。 ㈡經查: ⒈被告黃秀梨於97年7 月16日調查局偵訊時辯稱:(提示「三峽鎮公所龍埔社區發展協會社區會員縣外研習活動」採購案卷影本乙份)評選委員有我、魏榮輝、楊景龍、沈學聖、陳淑女、游媗妅、廖根木等7 人,我們都給佳欣旅行社優勝,因為評選完就離開現場,誰得標我不清楚。我每次評選時都是依照標案評比表上面的評選項目,來評選廠商企劃書,再予以核分。我們都是個人評個人的,我們也不會去偷看別人的,我只負責自己的部分,我不知道鄭念益有暗示。... (提示「臺北縣義勇消防總隊三峽分隊縣外研習活動」採購案卷影本乙份)評選委員有我、魏榮輝、林文烜、沈學聖、熊鎮、陳淑女、翁千惠等7 人,我們都給佳欣旅行社優勝,因為評選完就離開現場,所以後續誰得標我不清楚。... (提示「96年度各里環保義工工作人員境外資源回收觀摩研習活動」採購案卷影本乙份)內部評選委員有我、黃連春、詹亦樹、吳玉秋及沈學聖等5 人,外聘評選委員有文祖湘、毛正羽、李貽鴻、邱俊銘等4 人,總共9 個人,最後是由吉象旅行社評選為第一。我根據評選表來評分,我們都是個人評個人的,我只負責自己的部分。(問:鄭念益證稱告訴妳等內部評選委員,如果可能的話給2 號一個機會,你們就知道意思了,與妳前述不知道要讓吉象得第一的供述不符,對此妳作何解釋?) 真的沒有這件事。... (提示「96年度里鄰長暨社區理監事聯合講習觀摩活動」採購案卷影本乙份)內部評選委員有我、詹亦樹、黃連春、吳玉秋、沈學勝等5 人,外聘評選委員有連榮寬、李貽鴻、邱俊銘及李青松等4 人,其中李青松委員當天沒有出席,從資料看來最後是由佳欣旅行社評選為第一。我都依據廠商的簡報、企劃書來評分的,並無高層介入之事。(問:鄭念益常用手勢或在白板上的廠商號碼上打勾之方式暗示,是否如此?) 沒有這種事情,我評選時都依據評比表來評分,而且我只專心自己的評選工作,每次評選完我就離開現場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14145 號偵查卷㈡第785 至787 頁〕。其自始於調查局、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時均堅決否認有何不法犯行,前後供述一致,並無變異。 ⒉就同案被告鄭念益以手勢比或在號碼旁打勾之方式,暗示評審委員評定特定廠商為最優廠商乙節,業經證人鄭念益於偵查中、本院審理時及證人吳玉秋、熊鎮、沈學聖、廖根木、陳淑女、林文烜、翁千惠等人於偵查中證述明確,固堪採信。惟證人鄭念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知道佳欣旅行社負責人蘇貴美就三峽鎮公所之旅遊採購案有圍標之情形,圍標廠商會將欲得標廠商之企劃書製作較為精美,我和評審委員一看就知道要投給何廠商,這是我自己認為的。評審委員大部分是陸陸續續到場,簽名後領取廠商之企劃書,從企劃書內容無法判斷是否有人圍標,我在將企劃書交給評審委員之前,會先填寫廠商資格審查表。現場有委員發問我才比手勢或寫在黑板上,我不確定全部委員都有看到,沒有辦法百分之百確認委員是依照企劃書評分或依照我的指示去評分,只是寫會議記錄的時候,偶而看一下。決標金額在100 萬元以上要當場宣布評選結果,倘在100 萬元以下之案件,評審評分後即各自離開。我知道這些委員都會配合,因為他們自己規劃活動都會找佳欣旅行社,發包完畢之後都順利地旅遊回來。有些廠商沒有報價,它還是可以參與投標,但分數較低等語〔參見本院97年11月27日、12月11日、12月25日審判筆錄〕。可知同案被告鄭念益並非在每件採購案均會暗示,而有暗示之採購案,並非均由鄭念益主動為之,有時係評審委員發問,才會以比手勢或在號碼旁打勾之方式,此時或因評審委員尚未全部到場,或僅提問之委員看到,並非所有評審委員均有看見鄭念益之暗示。被告黃秀梨辯稱不知鄭念益有暗示行為,有其可能性,並無證據足認被告黃秀梨確有看見鄭念益之暗示行為,自難以同案被告鄭念益有暗示之行為,即認被告黃秀梨確有看見。再者,縱使被告黃秀梨有看見同案被告鄭念益之暗示行為,惟證人鄭念益證稱蘇貴美通常將得標廠商之企劃書做得較精美等語,已如前述,則評選委員依據廠商企劃書內容評分,所評選第一的廠商恰與蘇貴美、鄭念益內定之廠商相同,實不足奇。換言之,被告黃秀梨評選結果與同案被告鄭念益之暗示並無因果關係,自難因此遽認被告黃秀梨有圖利之犯行。 ⒊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黃秀梨受同案被告鄭念益之指示,而未依其自由意志加以評選,使其所評選之對象獲得較高分數,進而得標之利益,因認其被訴圖利罪之犯罪嫌疑不足。 六、被告林清松部分: ㈠被告林清松及其辯護人之辯護意旨〔詳見本院卷五第16、17頁;本院卷十四〕: ⒈被告林清松係自95年1 月起始擔任三峽鎮公所托兒所所長,並於行政室以書面方式通知被告擔任採購案之評選委員,或臨時以電話方式通知被告前往評選時,被告參與評選作業。而關於應評選之案件,均係當日至評選現場,承辦人員將廠商之企劃書及評分表交由被告後,被告始知當日應評選之案件為何,被告係依照評分表上所列之評分項目及廠商之企劃書進行評分,且於評選完後即離開現場,從不知每次評選結果為何。 ⒉被告係於評分當日始知應評選之採購案件為何,且對於參與評選之廠商一無所知,被告與其他共同被告並無圖利他人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 ⒊按「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貪污治罪條例第6 絛第1 項第4 款固定有明文。惟細繹其構成要件,客觀上行為人之行為需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且主觀上應有藉由執行或監督公務而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不法利益之意圖,明知違背法令始得構成本罪。經查,被被告係擔任托兒所所長,僅係臨時奉命擔任評選委員,有關採購事項非屬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被告依照行政室所交付之廠商企劃書為客觀之評分,並無任何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之行為;得標之廠商所獲得之利益,應係其執行勞務所獲得之報酬,應非不法利益;又被告與參與投標之廠商、得標廠商均不認識,無任何情誼,而無任何圖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之意圖或動機;被告係臨時擔任評選委員,對於評選規則等相關規範一無所知,主觀上並無明知違背法令之情節。 ⒋被告確係依企劃書,本於自己之判斷為評選之事實,由被告就每件評選案件之評分表所示之評分分數及評選結果,對照廠商之企劃書即得證實。 ㈡經查: ⒈被告林清松於97年7 月16日調查局人員詢問時雖自承有看見同案被告鄭念益之暗示行為,並聽從其指示等語。惟其供述:這2 件標案分別為「三峽鎮老人會97年度春季老 人福利公益活動」及「本鎮97年度參觀國家重大建設暨村里自治業務縣外研習活動」,我都是評選委員,都有參與評分。這2 件標案評分前,鄭念益都有暗示我們,要給1 號得標,我心裡雖然覺得不對,也很想抗拒,但迫於形勢壓力,還是有配合他們的評選作業。... 鄭念益只是鎮公所行政室的總務,負責相關購案的開標作業,不過他會暗示我們,指定特定廠商得標,並不只是他個人的意思,應該是鎮長陳佳烜指示他這樣做的,如果我們違背他的意思,就會得罪鎮長陳佳烜,但我為了保護自己,只做了最低程度的配合。... (問:你為了不得罪鎮長陳佳烜,只做了最低程度的配合,其意義為何?)在「三峽鎮老人會97年度春季老人福利公益活動」案中,只有佳欣、驊邦2 家旅行社參標,我都給他們75分,另外在「本鎮97年度參觀國家重大建設暨村里自治業務縣外研習活動」案中,只有吉象旅行社1 家業者投標,但我也只評給他79分,這些分數都不高,就表示我不是很願意他們這樣評分的。... (問:既然你不是很願意配合他們這樣評選,為何不將他們所指定的得標廠商,評分在70分以下?)我認為打太低分的話,就會讓鎮長陳佳烜難看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 14145 號偵查卷㈡第746 至748 頁〕。經本院調閱上開「三峽鎮老人會97年度春季老人福利公益活動」(附表壹之一編號301 號)及「三峽鎮97年度參觀國家重大建設暨村里自治業務縣外研習活動40人」( 附表壹之一編號305號 )旅遊採購案卷宗屬實,被告之供述堪以採信。 ⒉經細譯被告前開供述,可知被告林清松為避免得罪鎮長陳佳烜,評選時為「最低程度之配合」,就「三峽鎮97年度參觀國家重大建設暨村里自治業務縣外研習活動40人」案中,因僅有1 家旅行社,此部分固無給予特別利益之問題,應未涉及圖利之問題;另就「三峽鎮老人會97年度春季老人福利公益活動」案,被告林清松雖受同案被告鄭念益之影響給予參標2 家旅行社相同分數,然評分涉及評審委員主觀上之認知,該案2 家旅行社獲得相同分數,實難以查知被告林清松究係給予何家旅行社利益。是被告林清松目的僅為避免長官之責難而為模糊之評分,此舉在主觀上尚無圖利他人之意思,客觀上亦無圖利之結果產生,自難遽認成立圖利犯行。上開2 案雖未經檢察官起訴(參見起訴書附表十二),然被告林清松依據上開方式評審,且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在起訴書附表十二之案件中有圖利佳欣旅行社公司及蘇貴美之犯行。 ⒊就「三峽里辦公處觀光推動及環保工作縣外研習活動」(附表壹之一編號254 ),有隆興及協一2 家旅行社公司投標,於96年5 月28日進行評審,評審委員共7 人,僅被告林清松評選協一旅行社第一,其餘6 名評審均評選隆興旅行社第一,三峽鎮公所嗣與隆興旅行社議價後,由該核閱屬實。上開評審結果,雖無法推論其他6 名評審均受鄭念益之影響而評分,然倘鄭念益確有暗示,被告林清松豈會評選協一旅行社為第1 ,由此亦可推論被告林清松未依同案被告鄭念益之暗示進行評選。 ⒋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林清松受同案被告鄭念益之指示,而未依其自由意志加以評選,使其所評選之對象獲得較高分數,進而得標之利益,因認其被訴圖利罪之犯罪嫌疑不足。 七、被告游媗妅部分: ㈠被告游媗妅及其辯護人辯護意旨〔詳本院卷五第177 、178 頁、本院卷六第131 至135 頁、本院卷十三〕: ⒈被告游媗妅係自95年底開始擔任三峽鎮公所採購小組評選委員,被告並非旅遊案件之業務承辦人,所承辦之業務為低收入戶業務,負責辦理弱勢團體補助作業業務。對於所擔任評選之採購案,均依據資料所得到之資訊,例如廠商提供之企劃書及行程安排,依據個人獨立之意思所為判斷,綜合加以評分,並無受他人影響左右自由意願而為評選,甚至圖利特定廠商之情事。 ⒉證人即同案被告鄭念益雖於98年12月25日審理時證稱:社會課游媗妅承辦業務觀摩類之旅遊案件,曾說蘇貴美找過她,告知旅遊案由佳欣公司承攬云云。惟查,被告係於民國88 年 調任至台北縣三峽鎮公所,主要負責兒少、身障者及低收入戶之福利業務,被告並非旅遊案件之業務承辦人,亦未承辦過旅遊案件,自不可能與蘇貴美有接觸。 ⒊被告於95年底開始擔任三峽鎮公所採購小組評選委員時,並未受告知該分組之情形,被告係於接獲開會通知時參與評選,且因被告很少請假,常於其他委員請假時,當天臨時受通知而參與評選,因此由被告參與評選之案件較多。又於進行評選會議時,通常委員係陸續到達會場,於會場內無固定之座位,委員各自評選完就自行離開,因此每位評選委員到達會場之時間及離開時間均不相同等情,亦經證人即共同被告鄭念益、黃連春、沈學聖、林文烜、翁千惠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故縱使共同被告鄭念益有在現場比手勢或為其他暗示,難認評選委員均有看見而受其指示。 ⒋證人即共同被告鄭念益於本院98年12月11日審理時亦證稱並未向委員明白表示蘇貴美圍標、亦未告知蘇貴美說他和鎮長打點好了都由他來做之訊息;另於98年12月25日審理時更稱評選委員是依照企劃書內容來評選,亦足證被告游媗妅係依據企劃書與行程表等進行評分,且係依據自己之自由意思為評選。 ⒌被告係依據評分表上評分項目,就企劃書與行程表等進行評分,且係依據自己之自由意思為評選,其評選為第1 名之廠商有係提出之價格為最低價(標案1 、5 、7 、10、13、14、15),有係只有一家參與廠商(標案8 、9 ),或雖有兩家廠商惟其中一家廠商未報價(標案6 ),以上均足證被告確實係依據企劃書等資料及個人意願評選,而無受影響圖利特定廠商情事。 ㈡經查: ⒈被告游媗妅於97年7 月16日、同年9 月23日調查局偵訊及97年7 月17日、同年9 月23日檢察官訊問時辯稱:我自94年間起擔任三峽鎮社會課課員,從95年底開始擔任100 萬元以下之評審委員。我都是按照評分表上記載評分的項目,參照廠商提供的企畫書及行程安排等內容綜合加以評分,從來沒有指示或暗示我,要將那一家廠商選為第一名。因為我的業務範圍,大部分都是接觸弱勢團體,主要是辦理補助作業,不會去參加旅遊活動,所以不知道旅遊標案有沒有圍標的情形,我也沒有聽說過。... (提示「96年度春季老人福利公益活動」採購案參標廠商企劃書3 份)我會評選給協一旅行社為第一名,因為我對於協一旅行社所安排的行程,整體感覺比較好。我只管評選作業都是按照自己的意思去進行評選,至於其他評選委員如何進行評選,我不清楚,我在評選會場也沒有聽到鄭念益有何指示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14145 號偵查卷㈡第764 至783頁 ;97年度偵字第14145 號偵查卷㈢第410 至414 頁〕。是被告游媗妅於調查局、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自始至終均堅決否認受鄭念益指示之影響而評審特定旅行社為優勝廠商,前後供述一致,並無變異。 ⒉就同案被告鄭念益以手勢比或在號碼旁打勾之方式,暗示評審委員評定特定廠商為最優廠商乙節,業經證人鄭念益於偵查中、本院審理時及證人吳玉秋、熊鎮、沈學聖、廖根木、陳淑女、林文烜、翁千惠等人於偵查中證述明確,固堪採信。惟證人鄭念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知道佳欣旅行社負責人蘇貴美就三峽鎮公所之旅遊採購案有圍標之情形,圍標廠商會將欲得標廠商之企劃書製作較為精美,我和評審委員一看就知道要投給何廠商,這是我自己認為的。評審委員大部分是陸陸續續到場,簽名後領取廠商之企劃書,從企劃書內容無法判斷是否有人圍標,我在將企劃書交給評審委員之前,會先填寫廠商資格審查表。現場有委員發問我才比手勢或寫在黑板上,我不確定全部委員都有看到,沒有辦法百分之百確認委員是依照企劃書評分或依照我的指示去評分,只是寫會議記錄的時候,偶而看一下。決標金額在100 萬元以上要當場宣布評選結果,倘在100 萬元以下之案件,評審評分後即各自離開。我知道這些委員都會配合,因為他們自己規劃活動都會找佳欣旅行社,發包完畢之後都順利地旅遊回來。有些廠商沒有報價,它還是可以參與投標,但分數較低等語〔參見本院97年11月27日、12月11日、12月25日審判筆錄〕。可知同案被告鄭念益並非於每件採購案均會暗示,且有暗示之採購案,並非均由鄭念益主動為之,有時係評審委員發問,才會以比手勢或在號碼旁打勾之方式,此時或因評審委員尚未到場,或僅提問之委員看到,並非所有評審委員均有看見鄭念益之暗示。被告游媗妅辯稱不知鄭念益有暗示行為,自有可能性,並無證據足認被告游媗妅有看見鄭念益之暗示行為,自難以同案被告鄭念益有暗示之行為,即認被告游媗妅確有看見。再者,縱使被告游媗妅有看見同案被告鄭念益之暗示行為,惟證人鄭念益證稱蘇貴美通常將得標廠商之企劃書做得較精美等語,已如前述,則評選委員依據廠商企劃書內容評分,所評選第一的廠商恰與蘇貴美、鄭念益內定之廠商相同,實不足奇。換言之,被告游媗妅評選結果與同案被告鄭念益之暗示並無因果關係,自難因此遽認被告有圖利之犯行。 ⒊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游媗妅受同案被告鄭念益之指示,而未依其自由意志加以評選,使其所評選之對象獲得較高分數,進而得標之利益,因認其被訴圖利罪之犯罪嫌疑不足。 八、被告魏榮輝部分: ㈠被告魏榮輝及其辯護人之答辯意旨〔詳本院卷五第186 至 188 頁;本院卷十四〕: ⒈被告魏榮輝於三峽鎮公所之職務,自91年至96年間屢遭調動。嗣因96年1 月間因三峽鎮公所清潔隊長陳任恩上簽呈,請求由魏榮輝代理為評選委員,故魏榮輝並非固定評選委員,其任評選委員期間為96年1 月至96年10月止。起訴書附表十三所載旅遊採購案,非96年1 月至同年10月間之案件,概與被告魏榮輝無涉。 ⒉被告魏榮輝非因同案被告陳佳烜、詹亦樹之指派而擔任採購案評選委員,乃因原評選委員之一之清潔隊長陳任恩因公務繁忙,無法分身再任評選委員,乃以公文上呈主管請求指派魏榮輝代理其為評選委員之職務,被告就其代理其為評選委員之職務,被告就其代理之評選案件,依其專業及良知、公正執行,未受任何請託或關說,且被告未曾接受鄭念益之暗示而違背專業及良知將特定旅行社評選為得標廠商。 ㈡經查: ⒈被告魏榮輝於97年7 月16日調查局人員詢問時及同年7 月17日檢察官訊問時辯稱:我從95年底至96年十月底擔任評審委員,評審一般都由各課室主管擔住,我是因為當時隊長陳任恩公務繁忙,經簽准才叫我代理擔任評審委員的。在我擔任評選委員期間,沒有接受他人的指示,評選特定廠商使該廠商得標,至於其他評選委員有無接受指示,我不清楚。我會看廠商提出之企劃書,對企劃內容有關住宿、行程、車輛、保險、價錢及公司簡介等進行綜合判斷,也會看廠商的規劃內容是否符合需求單位的地點,因為我沒有看過招標公告,所以我都會到評審現場先問主持人,以瞭解需求單位要去的縣市為何;鄭念益與蘇貴美間通話內容我不知道,我確實只是按照自己的意思來評選而已等語。是被告魏榮輝於調查局、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自始至終均堅決否認受鄭念益指示之影響而評審特定旅行社為優勝廠商,前後供述一致,並無變異。 ⒉就同案被告鄭念益以手勢比或在號碼旁打勾之方式,暗示評審委員評定特定廠商為最優廠商乙節,業經證人鄭念益於偵查中、本院審理時及證人吳玉秋、熊鎮、沈學聖、廖根木、陳淑女、林文烜、翁千惠等人於偵查中證述明確,固堪採信。惟證人鄭念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知道佳欣旅行社負責人蘇貴美就三峽鎮公所之旅遊採購案有圍標之情形,圍標廠商會將欲得標廠商之企劃書製作較為精美,我和評審委員一看就知道要投給何廠商,這是我自己認為的。評審委員大部分是陸陸續續到場,簽名後領取廠商之企劃書,從企劃書內容無法判斷是否有人圍標,我在將企劃書交給評審委員之前,會先填寫廠商資格審查表。現場有委員發問我才比手勢或寫在黑板上,我不確定全部委員都有看到,沒有辦法百分之百確認委員是依照企劃書評分或依照我的指示去評分,只是寫會議記錄的時候,偶而看一下。決標金額在100 萬元以上要當場宣布評選結果,倘在100 萬元以下之案件,評審評分後即各自離開。我知道這些委員都會配合,因為他們自己規劃活動都會找佳欣旅行社,發包完畢之後都順利地旅遊回來。有些廠商沒有報價,它還是可以參與投標,但分數較低等語〔參見本院97年11月27日、12月11日、12月25日審判筆錄〕。可知鄭念益並非每件採購案均會暗示,且有暗示之採購案,並非均由鄭念益主動為之,有時係評審委員發問,才會以比手勢或在號碼旁打勾之方式,此時或因評審委員尚未到場,或僅提問之委員看到,並非所有評審委員均有看見鄭念益之暗示。被告魏榮輝辯稱不知鄭念益有暗示行為,自有可能性,並無證據足認被告魏榮輝有看見鄭念益之暗示行為,自難以同案被告鄭念益有暗示之行為,即認被告魏榮輝有看見。再者,縱使被告魏榮輝有看見同案被告鄭念益之暗示行為,惟證人鄭念益證稱蘇貴美通常將得標廠商之企劃書做得較精美等語,已如前述,則評選委員依據廠商企劃書內容評分,所評選第一的廠商恰與蘇貴美、鄭念益內定之廠商相同,實不足奇。換言之,被告魏榮輝評選結果與同案被告鄭念益之暗示並無因果關係,自難因此遽認被告有圖利之犯行。 ⒊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魏榮輝受同案被告鄭念益之指示,而未依其自由意志加以評選,使其所評選之對象獲得較高分數,進而得標之利益,因認其被訴圖利罪之犯罪嫌疑不足。 九、被告林祈帆部分: ㈠被告林祈帆及其辯護人之答辯意旨〔本院卷五第246 頁;本院卷十五〕: ⒈被告係行政室課員,因遞補詹亦樹升任主任秘書才擔任評審工作,之前完全無任何評選經驗,且直至本案案發時止,被告亦未受到任何評選之教育訓練,被告在辦公室未與相關廠商互動;而證人鄭念益亦證稱被告非採購人員,在本案所列標案前未曾參與評選工作,可見被告根本不知公訴人所稱明知各項評選委員之評選原則,亦不認識任何投標廠商。 ⒉證人蘇貴美審理中證稱其事後亦不會去探詢內部評選委員名單,且其不會與委員是為公務上或私人往來,且蘇貴美僅在公所見過被告,未與被告業務接觸,從未與被告有任何金錢往來,顯見被告更無從有圖利蘇貴美之可能。 ⒊證人蘇貴美於審理中證稱其圍標一事僅告知鄭念益,而找來一齊投標廠商之文件,後來雖由蘇貴美公司代為製作,內容亦無何差別;而據鄭念益稱一百萬元標案開標時,雖廠商有時候會來,惟其在隔壁房間看不到開標過程,可見評選委員評選時亦不會看到廠商而受影響。 ⒋若蘇貴美有借牌圍標之事,鄭念益事先審標時即應予以處理,其明知圍標不處理,亦未告知委員圍標,且稱評選委員無法自企畫書看出借標或圍標之事,而黃連春雖稱知悉圍標,惟亦未告知公所任何人,可見並無證據顯示被告評選時,已知廠商有借牌投標之事。 ⒌證人蘇貴美於98年11月13日審理時證稱:與其他廠商有合作關係,不會事先約定或確定由何家廠商得標,亦無從得知委員會投票給那些廠商,而鄭念益沒有那麼大權利,投標前不會與鄭念益接觸談妥要給特定的廠商得標;且證人蘇貴美借了十多家廠商投標,何家廠商得標對其並無不同,而事實上他們也有未得標之情形,可見被告不可能於評選時受蘇貴美影響,評選予其指定之特定廠商。 ⒍被告擔任三峽鎮公所旅行採購案評選過程中,與其他委員相同,陸續到現場後,依卷內資料公正評選完畢即各自離開,過程中未曾注意或受到其他人暗示給特定廠商;且即使據同案被告鄭念益及黃連春所證,光憑廠商企劃書根本無從判斷有無圍標或借牌之情事,黃連春稱沒有證據能證明其他評審委員是否有看到鄭念益指示;而其他評選委員證詞亦無法確認被告或其他委員之評選有受鄭念益影響。⒎證人鄭念益既稱全三峽鎮公所的人全部都知道旅遊案要給蘇貴美之特定廠商,且評選委員也都知道,並表示稱附表12、13中評選委員中未起訴之人,是因來不到一年不知道云云,惟比對未起訴之評選委員楊景龍,其評選時間比被告還早,且參與評選附表12、13標案,還比其他遭起訴之共同被告多,可見鄭念益證述與事實完全不符,不足採信。 ⒏96年4 月3 日「96年春季老人公益福利活動旅遊採購案」鄭念益稱有指示特定廠商,惟其既稱蘇貴美想要讓其得標的廠商,企劃書會製作比較精美,而評選委員是依照企劃書評選,非依其指示評選,還認為自己暗示是多此一舉,且其無法確認評選委員是否都有依照要給特定廠商得標的方式評選,顯見其謂評選委員評選時受其指示評選,根本不實。 ⒐證人翁千惠雖於99年3 月19日審判中證稱「96年春季老人公益福利活動旅遊採購案」鄭念益有用手比暗示,一則此說法與鄭念益證稱「我告訴每個委員說這件案子由協一得標」「我記得是評選委員是陸陸續續到達,我也是陸陸續續跟他們說」不同;二則其證稱評選時都是坐在第一個位置,沒有看到鄭念益特別暗示其他委員,不能確定被告有受到暗示,故其所述顯無法做為不利被告之證據。 ㈡經查: ⒈被告林祈帆於97年7 月17日調查局偵訊時及檢察官訊問時均辯稱:我自91年間起在行政室工作,負責檔案管理及用印等工作,鎮長陳佳烜是我的公公;我不知道蘇貴美圍標的事,是在公公被司法調查,看報紙才知道此事。... 基本上我會看企劃書製作是否精美、內容優劣情況,另審酌住宿、行程及飲食,還有參標廠商的公司描述內容,還會參考投標的價錢,綜合決定評選的序位及分數。因為在三峽我只知道佳欣旅行社而已,所以如果各家旅行社的企劃內容都不錯的話,我會評給佳欣旅行社比較高的分數,但是如果佳欣旅行社的企劃內容作的比別家差的話,我一樣不會投給佳欣旅行社。... 我真的沒有依照別人的指示來評選,我評選的時候,真的沒有任何人要我評選給特定廠商為優勝廠商,而且我們評選時,每個委員到場的時間並非同時,所以鄭念益有沒有指示別人,我也不清楚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14145號偵查卷二第853至871頁〕。是被 告林祈帆於調查局、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自始至終均堅決否認受鄭念益指示之影響而評審特定旅行社為優勝廠商,前後供述一致,並無變異。 ⒉被告林祈帆於97年7 月17日調查局訊問時,就調查局人員提示「三峽鎮老人會97年度春季老人福利公益活動」及「改善民俗實踐委員會縣外業務研習活動」採購卷宗,對於參標廠商之評分與當初擔任評審委員之評分有所出入,固有被告林祈帆於上開調查局偵訊筆錄及相關案件卷宗可稽。惟被告於供稱:我第一次去評選的時候,因為沒有人告訴我如何評分,所以當時只是隨便翻一翻就評分了,在經過幾次評選之後,我才開始認真評分,所以之前的判斷可能會和現在不一樣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855 頁)。查「改善民俗實踐委員會縣外業務研習活動」就起訴書附表十二被告擔任評審之採購案中,依時間先後順序排列第7, 顯非被告前述第一次評選之情形。然被告林祈帆於97年7 月17日調查局訊問時供稱:經檢視上開3 份企劃書後,我會評選今天旅行社是第1 名,驊邦旅行社是第2 名,太豐旅行社是第3 名,因為太豐旅行社的企劃書做得很不用心,內容很差,所以我不會考慮這家旅行社,而今天旅行社跟驊邦旅行社的企劃書比起來,行程內容比較詳細,所以我會評給今天旅行社比較高的分數等語,與原採購案卷宗顯示被告林祈帆評給驊邦旅行社第1 名、今天旅行社第2 名、太豐旅行社第3 名之情,有所不同,可能是2 次看的感覺不一樣,不過無論如何,我一定會給太豐旅行社第3 名,而驊邦旅行社跟今天旅行社的企劃書做得比較好,第一名就是給其中1 家等語〔見同上筆錄第854 頁〕。衡諸評審委員對於參標廠商之評分,主要依據其所提出之企劃書內容加以判斷,而判斷包含個人喜好之主觀成分,自會隨時間經過而有所修正,其改變倘未偏離正常合理範圍,因評分涉及價值判斷,應尊重評分者的判斷餘地。故被告前後2 次對於太豐旅行社均因企劃書太差而評為第3 名,惟對於前2 名之今天旅行社或太豐旅行社,前後評斷不同,揆諸上開說明,仍屬正常範圍內,尚難因此作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且倘被告受同案被告鄭念益之指示而評審,理應知悉今天旅行社非蘇貴美指定之廠商,其於調查局訊問時豈會評審為第一名?是被告上開所辯,尚有所據。至於「三峽鎮老人會97年度春季老人福利公益活動」乙案,因然前後評選結果差異較大,惟該案係被告林祈帆擔任評審之第1 案,有起訴書附表十二及十三可稽,是被告辯稱因第一次擔任評審時,因無經驗而隨意評分等語,尚未違反常情至巨,亦難以此作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⒊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林祈帆受同案被告鄭念益之指示,而未依其自由意志加以評選,使其所評選之對象獲得較高分數,進而得標之利益,因認其被訴圖利罪之犯罪嫌疑不足。 十、被告陳佳烜、詹亦樹、黃連春、鄭念益及被告蘇貴美、林詩惠、陳麗淑、陳世書、佳欣旅行社公司部分: 按機關依前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其辦理第二次公告者,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 條定有明文。故三峽鎮公所採購案件,其採購金額達100 萬元以上,經採取限制性招標,得與單一廠商進行比價、議價;若採購金額未達100 萬元而採取「公開取得價單或企劃書」方式,未有3 家以上廠商,經首長核准得與單一廠商進行比價、議價,此亦據證人鄭念益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99年2 月5 日審判筆錄〕。因此,附表壹之一編號3 、85、196 、204 、219 、220 、229 、232 、234 、235 、236 、237 、240 、241 、247 、251 、252 、264 、271 、272 、278 、280 、285 、295 、296 、297 、 309 ,因上開規定僅有佳欣旅行社公司與三峽鎮公所進行議價,進而得標。該等標案既無佳欣旅行社公司以外之廠商參標,自無借牌圍牌之情事,三峽鎮公所與佳欣旅行社公司議價,係依據上開法律規定行之,並無違背法令之可言,被告陳佳烜、詹亦樹、黃連春、鄭念益自無違犯圖利罪;另被告蘇貴美、林詩惠、陳麗淑、陳世書、佳欣旅行社公司自無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而其中附表壹之一編號3 、85、196 部分,與其等上開經判決有罪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至於附表壹之一編號204 、 219 、220 、229 、232 、234 、235 、236 、237 、240 、241 、247 、251 、252 、264 、271 、272 、278 、280 、285 、295 、296 、297 則分別為無罪之諭知。 十一、被告沈學聖部分: 被告沈學聖受同案被告鄭念益指示而評審佳欣旅行社或其指定借牌旅行社為優勝廠商,已認定如前,並判決有罪。惟其中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253 「三峽鎮溪北里辦公處地方建設暨資源回收縣外研習活動」採構案之承辦人為同案被告王來因,證人鄭念益證稱其非承辦人之採購案,評審委員評審時其不會到場,故不會進行指示動作等語。衡情同案被告鄭念益既非採購案之承辦人,其未到場,符合常情,且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沈學聖在此標案受同案被告王來因之指示,此部分犯罪嫌疑不足。 十二、被告吳玉秋部分: 被告吳玉秋受同案被告鄭念益指示而評審佳欣旅行社或其指定借牌旅行社為優勝廠商,已認定如前,並判決有罪。惟其中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284 「溪北社區發展協會理監事及義工環保觀摩活動」採構案之承辦人為同案被告王來因,證人鄭念益證稱其非承辦人之採購案,評審委員評審時其不會到場,故不會進行指示動作等語。衡情同案被告鄭念益既非採購案之承辦人,其未到場,符合常情,且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吳玉秋在此標案受同案被告王來因之指示,此部分犯罪嫌疑不足。 十二、被告林文烜部分: 被告林文烜受同案被告鄭念益指示而評審佳欣旅行社或其指定借牌旅行社為優勝廠商,已認定如前,並判決有罪。惟其中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258 「永館里公處龍舟隊縣外研習活動」及編號284 「溪北社區發展協會理監事及義工環保觀摩活動」採構案之承辦人為同案被告王來因,證人鄭念益證稱其非承辦人之採購案,評審委員評審時其不會到場,故不會進行指示動作等語。衡情同案被告鄭念益既非採購案之承辦人,其未到場,符合常情,且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林文烜在此標案受同案被告王來因之指示,此部分犯罪嫌疑不足。 十三、被告陳淑女部分: 被告陳淑女受同案被告鄭念益指示而評審佳欣旅行社或其指定借牌旅行社為優勝廠商,已認定如前,並判決有罪。惟其中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258 「永館里公處龍舟隊縣外研習活動」採構案之承辦人為同案被告王來因,證人鄭念益證稱其非承辦人之採購案,評審委員評審時其不會到場,故不會進行指示動作等語。衡情同案被告鄭念益既非採購案之承辦人,其未到場,符合常情,且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陳淑女在此標案受同案被告王來因之指示,此部分犯罪嫌疑不足。十四、被告翁千惠部分: 被告翁千惠受同案被告鄭念益指示而評審佳欣旅行社或其指定借牌旅行社為優勝廠商,已認定如前,並判決有罪。惟其中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258 「永館里公處龍舟隊縣外研習活動」、284 「溪北社區發展協會理監事及義工環保觀摩活動中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258 「永館里公處龍舟隊縣外研習活」、289 「八張里辦公處龍舟隊縣外觀摩活動」採構案之承辦人為同案被告王來因,證人鄭念益證稱其非承辦人之採購案,評審委員評審時其不會到場,故不會進行指示動作等語。衡情同案被告鄭念益既非採購案之承辦人,其未到場,符合常情,且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翁千惠在此標案受同案被告王來因之指示,此部分犯罪嫌疑不足。 貳、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民間營運案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三峽鎮公所自94年起開辦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民間營運案,件採1 年1 約之方式辦理,其中「94年度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民間營運案」、「95年度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民間營運案」均採「未訂底價最有利標得標」之方式決標,被告陳佳烜為使蘇貴美擔任實際負責人之國鶯通運公司亦能順利得標承作上開營運案件,仍承前對於監督之事務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明知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竟仍違背上開法律規定,於辦理「94年度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民間營運案」勞務採購案發包作業時,先由與其有概括犯意聯絡之主任秘書被告謝朝靖於94年2 月17日簽擬遴選被告謝朝靖、黃連春、詹亦樹、吳玉秋、陳君信等5 人擔任該採購案之內部評選委員,並經被告陳佳烜核可,嗣同年3 月18日該採購案辦理公開評選前,再由被告陳佳烜以字條指示被告黃連春、謝朝靖以口頭指示被告吳玉秋、詹亦樹、陳君信評選國鶯通運公司為優勝廠商,直接圖國鶯通運公司不法利益,因而使該公司獲得不法利益599 萬9,955 元;另於辦理「95年度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民間營運案」勞務採購案發包作業時,仍由被告謝朝靖於95年1 月25日簽擬遴選被告謝朝靖、詹亦樹、黃秀梨、吳玉秋、黃連春等5 人擔任該採購案之內部評選委員,並經被告陳佳烜核可,嗣同年2 月27日該採購案辦理公開評選前,仍由被告陳佳烜以字條指示被告黃連春,謝朝靖以口頭指示被告吳玉秋、詹亦樹、黃秀梨評選國鶯通運公司為優勝廠商,直接圖國鶯通運公司不法利益,因而使該公司獲得不法利益390 萬元。被告詹亦樹、吳玉秋、黃連春、陳君信、黃秀梨等內部評選委員均明知應公正辦理評選(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 條)、不得未公正辦理採購(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5 點準用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 條第6 款),且應依據法令,本於專業及良知,公正執行職務,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或關說(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4 點)、訂定、審定評選項目及其配分或權重,不應以有利或不利於特定廠商為目的(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7 點),惟仍聽從被告陳佳烜、謝朝靖之指示,竟分別與渠等共同基於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評選國鶯通運公司為得標廠商,直接圖該公司不法利益,並因而使該公司獲得前揭利益。因認被告陳佳烜、謝朝靖、黃連春、詹亦樹、吳玉秋、陳君信、黃秀梨等人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對於主管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罪嫌。因認被告陳佳烜、謝朝靖、黃連春、詹亦樹、吳玉秋、陳君信、黃秀梨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對於主管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罪嫌(另被告蘇貴美、陳淑華、朱碧珍、許琀棋、陳連振、馬景仲;被告國鶯通運公司、鴻禧通運公司、福圓通運公司、裕順通運公司、日光遊覽車公司、大千交通公司、世界聯合通運公司,另行判決如上)。 二、經查: ㈠三峽鎮公所辦理94年至97年度鎮民免費公車案之採購過程,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資料分析如下: ⒈94年度鎮民免費公車部分: 三峽鎮公所於93年7 月22日召開研商開辦免公車籌備會,於同年12月17日召開鎮民免費公車行駛路線說明會,委請國鶯通運公司估價14,999,887元,鄭念益於94年1 月6 日簽請臺北縣政府核准是否採行最有利標,台北縣政府於94年2 月1 日以北府採二字第0940000531號函核准採行最有利標。鄭念益於同年2 月16日簽請成立評選委員會,主任秘書謝朝靖推舉外聘及內聘委員,經鎮長同意;鎮公所於同年2 月17日上網公告,預算金額為14,999,887元。參加投標之廠商有頂呱呱通運公司(標價為14,999,887元)、國鶯通運公司、台北汽車客運公司(標價為11,223,680 )、泰發交通公司(標價為14,998,887元),評選委員中僅吳木富評選台北汽車客運公司第一、國鶯通運公司第二,其餘(徐金基、陳嘉欽、汪海鄂、謝朝靖、詹亦樹、黃連春、吳玉秋、陳君信)均評選國鶯通運公司第一、台北汽車客運公司第二。評選後由國鶯通運公司得標,該公司與三峽鎮公所簽約。 ⒉95年度鎮民免費公車部分: 三峽鎮公所委請國鶯通運公司估價為980 萬元,鎮長陳佳烜核定底價為979 萬元,應採何種招標方式,鄭念益於95年1 月19日簽請裁示,謝朝靖原批「請業務課提卓見供參核」,後加註「奉示爰例辦理」;鄭念益於同年1 月22日簽採公開評選、準用最有利標方式。鎮公所95年2 月10日上網公告,採不訂底價最有利標,預算金額為990 萬元,計有日光客運公司、台北客運公司、國鶯通運公司3 家公司競標。內聘委員有謝朝靖、詹亦樹、黃連春、吳玉秋、黃秀梨,外聘委員有徐金基、汪海鄂、陳榮明、楊立奇,95年2月27日評選時有8 人委員出席(徐金基未出席), 其中6 人評選國鶯通運公司第一、台北客運公司第二,另有2 人選台北客運公司第一、國鶯通運公司第二(因僅有影本資料,無法看出委員編號為何人),由國鶯通運公司得標,標價為975 萬元。 ⒊96年度鎮民免費公車部分: 採公開招標方式,預算金額為11,980,800元,底價為11, 796,000 元。共有國鶯通運公司(11,787,984元)、鴻禧公司(11,913,300元)、福圓公司(11,871,768元)競標,由國鶯通運公司得標,決標金額為11,787,984元。 ⒋97年度鎮民免費公車部分: 採公開招標方式,底價為11,950, 000 元。共有國鶯通運公司(11,964456,元)、裕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11,971,992元)、世界聯合通運有限公司(11,979,996元)競標,國鶯公司減價後願以底標承攬得標。 ㈡被告陳佳烜部分: ⒈被告陳佳烜及其辯護人之答辯意旨〔本院卷五第38、39頁;本院卷十四〕: 被告陳佳烜於主觀上並無明知違背法令而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之故意;客觀上,被告確實不知蘇貴美有借牌、圍標之情事,亦不知蘇貴美與鄭念益、黃連春等共同被告有何不法情事,更未指示包括鄭念益、黃連春、詹亦樹、謝朝靖等人從事不法行為,此由本案所有通聯紀錄及其他共同被告、證人等之證詞或供詞僅能證明蘇貴美與鄭念益、黃連春等共同被告交情匪淺,且有利益糾葛、及起訴書所列之不法情事,而不能證明被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於起訴書證據清單所列證人或共同被告之證稱被告有事前指示云云,均僅係推論、臆測之詞,依法無證據能力,更無證明力。被告並無採購等專業,對於標案是否採取「最有利標」,被告並不了解,基於公所內依專業分課、分層負責,被告僅係最後依各課專業判斷建議後核章之人而已。苟設被告真有違背職務圖利自己或他人利益之故意,衡諸一般犯罪型態,均會秘密行之,盡量做到不讓人起疑,豈會笨到明目張膽的讓蘇貴美標下如起訴書所列之標案?緣被告從政多年,始終懷抱著作公德的心情做義工,為鄉鎮付出,不遺餘力,絕無違法圖利自己或他人之故意。 ⒉經查: ①公訴人認為被告陳佳烜就94、95年度免費公車採購案涉犯圖利罪,無非以證人即同案被告黃連春證述陳佳烜以字條指示其評選國鶯通運公司為優勝廠商為據。惟證人黃連春於97年6 月5 日調查局人員詢問時證稱:經我回憶結果,有一次在標案開標前,詳細時間不記得,鎮長陳佳烜找我到鎮長室,向我出示1 張字條,字條內記載有某家廠商的名稱,至於是哪一家廠商,我已經忘記了,因為鎮長認為我比較難配合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14145 號偵查卷㈡第481 頁〕。... (問:你前述鎮長陳佳烜曾在鎮長室內,對你出示載有某家廠商名稱字條之原因為何?除該次出示字條外,陳佳烜尚有無其他明示或暗示得標廠商之行為?)陳佳烜為何出示那一張字條給我看,我不清楚,除那一次出示字條以外,沒有另外明示或暗示得標廠商的行為〔見同上偵查卷第482 頁〕。嗣於97年7 月8 日調查局人員詢問時證稱:(問:鎮長陳佳烜曾出示字條所記載之廠商名稱及案件名稱各為何?)我只記得有佳欣旅行社,當初字條上只有記載「佳欣」2 個字,至於鎮長是不是曾經出示記載其他廠商名稱的字條給我看,我已經忘記了,另外印象中,我只記得鎮長在里鄰長自強活動那個案子,曾經出示佳欣的字條給我看〔見同上偵查卷第596 頁〕。... (問:案號267 「96年度各里環保義工工作人員境外資源回收觀摩研習活動」鎮長陳佳烜有無出示字條指示你評選某家廠商為優勝廠商?)如我前述,我只對鎮長出示佳欣旅行社的字條有印象而已,至於鎮長有無出示過其他旅行社的字條給我看,我不記得了〔見同上偵查卷第597 頁〕。... (問:你投給佳欣公司的陪標廠商吉象旅行社,理應也是依照鎮長陳佳烜給你的字條評選,是否如此?)如前所述,100 萬元以上的標案,鎮長都會親自下字條給我,告訴我要投給誰,一定是有人告訴我要投給吉象,但是我對這件事情鎮長有沒有下字條要我投給吉象,我印象比較模糊〔見同上偵查卷第600 頁〕... 又於97年7 月21日調查局人員詢問時供稱:(問:沈學聖表示96年7 月19日公開評選的「96年度各里環保義工工作人員境外資源回收觀摩研習活動」,你曾向沈學聖表示這個案子鎮長有下紙條給你,你有將紙條出示給他,因當場有外部評選委員在,所以沈學聖當場制止你,是否有此事?)沈學聖講的我記不得了,我可以確定的是這個標案鎮長有下紙條給我,這個標案是鎮長直接指示要我投給誰,但是我現在忘記這家廠商的名稱... 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883 頁〕。嗣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你剛才說這家比較陌生表示你第一次看到這家廠商名稱?)標案太多我記不住,我印象中只有對佳欣比較深刻。(問:類似這種你覺得記不下來,特別寫下來的情形有幾次?)只有這一次等語〔見本院99年3 月5 日審判筆錄〕。由證人黃連春以上證述內容可知,被告陳佳烜下字條指示乙節,證人黃連春原只對佳欣旅行社較有印象,嗣經調查局人員提示沈學聖之供詞,始對被告陳佳烜指示「吉象」旅行社乙事有所記憶,其既證述對「佳欣」有印象,對記憶不清之廠商只有「吉象」,並未提及「國鶯」,則被告陳佳烜是否下紙條指示評選國鶯通運公司,即有可疑,尚難遽以採信。 ②次就證人黃連春下紙條指示評選國鶯通運公司之證詞,其於97年7 月8 日調查局人員詢問時證稱:(問:三峽鎮公所各年度免費公車案,經查均由國鶯公司得標,是否也是經由鎮公所高層指示要給國鶯通運公司得標?)雖然我沒有印象鎮長曾經有跟我寫過字條,但歷年來的案件,顯示鎮長就是要將案件給蘇貴美承辦,所以我也一定會得到訊息要將票投給國鶯通運公司,因為我印象中免費公車的金額很大,蘇貴美都是自己來參與說明會,所以大家看到蘇貴美之後,就知道要投給她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600 頁〕。其證稱對於被告陳佳烜下字條指示評選國鶯通運公司並無印象,與其先前於調查局證述之情節相符。因此,被告於97年8 月21日調查局人員詢問時證稱:我會評選國鶯公司為得標廠商,並非出自我的意願,而是在評選前鎮長陳佳烜透過鎮長室小姐通知我到鎮長辦公室,陳佳烜在鎮長辦公室出示便條紙,該紙條內寫明陳佳烜屬意由國鶯公司為得標廠商,我是依照陳佳烜指示評選國鶯公司為得標廠商,陳佳烜透過便條紙指示我評選指定廠商的方式這並非單一事件,實際上三峽鎮公所在陳佳烜任內只要超過100 萬標案且採最有利標評選方式,都是由陳佳烜指定得標廠商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20403 號偵查卷第16頁〕,與證人先前證述內容差異甚大,容有瑕疵可指,尚難遽以採信。從而,公訴人指訴被告陳佳烜以字條指示同案被告黃連春乙節,在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下,尚難採認。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鄭念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鎮長或主秘謝朝靖是否有指示你94、95年之免費公車採購案要由國鶯通運公司得標,並要你去轉告其他評選委員?)鎮長沒有,謝朝靖也沒有等語〔見98年12月25日審判筆錄〕。衡諸同案被告鄭念益於調查局人員、檢察官詢問及本院審理時,自始均坦承犯行,其希冀適用證人保護法中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當無虛偽證述再犯偽證罪之必要。且證人即同案被告鄭念益對於被告陳佳烜之其他犯行,多為不利於被告陳佳烜之證述,其無迴護被告陳佳烜之動機,是證人鄭念益所述,應堪採信。 ④就94年度鎮民免費公車案部分,承辦人行政室課員即同案被告鄭念益於94年1 月6 日簽擬採行「不訂底價、固定金額總價決標」之最有利標決標方式,並呈報上級機府核准,時任主任秘書之被告謝朝靖簽擬:「一、如擬,陳報縣府核備後依規辦理發包作業。」,被告陳佳烜則批示:「如擬。」,此有附於上開採購案卷宗之簽呈足稽。可知被告亦認同證人鄭念益所擬陳報上級機關核備,而該案嗣經臺北縣政府同意採行最有利標,此有臺北縣政府94年1 月17日北府採二字第0940000276號函在卷可憑。雖然本件案發後檢視94年度鎮民免費公車案採行「不訂底價、固定金額總價決標」之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認為有利於國鶯通運公司,然此方式既經呈報上級機府核准,自難認為被告有何圖利之不法行為。 ⑤被告陳佳烜雖指示詹亦樹、黃連春、鄭念益等人內定佳欣旅行社或其借牌之旅行社為得標廠商之犯行,已如前述,而國鶯通運公司與佳欣旅行社公司之負責人同為被告蘇貴美,此亦為被告陳佳烜所明知。然國鶯通運公司與佳欣旅行社公司具獨立法人人格,參加投標之案件亦不相同,被告陳佳烜對於國鶯通運公司參與鎮民免費公車採購案有無涉犯圖利罪,應視被告陳佳烜在此標案進行過程中有無公訴人起訴之犯罪行為,自難以被告陳佳烜曾指示被告鄭念益等人圖利佳欣旅行社,即推論其亦有圖利國鶯通運公司之犯行。因此,縱使被告陳佳烜主觀上欲使國鶯通運公司得標,亦相信依其影響力會達成其目的,然而在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陳佳烜有何圖利國鶯通運公司之行為下,自難以被告陳佳烜前述業經認定有罪之部分,遽以認定被告陳佳烜亦有圖利國鶯通運公司之犯行。 ㈢被告謝朝靖部分: ⒈被告謝朝靖及其辯護人之答辯意旨〔詳見本院卷五第54、55頁;本院卷十五〕: ①有關94年度免費公車案,承辦人員即行政室課員鄭念益於94年1 月6 日簽呈上載明,本案擬以「不訂底價,固定金額總價決標」之最有利方標決標,被告於該簽呈上批示「如擬,陳報縣府核備後依規辦理發包作業」,足徵所謂發包作業採「未定底價最有利標方式」之決標方式並非由被告提出,被告亦未做任何決定,且被告並認為應陳報三峽鎮公所之上級機關即臺北縣政府核備後,始可辦理發包。嗣三峽鎮公所發文陳報臺北縣政府核准以前開方式辦理招標,並經臺北縣政府核准後方以前開方式辦理招標作業程序,益證被告並未在任何招標方式上有圖利特定廠商之行為至明。 ②就95年度免費公車案,三峽鎮公所民政課於95年1 月18日就所需經費提出簽辦單呈請核示,擬辦內容載有「今奉鈞長口喻調整價金總額為…」,而被告發現共同被告陳佳烜僅以口頭指示調整總價金額,而未見承辦單位就此口頭指示之合法性與否簽註任何意見,乃在公文上批示「動支增加經費科目,另補註」,顯見被告本不認同共同被告陳佳烜口頭指示調整增加金額之舉,方於該份簽辦單上要求承辦單位簽註意見。由此可知,被告並無圖利特定廠商之意圖,亦無與共同被告陳佳烜有起訴書所指之概括犯意聯絡,否則即無需加註要求民政課對增加之經費科目再為補註之意見,此益證被告絕無可能有起訴書所指圖私人不法利益之犯意。 ③嗣證人鄭念益於95年1 月19日提出「發包方式究採公開評選方式?或公開招標方式?詳如說明,簽擬核奪,以利辦理後續招標事宜」之公文簽呈,由於承辦人所簽擬該份公文過於簡略,對於如何辦理公開評選或如何辦理公開招標等過程及法規均付之闕如,故被告乃先於簽呈批示:「請業務課提卓見,供參核」,亦即被告對於95年度免費公車案之招標,究竟應採何種方式辦理,因該份簽呈並未如94年度辦理免費公車案時詳列金額若干、應依照政府採購法何條文辦理等之意見,乃要求承辦單位就應以何種方式辦理發包詳為說明。詎承辦單位仍未提出任何意見,且共同被告陳佳烜又以口頭指示95年度免費公車案之發包方式應依往例辦理,為釐清責任,故被告於該份簽呈上,在原「請業務課提卓見,供參核」之前加上「一、」,並接續簽擬「二、奉示援例辦理」,表明95年度免費公車之發包方式之所以援依94年度之發包方式辦理,係因共同被告陳佳烜之口頭指示,再呈由共同被告陳佳烜核示所致之結果。由此足徵95年度免費公車案之發包方式,其最後決定者並非被告,被告只能奉鎮長之命辦理該年度的發包,唯有鎮長才有最後之決定權。 ④又查三峽鎮公所於95年5 月3 日,召開95年度免費公車案之合約內容協調會,被告擔任該會議主持人,發現得標之國鶯通運公司與三峽鎮公所所欲簽訂之合約內容,每公里價金與原先簽呈內容不符,即每公里多出3 元且有縮減路線、趟次之情,被告認為國鶯通運公司此舉顯不合法,乃於該次會議中與出席人員共同決議仍照原簽內容辦理,並於修正合約內容後再行訂約,足徵被告絕無任何圖利共同被告蘇貴美之犯意,若被告有圖利私人之犯意,又何須開會維持原簽辦之每公里價金33元,而否決國鶯通運公司所提出合約內容之理。 ⑤被告所遴選之內部評選委員,均係與免費公車業務有關之課室主管,且被告僅有建議權,最終係由鎮長決定,實無起訴書所載係為圖國鶯通運公司之不法利益,而任意遴選內聘委員之舉。 ⑥檢察官於起訴書認為被告「指示」三峽鎮公所內聘委員評選國鶯通運公司得標免費公車案,然依證人即同案被告黃連春、黃秀梨、陳君信、詹亦樹等人之證述,被告並未對任何評選委員為任何指示之行為。雖證人吳玉秋於調查局訊問時證稱曾受被告之指示評選國鶯通運公司為優勝廠商,惟其於審判中證稱其評選國鶯通運公司為優勝廠商,乃係依據各家廠商之企畫書及簡報內容,就評分表上之各項評分項目予以判斷所得之結果,並未受任何人指示。且依評分表觀之,同案被告吳玉秋並非一面倒地給予國鶯通運公司在每一項目均獲得最高分,在評分上亦確實依各項目給予各家廠商高低評分,而非毫無標準給分,從而其所證稱對於95年度免費公車案之評選,係依企畫書及簡報依法給予適當評分且未受任何人之指示之證述,實與評分表上呈現之結果相符而顯屬實在。共同被告吳玉秋於97年8 月21日於調查站接受詢問時,證稱共同被告鄭念益於三峽鎮公所辦理94及95年度免費公車招標案時,指示其評選國鶯通運公司為得標廠商,惟此係吳玉秋第二次因本案至調查局接受調查,其因本案第一次至調查局接受詢問係於97年7 月15日,細究吳玉秋第一次接受調查時,對於調查員詢問是否曾受指示評選國鶯通運公司為優勝廠商時,其證稱沒有,亦即係否定之回答,然而當日筆錄僅記載吳玉秋有關旅遊採購案之證述,對於免費公車案之證述全數付之闕如,惟被告辯護人於勘驗當日錄音光碟後發現,吳玉秋事實上不但曾於當日證述有關免費公車案,且否認因受指示而評選國鷹公司。這段對話不但有利於被告,且已經吳玉秋證實未記載於筆錄上,然何以吳玉秋之證述在不到一個月內即截然不同,其原因係吳玉秋於97年8 月21日接受調查局詢問時,已經知道共同被告黃連春之前因本案而被羈押,調查員於當日亦提示黃連春之筆錄與吳玉秋閱讀,告知其有關黃連春已經認罪且共同被告鄭念益證稱共同被告陳佳烜曾親自下紙條指示黃連春及吳玉 秋配合評選國鶯通運公司。吳玉秋雖然心裡不相信陳佳烜會下紙條給黃連春,但是在知悉黃連春已經被羈押之前提下,而且又看了黃連春的筆錄內容,極度擔憂自己會成為下一個被羈押的人,而且其認知共同被告鄭念益及黃連春係因認罪才解除羈押,因此決定說出自己曾受指示藉以避免被羈押。惟吳玉秋因時間久遠無法記憶究竟誰對其指示,然調查員堅持不相信吳玉秋未受指示,因此認為以較有公務往來鄭念益或謝朝靖作為證述曾為指示之人,應該比較能取信調查員,且吳玉秋稍後在檢察官前亦證述前開2 人對其指示,係因調查員指示所為。 ⑦94年度免費公車案經公開評選,結果為9 名評選委員中有8 名評選國鶯通運公司為第一,其中5 名為內部評選委員,3 名為外部評選委員,可見即使僅就外部評選委員而論,亦有超過半數的外部評選委員同意國鶯通運公司為最優廠商;至於95年度免費公車案,公開評選結果為8 名評選委員中有6 名評選國鶯通運公司為第一,其中5 名為內部評選委員,1 名為外部評選委員,而細究其結果,縱使有2 名外部評選委員未將國鶯通運公司列為第一,亦將其列為第二,可見國鶯通運公司之品質具有一定之水平。另94年度及95年度免費公車案之外部評選委員之證詞而依94年度及95年度參與免費公車案評選之外部評選委員汪海鄂、吳木富、徐金基、陳榮明及陳嘉欽於鈞院審理時均證稱,評選過程中,沒有跟其他人交換意見,或者受業務單位之影響而作出評選。而除陳嘉欽以外之評選委員,均稱係依據廠商投標文件之企劃書及簡報內容來評分,從而由該等外部評選委員之證詞可知,在評選當時係依據廠商企劃書以及簡報作為評分之標準而進行公開及公正評選。 ⒉經查: ①被告謝朝靖就三峽鎮公所主辦之旅遊採購案並未受同案被告陳佳烜等人暗示之影響而為評審,已如前述;另就94、95年度鎮民免費公車案部分,其於97年9 月10日調查局偵訊及同日檢察官訊問時供稱:三峽鎮公所94、95年鎮民免費公車招標案是鎮長陳佳烜競選的政見,預算原本是在社會課94年老人福利業務費項下,後來鎮長陳佳烜指示由詹亦樹所屬的民政課來辦理。... 依照慣例由主任秘書擔任評選委員會召集人,內聘委員一般均由鎮公所內課室主管擔任,外聘委員由行政室鄭念益負責簽報名單後,由鎮長決定。... 內聘委員的名單都是陳佳烜決定,我只是推薦名單讓鎮長決定,鎮長不滿意的話可以自己將名單換掉,我並沒有指定的權力,如果沒有剔除,陳佳烜就是滿意,所以沒有剔除。... 94年度鎮民免費公車得標廠商為國鶯通運公司,我是參照案卷評分表,並考量廠商對於外聘委員所提出問題的答案來評選,評選國鶯通運公司為第1 ;95年度鎮民免費公車得標廠商是國鶯通運公司,我也是參考參標廠商對於外聘委員所提出的問題的答案來評選。... 沒有任何人指定由國鶯通運公司得標。... (問:據鄭念益於97年6 月24日在調查局供稱94、95年主導給蘇貴美得標免費公車採購案的是謝朝靖,是否由陳佳烜指示你主導該案?)這是天大的冤枉,我那有可能主導這件事情,該免費公車案所有的過程我都是依照法律流程來處理,我沒有參與內部的討論,包括民政課詹亦樹、鎮長陳佳烜與廠商之間的討論,我都沒有參與。... (問:鄭念益於97年6 月24日在本站供稱「謝朝靖的方式跟詹亦樹一樣,都是從評審委員方面著手,亦即協調內部評選委員,將蘇貴美的國鶯通運公司評選為最優良廠商」,你如何協調內部評選委員?)我沒有去協調內部評選委員,至於詹亦樹怎麼去協調評選委員我不清楚。... (問:另外有無任何人指定其他4 名內聘委員黃連春、詹亦樹、吳玉秋及陳君信評選國鶯通運公司為優勝廠商?)我不知道。... 鎮長陳佳烜沒有脅迫我,也沒有指示我,陳佳烜是否指示鄭念益、黃連春,也不關我的事。如果有人指定特定廠商得標,違背政府採購法圖利特定廠商,我會交政風室處理。... 我沒有向吳玉秋下達指示,鄭念益有無向他們指示,不關我的事,我不知道鄭念益、黃連春、吳玉秋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會做樣的供述。... 鎮民免費公車採購案先前作業我沒有參與,都是由鄭念益、黃連春、詹亦樹、黃連春及鎮長陳佳烜決定,他們如何決定沒有跟我講,所以我不知情,他們都直接向鎮長報告,不會透過我,我主持採購案是依我的職責,我沒有指示他們要評選哪一家廠商,我是憑自己的良知,依照外聘委員的意見做獨立的判斷,我曾經因別的標案,開標的結果不如陳佳烜的意思,被陳佳烜叫進他的辦公室罵了一頓,我因為不願與他們同流,所以就申請退休。該案會決定採用最有利標,是陳佳烜、詹亦樹及鄭念益所決定的,如此可以由陳佳烜屬意的廠商得標,如果採用最低標的方式,就沒有辦法由陳佳烜屬意的廠商得標,另外我也要補充,鎮民免費公車的前置作業包括車輛、路線、站牌的規劃,陳佳烜都不讓我參與,因為陳佳烜把我歸納為不是屬於陳佳烜他一派的人,他怕我洩漏消息給選舉對手知道。... 我可以確定沒有要吳玉秋投給國鶯通運公司,吳玉秋說她是害怕被列為被告才這樣子說的;我只知道蘇貴美是佳欣旅行社的負責人,我不知道蘇貴美也是國鶯通運公司的負責人,到投標當天我才知道蘇貴美是國鶯通運公司的負責人,所以我不可能事先要求吳玉秋投給國鶯通運公司。... 這個案子自始自終我都沒有參與先前作業,都是陳佳烜、詹亦樹及鄭念益他們在主導,包括前置作業、評選的流程和廠商接洽的情形,他們都不讓我知道,也怕我知道,所以我只能依照公文的程序依法辦理,我不是鎮長的人馬,期間曾提出兩次辭呈,鎮長因為擔心我辭職會影響他的選情,所以才不讓我辭職,他連任之後就暗示我自行退休,所以我於95年8 月2 日自三峽鎮公所退休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20403 號偵查卷第96至101 頁〕。是被告謝朝靖就94、95年間鎮民免費公車採購案,先後於調查局偵訊、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均堅決否認有受他人指示影響而評選國鶯通運公司為優勝廠商,前後供述一致,並無變異。 ②公訴人雖認謝朝靖與同案被告陳佳烜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於94年2 月17日簽擬遴選謝朝靖、黃連春、詹亦樹、吳玉秋、陳君信等5 人擔任內部評選委員,並經陳佳 烜核可;另於95年1 月25日簽擬遴選謝朝靖、黃連春、詹亦樹、吳玉秋、黃秀梨等5 人擔任內部評選委員,並經陳佳烜核可;以此內定方式圖利蘇貴美。惟三峽鎮公所承辦之採購案件,採購金額在100 萬元以下者,僅有內部評審委員,採購金額在100 萬元以上者,除有內部評選委員外,另有外部評選委員,而內部評選委員多由三峽鎮公所各課室主管或課員擔任之,業據證人鄭念益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且有附表所載評審委員可稽。而本件94、95年度鎮民免費公車案,採購金額高達約1,000 萬元左右,被告謝朝靖身為主任秘書,簽擬評選委員名單,均挑選各課室主管級官員(謝朝靖為主任秘書、黃連春為行政室主任、詹亦樹為民政課課長、吳玉秋為財政課課長、陳君信為農業課課長、黃秀梨為社會課課長),並未違反往例,亦無不合常理之處。況被告謝朝靖僅為主任秘書,身為鎮長之幕僚長簽擬名單,亦屬正常,且其僅有建議權,最終決定權仍在鎮長,故尚難以此作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③就94年度鎮民免費公車案部分,承辦人行政室課員即同案被告鄭念益於94年1 月6 日簽擬採行「不訂底價、固定金額總價決標」之最有利標決標方式,並呈報上級機府核准,時任主任秘書之被告謝朝靖簽擬:「一、如擬,陳報縣府核備後依規辦理發包作業。」,此有附於上開採購案卷宗之簽呈可稽。可知被告亦認同證人鄭念益所擬陳報上級機關核備,而該案嗣經臺北縣政府同意採行最有利標,此有臺北縣政府94年1 月17日北府採二字第0940000276號函在卷可憑。另就95年度鎮民免費公車案部分,三峽鎮公所民政課於95年1 月18日就所需經費提出簽辦單呈請核示,內容載有「今奉 鈞長口喻調整價金總額為... 」,被告在公文上批示「動支增加經費科目,另補助。」等語,此有附於該案卷宗之簽辦單影本1 份可稽,可知被告謝朝靖辯稱其因發現同案被告即鎮長陳佳烜僅以口頭指示調整總價金額,未見承辦單位就此口頭指示之合法性與否簽註任何意見,於是為如上之批示等語,堪以採信。另承辦人行政室課員即同案被告鄭念益於95年1 月19日簽擬「... 發包方式採公開評選方式?或公開招標方式?詳如說明,簽擬核奪,以利辦理後續招標事宜。」,時任主任秘書之被告謝朝靖簽擬:「一、請業務課提卓見,供參考。」,雖其在下另擬:「二、奉示爰例辦理。」等語,惟參酌上開文字、號碼一、二及被告謝朝靖蓋印位置,被告謝朝靖辯稱其原先僅擬「請業務課提卓見,供參考。」,經鎮長陳佳烜口頭指示,始在上開文字前加註「一、」,並補充「二、奉示爰例辦理。」等語,堪以採信。可知該案招標及決標方式由鎮長陳佳烜決定,而非被告謝朝靖。被告謝朝靖倘與同案被告陳佳烜、鄭念益共同有圖利國鶯通運公司之意思,大可就鎮長陳佳烜以口頭諭知部分不表示意見,另在承辦人鄭念益簽擬應採行公開評選或公開招標方式時,直接簽擬爰例辦理,惟被告仍為符合規定之批示,益徵其未與鄭念益等人共同有圖利國鶯通運公司之意思。 ④公訴人雖認就94年度鎮民免費公車乙案,被告謝朝靖以口頭指示吳玉秋、詹亦樹、陳君信;另就95年度鎮民免費公車乙案,被告謝朝靖以口頭指示吳玉秋、詹亦樹、黃秀梨評選國鶯通運公司為優勝廠商云云。惟證人詹亦樹於調查局人員詢問、檢察官訊問均否認受謝朝靖或他人之指示〔見97年度偵字第20403 號偵查卷第84頁、233 頁〕;另證人黃秀梨於調查局人員詢問、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均否認受謝朝靖或他人之指示〔見97年度偵字第20403 號偵查卷第72、73、235 頁、本院99年3 月26日審判筆錄〕;證人陳君信於調查局人員詢問、檢察官訊問時均否認受謝朝靖或他人之指示〔見97年度偵字第20403 號偵查卷第78至80頁、226 頁〕。至於被告吳玉秋雖於97年8 月21日調查局人員詢問時雖供稱:有關旅遊活動和94、95年度鎮民免費公車招標案,印象中我並沒有被鎮長陳佳烜叫到辦公室要求圈選特定廠商,而且我也不常被陳佳烜叫進辦公室交代需要圈選特定廠商,大部分都是由鄭念益或謝朝靖告知鎮長陳佳烜的指示,另外印象中曾經有其他標案被鎮長陳佳烜叫到辦公室內要求評選特定廠商,當時陳佳烜用張小紙條給我看,印象中好像是刊物招標的事情,但因為時間久遠,詳細過程我記不清楚等語。另於同日檢察官偵查中亦證稱:(問:鄭念益及謝朝靖確實有告知妳要評選國鶯通運公司為優勝廠商,而妳也依照指示評給國鶯公司?)是。(問:他們也告知妳這是鎮長陳佳烜的意思?)是。(問:為何妳願意配合?)我覺得是一種壓力,之前我沒評給他,鎮長就會去罵謝朝靖,謝朝靖之前是我在財政課的課長等語。查證人吳玉秋於97年7 月15日接受調查局人員詢問時之供述,經其辯護人提出錄音譯文顯示調查局人員曾詢問免費公車採構案之相關問題,被告吳玉秋當時否認曾受指示,惟調查局偵訊筆錄就此部分付之闕如,此有錄音譯文及偵訊筆錄附卷可稽,堪認被告吳玉和於97年7 月15日調查局人員初訊時就鎮民免費公車案,即否認受他人指示。對於其後翻異前詞之轉變,證人吳玉秋於本院99年4 月30日審理時證稱:97年7 月15日我初次接受調查局人員詢問,有看見十幾名同事被傳喚;8 月21日我又到臺北縣調查站去接受詢問,這次我只看到黃連春一同被傳喚,當時我知道黃連春因為這個案子被羈押,當天調查員有提示黃連春的筆錄,表示黃連春說鎮長有下紙條給他及我,因為鄭念益說我跟黃連春比較不配合,所以鎮長親自下紙條,黃連春都已經承認了。(問:調查員跟你說黃連春都已經承認了,當時你的認知是什麼?)我認為鎮長不會下紙條給黃連春,黃連春會說鎮長下紙條給他,應該是為了不被羈押,我很擔心自己也被羈押。(問:所以8 月21日那天你是擔心自己被羈押的狀況下才說這樣的話?)是的。(問:你於97年8 月21日在臺北縣調查站偵訊表示鄭念益曾指示你在評選候要選國鶯通運公司,但鄭念益於審理中認罪,卻說沒有指示你,與你的陳述是不相符,有何意見?)因為我說鎮長沒有下紙條給我,調查員不相信,我只是想說如果有人給我指示,可能是鄭念益,我不確定。(問:但是你又說是謝朝靖給你的指示,為何會如此?)我想不出來有人給我指示,我只是想可能給我指示的人選只有鄭念益或謝朝靖,因為我們比較有公務往來,但時間久遠我無法確定,我的印象沒有,但是調查員不相信。(問:也就是說,因為你跟調查員說,鎮長沒有下紙條給你,調查員不相信,你才會跟調查員說可能是鄭念益或是謝朝靖?)是的。(問:你的辯解調查員不相信,為何要說出這二個人名?)因為調查員不相信沒有人指示,我怕一直說沒有,他會把我羈押起來,而我跟他們2 個人比較有公務往來。(問:調查局問完之後移送檢察官覆訊,你在檢察官覆訊時,也說這2 個人給你的指示,原因為何?)因為調查員說,筆錄已經傳真給檢察官看過,你到檢察官那裡只要簡單扼要回答就好。(問:所謂簡單扼要指的是什麼情況?)就是確認調查局筆錄,調查員說檢察官只會問我為何要接受指示,你只要針對這點回答就可以。...(問:你為何擔 心你會被羈押?)黃連春之前也說他什麼都沒有作,就被羈押,覺得他很倒楣。(問:為何你擔心不指證別人會被羈押?)因為已經有人指證鎮長有下紙條給我,而且如果我不承認的話,因為鎮長跟我接觸的次數很少,有沒有下紙條這件事情,我很確信,至於其他人有沒有告訴我,例如鄭念益或是謝朝靖,時間久遠我不敢確定,但是我在評選時是依法評選,並不是有人指示我而影響我評選。(問:你的意思是有可能鄭念益或謝朝靖曾經指示過你,因為時間久遠不敢確定?)因為我們的業務不只評選,還有其他業務。(問:你不擔心你說出被指示,反而會有犯罪嫌疑,反而更有可能被羈押?)我聽說鄭念益跟黃連春都因為認罪才解除羈押。... (問:你於97年8 月21日偵訊筆錄中,檢察官問你「所以鄭念益與謝朝靖確實有告知你要評選國鶯通運公司為優勝廠商,而你也依照指示評選給國鶯通運公司?」你回答是,是否如此?)我不記得鄭念益或謝朝靖有指示。(問:檢察官又問你,「他們也有告知你這是鎮長陳佳烜的意思,你回答是」,你是否如此回答?)是,但我只是做確認調詢筆錄的回答等語〔見本院99年4 月30日審判筆錄〕。查同案被告黃連春於97年4 月29日經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羈押,證人吳玉秋於同年7 月15日初次接受調查局人員詢問,當天證人黃連春並未接受詢問,證人吳玉秋嗣於同年8 月21日再度接受調查局人員詢問,證人黃連春當日亦接受調查局人員詢問,是證人吳玉秋上開所辯尚有所據,尚非虛妄。又證人鄭念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沒有跟吳玉秋說要給國鶯通運公司得標等語〔見本院98年12月25日審判筆錄〕。衡諸證人鄭念益於調查局人員詢問、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自始坦承犯行,其希冀適用證人保護法中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當無虛偽證述再犯偽證罪之必要,是證人鄭念益所述,應堪採信。證人鄭念益未指示證人吳玉秋,證人吳玉秋於偵查中卻自承受證人鄭念益之指示評選國鶯通運公司,其證詞容有瑕疵可指,證人吳玉秋前述調查局人員不相信未受指示,因害怕一再否認會遭羈押,又記憶模糊,於是證述受較與有業務上密切往來之鄭念益、謝朝靖之指示。參諸調查局人員為查緝犯罪,以懷疑態度突破犯嫌人之心防,雖仍屬偵訊技巧範圍,然易使證人害怕遭羈押而為猜測之證述,證人吳玉秋此部分證述,尚符常情,堪以採信。故自難以證人吳玉秋有瑕疵之筆錄,作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㈤被告詹亦樹部分: ⒈詹亦樹及其辯護人之辯護意旨〔參本院卷二第155-156 頁;本院卷十三〕: ①94年、95年免費公車案之內部評選委員並非由被告詹亦樹選定,被告詹亦樹僅係因擔任一級主管而並選為評選委員,根本無權且無能力影響其他委員評選之結果。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謝朝靖雖於偵查中提及被告詹亦樹於辦理免費公車案規劃時,參與甚深,惟察,被告詹亦樹既為94年、95年免費公車案之承辦業務單位主管,對於公車站點、及路線規劃,由民政課整合規劃,實無任何不當之處。 ③有關免費公車案之招標方式,並非由被告詹亦樹決定,而係由同案被告鄭念益所擬簽,被告詹亦樹僅為評選委員之一,實無招標方式之決定權限。 ④被告詹亦樹並未有受到謝朝靖指示而配合特定廠商得標之犯行,業據證人即同案被告謝朝靖證述明確(見本院99年5 月7 日審判筆錄)。另證人即同案被告黃連春、黃秀梨、吳玉秋於本院審理時均證稱並未受到被告詹亦樹指示或請託配合國鶯客運得標(見本院99年2 月26日、3 月26日、4 月30日)。可知各評選委員依據各業者之企畫內容評選,進而選定國鶯公司為最優良廠商,此乃係全體委員公正評選之結果。且全數外部委員汪海鄂、徐金基、吳木富、陳榮明、陳嘉欽等人均證稱其係依據企劃書及簡報公正評選,未受到任何三峽鎮公所人員指示或關說〔見本院99年4 月2 日審判筆錄〕。 ⑤94年、95年免費公車案,本原由「民政課」承辦,並非刻意由社會課轉交民政課承辦,自難認免費公車案之承辦單位係基於特殊考量而定。 ⑥綜上所述,被告詹亦樹於擔任94年、95年免費公車案內部評選委員之過程中,均依法公正評選,從未有受他人指示以配合特定廠商得標之犯行,更未有基於共同犯意而影響其他評選委員評選或招標公正性之犯行,此均有前揭證人之證述可稽,今起訴書雖指稱被告詹亦樹有受同案被告謝朝靖「口頭」之指示配合國鶯客運得標,惟已遭被告謝朝靖證述否認,且其餘評選委員亦證稱未受到人何不當之指示,在未有其他積極證據認定被告涉有犯嫌之前提下,自無由認定被告犯有起訴書所指之犯行。 ⒉經查: ①公訴人雖認被告詹亦樹受同案被告謝朝靖之指示評選國鶯通運公司為優勝廠商云云。惟證人謝朝靖於調查局人員詢問、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均堅決否認有指示被告詹亦樹等評選委員之行為〔見97年度偵字第20403 號偵查卷第97至101 頁、113 頁、99年5 月7 日審判筆錄〕。又證人黃秀梨於調查局人員詢問、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均否認受謝朝靖或他人之指示〔見97年度偵字第20403 號偵查卷第72、73、235 頁、本院99年3 月26日審判筆錄〕。另證人陳君信於調查局人員詢問、檢察官訊問時均否認受謝朝靖或他人之指示〔見97年度偵字第20403 號偵查卷第78至80頁、226 頁〕。可知被告詹亦樹以外之評選委員亦未受謝朝靖之指示,被告所辯尚有所據。 ②證人鄭念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鎮長或主秘謝朝靖是否有指示你94、95年之免費公車採購案要由國鶯通運公司得標,並要你去轉告其他評選委員?)鎮長沒有,謝朝靖也沒有等語〔見98年12月25日審判筆錄〕。衡諸證人鄭念益於調查局人員、檢察官詢問及本院審理時,自始坦承犯行,其希冀適用證人保護法中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當無虛偽證述再犯偽證罪之必要,是證人鄭念益所述,應堪採信。查鄭念益係本案旅遊採購案件之主要承辦人,同案被告陳佳烜、謝朝靖倘欲內定國鶯通運公司為得標廠商,理應指示同案被告鄭念益從中運作,始最有可能達成目的。由同案被告陳佳烜、謝朝靖未指示鄭念益之情觀之,被告謝朝靖未指示被告詹亦樹,符合常理,堪以採信。 ③被告詹亦樹雖知悉同案被告陳佳烜內定由佳欣旅行社公司得標之心意,因而指示鄭念益等人向其他評審委員評審佳欣旅行社或其借牌之旅行社為得標廠商之犯行,已如前述,而國鶯通運公司與佳欣旅行社公司之負責人同為被告蘇 貴美,此亦為被告詹亦樹所明知。然國鶯通運公司與佳欣旅行社公司具獨立法人人格,參加投標之案件亦不相同,被告詹亦樹對於國鶯通運公司參與鎮民免費公車採購案有無涉犯圖利罪,應視被告詹亦樹在此標案進行過程中有無公訴人起訴之犯罪行為,自難以被告詹亦樹曾指示被告鄭念益等人圖利佳欣旅行社,即推論其亦有圖利國鶯通運公司之犯行。因此,縱使被告詹亦樹主觀上欲使國鶯通運公司得標,亦相信依其影響力會達成其目的,然而在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詹亦樹有何圖利國鶯通運公司之行為下,自難以被告詹亦樹前述業經認定有罪之部分,遽以認定被告詹亦樹亦有圖利國鶯通運公司之犯行。 ㈥被告吳玉秋部分: ⒈被告吳玉秋及其辯護人之答辯意旨〔本院卷五第99頁〕:①被告參與三峽鎮公所旅遊招標採購案之評選及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民間營運案之評選時,係根據參與投標廠商所提出之投標相關文件,根據政府採購法有關採購評選之相關規定辦理。當承辦人員通知被告後,被告在處理公務告一段落時,至辦理評選處所,依法進行評選程序。被告評選完後,即回到工作崗位,繼續處理公務。至於評選後得標之情形,被告並不知悉。且被告對於臺北縣政府對於勞務採購稽查報告,建議應採併案發包,複數決標方式辦理,採認同之意見。 ②就94年及95年度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民間營運案部分,被告係根據競標廠商之簡報內容,提出之企畫案內容,大約就營運計畫及分析(占25分)、廠商所具備之專業人力、經驗或實績等資格,以及公司營運負責人、主要工作人員之經驗及能力(占15分)、品保計畫(占15分)、財務計畫的合理性(占10分)、場地規劃(占20分)以及簡報及答詢(占15分),分項評比,評分後再加總計分,決定評分之序位。被告僅就自己參與之評比表依法評比,被告評比前、評比中無法得知其他評選委員之評比序位,因此並無圖利特定廠商之情形。鄭念益於98年12月25日及99年2 月5 日之供述,特別指出94年度 95年度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民間營運案開標前,並沒有告訴吳玉秋要給國鶯通運得標之情事。 ③94年度之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民間營運案,由於國鶯通運公司係由蘇貴美親自參加簡報,加上所提出之書面資料十分詳盡,因此9 名評選委員中,有8 名委員評選2 號國鶯通運公司為第1 名,另1 名委員係將國鶯通運公司評為第2 名,被告亦給國鶯通運公司較高分數,其評分僅差3 號台北汽車客運2 分。95年度之鎮民免費公車委託民間營運案,由於國鶯通運公司已有經營一年之經驗,路線經營十分熟悉,未曾聽聞有負面之評價,且其提供之書面資料及簡報內容均極吸引評選委員,因此8 名評選委員中,有6 名評選委員評選3 號國鶯通運公司為第1 名,而2 號台北汽車客運之價格較國鶯通運公司低,因此就廠商報價組成之合理性項目,吳玉秋給臺北客運公司為15分,給國鶯通運公司為14分,另2 名評選委員將3 號國鶯通運公司評選為第2名,其評分離第1 名 2 號臺北汽車客運分別為1 分及2 分,顯見所有的評選委員均係依據政府採購法之採購評選委員相關規定,給予適當之評分,再將各項評分之結果加總,訂出參與廠商之序位,並無圖利特定廠商之情形。 ⒉經查: ①公訴人認同案被告謝朝靖以口頭指示吳玉秋於「94年度鎮民免費公車採購案」及「95年度鎮民免費公車採購案」,評選國鶯通運公司為優勝廠商云云。惟證人謝朝靖於調查局人員詢問、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均堅決否認有指示被告吳玉秋等評選委員之行為〔見97年度偵字第20403 號偵查卷第97至101 頁、113 頁、99年5 月7 日審判筆錄〕。又證人詹亦樹於調查局人員詢問、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否認受謝朝靖或他人之指示〔見97年度偵字第20403 號偵查卷第84頁、第233 頁〕;證人黃秀梨於調查局人員詢問、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亦均否認受謝朝靖或他人之指示〔見97年度偵字第 20403 號偵查卷第72、73、235 頁、本院99年3 月26日審判筆錄〕。另證人陳君信於調查局人員詢問、檢察官訊問時均否認受謝朝靖或他人之指示〔見97年度偵字第20403 號偵查卷第78至80頁、226 頁〕。由其他評選委員均證稱未受同案被告謝朝靖指示之情觀之,被告吳玉秋辯稱未受謝朝靖之指示,尚有所據。 ②證人鄭念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鎮長或主秘謝朝靖是否有指示你94、95年之免費公車採購案要由國鶯通運公司得標,並要你去轉告其他評選委員?)鎮長沒有,謝朝靖也沒有等語〔見98年12月25日審判筆錄〕。衡諸證人鄭念益於調查局人員、檢察官詢問及本院審理時,自始坦承犯行,其希冀適用證人保護法中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當無虛偽證述再犯偽證罪之必要,是證人鄭念益所述,應堪採信。查鄭念益係本案旅遊採購案件之主要承辦人,同案被告陳佳烜、謝朝靖倘欲內定國鶯通運公司為得標廠商,理應指示同案被告鄭念益從中運作,始最有可能達成目的。由同案被告陳佳烜、謝朝靖未指示鄭念益之情觀之,被告謝朝靖未指示被告吳玉秋,符合常理,堪以採信。 ③被告吳玉秋雖知悉同案被告陳佳烜內定由佳欣旅行社公司得標之心意,因而指示鄭念益等人向其他評審委員評審佳欣旅行社或其借牌之旅行社為得標廠商之犯行,已如前述,而國鶯通運公司與佳欣旅行社公司之負責人同為被告蘇貴美,此亦為被告吳玉秋所明知。然國鶯通運公司與佳欣旅行社公司具獨立法人人格,參加投標之案件亦不相同,被告吳玉秋對於國鶯通運公司參與鎮民免費公車採購案有無涉犯圖利罪,應視被告吳玉秋在此標案進行過程中有無公訴人起訴之犯罪行為,自難以被告吳玉秋曾指示被告鄭念益等人圖利佳欣旅行社,即推論其亦有圖利國鶯通運公司之犯行。因此,縱使被告吳玉秋主觀上欲使國鶯通運公司得標,亦相信依其影響力會達成其目的,然而在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吳玉秋有何圖利國鶯通運公司之行為下,自難以被告吳玉秋前述業經認定有罪之部分,遽以認定被告吳玉秋亦有圖利國鶯通運公司之犯行。 ④至於被告吳玉秋雖於97年8 月21日調查局人員詢問時雖供稱:有關旅遊活動和94、95年度鎮民免費公車招標案,印象中我並沒有被鎮長陳佳烜叫到辦公室要求圈選特定廠商,而且我也不常被陳佳烜叫進辦公室交代需要圈選特定廠商,大部分都是由鄭念益或謝朝靖告知鎮長陳佳烜的指示,另外印象中曾經有其他標案被鎮長陳佳烜叫到辦公室內要求評選特定廠商,當時陳佳烜用張小紙條給我看,印象中好像是刊物招標的事情,但因為時間久遠,詳細過程我記不清楚等語。另於同日檢察官偵查中亦證稱:(問:鄭念益及謝朝靖確實有告知妳要評選國鶯通運公司為優勝廠商,而妳也依照指示評給國鶯公司?) 是。(問:他們也告知妳這是鎮長陳佳烜的意思?)是。(問:為何妳願意配合?)我覺得是一種壓力,之前我沒評給他,鎮長就會去罵謝朝靖,謝朝靖之前是我在財政課的課長等語。惟查被告吳玉秋於上開調查局人員詢問之內容,非但與證人即同案被告謝朝靖、鄭念益所述迴異;且證人鄭念益已自白犯罪,且獲檢察官同意擔任證人保護法所列之證人,其既已明確證述長官陳佳烜、詹亦樹等人犯罪,實無犯偽證罪而為虛偽證述之必要,因此證人吳玉秋於偵查中自承受證人鄭念益之指示評選國鶯通運公司,令人懷疑其供述內容之可信度,容有瑕疵可指。而證人吳玉秋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因調查局人員不相信未受指示,因害怕一再否認會遭羈押,又記憶模糊,於是證述受較與有業務上密切往來之鄭念益、謝朝靖之指示。參諸調查局人員為查緝犯罪,以懷疑態度突破犯嫌人之心防,雖仍屬偵訊技巧範圍,然易使證人害怕遭羈押而為猜測之證述,證人吳玉秋此部分證述,尚符常情,堪以採信。故自難以證人吳玉秋有瑕疵之筆錄,作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㈦被告陳君信部分: ⒈被告陳君信及其辯護人之答辯意旨〔本院卷五第259 、 260 頁;本院卷十二〕: ①同案被告謝朝靖先於調查局供稱:我依外聘委員提問的參考進行評審,沒有任何人指示我等語(97年9 月10日調查筆錄) ,繼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沒有任何人指示我評選特定廠商為優勝;我選定內部委員後,未曾要求或施壓其他內部評選委員評選特定廠商為優勝(見本院99年5 月7 日審理筆錄)。另同案被告黃連春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沒有那麼大的權利以任何方式去影響其他的評選委員,評選特定廠商為最優廠商?」(見本院99年3 月5 日審理筆錄)。而被告詹亦樹於偵查中供稱:鎮長或主秘有無指示其他評選委員我不知道,但我個人沒有接受到鎮長及主秘的指示或暗示等語(見98年1 月15日偵訊筆錄)。又同案被告吳玉秋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無人給予指示等語(見99年4 月30日審理筆錄)。據上各情,本案公訴意旨所指陳佳烜以字條指示黃連春、謝朝靖以口頭指示吳玉秋、詹亦樹、陳君信評選國鶯通運公司為優勝廠商,直接圖國鶯通運公司不法利益各情節,即非可採。況被告鄭念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在調查局說陳佳烜一定會將94年、95年的免費公車交給國鶯通運公司承作云云,係基於自己的判斷。另證稱其在調查局供稱謝朝靖與詹亦樹一樣,都是從評選委員方面著手,亦即協調內部評選委員,將蘇貴美的國鶯公司評選為最優良廠商云云,是我自己的推測。又證稱其於調查局供稱說因為免費公車不能用旅行社來投標,佳欣旅行社就開國鶯通運公司,所以看國鶯通運公司就知道是佳欣旅行社公司的云云,這也是其自己的推斷(以上俱見本院98年12 月25 日審理筆錄)。又證人鄭念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在開標前未經告訴吳玉秋應讓國鶯公司得標等語(見本院99年2 月5 日審理筆錄)。則同案被告吳玉秋於調查局所述受鄭念益指示及謝朝靖告知鎮長指示由國鶯公司得標之情節,已不足信。且同案被告吳玉秋於本院審理時證稱:94年度鎮民免費公車委外營運案,我不知道鎮長有無指示其他評選委員評選特定廠商為優勝;另95年的免費公車因為國鶯通運公司已經營運行駛1 年了,所以鎮長跟佳欣的老闆蘇貴美的關係很好,我認為他會比較屬意由國鶯通運公司得標,我認為其他科室主管也會這麼想,這是你自己的揣測等語(以上俱見本院99年4 月30日審理筆錄)。查被告鄭念益及吳玉秋以上所述既已自承係出於自己之推測,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0 條規定之法理,顯難作為認定94年度鎮民免費公車案內部評選委員被告陳君信等犯罪之證據。 ②復查被告謝朝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94、95年免費公車案依照慣例,由一級主管擔任等語(見本院99年5 月7 日審理筆錄)。且被告鄭念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謝朝靖簽擬時任農業課長之被告陳君信等5 人擔任內部評選委員乙節,與嗣後鎮民免費公車案由何公司得標沒有關係(見本院98年11月27日審理筆錄);亦即謝朝靖之簽擬被告陳君信擔任內部評選委員,非因預謀日後指示被告陳君信評選國鶯通運公司為最優廠商。而94年度鎮民免費公車案外部評選委員汪海鄂、徐金基、陳嘉欽於本院審理時均證稱其等依據廠商提供文件及簡報,就自身專業進行評審,並未與他人交換意見,未受業務單位之影響,亦無廠商透過關係關說(俱見本院99年4 月2 日審理筆錄)。另被告鄭念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如果是我是評審的話,我認為國鶯通運公司最好,因為它是本地的公司,比較瞭解當地需求,依照我的職務專業判斷,內部五名委員全體或大多數也認為國鶯通運公司是最優良的當然可能(見98年12月25日審理筆錄)。 ③至於被告黃連春固供稱被告陳佳烜於三峽鎮民免費公車案有對伊指示云云,並證稱:如果讓我自主意志去評選的話,95年度的免費公車我會投給臺北客運公司等語,語意謂祇在95年度評選時違反其個人之意志而為評選,亦即其於94年度以國鶯通運公司為最優廠商乃本於自己之意思評選;而非由於接受被告陳佳烜之指示。而其所稱如依其自主意志評選,95年度鎮民免費公車案會投給臺北客運公司。其所持理由謂:「臺北客運公司的標價低於國鶯通運公司很多,可以節省公帑,且臺北客運公司是大公司,保養維修制度確實,它有跑三峽的路線等語(以上俱見本院99年3 月5 日審理筆錄)。惟三峽鎮94年、95年鎮民免費公車案乃採最有利標(即非最低價標)之方式招商,廠商承標價格多寡,要在獲得優勝以後之議價階段始會浮現,證人如何得知台北客運公司標價低於國鶯通運公司很多?且觀諸評選委員會委員評分表評分項目並未有評選廠商規模大小之欄位,何以臺北客運公司較國鶯通運公司為大,便認為應該評選臺北客運公司?又公司規模大小與保養維修制度之確實與否兩不相干,祇憑臺北客運公司有跑三峽路線,證人便認為應該投給臺北客運公司,尤顯有欠考慮。是即使單就95年度之評選而論,亦不容遽謂國鶯通運公司非屬最優廠商。綜上足證94年度鎮民免費公車案評選國鶯通運公司為最優廠商之8 名評選委員,都屬自主忠實執行評選職務。被告陳君信絕未接受黃連春、謝朝靖或其他任何人直接或間接、明示或暗示、口頭或書面之任何方式指示應作如何評選。抑且完全基於維護全體三峽鎮民公共利益之立場,本諸客觀公正、獨立自主之態度,綜合評估所有參與投標之四家公司歷來營運概況、廠商所具專業人力、經營團隊之經驗及能力,暨評選委員會議中各該公司所提各項專業計劃、現場人員之簡報及渠等就各評選委員提問所作答覆,審慎確認國鶯通運公司相較最為特出,始評選國鶯通運公司為最優廠商。 ⒉經查: ①被告陳君信於調查局人員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證稱:94年度免費公車案由國鶯通運公司得標,是經貴站提示後我現在才知道國鶯通運公司得標。我是看資料再根據個人認知,我也沒有刻意要給國鶯通運公司最高分。沒有受三峽鎮長陳佳烜鎮長或他人指示,他們也沒有給我壓力,要圈選國鶯通運公司為最高。... (問:為何三峽鎮公所94、95年開辦鎮民免費公車案係採用最有利標方式評選,而評選結果都是由國鶯通運公司有得標?)當時我退休了,我不知道。... 當時我請託人說情時,應該是鎮長陳佳烜有欠該人人情,所以我沒有欠陳佳烜人情,我也抱著可有可無的心態,所以我不會配合陳佳烜的違法行為,我的個性直來直往,不一定會完全聽令陳佳烜,而且我到任時間短,所以陳佳烜才不會要求我配合。... 因為我到任不久,不像其他課室主管在位較久,我對鎮公所的生態也不清楚,貴站今天提到蘇貴美,我也是第一次聽到,我確實不知道當時鎮長陳佳烜屬意要國鶯通運公司承作鎮民免費公車案等語。是被告先後於調查局人員詢問、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均堅決否認受他人指示評選國鶯通運公司為最優廠商,前後供述一致,並無變異。 ②另查94年度鎮民免費公車案,參加投標之廠商有頂呱呱通運公司、國鶯通運公司、台北汽車客運公司、泰發交通公司,評選委員中僅吳木富評選台北汽車客運公司第一、國鶯通運公司第二,其餘(徐金基、陳嘉欽、汪海鄂、謝朝靖、詹亦樹、黃連春、吳玉秋、陳君信)均評選國鶯通運公司第一、臺北汽車客運公司第二,故由國鶯通運公司得標等情,業據證人即外聘委員汪海鄂、吳木富、徐金基、陳嘉欽等人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見本院99年4 月2 日審判筆錄〕,且調閱該案卷宗全卷屬實。可知本案亦有多位外聘委員評選國鶯通運公司為優勝廠商,在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陳君信有受他人指示而影響評選之情況下,即認被告涉有圖利犯行。 ㈧被告黃秀梨部分: ⒈被告黃秀梨及其辯護人之答辯意旨〔詳本院卷五第162 、163 頁;本院卷十三〕: ①公訴人認為被告黃秀梨聽從同案被告謝朝靖之指示評選國鶯通運公司95年度免費公車案為最優廠商,無非以同案被告鄭念益、黃連春、吳玉秋等人之供述為其論據。惟證人鄭念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先前說謝朝靖與詹亦樹一樣,即協調內部評選委員評選國鶯通運公司為最優廠商,是我自己的推測(見本院98年12月25日審判筆錄);另證人黃連春雖供稱其依照陳佳烜之指示評選國鶯通運公司為最優廠商等語,但其並未陳稱其他評選委員有受何指示(見本院99年2 月26日審判筆錄);又證人吳玉秋雖證稱其認為鎮長比較國鶯通運公司得標,其他課室主管也會這麼想等語,然其又證稱此係伊所揣測,並無進一步求證(見本院99年4 月30日審判筆錄),以上證人所述均無法證明同案被告謝朝靖有向被告黃秀梨為指示之情事。 ②被告黃秀梨身為社會課課長,擔任95年度免費公車案之評選委員,並無不當之處,其係依據各廠商投標資料以實績、經驗及企畫書內容等項目為客觀評選,並非受指示做成評選,黃秀梨並未與蘇貴美熟識,而依據投標文件內容,實無法從知悉投標廠商有何涉及圍標或借牌投標之情形,亦無從知悉相關投標廠商與蘇貴美之關係,更無圖利蘇貴美之情事。 ⒉經查: ①被告黃秀梨就三峽鎮公所主辦之旅遊採購案並未受同案被告鄭念益暗示之影響而為評審,已如前述;另就95年度鎮民免費公車案部分,其於97年9 月10日調查局偵訊時供稱:我有擔任95年度鎮民免費公車採購案之評選委員,94年度係採何種方式招標我不清楚。... 我是評選國鶯通運公司為優勝廠商,該公司老闆是蘇貴美,她同時也是佳欣旅行社公司的負責人。... 我認識國鶯公司老闆蘇貴美,因為蘇貴美是三峽鎮在地人,而且她是佳欣旅行社公司負責人,也會投標三峽鎮公所對外招標採購案,和社會課有業務上的往來。我是評選當天依據採購投標廠商的企畫書、簡報及投標廠商回答評選委員問題等各方面表現,按「評選委員評選表」上配分比例給分。我沒有與交通運輸業之營運方面有關的專業知識或瞭解。... 當天我審閱所有參標廠商提供之企畫書、相關資料及聆聽廠商簡報的時間,大約係1 個多小時,我們一般都是在各家廠商簡報的時候,同時審關該廠商提供之企畫書與相關資料。而各家參標廠商簡報之時間大約是10幾分鐘或20分鐘。... 我除了審閱參標廠商提供之企畫書、相關資料與簡報來評分外,也會依據參標廠商有無辦理活動之經驗、團隊能力之優劣、簡報之內容與流暢度等給分;另外多少也會因個人主觀上之喜好與感覺而評分,但個人主觀上之喜好與感覺也是基於對參標廠商企畫書、相關資料及簡報之審閱後所產生得來的。... 我完全沒有受到任何外力的影響、干擾或介入,我是基於個人審閱相關資料與聆聽簡報後,自行判斷要評選那家廠商為優勝廠商。... 就同案被告吳玉秋供稱受行政室總務鄭念益之指示而評選乙節,我不知道此事,本身也沒有遭遇到相同的狀況,即沒有任何人指示我一定要圈選國鶯通運公司為優勝廠商。... 就同案被告黃連春供稱受鎮長陳佳烜之指示而評選乙節,我不知道此事,本身也沒有遭遇到相同的狀況。... 我所參與之鎮公所對外招標採購案之所有評選,都不曾接受過鎮長陳佳烜或鎮公所其他相關人士指示要評選特定廠商為優勝得標廠商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20403 號偵查卷第71至73頁〕。嗣於同日檢察官訊問時亦證稱:(問:是否曾擔任三峽鎮公所「95年度鎮民免費公車委外經營案」之採購評選委員?)是,我評選國鶯通運公司為優勝廠商,我個人是沒有收到任何指示及壓力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234 、235 頁〕。是被告黃秀梨自始於調查局人員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均堅決否認受他人指示而評選,前後供述一致,並無變異。 ②查95年度鎮民免費公車案計有日光客運公司、台北客運公司、國鶯通運公司3 家公司競標;內聘委員有謝朝靖、詹亦樹、黃連春、吳玉秋、黃秀梨,外聘委員有徐金基、汪海鄂、陳榮明、楊立奇,評選時有8 人委員出席(徐金基未出席),其中6 人評選國鶯通運公司第一、台北客運公司第二,另有2 人選台北客運公司第一、國鶯通運公司第二,由國鶯通運公司得標等情,業據證人即外聘委員汪海鄂、吳木富、徐金基、陳榮明等人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見本院99年4 月2 日審判筆錄〕,且調閱該案卷宗全卷屬實。可知本案亦有多位外聘委員評選國鶯通運公司為優勝廠商,在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受他人指示而影響評選之情況下,自難以被告知悉國鶯通運公司負責人蘇貴美亦為佳欣旅行社公司負責人之事實,即認被告涉有圖利犯行。 三、綜合以上各節以析,本件尚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陳佳烜、謝朝靖、黃連春、詹亦樹、吳玉秋、陳君信、黃秀梨有圖利國鶯通運公司之情事,其等被訴圖利罪之犯罪嫌疑不足。 參、藍染節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詹亦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6年10月間,利用三峽鎮公所舉辦「藍染節」,其職務上需租賃車輛供各級學校進行表演活動時使用之機會,要求與其有犯意聯絡之被告蘇貴美開立不實金額之發票以供其核銷使用,被告蘇貴美明知三峽鎮公所向佳欣旅行社租用車輛之費用並未達7 萬2 千元,仍指示與其有犯意聯絡之會計被告林詩惠,開立不實金額7 萬2 千元之發票後,持之向三峽鎮公所辦理核銷,致使三峽鎮公所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登載於職務上製作之核銷憑證上,而於同年月5 日核定撥款,足以生損害於國庫及三峽鎮公所對於預算執行之正確性。俟佳欣旅行社取得款項後,再由被告蘇貴美指示不知情之佳欣旅行社出納呂佩姿將溢領之4 萬4 千元於扣除百分之十之稅金4 千4 百元後,將餘款3 萬9 千6 百元於同年月11日,在三峽鎮公所主任秘書辦公室內交付予被告詹亦樹。因認被告詹亦樹、蘇貴美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1 項2 款之利用職務之機會詐取財物、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又被告蘇貴美、林詩惠另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罪嫌。二、被告及辯護人之辯解: ㈠被告詹亦樹及其辯護人之辯護意旨〔本院卷二第156 頁;本院卷十三〕: ⒈藍染節是由臺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北客運公司)所承攬,並非佳欣旅行社所承攬,起訴書所指的是另外一個活動即「三峽老街、風華再現週末藝術秀」;公訴人方於98年11月20日審理程序時,以「口頭」方式將活動名稱由「藍染節」活動改為「三峽老街、風華再現-週末藝術秀」。惟第一審公訴檢察官雖提出補充理由書,並於第一審準備程序期日,引用上開補充理由書,更正犯罪事實,並指明起訴書某所犯法條係屬誤載等情,但此並非訴訟上之請求,僅係第一審公訴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提出意見,促請法院注意而已,難認已合法變更原起訴犯罪事實、所犯法條或撤回起訴(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254號刑事判決參照)。準此,本案公訴人於起訴書既未曾於起訴書中論及「三峽老街、風華再現- 週末藝術秀」活動,顯見該活動之所有承辦過程、經費概算、核銷以致驗收、結算程序,均未曾於偵查中查明,公訴人僅於起訴後之審理程序中以言詞或補充理由書將「藍染節」活動改為「三峽老街、風華再現-週末藝術秀」活動,均僅具提醒鈞院應注意之功效,並不生追加起訴之法律效果,是法院應無庸就該未經起訴部分加以審理,始符法制。 ⒉退萬步言,縱法院仍認「三峽老街、風華再現-週末藝術秀」活動亦屬本案起訴之範圍,惟該次活動有關載運人員及器材之工作均由佳欣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下稱佳欣遊覽車公司)承包,另中園國小為協辦單位,故有關該次活動之經費概算表(見本院卷3 第175 頁)係由中園國小老師陳晉華所負責編列,至於其餘活動規劃及活動當天之主持、進行,均由民政課承辦人簡杭慧、三峽鎮公所機要秘書張祐瑋及中園國小陳晉華老師負責,此有證人簡杭慧、張佑瑋、陳晉華等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99年1 月13日審判筆錄)。可知上開活動之規劃及經費概算工作,被告詹亦樹均未曾參與及干涉,實無可能從中獲取任何利益。 ⒊又上開活動遊覽車、器材車之提供,本雖由佳欣遊覽車公司承包,然因佳欣遊覽車公司發現無法載運大型器材,遂要求張祐瑋及陳晉華自行覓得搬運器材之車輛,張祐瑋及陳晉華遂一同找「利鴻燈光音響企業社」之林峪墩協助載運器材,此情業經證人龍秀鳳、林峪墩、張佑瑋、陳晉華等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99年1 月13日審判筆錄)。準此,有關上開活動搬運器材之工作,最後係交由「利鴻燈光音響工程企業社(即林峪墩)」負責,且實際上林峪墩亦有於每週按時出車搬運器材,並無虛報出車數以詐取款項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情形。 ⒋依佳欣遊覽車公司所開立之發票以及經費概算表,可知載送費用區分為「遊覽車」共48,000元以及「器材車」共 24,000元。今器材車既係由林峪墩提供,佳欣遊覽車公司自應將器材車費用24,000元撥付予林峪墩。惟因事後林峪墩遲遲未獲搬運器材之報酬,遂向三峽鎮公所機要秘書張祐瑋表明,並經張祐瑋向被告詹亦樹陳明後,由詹亦樹代林峪墩打電話向佳欣遊覽車公司負責人蘇貴美請求給付上開款項予林峪墩,此過程中詹亦樹並無藉機獲取任何不法利益或財物。卷內所示被告詹亦樹與蘇貴美之通訊監察譯文,僅係詹亦樹代林峪墩請求交付搬運器材費用之內容,絕非詹亦樹欲向蘇貴美索取賄賂或不正財物。蘇貴美接獲被告詹亦樹之來電後,僅通知出納呂佩姿處理「器材費用」之事,從未要求呂佩姿交付起訴書所載39,600元之款項予被告詹亦樹,業據證人蘇貴美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98年11月20日審判筆錄)。況且證人呂佩姿全然無法釐清39,600元係如何計算出,更無法證明該款項與「三峽老街、風華再現-週末藝術秀」活動有關,被告詹亦樹並未曾收受呂佩姿所稱交付之39,600元,且證人呂佩姿亦無從確認被告詹亦樹有收受上開款項,自無從認定被告詹亦樹有收受任何賄賂或財物。 ㈡被告蘇貴美及其辯護人之答辯〔本院卷三第102 頁;本院卷十五〕: ⒈三峽鎮公所「藍染節」活動係臺北客運公司承攬,並非被告公司承攬,被告偵查中自白犯罪,係受調查員提供錯誤資料誤導,且記憶不清所致,顯與事實不相符。 ⒉佳欣遊覽車公司承攬三峽鎮公所「三峽老街、風華再現-週末藝術秀」活動租賃車輛(包含載運人員、器材),因遊覽車空間不足無法載送活動器材,委由學校老師向林峪墩調租貨車,林峪墩事後輾轉透過詹亦樹索討前開器材車輛運費,此經證人林峪墩、龍秀鳳、張佑瑋、陳晉華結證在卷,被告偵查時未能憶及前情,復受呂佩姿所載內部內容誤導,致偵查時所述內容與事實不相符,自不能作為不利被告認定之依據。 ⒊被告公司核銷金額72,000元,均為「藝術風華節」活動之租車費用,未有任何不實之處,且被告公司因表演師生需要向林峪墩調租車輛,與同案被告詹亦樹無涉,被告所為顯未合於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之構成要件。⒋被告縱有提供不實單據向台北縣三峽鎮公所申請活動經費核銷,惟台北縣三峽鎮公所人員仍須進行實質審查,非一經被告申請即登載於核銷憑證上,被告所為亦不該當刑法第214 條之構成要件。被告因提示之公司資料不全、記憶不清,致調查局、偵查中供稱佳欣旅行社向台北縣三峽鎮公所申請核銷「藍染節」活動之租賃車輛費用包含台北縣三峽鎮公所無法核銷之支出(例如便當錢等)。惟被告於交保後,翻閱佳欣旅行社及其他關係企業之帳冊資料,發現被告前開供述內容有誤,與事實不相符,特此更正說明如下: ①96年10月11日通訊監察內容所提申請核銷之72000 元,實為佳欣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承包臺北縣三峽鎮公所「三峽老街、風華再現-週末藝術秀」活動租賃車輛之費用,而非「藍染節」活動費用,此有藝術風華節活動總表可憑,故起訴內容顯有錯誤。 ②佳欣遊覽車公司依約須提供遊覽車載運各級學校師生至現場參與活動、表演,惟因表演師生所攜樂器、器材體積龐大,被告公司之遊覽車空間有限,表演師生無法隨身攜帶樂器、器材上車,故被告公司委託該活動承包廠商林峪墩調租車輛,用以載運表演師生之樂器、器材,調租車輛費用為24000 元,佳欣遊覽車公司載運表演師生之遊覽車費用為48000 元,合計車輛金額為72000 元,此有上開公司發票一紙可佐。 ③被告佳欣遊覽車公司向三峽鎮公所申請核銷全部租車費用72000 元後,被告詹亦樹於96年10月11日代活動廠商林峪墩向被告要求給付前開調租車輛之費用,惟因被告未在公司,且對公司車輛租賃等費用細節不甚清楚,故以電話詢問被告公司出納呂佩姿此72000 元請款細節,證人呂佩姿錯將佳欣遊覽車公司載運表演師生之遊覽車費用48000 元誤為向外調租之車輛費用,並誤載「10月5 日三峽鎮公所4000元、暫收款44000 元」等字樣於公司內部文件上,被告事後於調查局、偵查中應訊時,不知證人呂佩姿所載內容究指為何,未能及時憶起該段通訊監察內容之細節、經過,致誤認該筆款項係三峽鎮公所無法核銷之支出。 ④被告公司支付廠商費用或返還墊款時,均有預先扣除10% 稅金之習慣,如廠商或墊款者提供當時支出之發票,被告公司即退還該筆預扣10% 稅金之差額,惟被告不知公司出納呂佩姿有無將前開向外調租車輛之費用44000 元(實為24000 元)交付與同案詹亦樹或活動廠商林峪墩。 ⑤被告上開72000 元核銷金額,均為「三峽老街、風華再現-周末藝術秀」活動之租車費用,未有任何不實之處,且被告公司因表演師生需要向林峪墩調租車輛,與被告詹亦樹無涉,與貪污治罪絛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構成要件不合。 ㈢被告林詩惠及其辯護人之答辯意旨〔本院卷十四〕: 起訴書雖認蘇貴美指示被告開立不實金額7 萬2 千元之發票,持向三峽鎮公所辦理核銷,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罪云云。然依被告所提出該紙發票,其上字跡係呂佩姿之字跡,業經即證人即佳欣公司出納呂佩姿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98年11 月20 日審判筆錄第16至17頁)。是系爭發票既非被告所開立,被告自無可能與蘇貴美共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罪。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公訴,依檢察一體原則,到庭實行公訴檢察官(下稱公訴檢察官)如發現起訴書認事用法有明顯錯誤,固得本於自己確信之法律見解,於審判中變更起訴法條,或另為其他適當之主張。然刑事訴訟之審判,係採彈劾主義,亦即不告不理原則,法院對於被告之行為,應受審判之對象(範圍),乃起訴書(或自訴狀)所記載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包括起訴效力所及具有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關係之犯罪事實)。而起訴係一種訴訟上之請求,犯罪已經起訴,產生訴訟繫屬及訴訟關係,法院即有審判之權利及義務。是以若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內,對此項行為已予以記載,即為法院應予審判之對象;倘犯罪事實已經起訴而未予審判,自有刑事訴訟法第379 條第12款規定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背法令。至於訴訟繫屬後,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者,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69 條規定,提出撤回書敘述理由,撤回起訴;然非依該規定撤回起訴者,法院仍應依法審判,不得僅就公訴檢察官所指「犯罪事實」為裁判,而置原起訴「犯罪事實」於不顧〔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第2962號判決參照〕。又按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68 條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是否已起訴,應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記載為準;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未記載之犯罪事實,除與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等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而為起訴效力所及外,不得認為已經起訴。又起訴書關於犯罪時間、地點之記載錯誤,如與起訴犯罪事實同一性之辨別及法律適用無礙者,為期明確認定事實,當事人固得於法院調查、審理時促請法院注意更正,法院亦得依職權究明。惟若犯罪時間更動後之犯罪事實已不在起訴犯罪事實之同一性範圍內,且適用法律之基礎將隨之變動時,自不得以更正方式,使未經起訴之犯罪事實發生訴訟繫屬之效力,而得為法院審判之對象〔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6號判決參照〕。 ㈡檢察官起訴被告詹亦樹等人在三峽鎮公所舉辦之「藍染節」活動中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商業會計法等規定,公訴人於98年11月20日本院準備程序中雖將「藍染節」更正為「三峽老街、風華再現--周末藝術秀」(以下簡稱「周末藝術秀」),惟揆諸前開最高法院見解,本件首應審究「藍染節」與「周末藝術秀」有無同一性?本院得否審理公訴人更正後之犯罪事實乙節。查起訴書犯罪事實四部分之偵辦緣起,在於調查局人員監聽被告蘇貴美與被告詹亦樹於96年10月11日14時21、25 分之通話、被告蘇貴美與會計呂佩姿於同日14時24 、26 、27分之通話,其等通話內容提及「7 萬2 千元」及「藍染節」;調查局人員續調閱佳欣旅行社帳冊(編號E01-8 、E01-2 ),發現帳冊10月5 日記載「三峽鎮公所暫收44000 」、10月11日記載「三峽公所發票稅溢開 44000X10%,4400」,公訴人因此認為蘇貴美等人利用三峽鎮公所舉辦「藍染節」活動,開立不實金額72,000元之發票辦理核銷,蘇貴美再指示呂佩姿將溢領之44,000元扣除百分之十即4,400 元後,餘款39,600元交付予被告詹亦樹,起訴書證據清單待證事實部分似僅列「扣案之佳欣旅行社帳冊編號E01-8 」,惟證據欄另有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及被告蘇貴美、詹亦樹、林詩惠及證人呂佩姿等人之證述,此外亦有藍染節相關證物扣案足稽(本院扣案證物第8 箱),上開證據呈現者係針對「藍染節」之犯罪事實,而起訴書亦明確記載「藍染節」,故本件起訴之對象客體係被告詹亦樹等人對於「藍染節」所產生之犯罪事實,先予敘明。 ㈢查「2007臺北縣三峽藍染節」活動(下稱「藍染節」)係宣揚三峽地區之染藍文化,開幕活動於96年8 月17至19日舉辦、系列活動自96年8 月6 日起至同月26日止,其中交通方面由臺北客運公司得標承攬,金額為98,000元之情,業據被告詹亦樹、蘇貴美等人供述明確,且有「藍染節」相關採購文件等資料扣案足稽(本院扣案證物第8 箱)。而「三峽老街風華再現--週末藝術秀」活動,係提供三峽鎮內學校藝術團體的展演空間,活動期間自96年8 月25日至同年9 月16日止,其中有關交通方面之採購案由佳欣遊覽車公司得標承攬,金額為72,000元,此有臺北縣三峽鎮公所98年6 月4 日北縣峽行字第0980015780號函及所附該活動招標相關公文、文件等資料乙宗附卷可憑〔見本院審理第三卷第156 至222 頁〕。可知上開「藍染節」與「周末藝術秀」2 活動,無論活動宗旨、時間、地點、承攬單位、金額等均不相同,顯而易見。檢察官起訴被告詹亦樹、蘇貴美、林詩惠在「藍染節」活動中涉嫌上開犯行,繫屬於法院而為本院審理之對象即被告3 人在「藍染節」活動中有無上開犯行,公訴人雖於本院進行準備程序時將「藍染節」更正為「周末藝術秀」,惟公訴人以更正為之,並未以書面撤回起訴之犯罪事實,原繫屬之犯罪事實並未消滅,而更正之犯罪事實僅促請法院注意有無與起訴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認兩活動並無同一罪關係,自仍應審理原繫屬之「藍染節」部分,不可審理公訴人促請注意之「周末藝術秀」活動。而「藍染節」活動係由臺北客運公司得標承攬,非由佳欣遊覽車公司承攬,被告詹亦樹、蘇貴美、林詩惠在「藍染節」活動中顯無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供述明確,且有上開採購案相關文件可稽,復為公訴人所不爭執,此部分既無法證明被告3 人犯罪,自應為無罪之判決。 ㈣至於三峽鎮公所舉辦之「周末藝術秀」活動,主辦單位是民政課,承辦人是簡杭慧、主管是詹亦樹,三峽鎮公所再委託中園國小承辦,租車採構採取小額採購逕洽廠商採購,經費總計45萬5 千元,其中遊覽車4 萬8 千元、器材車2 萬4 千元,嗣由佳欣遊覽車公司得標,活動結束後辦理核銷,佳欣遊覽車公司領得7 萬2 千元,此有三峽鎮公所98年6 月4 日北縣峽行字第0980015780號函在卷可稽。該案是否有公訴人所指之犯罪行為,另佳欣遊覽車公司領得7 萬2 千元,其職員將其中2 萬4 千元送至詹亦樹辦公室,欲由被告詹亦樹轉交給林峪墩,惟林某表示未收到錢,則被告詹亦樹是否涉有侵占罪,均應由檢察官另行追查。 伍、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六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陳志育、洪陳國、劉錦煌、謝麗玲、林坤郎、李秋維、李文富、林金耀、蘇伯聰、陳志泉、李瓊蓉、秦友茂、李萬興、林清明、方進陸、邱顯童、周文森等里長均明知於辦理里內由三峽鎮公所補助經費之旅遊活動時,該經費之支用、核銷,應據實請領,實報實銷,惟竟分別與蘇貴美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1年起至97年止,利用職務上辦理里內各項旅遊活動之機會,先由渠等以公函向三峽鎮公所申請補助款項,待公所同意核撥後,再與蘇貴美協議旅遊活動實際參與人數、地點及天數,嗣於附表14「詐領單位人員一覽表」所示之旅遊活動結束後,再由蘇貴美指示與其有犯意聯絡之佳欣旅行社會計林詩惠浮編人數、天數及調整單價,將調整後之經費概算表及行程表,提出向三峽鎮公所申請核撥補助款,致使三峽鎮公所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登載於職務上製作之核銷憑證,繼而核定撥款,足以生損害於國庫及三峽鎮公所對於預算執行之正確性。俟佳欣旅行社取得全數款項後,再將核銷金額與實際支出金額之差價,以「代墊餐費」、「代辦餐費」等名義登帳支出,而將如附表14「詐領單位人員一覽表」所示之款項交付與謝麗玲等里長。因認被告蘇貴美、陳志育、洪陳國、劉錦煌、謝麗玲、林坤郎、李秋維、李文富、林金耀、蘇伯聰、陳志泉、李瓊蓉、秦友茂、李萬典、林清明、方進陸、邱顯童、周文森等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1 項2 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依起訴書犯罪事實所載,被告林詩惠與蘇貴美共犯上開罪嫌,惟論罪法條欄漏未記載)。 ㈡被告林正宗、游金能、陳欽生、翁建利、高隆明、蘇明中、楊文安、周繁盛、陳培錐、張寶日、楊春華等人均明知於辦理社區發展協會、義警分隊、民防中隊所舉辦由三峽鎮公所補助經費之旅遊活動時,該經費之支用、核銷,應據實請領,實報實銷,惟竟分別與蘇貴美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1年起至97年止,利用所屬社區發展協會、義警分隊、民防中隊舉辦各項旅遊活動之機會,先由渠等以公函向三峽鎮公所申請補助款項,待公所同意核撥後,再與蘇貴美協議旅遊活動實際參與人數、地點及天數,嗣於附表14「詐領單位人員一覽表」所示之旅遊活動結束後,由蘇貴美指示與其有犯意聯絡之佳欣旅行社會計林詩惠浮編人數、天數及調整單價,將調整後之經費概算表及行程表,提出向三峽鎮公所申請核撥補助款,致使三峽鎮公所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登載於職務上製作之核銷憑證,繼而核定撥款,足以生損害於國庫及三峽鎮公所對於預算執行之正確性。俟佳欣旅行社取得全數款項後,再將核銷金額與實際支出金額之差價,以「代墊餐費」、「代辦餐費」等名義登帳支出,而將如附表「詐領單位人員一覽表」所示之款項交付與游金能等人。因認被告蘇貴美、陳欽生、翁建利、高隆明、蘇明中、楊文安、林正宗、游金能、周繁盛、陳培錐、張寶日、楊春華等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同法第214條之使公 務員登載不實罪嫌(依起訴書犯罪事實所載,被告林詩惠與蘇貴美共犯上開罪嫌,惟論罪法條欄漏未記載)。 二、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所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必因法律或命令賦予行為人以一定之職務,而行為人竟利用此項職務之機會予以詐財者,始足當之;若其用以詐財之行為,與其法令上之職務無所關涉者,即無利用其職務之機會以詐財之可言,故行為人固不以原有此項職務為限,然必須有利用其職務上之機會以詐取財物為要件。又該罪性質上係屬詐欺罪之一種;故其犯罪構成要件應以行為人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主觀犯意存在,並表現於外,在客觀上有利用其職務上可乘之事機,而使相對人陷於錯誤致交付財物,以遂其獲取不法所有犯意之目的者始克相當。另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 三、有關起訴書犯罪事實五之被告及其辯護人之答辯: ㈠被告蘇貴美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其辯護人之辯護意旨略以〔見本院卷三第16頁;本院卷十五〕: ⒈被告坦承犯行,並已在偵查中自白,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⒉被告蘇貴美是為補助里長在活動中額外支出之餐費等,而將起訴書附表14所示之金額交付給里長,被告蘇貴美並未告知里長旅行社有向三峽鎮公所詐領財物之情事。 ⒊「龍埔里辦公處環保觀摩研習活動」之所以會分成舉辦兩次各一天之活動,是因為里民臨時無法參加兩天活動,被告蘇貴美才配合分成兩次各舉辦一天之活動。 ⒋依調查局查扣之佳欣旅行社資料(請詳扣押物編號F40 光碟),「龍埔里辦公處2006年鎮長盃龍舟隊縣外研習活動」、「溪東里辦公處環保工作縣外研習活動」、「鳶山里環保工作縣外研習活動」、「中正里環保義工縣外研習活動」、「介壽里辦公處環保研習活動」、「弘道里龍舟隊暨環保研習活動」、「五寮里辦公處地方建設生態縣外研習活動」的參加人數並無虛報,甚至多於勞務採購合約約定之人數。 ⒌按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其所謂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係指假借職務上一切機會,予以利用者而言。其所利用者,職務本身固有之事機,固無論矣,即使由職務上所衍生之機會,亦包括在內,要不以職務上有決定權者為限。然必也因法律或命令賦予行為人以一定之職務,而行為人竟利用職務本身固有之事機,或由該職務上所衍生之機會,予以詐財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802號判決參照)。本案活動之勞務採購合約是由旅行社與三峽鎮公所所簽訂,契約價金之請款事宜亦由旅行社檢附相關文件向三峽鎮公所辦理,各里或各里長既非勞務採購合約之當事人,更未經手契約價金之請款。尤其申請研習活動之補助並非法律或命令賦與里長之職務,社區發展協會等組織亦可向三峽鎮公所申請補助,自難認各里申請研習活動之補助,由旅行社請領勞務採購合約價金,與里長之職務有關,故難認被告與里長為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共同正犯。 ⒍被告蘇貴美固提供不實單據向三峽鎮公所申請旅遊經費核銷,惟三峽鎮公所人員仍須進行實質審查,非一經被告蘇貴美申請即登載於核銷憑證上,依最高法院73台上1710號判例所示,被告蘇貴美所為是否該當刑法第214 條之構成要件,亦值研求。 ㈡被告林詩惠及其辯護人之答辯意旨〔見本院卷三第138 、 139 頁;本院卷十四〕: ⒈被告林詩惠於95年6 月起至佳欣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上班,試用期3 個月,於同年9 月12日起正式任職,此有被告之勞工保險卡其上記載加保日期為95年9 月12日可稽,故起訴書附表14中所載在95年6 月前之活動,其請款文件,均非被告林詩惠所製作,此部分無成立犯罪之可能。 ⒉至於起訴書附表14所示95年6 月以後之活動,被告林詩惠僅是單純依蘇貴美之指示,不論出團人數是超過或少於合約記載人數,均依照勞務採購合約書上記載的契約價金而製作經費結算表等,並向三峽鎮公所請領旅遊補助款。因此,被告林詩惠主觀上以為勞務採購合約書記載的契約價金,就是旅行社可以向三峽鎮所請領之款項,不論出團人數之多寡如何,因此被告林詩惠主觀上並無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項第1 款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罪之故意。 ⒊另依調查局查扣之佳欣旅行社資料(扣押物編號F40 ),其中「龍埔里辦公處2006年鎮長盃龍舟隊縣外研習活動」、「溪東里辦公處環保工作縣外研習活動」、「鳶山里環保工作縣外研習活動」、「中正里環保義工縣外研習活動」、「介壽里辦公處環保研習活動」、「弘道里龍舟隊暨環保研習活動」、「五寮里辦公處地方建設生態縣外研習活動」、「安和社區發展協會老人俱樂部會員業務交流研習活動」、「溪北社區發展協會理監事及義工環保觀摩沽動」、「三峽民防分隊縣外研習活動」的參加人數並無浮報情形,甚至參加人數還多於採購合約約定之人數,而因被告林詩惠於製作請領上開活動補助款之會計憑證或帳冊時,係仍按勞務採購合約上之人數填載,故實非如起訴書所言,係以少報多之不實記載,自應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所定之罪。 ㈢被告陳志育及其辯護人之答辯意旨〔見本院卷三第21至24頁;本院卷十四〕: ⒈93年度龍埔里環保義工研習活動部份: ①本活動係由民政課課長詹亦樹及課員李福榮主辦,里辦公庭協辦,活動日期為93年9 月10、11、l2日共三日,活動地點為屏東墾丁,由鎮公所補助活動費252,000元 ,活動係由民政課主辦,因被告陳志育並未參加活動,加以時隔已久,以致印象模糊,唯於調查局初次偵訊即已明指係民政課課長詹亦樹辦理之活動。 ②本次活動有參加成員於墾丁水上活動乘坐香蕉船時發生意外造成手臂受傷之情形,足證確有本次活動。 ③公訴意旨以佳欣旅行社公司之帳簿內載有「存李世慶,借支票開給龍埔里250,000 」之記載,而認佳欣旅行社借用李世慶之支票支付250,000 元給被告,而認上開活動為假,因此向鎮公所申請252,000 元係假藉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唯李世慶之支票帳戶內並無250,000 元支票兌現之記錄,亦無被告有收受25萬元之任何事證。證人即佳欣旅行社股東陳麗淑借其配偶李世慶所開立面額240,000 元,係借予蘇貴美購買麗寶建設公司之房屋所開立,故票背有「蘇貴美,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字樣;且證人蘇貴美亦證稱並無交付25萬元之回扣金予被告等語。另查佳欣旅行社於95年11月9 、10日分別匯入250,000 元及112,062 元至李世慶之銀行帳戶,並於同年月11日由陳麗淑借李世慶之支票開立面額362,062 元支票,係案外人陳貴珠向蘇貴美借款,用以支付被告之配偶陳廖月燕之370,000 元互助會會款,此互助會會單可稽(見99年1 月15日聲請狀),況上開362,062 元票款與本件活動經費252,000 高出甚多,亦無任何關聯。公訴意旨上開認有犯罪之情節,係出於錯誤之推測。㈣被告劉錦煌、林金耀、李萬興及周文森之辯護人答辯意旨〔見本院卷三第36、37頁〕: ⒈各里辦理活動前,需以公函向鎮公所提出申請,公函內就已經詳載參與之人數、天數、地點以及單價,經核准後,這些項目均難以更改。不知起訴書記載公函核准之後,被告劉錦煌等4 人還可以再與蘇貴美協調參與的人數、天數及地點之依據為何? ⒉卷內不見同案被告蘇貴美所指稱另外陳報給里長的報價單,如何證明有價格不同的報價單存在? ⒊活動結束以後,向鎮公所承辦單位申請核銷,進而申請補助款項者,均係由承攬活動之旅行社所負責,被告劉錦煌等4 人不曾過目,也不可能參與;起訴書記載蘇貴美和佳欣旅行社員工浮編人數、天數及調整單價,被告劉錦煌等四人根本不知,蘇貴美或者是佳欣旅行社,衡情也不可能告訴被告劉錦煌等人。 ⒋活動舉辦當天出發時,鎮公所的主辦單位,均會派員前往點名,不可能有浮報實到人數的情形;被告劉錦煌等4 人也都依照所提公函內容舉辦活動,到底有多少人參加,實際上出遊幾天,鎮公所都有資料可以對照、查證。如果讓蘇貴美或者是佳欣有機可乘,可以用浮編的方式收受不正的補助款,應該是鎮公所的承辦人員與蘇貴美或佳欣旅行社之間的事情,與被告劉錦煌等4 人無關。 ⒌檢察官認定被告劉錦煌等4 人有向蘇貴美收取金錢的根據是佳欣旅行社的內帳,惟內帳如何記載,是蘇貴美與佳欣所負責,與被告等4 人無關。檢察官以如此之證據,認定被告劉錦煌等4 人收取回扣,卻未提出蘇貴美交付回扣給被告劉錦煌等4 人直接證據,逕對被告等4 人提起公訴,已經嚴重損及被告劉錦煌等4 人的聲譽。 ⒍本件佳欣旅行社公司申請活動補助款時既須承辦人員核銷,表示該類申請須經公務員為實質之審查,公訴人未提出充足之證據證明被告劉錦煌等4 人有參與上開核銷之申請,復未審酌上開核銷申請之本質,即遽認被告劉錦煌等4 人涉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容屬率斷。 ⒎另李萬興部分里長公函,雖蓋有李萬興的章,但不是他蓋的章,因為那個章是放在里幹事那邊,如果佳欣要去核銷會去里幹事那裡蓋章,所以整個流程都沒有經過里長。 ㈤被告洪陳國及其辯護人之答辯意旨〔見本院卷三第37、38頁〕: ⒈三峽地區96年度環保義工境外活動,係三峽鎮公所所主辦的活動,並非各里主動舉辦之活動。 ⒉三峽地區96年度環保義工境外活動係清潔隊所承辦的活動,佳欣旅行社公司均將其差額補貼鎮公所其他旅遊購案的欠款,不可能有結餘拿給里長之情。 ⒊96年度各里環保義工工作人員境外資源回收觀摩研習活動係鎮公所主辦之活動,其參與人數、天數及單價,鎮公所早已決定,僅出團日期由二鬮里里長洪陳國決定而已。 ⒋洪陳國於95年8 月間甫上任擔任里長,之前全無擔任里長之經驗,上任後原先亦不知有此活動,後經他人告知,始先以口頭請示陳佳烜鎮長可否提出申請,經鎮長允諾之後,隨即提出。惟因洪陳國對活動內容並不清楚,因此申請時計劃書所預定參與活動的人數為40人,後經公所回覆核准參與人數33人,其餘7 人要二鬮里自行負責,因此洪陳國另以環保兢賽獎金兩萬元來支應。 ⒌本件佳欣旅行社公司申請活動補助款時既須承辦人員核銷,表示該類申請須經公務員為實質之審查,公訴人未提出充足之證據證明被告洪陳國有參與上開核銷之申請,復未審酌上開核銷申請之本質,即遽認被告洪陳國涉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容屬率斷。 ㈥被告陳志泉及其辯護人之答辯意旨〔見本院卷三第39頁〕:⒈三峽地區96年度環保義工境外活動,係三峽鎮公所所主辦的活動,並非各里主動舉辦之活動。 ⒉三峽地區96年度環保義工境外活動係清潔隊所承辦的活動,佳欣公司均將其差額補貼鎮公所其他旅遊購案的欠款,不可能有結餘拿給里長之情。 ⒊96年度各里環保義工工作人員境外資源回收觀摩研習活動係鎮公所主辦之活動,其參與人數、天數及單價,鎮公所早已決定,僅出團日期由中正里里長陳志泉決定而已。 ⒋陳志泉於95年8 月問甫上任擔任里長,之前全無擔任里長之經驗,上任後原先亦不知有此活動,後他人告知後,始先以口頭請示陳佳烜鎮長可否提出申請,經鎮長允諾之後,隨即提出。惟因陳志泉對活動內容並不清楚,亦不知每梯次僅補助33人,因為里內人數較多,所以用43人提出申請,後經公所回函表示僅補助33人,超額10人,請里長自行籌措。因中正里有環保競賽獎金3 萬元,所以向鎮公所表示可以該3 萬元支應。 ⒌本件佳欣旅行社公司申請活動補助款時既須承辦人員核銷,表示該類申請須經公務員為實質之審查,公訴人未提出充足之證據證明被告陳志泉有參與上開核銷之申請,復未審酌上開核銷申請之本質,即遽認被告陳志泉涉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容屬率斷。 ㈦被告謝麗玲及其辯護人之答辯意旨〔見本院卷三第39、40頁〕: ⒈三峽地區96年度環保義工境外活動,係三峽鎮公所所主辦的活動,並非各里主動舉辦之活動。 ⒉三峽地區96年度環保義工境外活動係清潔隊所承辦的活動,佳欣均將其差額補貼鎮公所其他旅遊購案的欠款,不可能有結餘拿給里長之情。 ⒊96年度各里環保義工工作人員境外資源回收觀摩研習活動係鎮公所主辦之活動,其參與人數、天數及單價,鎮公所早已決定,僅出團日期由八張里里長謝麗玲決定而已。 ⒋謝麗玲於95年8 月問甫上任擔任里長,之前全無擔任里長之經驗,上任後原先亦不知有此活動,後他人告知後,始先以口頭請示陳佳烜鎮長可否提出申請,經鎮長允諾之後,隨即提出。惟因謝麗玲對活動內容並不清楚,亦不知每梯次僅補助33人,每人兩天一夜,才會以計劃80人參與,預計活動天數一天的計劃提出申請。未料鎮公所竟亦批准謝麗玲所申請之本項活動。 ⒌因本活動為鎮公所所主辦的活動,活動結束的核銷,並未經過里長,核銷的細節,謝麗玲完全不知。本件在檢察官提起公訴,謝麗玲至清潔隊查明原委,才赫然發現佳欣旅行社公司所出具經費結算表,出遊人數為34人,出團日期為96年6 月24、25兩天。並不清楚蘇貴美為何提出與事實不符之核銷,亦不知為何鎮公所核准。 ⒍陳報的公函包含概算表,里辦公室報核的概算表的金額是100,100 元,佳欣旅行社核銷的經費結算表金額是 100,300 元,兩金額相當接近,足以證明出遊人數所花費用的金錢,的確達概算書所記載的100,100 元,並可見蘇貴美自無交付起訴狀所載15,886元回扣的空間。 ⒎本件佳欣旅行社公司申請活動補助款時既須承辦人員核銷,表示該類申請須經公務員為實質之審查,公訴人未提出充足之證據證明被告謝麗玲有參與上開核銷之申請,復未審酌上開核銷申請之本質,即遽認被告謝麗玲涉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容屬率斷。 ㈠被告林坤郎及其辯護人答辯意旨〔見本院卷三第47至49頁;本院卷十三〕: ⒈被告自始未與共同被告蘇貴美基於共同犯意向三峽鎮公所詐取財物。被告於擔任里長期間向三峽鎮公所申請之旅遊觀摩研習案,相關之申請文件如研習活動計畫、經費概算表、課程表等均係由里幹事代為撰寫並送交鎮公所。至於後續該旅遊研習案對外發包程序為何、由哪間廠商得標,乃全權由三峽鎮公所自行對外招標、開標、議價以定之,被告全無置喙餘地。且於旅遊研習案結束後,得標廠商針對該研習案之支出核銷請款,亦僅係由得標廠商呈報相關單據與三峽鎮公所,由鎮公所單方面勾稽單據內容與支出是否相符後,再按實際支出額度支給公庫支票與得標之旅行社,關於交通、食宿和旅遊安排則為旅行社一手打理,中間過程全為旅行社與鎮公所間接洽,款項亦未有被告經手餘地。故共同被告蘇貴美雖自承向三峽鎮公所請領之金額時有多於實際支出之費用,惟被告既就得標廠商如何投標、得標及事後請款數額多寡等事宜均不知,自無再向共同被告蘇貴美以代付餐費之方式領取財物之可能。況依前所述,被告就蘇貴美所負責之佳欣旅行社是否可承攬插角里所主辦之相關研習活動既無從置喙,蘇貴美又何須待標案終結後,將多出之款項改以代辦餐費之方式轉付給被告,實際上被告所屬插角里辦公室承辦龍舟隊及環保義工人員縣外研習觀摩活動(二活動併辦),亦未自同案被告蘇貴美朋分任何利益或是好處。 ⒉同案被告蘇貴美固然不否認其向三峽鎮公所就各別旅遊標案核銷請求款項之金額係照與三峽鎮公所簽立之「合約價格、數量」請款,而非實報實銷的方式請款,因此其佳欣旅行社向三峽鎮公所請款之單據即非照實報實銷的單據製作而是逕以「合約價格及約定數量」的方式來製作「經費結算表」和請款單據等文件,因此蘇貴美部分成立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固堪認定。惟同案被告蘇貴美於本院審理時供陳關於佳欣旅行社在向鎮公所請款核銷之經費結算表等相關文件製作均為佳欣旅行社所為,其個人和佳欣旅行社不會事先與里長討論,提出文件亦無須里長同意和在其上簽署,里長根本不會知道佳欣旅行社與鎮公所之合約價格及佳欣旅行社之真正核銷金額若干等語(見本院98年10月23日、99年1 月15日、99年1 月22日審判筆錄)。至於證人即同案被告林詩惠所稱其雖曾有傳真「經費結算表」給里長或里幹事,惟證人林詩惠就此即無法確認係傳給何人及傳真收件人有無確實收到),但所傳真內容並非給鎮公所核銷之同一份經費結算表,而其佳欣旅行社內部如何作業以及文件製作,里長等應不知情等語,均可見此請款作業既為佳欣旅行社、蘇貴美等人內部所自為,亦未曾與眾里長或是有何社區協會理事長、總幹事有討論過其欲如何向公所核銷,因此就有關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之犯行應僅有蘇貴美和其佳欣旅行社之承辦人應負刑責,無證據可以證明被告有就此部分與蘇貴美或其他人等共謀串和為不實文書之提供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情事。 ⒊再者,依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資料卷第43頁至第48頁所示,被告於96年8 月25、26日間,除主辦有插角里龍舟隊縣外研習活動(下稱龍舟研習案) 外,尚於同日一併主辦插角里環保觀摩縣外研習活動(下稱環保研習案),故就主辦該兩次活動於申請鎮公所核銷費用後是否有結餘而得再以代付餐費名目轉出,自須以該兩次活動實際上支出加總數額與鎮公所核銷金額相互比較為斷。詎公訴人未經查明上開兩筆研習活動之核銷金額與實際花費金額分別為何,猶逕以系爭里長資料卷第47頁下頁調查局所引用之現金支出傳票後附之資料(佳欣旅行社整理之內部成本金額明細)數額為185,778 元,再行減去第48頁之經費結算表數額97,350元為88,428元,之後再扣掉10% 之浮報稅金8842元,差額為79,586元,但佳欣旅行社有以「代辦餐費」支付給被告,兩者會有所出入單以原因不明作為交代,仍認佳欣旅行社而認被告有以代辦餐費之方式詐取76,610元,實屬違誤。 ⒋代辦餐費為蘇貴美其在佳欣旅行社內之帳目上既有科目,而據林詩惠所述其會製作支出傳票交給出納呂佩姿後,再行交款與蘇貴美。按依蘇貴美之證述,林詩惠為會計,不經手業務部份,並不知情代辦餐費之實際支出情形,而「代辦餐費」、「代墊餐費」不論是否如蘇貴美上開所言因為里長(協會理事長)先墊付餐費而後再由佳欣旅行社於核銷得款後再行返還,抑或是公訴人認為「代辦餐費」係另有所指給予里長朋分的詐領款項,對於被告林坤郎而言,根本未聽聞佳欣旅行社和蘇貴美有關「代辦餐費」的名目和實際用途,亦未曾自於佳欣旅行社和蘇貴美中取得分文。蓋證人蘇貴美證稱明細上支付日期「打星號」,代表實際上他們並未把這筆錢領回,而包括插角里在內雖有記載於代辦餐費,但其打星號可以知道實際上並沒有把錢領回之情(見本院99年1 月15日審判筆錄),足徵被告林坤郎未有與蘇貴美接觸,亦也自其處領回公訴人所稱的詐領款項76610 元至明。 ㈨被告李秋維及其辯護人答辯意旨〔見本院卷三第54、55頁;本院卷十四〕: ⒈被告雖擔任三峽鎮安坑里里長,有權對於三峽鎮公所已編列之補助經費預算,申請准予補助辦理里內之旅遊活動,但僅限於活動辦理前以里辦公室名義向公所申請經費補助,待其同意核撥經費後,即由鎮公所核撥經費之相關單位辦理後續招標、決標等業務,嗣得標旅行社完成旅遊活動後,檢附成果報告等資料向鎮公所請款時,除無須被告等里長配合外,亦無須知會被告辦理,足知被告並非是項旅遊活動之業務承辦人員,實無從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可能,而既然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之所謂「職務」,以屬於該公務員法定職務權限範圍內之事項,始足當之,則被告等雖具公務員身分,但本件共同被告蘇貴美縱有詐取公所補助款之情事,惟既與被告等之法定職務權限無關,業經證人說明詳實,被告等顯無該當前開利用其職務上機會以詐欺取財罪之可能。 ⒉同案被告蘇貴美、林詩惠於活動結束後之經費核銷及補助款申請各節,原無須經由被告配合與簽名,縱認蘇貴美等確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責,亦誠難僅以該配合款係被告等申請經三峽鎮公所補助獲准,即認被告知悉或共同參與該項偽造文書之行為,公訴人未據任何舉證證明被告等與蘇貴美、林詩惠間有任何主觀上犯意之聯絡,徒因蘇貴美等請領款項所檢據之單據浮編不實,即率認被告等涉犯刑章,本有不足。況勾稽卷證內扣案之三峽鎮公所旅遊活動之核銷憑證,確與蘇貴美於審判中所陳無論出團人數、天數及單價是否與原定行程相同,渠俱係依照原定契約內容核銷申請款項相符,顯見更無所謂於活動結束後浮編人數、天數及調整單價之情形,則蘇貴美等究係如何偽造浮編單據,並憑為核銷之申請,未見公訴人詳細指陳證明,即欲繩被告等與之共涉偽造文書罪責,亦欠妥適。尤其,系爭據以申請核銷之經費概算表、行程表及相關成果報告、代收轉付收據、活動照片等,提出於三峽鎮公所申請核銷經費時,本須經由承辦人員逐一實質審核,判斷是否確實辦理活動,及活動內容是否與契約相符,而得據以撥付契約款項,顯非一經提出即應予以付款,則該項文書、憑證內容縱有不實,亦難繩以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不實登載之罪,仍不得不查。 ⒊證人林詩惠雖證據其製作經費結算表後依業務或經理之指示傳真給里長等客戶,然其並未實際與被告核對過帳目,亦未實際親見呂佩姿或蘇貴美等人將所稱「代辦餐費」之款項交付被告等,渠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言,係基於呂佩姿係公司出納人員,故而推定其必定會於其製作支出傳票後將款項領出交付被告等所致,並非因其實際參與之見聞,無從認定被告收受系爭款項之依據。此外,對於扣案卷內所稱之手寫支出代辦餐費之帳冊,至今未經公訴人確認係何人、依憑何項資料所製作,其真實性如何,難於證明,自不能輕率予以採信依憑為被告犯罪之證據。 ⒋96年間安坑里辦理龍舟隊縣外研習活動,佳欣旅行社公司之蘇貴美經理曾前往旅遊地點招呼團員,經被告要求而承諾於既定行程外,再額外宴請團員夜宵,由於蘇貴美招呼完旋即先行離去,故由被告先墊付宵夜款項,其後再由蘇貴美返還該款,被告記憶中該次款項應係8,000 至9,000 元左右,並非蘇貴美所稱之10,089元。 ⒌安坑里另於92年辦理之巡守隊縣外治安研習活動,被告未曾收取蘇貴美所給付之任何款項。 ㈩被告蘇伯聰及其辯護人答辯意旨〔見本院卷三第55頁;本院卷十四〕: ⒈被告雖擔任三峽鎮溪南里里長,有權對於三峽鎮公所已編列之補助經費預算,申請准予補助辦理里內之旅遊活動,但僅限於活動辦理前以里辦公室名義向鎮公所申請經費補助,待其同意核撥經費後,即由公所核撥經費之相關單位辦理後續招標、決標等業務,嗣得標旅行社完成旅遊活動後,檢附成果報告等資料向鎮公所請款時,除無須被告等里長配合外,亦無須知會被告辦理,足知被告並非是項旅遊活動之業務承辦人員,實無從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可能,而既然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之所謂「職務」,以屬於該公務員法定職務權限範圍內之事項,始足當之,則被告等雖具公務員身分,但本件共同被告蘇貴美縱有詐取鎮公所補助款之情事,惟既與被告等之法定職務權限無關,業經證人說明詳實,被告等顯無該當前開利用其職務上機會以詐欺取財罪之可能。 ⒉同案被告蘇貴美、林詩惠於活動結束後之經費核銷及補助款申請各節,原無須經由被告配合與簽名,縱認蘇貴美等確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責,亦誠難僅以該配合款係被告等申請經三峽鎮公所補助獲准,即認被告知悉或共同參與該項偽造文書之行為,公訴人未據任何舉證證明被告等與蘇貴美、林詩惠間有任何主觀上犯意之聯絡,徒因蘇貴美等請領款項所檢據之單據浮編不實,即率認被告等涉犯刑章,本有不足。況勾稽卷證內扣案之三峽鎮公所旅遊活動之核銷憑證,確與蘇貴美於審判中所陳無論出團人數、天數及單價是否與原定行程相同,渠俱係依照原定契約內容核銷申請款項相符,顯見更無所謂於活動結束後浮編人數、天數及調整單價之情形,則蘇貴美等究係如何偽造浮編單據,並憑為核銷之申請,未見公訴人詳細指陳證明,即欲繩被告等與之共涉偽造文書罪責,亦欠妥適。尤其,系爭據以申請核銷之經費概算表、行程表及相關成果報告、代收轉付收據、活動照片等,提出於三峽鎮公所申請核銷經費時,本須經由承辦人員逐一實質審核,判斷是否確實辦理活動,及活動內容是否與契約相符,而得據以撥付契約款項,顯非一經提出即應予以付款,則該項文書、憑證內容縱有不實,亦難繩以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不實登載之罪,仍不得不查。 ⒊證人林詩惠雖證述其製作經費結算表後依業務或經理之指示傳真給里長等客戶,然其並未實際與被告核對過帳目,亦未實際親見呂佩姿或蘇貴美等人將所稱「代辦餐費」之款項交付被告等,渠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言,係基於呂佩姿係公司出納人員,故而推定其必定會於其製作支出傳票後將款項領出交付被告等所致,並非因其實際參與之見聞,無從認定被告收受系爭款項之依據。此外,對於扣案卷內所稱之手寫支出代辦餐費之帳冊,至今未經公訴人確認係何人、依憑何項資料所製作,其真實性如何,難於證明,自不能輕率予以採信依憑為被告犯罪之證據。 ⒋三峽鎮農會為推廣有機農業成立蔬菜產銷班,其成員非必以溪南里里民為限,93年間,因市民代表林文良同時兼任三峽鎮農會理事,為推廣該會有機農業之業務,核撥其代表配合款供作蔬菜產銷班辦理活動,因林文良為溪南里選出之市民代表,乃商請將經費撥由溪南里承辦,被告因告知里幹事有該一活動,相關事務請其直接辦理,該活動事宜被告除未參與承辦外,亦末參與活動及事後之核銷作業,根本無從知悉該次活動有何人參加、何時核銷及實際支出金額若干,故絕不可能自蘇貴美處收取活動餘額之款項。 ⒌至96年12月間之環保縣外觀摩活動則是由鎮公所統一發包辦理,與被告無涉,被告亦未收取任何不當款項。 被告李瓊蓉及其辯護人答辯意旨〔見本院卷三第55、56頁;本院卷十四〕: ⒈被告自91年間擔任三峽鎮介壽里里長,於公所舉辦之里鄰長旅遊活動始認識佳欣旅行社之蘇貴美,其後於92年間里內辦理「介壽里辦公處鄰長、龍舟隊、拔河隊縣外研習活動」,因初始不諳旅遊計畫如何研議,而請蘇貴美協助,嗣並由其承辦該次活動,由於活動申蘇貴美告知旅遊門票及酒錢無法核銷,被告乃要求團員自行支付門票款,惟嗣因旅遊活動中各自忙碌不易全部收齊,故由被告先行墊付,回程後蘇貴美稱門票及酒錢等費用,其涵蓋於活動款中向公所核銷請款,故將該項金額開立票據返還被告,被告雖收取蘇貴美給付之3 萬餘元款項,但並非不當利益,而是其返還被告之墊付款。 ⒉被告因有里民在承辦旅遊業務,故自前開龍舟隊之活動後,里內活動多由本里里民協助規畫及辦理,其間僅某次至花蓮海洋公園之活動,由佳欣旅行社公司負責承辦,此外,係因被告在鎮公所承辦之活動申偶遇蘇貴美,基於人情才又將96年度之環保研習活動交其辦理,並無其他接洽,亦未曾受領其給付之不當利益,又被告果有與蘇貴美合謀共議,詐騙公所財物並朋分利得之意圖,豈不始終將旅遊活動均交其承辦? ⒊其餘與被告李秋維答辯意旨1至3點相同。 被告林清明及其辯護人答辯意旨〔見本院卷三第56至56頁;本院卷十四〕: ⒈被告林清明自91年間任三峽鎮溪北里里長至今,為嘉惠里民,經常辦理旅遊活動,惟幾乎每次出遊,佳欣旅行社均聲稱經費不足,要求被告補足差額,被告於95年5 月間尚一次補給佳欣旅行社7 萬元,又豈可能再同時受領蘇貴美因辦理「溪北里親子生態保護縣外研習」活動之結餘款所給付之不當款項? ⒉被告完全不知佳欣旅行社於辦理「溪北里辦公庭環保義工資源回收暨生態保護暨縣外研習活動」時,向公所請領之款項是否結餘,及是否用以抵付溪北里活動之不足款項,更不可能受領其於該次活動之不當餘款。 ⒊其餘與被告李秋維答辯意旨1至3點相同。 被告方進陸及辯護人答辯意旨〔見本院卷三第57頁;本院卷十四〕: ⒈被告係雖自88年間起擔任三峽鎮竹崙里里長,但因性不喜旅遊且有暈車之疾,本身復兼承攬工程,故非不得已不參與里內之旅遊活動,縱有參與,亦多半途折返,故活動之辦理與核銷等,均由里幹事協辦,與被告無關。 ⒉竹崙里95年度舉辦之地方建設縣外研習活動,被告未參加,據知該次活動應係以本里內之「社青會」成員為主,亦由該會人員自行與旅遊公司及鎮公所洽辦,被告未曾收受蘇貴美給付之不當利益。 ⒊其餘與被告李秋維答辯意旨1至3點相同。 被告李文富及其辯護人之答辯意旨〔見本院卷三第61頁;本院卷十四〕: ⒈同案被告林詩惠自95年6 月間起至佳欣旅行社上班,試用期3 個月,95年9 月12日起正式任職,業據證人林詩惠證述明確,且有勞工保險卡可證,足證證人林詩惠自92年8 月29日起至8 月31日止,尚未至佳欣旅行社上班,被告李文富根本不可能於92年間辦理三峽鎮添福里辦公處巡守隊縣外研習暨觀摩活動時與林詩惠有共同的犯意聯絡或行為之分擔,要求林詩惠浮編人數、天數及調整單價後將調整後之經費概算表及行程表提出向三峽鎮公所申請核撥補助款之行為。 ⒉三峽鎮添福里於92年8 月間辦理添福里辦公處巡守隊縣外研習觀摩活動係由三峽鎮公所發包,由得標之金環球旅行社承辦,至於蘇貴美與金環球旅行社的關係為何,被告則不清楚,被告只負責帶隊與巡守隊隊員、鄰長等人去研習與觀摩,有關之研習與觀摩費用均是由承辦之旅行社向三峽鎮公所請款,被告並未經手請款之過程,此可從97年度偵字第14145 號偵查卷三第78、79頁之單據上並無被告李文富之簽名或蓋章可證,故被告並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偽造文書行為。 ⒊依法務部調查局北機組移送資料卷第57頁及97年度偵字第14145 號卷第78、79頁之證據可知,金環球旅行社係以 188,400 元得標,其依得標之金額向三峽鎮公所請領款項係依約請求,且三峽鎮添福里辦公處巡守隊縣外研習暨觀摩活動,該次參與之人數確實為30人,根本未有浮編人數、天數與調整單價之行為,檢察官亦未舉證證明被告李文富有如何浮編人數、天數或調整單價之行為。且證人蘇貴美於99年1 月15日審理時證稱其向三峽鎮公所申請核撥款項亦無庸經李文富同意,亦不用與李文富對帳(見本院99年1 月15日筆錄第20、21頁),則參加人數確為30人,未有浮編情事,被告李文富何來與蘇貴美共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 ⒋依調查局北機組移送資料卷第58頁E01-4 收入帳冊之記載「添福里辦公處巡守隊縣外研習暨觀摩活動」188,400 元於93年1 月9 日已分100,000 元、88,400元二筆入帳,但檢察官據以為證據之E01-9 帳冊卻係93年6 月2 日才記載「92/8/29~31添福里澎湖之行退差額22,545」,相隔時間長達半年左右,有違退差額應係三峽鎮公所核撥款項後數日內之經驗法則。更何況該帳冊只記載退差額22,545元而已,至於退給誰,該帳冊上並未記載。蘇貴美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該筆錢付給誰要問出納(見本院99年1 月15日筆錄第22頁),故並無證據證明該筆25,545元係付給被告李文富,所以檢察官以該帳冊之記載來認定被告李文富有詐領22,545 元顯係臆測之詞。 被告秦友茂及其辯護人答辯意旨〔見本院卷三第65至67頁;本院卷十三〕: ⒈被告擔任台北縣三峽鎮弘道里長期間,辦理里內相關研習活動時,係由里辦公處發函予三峽鎮公所,提出活動計劃、經費概算等內容,經鎮公所審核檢陳之資料後,再由鎮公所對外招標,由得標之旅行社辦理相關活動,至於鎮公所與旅行社之間,就招標過程、活動補助款之支付方式及細節,被告並未介入,亦不知情。又佳欣旅行社係於旅遊活動後,自行向鎮公所申請核撥補助款,被告秦友茂雖為里長,事前未與證人蘇貴美協議旅遊人數,事後亦未介入旅行社申請核撥補助款之程序,並未構成任何犯罪。 ⒉被告究竟係與蘇貴美如何謀議實際參與人數、地點及天數,而各項活動所謂實際支出之金額,與所申請補助之核銷金額,其間係如何認定確有差價,且實際支出金額少於核銷金額,未見公訴人提出積極確切之證據,證明確有補助款多於支出款之差異,且被告如何與蘇貴美謀議,亦無證據佐憑,即憑空認定事實,採證認事均有違誤。 ⒊公訴意旨以佳欣旅行社支出之帳冊上記載弘道里、項目及金額,作為認定被告有收受佳欣旅行社款項之證據,惟上開帳冊係佳欣旅行社公司內部自行製作記載之文書,是否確如其所載有該款項之支出,並確實交付被告,除該帳冊所載以外,並無法顯示資金流向之狀況,缺乏客觀上支付被告之積極證據,公訴意旨未加斟酌,採為起訴論據,殊屬違法。 ⒋被告擔任弘道里里長期間,所辦理之研習活動分別為93年8月間、同年11月間、95年3月間及同年7月間,已如前述 ,而證人林詩惠係於95年6 月間始至佳欣旅行社上班,同年9 月12日參加勞保,迨至96年間才真正擔任會計等情,業據證人林詩惠於本院99年7 月2 日審理時明確,並有勞工保險卡附卷可稽。是證人蘇貴美如何指示林詩惠浮編活動人數、天數及單價,此顯不可能。足認被告辦理之研習活動,證人林詩惠不可能有任何浮編資料之不法行為,故公訴意旨所認定之事實顯屬憑空臆測,毫無所據。 ⒌被告之妻徐寶春係獨資經營弘道餐飲店,主要以辦理桌菜為主,有台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份可憑。被告依稀記得曾有某些活動之晚餐,係由被告之妻負責辦理,俟佳欣旅行社請款核發,再將餐費支付予被告或被告之妻,此外,被告從未向蘇貴美收取所謂核銷金額與實際金額之價差,公訴意旨遽予認定,實嫌率斷。 被告邱顯童及其辯護人之答辯意旨〔見本院卷三第71、72頁、本院卷十四〕: ⒈檢察官起訴書稱被告辦理五寮里辦公處地方建設縣外生態研習活動,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領8,245 元,事實上該項活動規劃設計與請款核銷手續,被告均未經手,更未有詐領款項之行為,且該研習活動均依規辦理,被告絕無詐取財物情事。 ⒉證人蘇貴美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印象裡未到過五寮里,也未拿錢給邱顯童,除非經費不夠向他要錢,他才會瞭解請領金額,印象中未告知他請領多少款項等語(見本院99年1 月15日審判筆錄)。被告確實未受理該款項,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內容確實有誤會。 ⒊被告不但未受領款項,甚至還將辦理活動時,因酒水等餐費不足,旅行社所代墊之款項,由被告自行掏腰包給付返還旅行社。 四、有關起訴書犯罪事實六之被告及其辯護人之答辯意旨: ㈠被告蘇貴美自白犯罪,其辯護人之辯護意旨〔見本院卷三第18 頁 ;本院卷十五〕: ⒈被告坦承犯行,並已在偵查中自白,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⒉因台北縣三峽鎮公所行政作業不及,社區發展協會早已預定日期並通知人員參加,無法更改旅遊行程時間,造成「旅遊在先、決標在後」之情形,被告公司向三峽鎮公所申請核銷之經費均係用於社區發展協會旅遊活動,並非詐為私有,是否該當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之構成要件,尚有研求餘地。 ⒊本案社區發展協會有臨時無法按原定日數或人數出遊之情事,被告申請核銷之金額固與實際出遊金額不符,惟前開差額亦留於日後社區發展協會補辦旅遊活動中使用。又,被告辦理社區發展協會旅遊活動,時有社團幹部先行墊付費用,要求加菜、加酒品飲料或購買遊樂園門票之情形,被告於經費核銷後,由旅行社利潤中提撥,退還前開墊款予社區發展協會,是否該當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之構成要件,尚值研求。 ⒋依調查局查扣之佳欣旅行社資料(請詳扣押物編號F40 光碟),「安和社區發展協會老人俱樂部會員業務交流研習活動」、「溪北社區發展協會理監事及義工環保觀摩活動」、「三峽民防分隊縣外研習活動」的參加人數並無虛報,甚至多於勞務採購合約約定之人數。此部分被告是否涉有詐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亦請斟酌。 ⒌被告蘇貴美固提供不實單據向三峽鎮公所申請旅遊經費核銷,惟三峽鎮公所人員仍須進行實質審查,非一經被告蘇貴美申請即登載於核銷憑證上,依最高法院73台上1710號判例所示,被告蘇貴美所為是否該當刑法第214 條之構成要件,亦值研求。 ㈡被告陳欽生之辯護人答辯意旨〔見本院卷二第34頁〕: 被告陳欽生將領得之款項存入社區發展協會帳戶供社區專用,被告陳欽生認為鎮公所補助之款項,只要公款公用不做為私人花費之用,則無觸犯法律之虞,因此將結餘的款項存入社區帳戶作為社區發展協會公用等情雖涉詐欺得利罪及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確為被告一心為社區服務毫無私心所致,被告且不僅未得任何利益,反而自掏腰包,交還已作為公用之款項,本案實起因於被告陳欽生不諳法律,而觸法網,被告深深悔悟,保證將恪遵法律絕不再犯,懇請鈞院從輕求刑。 ㈣被告林詩惠及其辯護人之答辯意旨(見本院卷三第138 、 139 頁;本院卷十四): ⒈被告林詩惠於95年6 月起至佳欣旅行社公司上班,試用期3 個月,於同年9 月12日起正式任職,此有被告之勞工保險卡其上記載加保日期為95年9 月12日可稽,故起訴書附表14中所載在95年6 月前之活動,其請款文件,均非被告林詩惠所製作,此部分無成立犯罪之可能。 ⒉至於起訴書附表14所示95年6 月以後之活動,被告林詩惠僅是單純依蘇貴美之指示,不論出團人數是超過或少於合約記載人數,均依照勞務採購合約書上記載的契約價金而製作經費結算表等,並向三峽鎮公所請領旅遊補助款。因此,被告林詩惠主觀上以為勞務採購合約書記載的契約價金,就是旅行社可以向三峽鎮所請領之款項,不論出團人數之多寡如何,因此被告林詩惠主觀上並無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項第1 款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罪之故意。 ⒊另依調查局查扣之佳欣旅行社資料(扣押物編號F40 ),其中「龍埔里辦公處2006年鎮長盃龍舟隊縣外研習活動」、「溪東里辦公處環保工作縣外研習活動」、「鳶山里環保工作縣外研習活動」、「中正里環保義工縣外研習活動」、「介壽里辦公處環保研習活動」、「弘道里龍舟隊暨環保研習活動」、「五寮里辦公處地方建設生態縣外研習活動」、「安和社區發展協會老人俱樂部會員業務交流研習活動」、「溪北社區發展協會理監事及義工環保觀摩沽動」、「三峽民防分隊縣外研習活動」的參加人數並無浮報情形,甚至參加人數還多於採購合約約定之人數,而因被告林詩惠於製作請領上開活動補助款之會計憑證或帳冊時,係仍按勞務採購合約上之人數填載,故實非如起訴書所言,係以少報多之不實記載,自應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所定之罪。 ㈣被告翁建利及其辯護人之答辯意旨〔見99年12月17日答辯狀;本院卷十二〕: 我是安和社區發展協會的理事長,辦理旅遊活動去申請經費補助,沒有賺取差額,蘇貴美私底下沒有給付金錢給我。被告並無與蘇貴美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而向台北縣三峽鎮公所詐領補助款之犯行。蓋證人蘇貴美業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翁建立並無任何詐領三峽鎮公所補助款之犯行;況卷內之證據資料並無何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詐領補助款而入私人之行為等語。 ㈤被告游金能、林正宗及其辯護人之答辯意旨〔見本院卷二第10、11頁;本院卷十四〕: ⒈被告游金能、林正宗擔任礁溪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總幹事期間所舉辦之活動(如起訴書附表14),為使活動順利,故於起訴書附表14所載之活動中均先行墊付旅遊經費,待佳欣旅行社公司負責人蘇貴美向三峽鎮公所請領核准之補助費用後,再由佳欣旅行社公司會計林詩惠以代墊費用之會計項目透過負責人蘇貴美退還礁溪社區發展協會,惟該款項是代墊款項並非回扣。 ⒉被告林正宗、游金能就起訴書附表14中之標案4 ,礁溪社區發展協會媽媽隊縣外研習活動之代墊款項8460元,佳欣旅行社尚未核銷,被告亦未領取該款項。 ⒊被告游金能、林正宗對於佳欣旅行社負責人蘇貴美以何種方式向三峽鎮公所取得標案以及如何請領核銷費用,均不知情。 ㈥被告陳培錐、張寶日及其辯護人之答辯意旨〔見本院卷二第10、11頁;本院卷十四〕: ⒈被告陳培錐、張寶日擔任中正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總幹事期間所舉辦之活動(如起訴書附表14),為使活動順利,故於起訴書附表14所載之活動中均先行墊付旅遊經費,待佳欣旅行社公司負責人蘇貴美向三峽鎮公所請領核准之補助費用後,再由佳欣旅行社公司會計林詩惠以代墊費用之會計項目透過負責人蘇貴美退還礁溪社區發展協會,惟該款項是代墊款項並非回扣。 ⒉被告陳培錐、張寶日對於佳欣旅行社公司負責人蘇貴美以何種方式向三峽鎮公所取得標案以及如何請領核銷費用,均不知情。 ㈦被告蘇明中及其辯護人之答辯意旨〔見本院卷二第14、15頁;本院卷十四〕: ⒈被告蘇明中擔任橫溪派出所義警分隊分隊長,其舉辦如起訴書附表14之活動,均由佳欣旅行社公司負責人蘇貴美負責向三峽鎮公所請領補助費用並核銷,被告蘇明中並未自佳欣旅行社或蘇貴美處受領任何款項。 ⒉證人蘇貴美雖證稱帳冊確有退還代餐費於被告蘇明中之記載,惟被告等未實際領得該款項;隨後又證稱照理說是出納退費,但是誰我不清楚;或稱我沒有,因為資料只有寫數字加減,沒有寫給誰,那不是我的字,顯見證人蘇貴美對於被告該筆款項究竟有無退費,早已不復記憶且證詞前後矛盾。況且被告蘇明中係先代墊款項後方由佳欣旅行社退還,實際上縱有支出該筆款項,並非如公訴人所述係回扣性質;另稽之該帳冊上之代辦餐費旁邊並無註明「退」之字樣,是否真有退還實令人懷疑?退步言之,即使佳欣旅行社於被告蘇明中部分真有退還系爭款項,惟其既償還代墊費用,被告並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詐欺之犯意,至為灼然。 ⒊被告蘇明中對於佳欣旅行社負責人蘇貴美以何種方式向三峽鎮公所取得標案以及如何請領核銷費用,均不知情。 ㈧被告高隆明及其辯護人之答辯意旨〔見本院卷二第14、15頁;本院卷十四〕: ⒈被告高隆明擔任溪北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其舉辦如起訴書附表14之活動,均由佳欣旅行社公司負責人蘇貴美負責向三峽鎮公所請領補助費用並核銷,被告高隆明並未自佳欣旅行社或蘇貴美處受領任何款項。 ⒉證人蘇貴美雖證稱帳冊確有退還代餐費於被告高隆明之記載,惟被告等未實際領得該款項;隨後又證稱照理說是出納退費,但是誰我不清楚;或稱我沒有,因為資料只有寫數字加減,沒有寫給誰,那不是我的字,顯見證人蘇貴美對於被告該筆款項究竟有無退費,早已不復記憶且證詞前後矛盾。況且被告蘇明中係先代墊款項後方由佳欣旅行社退還,實際上縱有支出該筆款項,並非如公訴人所述係回扣性質;另稽之該帳冊上之代辦餐費旁邊並無註明「退」之字樣,是否真有退還實令人懷疑?退步言之,即使佳欣旅行社於被告高隆明部分真有退還系爭款項,惟其既償還代墊費用,被告並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詐欺之犯意,至為灼然。 ⒊被告高隆明對於佳欣旅行社公司負責人蘇貴美以何種方式向三峽鎮公所取得標案以及如何請領核銷費用,均不知情。 ㈨被告楊文安及其辯護人之答辯意旨〔見本院卷二第19、20頁、本院卷十五〕: ⒈被告楊文安係三峽民防分隊副隊長,因三峽民防分隊擬辨理縣外研習活動,遂商請佳欣旅行社提供估價單以為活動參考,當時佳欣旅行社提供之估價單預估活動費用約10萬餘元,嗣經三峽鎮公所辦理公開招標發包後,佳欣旅行社與被告聯絡時始告知本次「三峽民防分隊縣外研習活動」得標金額為15萬餘元,被告請佳欣旅行社依其向三峽鎮公所投標之金額辦理本次活動,並無詐取財物之不法意圖。⒉上開活動係由三峽鎮公所公開招標、發包,與三峽民防分隊無關,三峽民防分隊之隊員包括楊文安在內,均只是該活動參加人員,對於該活動之招標、發包過程,從未參與,亦無權置喙,此有該案96年5 月16日之開標、議價紀錄中均無被告或三峽民防分隊人員參與之資料可參。另本案係由三峽鎮公所逕行招標、發包,所有預算均由三峽鎮公所執行,活動內容亦係由三峽鎮公所載於招標公告內或由參與投標單位提出,並非由三峽民防分隊執行預算,亦非由三峽民防分隊提出活動計劃或於辦理活動後再向三峽鎮公所申請活動款項補助,卷內亦無三峽民防分隊申請活動內容及請求補助活動款項之資料。 ⒊本案共同被告蘇貴美係經由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上之招標公告得知本案招標資訊,且共同被告蘇貴美參與投標之內容及得標金額,被告楊文安均不知情,被告就整件旅遊採購案之招標及發包過程並未參與任何行為。 ⒋再查,佳欣旅行社辦理本件三峽民防分隊縣外研習活動後,所有核銷過程係由佳欣旅行社依照承攬合約約定,逕向三峽鎮公所辦理經費核銷,被告楊文安並未參與辦理核銷之過程,對於佳欣旅行社核銷之經過亦不了解,此有證人蘇貴美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且證人林詩惠所製作之經費結算表等一切單據都係依佳欣旅行社內部之資料所製作,與被告楊文安全然無關,被告楊文安並無與共同被告蘇貴美、林詩惠共同製經費概算表、行程表或其他任何核銷單據之行為。 ⒌又查,三峽民防分隊96年6 月9 日及10日二天之縣外研習活動,並沒有任何證據資料顯示該次活動有何浮編人數、天數或調整單價之情事,該次活動依開標、議價資料所示,本來就係佳欣旅行社以隆興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名義,以每人費用4,100 元,共計38人,合計155,800 元得標。⒍另查,被告楊文安於本次研習活動期間,曾代佳欣旅行社代墊付早餐費用2,100 元、飲料及礦泉水費用3,120 元及代付晚餐費用47,800元,共計53,020元,有被證一之支出單據可參,並據證人李貴貞、王文治、吳昆和、林建次到庭證述屬實,故被告楊文安乃於活動結束後請求佳欣旅行社返還上開墊付費用,核本案被告楊文安縱有於活動結束後向佳欣旅行社收取46,649元之事實,亦係基於法律上被告受佳欣旅行社委託墊付費用請求返還之委任之法律關係,並無不法之意圖。 ㈩被告周繁盛及其辯護人之答辯意旨〔見本院卷二第20頁及本院卷十五〕: ⒈被告周繁盛固係三峽鎮體育會武術委員會理事長,唯被告係日治時期之27年2 月12日生,根本不識字,因此被告僅係名義上為理事長,相關會務及聯絡事宜均非由被告辦理,移送意旨及公訴意旨徒憑台北縣三峽鎮體育會武術委員會函文上記載「主任委員周繁盛」等字,逕認被告周繁盛係該次活動經辦人員,已屬無據。 ⒉三峽鎮體育會武術委員會辦理九十五年度聯合研習活動乃係由台北縣三峽鎮公所辦理招標、發包,所有費用均由三峽鎮公所與旅行社核銷,被告根本完全不知該項活動發標金額若干或核銷支出多少費用,被告周繁盛與佳欣旅行社之人員素不相識,從未謀面,更未與佳欣旅行社聯繫或向佳欣旅行社收取任何費用。況且,被告林詩惠證稱伊係96年間始至佳欣旅行社上班,95年間佳欣旅行社內之帳冊均非伊所製作,益證起訴書記載被告周繁盛與被告林詩惠有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云云,顯非事實,至為明確。 ⒊再查,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資料卷第 177 頁扣押物編號:F-03-1,支出帳冊乙冊上固有記載「3/25三峽體育會代墊晚餐82,673」等字樣。然查,該記載代墊晚餐之單位為「三峽體育會」,並非「武術委員會」,則該款項是否與上開武術委員會九十五年度聯合研習活動有關,已有疑義。況且,遍觀上開移送資料卷第174 頁至第177 頁中,並無任何支出傳票,則該筆記載是否為佳欣旅行社支出之費用,亦無證據可參。甚且,該帳冊記載人呂佩姿到庭證稱將該筆支出的現金交給蘇貴美等語;又證人蘇貴美於審理時復證稱:檢察官調查這個案子之前我都沒有見過周繁盛等語,益證被告周繁盛從未收取上開帳冊上所記載之82,673元。 被告楊春華及其辯護人之答辯意旨〔見本院卷二第5 頁;本院卷十四〕: ⒈被告並未收受任何不法利益,也未施用詐術使任何人交付財物,公訴人亦未證明被告確有取得或收受任何利益,從而,被告並無刑法第339 條詐欺取財罪之犯行;且起訴書編號73之證據清單內之文書均非被告所製作,被告亦不知相關憑證或文書是否有不實之情,更未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之文書,是被告亦無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之犯行。 ⒉雖同案被告蘇貴美於調查局訊問時曾證述:「(經檢視後)這也是林詩惠製作的,這筆11萬1,529 元(註:應為1 萬1,529 元)確實給了仁愛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見偵察卷宗第285 頁);然被告蘇貴美對於何時、何地及以何種方式交付予被告,均未說明,顯見被告蘇貴美上開所述,不足作為不利被告之認定;且公訴人對此亦未證明,是不能僅憑被告蘇貴美之證述即認被告有起訴書所載之犯行。 三、經查: ㈠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及犯罪事實六均認被告陳志育等里長及林正宗等理事長或總幹事等人,與被告蘇貴美、林詩惠等人基於共同犯意聯絡,利用三峽鎮公所舉辦旅遊活動後申請補助款項時,浮編人數、天數及調整單價,使三峽鎮公所承辦核銷人員陷於錯誤而撥款,佳欣旅行社公司再將部分款項交付予被告等人,因犯罪事實五之陳志育等里長,具有公務員身分,其等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1項2 款之利用職 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嫌;而起訴書犯罪事實六之被告林正宗等理事長或總幹事,因不具公務員身分,故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等罪。惟兩者之基本犯行均係以詐術騙取財物,而刑法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分為:行為人實行詐欺行為、行為人之詐欺行為造成他人之錯誤、被騙者由於錯誤而處分財產、造成被騙者受有財產上損失、行為人獲取利益等項,茲分析如下。 ㈡被告林志育等里長及林正宗等理事長或總幹事等人是否獲取利益乙節: ⒈證人即同案被告林詩惠於97年5 月21日、7 月8 日調查局人員詢問時及同日檢察官訊問時證稱:我自95年6 月起任職於佳欣旅行社公司,擔任會計職務,主要工作是現場會計,包含處理鎮公所相關採購案核銷及一般客戶旅遊的結算,也包括國外部的機票結算的日報表等業務。...(問 :提示佳和交通有限公司扣押物編號F-40光碟片乙片及光碟列印資料3 張)這是我製作的經費結算及核銷資料,這是同一份檔案裡面的不同資料,有給鎮公所、里長及公司淨利3 份資料,所示資料是96年12月27日至28日2 天1 夜之「龍埔里環保義工辦理縣外研習活動」的經費結算資料,其中上面有寫「F-40公所」所示資料是我依照合約的估價單照謄交給公所,併同代轉收據交予鎮公所核銷用,其中合計新台幣9 萬9,900 元就是公司得標的價格;另外一張上面有寫「F-40里長」所示資料是要交給里長的該活動實際費用,因為蘇經理會另外寫一份估價單給里長,我就是照著那份估價單填寫這份結算表,我寫好之後就會交給蘇經理或經由蘇經理交代傳真給該里里長,資料顯示該活動實際價格是4 萬4,400 元;另外一張上面寫「F-40淨利」所示資料是淨利表,其中公司整個活動收入扣支出所得淨利就是9,144 元,其中「報價」就是指蘇經理開給里長的另外一張估價單,所報的價格就是4 萬4,400 元,而公所實際請款金額是9 萬9,900 元,扣除實際收入4 萬 4,400 元尚餘5 萬5,500 元,這5 萬5,500 元並不算公司的收入,蘇經理有交代,這些錢記在公司「代辦餐費」名目下,大部分款項核銷由我領回後,將剩餘的款項記在這個名目下後,等蘇經理指示後將錢交給他,他交給誰我不知道,他只有叫我做支出傳票,我做好傳票後就交給出納,所以錢是蘇經理拿去了。... (提示:佳和交通有限公司扣押物編號F-40光碟月乙片及光碟列印資料2 張)這也是蘇經理叫我做的,主要項目就是前面所說的「代辦餐費」的支出情形,以96年7 月22日至7 月23日的「溪東里辦公處縣外研習活動」為例,鎮公所補助款項19萬5,220 元,扣除總支出14萬2, 738元,補助款尚餘5 萬2,482 元,因當時佳欣旅行社公司開代轉收據予鎮公所多開了這5 萬2,482 元,所以要扣除10% 的稅金5,248 元,剩餘4 萬7,234 元,就列入「代辦餐費」科目,支付日期96年11月14日就是蘇經理叫我做支出傳票的日期,支出傳票做好了就交給呂佩姿,蘇經理再跟呂佩姿領款,至於錢怎麼用就不知道了,有時蘇經理也會交代多開發票的10% 稅金不收,就會將剩餘款項直接列入「代辦餐費」。... 經理蘇貴美會先拿與三峽鎮公所簽訂的合約給我,我再依據合約內容製作經費結算表,連同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成果報告、照片及保險單據,據以向公所核銷經費,另外我還會依據出團領隊小姐給我出團期間支用的單據,我再製作另一張「實報實銷」用的經費結算表,這份經費結算表,則是用來跟客戶對帳的實報實銷結算表,我做好這份「實報實銷」用的經費結算表後,就會拿給蘇貴美看,蘇貴美確認沒問題後,就會請我傳真給客戶,或由客戶直接到旅行社拿,客戶如果有任何疑問,會直接跟蘇貴美談,如有更動,蘇貴美會直接告訴我如何修正,但這種情況很少,每份出團資料,我都會製作一張「出團送件公所客戶進度追蹤表」,記載每次出團的經費核銷進度,跟客戶實報實銷的款項多於向公所的請款經費時,就會跟客戶要錢,如果少於向公所的請款經費時,我會依據蘇貴美的指示,登帳並製作傳票,給出納呂佩姿去領款。...(問:前示扣押物編 號F-04-1出團資料之「出團送件公所客戶進度追蹤表」中,「實報實銷」、「公所請款」、「應收款」及「應付款」意義為何?如何計算?)「實報實銷」就是我前述給客戶的經費結算表總款項,是客戶出團實際的花費金額,以所示資料為例,該次出團我們向客戶實報實銷的費用為新30萬0,610 元,至於向三峽鎮公所承包該次出團的合約價,就記載於「公所請款」中,為29萬4,600 元,至於實際出團花費為何會超過合約款項,因為這部分都是蘇貴美跟客戶洽談的,我不清楚,我只負責依據蘇貴美指示記載,如果「實報實銷」超過「公所請款」金額,就會將差額記載於「應收款」,表示要向客戶收帳,如果「實報實銷」少於「公所請款」金額,就將差額記載於「應付款」,表示要付給客戶,我會依據蘇貴美的指示,在支出傳票上記載為「代辦餐費」,至於錢如何付、付給誰,蘇貴美自己去跟客戶洽談處理,以所示資料為例,是屬於「實報實銷」超過「公所請款」金額,所以客戶還要再付給我們4 萬6,010 元,至於這些錢有時是蘇貴美去跟客戶收,有時是客戶自己拿過來。...(扣押物編號F-04-4之「出團送件 公所客戶進度追蹤表」,你在追蹤日期「97.4/17 」時記載,「客報帳下午游R'會來對帳,「97.4.24 」時記載,「等公所款下來再通知游R ,就可結帳」意義為何?)「游R'」是該次出團客戶「礁溪社區發展協會」的代表人,姓名是游金能,97年4 月17日游金能有到佳欣旅行社找我,我就把前述給鎮公所的及實報實銷的2 種經費結算表給他看,請他確認,實際上,我們每次出團後,都會跟客戶對帳,也都會把這2 份經費結算表給客戶看,客戶也都知道我們跟鎮公所請款及實際花費的款項是多少,至於這些經費結算表有時是傳真,有時是客戶直接來旅行社看,如果客戶有問題,會自己去跟蘇貴美談,至於97年4 月24日的記載,是蘇貴美要我打電話給游金能,說公所的款項下來了,可以來領款,其實,只要是有前述「應付款」的情形,公所的錢下來後,我們就會聯絡客戶來領款,我再製作「代辦餐費」的支出傳票,給出納呂佩姿去領款,客戶如果直接到旅行社來拿錢,就由呂佩姿把錢交給客戶,如果客戶不能來旅行社拿錢,則是蘇貴美自己跟呂佩姿拿錢,再把錢交給客戶,至於游金能是直接到旅行社向呂佩姿領錢,還是由蘇貴美把錢交給他,我不清楚,但錢一定會交給他。(問:依你前述,只要是客戶出團「實報實銷」的款項少於「公所請款」的金額,你就會就將差額扣除10%稅金,記載於「出團送件公所客戶進度追蹤表」的「應付款」中,並以「代辦餐費」名義製作支出傳票,因此,是否只要為「代辦餐費」名義的支出傳票,就是前述「應付款」?而你等於公所的錢下來後,就會聯絡客戶來領款?)是的,只要是「代辦餐費」的支出傳票,就是我前述要付給客戶的「應付款」,我們等公所的錢下來後,就會聯絡客戶來領款。(問:你除了以「代辦餐費」名義登帳並製作支出傳票外,還會用哪些名義登帳並製作支出傳票?)我記得我都是用「代辦餐費」的名義來記載,因為蘇貴美都是要我記載「代辦餐費」,我不記得有用其他名義記載這類款項,至於我到公司工作之前,公司如何記帳,我就不清楚了。(問:前述客戶與你對帳之人員,是否都知道如果是「實報實銷」款項多於「公所請款」款項,就必須支付差額費用給佳欣旅行社,如果是「實報實銷」款項少於「公所請款」款項,等公所經費核銷下來後,可以自佳欣旅行社領回多餘的款項?)是的。(問:前述里辦公室或社區發展協會等客戶,是由何人跟你對帳?)里辦公室就是跟里長對帳,社區發展協會則是跟理事長或總幹事對帳,但我不確定社區發展協會的聯絡人實際職稱為何,都是蘇貴美告訴我要跟誰聯絡,我就跟誰聯絡,而同一個客戶,就是由同一個人跟我們對帳及領款。(問:97年4 月29日本組搜索佳欣旅行社當天,蘇貴美有要你們去聯絡客戶,你就把前述「代辦餐費」的帳印出來,並由主任陳淑華、陳世書及你討論後,決定分別通知這些有領「代辦餐費」的團體負責人或里長,是否如此?原因為何?)有的,我們是依據記載的資料,分別去通知客戶,主任陳淑華自己去,我跟陳世書一組,由我負責開車,因為蘇貴美被帶走後,我們覺得「代辦餐費」這部分款項比較有問題,所以我們就去通知他們,而他們接到我們的通知時,就一直責怪我們為何會發生這種事,之後他們如何處理,我就不清楚了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14145 號偵查卷㈠第147 至150 頁、第182 至183 頁;97年度偵字第14145 號偵查卷㈡第575 至578 頁、第585 至587 頁〕。另證人林詩惠於本院審理時接受交互詰問證稱:(問:你會拿去給社團負責人、里長對帳嗎?)會傳真。(問:你在調查局說做完公所核銷資料你會給里長或社團負責人?)會。(問:傳真的對象是誰?例如某里的里長或是社團負責人的辦公室?)對。... (問:你傳真給里長的那份資料裡面有什麼?)只有經費結算表,但是有2 份不同的經費結算表。(問:所謂代辦餐費為何意?)就是公所請款與業務提供的估價單2 份的差額。... 鎮公所的錢去扣掉業務的估價單,就是代辦餐費,通知他們就是指來拿代辦餐費的意思,時間太久了,我不記得我有通知過誰來拿,業務跟我說是哪一個人我就會傳真或打電話等語〔見本院99年7 月2 日審判筆錄〕。參諸證人蘇貴美於本院審理時雖否認代墊餐費即回扣,惟證稱所謂代墊餐費係里長或總幹事先行代墊或額外支付之餐飲費用,結算後會通知他們領取等語〔見本院98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可知證人林詩惠先後證述大致相符,並無齟齬或矛盾之處,且其與被告等人並無仇怨,彼此無利害關係,當無設詞誣陷之理,其證詞應可採信。 ⒉又證人即同案被告蘇貴美雖否認「代墊餐費」係回扣,惟其證稱:(問:你在帳冊或應收付明細裡面所寫的代辦餐費是什麼意思?)我們旅遊期間每一餐都要吃飯,當初承攬時有估價一桌多少錢,里長或社團因是民選的,所以旅遊時會另外加菜或是喝酒、飲料,晚上還要吃消夜,這些他們會先幫我們墊支,這就是代辦餐費;有時候也是體恤他們,所以回來之後,就把鎮公所請款的款項減去我們支出的部分,我們把利潤壓低把一些回饋給他們,就是為了以後著想等語〔見本院98年10月23日審判筆錄〕,其意足認佳欣旅行社公司在旅遊採購案辦理核銷後,有將所謂「代辦餐費」的款項交予里長、社團理事長或總幹事之情事。再者,佳欣旅行社公司出納呂佩姿平日製作之收支帳冊本,詳細記載該公司的現金收入與支出,其上記載「代辦餐費」之時間、名目、金額,核與旅遊採購案相吻合之情,業據證人呂佩姿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且有佳欣旅行社公司收支帳冊本扣案足稽。衡諸帳冊資料係公司平日所為固定、長期、持續性之記載,與證明某待證事實所為特定、個案之證據資料有別,在性質上難認有事後編寫之 可能性,故其有證據能力,已如前述,是其記載內容具有高度可信性。況且,倘佳欣旅行社公司未將「代辦餐費」款項交給里長、社團理事長或總幹事,當被告蘇貴美遭法院裁定羈押時,林詩惠等佳欣旅行社員工何需急忙連夜告知里長等人?因此,佳欣旅行社公司於如收支帳冊本所載之時間,將如該帳冊本所載金額之「代辦餐費」交付予里長、社團理事長或總幹事之情,堪以認定。 ㈢被告有無施以詐術以獲取利益乙節: ⒈三峽鎮公所辦理之旅遊採購案,其招標、決標、履約及驗收程序如下:使用單位(例如三峽鎮公所或轄內之各里、社區發展協會等)尋求活動經費來源,先向旅行業者詢價,提出旅行業者代為製作之相關旅遊活動行程及經費概算表,函請三峽鎮公所同意補助活動經費,三峽鎮公所業務單位(如民政課、社會課、清潔隊等)承辦人員擬具預算書等文件,簽請承辦單位主管、行政室主任、主計室主任、主任秘書等人層轉鎮長決行同意補助經費,再由行政室辦理發包程序。行政室承辦人員簽請上開人員層轉鎮長決行,採用簽報之招標方式,再辦理招標程序,並上網公告相關採購訊息。經評審委員評審選出優勝旅行社業者,鎮公所承辦人員與其議價後,由該旅行社得標並與鎮公所簽約。活動結束後,由旅行社提供活動參加人員名冊、照片、經費概算表、行程表等資料給鎮公所承辦人員,據以辦理驗收、核銷事宜等情,業據被告鄭念益、蘇貴美、林詩惠等人供述明確,且有如附表壹之一所示旅遊採購案相關卷宗扣案足稽,堪以採信。 ⒉就三峽鎮轄內之各里、社區發展協會等社團尋求活動經費來源,先向旅行業者詢價,並提出相關旅遊活動行程及經費概算表,函請三峽鎮公所同意補助活動經費之程序,其上開文件資料係由佳欣旅行社公司代為製作乙節,被告蘇貴美於調查局人員詢問時供稱:一般而言,公所承辦人、里長或社區發展協會理事,他們會先來找我詢價、行程及確定住宿點後,會先跟我講他們有多少錢以及要去的人數,要求我們先幫他們做概算表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 14145 號偵查卷一第283 頁〕,核與被告即三峽鎮龍埔里陳志育、溪東里里長劉錦煌、溪南里里長蘇伯聰、鳶山里里長林金耀、五寮里里長邱顯童、溪北里里長林清明、嘉添里里長李萬興、竹崙里里長方進陸、弘道里里長秦友茂、溪北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高隆明、橫溪派出所義警分隊分隊長蘇明中、龍埔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陳欽生、三峽民防分隊副分隊長楊文安、安坑里和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翁建利等人於調查局人員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供稱〔見97年度偵字第14145 號偵查卷三第37、53、57、74、92、100 、109 、124 、128 、135 、136 、146 、147 、154 、155 、162 、189 、167 、259 、271 、282 、284 、 317 、326 、328 、338 頁〕。從而,三峽鎮轄內之各里、社區發展協會等需求單位向佳欣旅行社詢價,佳欣旅行社製作活動行程及經費概算表後,交由里、社團向三峽鎮公所申請補助經費之情,堪以認定。衡諸里長、社團理事長或總幹事並非旅遊專業人員,其等為向三峽鎮公所申請旅遊補助經費,向旅行社詢價,並委由旅行社製作活動行程表及經費概算表,至為正常,衡情並無不法。且需求單位所提出之經費概算,尚須經三峽鎮公所承辦單位擬具預算書後呈報長官核示,故需求單位在此階段,根本不知此活動將有多少預算,難認有施用詐術之行為。再者,需求單位向佳欣旅行社公司詢價,縱使有讓佳欣旅行社承攬之意,然承辦單位要採取何種招標、決標方式?有那幾家旅行社參標?評審結果如何?均視後續程序之進行而有不同之結果,故在需求單位向特定廠商詢價此階段,難認有圖利他人之意,自難以此認為被告等人有施用詐欺之犯行。⒊其後,承辦人員擬具預算書等文件,簽請承辦單位主管、行政室主任、主計室主任、主任秘書等人層轉鎮長決行同意補助經費,再由行政室辦理發包程序。行政室承辦人員簽請上開人員層轉鎮長決行,採用簽報之招標方式,再辦理招標程序,並上網公告相關採購訊息。經評審委員評審選出優勝旅行社業者,鎮公所承辦人員與其議價後,由該旅行社得標並與鎮公所簽約,以上招標、決標程序,均由三峽鎮公所業務單位之承辦人員簽請長官同意後負責執行,里長及社團理事長、總幹事等均未參與,業據被告陳志育、洪陳國、劉錦煌、謝麗玲、林坤郎、李秋維、李文富、林金耀、蘇伯聰、陳志泉、李瓊蓉、秦友茂、李萬興、林清明、方進陸、邱顯童、周文森、林正宗、陳欽生、翁建利、高隆明、蘇明中、楊文安、周繁盛、陳培錐、張寶日、楊春華等人供述在卷,且經本院核閱如附表壹之一所示之相關旅遊採購案卷宗可稽。是在招標、決標階段,里長及社團理事長、總幹事等人均未參與,上開被告等人自無實施詐術之可能。 ⒋至於旅遊活動結束後,由旅行社提供活動參加人員名冊、照片、經費概算表、行程表等資料給鎮公所承辦人員,據以辦理驗收、核銷事宜,亦由三峽鎮公所業務單位承辦人員簽請長官同意後負責執行,里長及社團理事長、總幹事等均未參與,業據被告陳志育、洪陳國、劉錦煌、謝麗玲、林坤郎、李秋維、李文富、林金耀、蘇伯聰、陳志泉、李瓊蓉、秦友茂、李萬興、林清明、方進陸、邱顯童、周文森、林正宗、陳欽生、翁建利、高隆明、蘇明中、楊文安、周繁盛、陳培錐、張寶日、楊春華等人供述明確,核與證人即主計室主任陳敏章於97年10月1 日調查局人員詢問及檢察官偵訊時證述之情節相符。雖證人即同案被告林詩惠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活動結束後會製作經費結算表,該表有二種,一種是向鎮公所核銷款項之結算表,另一種是依領隊所給單據,經核對估價單所製作而成之結算表,我會將上開二種結算表傳真給里長、理事長或總幹事,並通知前來領取上述二種結算表差額之「代辦餐費」等語〔見本院99年7 月2 日審判筆錄〕,已如前述。則被告陳志育等里長涉犯公務員職務上詐取財物罪、被告林正宗等社團理事長或總幹事等人是否成立詐欺取財罪,主要爭點在於渠等接獲佳欣旅行社公司傳真之經費結費表,明知二者顯示差額並領取該款項(下稱系爭款項),其在法律上如何評價,茲分述如下: ①公訴人與被告及其辯護人在本院審理時針對被告領取系爭款項是否為「代辦餐費」或「代墊餐費」多有爭論而聲請法院就此調查證據,惟倘被告領取者果係「代辦餐費」,是否即謂其核銷程序並無問題,而未涉嫌詐領財物犯行?如倘被告領取者並非「代辦餐費」,是否即謂其行使詐術使鎮公所承辦人員核撥金額不實之款項?甚或其款項係屬「回扣」而收取之(然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之犯罪態樣,為「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或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其係屬公務員之重大貪污行為,為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公務員圖利罪之特別規 定。所謂「浮報價額、數量」,係指就原價額、數量故為提高,以少報多,從中圖利而言;又「回扣」指就應付給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向對方要約,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則有關「其他舞弊情事」之概括補充性規定,應指與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等獲取不法利益者有同等危害性,方可相提併論,例如偷工減料、以劣品冒充上品、以膺品代替真品等是(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293號判決參照,故公訴人並未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起訴)?其答案顯係不盡然。再衡諸被告等人是否因「代墊餐費」而領取系爭款項,因時間久遠,證據多未齊全,因此發生證明困難之情形。因此,在邏輯上本案先不探究被告領款者是否屬於「代墊餐費」乙節,而就採購案契約約定及核銷程序有無違背法令加以判斷。 ②依87年5 月27日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74條、同法第8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規定,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等節,足徵立法者對於採購爭議之解決,已採用學理上所稱之「雙階理論」,即以廠商與機關間是否進入訂約程序,而分別適用行政爭訟及民事訴訟程序作為雙方爭議之救濟程序,此與司法院釋字第540 號解釋理由書所闡釋意旨,即對於同屬私經濟行政之行政私法所生之爭議,以雙方當事人是否已進入訂約程序,而決定應循行政爭訟或民事訴訟程序謀求救濟之司法實務之看法一致〔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757 號判決參照〕。本案旅行業者得標後與三峽鎮公所簽約,屬於私法性質,核其契約內容應為民事承攬契約,而就扣案如附表壹之一所示之旅遊採購案所簽訂契約書,依三峽鎮公所制式格式所製作,內容大同小異,以下討論應可適用全部採購案,核先敘明。以「龍埔社區發展協會社區幹部及龍守中隊縣外研習參訪活動」(附表壹之一編號244 號)為例,該契約第一條有關契約文件及效力,約定:「契約包括下列文件: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第二條有關履約標的約定:「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龍埔社區發展協會社區幹部及龍守中隊縣外研習參訪活動,約計70人。」;另第三條有關契約價金之給付,約定:「契約價金總額:新台幣294,000 元。本案採單價計算法:每人新台幣4,200 元(總金額不得超過30萬元)。再參諸本件招標公告之採購金額、預算金額及預計金額均為30萬元,可知旅遊業者依照議價後之估價單所載旅遊日期、地點、饍食、住宿、人數確實履行,則承攬人已完成承攬事項,活動結束後可依每人4,200 元之單價,乘以人數(70人)所得之總價(294,000 元,惟保留彈性至300,000 元)向鎮公所核銷請款。倘實際旅遊項目與契約內容不符,例如人數不足70人、原訂2 天減為1 日、3 餐變為2 餐、飯店等級下降等情,則承攬人未完全依照契約履行,定作人(三峽鎮公所)得請求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活動結束後承攬人僅得依實際情形核銷請款(例如實際參加人數為65人,其他條件不變,則旅行業者事後僅得請求4,200 元X65=273,000 元),如此方符合承攬契約之履約本旨。 ③就本案旅遊採購案之核銷程序,證人即三峽鎮公所主計室主任陳敏章於97年10月1 日調查局人員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均證稱:我自93年6 月底至97年5 月31日止在三峽鎮公所擔任主計室主任,主要業務是綜理鎮公所主計業務,包含編列預算、結算、編制會計月報表及公所內部所有核銷業務。... 研習活動勞務採購程序,首先由申請單位承辦人提出計畫書、預算來源,其中預算來源包含民意代表補助款、山員潭回饋金及公所補助款,再交由業務單位承辦人依公文流程會行政室、財政課及主計室,最後請鎮長或主秘核准,再由行政室負責招標作業。開標時若金額在100 萬元以上,主計室會派員出席開標會場,若金額在100 萬元以下,則主計室不派員出席開標現場,改以事後進行書面審核。發包後由業務單位負責履約的程序,由得標廠商、業務單位及申請單位自行協商相關的研習活動事宜,研習活動結束後,由業務單位負責驗收作業,驗收完成後業務單位承辦人會檢附驗收紀錄、研習人員名冊、活動照片、決標文件、旅遊計畫及原簽等資料,簽呈給單位主管並會財政課及主計室,最後鎮長或主秘核定付款。... (問:三峽鎮公所之驗收方式為何?)印象中於94 年11 月之前採書面驗收,主計人員也是採書面監驗,後來因為台北縣政府工務局採購稽核小組指摘驗收並無紀錄,列入重大缺失,所以94年11月之後,鎮公所之旅遊案均由業務單位承辦人至活動現場進行人數清點等實質驗收 並作成紀錄,主計及政風人員則以不定期之方式進行監驗。... (問:三峽鎮公所辦理之研習活動,經費若有結餘如何處理?)業務單位會把得標廠商履約完畢的經費結算表、支付明細簽報出來,我們進行書面審查後,就依據結算金額支付,如果結算金額比合約金額少,因為沒有支付出去,錢當然就還在公庫內,沒有處理的問題。(問:若廠商履約完畢的經費結算表,經查核後發現實際花費金額與經費結算表不符,如何處理?) 如果人數、行程不變,廠商有能力少花錢,就是廠商的利潤 ,除非廠商虛報人數及行程,來獲取不應得的利潤,因為是單價決標,依合約精神要予以追回等語。... (問:依你前述,核銷需依實核銷,是否依規定不得以不實之單據核銷,或虛報人數及旅遊天數?其法源依據為何?)確實要依實核銷,去的人數、天數一定要依合約處理,如果合約訂定30人的旅遊,實際只去了15人,該旅遊案申請核銷就只能請15個人的錢,如果發包合約是2 天的旅遊,實際只去了1 天,就只能申請核銷1 天旅遊的錢,不能多核銷,不然就是詐領公款,相關規定在「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3 、4 點說明的很清楚,法源應該是主計法。...(問:出遊團體之預算如果沒有包括行程最後 一天的晚餐,實際上卻檢具行程最後一天的晚餐費用,這樣可以辦理核銷嗎?)概算表內沒有這筆預算就不行,除非他們有另外的簽呈,而且這份簽呈最慢必須在辦裡核銷前就得跑完所有公文流程,並在辦裡核銷時提出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14145 號偵查卷㈢第428 至438 頁〕。是證人陳敏章上開證述內容與本院闡述意旨相符,堪以採信。 ④準此,被告蘇貴美、林詩惠等旅遊業者與被告陳志育等里長、林正宗等社團理事張或總幹事是否共同涉嫌向鎮公所詐領金錢,首應視其等有無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五、六所述「浮編人數、天數及調整單價」之行為。經查,被告蘇貴美於調查局人員詢問時供承核銷旅遊日數與實際旅遊日數不一致者,明確指陳之案件僅有「龍埔社區發展協會96年度縣外研習活動」(附表壹之一編號 278 )及「龍埔里辦公處環保觀摩研習活動」(未列在起訴書附表十三之309 件案件內,故未經起訴)。惟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上開部分僅有被告蘇貴美、陳志育、陳欽生之自白,並未傳喚參加旅遊人員或檢附發票等資料證明實際旅遊日期、人數,另無其他證據以證明其自白之可信度。同案被告陳志育、陳欽生於調查局人員及檢察官偵訊時雖自白犯罪,惟其等未於審理時依證人身分具結作證,藉以將偵查中供詞納入證人證言加以檢驗,其等供述仍屬被告身分之自白,尚無法僅以其等供述證明被告蘇貴美之犯行;另證人蘇貴美雖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述,惟縱使證人蘇貴美之證述能證明實際出團日期與核銷日期不同,然依現有證據,僅有佳欣旅行社與被告游金能(已死亡)連繫所製作之「出國送件公所客戶進度追縱表」,其餘被告並無扣得如上文件資料,是證人林詩惠證稱其會與每位里長對帳云云,尚無依據。況縱有對帳之行為,不代表雙方即有協議浮編不實人數、天數或調整單價之行為。此外,尚無證據足認被告蘇貴美與陳志育、陳欽生共謀以不實之旅遊行程向三峽鎮公所詐取財物,是被告蘇貴美辦理核銷領款後將差額款項交予里長或社團理事長、總幹事,固有不當,惟刑法並未處罰事後共犯,尚難以被告陳志育、陳欽生收受被告蘇貴美核銷所得差額款項,即推測其等及其他被告與被告蘇貴美間於核銷之間即有共謀詐欺取財之犯行。至於起訴書附表十四所列案件,除前開2 件採購案如上所述外,被告蘇貴美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附表14之旅遊標案全部都是實際去旅遊人數比合約人數少?)我只是按照合約上面的人數去請款,有些案子去的人比合約書上面的人多,有些比較少。(問:提示起訴書附表十四,哪些去的人數比合約書少?)我不太記得等語〔見99年1 月22日審判筆錄〕。是被告蘇貴美等人就起訴書附表十四各項標案,那些標案是浮編人數?又浮編多少人數?那些標案是浮編天數?又浮編多少天數?那些標案是調整單價?又調整多少金額?公訴人負有舉證責任,自應於偵查時調查明確,在起訴書上載明各標案有何不實之處,始能認定被告蘇貴美等人虛報不實事項詐領金錢之犯行,尚難以被告蘇貴美籠統不明之證述,遽認其有「浮編人數、天數及調整單價」進而詐騙三峽鎮公所之犯行。此外,尚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陳志育等里長及被告林正宗等理事長、總幹事與被告蘇貴美等人,共同施用詐術而詐領所謂「代辦餐費」之款項。 ⑤就「龍埔社區發展協會96年度縣外研習活動」(附表壹之一編號278 )部分,被告陳欽生於97年9月8日調查局人員詢問時供稱:這個活動當初是原本規劃社區幹部、龍守中隊、龍舟隊及土風舞班的成員約80人左右,但是後來要旅遊時,龍守中隊要代表臺北縣參加內政部舉辦的「六星計畫」考核比賽,所以社區幹部及龍守中隊的人臨時都沒有參加該次旅遊,該次旅遊活動變成只有36人出去旅遊而已,所以才會造成多了19萬4,000 元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14145 號偵查卷㈢第285 頁〕。惟被告蘇貴美於97年10月8日調查局人員詢問時供稱:96年 9 月龍埔社區發展協會96年度縣外研習活動實際上並未出遊,因鎮公所臨時有活動找該社區的龍守中隊去幫忙,所以沒有辦法去,因為社區理事長說若是96年度沒出去玩,這筆錢到年底就沒辦法保留,所以希望先把這筆錢領出來備用,所以我們也是檢附不實活動日期發票向鎮公所辦理核銷請領經費,這筆錢領下來後我就交給龍埔社區的陳欽生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14145 號偵查卷㈢第477 、479 頁〕。因此,上開活動究竟有無實際舉辦乙節,被告陳欽生與蘇貴美之供述亦不相符(被告陳欽生供稱有舉辦,但人數減少;被告蘇貴美供稱未舉辦),則上開被告之自白之可信度容有可疑,公訴人未舉證證明何者可採,自難遽以認定被告等人涉犯上開罪嫌。 ⑥況起訴書除應敘明各標案浮編多少人數、天數或如何調整單價外,尚須敘明行使詐術之後,被害人即三峽鎮公所受有若干損害,而被告等人獲取若干利益?公訴人既以「浮編人數、天數及調整單價」作為詐欺取財之手段,則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即行為人獲取之利益)應係契約約定價格與浮編項目的差額數目。然檢察官將被告陳志育等里長及林正宗等社團理事長、總幹事取得之「代辦餐費」作為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即行為人獲取之利益),衡諸所謂「代辦餐費」係核銷金額(向鎮公所請款金額)與估價金額(成本加上利潤)之差額,則是否意味旅遊業者內部計算之估價金額以外金額,旅遊業者即不可領,一旦領取即犯詐欺取財罪,如此結論即與旅遊業者須「浮編人數、天數及調整單價」,核銷時領取此不實事項造成之差額始為詐欺所得之概念有別。蓋旅遊業者若能壓低成本,並未「浮編人數、天數及調整單價」,其差額即屬於利潤,至於旅遊業者內部之會計帳冊註明之利潤若干則非所問,尚難以其內部有3 本帳冊(分別為估價單、成本、核銷請款),認為估價單以外款項即屬非法。因此在未能證明被告確有「浮編人數、天數及調整單價」之情況下,尚難以被告等人領有「代辦餐費」,即認其等有詐領國庫款項之犯行。 ㈣公訴人另認被告等人涉犯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惟本案在未能證明被告等人確有「浮編人數、天數及調整單價」之情況下,尚難以被告等人領有「代辦餐費」,即認其等有詐領國庫款項之犯行,已如前述。從而被告蘇貴美等人辦理核銷事宜,即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問題,此部分犯罪嫌疑不足。 丁、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一、被告陳佳烜、詹亦樹、黃連春、鄭念益被訴犯如犯罪事實欄附表壹之一編號3 、85、196 ,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部分,罪嫌不足,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與被告其他有罪部分(附表壹之一編號195 之前)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二、被告陳佳烜、詹亦樹、黃連春被訴犯如犯罪事實欄附表壹之二編號1 、2 ,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部分,罪嫌不足,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與被告其他有罪部分(附表壹之一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戊、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游金能係三峽鎮溪社區發展協會總幹事,明知於辦理社區發展協會所舉辦由三峽鎮公所補助經費之旅遊活動時,該經費之支用、核銷,應據實請領,實報實銷,惟竟分別與蘇貴美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3年起至97年止,利用所屬社區發展協會舉辦各項旅遊活動之機會,先由渠等以公函向三峽鎮公所申請補助款項,待公所同意核撥後,再與蘇貴美協議旅遊活動實際參與人數、地點及天數,嗣於附表14「詐領單位人員一覽表」所示之旅遊活動結束後,由蘇貴美指示與其有犯意聯絡之佳欣旅行社會計林詩惠浮編人數、天數及調整單價,將調整後之經費概算表及行程表,提出向三峽鎮公所申請核撥補助款,致使三峽鎮公所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登載於職務上製作之核銷憑證,繼而核定撥款,足以生損害於國庫及三峽鎮公所對於預算執行之正確性。俟佳欣旅行社取得全數款項後,再將核銷金額與實際支出金額之差價,以「代墊餐費」、「代辦餐費」等名義登帳支出,而將如附表「詐領單位人員一覽表」所示之款項交付與被告游金能。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云云。 二、按被告死亡者,於偵查中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第6 款、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游金能涉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經檢察官於98年1 月16日提起公訴,並於98年2 月11日繫屬本院在案,惟被告業於98年6 月17日死亡,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上揭說明,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公訴人提起公訴,其起訴之程序乃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第301 條第1 項,貪污治罪條例第3 條、第6條 第1 項第4 款、第8 條第2 項、第10條第1 項、第3 項、第12條第1 項、第17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款、第5 款、第92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11條、(修正前、後)第28條、(修正前、後)第31條第1 項、(修正前)第56條、(修正前、後)第59條、(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修正前、後)第37條第2 項、(修正前、後)第51條第5 款、第8 款、第9 款、第10款、第74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 項、第2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 中華民國96年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1 款、第7 條、第10條第1 項、第1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承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陳世旻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且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而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即自收受判決書之翌日起算10日)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取得之來源可疑財物,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審判程序中命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視為其所得財物。前二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為保全前三項財物之追繳、價額之追徵或財產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 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台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在新台幣五萬元以下者,亦同。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附表壹】 ┌──┬────┬────┬────┬─────┬──────┬─────┬────┬───┐ │案號│決標日期│招標方式│採購名稱│ 得標廠商 │參與競標廠商│ 決標金額 │評選委員│備 考│ │ │ │ │ │ │ │(核銷金額)│ │ │ ├──┼────┼────┼────┼─────┼──────┼─────┼────┼───┤ │ 1 │91.10.23│限制性招│三峽鎮公│佳欣旅行社│隆興旅行社、│5,245,000 │曾美玉 │議價主│ │ │ │標(經公│所九十一│ │姐妹旅行社 │5,077,160)│王贈勳 │持人:│ │ │ │開評選)│年度里鄰│ │ │ │柯麗美 │黃連春│ │ │ │ │長及社區│ │ │ │張玉霞 │承辦人│ │ │ │ │理監事聯│ │ │ │黃連春 │:鄭念│ │ │ │ │合講習觀│ │ │ │詹亦樹 │益 │ │ │ │ │摩活動 │ │ │ │ │ │ ├──┼────┼────┼────┼─────┼──────┼─────┼────┼───┤ │ 2 │91.10.25│公開取得│本所清潔│佳欣旅行社│隆興旅行社、│399,200 │陳純桔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隊中部觀│ │姐妹旅行社 │(285,506)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摩環保活│ │ │ │陸金獅 │黃連春│ │ │ │ │動 │ │ │ │黃連春 │紀錄:│ │ │ │ │ │ │ │ │ │簡美雲│ │ │ │ │ │ │ │ │ │承辦人│ │ │ │ │ │ │ │ │ │:鄭念│ │ │ │ │ │ │ │ │ │益 │ ├──┼────┼────┼────┼─────┼──────┼─────┼────┼───┤ │ 3 │92.1.15 │公開取得│辦理本鎮│佳欣旅行社│ │180,0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五寮里辦│ │ │(180,000) │溫修煒 │持人:│ │ │ │企劃書 │公處環保│ │ │ │黃連春 │黃連春│ │ │ │ │義工縣外│ │ │ │ │承辦人│ │ │ │ │研習活動│ │ │ │ │:鄭念│ │ │ │ │ │ │ │ │ │益 │ ├──┼────┼────┼────┼─────┼──────┼─────┼────┼───┤ │ 4 │92.3.4 │公開取得│辦理本鎮│佳欣旅行社│同興旅行社、│241,500 │林昭榮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財稅及預│ │翔福旅行社、│(212,680) │溫修煒 │持人:│ │ │ │企劃書 │算業務縣│ │姊妹旅行社 │ │黃連春 │黃連春│ │ │ │ │外研習活│ │ │ │ │承辦人│ │ │ │ │動 │ │ │ │ │:鄭念│ │ │ │ │ │ │ │ │ │益 │ ├──┼────┼────┼────┼─────┼──────┼─────┼────┼───┤ │ 5 │92.4.22 │公開取得│本鎮鳶山│姊妹旅行社│翔福旅行社、│272,0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里辦公處│ │佳欣旅行社 │(272,480)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暨清潔隊│ │ │ │林科里 │黃連春│ │ │ │ │環保縣外│ │ │ │林昭榮 │承辦人│ │ │ │ │研習活動│ │ │ │林清松 │:鄭念│ │ │ │ │ │ │ │ │吳麗芬 │益 │ │ │ │ │ │ │ │ │黃連春 │ │ ├──┼────┼────┼────┼─────┼──────┼─────┼────┼───┤ │ 6 │92.4.23 │公開取得│本鎮溪北│通利旅行社│詠泰旅行社、│139,44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里辦公處│ │隆興旅行社 │(137,640)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辦理環保│ │ │ │林科里 │黃連春│ │ │ │ │義工縣外│ │ │ │林昭榮 │承辦人│ │ │ │ │觀摩活動│ │ │ │林清松 │:鄭念│ │ │ │ │ │ │ │ │溫修煒 │益 │ │ │ │ │ │ │ │ │黃連春 │ │ ├──┼────┼────┼────┼─────┼──────┼─────┼────┼───┤ │ 7 │92.4.28 │公開取得│本鎮溪東│佳欣旅行社│楓蓮旅行社、│229,4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辦公處辦│ │隆興旅行社、│(207,200)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理巡守隊│ │姊妹旅行社 │ │林昭榮 │黃連春│ │ │ │ │縣外觀摩│ │ │ │林清松 │承辦人│ │ │ │ │研習活動│ │ │ │溫修煒 │:鄭念│ │ │ │ │ │ │ │ │黃連春 │益 │ ├──┼────┼────┼────┼─────┼──────┼─────┼────┼───┤ │ 8 │92.5.6 │公開取得│辦理本所│佳欣旅行社│通利旅行社、│203,6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九十二年│ │翔福旅行社 │(190,262)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國家重大│ │ │ │林科里 │黃連春│ │ │ │ │建設及業│ │ │ │林昭榮 │承辦人│ │ │ │ │務觀摩研│ │ │ │林清松 │:鄭念│ │ │ │ │習活動 │ │ │ │溫修煒 │益 │ │ │ │ │ │ │ │ │黃連春 │ │ │ │ │ │ │ │ │ │ │ │ ├──┼────┼────┼────┼─────┼──────┼─────┼────┼───┤ │ 9 │92.6.24 │公開取得│辦理本所│佳欣旅行社│通利旅行社、│249,625 │無評選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九十二年│ │翔福旅行社 │(241,320) │委員資 │持人:│ │ │ │企劃書 │度調解會│ │ │ │料 │黃連春│ │ │ │ │業務觀摩│ │ │ │ │承辦人│ │ │ │ │活動 │ │ │ │ │:鄭念│ │ │ │ │ │ │ │ │ │益 │ ├──┼────┼────┼────┼─────┼──────┼─────┼────┼───┤ │ 10 │92.5.23 │公開取得│辦理本鎮│佳欣旅行社│通利旅行社、│每人1,288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安和社區│ │欣欣通運、姊│(220,000)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縣外公益│ │妹旅行社 │ │林科里 │黃連春│ │ │ │ │環保觀摩│ │ │ │林昭榮 │承辦人│ │ │ │ │活動 │ │ │ │林清松 │:鄭念│ │ │ │ │ │ │ │ │黃連春 │益 │ │ │ │ │ │ │ │ │陳任恩 │ │ │ │ │ │ │ │ │ │吳麗芬 │ │ ├──┼────┼────┼────┼─────┼──────┼─────┼────┼───┤ │ 11 │92.5.28 │公開取得│辦理本鎮│佳欣旅行社│隆興旅行社、│298,550 ( │詹亦樹 │承辦人│ │ │ │報價單或│竹崙社區│ │南和旅行社、│核298,550)│吳玉秋 │:鄭念│ │ │ │企劃書 │發展協會│ │翔福旅行社、│ │林清松 │益 │ │ │ │ │縣外觀摩│ │正安旅行社 │ │黃連春 │ │ │ │ │ │研習活動│ │ │ │陳任恩 │ │ │ │ │ │ │ │ │ │吳麗芬 │ │ ├──┼────┼────┼────┼─────┼──────┼─────┼────┼───┤ │ 12 │92.5.30 │公開取得│辦理本鎮│佳欣旅行社│正安旅行社、│298,850 (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竹崙里環│ │隆興旅行社、│核298,850)│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保義工縣│ │翔福旅行社、│ │黃連春 │謝朝靖│ │ │ │ │外觀摩研│ │南和旅行社 │ │林昭榮 │承辦人│ │ │ │ │習活動 │ │ │ │陳任恩 │:鄭念│ │ │ │ │ │ │ │ │吳麗芬 │益 │ ├──┼────┼────┼────┼─────┼──────┼─────┼────┼───┤ │ 13 │92.6.3 │公開取得│辦理本鎮│姊妹旅行社│翔福旅行社、│299,600 ( │吳玉秋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安溪社區│ │隆興旅行社、│核299,600)│林科里 │持人:│ │ │ │企劃書 │環保義工│ │南和旅行社 │ │林昭榮 │謝朝靖│ │ │ │ │縣外研習│ │ │ │林清松 │承辦人│ │ │ │ │活動 │ │ │ │黃連春 │:鄭念│ │ │ │ │ │ │ │ │陳任恩 │益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溫修煒 │ │ ├──┼────┼────┼────┼─────┼──────┼─────┼────┼───┤ │ 14 │92.6.11 │公開取得│辦理本鎮│佳欣旅行社│翔福旅行社、│900,000 ( │吳玉秋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安溪社區│ │隆興旅行社 │核897,750)│林昭榮 │持人:│ │ │ │企劃書 │發展協會│ │ │ │林清松 │謝朝靖│ │ │ │ │縣外研習│ │ │ │黃連春 │承辦人│ │ │ │ │活動 │ │ │ │陳任恩 │:鄭念│ │ │ │ │ │ │ │ │吳麗芬 │益 │ │ │ │ │ │ │ │ │溫修煒 │ │ ├──┼────┼────┼────┼─────┼──────┼─────┼────┼───┤ │ 15 │92.6.24 │公開取得│本鎮龍埔│佳欣旅行社│隆興旅行社、│389,500 │吳玉秋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里辦公處│ │詠泰旅行社 │(366,625) │林科里 │持人:│ │ │ │企劃書 │暨本所民│ │ │ │林昭榮 │黃連春│ │ │ │ │政課縣外│ │ │ │林清松 │承辦人│ │ │ │ │里業務研│ │ │ │黃連春 │:鄭念│ │ │ │ │習活動 │ │ │ │陳任恩 │益 │ │ │ │ │ │ │ │ │吳麗芬 │ │ ├──┼────┼────┼────┼─────┼──────┼─────┼────┼───┤ │ 16 │92.7.16 │公開取得│弘道里辦│佳欣旅行社│姊妹旅行社、│229,2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公處龍舟│ │詠泰旅行社 │224,270)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隊巡守隊│ │ │ │溫修煒 │黃連春│ │ │ │ │及鄰長縣│ │ │ │黃連春 │承辦人│ │ │ │ │外研習活│ │ │ │林清松 │:鄭念│ │ │ │ │動 │ │ │ │吳麗芬 │益 │ ├──┼────┼────┼────┼─────┼──────┼─────┼────┼───┤ │ 17 │92.7.23 │公開取得│辦理本鎮│佳欣旅行社│通利旅行社、│258,6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大埔社區│ │詠泰旅行社 │(260,000)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縣外研習│ │ │ │林科里 │黃連春│ │ │ │ │觀摩活動│ │ │ │黃連春 │承辦人│ │ │ │ │ │ │ │ │林昭榮 │:鄭念│ │ │ │ │ │ │ │ │林清松 │益 │ │ │ │ │ │ │ │ │吳麗芬 │ │ ├──┼────┼────┼────┼─────┼──────┼─────┼────┼───┤ │ 18 │92.7.23 │公開取得│辦理本鎮│姊妹旅行社│隆興旅行社、│272,0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鳶山里辦│ │翔福旅行社 │(288,200)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公處環保│ │ │ │林科里 │黃連春│ │ │ │ │義工縣外│ │ │ │林昭榮 │承辦人│ │ │ │ │研習觀摩│ │ │ │林清松 │:鄭念│ │ │ │ │活動 │ │ │ │吳麗芬 │益 │ ├──┼────┼────┼────┼─────┼──────┼─────┼────┼───┤ │ 19 │92.7.25 │公開取得│辦理本鎮│佳欣旅行社│隆興旅行社、│180,0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溪北社區│ │翔福旅行社 │(180,000) │林昭榮 │持人:│ │ │ │企劃書 │發展協會│ │ │ │吳玉秋 │謝朝靖│ │ │ │ │幹部縣外│ │ │ │林清松 │承辦人│ │ │ │ │研習活動│ │ │ │吳麗芬 │:鄭念│ │ │ │ │ │ │ │ │黃連春 │益 │ ├──┼────┼────┼────┼─────┼──────┼─────┼────┼───┤ │ 20 │92.7.31 │公開取得│中正里辦│佳欣旅行社│隆興旅行社、│280,0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公處巡守│ │翔福旅行社 │279,000)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隊暨鄰長│ │ │ │溫修煒 │謝朝靖│ │ │ │ │縣外研習│ │ │ │黃連春 │承辦人│ │ │ │ │活動 │ │ │ │林清松 │:鄭念│ │ │ │ │ │ │ │ │吳麗芬 │益 │ ├──┼────┼────┼────┼─────┼──────┼─────┼────┼───┤ │ 21 │92.7.31 │公開取得│中正里辦│佳欣旅行社│詠泰旅行社、│219,6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公處媽媽│ │通利旅行社 │(219,580)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隊縣外研│ │ │ │溫修煒 │謝朝靖│ │ │ │ │習活動 │ │ │ │黃連春 │承辦人│ │ │ │ │ │ │ │ │林清松 │:鄭念│ │ │ │ │ │ │ │ │吳麗芬 │益 │ ├──┼────┼────┼────┼─────┼──────┼─────┼────┼───┤ │ 22 │92.7.31 │公開取得│辦理本鎮│姊妹旅行社│佳欣旅行社、│226,170 │林清松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嘉添里辦│ │隆興旅行社 │(200,000) │黃連春 │持人:│ │ │ │企劃書 │公處環保│ │ │ │詹亦樹 │謝朝靖│ │ │ │ │義工縣外│ │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研習觀摩│ │ │ │溫修煒 │:鄭念│ │ │ │ │活動 │ │ │ │吳麗芬 │益 │ ├──┼────┼────┼────┼─────┼──────┼─────┼────┼───┤ │ 23 │92.8.1 │公開取得│三峽鎮公│翔福旅行社│姊妹旅行社、│148,8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寓大廈聯│鶯歌分公司│通利旅行社 │(148,800) │林科里 │持人:│ │ │ │企劃書 │合會幹部│ │ │ │溫修煒 │謝朝靖│ │ │ │ │觀摩研習│ │ │ │陳任恩 │承辦人│ │ │ │ │活動 │ │ │ │吳麗芬 │:鄭念│ │ │ │ │ │ │ │ │ │益 │ ├──┼────┼────┼────┼─────┼──────┼─────┼────┼───┤ │ 24 │92.8.1 │公開取得│添福社區│佳欣旅行社│隆興旅行社、│259,150 │林科里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翔福旅行社 │(241,400) │陳任恩 │持人:│ │ │ │企劃書 │龍舟隊縣│ │ │ │吳麗芬 │謝朝靖│ │ │ │ │外研習活│ │ │ │溫修煒 │承辦人│ │ │ │ │動 │ │ │ │詹亦樹 │:鄭念│ │ │ │ │ │ │ │ │ │益 │ ├──┼────┼────┼────┼─────┼──────┼─────┼────┼───┤ │ 25 │92.8.15 │公開取得│九十二年│佳欣旅行社│隆興旅行社、│405,000 │吳玉秋 │承辦人│ │ │ │報價單或│度第一次│ │姊妹旅行社 │(359,720) │林科里 │:鄭念│ │ │ │企劃書 │里業務聯│ │ │ │溫修煒 │益 │ │ │ │ │繫會報縣│ │ │ │黃連春 │ │ │ │ │ │外觀摩研│ │ │ │林清松 │ │ │ │ │ │習活動 │ │ │ │ │ │ ├──┼────┼────┼────┼─────┼──────┼─────┼────┼───┤ │ 26 │92.8.25 │公開取得│添福里辦│金環球旅行│隆興旅行社、│188,4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公處巡守│社 │通利旅行社 │(188,400) │林昭榮 │持人:│ │ │ │企劃書 │隊縣外研│ │ │ │吳玉秋 │謝朝靖│ │ │ │ │習暨觀摩│ │ │ │陳任恩 │承辦人│ │ │ │ │活動 │ │ │ │林科里 │:鄭念│ │ │ │ │ │ │ │ │溫修煒 │益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黃連春 │ │ ├──┼────┼────┼────┼─────┼──────┼─────┼────┼───┤ │ 27 │92.8.26 │公開取得│介壽里辦│佳欣旅行社│詠泰旅行社、│198,400 │吳玉秋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公處鄰長│ │翔福旅行社 │(198,400) │林昭榮 │持人:│ │ │ │企劃書 │、龍舟隊│ │ │ │陳任恩 │謝朝靖│ │ │ │ │、拔河隊│ │ │ │林科里 │承辦人│ │ │ │ │縣外研習│ │ │ │林清松 │:鄭念│ │ │ │ │活動 │ │ │ │溫修煒 │益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黃連春 │ │ ├──┼────┼────┼────┼─────┼──────┼─────┼────┼───┤ │ 28 │92.8.27 │公開取得│安坑里辦│佳欣旅行社│通利旅行社、│130,0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公處巡守│ │詠泰旅行社 │(130,000)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隊縣外治│ │ │ │林昭榮 │黃連春│ │ │ │ │安研習活│ │ │ │溫修煒 │承辦人│ │ │ │ │動 │ │ │ │林清松 │:鄭念│ │ │ │ │ │ │ │ │黃連春 │益 │ ├──┼────┼────┼────┼─────┼──────┼─────┼────┼───┤ │ 29 │92.9.2 │公開取得│介壽社區│佳欣旅行社│肯加旅行社、│238,88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翔福旅行社 │(238,880)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縣外研習│ │ │ │林科里 │謝朝靖│ │ │ │ │活動 │ │ │ │溫修煒 │承辦人│ │ │ │ │ │ │ │ │黃連春 │:鄭念│ │ │ │ │ │ │ │ │林昭榮 │益 │ │ │ │ │ │ │ │ │林清松 │ │ │ │ │ │ │ │ │ │吳麗芬 │ │ ├──┼────┼────┼────┼─────┼──────┼─────┼────┼───┤ │ 30 │92.9.3 │公開取得│中興社區│通利旅行社│詠泰旅行社、│235,44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理監事、│ │姊妹旅行社 │(211,700)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聘僱人員│ │ │ │林科里 │謝朝靖│ │ │ │ │、媽媽隊│ │ │ │溫修煒 │承辦人│ │ │ │ │、長壽俱│ │ │ │黃連春 │:鄭念│ │ │ │ │樂部、工│ │ │ │陳任恩 │益 │ │ │ │ │作幹部人│ │ │ │林清松 │ │ │ │ │ │員現外觀│ │ │ │吳麗芬 │ │ │ │ │ │摩活動 │ │ │ │ │ │ ├──┼────┼────┼────┼─────┼──────┼─────┼────┼───┤ │ 31 │92.9.3 │公開取得│溪東里辦│吉象旅行社│隆興旅行社、│178,0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公處環保│ │通利旅行社 │(178,000)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義工縣外│ │ │ │林科里 │謝朝靖│ │ │ │ │研習暨觀│ │ │ │溫修煒 │承辦人│ │ │ │ │摩活動 │ │ │ │黃連春 │:鄭念│ │ │ │ │ │ │ │ │陳任恩 │益 │ │ │ │ │ │ │ │ │林清松 │ │ │ │ │ │ │ │ │ │吳麗芬 │ │ ├──┼────┼────┼────┼─────┼──────┼─────┼────┼───┤ │ 32 │92.9.10 │公開取得│永館里辦│佳欣旅行社│通利旅行社、│292,500 │吳玉秋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公處環保│ │姊妹旅行社 │(262,500) │林科里 │持人:│ │ │ │企劃書 │義工縣外│ │ │ │溫修煒 │謝朝靖│ │ │ │ │研習活動│ │ │ │黃連春 │承辦人│ │ │ │ │,約計三│ │ │ │陳任恩 │:鄭念│ │ │ │ │十九人 │ │ │ │林清松 │益 │ │ │ │ │ │ │ │ │吳麗芬 │ │ ├──┼────┼────┼────┼─────┼──────┼─────┼────┼───┤ │ 33 │92.9.16 │公開取得│九十二年│佳欣旅行社│隆興旅行社、│571,976 │林清松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度本所員│ │吉象旅行社 │(436,744) │陳任恩 │持人:│ │ │ │企劃書 │工文康休│ │ │ │林科里 │謝朝靖│ │ │ │ │閒活動,│ │ │ │溫修煒 │承辦人│ │ │ │ │約計一四│ │ │ │吳玉秋 │:鄭念│ │ │ │ │二人 │ │ │ │林昭榮 │益 │ │ │ │ │ │ │ │ │黃連春 │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黃惠玲 │ │ ├──┼────┼────┼────┼─────┼──────┼─────┼────┼───┤ │ 34 │92.9.16 │公開取得│有木里辦│佳欣旅行社│通利旅行社、│249,750 │林清松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公處九十│ │姊妹旅行社 │(249,750) │陳任恩 │持人:│ │ │ │企劃書 │二年地方│ │ │ │林科里 │謝朝靖│ │ │ │ │建設縣外│ │ │ │溫修煒 │承辦人│ │ │ │ │研習活動│ │ │ │吳玉秋 │:鄭念│ │ │ │ │,約計四│ │ │ │林昭榮 │益 │ │ │ │ │十五人 │ │ │ │黃連春 │ │ │ │ │ │ │ │ │ │吳麗芬 │ │ ├──┼────┼────┼────┼─────┼──────┼─────┼────┼───┤ │ 35 │92.9.22 │公開取得│竹崙里辦│佳欣旅行社│通利旅行社、│276,0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公處九十│ │姊妹旅行社 │(298,550)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二年地方│ │ │ │黃連春 │謝朝靖│ │ │ │ │建設縣外│ │ │ │陳任恩 │承辦人│ │ │ │ │研習活動│ │ │ │林清松 │:鄭念│ │ │ │ │ │ │ │ │吳麗芬 │益 │ │ │ │ │ │ │ │ │翁振書 │ │ ├──┼────┼────┼────┼─────┼──────┼─────┼────┼───┤ │ 36 │92.9.24 │公開取得│各社區發│佳欣旅行社│隆興旅行社、│283,500 │林清松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展協會縣│ │姊妹旅行社 │(233,305) │吳麗芬 │持人:│ │ │ │企劃書 │外業務研│ │ │ │林昭榮 │黃連春│ │ │ │ │習活動,│ │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約計七十│ │ │ │詹亦樹 │:鄭念│ │ │ │ │人 │ │ │ │黃連春 │益 │ ├──┼────┼────┼────┼─────┼──────┼─────┼────┼───┤ │ 37 │92.9.24 │公開取得│礁溪社區│佳欣旅行社│吉象旅行社、│248,0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守望相助│ │通利旅行社 │(244,776)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中隊縣外│ │ │ │黃連春 │黃連春│ │ │ │ │研習活動│ │ │ │林昭榮 │承辦人│ │ │ │ │ │ │ │ │林清松 │:鄭念│ │ │ │ │ │ │ │ │吳麗芬 │益 │ ├──┼────┼────┼────┼─────┼──────┼─────┼────┼───┤ │ 38 │92.9.24 │公開取得│礁溪社區│佳欣旅行社│吉象旅行社、│248,0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龍舟隊、│ │通利旅行社 │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拔河隊縣│ │ │ │黃連春 │黃連春│ │ │ │ │外研習活│ │ │ │林昭榮 │承辦人│ │ │ │ │動 │ │ │ │林清松 │:鄭念│ │ │ │ │ │ │ │ │吳麗芬 │益 │ ├──┼────┼────┼────┼─────┼──────┼─────┼────┼───┤ │ 39 │92.10.1 │公開取得│茶葉生產│吉象旅行社│隆興旅行社、│481,800 │吳玉秋 │承辦人│ │ │ │報價單或│班縣外觀│ │佳欣旅行社 │(388,025) │溫修煒 │:鄭念│ │ │ │企劃書 │摩研習活│ │ │ │黃連春 │益 │ │ │ │ │動 │ │ │ │林昭榮 │ │ │ │ │ │ │ │ │ │吳麗芬 │ │ ├──┼────┼────┼────┼─────┼──────┼─────┼────┼───┤ │ 40 │92.10.7 │公開取得│五寮里辦│佳欣旅行社│翔福旅行社、│298,125 │吳玉秋 │承辦人│ │ │ │報價單或│公處九十│ │姊妹旅行社 │(298,125) │黃連春 │:鄭念│ │ │ │企劃書 │二年縣外│ │ │ │林昭榮 │益 │ │ │ │ │地方建設│ │ │ │陳任恩 │ │ │ │ │ │觀摩研習│ │ │ │吳麗芬 │ │ │ │ │ │活動 │ │ │ │ │ │ ├──┼────┼────┼────┼─────┼──────┼─────┼────┼───┤ │ 41 │92.10.16│公開招標│三峽鎮九│佳欣旅行社│隆興旅行社、│5,514,500 │詹亦樹 │承辦人│ │ │ │ │十二年里│ │姊妹旅行社 │5,298,715)│吳玉秋 │:鄭念│ │ │ │ │鄰長及社│ │ │ │鈕先鉞 │益 │ │ │ │ │區理監事│ │ │ │周宏農 │ │ │ │ │ │聯合講習│ │ │ │黃連春 │ │ │ │ │ │暨觀摩活│ │ │ │林清松 │ │ │ │ │ │動 │ │ │ │ │ │ ├──┼────┼────┼────┼─────┼──────┼─────┼────┼───┤ │ 42 │92.11.4 │公開取得│安溪里辦│佳欣旅行社│詠泰旅行社、│297,6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公處九十│ │翔福旅行社 │(297,600) │黃連春 │持人:│ │ │ │企劃書 │二年巡守│ │ │ │林昭榮 │黃連春│ │ │ │ │隊縣外研│ │ │ │陳任恩 │承辦人│ │ │ │ │習活動 │ │ │ │林清松 │:鄭念│ │ │ │ │ │ │ │ │ │益 │ ├──┼────┼────┼────┼─────┼──────┼─────┼────┼───┤ │ 43 │92.11.12│公開取得│三峽里辦│佳欣旅行社│隆興旅行社、│234,000 │詹亦樹 │承辦人│ │ │ │報價單或│公處環保│ │姊妹旅行社 │(234,000) │吳玉秋 │:鄭念│ │ │ │企劃書 │義工縣外│ │ │ │溫修煒 │益 │ │ │ │ │研習活動│ │ │ │黃連春 │ │ │ │ │ │,約計四│ │ │ │林昭榮 │ │ │ │ │ │十五人 │ │ │ │陳任恩 │ │ │ │ │ │ │ │ │ │吳麗芬 │ │ ├──┼────┼────┼────┼─────┼──────┼─────┼────┼───┤ │ 44 │92.11.21│公開取得│有木里辦│詠泰旅行社│隆興旅行社、│188,37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公處環境│ │佳欣旅行社 │(188,175)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保護縣外│ │ │ │溫修煒 │黃連春│ │ │ │ │研習觀摩│ │ │ │黃連春 │承辦人│ │ │ │ │活動 │ │ │ │林昭榮 │:鄭念│ │ │ │ │ │ │ │ │陳任恩 │益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林文烜 │ │ ├──┼────┼────┼────┼─────┼──────┼─────┼────┼───┤ │ 45 │92.11.25│公開取得│三峽里辦│佳欣旅行社│姊妹旅行社、│274,500 │詹亦樹 │承辦人│ │ │ │報價單或│公處龍舟│ │翔福旅行社 │(270,000) │吳玉秋 │:鄭念│ │ │ │企劃書 │隊研習活│ │ │ │溫修煒 │益 │ │ │ │ │動 │ │ │ │黃連春 │ │ │ │ │ │ │ │ │ │林清松 │ │ │ │ │ │ │ │ │ │吳麗芬 │ │ ├──┼────┼────┼────┼─────┼──────┼─────┼────┼───┤ │ 46 │92.12.10│公開取得│大有社區│佳欣旅行社│姊妹旅行社、│104,625 │吳玉秋 │承辦人│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隆興旅行社 │(102,000) │溫修煒 │:鄭念│ │ │ │企劃書 │會員縣外│ │ │ │黃連春 │益 │ │ │ │ │研習活動│ │ │ │林昭榮 │ │ │ │ │ │ │ │ │ │林清松 │ │ │ │ │ │ │ │ │ │吳麗芬 │ │ ├──┼────┼────┼────┼─────┼──────┼─────┼────┼───┤ │ 47 │92.12.15│公開取得│九十二年│佳欣旅行社│隆興旅行社、│999,52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度民防、│ │詠泰旅行社 │(972,000) │黃連春 │持人:│ │ │ │企劃書 │義警縣外│ │ │ │林昭榮 │黃連春│ │ │ │ │研習暨觀│ │ │ │陳任恩 │承辦人│ │ │ │ │摩活動 │ │ │ │吳麗芬 │:鄭念│ │ │ │ │ │ │ │ │ │益 │ ├──┼────┼────┼────┼─────┼──────┼─────┼────┼───┤ │ 48 │93.2.5 │公開取得│九十三年│佳欣旅行社│詠泰旅行社、│202,5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文書管考│ │隆興旅行社 │(202,144) │林清松 │持人:│ │ │ │企劃書 │作業研習│ │ │ │吳玉秋 │黃連春│ │ │ │ │活動, 約│ │ │ │溫修煒 │承辦人│ │ │ │ │計三十九│ │ │ │吳麗芬 │:鄭念│ │ │ │ │人 │ │ │ │黃連春 │益 │ │ │ │ │ │ │ │ │陳君信 │ │ │ │ │ │ │ │ │ │林昭榮 │ │ ├──┼────┼────┼────┼─────┼──────┼─────┼────┼───┤ │ 49 │93.2.19 │公開取得│中正社區│佳欣旅行社│詠泰旅行社、│196,0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姊妹旅行社 │(191,200)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會員縣外│ │ │ │溫修煒 │黃連春│ │ │ │ │研習活動│ │ │ │黃連春 │承辦人│ │ │ │ │ │ │ │ │陳君信 │:鄭念│ │ │ │ │ │ │ │ │林清松 │益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林文烜 │ │ ├──┼────┼────┼────┼─────┼──────┼─────┼────┼───┤ │ 50 │93.3.10 │公開取得│礁溪社區│佳欣旅行社│詠泰旅行社、│217,8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姊妹旅行社 │(219,600)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縣外研習│ │ │ │黃連春 │黃連春│ │ │ │ │活動,約│ │ │ │林昭榮 │承辦人│ │ │ │ │計180人 │ │ │ │陳君信 │:鄭念│ │ │ │ │ │ │ │ │陳任恩 │益 │ │ │ │ │ │ │ │ │林清松 │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林文烜 │ │ ├──┼────┼────┼────┼─────┼──────┼─────┼────┼───┤ │ 51 │93.4.1 │公開取得│九十三年│佳欣旅行社│姊妹旅行社、│295,0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度調解委│ │隆興旅行社 │(295,000) │陳君信 │持人:│ │ │ │企劃書 │員會業務│ │ │ │陳任恩 │詹亦樹│ │ │ │ │觀摩活動│ │ │ │林清松 │承辦人│ │ │ │ │ │ │ │ │林昭榮 │:鄭念│ │ │ │ │ │ │ │ │林文烜 │益 │ ├──┼────┼────┼────┼─────┼──────┼─────┼────┼───┤ │ 52 │93.4.14 │公開取得│九十三年│佳欣旅行社│隆興旅行社、│132,000 │陳任恩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度公私立│ │姊妹旅行社 │(118,626) │詹亦樹 │持人:│ │ │ │企劃書 │幼托、園│ │ │ │吳玉秋 │詹亦樹│ │ │ │ │所長縣外│ │ │ │溫修煒 │承辦人│ │ │ │ │教學觀摩│ │ │ │黃連春 │:魏友│ │ │ │ │活動,約│ │ │ │林昭榮 │賢 │ │ │ │ │計40人 │ │ │ │陳君信 │ │ │ │ │ │ │ │ │ │林清松 │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林文烜 │ │ ├──┼────┼────┼────┼─────┼──────┼─────┼────┼───┤ │ 53 │93.4.20 │公開取得│九十三年│姊妹旅行社│佳欣旅行社、│936,625 │林清松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度地方建│ │隆興旅行社 │(936,625) │陳君信 │持人:│ │ │ │企劃書 │設及環保│ │ │ │吳玉秋 │謝朝靖│ │ │ │ │觀摩活動│ │ │ │溫修煒 │承辦人│ │ │ │ │,約計 │ │ │ │詹亦樹 │:魏友│ │ │ │ │125人 │ │ │ │陳純桔 │賢 │ ├──┼────┼────┼────┼─────┼──────┼─────┼────┼───┤ │ 54 │93.4.23 │公開取得│龍埔社區│佳欣旅行社│姊妹旅行社、│267,525 │黃連春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隆興旅行社 │(267,525) │吳麗芬 │持人:│ │ │ │企劃書 │(龍守中 │ │ │ │溫修煒 │黃連春│ │ │ │ │隊)縣外 │ │ │ │林文烜 │承辦人│ │ │ │ │研習活動│ │ │ │陳君信 │:鄭念│ │ │ │ │, 約計45│ │ │ │詹亦樹 │益 │ │ │ │ │人 │ │ │ │ │ │ ├──┼────┼────┼────┼─────┼──────┼─────┼────┼───┤ │ 55 │93.4.29 │公開取得│龍埔社區│佳欣旅行社│姊妹旅行社、│297,500 │詹亦樹 │承辦人│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隆興旅行社 │(295,425) │溫修煒 │:魏友│ │ │ │企劃書 │縣外研習│ │ │ │林清松 │賢 │ │ │ │ │活動,約│ │ │ │黃連春 │ │ │ │ │ │計85 人 │ │ │ │吳麗芬 │ │ │ │ │ │ │ │ │ │林文烜 │ │ │ │ │ │ │ │ │ │陳君信 │ │ ├──┼────┼────┼────┼─────┼──────┼─────┼────┼───┤ │ 56 │93.5.7 │公開取得│秀川里辦│佳欣旅行社│詠泰旅行社、│298,800 │沒有開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公處九十│ │隆興旅行社 │(293,820) │標紀錄 │持人:│ │ │ │企劃書 │三年度地│ │ │ │ │黃連春│ │ │ │ │方建設縣│ │ │ │ │承辦人│ │ │ │ │外研習活│ │ │ │ │:鄭念│ │ │ │ │動, 約計│ │ │ │ │益 │ │ │ │ │,約計120│ │ │ │ │ │ │ │ │ │人 │ │ │ │ │ │ ├──┼────┼────┼────┼─────┼──────┼─────┼────┼───┤ │ 57 │93.5.10 │公開取得│鳶山里辦│佳欣旅行社│隆興旅行社、│231,12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公處九十│ │詠泰旅行社 │(231,120)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三年度地│ │ │ │黃連春 │謝朝靖│ │ │ │ │方建設縣│ │ │ │吳麗芬 │承辦人│ │ │ │ │外研習活│ │ │ │林文烜 │:鄭念│ │ │ │ │動 │ │ │ │陳君信 │益 │ │ │ │ │ │ │ │ │林清松 │ │ ├──┼────┼────┼────┼─────┼──────┼─────┼────┼───┤ │ 58 │93.5.11 │公開取得│五寮里辦│佳欣旅行社│隆興旅行社、│297,800 │黃連春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公處九十│ │姊妹旅行社 │(297,800) │陳君信 │持人:│ │ │ │企劃書 │三年度地│ │ │ │林文烜 │黃連春│ │ │ │ │方建設縣│ │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外研習活│ │ │ │吳麗芬 │:魏友│ │ │ │ │動 │ │ │ │詹亦樹 │賢 │ │ │ │ │ │ │ │ │林清松 │ │ ├──┼────┼────┼────┼─────┼──────┼─────┼────┼───┤ │ 59 │93.5.17 │公開取得│溪北社區│佳欣旅行社│姊妹旅行社、│249,24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隆興旅行社 │(245,170)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縣外觀摩│ │ │ │溫修煒 │謝朝靖│ │ │ │ │研習活動│ │ │ │林清松 │承辦人│ │ │ │ │,約計 │ │ │ │黃連春 │:鄭念│ │ │ │ │120人 │ │ │ │吳麗芬 │益 │ │ │ │ │ │ │ │ │林文烜 │ │ │ │ │ │ │ │ │ │陳君信 │ │ ├──┼────┼────┼────┼─────┼──────┼─────┼────┼───┤ │ 60 │93.5.20 │公開取得│礁溪社區│佳欣旅行社│姊妹旅行社、│148,500 │林清松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隆興旅行社 │(149,870) │溫修煒 │持人:│ │ │ │企劃書 │媽媽隊戶│ │ │ │陳任恩 │黃連春│ │ │ │ │外觀摩參│ │ │ │吳麗芬 │承辦人│ │ │ │ │訪活動,│ │ │ │黃連春 │:鄭念│ │ │ │ │約計45人│ │ │ │陳君信 │益 │ │ │ │ │ │ │ │ │林文烜 │ │ │ │ │ │ │ │ │ │詹亦樹 │ │ │ │ │ │ │ │ │ │吳玉秋 │ │ ├──┼────┼────┼────┼─────┼──────┼─────┼────┼───┤ │ 61 │93.6.4 │公開取得│溪東里守│佳欣旅行社│隆興旅行社、│237,130 │黃連春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望相助巡│ │姊妹旅行社 │(237,130) │詹亦樹 │持人:│ │ │ │企劃書 │守隊縣外│ │ │ │吳玉秋 │黃連春│ │ │ │ │研習活動│ │ │ │溫修煒 │承辦人│ │ │ │ │ │ │ │ │林清松 │:鄭念│ │ │ │ │ │ │ │ │吳麗芬 │益 │ ├──┼────┼────┼────┼─────┼──────┼─────┼────┼───┤ │ 62 │93.6.7 │公開取得│安和社區│佳欣旅行社│隆興旅行社、│290,000 │詹亦樹 │承辦人│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姊妹旅行社 │(288,000) │吳玉秋 │:鄭念│ │ │ │企劃書 │老人會縣│ │ │ │溫修煒 │益 │ │ │ │ │外研習觀│ │ │ │黃連春 │ │ │ │ │ │摩活動 │ │ │ │陳君信 │ │ │ │ │ │ │ │ │ │林清松 │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林文烜 │ │ ├──┼────┼────┼────┼─────┼──────┼─────┼────┼───┤ │ 63 │93.6.11 │公開取得│租佃調解│佳欣旅行社│姊妹旅行社、│214,000 │詹亦樹 │承辦人│ │ │ │報價單或│委員九十│ │隆興旅行社 │(200,000) │吳玉秋 │:鄭念│ │ │ │企劃書 │三年度業│ │ │ │溫修煒 │益 │ │ │ │ │務研討會│ │ │ │陳君信 │ │ │ │ │ │,約計20│ │ │ │陳任恩 │ │ │ │ │ │人 │ │ │ │林清松 │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林文烜 │ │ ├──┼────┼────┼────┼─────┼──────┼─────┼────┼───┤ │ 64 │93.6.25 │公開取得│竹崙社區│佳欣旅行社│姊妹旅行社、│297,887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隆興旅行社 │(297,887)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會員縣外│ │ │ │陳任恩 │謝朝靖│ │ │ │ │地方建設│ │ │ │林清松 │承辦人│ │ │ │ │研習活動│ │ │ │吳麗芬 │:魏友│ │ │ │ │ │ │ │ │林文烜 │賢 │ ├──┼────┼────┼────┼─────┼──────┼─────┼────┼───┤ │ 65 │93.7.12 │公開取得│中正里巡│佳欣旅行社│驊邦旅行社、│259,200 │吳玉秋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守隊縣外│ │隆興旅行社、│(259,200) │黃連春 │持人:│ │ │ │企劃書 │研習活動│ │姊妹旅行社 │ │林清松 │謝朝靖│ │ │ │ │,約計40│ │ │ │吳麗芬 │承辦人│ │ │ │ │人 │ │ │ │林文烜 │:鄭念│ │ │ │ │ │ │ │ │ │益 │ ├──┼────┼────┼────┼─────┼──────┼─────┼────┼───┤ │ 66 │93.7.21 │公開取得│中正里地│佳欣旅行社│姊妹旅行社、│259,098 │吳玉秋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方建設縣│ │隆興旅行社 │(259,098) │詹亦樹 │持人:│ │ │ │企劃書 │外研習活│ │ │ │溫修煒 │謝朝靖│ │ │ │ │動,約計│ │ │ │陳任恩 │承辦人│ │ │ │ │42人 │ │ │ │林清松 │:鄭念│ │ │ │ │ │ │ │ │ │益 │ ├──┼────┼────┼────┼─────┼──────┼─────┼────┼───┤ │ 67 │93.7.23 │公開取得│安溪社區│佳欣旅行社│姊妹旅行社、│300,0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隆興旅行社 │(300,000)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環保、廚│ │ │ │黃連春 │謝朝靖│ │ │ │ │餘回收生│ │ │ │溫修煒 │承辦人│ │ │ │ │活研習營│ │ │ │陳君信 │:鄭念│ │ │ │ │活動,約│ │ │ │陳任恩 │益 │ │ │ │ │計112人 │ │ │ │林清松 │ │ │ │ │ │ │ │ │ │吳麗芬 │ │ ├──┼────┼────┼────┼─────┼──────┼─────┼────┼───┤ │ 68 │93.7.23 │公開取得│托兒所九│佳欣旅行社│隆興旅行社、│205,650 │陳任恩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十三年度│ │姊妹旅行社 │(152,035) │詹亦樹 │持人:│ │ │ │企劃書 │暑期教職│ │ │ │吳麗芬 │謝朝靖│ │ │ │ │員工縣外│ │ │ │溫修煒 │記錄:│ │ │ │ │教學觀摩│ │ │ │黃連春 │鄭念益│ │ │ │ │研習活動│ │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約計45│ │ │ │林清松 │:魏友│ │ │ │ │人 │ │ │ │陳君信 │賢 │ ├──┼────┼────┼────┼─────┼──────┼─────┼────┼───┤ │ 69 │93.7.28 │公開取得│鳶山里環│佳欣旅行社│隆興旅行社、│300,000 │黃連春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保義工縣│ │姊妹旅行社 │(300,000) │溫修煒 │持人:│ │ │ │企劃書 │外研習活│ │ │ │陳君信 │黃連春│ │ │ │ │動 │ │ │ │陳任恩 │承辦人│ │ │ │ │ │ │ │ │林清松 │:鄭念│ │ │ │ │ │ │ │ │吳麗芬 │益 │ │ │ │ │ │ │ │ │林文烜 │ │ ├──┼────┼────┼────┼─────┼──────┼─────┼────┼───┤ │ 70 │93.8.3 │公開取得│弘道里地│佳欣旅行社│姊妹旅行社、│179,900 │吳玉秋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方建設縣│ │隆興旅行社 │(179,900) │黃連春 │持人:│ │ │ │企劃書 │外研習活│ │ │ │溫修煒 │詹亦樹│ │ │ │ │動 │ │ │ │陳君信 │承辦人│ │ │ │ │ │ │ │ │林清松 │:魏友│ │ │ │ │ │ │ │ │林文烜 │賢 │ ├──┼────┼────┼────┼─────┼──────┼─────┼────┼───┤ │ 71 │93.8.9 │公開取得│九十三年│佳欣旅行社│隆興旅行社、│622,800 │吳玉秋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度第一次│ │姊妹旅行社 │(581,280) │黃連春 │持人:│ │ │ │企劃書 │里業務會│ │ │ │溫修煒 │謝朝靖│ │ │ │ │報縣外觀│ │ │ │陳君信 │承辦人│ │ │ │ │摩研習活│ │ │ │吳麗芬 │:鄭念│ │ │ │ │動,約計│ │ │ │林文烜 │益 │ │ │ │ │六十人 │ │ │ │ │ │ ├──┼────┼────┼────┼─────┼──────┼─────┼────┼───┤ │ 72 │93.8.19 │公開取得│財稅預算│佳欣旅行社│隆興旅行社、│199,640 │吳玉秋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業務縣外│ │姊妹旅行社 │(170,371) │詹亦樹 │持人:│ │ │ │企劃書 │研習活動│ │ │ │林昭榮 │謝朝靖│ │ │ │ │,約計28│ │ │ │林清松 │承辦人│ │ │ │ │人 │ │ │ │吳麗芬 │:鄭念│ │ │ │ │ │ │ │ │ │益 │ ├──┼────┼────┼────┼─────┼──────┼─────┼────┼───┤ │ 73 │93.8.27 │公開取得│安溪里巡│佳欣旅行社│隆興旅行社、│109,798 │吳玉秋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守隊縣外│ │姊妹旅行社 │(109,798) │黃連春 │持人:│ │ │ │企劃書 │研習活動│ │ │ │林清松 │謝朝靖│ │ │ │ │,約計41│ │ │ │吳麗芬 │承辦人│ │ │ │ │人 │ │ │ │林文烜 │:鄭念│ │ │ │ │ │ │ │ │ │益 │ ├──┼────┼────┼────┼─────┼──────┼─────┼────┼───┤ │ 74 │93.8.31 │公開取得│嘉添里環│佳欣旅行社│隆興旅行社、│274,370 │吳玉秋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保義工縣│ │姊妹旅行社 │(261,580) │黃連春 │持人黃│ │ │ │企劃書 │外研習活│ │ │ │詹亦樹 │連春承│ │ │ │ │動,約計│ │ │ │林昭榮 │辦人:│ │ │ │ │43人 │ │ │ │陳任恩 │鄭念益│ │ │ │ │ │ │ │ │林清松 │ │ │ │ │ │ │ │ │ │林文烜 │ │ ├──┼────┼────┼────┼─────┼──────┼─────┼────┼───┤ │ 75 │93.9.6 │公開取得│九十三年│佳欣旅行社│姊妹旅行社、│422,800 │林清松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度社區發│ │隆興旅行社 │(369,580) │陳任恩 │持人:│ │ │ │企劃書 │展協會理│ │ │ │吳玉秋 │謝朝靖│ │ │ │ │事長暨總│ │ │ │吳麗芬 │承辦人│ │ │ │ │幹事縣外│ │ │ │詹亦樹 │:鄭念│ │ │ │ │研習活動│ │ │ │黃連春 │益 │ │ │ │ │,約計44│ │ │ │林文烜 │ │ │ │ │ │人 │ │ │ │ │ │ ├──┼────┼────┼────┼─────┼──────┼─────┼────┼───┤ │ 76 │93.9.7 │公開取得│龍埔里知│佳欣旅行社│姊妹旅行社、│248,96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性之旅民│ │隆興旅行社 │(248,960)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俗技藝探│ │ │ │黃連春 │黃連春│ │ │ │ │討與學習│ │ │ │陳任恩 │承辦人│ │ │ │ │活動 │ │ │ │林清松 │:鄭念│ │ │ │ │ │ │ │ │吳麗芬 │益 │ │ │ │ │ │ │ │ │林文烜 │ │ ├──┼────┼────┼────┼─────┼──────┼─────┼────┼───┤ │ 77 │93.9.9 │公開取得│龍埔里九│佳欣旅行社│姊妹旅行社、│252,0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十三年度│ │隆興旅行社 │(252,000)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環保義工│ │ │ │黃連春 │黃連春│ │ │ │ │研習活動│ │ │ │陳任恩 │承辦人│ │ │ │ │ │ │ │ │林清松 │:鄭念│ │ │ │ │ │ │ │ │吳麗芬 │益 │ ├──┼────┼────┼────┼─────┼──────┼─────┼────┼───┤ │ 78 │93.9.13 │公開取得│介壽社區│姊妹旅行社│隆興旅行社、│201,600 │詹亦樹 │承辦人│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佳欣旅行社 │(201,600) │吳玉秋 │:鄭念│ │ │ │企劃書 │縣外研習│ │ │ │黃連春 │益 │ │ │ │ │活動 │ │ │ │陳君信 │ │ │ │ │ │ │ │ │ │林清松 │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林文烜 │ │ ├──┼────┼────┼────┼─────┼──────┼─────┼────┼───┤ │ 79 │93.9.14 │公開取得│忠孝社區│佳欣旅行社│姊妹旅行社、│250,000 │詹亦樹 │承辦人│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隆興旅行社 │(249,704) │吳玉秋 │:鄭念│ │ │ │企劃書 │縣外研習│ │ │ │黃連春 │益 │ │ │ │ │觀摩活動│ │ │ │陳君信 │ │ │ │ │ │,約計 │ │ │ │林清松 │ │ │ │ │ │104人 │ │ │ │吳麗芬 │ │ │ │ │ │ │ │ │ │林文烜 │ │ ├──┼────┼────┼────┼─────┼──────┼─────┼────┼───┤ │ 80 │93.9.15 │公開取得│大埔社區│佳欣旅行社│隆興旅行社、│274,2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姊妹旅行社 │(274,200)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縣外研討│ │ │ │盧蓮春 │黃連春│ │ │ │ │活動,約│ │ │ │陳君信 │承辦人│ │ │ │ │計120人 │ │ │ │陳任恩 │:鄭念│ │ │ │ │ │ │ │ │林清松 │益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林文烜 │ │ ├──┼────┼────┼────┼─────┼──────┼─────┼────┼───┤ │ 81 │93.9.15 │公開取得│中興社區│佳欣旅行社│姊妹旅行社、│274,2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隆興旅行社 │(274,200)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理監事暨│ │ │ │黃連春 │黃連春│ │ │ │ │會員縣外│ │ │ │陳君信 │承辦人│ │ │ │ │研習活動│ │ │ │陳任恩 │:鄭念│ │ │ │ │,約計 │ │ │ │林清松 │益 │ │ │ │ │120人 │ │ │ │吳麗芬 │ │ │ │ │ │ │ │ │ │林文烜 │ │ ├──┼────┼────┼────┼─────┼──────┼─────┼────┼───┤ │ 82 │93.9.24 │公開取得│五寮里知│佳欣旅行社│隆興旅行社、│166,1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性之旅鄉│ │姊妹旅行社 │(166,100) │黃連春 │持人:│ │ │ │企劃書 │土領域探│ │ │ │林昭榮 │黃連春│ │ │ │ │討與學習│ │ │ │陳君信 │承辦人│ │ │ │ │活動,約│ │ │ │林清松 │:鄭念│ │ │ │ │計22人 │ │ │ │ │益 │ ├──┼────┼────┼────┼─────┼──────┼─────┼────┼───┤ │ 83 │93.9.24 │公開取得│田間調查│詠泰旅行社│佳欣旅行社、│419,6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員與農事│ │姊妹旅行社、│(340,783) │黃連春 │持人:│ │ │ │企劃書 │服務班縣│ │博覽家旅行社│ │林昭榮 │謝朝靖│ │ │ │ │外觀摩活│ │、音樂達旅行│ │吳玉秋 │承辦人│ │ │ │ │動,約計│ │社 │ │吳麗芬 │:鄭念│ │ │ │ │80人 │ │ │ │ │益 │ ├──┼────┼────┼────┼─────┼──────┼─────┼────┼───┤ │ 84 │93.10.1 │公開取得│自然景觀│佳欣旅行社│姊妹旅行社、│294,500 │陳純桔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保護協會│ │隆興旅行社 │(294,500) │黃連春 │持人:│ │ │ │企劃書 │環保教育│ │ │ │陳君信 │謝朝靖│ │ │ │ │宣導及學│ │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員參訪活│ │ │ │陳任恩 │:魏友│ │ │ │ │動,約計│ │ │ │吳麗芬 │賢 │ │ │ │ │100人 │ │ │ │林文烜 │ │ ├──┼────┼────┼────┼─────┼──────┼─────┼────┼───┤ │ 85 │93.10.4 │限制性招│九十三年│佳欣旅行社│ │5,514,500 │詹亦樹 │召集人│ │ │ │標(經公│里鄰長及│ │ │(4,989,524│黃連春 │:謝朝│ │ │ │開評選)│社區理監│ │ │) │吳麗芬 │靖 │ │ │ │ │事聯合講│ │ │ │鈕先鉞 │記錄:│ │ │ │ │習暨觀摩│ │ │ │曾勝雄 │鄭念益│ │ │ │ │活動,約│ │ │ │鄭建瑋 │ │ │ │ │ │計1,025 │ │ │ │ │ │ │ │ │ │人 │ │ │ │ │ │ ├──┼────┼────┼────┼─────┼──────┼─────┼────┼───┤ │ 86 │93.10.7 │公開招標│台北縣三│佳欣旅行社│姊妹旅行社 │5,200,000 │ │ │ │ │ │ │峽鎮93年│ │ │ │ │ │ │ │ │ │度里鄰長│ │ │ │ │ │ │ │ │ │及社區理│ │ │ │ │ │ │ │ │ │監事聯合│ │ │ │ │ │ │ │ │ │講習觀摩│ │ │ │ │ │ │ │ │ │活動 │ │ │ │ │ │ ├──┼────┼────┼────┼─────┼──────┼─────┼────┼───┤ │ 87 │93.11.4 │公開取得│九十三年│佳欣旅行社│隆興旅行社、│918,4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度民防、│ │姊妹旅行社 │(918,400) │林昭榮 │持人:│ │ │ │企劃書 │義警縣外│ │ │ │吳玉秋 │黃連春│ │ │ │ │研習暨觀│ │ │ │黃連春 │承辦人│ │ │ │ │摩活動,│ │ │ │吳麗芬 │:鄭念│ │ │ │ │約計224 │ │ │ │林文烜 │益 │ │ │ │ │人 │ │ │ │ │ │ ├──┼────┼────┼────┼─────┼──────┼─────┼────┼───┤ │ 88 │93.11.8 │公開取得│礁溪里地│佳欣旅行社│姊妹旅行社、│209,2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方建設縣│ │詠泰旅行社 │(209,200) │黃連春 │持人:│ │ │ │企劃書 │外研習活│ │ │ │吳玉秋 │謝朝靖│ │ │ │ │動,約計│ │ │ │陳任恩 │承辦人│ │ │ │ │八十人 │ │ │ │林清松 │:鄭念│ │ │ │ │ │ │ │ │林文烜 │益 │ ├──┼────┼────┼────┼─────┼──────┼─────┼────┼───┤ │ 89 │93.11.11│公開取得│弘道里農│姊妹旅行社│佳欣旅行社、│133,25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村產業縣│ │隆興旅行社 │(133,250) │林昭榮 │持人:│ │ │ │企劃書 │外研習活│ │ │ │吳玉秋 │謝朝靖│ │ │ │ │動,約計│ │ │ │黃連春 │承辦人│ │ │ │ │130 人 │ │ │ │林清松 │:魏友│ │ │ │ │ │ │ │ │林文烜 │賢 │ ├──┼────┼────┼────┼─────┼──────┼─────┼────┼───┤ │ 90 │93.11.12│公開取得│溪南里茶│佳欣旅行社│姊妹旅行社 │196,0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葉產銷班│ │ │(196,000)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縣外研習│ │ │ │黃連春 │黃連春│ │ │ │ │活動(約│ │ │ │陳任恩 │承辦人│ │ │ │ │計40 人 │ │ │ │林清松 │:鄭念│ │ │ │ │) │ │ │ │吳麗芬 │益 │ │ │ │ │ │ │ │ │林文烜 │ │ ├──┼────┼────┼────┼─────┼──────┼─────┼────┼───┤ │ 91 │93.11.22│公開取得│溪南里蔬│佳欣旅行社│隆興旅行社 │200,0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菜產銷班│ │ │(196,000)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縣外研習│ │ │ │陳任恩 │黃連春│ │ │ │ │活動(約│ │ │ │吳麗芬 │承辦人│ │ │ │ │計40 人 │ │ │ │黃連春 │:鄭念│ │ │ │ │) │ │ │ │林清松 │益 │ │ │ │ │ │ │ │ │林文烜 │ │ ├──┼────┼────┼────┼─────┼──────┼─────┼────┼───┤ │ 92 │93.11.30│公開取得│溪東里環│吉象旅行社│姊妹旅行社 │246,240 │林昭榮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保義工縣│ │ │(245,100) │黃連春 │持人:│ │ │ │企劃書 │外研習活│ │ │ │陳君信 │黃連春│ │ │ │ │動,約計│ │ │ │林清松 │承辦人│ │ │ │ │38人 │ │ │ │吳麗芬 │:鄭念│ │ │ │ │ │ │ │ │林文烜 │益 │ ├──┼────┼────┼────┼─────┼──────┼─────┼────┼───┤ │ 93 │93.12.1 │公開取得│三峽里生│佳欣旅行社│詠泰旅行社、│180,000 │陳純桔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態環保研│ │佳欣旅行社 │(177,300) │林昭榮 │持人:│ │ │ │企劃書 │習暨觀摩│ │ │ │詹亦樹 │謝朝靖│ │ │ │ │活動,約│ │ │ │黃連春 │承辦人│ │ │ │ │計43 人 │ │ │ │吳玉秋 │:魏友│ │ │ │ │ │ │ │ │陳君信 │賢 │ │ │ │ │ │ │ │ │陳任恩 │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林文烜 │ │ ├──┼────┼────┼────┼─────┼──────┼─────┼────┼───┤ │ 94 │93.12.6 │公開取得│安溪里龍│佳欣旅行社│姐妹旅行社、│294,0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舟隊員研│ │詠泰旅行社、│(294,000) │林昭榮 │持人:│ │ │ │企劃書 │習活動,│ │冠鵬旅行社 │ │黃連春 │謝朝靖│ │ │ │ │約計50人│ │ │ │陳君信 │記錄:│ │ │ │ │ │ │ │ │吳麗芬 │鄭念益│ │ │ │ │ │ │ │ │林文烜 │承辦人│ │ │ │ │ │ │ │ │ │:魏友│ │ │ │ │ │ │ │ │ │賢 │ ├──┼────┼────┼────┼─────┼──────┼─────┼────┼───┤ │ 95 │93.12.6 │公開取得│安溪里環│佳欣旅行社│姐妹旅行社、│194,205 │林昭榮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保義工隊│ │隆興旅行社、│(194,205) │詹亦樹 │持人:│ │ │ │企劃書 │縣外研習│ │經典旅行社 │ │黃連春 │謝朝靖│ │ │ │ │活動,約│ │ │ │陳君信 │記錄:│ │ │ │ │計33 人 │ │ │ │林清松 │鄭念益│ │ │ │ │ │ │ │ │吳麗芬 │承辦人│ │ │ │ │ │ │ │ │林文烜 │:魏友│ │ │ │ │ │ │ │ │ │賢 │ ├──┼────┼────┼────┼─────┼──────┼─────┼────┼───┤ │ 96 │93.12.10│公開取得│添福社區│佳欣旅行社│姐妹旅行社 │300,0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 │(290,190) │林昭榮 │持人:│ │ │ │企劃書 │會員縣外│ │ │ │黃連春 │謝朝靖│ │ │ │ │研習活動│ │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約計 │ │ │ │陳君信 │:魏友│ │ │ │ │102人 │ │ │ │陳任恩 │賢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林文烜 │ │ ├──┼────┼────┼────┼─────┼──────┼─────┼────┼───┤ │ 97 │93.12.15│公開取得│添福里巡│佳欣旅行社│姐妹旅行社、│176,580 │林昭榮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守隊隊員│ │經典旅行社 │(176,580) │黃連春 │持人:│ │ │ │企劃書 │縣外研習│ │ │ │吳玉秋 │謝朝靖│ │ │ │ │活動(約│ │ │ │陳君信 │記錄:│ │ │ │ │計27 人 │ │ │ │陳任恩 │魏友賢│ │ │ │ │) │ │ │ │林清松 │承辦人│ │ │ │ │ │ │ │ │吳麗芬 │:鄭念│ │ │ │ │ │ │ │ │ │益 │ ├──┼────┼────┼────┼─────┼──────┼─────┼────┼───┤ │ 98 │94.1.19 │公開取得│仁愛社區│佳欣旅行社│姊妹旅行社、│117,660 │陳雅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隆興旅行社 │(117,660) │詹亦樹 │持人:│ │ │ │企劃書 │會員縣外│ │ │ │黃連春 │黃連春│ │ │ │ │研習活動│ │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約計37│ │ │ │陳君信 │:鄭念│ │ │ │ │人) │ │ │ │沈學聖 │益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林文烜 │ │ ├──┼────┼────┼────┼─────┼──────┼─────┼────┼───┤ │ 99 │94.1.26 │公開取得│溪南里 (│佳欣旅行社│吉象旅行社 │294,000 │陳純桔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溪北、溪│ │ │(294,000) │林昭榮 │持人:│ │ │ │企劃書 │東)環保 │ │ │ │詹亦樹 │謝朝靖│ │ │ │ │義工縣外│ │ │ │黃連春 │承辦人│ │ │ │ │觀摩研習│ │ │ │陳雅 │:魏友│ │ │ │ │活動,約│ │ │ │吳玉秋 │賢 │ │ │ │ │計120人 │ │ │ │陳君信 │ │ │ │ │ │ │ │ │ │林清松 │ │ │ │ │ │ │ │ │ │林瑞 │ │ │ │ │ │ │ │ │ │吳麗芬 │ │ ├──┼────┼────┼────┼─────┼──────┼─────┼────┼───┤ │100 │94.3.3 │公開取得│中正社區│隆興旅行社│佳欣旅行社、│175,380 │陳雅貞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吉象旅行社 │(175,380) │詹亦樹 │持人:│ │ │ │企劃書 │會員縣外│ │ │ │黃連春 │黃連春│ │ │ │ │研習觀摩│ │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活動 │ │ │ │陳君信 │:鄭念│ │ │ │ │ │ │ │ │陳任恩 │益 │ │ │ │ │ │ │ │ │沈學聖 │ │ │ │ │ │ │ │ │ │林瑞宜 │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林文烜 │ │ ├──┼────┼────┼────┼─────┼──────┼─────┼────┼───┤ │101 │94.3.3 │公開取得│礁溪社區│隆興旅行社│佳欣旅行社、│146,900 │陳雅貞 │承辦人│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吉象旅行社 │(164,900) │詹亦樹 │:鄭念│ │ │ │企劃書 │會員縣外│ │ │ │黃連春 │益 │ │ │ │ │研習觀摩│ │ │ │吳玉秋 │ │ │ │ │ │活動 │ │ │ │陳君信 │ │ │ │ │ │ │ │ │ │陳任恩 │ │ │ │ │ │ │ │ │ │沈學聖 │ │ │ │ │ │ │ │ │ │林瑞宜 │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林文烜 │ │ ├──┼────┼────┼────┼─────┼──────┼─────┼────┼───┤ │102 │94.3.10 │公開取得│五寮里九│吉象旅行社│隆興旅行社、│299,200 │詹亦樹 │承辦人│ │ │ │報價單或│十四年度│ │姊妹旅行社 │(299,200) │吳玉秋 │:鄭念│ │ │ │企劃書 │地方建設│ │ │ │陳君信 │益 │ │ │ │ │研習活動│ │ │ │陳任恩 │ │ │ │ │ │,約計80│ │ │ │林清松 │ │ │ │ │ │人 │ │ │ │沈學聖 │ │ │ │ │ │ │ │ │ │吳麗芬 │ │ ├──┼────┼────┼────┼─────┼──────┼─────┼────┼───┤ │103 │94.3.23 │公開取得│九十四年│吉象旅行社│佳欣旅行社、│184,6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度改善民│ │隆興旅行社 │(184,600)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俗實踐委│ │ │ │陳雅貞 │謝朝靖│ │ │ │ │員會縣外│ │ │ │陳君信 │承辦人│ │ │ │ │業務研習│ │ │ │沈學聖 │:鄭念│ │ │ │ │活動,約│ │ │ │林瑞宜 │益 │ │ │ │ │計四十人│ │ │ │吳麗芬 │ │ │ │ │ │ │ │ │ │林文烜 │ │ ├──┼────┼────┼────┼─────┼──────┼─────┼────┼───┤ │104 │94.4.6 │公開取得│清潔隊九│佳欣旅行社│姊妹旅行社、│786,500 │陳純桔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十四年度│ │隆興旅行社 │(596,300) │陳威霖 │持人:│ │ │ │企劃書 │文康活動│ │ │ │詹亦樹 │謝朝靖│ │ │ │ │,約計一│ │ │ │黃連春 │承辦人│ │ │ │ │三十人 │ │ │ │吳玉秋 │:魏友│ │ │ │ │ │ │ │ │陳君信 │賢 │ │ │ │ │ │ │ │ │陳任恩 │ │ │ │ │ │ │ │ │ │沈學聖 │ │ │ │ │ │ │ │ │ │林瑞宜 │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林文烜 │ │ ├──┼────┼────┼────┼─────┼──────┼─────┼────┼───┤ │105 │94.4.18 │公開取得│九十四年│隆興旅行社│姐妹旅行社、│292,0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度調解委│ │吉象旅行社 │(290,000) │陳威霖 │持人:│ │ │ │企劃書 │員會縣外│ │ │ │黃連春 │謝朝靖│ │ │ │ │業務觀摩│ │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活動,約│ │ │ │陳君信 │:鄭念│ │ │ │ │計20人 │ │ │ │陳任恩 │益 │ │ │ │ │ │ │ │ │沈學聖 │ │ │ │ │ │ │ │ │ │林瑞宜 │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林文烜 │ │ ├──┼────┼────┼────┼─────┼──────┼─────┼────┼───┤ │106 │94.4.18 │公開取得│溪東社區│佳欣旅行社│吉象旅行社、│138,470 │陳威霖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排只隊縣│ │姐妹旅行社 │(138,470) │詹亦樹 │持人:│ │ │ │企劃書 │外業務觀│ │ │ │黃連春 │謝朝靖│ │ │ │ │摩研習活│ │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動,約計│ │ │ │陳君信 │:鄭念│ │ │ │ │61人 │ │ │ │陳任恩 │益 │ │ │ │ │ │ │ │ │沈學聖 │ │ │ │ │ │ │ │ │ │林瑞宜 │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林文烜 │ │ ├──┼────┼────┼────┼─────┼──────┼─────┼────┼───┤ │107 │94.4.21 │公開取得│民俗文物│吉象旅行社│姊妹旅行社、│157,080 │陳雅貞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協會春季│ │隆興旅行社 │(131,600) │陳威霖 │持人:│ │ │ │企劃書 │縣外研習│ │ │ │詹亦樹 │謝朝靖│ │ │ │ │活動,約│ │ │ │黃連春 │記錄:│ │ │ │ │計66 人 │ │ │ │林瑞宜 │魏友賢│ │ │ │ │ │ │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 │ │ │ │陳君信 │:鄭念│ │ │ │ │ │ │ │ │陳任恩 │益 │ │ │ │ │ │ │ │ │沈學聖 │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林文烜 │ │ ├──┼────┼────┼────┼─────┼──────┼─────┼────┼───┤ │108 │94.4.21 │公開取得│安溪里巡│佳欣旅行社│吉象旅行社、│244,280 │陳雅貞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守隊縣外│ │姊妹旅行社 │(244,280) │陳威霖 │持人:│ │ │ │企劃書 │研習活動│ │ │ │詹亦樹 │謝朝靖│ │ │ │ │,約計62│ │ │ │黃連春 │記錄:│ │ │ │ │人 │ │ │ │林瑞宜 │魏友賢│ │ │ │ │ │ │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 │ │ │ │陳君信 │:鄭念│ │ │ │ │ │ │ │ │陳任恩 │益 │ │ │ │ │ │ │ │ │沈學聖 │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林文烜 │ │ ├──┼────┼────┼────┼─────┼──────┼─────┼────┼───┤ │109 │94.4.25 │公開取得│鎮立托兒│姊妹旅行社│佳欣旅行社、│166,320 │陳威霖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所春季校│ │隆興旅行社 │(166,376) │詹亦樹 │持人:│ │ │ │企劃書 │外教學活│ │ │ │黃連春 │黃連春│ │ │ │ │動 │ │ │ │吳玉秋 │記錄:│ │ │ │ │ │ │ │ │陳雅貞 │魏友賢│ │ │ │ │ │ │ │ │陳君信 │承辦人│ │ │ │ │ │ │ │ │沈學聖 │:鄭念│ │ │ │ │ │ │ │ │林瑞宜 │益 │ │ │ │ │ │ │ │ │吳麗芬 │ │ ├──┼────┼────┼────┼─────┼──────┼─────┼────┼───┤ │110 │94.5.12 │公開取得│清潔隊環│翔福旅行社│隆興旅行社、│590,460 │陳純桔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保觀摩研│鶯歌分公司│姊妹旅行社 │(476,096) │陳威霖 │持人:│ │ │ │企劃書 │習活動,│ │ │ │詹亦樹 │謝朝靖│ │ │ │ │約計78人│ │ │ │黃連春 │承辦人│ │ │ │ │ │ │ │ │吳玉秋 │:魏友│ │ │ │ │ │ │ │ │沈學聖 │賢 │ │ │ │ │ │ │ │ │林瑞宜 │ │ │ │ │ │ │ │ │ │吳麗芬 │ │ ├──┼────┼────┼────┼─────┼──────┼─────┼────┼───┤ │111 │94.5.19 │公開取得│九十四年│吉象旅行社│姊妹旅行社、│199,5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基層組織│ │佳欣旅行社 │(199,500) │陳威霖 │持人:│ │ │ │企劃書 │業務觀摩│ │ │ │黃連春 │謝朝靖│ │ │ │ │研習活動│ │ │ │吳玉秋 │記錄:│ │ │ │ │,約計19│ │ │ │陳雅貞 │魏友賢│ │ │ │ │人 │ │ │ │陳任恩 │承辦人│ │ │ │ │ │ │ │ │沈學聖 │:鄭念│ │ │ │ │ │ │ │ │林瑞宜 │益 │ │ │ │ │ │ │ │ │林文烜 │ │ ├──┼────┼────┼────┼─────┼──────┼─────┼────┼───┤ │112 │94.5.23 │公開取得│秀川里里│佳欣旅行社│姊妹旅行社、│297,000 │陳雅貞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民縣外研│ │吉象旅行社 │(297,000) │陳威霖 │持人:│ │ │ │企劃書 │習活動,│ │ │ │黃連春 │謝朝靖│ │ │ │ │約計120 │ │ │ │詹亦樹 │承辦人│ │ │ │ │人 │ │ │ │吳玉秋 │:鄭念│ │ │ │ │ │ │ │ │沈學聖 │益 │ │ │ │ │ │ │ │ │林文烜 │ │ ├──┼────┼────┼────┼─────┼──────┼─────┼────┼───┤ │113 │94.5.25 │公開取得│自然景觀│詠泰旅行社│姊妹旅行社、│286,800 │陳純桔 │承辦人│ │ │ │報價單或│保護協會│ │佳欣旅行社 │(286,800) │詹亦樹 │:魏友│ │ │ │企劃書 │廚餘回收│ │ │ │黃連春 │賢 │ │ │ │ │及環保教│ │ │ │吳玉秋 │ │ │ │ │ │育宣導參│ │ │ │林清松 │ │ │ │ │ │訪活動,│ │ │ │沈學聖 │ │ │ │ │ │約計120 │ │ │ │林瑞宜 │ │ │ │ │ │人 │ │ │ │ │ │ ├──┼────┼────┼────┼─────┼──────┼─────┼────┼───┤ │114 │94.5.30 │公開取得│安和社區│佳欣旅行社│姊妹旅行社、│295,200 │陳雅貞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隆興旅行社 │(295,200) │沈學聖 │持人:│ │ │ │企劃書 │縣外研習│ │ │ │林文烜 │謝朝靖│ │ │ │ │活動,約│ │ │ │吳麗芬 │承辦人│ │ │ │ │計160人 │ │ │ │陳威霖 │:鄭念│ │ │ │ │ │ │ │ │陳任恩 │益 │ │ │ │ │ │ │ │ │吳玉秋 │ │ │ │ │ │ │ │ │ │林清松 │ │ │ │ │ │ │ │ │ │詹亦樹 │ │ │ │ │ │ │ │ │ │林瑞宜 │ │ ├──┼────┼────┼────┼─────┼──────┼─────┼────┼───┤ │115 │94.6.2 │公開取得│溪東里巡│詠泰旅行社│佳欣旅行社、│275,63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守隊縣外│ │隆興旅行社 │(275,630) │黃連春 │持人:│ │ │ │企劃書 │研習活動│ │ │ │陳雅貞 │謝朝靖│ │ │ │ │,約計43│ │ │ │陳任恩 │承辦人│ │ │ │ │人 │ │ │ │沈學聖 │:鄭念│ │ │ │ │ │ │ │ │吳麗芬 │益 │ │ │ │ │ │ │ │ │林文烜 │ │ ├──┼────┼────┼────┼─────┼──────┼─────┼────┼───┤ │116 │94.6.10 │公開取得│龍埔社區│翔福旅行社│姊妹旅行社、│292,600 │陳雅貞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佳欣旅行社 │(292,600) │陳威霖 │持人:│ │ │ │企劃書 │會員縣外│ │ │ │黃連春 │謝朝靖│ │ │ │ │研習活動│ │ │ │陳任恩 │承辦人│ │ │ │ │,約計76│ │ │ │沈學聖 │:鄭念│ │ │ │ │人 │ │ │ │吳麗芬 │益 │ │ │ │ │ │ │ │ │林文烜 │ │ ├──┼────┼────┼────┼─────┼──────┼─────┼────┼───┤ │117 │94.6.17 │公開取得│大有社區│吉象旅行社│佳欣旅行社、│284,000 │陳雅貞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姊妹旅行社 │(284,000) │黃連春 │持人:│ │ │ │企劃書 │縣外研習│ │ │ │詹亦樹 │謝朝靖│ │ │ │ │活動,約│ │ │ │陳任恩 │承辦人│ │ │ │ │計142人 │ │ │ │林清松 │:鄭念│ │ │ │ │ │ │ │ │沈學聖 │益 │ │ │ │ │ │ │ │ │林瑞宜 │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林文烜 │ │ ├──┼────┼────┼────┼─────┼──────┼─────┼────┼───┤ │118 │94.6.29 │公開取得│鳶山里地│佳欣旅行社│姐妹旅行社、│297,600 │簡美玲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方建設縣│ │隆興旅行社 │(297,600) │陳威霖 │持人:│ │ │ │企劃書 │外研習活│ │ │ │吳玉秋 │謝朝靖│ │ │ │ │動,約計│ │ │ │陳任恩 │承辦人│ │ │ │ │40人 │ │ │ │林清松 │:鄭念│ │ │ │ │ │ │ │ │沈學聖 │益 │ │ │ │ │ │ │ │ │林瑞宜 │ │ │ │ │ │ │ │ │ │吳麗芬 │ │ ├──┼────┼────┼────┼─────┼──────┼─────┼────┼───┤ │119 │94.6.30 │公開取得│八張里環│吉象旅行社│佳欣旅行社、│192,000 │林文烜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保義工縣│ │姊妹旅行社 │(192,000) │沈學聖 │持人:│ │ │ │企劃書 │外研習活│ │ │ │詹亦樹 │謝朝靖│ │ │ │ │動,約計│ │ │ │吳麗芬 │承辦人│ │ │ │ │60人 │ │ │ │林瑞宜 │:魏友│ │ │ │ │ │ │ │ │陳威霖 │賢 │ │ │ │ │ │ │ │ │黃連春 │ │ │ │ │ │ │ │ │ │陳君信 │ │ │ │ │ │ │ │ │ │陳純桔 │ │ ├──┼────┼────┼────┼─────┼──────┼─────┼────┼───┤ │120 │94.7.4 │公開取得│永館里環│詠泰旅行社│隆興旅行社、│243,250 │林文烜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保義工縣│ │佳欣旅行社 │(201,500) │吳麗芬 │持人:│ │ │ │企劃書 │外研習活│ │ │ │林清松 │謝朝靖│ │ │ │ │動,約計│ │ │ │沈學聖 │承辦人│ │ │ │ │35人 │ │ │ │黃連春 │:鄭念│ │ │ │ │ │ │ │ │陳威霖 │益 │ │ │ │ │ │ │ │ │林瑞宜 │ │ │ │ │ │ │ │ │ │詹亦樹 │ │ │ │ │ │ │ │ │ │吳玉秋 │ │ ├──┼────┼────┼────┼─────┼──────┼─────┼────┼───┤ │121 │94.7.11 │公開取得│鳶山里『│姊妹旅行社│佳欣旅行社、│291,900 │陳威霖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生態保護│ │吉象旅行社 │(271,050) │陳任恩 │持人:│ │ │ │企劃書 │暨環境資│ │ │ │詹亦樹 │謝朝靖│ │ │ │ │源整合』│ │ │ │沈學聖 │承辦人│ │ │ │ │縣外研習│ │ │ │林瑞宜 │:鄭念│ │ │ │ │活動,約│ │ │ │吳麗芬 │益記錄│ │ │ │ │計42人 │ │ │ │林文烜 │:魏友│ │ │ │ │ │ │ │ │ │賢 │ ├──┼────┼────┼────┼─────┼──────┼─────┼────┼───┤ │122 │94.7.14 │公開取得│長壽會社│佳欣旅行社│隆興旅行社、│241,380 │陳雅貞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會福利縣│ │姊妹旅行社 │(241,380) │陳威霖 │持人:│ │ │ │企劃書 │外研習活│ │ │ │詹亦樹 │謝朝靖│ │ │ │ │動,約計│ │ │ │陳任恩 │承辦人│ │ │ │ │149 人 │ │ │ │林清松 │:鄭念│ │ │ │ │ │ │ │ │沈學聖 │益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林文烜 │ │ │ │ │ │ │ │ │ │吳淑娟 │ │ ├──┼────┼────┼────┼─────┼──────┼─────┼────┼───┤ │123 │94.7.20 │公開取得│有木里環│太豐旅行社│佳欣旅行社、│145,95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境保護縣│ │姊妹旅行社 │(145,950) │陳威霖 │持人:│ │ │ │企劃書 │外研習活│ │ │ │黃連春 │謝朝靖│ │ │ │ │動,約計│ │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二十一人│ │ │ │陳任恩 │:鄭念│ │ │ │ │ │ │ │ │林清松 │益 │ │ │ │ │ │ │ │ │沈學聖 │ │ │ │ │ │ │ │ │ │林瑞宜 │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林文烜 │ │ │ │ │ │ │ │ │ │簡美玲 │ │ ├──┼────┼────┼────┼─────┼──────┼─────┼────┼───┤ │124 │94.7.20 │公開取得│嘉添里環│太豐旅行社│佳欣旅行社 │232,000 │陳威霖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保義工縣│ │ │(232,000) │詹亦樹 │持人:│ │ │ │企劃書 │外研習活│ │ │ │黃連春 │謝朝靖│ │ │ │ │動,約計│ │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八十人 │ │ │ │陳任恩 │:鄭念│ │ │ │ │ │ │ │ │林清松 │益 │ │ │ │ │ │ │ │ │沈學聖 │ │ │ │ │ │ │ │ │ │林瑞宜 │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林文烜 │ │ ├──┼────┼────┼────┼─────┼──────┼─────┼────┼───┤ │125 │94.7.26 │公開取得│龍埔里民│佳欣旅行社│姊妹旅行社、│145,800 │黃連春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防分團隊│ │太豐旅行社 │(145,800) │簡美玲 │持人:│ │ │ │企劃書 │縣外研習│ │ │ │詹亦樹 │謝朝靖│ │ │ │ │活動,約│ │ │ │林清松 │承辦人│ │ │ │ │計40 人 │ │ │ │吳麗芬 │:鄭念│ │ │ │ │ │ │ │ │林文烜 │益 │ │ │ │ │ │ │ │ │王月萍 │ │ ├──┼────┼────┼────┼─────┼──────┼─────┼────┼───┤ │126 │94.7.26 │公開取得│龍埔社區│佳欣旅行社│太豐旅行社、│107,300 │簡美玲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姊妹旅行社 │(107,300) │詹亦樹 │持人:│ │ │ │企劃書 │志工縣外│ │ │ │黃連春 │謝朝靖│ │ │ │ │研習活動│ │ │ │林清松 │承辦人│ │ │ │ │,約計37│ │ │ │吳麗芬 │:鄭念│ │ │ │ │人 │ │ │ │林文烜 │益 │ │ │ │ │ │ │ │ │王月萍 │ │ ├──┼────┼────┼────┼─────┼──────┼─────┼────┼───┤ │127 │94.7.28 │公開取得│耕地三七│太豐旅行社│隆興旅行社、│295,0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五租佃調│ │姊妹旅行社 │(265,000) │陳威霖 │持人:│ │ │ │企劃書 │解委員業│ │ │ │吳玉秋 │謝朝靖│ │ │ │ │務觀摩縣│ │ │ │熊鎮 │承辦人│ │ │ │ │外研習活│ │ │ │林瑞宜 │:鄭念│ │ │ │ │動,約計│ │ │ │吳麗芬 │益記錄│ │ │ │ │二十人 │ │ │ │簡美玲 │:魏友│ │ │ │ │ │ │ │ │王月萍 │賢 │ ├──┼────┼────┼────┼─────┼──────┼─────┼────┼───┤ │128 │94.8.4 │公開取得│中興社區│詠泰旅行社│佳欣旅行社、│288,000 │簡美玲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姊妹旅行社 │(284,400) │黃連春 │持人:│ │ │ │企劃書 │龍舟隊及│ │ │ │吳玉秋 │謝朝靖│ │ │ │ │社區幹部│ │ │ │沈學聖 │承辦人│ │ │ │ │縣外研習│ │ │ │林瑞宜 │:鄭念│ │ │ │ │活動,約│ │ │ │吳麗芬 │益 │ │ │ │ │計80人 │ │ │ │林文烜 │ │ │ │ │ │ │ │ │ │王月萍 │ │ ├──┼────┼────┼────┼─────┼──────┼─────┼────┼───┤ │129 │94.8.9 │公開取得│大埔里地│金環球旅行│隆興旅行社、│196,250 │簡美玲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方建設縣│社 │姊妹旅行社 │(196,250)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外研習活│ │ │ │陳任恩 │謝朝靖│ │ │ │ │動,約計│ │ │ │沈學聖 │承辦人│ │ │ │ │25人 │ │ │ │林瑞宜 │:鄭念│ │ │ │ │ │ │ │ │吳麗芬 │益 │ │ │ │ │ │ │ │ │林文烜 │ │ ├──┼────┼────┼────┼─────┼──────┼─────┼────┼───┤ │130 │94.8.10 │公開取得│中正里巡│佳欣旅行社│隆興旅行社、│283,200 │簡美玲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守隊縣外│ │姊妹旅行社 │(265,500) │陳威霖 │持人:│ │ │ │企劃書 │研習活動│ │ │ │林清松 │詹亦樹│ │ │ │ │,約計48│ │ │ │沈學聖 │承辦人│ │ │ │ │人 │ │ │ │熊鎮 │:鄭念│ │ │ │ │ │ │ │ │林瑞宜 │益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王月萍 │ │ ├──┼────┼────┼────┼─────┼──────┼─────┼────┼───┤ │131 │94.8.10 │公開取得│中正里龍│佳欣旅行社│太豐旅行社、│195,200 │陳威霖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舟隊縣外│ │隆興旅行社 │(195,200) │林清松 │持人:│ │ │ │企劃書 │研習活動│ │ │ │沈學聖 │詹亦樹│ │ │ │ │,約計32│ │ │ │林瑞宜 │承辦人│ │ │ │ │人 │ │ │ │吳麗芬 │:鄭念│ │ │ │ │ │ │ │ │簡美玲 │益 │ │ │ │ │ │ │ │ │王月萍 │ │ ├──┼────┼────┼────┼─────┼──────┼─────┼────┼───┤ │132 │94.8.10 │公開取得│弘道里龍│吉象旅行社│佳欣旅行社、│230,400 │簡美玲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舟隊縣外│ │太豐旅行社 │(230,400) │陳威霖 │持人:│ │ │ │企劃書 │研習活動│ │ │ │林清松 │詹亦樹│ │ │ │ │,約計64│ │ │ │沈學聖 │承辦人│ │ │ │ │人 │ │ │ │熊鎮 │:鄭念│ │ │ │ │ │ │ │ │林瑞宜 │益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王月萍 │ │ ├──┼────┼────┼────┼─────┼──────┼─────┼────┼───┤ │133 │94.8.10 │公開取得│安和社區│吉象旅行社│佳欣旅行社、│230,400 │簡美玲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姊妹旅行社 │(230,400) │陳威霖 │持人:│ │ │ │企劃書 │會員業務│ │ │ │林清松 │詹亦樹│ │ │ │ │舞技研習│ │ │ │沈學聖 │承辦人│ │ │ │ │觀摩活動│ │ │ │熊鎮 │:鄭念│ │ │ │ │,約計43│ │ │ │林瑞宜 │益 │ │ │ │ │人 │ │ │ │吳麗芬 │ │ │ │ │ │ │ │ │ │王月萍 │ │ ├──┼────┼────┼────┼─────┼──────┼─────┼────┼───┤ │134 │94.8.10 │公開取得│溪南里橫│姊妹旅行社│太豐旅行社、│106,425 │陳威霖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溪義警民│ │佳欣旅行社 │(106,425) │林清松 │持人:│ │ │ │企劃書 │防中隊縣│ │ │ │沈學聖 │詹亦樹│ │ │ │ │外研習活│ │ │ │熊鎮 │承辦人│ │ │ │ │動,約計│ │ │ │林瑞宜 │:鄭念│ │ │ │ │45人 │ │ │ │吳麗芬 │益 │ │ │ │ │ │ │ │ │簡美玲 │ │ │ │ │ │ │ │ │ │王月萍 │ │ ├──┼────┼────┼────┼─────┼──────┼─────┼────┼───┤ │135 │94.8.18 │公開取得│中正社區│隆興旅行社│吉象旅行社、│283,500 │簡美玲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理監事暨│ │姊妹旅行社 │(277,200) │陳威霖 │持人:│ │ │ │企劃書 │聘僱工作│ │ │ │詹亦樹 │謝朝靖│ │ │ │ │人員縣外│ │ │ │黃連春 │承辦人│ │ │ │ │研習活動│ │ │ │吳玉秋 │:鄭念│ │ │ │ │,約計43│ │ │ │林清松 │益 │ │ │ │ │人 │ │ │ │沈學聖 │ │ │ │ │ │ │ │ │ │熊鎮 │ │ │ │ │ │ │ │ │ │吳麗芬 │ │ ├──┼────┼────┼────┼─────┼──────┼─────┼────┼───┤ │136 │94.8.19 │公開取得│大豹溪河│協一旅行社│姊妹旅行社、│355,200 │熊鎮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川巡守隊│ │太豐旅行社 │(266,400) │陳威霖 │持人:│ │ │ │企劃書 │觀摩活動│ │ │ │詹亦樹 │詹亦樹│ │ │ │ │,約計八│ │ │ │黃連春 │承辦人│ │ │ │ │十人 │ │ │ │吳玉秋 │:鄭念│ │ │ │ │ │ │ │ │陳任恩 │益 │ │ │ │ │ │ │ │ │林清松 │ │ │ │ │ │ │ │ │ │沈學聖 │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王月萍 │ │ ├──┼────┼────┼────┼─────┼──────┼─────┼────┼───┤ │137 │94.8.19 │公開取得│體育會幹│協一旅行社│金環球旅行社│171,6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部研習訓│ │ │ │陳威霖 │持人:│ │ │ │企劃書 │練活動,│ │ │ │黃連春 │詹亦樹│ │ │ │ │約計四十│ │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人 │ │ │ │陳任恩 │:鄭念│ │ │ │ │ │ │ │ │林清松 │益 │ │ │ │ │ │ │ │ │沈學聖 │ │ │ │ │ │ │ │ │ │熊鎮 │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王月萍 │ │ ├──┼────┼────┼────┼─────┼──────┼─────┼────┼───┤ │138 │94.8.22 │公開取得│九十四年│協一旅行社│隆興旅行社、│140,000 │黃連春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度生物多│ │姊妹旅行社 │(116,099)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樣性學習│ │ │ │林清松 │謝朝靖│ │ │ │ │活動,約│ │ │ │沈學聖 │承辦人│ │ │ │ │計四十人│ │ │ │熊鎮 │:鄭念│ │ │ │ │ │ │ │ │林瑞宜 │益 │ │ │ │ │ │ │ │ │簡美玲 │ │ │ │ │ │ │ │ │ │王月萍 │ │ ├──┼────┼────┼────┼─────┼──────┼─────┼────┼───┤ │139 │94.8.23 │公開招標│九十四年│佳欣旅行社│吉象旅行社、│5,527,825 │詹亦樹 │召集人│ │ │ │ │度里鄰長│ │姊妹旅行社 │(4,182,710│黃連春 │:謝朝│ │ │ │ │及社區理│ │ │) │吳麗芬 │靖 │ │ │ │ │監事聯合│ │ │ │連榮寬 │記錄:│ │ │ │ │講習暨觀│ │ │ │陳桓敦 │鄭念益│ │ │ │ │摩活動, │ │ │ │陳墀吉 │ │ │ │ │ │約計1025│ │ │ │鈕先鉞 │ │ │ │ │ │人 │ │ │ │ │ │ ├──┼────┼────┼────┼─────┼──────┼─────┼────┼───┤ │140 │94.8.23 │公開取得│溪南里龍│協一旅行社│姊妹旅行社、│198,000 │王月萍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舟隊縣外│ │隆興旅行社 │(197,250) │沈學聖 │持人:│ │ │ │企劃書 │研習活動│ │ │ │黃連春 │謝朝靖│ │ │ │ │,約計45│ │ │ │吳麗芬 │承辦人│ │ │ │ │人 │ │ │ │林瑞宜 │:鄭念│ │ │ │ │ │ │ │ │陳任恩 │益 │ │ │ │ │ │ │ │ │熊鎮 │ │ │ │ │ │ │ │ │ │簡美玲 │ │ │ │ │ │ │ │ │ │詹亦樹 │ │ ├──┼────┼────┼────┼─────┼──────┼─────┼────┼───┤ │141 │94.8.24 │公開取得│三峽里生│太豐旅行社│姊妹旅行社、│167,700 │王月萍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態保護暨│ │隆興旅行社 │(167,700) │陳威霖 │持人:│ │ │ │企劃書 │環境資源│ │ │ │詹亦樹 │詹亦樹│ │ │ │ │整合縣外│ │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研習活動│ │ │ │陳任恩 │:魏友│ │ │ │ │,約計43│ │ │ │林瑞宜 │賢 │ │ │ │ │人 │ │ │ │吳淑娟 │ │ ├──┼────┼────┼────┼─────┼──────┼─────┼────┼───┤ │142 │94.8.25 │公開取得│九十四年│詠泰旅行社│姊妹旅行社、│962,000 │陳威霖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公寓大廈│ │隆興旅行社 │(471,174)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管理人員│ │ │ │陳任恩 │詹亦樹│ │ │ │ │研習活動│ │ │ │林瑞宜 │承辦人│ │ │ │ │,約計 │ │ │ │王月萍 │:鄭念│ │ │ │ │260人 │ │ │ │吳淑娟 │益 │ ├──┼────┼────┼────┼─────┼──────┼─────┼────┼───┤ │143 │94.8.25 │公開取得│溪東社區│太豐旅行社│姊妹旅行社、│194,700 │陳威霖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會員縣外│ │佳欣旅行社 │(193,325)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觀摩研習│ │ │ │陳任恩 │詹亦樹│ │ │ │ │活動,約│ │ │ │林瑞宜 │承辦人│ │ │ │ │計165人 │ │ │ │王月萍 │:鄭念│ │ │ │ │ │ │ │ │吳淑娟 │益 │ ├──┼────┼────┼────┼─────┼──────┼─────┼────┼───┤ │144 │94.8.30 │公開取得│竹崙里龍│金環球旅行│隆興旅行社、│216,450 │陳威霖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舟隊縣外│社 │姊妹旅行社 │(146,250) │林瑞宜 │持人:│ │ │ │企劃書 │研習活動│ │ │ │吳麗芬 │謝朝靖│ │ │ │ │,約計37│ │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人 │ │ │ │王月萍 │:鄭念│ │ │ │ │ │ │ │ │林清松 │益 │ │ │ │ │ │ │ │ │簡美玲 │ │ │ │ │ │ │ │ │ │詹亦樹 │ │ ├──┼────┼────┼────┼─────┼──────┼─────┼────┼───┤ │145 │94.8.31 │公開取得│添福里龍│姊妹旅行社│協一旅行社、│119,000 │陳威霖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舟賽選手│ │隆興旅行社 │(116,000) │黃連春 │持人:│ │ │ │企劃書 │縣外研習│ │ │ │吳玉秋 │謝朝靖│ │ │ │ │活動,約│ │ │ │沈學聖 │記錄:│ │ │ │ │計40 人 │ │ │ │熊鎮 │鄭念益│ │ │ │ │ │ │ │ │林瑞宜 │開標人│ │ │ │ │ │ │ │ │吳麗芬 │:魏友│ │ │ │ │ │ │ │ │簡美玲 │賢 │ │ │ │ │ │ │ │ │王月萍 │ │ ├──┼────┼────┼────┼─────┼──────┼─────┼────┼───┤ │146 │94.9.9 │公開取得│九十四年│姊妹旅行社│吉象旅行社、│970,6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度民防義│ │太豐旅行社 │(959,604) │陳威霖 │持人:│ │ │ │企劃書 │警縣外研│ │ │ │沈學聖 │謝朝靖│ │ │ │ │習活動,│ │ │ │熊鎮 │承辦人│ │ │ │ │約計230 │ │ │ │林瑞宜 │:鄭念│ │ │ │ │人 │ │ │ │吳麗芬 │益 │ │ │ │ │ │ │ │ │簡美玲 │ │ │ │ │ │ │ │ │ │王月萍 │ │ │ │ │ │ │ │ │ │吳淑娟 │ │ ├──┼────┼────┼────┼─────┼──────┼─────┼────┼───┤ │147 │94.9.9 │公開取得│龍埔里龍│佳欣旅行社│姊妹旅行社、│245,96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舟隊員縣│ │隆興旅行社 │(245,960) │陳威霖 │持人:│ │ │ │企劃書 │外研習活│ │ │ │沈學聖 │詹亦樹│ │ │ │ │動,約計│ │ │ │熊鎮 │承辦人│ │ │ │ │43人 │ │ │ │林瑞宜 │:鄭念│ │ │ │ │ │ │ │ │吳麗芬 │益 │ │ │ │ │ │ │ │ │簡美玲 │ │ │ │ │ │ │ │ │ │王月萍 │ │ │ │ │ │ │ │ │ │吳淑娟 │ │ ├──┼────┼────┼────┼─────┼──────┼─────┼────┼───┤ │148 │94.9.16 │公開取得│有木里地│吉象旅行社│ │276,75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方建設縣│ │ │(276,750) │陳威霖 │持人:│ │ │ │企劃書 │外研習活│ │ │ │黃連春 │謝朝靖│ │ │ │ │動,約計│ │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45人 │ │ │ │沈學聖 │:鄭念│ │ │ │ │ │ │ │ │熊鎮 │益 │ │ │ │ │ │ │ │ │林瑞宜 │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簡美玲 │ │ ├──┼────┼────┼────┼─────┼──────┼─────┼────┼───┤ │149 │94.9.19 │公開取得│安坑里 (│吉象旅行社│佳欣旅行社、│107,070 ( │(無開 │ │ │ │ │報價單或│昭義社) │ │姊妹旅行社 │無核銷資料│標資料)│ │ │ │ │企劃書 │縣外研習│ │ │) │ │ │ │ │ │ │活動,約│ │ │ │ │ │ │ │ │ │計43 人 │ │ │ │ │ │ ├──┼────┼────┼────┼─────┼──────┼─────┼────┼───┤ │150 │94.9.19 │公開取得│礁溪社區│吉象旅行社│太豐旅行社、│251,600 │簡美玲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守望相助│ │佳欣旅行社 │(251,600) │詹亦樹 │持人:│ │ │ │企劃書 │中隊縣外│ │ │ │黃連春 │詹亦樹│ │ │ │ │研習觀摩│ │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活動,約│ │ │ │陳任恩 │:鄭念│ │ │ │ │計74人 │ │ │ │沈學聖 │益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王月萍 │ │ ├──┼────┼────┼────┼─────┼──────┼─────┼────┼───┤ │151 │94.9.21 │公開取得│介壽社區│驊邦旅行社│佳欣旅行社、│297,000 │簡美玲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姊妹旅行社 │(297,000) │陳威霖 │持人:│ │ │ │企劃書 │九十四年│ │ │ │詹亦樹 │謝朝靖│ │ │ │ │度會員縣│ │ │ │黃連春 │承辦人│ │ │ │ │外研習活│ │ │ │沈學聖 │:鄭念│ │ │ │ │動,約計│ │ │ │熊鎮 │益 │ │ │ │ │120人 │ │ │ │林瑞宜 │ │ │ │ │ │ │ │ │ │吳麗芬 │ │ │ │ │ │ │ │ │ │王月萍 │ │ ├──┼────┼────┼────┼─────┼──────┼─────┼────┼───┤ │152 │94.9.21 │公開取得│安溪社區│驊邦旅行社│吉象旅行社、│296,400 │陳威霖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太豐旅行社 │ │詹亦樹 │持人:│ │ │ │企劃書 │九十四年│ │ │ │黃連春 │謝朝靖│ │ │ │ │度縣外研│ │ │ │沈學聖 │承辦人│ │ │ │ │習活動,│ │ │ │熊鎮 │:鄭念│ │ │ │ │約計130 │ │ │ │林瑞宜 │益 │ │ │ │ │人 │ │ │ │吳麗芬 │ │ │ │ │ │ │ │ │ │王月萍 │ │ ├──┼────┼────┼────┼─────┼──────┼─────┼────┼───┤ │153 │94.9.22 │公開取得│仁愛社區│吉象旅行社│詠泰旅行社、│149,200 │陳威霖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佳欣旅行社 │(149,200) │熊鎮 │持人:│ │ │ │企劃書 │龍舟女子│ │ │ │詹亦樹 │謝朝靖│ │ │ │ │隊縣外研│ │ │ │黃連春 │承辦人│ │ │ │ │習活動,│ │ │ │林瑞宜 │:鄭念│ │ │ │ │約計40人│ │ │ │吳玉秋 │益 │ ├──┼────┼────┼────┼─────┼──────┼─────┼────┼───┤ │154 │94.9.26 │公開取得│94年度員│姊妹旅行社│佳欣旅行社、│140,000 │黃連春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工知性之│ │驊邦旅行社 │(124,000) │陳威霖 │持人:│ │ │ │企劃書 │旅文康活│ │ │ │詹亦樹 │詹亦樹│ │ │ │ │動,約計│ │ │ │林清松 │承辦人│ │ │ │ │40人 │ │ │ │林瑞宜 │:鄭念│ │ │ │ │ │ │ │ │林文烜 │益 │ │ │ │ │ │ │ │ │簡美玲 │ │ │ │ │ │ │ │ │ │王月萍 │ │ ├──┼────┼────┼────┼─────┼──────┼─────┼────┼───┤ │155 │94.9.26 │公開取得│94年義消│佳欣旅行社│太豐旅行社、│548,91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縣外研習│ │詠泰旅行社 │(544,300) │陳威霖 │持人:│ │ │ │企劃書 │活動,約│ │ │ │黃連春 │詹亦樹│ │ │ │ │計92人 │ │ │ │林清松 │承辦人│ │ │ │ │ │ │ │ │林瑞宜 │:鄭念│ │ │ │ │ │ │ │ │林文烜 │益 │ │ │ │ │ │ │ │ │簡美玲 │ │ │ │ │ │ │ │ │ │王月萍 │ │ ├──┼────┼────┼────┼─────┼──────┼─────┼────┼───┤ │156 │94.9.26 │公開取得│溪東里地│太豐旅行社│驊邦旅行社、│294,0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方建設縣│ │吉象旅行社 │ │陳威霖 │持人:│ │ │ │企劃書 │外研習活│ │ │ │黃連春 │詹亦樹│ │ │ │ │動,約計│ │ │ │林清松 │承辦人│ │ │ │ │42人 │ │ │ │林瑞宜 │:鄭念│ │ │ │ │ │ │ │ │林文烜 │益 │ │ │ │ │ │ │ │ │簡美玲 │ │ │ │ │ │ │ │ │ │王月萍 │ │ ├──┼────┼────┼────┼─────┼──────┼─────┼────┼───┤ │157 │94.9.27 │公開取得│忠孝社區│佳欣旅行社│姊妹旅行社 │155,000 │林文烜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 │(153,450) │沈學聖 │持人:│ │ │ │企劃書 │幹部暨會│ │ │ │黃連春 │詹亦樹│ │ │ │ │員縣外研│ │ │ │吳麗芬 │承辦人│ │ │ │ │習活動,│ │ │ │吳玉秋 │:鄭念│ │ │ │ │約計200 │ │ │ │林清松 │益 │ │ │ │ │人 │ │ │ │王月萍 │ │ │ │ │ │ │ │ │ │詹亦樹 │ │ │ │ │ │ │ │ │ │熊鎮 │ │ ├──┼────┼────┼────┼─────┼──────┼─────┼────┼───┤ │158 │94.10.3 │公開取得│94年度產│佳欣旅行社│驊邦旅行社、│394,400 │熊鎮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銷班幹部│ │太豐旅行社 │(394,400) │陳任恩 │持人:│ │ │ │企劃書 │聯合觀摩│ │ │ │林瑞宜 │謝朝靖│ │ │ │ │活動,約│ │ │ │吳麗芬 │承辦人│ │ │ │ │計120人 │ │ │ │林文烜 │:鄭念│ │ │ │ │ │ │ │ │簡美玲 │益 │ │ │ │ │ │ │ │ │王月萍 │ │ │ │ │ │ │ │ │ │沈學聖 │ │ ├──┼────┼────┼────┼─────┼──────┼─────┼────┼───┤ │159 │94.10.6 │公開取得│安溪社區│驊邦旅行社│太豐旅行社、│245,520 │熊鎮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姊妹旅行社 │(245,520) │詹亦樹 │持人:│ │ │ │企劃書 │志工縣外│ │ │ │林瑞宜 │謝朝靖│ │ │ │ │研習活動│ │ │ │黃連春 │承辦人│ │ │ │ │,約計66│ │ │ │吳麗芬 │:鄭念│ │ │ │ │人 │ │ │ │林文烜 │益 │ │ │ │ │ │ │ │ │王月萍 │ │ │ │ │ │ │ │ │ │林清松 │ │ │ │ │ │ │ │ │ │沈學聖 │ │ │ │ │ │ │ │ │ │簡美玲 │ │ ├──┼────┼────┼────┼─────┼──────┼─────┼────┼───┤ │160 │94.10.12│公開取得│茶葉生產│驊邦旅行社│ │586,200 │原住民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研究班縣│ │ │(425,573) │標僅一 │持人:│ │ │ │企劃書 │外觀摩研│ │ │ │家投標 │謝朝靖│ │ │ │ │習活動,│ │ │ │,逕行 │承辦人│ │ │ │ │約計120 │ │ │ │得標, │:鄭念│ │ │ │ │人 │ │ │ │不用評 │益 │ │ │ │ │ │ │ │ │選 │ │ ├──┼────┼────┼────┼─────┼──────┼─────┼────┼───┤ │161 │94.11.23│公開取得│體育會香│佳欣旅行社│吉象旅行社、│196,000 │黃連春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功協會縣│ │太豐旅行社 │(191,100) │吳麗芬 │持人:│ │ │ │企劃書 │外研習活│ │ │ │林瑞宜 │黃連春│ │ │ │ │動,約計│ │ │ │王月萍 │記錄:│ │ │ │ │40人 │ │ │ │林文烜 │魏友賢│ │ │ │ │ │ │ │ │詹亦樹 │承辦人│ │ │ │ │ │ │ │ │陳任恩 │:鄭念│ │ │ │ │ │ │ │ │ │益 │ ├──┼────┼────┼────┼─────┼──────┼─────┼────┼───┤ │162 │94.12.21│公開取得│安溪里環│佳欣旅行社│吉象旅行社、│136,8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保義工縣│ │太豐旅行社 │(136,800) │黃連春 │持人:│ │ │ │企劃書 │外研習活│ │ │ │陳任恩 │謝朝靖│ │ │ │ │動,約計│ │ │ │王月萍 │承辦人│ │ │ │ │40人 │ │ │ │林文烜 │:魏友│ │ │ │ │ │ │ │ │吳麗芬 │賢 │ │ │ │ │ │ │ │ │林瑞宜 │ │ ├──┼────┼────┼────┼─────┼──────┼─────┼────┼───┤ │163 │94.12.23│公開取得│添福里巡│佳欣旅行社│驊邦旅行社、│273,920 ( │林文烜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守隊、鄰│ │詠泰旅行社 │無核銷資料│簡美玲 │持人:│ │ │ │企劃書 │長、環保│ │ │) │沈學聖 │謝朝靖│ │ │ │ │義工縣外│ │ │ │熊鎮 │承辦人│ │ │ │ │研習活動│ │ │ │吳麗芬 │:鄭念│ │ │ │ │,約計64│ │ │ │林清松 │益 │ │ │ │ │人 │ │ │ │鄭文俊 │ │ ├──┼────┼────┼────┼─────┼──────┼─────┼────┼───┤ │164 │95.1.3 │公開取得│婦女防災│詠泰旅行社│佳欣旅行社、│191,6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協會縣外│ │凱旭旅行社 │177,230) │林文烜 │持人:│ │ │ │企劃書 │研習活動│ │ │ │鄭文俊 │謝朝靖│ │ │ │ │,約計40│ │ │ │王月萍 │承辦人│ │ │ │ │人 │ │ │ │熊鎮 │:鄭念│ │ │ │ │ │ │ │ │黃連春 │益 │ │ │ │ │ │ │ │ │陳任恩 │ │ ├──┼────┼────┼────┼─────┼──────┼─────┼────┼───┤ │165 │95.1.3 │公開取得│礁溪里龍│詠泰旅行社│凱旭旅行社、│191,800 │鄭文俊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舟賽隊員│ │佳欣旅行社 │(189,600) │林文烜 │持人:│ │ │ │企劃書 │縣外研習│ │ │ │王月萍 │謝朝靖│ │ │ │ │活動,約│ │ │ │詹亦樹 │承辦人│ │ │ │ │計40 人 │ │ │ │熊鎮 │:魏友│ │ │ │ │ │ │ │ │黃連春 │賢 │ │ │ │ │ │ │ │ │陳任恩 │ │ ├──┼────┼────┼────┼─────┼──────┼─────┼────┼───┤ │166 │95.1.4 │公開取得│礁溪里環│詠泰旅行社│佳欣旅行社、│189,600 │林文烜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保義工縣│ │凱旭旅行社 │(189,600) │熊鎮 │持人:│ │ │ │企劃書 │外研習活│ │ │ │鄭文俊 │謝朝靖│ │ │ │ │動,約計│ │ │ │黃連春 │承辦人│ │ │ │ │40人 │ │ │ │詹亦樹 │:魏友│ │ │ │ │ │ │ │ │陳任恩 │賢 │ │ │ │ │ │ │ │ │王月萍 │ │ ├──┼────┼────┼────┼─────┼──────┼─────┼────┼───┤ │167 │95.1.11 │公開取得│安坑里昭│佳欣旅行社│吉象旅行社、│106,8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義社縣外│ │驊邦旅行社 │(106,800) │吳麗芬 │持人:│ │ │ │企劃書 │研習活動│ │ │ │黃連春 │詹亦樹│ │ │ │ │,約計40│ │ │ │鄭文俊 │承辦人│ │ │ │ │人 │ │ │ │沈學聖 │:鄭念│ │ │ │ │ │ │ │ │王月萍 │益 │ │ │ │ │ │ │ │ │林文烜 │ │ ├──┼────┼────┼────┼─────┼──────┼─────┼────┼───┤ │168 │95.1.11 │公開取得│安溪里巡│驊邦旅行社│ │263,48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守隊縣外│ │ │(263,480) │吳麗芬 │持人:│ │ │ │企劃書 │研習活動│ │ │ │鄭文俊 │詹亦樹│ │ │ │ │,約計56│ │ │ │王月萍 │承辦人│ │ │ │ │人 │ │ │ │黃連春 │:鄭念│ │ │ │ │ │ │ │ │沈學聖 │益 │ │ │ │ │ │ │ │ │林文烜 │ │ ├──┼────┼────┼────┼─────┼──────┼─────┼────┼───┤ │169 │95.1.11 │公開取得│體育會社│佳欣旅行社│詠泰旅行社、│241,600 (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交舞委員│ │隆興旅行社 │無核銷資料│吳麗芬 │持人:│ │ │ │企劃書 │會縣外研│ │ │) │黃連春 │詹亦樹│ │ │ │ │習活動,│ │ │ │鄭文俊 │承辦人│ │ │ │ │約計80人│ │ │ │沈學聖 │:鄭念│ │ │ │ │ │ │ │ │王月萍 │益 │ │ │ │ │ │ │ │ │林文烜 │ │ ├──┼────┼────┼────┼─────┼──────┼─────┼────┼───┤ │170 │95.1.18 │公開取得│安和社區│隆興旅行社│佳欣旅行社、│181,500 │黃秀梨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詠泰旅行社 │(181,500) │陳威霖 │持人:│ │ │ │企劃書 │縣外研習│ │ │ │翁千惠 │謝朝靖│ │ │ │ │活動,約│ │ │ │林清松 │承辦人│ │ │ │ │計165人 │ │ │ │詹亦樹 │:鄭念│ │ │ │ │ │ │ │ │吳玉秋 │益 │ │ │ │ │ │ │ │ │黃連春 │ │ ├──┼────┼────┼────┼─────┼──────┼─────┼────┼───┤ │171 │95.1.25 │公開取得│龍埔里地│佳欣旅行社│太豐旅行社、│497,000 │林文烜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方建設縣│ │隆興旅行社 │(481,700)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外研習活│ │ │ │王崇欽 │謝朝靖│ │ │ │ │動,約計│ │ │ │陳威霖 │記錄:│ │ │ │ │210 人 │ │ │ │黃連春 │魏友賢│ │ │ │ │ │ │ │ │林清松 │承辦人│ │ │ │ │ │ │ │ │王月萍 │:鄭念│ │ │ │ │ │ │ │ │ │益 │ ├──┼────┼────┼────┼─────┼──────┼─────┼────┼───┤ │172 │95.2.10 │公開取得│溪北里環│太豐旅行社│隆興旅行社、│285,600 │王月萍 │承辦人│ │ │ │報價單或│保義工縣│ │佳欣旅行社 │(285,600) │黃連春 │:魏友│ │ │ │企劃書 │外研習活│ │ │ │黃秀梨 │賢 │ │ │ │ │動,約計│ │ │ │沈學聖 │ │ │ │ │ │120 人 │ │ │ │詹亦樹 │ │ │ │ │ │ │ │ │ │熊鎮 │ │ │ │ │ │ │ │ │ │吳麗芬 │ │ ├──┼────┼────┼────┼─────┼──────┼─────┼────┼───┤ │173 │95.2.16 │公開取得│五寮里環│佳欣旅行社│太豐旅行社 │292,950 │林文烜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保義工縣│ │ │(288,300) │黃連春 │持人:│ │ │ │企劃書 │外研習活│ │ │ │王月萍 │謝朝靖│ │ │ │ │動,約計│ │ │ │沈學聖 │承辦人│ │ │ │ │63人 │ │ │ │王崇欽 │:鄭念│ │ │ │ │ │ │ │ │吳麗芬 │益 │ │ │ │ │ │ │ │ │詹亦樹 │ │ ├──┼────┼────┼────┼─────┼──────┼─────┼────┼───┤ │174 │95.2.16 │公開取得│弘道里里│佳欣旅行社│隆興旅行社、│243,600 │黃連春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民環保研│ │驊邦旅行社 │(243,600) │沈學聖 │持人:│ │ │ │企劃書 │習活動,│ │ │ │王月萍 │謝朝靖│ │ │ │ │約計210 │ │ │ │王崇欽 │承辦人│ │ │ │ │人 │ │ │ │吳麗芬 │:魏友│ │ │ │ │ │ │ │ │林文烜 │賢 │ │ │ │ │ │ │ │ │詹亦樹 │ │ ├──┼────┼────┼────┼─────┼──────┼─────┼────┼───┤ │175 │95.2.16 │公開取得│礁溪社區│佳欣旅行社│隆興旅行社 │393,600 │黃連春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 │(393,600) │沈學聖 │持人:│ │ │ │企劃書 │社區環保│ │ │ │王崇欽 │謝朝靖│ │ │ │ │義工縣外│ │ │ │王月萍 │承辦人│ │ │ │ │研習活動│ │ │ │吳麗芬 │:魏友│ │ │ │ │,約計12│ │ │ │詹亦樹 │賢 │ │ │ │ │0人 │ │ │ │林文烜 │ │ ├──┼────┼────┼────┼─────┼──────┼─────┼────┼───┤ │176 │95.2.24 │公開取得│溪東里巡│隆興旅行社│太豐旅行社、│145,800 │沈學聖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守隊員縣│ │佳欣旅行社 │(145,800) │黃秀梨 │持人:│ │ │ │企劃書 │外研習活│ │ │ │黃秀玉 │黃連春│ │ │ │ │動,約計│ │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36人 │ │ │ │王崇欽 │:鄭念│ │ │ │ │ │ │ │ │黃連春 │益 │ │ │ │ │ │ │ │ │林清松 │ │ ├──┼────┼────┼────┼─────┼──────┼─────┼────┼───┤ │177 │95.3.2 │公開取得│中正社區│佳欣旅行社│太豐旅行社 │187,050 │王月萍 │承辦人│ │ │ │報價單或│環保義工│ │ │(186,950) │黃秀梨 │:魏友│ │ │ │企劃書 │縣外研習│ │ │ │林文烜 │賢 │ │ │ │ │活動,約│ │ │ │黃連春 │ │ │ │ │ │計145人 │ │ │ │吳麗芬 │ │ │ │ │ │ │ │ │ │沈學聖 │ │ │ │ │ │ │ │ │ │熊鎮 │ │ ├──┼────┼────┼────┼─────┼──────┼─────┼────┼───┤ │178 │95.3.7 │公開取得│忠孝社區│佳欣旅行社│太豐旅行社、│392,000 │陳威霖 │承辦人│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驊邦旅行社 │(392,000) │王月萍 │:魏友│ │ │ │企劃書 │幹部暨會│ │ │ │林清松 │賢 │ │ │ │ │員縣外環│ │ │ │詹亦樹 │ │ │ │ │ │保觀摩研│ │ │ │王崇欽 │ │ │ │ │ │習活動,│ │ │ │吳玉秋 │ │ │ │ │ │約計200 │ │ │ │翁千惠 │ │ │ │ │ │人 │ │ │ │ │ │ ├──┼────┼────┼────┼─────┼──────┼─────┼────┼───┤ │179 │95.3.13 │公開取得│大有社區│協一旅行社│佳欣旅行社、│285,600 │黃連春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太豐旅行社 │(285,600) │黃秀玉 │持人:│ │ │ │企劃書 │社區工作│ │ │ │沈學聖 │謝朝靖│ │ │ │ │幹部及會│ │ │ │王崇欽 │承辦人│ │ │ │ │員縣外研│ │ │ │王月萍 │:鄭念│ │ │ │ │習活動,│ │ │ │黃秀梨 │益 │ │ │ │ │約計120 │ │ │ │吳麗芬 │ │ │ │ │ │人 │ │ │ │ │ │ ├──┼────┼────┼────┼─────┼──────┼─────┼────┼───┤ │180 │95.3.15 │公開取得│竹崙里地│驊邦旅行社│隆興旅行社、│193,600 │陳威霖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方建設縣│ │佳欣旅行社 │(193,600)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外研習活│ │ │ │王崇欽 │謝朝靖│ │ │ │ │動,約計│ │ │ │詹亦樹 │承辦人│ │ │ │ │160 人 │ │ │ │黃秀玉 │:鄭念│ │ │ │ │ │ │ │ │翁千惠 │益 │ │ │ │ │ │ │ │ │王月萍 │ │ ├──┼────┼────┼────┼─────┼──────┼─────┼────┼───┤ │181 │95.3.20 │公開取得│長壽會垃│佳欣旅行社│太豐旅行社 │290,000 │王月萍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圾強制分│ │ │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 │類觀摩研│ │ │ │陳威霖 │謝朝靖│ │ │ │ │習活動,│ │ │ │詹亦樹 │承辦人│ │ │ │ │約計200 │ │ │ │王崇欽 │:魏友│ │ │ │ │人 │ │ │ │林文烜 │賢 │ │ │ │ │ │ │ │ │黃秀玉 │ │ ├──┼────┼────┼────┼─────┼──────┼─────┼────┼───┤ │182 │95.3.20 │公開取得│體育會武│驊邦旅行社│佳欣旅行社、│194,810 │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術委員會│ │隆興旅行社 │(186,600) │黃連春 │持人:│ │ │ │企劃書 │九十五年│ │ │ │沈學聖 │謝朝靖│ │ │ │ │度聯合研│ │ │ │王月萍 │承辦人│ │ │ │ │習活動,│ │ │ │吳麗芬 │:鄭念│ │ │ │ │約計77人│ │ │ │黃秀梨 │益 │ │ │ │ │ │ │ │ │熊鎮 │ │ ├──┼────┼────┼────┼─────┼──────┼─────┼────┼───┤ │183 │95.3.22 │公開取得│三峽里環│太豐旅行社│佳欣旅行社、│296,100 (2│詹亦樹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保工作縣│ │驊邦旅行社 │ 263,200) │翁千惠 │持人:│ │ │ │企劃書 │外研習活│ │ │ │陳盛霖 │謝朝靖│ │ │ │ │動,約計│ │ │ │黃連春 │承辦人│ │ │ │ │63人 │ │ │ │王崇欽 │:魏友│ │ │ │ │ │ │ │ │王月萍 │賢 │ │ │ │ │ │ │ │ │黃秀玉 │ │ ├──┼────┼────┼────┼─────┼──────┼─────┼────┼───┤ │184 │95.3.27 │公開取得│介壽社區│隆興旅行社│ │341,880 (3│黃秀梨 │承辦人│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 │ 341,880) │王月萍 │:鄭念│ │ │ │企劃書 │會員縣外│ │ │ │黃連春 │益 │ │ │ │ │研習活動│ │ │ │林文烜 │ │ │ │ │ │,約計 │ │ │ │沈學聖 │ │ │ │ │ │154人 │ │ │ │吳麗芬 │ │ │ │ │ │ │ │ │ │王崇欽 │ │ ├──┼────┼────┼────┼─────┼──────┼─────┼────┼───┤ │185 │95.3.27 │公開取得│永館里龍│協一旅行社│佳欣旅行社、│192,000 │黃秀梨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舟隊縣外│ │驊邦旅行社 │(182,400) │王月萍 │持人:│ │ │ │企劃書 │研習活動│ │ │ │黃連春 │詹亦樹│ │ │ │ │,約計40│ │ │ │林文烜 │承辦人│ │ │ │ │人 │ │ │ │沈學聖 │:鄭念│ │ │ │ │ │ │ │ │吳麗芬 │益 │ │ │ │ │ │ │ │ │王崇欽 │ │ ├──┼────┼────┼────┼─────┼──────┼─────┼────┼───┤ │186 │95.3.27 │公開取得│溪東社區│驊邦旅行社│佳欣旅行社、│193,200 │黃秀梨 │承辦人│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太豐旅行社 │(193,200) │王月萍 │:鄭念│ │ │ │企劃書 │幹部及媽│ │ │ │王崇欽 │益 │ │ │ │ │媽隊縣外│ │ │ │黃連春 │ │ │ │ │ │研習活動│ │ │ │林文烜 │ │ │ │ │ │,約計69│ │ │ │沈學聖 │ │ │ │ │ │人 │ │ │ │吳麗芬 │ │ ├──┼────┼────┼────┼─────┼──────┼─────┼────┼───┤ │187 │95.4.3 │公開取得│安溪里龍│佳欣旅行社│太豐旅行社、│313,500 │林文烜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舟隊縣外│ │驊邦旅行社 │(313,500) │黃連春 │持人:│ │ │ │企劃書 │研習活動│ │ │ │黃秀梨 │謝朝靖│ │ │ │ │,約計66│ │ │ │吳麗芬 │記錄:│ │ │ │ │人 │ │ │ │熊鎮 │魏友賢│ │ │ │ │ │ │ │ │沈學聖 │承辦人│ │ │ │ │ │ │ │ │黃秀玉 │:鄭念│ │ │ │ │ │ │ │ │林文烜 │益 │ ├──┼────┼────┼────┼─────┼──────┼─────┼────┼───┤ │188 │95.04.06│公開取得│竹崙社區│佳欣旅行社│太豐旅行社、│284,515 │陳威霖 │議價主│ │ │ │ │發展協會│ │驊邦旅行社 │(284,515) │吳玉秋 │持人:│ │ │ │ │社區成長│ │ │ │王崇欽 │謝朝靖│ │ │ │ │學習縣外│ │ │ │林清松 │承辦人│ │ │ │ │研習活動│ │ │ │黃秀玉 │:鄭念│ │ │ │ │ │ │ │ │詹亦樹 │益 │ │ │ │ │ │ │ │ │林文烜 │ │ ├──┼────┼────┼────┼─────┼──────┼─────┼────┼───┤ │189 │95.04.06│公開取得│安溪里鄰│協一旅行社│佳欣旅行社、│293,020 │陳威霖 │議價主│ │ │ │ │長、巡守│ │太豐旅行社 │(293,020) │吳玉秋 │持人:│ │ │ │ │隊、社區│ │ │ │王崇欽 │謝朝靖│ │ │ │ │理監事縣│ │ │ │林清松 │承辦人│ │ │ │ │外研習活│ │ │ │黃秀玉 │:鄭念│ │ │ │ │動 │ │ │ │林文烜 │益 │ │ │ │ │ │ │ │ │詹亦樹 │ │ ├──┼────┼────┼────┼─────┼──────┼─────┼────┼───┤ │190 │95.4.10 │公開取得│龍埔社區│驊邦旅行社│隆興旅行社、│294,684 │黃秀梨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佳欣旅行社 │(294,684) │黃秀玉 │持人:│ │ │ │企劃書 │社區幹部│ │ │ │黃連春 │謝朝靖│ │ │ │ │暨土風舞│ │ │ │沈學聖 │承辦人│ │ │ │ │班縣外研│ │ │ │吳麗芬 │:鄭念│ │ │ │ │習活動,│ │ │ │陳任恩 │益 │ │ │ │ │約計78人│ │ │ │熊鎮 │ │ ├──┼────┼────┼────┼─────┼──────┼─────┼────┼───┤ │191 │95.4.10 │公開取得│龍埔社區│佳欣旅行社│隆興旅行社、│250,000 │黃秀梨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驊邦旅行社 │(245,280) │黃連春 │持人:│ │ │ │企劃書 │會員縣外│ │ │ │黃秀玉 │詹亦樹│ │ │ │ │研習活動│ │ │ │沈學聖 │承辦人│ │ │ │ │,約計56│ │ │ │熊鎮 │:鄭念│ │ │ │ │人 │ │ │ │陳任恩 │益 │ │ │ │ │ │ │ │ │吳麗芬 │ │ ├──┼────┼────┼────┼─────┼──────┼─────┼────┼───┤ │192 │95.04.10│公開取得│龍埔社區│驊邦旅行社│隆興旅行社、│294,680 │黃秀梨 │議價主│ │ │ │ │發展協會│ │佳欣旅行社 │(294,684) │黃連春 │持人:│ │ │ │ │社區幹部│ │ │ │黃秀玉 │詹亦樹│ │ │ │ │暨土風舞│ │ │ │沈學聖 │承辦人│ │ │ │ │班縣外研│ │ │ │熊鎮 │:鄭念│ │ │ │ │習活動 │ │ │ │陳任恩 │益 │ │ │ │ │ │ │ │ │吳麗芬 │ │ ├──┼────┼────┼────┼─────┼──────┼─────┼────┼───┤ │193 │95.04.17│公開取得│95年度調│隆興旅行社│ │289,000 │林文烜 │議價主│ │ │ │ │解委員會│ │ │(289,000) │黃連春 │持人:│ │ │ │ │業務縣外│ │ │ │沈學聖 │謝朝靖│ │ │ │ │觀摩研討│ │ │ │熊鎮 │承辦人│ │ │ │ │會活動 │ │ │ │吳麗芬 │:鄭念│ │ │ │ │ │ │ │ │林清松 │益 │ │ │ │ │ │ │ │ │黃秀玉 │ │ ├──┼────┼────┼────┼─────┼──────┼─────┼────┼───┤ │194 │95.04.17│公開取得│95年度春│協一旅行社│ │272,950 │黃秀玉 │議價主│ │ │ │ │季老人福│ │ │(272,950) │林文烜 │持人:│ │ │ │ │利研考公│ │ │ │黃連春 │謝朝靖│ │ │ │ │益縣外活│ │ │ │沈學聖 │記錄:│ │ │ │ │動 │ │ │ │熊鎮 │魏友賢│ │ │ │ │ │ │ │ │吳麗芬 │承辦人│ │ │ │ │ │ │ │ │林清松 │:鄭念│ │ │ │ │ │ │ │ │ │益 │ ├──┼────┼────┼────┼─────┼──────┼─────┼────┼───┤ │195 │95.05.08│公開取得│三峽鎮立│佳欣旅行社│太豐旅行社、│173,215 │林清松 │議價主│ │ │ │ │托兒所戶│ │隆興旅行社 │ │沈學聖 │持人:│ │ │ │ │外教學活│ │ │ │黃連春 │謝朝靖│ │ │ │ │動,約計│ │ │ │黃秀梨 │承辦人│ │ │ │ │343 人 │ │ │ │林文烜 │:魏友│ │ │ │ │ │ │ │ │熊鎮 │賢 │ │ │ │ │ │ │ │ │吳麗芬 │ │ ├──┼────┼────┼────┼─────┼──────┼─────┼────┼───┤ │196 │95.06.07│公開取得│中興社區│佳欣旅行社│ │214,140 │黃秀玉 │議價主│ │ │ │ │發展協會│ │ │(214,140) │林清松 │持人:│ │ │ │ │幹部及會│ │ │ │陳威霖 │謝朝靖│ │ │ │ │員縣外研│ │ │ │詹亦樹 │承辦人│ │ │ │ │習活動 │ │ │ │吳麗芬 │:鄭念│ │ │ │ │ │ │ │ │王崇欽 │益 │ │ │ │ │ │ │ │ │翁千惠 │ │ ├──┼────┼────┼────┼─────┼──────┼─────┼────┼───┤ │197 │95.07.05│公開取得│鳶山里辦│驊邦旅行社│ │186,620 │詹亦樹 │議價主│ │ │ │ │公處縣外│ │ │(186,620) │陳威霖 │持人:│ │ │ │ │觀摩活動│ │ │ │吳玉秋 │詹亦樹│ │ │ │ │,約計43│ │ │ │林清松 │承辦人│ │ │ │ │人 │ │ │ │熊鎮 │:魏友│ │ │ │ │ │ │ │ │黃秀玉 │賢 │ │ │ │ │ │ │ │ │翁千惠 │ │ ├──┼────┼────┼────┼─────┼──────┼─────┼────┼───┤ │198 │95.07.10│公開取得│永館里辦│協一旅行社│ │188,000 │黃秀梨 │議價主│ │ │ │ │公處縣外│ │ │(182,400) │王月萍 │持人:│ │ │ │ │環保研習│ │ │ │黃連春 │詹亦樹│ │ │ │ │活動,約│ │ │ │林文烜 │承辦人│ │ │ │ │計40 人 │ │ │ │吳麗芬 │:鄭念│ │ │ │ │ │ │ │ │王崇欽 │益 │ ├──┼────┼────┼────┼─────┼──────┼─────┼────┼───┤ │199 │95.07.10│公開取得│九十五年│協一旅行社│ │240,000 │林文烜 │議價主│ │ │ │ │度里業務│ │ │(206,080) │陳任恩 │持人:│ │ │ │ │聯繫會報│ │ │ │吳麗芬 │詹亦樹│ │ │ │ │縣外觀摩│ │ │ │沈學聖 │承辦人│ │ │ │ │活動,約│ │ │ │詹亦樹 │:鄭念│ │ │ │ │計60人 │ │ │ │陳威霖 │益 │ │ │ │ │ │ │ │ │翁千惠 │ │ ├──┼────┼────┼────┼─────┼──────┼─────┼────┼───┤ │200 │95.07.10│公開取得│中正里巡│驊邦旅行社│ │235,000 │林文烜 │議價主│ │ │ │ │守隊縣外│ │ │(235,000) │陳任恩 │持人:│ │ │ │ │研習活動│ │ │ │吳麗芬 │詹亦樹│ │ │ │ │,約計50│ │ │ │沈學聖 │記錄:│ │ │ │ │人 │ │ │ │詹亦樹 │魏友賢│ │ │ │ │ │ │ │ │陳威霖 │承辦人│ │ │ │ │ │ │ │ │ │:鄭念│ │ │ │ │ │ │ │ │ │益 │ ├──┼────┼────┼────┼─────┼──────┼─────┼────┼───┤ │201 │95.07.12│公開取得│中正里龍│驊邦旅行社│ │141,000 │詹亦樹 │議價主│ │ │ │ │舟隊縣外│ │ │(141,000) │吳玉秋 │持人:│ │ │ │ │研習活動│ │ │ │林清松 │謝朝靖│ │ │ │ │,約計30│ │ │ │翁千惠 │承辦人│ │ │ │ │人 │ │ │ │王崇欽 │:鄭念│ │ │ │ │ │ │ │ │吳麗芬 │益 │ │ │ │ │ │ │ │ │黃秀玉 │ │ ├──┼────┼────┼────┼─────┼──────┼─────┼────┼───┤ │202 │95.07.17│公開取得│八張里縣│太豐旅行社│驊邦旅行社、│266,000 │林文烜 │議價主│ │ │ │ │外環保觀│ │佳欣旅行社 │ │沈學聖 │持人:│ │ │ │ │摩研習活│ │ │ │黃秀梨 │吳玉秋│ │ │ │ │動,約計│ │ │ │吳麗芬 │記錄:│ │ │ │ │280 人 │ │ │ │熊鎮 │陳妙秋│ │ │ │ │ │ │ │ │陳威霖 │承辦人│ │ │ │ │ │ │ │ │陳任恩 │:鄭念│ │ │ │ │ │ │ │ │ │益 │ ├──┼────┼────┼────┼─────┼──────┼─────┼────┼───┤ │203 │95.07.17│公開取得│弘道里龍│佳欣旅行社│太豐旅行社、│144,000 │陳任恩 │承辦人│ │ │ │ │舟隊暨環│ │協一旅行社 │(144,000) │沈學聖 │:魏友│ │ │ │ │保研習活│ │ │ │黃秀梨 │賢 │ │ │ │ │動,約計│ │ │ │吳麗芬 │ │ │ │ │ │120 人 │ │ │ │陳威霖 │ │ │ │ │ │ │ │ │ │熊鎮 │ │ │ │ │ │ │ │ │ │林文烜 │ │ ├──┼────┼────┼────┼─────┼──────┼─────┼────┼───┤ │204 │95.07.17│公開取得│大埔里環│佳欣旅行社│ │197,400 │陳任恩 │承辦人│ │ │ │ │保研習活│ │ │(197,400) │沈學聖 │:魏友│ │ │ │ │動,約計│ │ │ │黃秀梨 │賢 │ │ │ │ │42人 │ │ │ │吳麗芬 │ │ │ │ │ │ │ │ │ │熊鎮 │ │ │ │ │ │ │ │ │ │陳威霖 │ │ │ │ │ │ │ │ │ │林文烜 │ │ ├──┼────┼────┼────┼─────┼──────┼─────┼────┼───┤ │205 │95.07.24│公開取得│金圳里地│驊邦旅行社│隆興旅行社、│244,550 │林文烜 │議價主│ │ │ │ │方建設縣│ │佳欣旅行社 │(244.550) │沈學聖 │持人:│ │ │ │ │外觀摩研│ │ │ │黃秀梨 │詹亦樹│ │ │ │ │習活動,│ │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約計67人│ │ │ │熊鎮 │:鄭念│ │ │ │ │ │ │ │ │黃連春 │益 │ │ │ │ │ │ │ │ │翁千惠 │ │ ├──┼────┼────┼────┼─────┼──────┼─────┼────┼───┤ │206 │95.08.09│公開取得│中正社區│佳欣旅行社│隆興旅行社、│196,940 │翁千惠 │承辦人│ │ │ │ │發展協會│ │太豐旅行社 │(196,940) │陳威霖 │:魏友│ │ │ │ │縣外環保│ │ │ │林清松 │賢 │ │ │ │ │研習活動│ │ │ │吳玉秋 │ │ │ │ │ │,約計43│ │ │ │林祈帆 │ │ │ │ │ │人 │ │ │ │王崇欽 │ │ │ │ │ │ │ │ │ │黃秀玉 │ │ ├──┼────┼────┼────┼─────┼──────┼─────┼────┼───┤ │207 │95.08.09│公開取得│中埔里地│驊邦旅行社│屋外旅行社、│126,600 │翁千惠 │議價主│ │ │ │ │方建設縣│ │隆興旅行社、│(126,600) │陳盛霖 │持人:│ │ │ │ │外研習活│ │佳欣旅行社 │ │林清松 │詹亦樹│ │ │ │ │動,約計│ │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60人 │ │ │ │林祈帆 │:鄭念│ │ │ │ │ │ │ │ │王崇欽 │益 │ │ │ │ │ │ │ │ │黃秀玉 │ │ ├──┼────┼────┼────┼─────┼──────┼─────┼────┼───┤ │208 │95.08.23│公開取得│鳶山里環│佳欣旅行社│太豐旅行社、│209,840( │陳威霖 │議價主│ │ │ │ │保工作縣│ │隆興旅行社 │496,100) │王崇欽 │持人:│ │ │ │ │外研習活│ │ │ │翁千惠 │詹亦樹│ │ │ │ │動,約計│ │ │ │陳任恩 │記錄:│ │ │ │ │121 人 │ │ │ │林祈帆 │魏友賢│ │ │ │ │ │ │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 │ │ │ │黃秀玉 │:鄭念│ │ │ │ │ │ │ │ │ │益 │ ├──┼────┼────┼────┼─────┼──────┼─────┼────┼───┤ │209 │95.08.23│公開取得│清潔隊『│驊邦旅行社│ │611,000 │陳威霖 │承辦人│ │ │ │ │95年度文│ │ │(611,000) │王崇欽 │:魏友│ │ │ │ │康活動』│ │ │ │翁千惠 │賢 │ │ │ │ │,約計 │ │ │ │林祈帆 │ │ │ │ │ │130人 │ │ │ │吳玉秋 │ │ │ │ │ │ │ │ │ │黃秀玉 │ │ │ │ │ │ │ │ │ │陳任恩 │ │ ├──┼────┼────┼────┼─────┼──────┼─────┼────┼───┤ │210 │95.08.23│公開取得│本所各課│驊邦旅行社│ │145,700 ( │陳威霖 │議價主│ │ │ │ │室主管暨│ │ │無核銷資料│王崇欽 │持人:│ │ │ │ │代表會縣│ │ │) │翁千惠 │詹亦樹│ │ │ │ │外參訪活│ │ │ │陳任恩 │承辦人│ │ │ │ │動,約計│ │ │ │林祈帆 │:魏友│ │ │ │ │31人 │ │ │ │吳玉秋 │賢 │ │ │ │ │ │ │ │ │黃秀玉 │ │ ├──┼────┼────┼────┼─────┼──────┼─────┼────┼───┤ │211 │95.09.13│公開取得│鎮民廚餘│佳欣旅行社│隆興旅行社、│980,100 │翁千惠 │承辦人│ │ │ │ │環保縣外│ │太豐旅行社 │(980,100) │沈學聖 │:魏友│ │ │ │ │觀摩研習│ │ │ │陳任恩 │賢 │ │ │ │ │活動,約│ │ │ │林祈帆 │ │ │ │ │ │計330人 │ │ │ │王崇欽 │ │ │ │ │ │ │ │ │ │吳玉秋 │ │ │ │ │ │ │ │ │ │黃秀玉 │ │ ├──┼────┼────┼────┼─────┼──────┼─────┼────┼───┤ │212 │95.09.20│公開取得│礁溪里龍│佳欣旅行社│隆興旅行社、│146,540 │黃秀玉 │議價主│ │ │ │ │舟隊縣外│ │太豐旅行社 │(146,540) │沈學聖 │持人:│ │ │ │ │研習活動│ │ │ │林祈帆 │詹亦樹│ │ │ │ │,約計34│ │ │ │翁千惠 │承辦人│ │ │ │ │人 │ │ │ │王崇欽 │:鄭念│ │ │ │ │ │ │ │ │吳玉秋 │益 │ │ │ │ │ │ │ │ │林清松 │ │ ├──┼────┼────┼────┼─────┼──────┼─────┼────┼───┤ │213 │95.09.20│公開取得│體育會社│協一旅行社│佳欣旅行社、│126,400 │翁千惠 │議價主│ │ │ │ │交舞委員│ │太豐旅行社 │(126,400) │林清松 │持人:│ │ │ │ │會縣外研│ │ │ │王崇欽 │詹亦樹│ │ │ │ │習活動,│ │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約計80人│ │ │ │黃秀玉 │:鄭念│ │ │ │ │ │ │ │ │沈學聖 │益 │ │ │ │ │ │ │ │ │林祈帆 │ │ ├──┼────┼────┼────┼─────┼──────┼─────┼────┼───┤ │214 │95.09.25│公開取得│溪北里環│太豐旅行社│隆興旅行社、│195,000 │黃秀梨 │議價主│ │ │ │ │保義工生│ │協一旅行社 │(195,000) │黃連春 │持人:│ │ │ │ │態保護縣│ │ │ │林文烜 │詹亦樹│ │ │ │ │外研習活│ │ │ │陳任恩 │承辦人│ │ │ │ │動,約計│ │ │ │廖根木 │:鄭念│ │ │ │ │120人 │ │ │ │沈學聖 │益 │ │ │ │ │ │ │ │ │翁千惠 │ │ ├──┼────┼────┼────┼─────┼──────┼─────┼────┼───┤ │215 │95.09.26│公開取得│礁溪社區│驊邦旅行社│隆興旅行社、│126,900 │沈學聖 │議價主│ │ │ │ │發展協會│ │佳欣旅行社 │ │陳任恩 │持人:│ │ │ │ │守望相助│ │ │ │熊鎮 │詹亦樹│ │ │ │ │縣外觀摩│ │ │ │王崇欽 │記錄:│ │ │ │ │活動,約│ │ │ │林清松 │魏友賢│ │ │ │ │計27人 │ │ │ │黃秀梨 │承辦人│ │ │ │ │ │ │ │ │吳玉秋 │:鄭念│ │ │ │ │ │ │ │ │ │益 │ ├──┼────┼────┼────┼─────┼──────┼─────┼────┼───┤ │216 │95.09.27│公開取得│95年秋季│太豐旅行社│ │265,640 │黃秀梨 │議價主│ │ │ │ │老人福利│ │ │(265,640) │沈學聖 │持人:│ │ │ │ │研考公益│ │ │ │陳任恩 │詹亦樹│ │ │ │ │活動,約│ │ │ │熊鎮 │記錄:│ │ │ │ │計116人 │ │ │ │王崇欽 │魏友賢│ │ │ │ │ │ │ │ │林清松 │承辦人│ │ │ │ │ │ │ │ │吳玉秋 │:鄭念│ │ │ │ │ │ │ │ │ │益 │ ├──┼────┼────┼────┼─────┼──────┼─────┼────┼───┤ │217 │95.10.04│公開取得│溪南里龍│協一旅行社│隆興旅行社、│137,400 │王崇欽 │議價主│ │ │ │ │舟隊縣外│ │太豐旅行社 │(137,400) │吳玉秋 │持人:│ │ │ │ │研習活動│ │ │ │林清松 │詹亦樹│ │ │ │ │,約計30│ │ │ │廖根木 │承辦人│ │ │ │ │人 │ │ │ │沈學聖 │:鄭念│ │ │ │ │ │ │ │ │林文烜 │益 │ │ │ │ │ │ │ │ │翁千惠 │ │ ├──┼────┼────┼────┼─────┼──────┼─────┼────┼───┤ │218 │95.10.11│公開取得│長壽會95│太豐旅行社│ │300,000 │黃秀梨 │議價主│ │ │ │ │年度秋季│ │ │(300,000) │黃連春 │持人:│ │ │ │ │觀摩交流│ │ │ │沈學聖 │詹亦樹│ │ │ │ │縣外研習│ │ │ │熊鎮 │記錄:│ │ │ │ │活動,約│ │ │ │林文烜 │魏友賢│ │ │ │ │計200人 │ │ │ │廖根木 │承辦人│ │ │ │ │ │ │ │ │魏榮輝 │:鄭念│ │ │ │ │ │ │ │ │ │益 │ ├──┼────┼────┼────┼─────┼──────┼─────┼────┼───┤ │219 │95.10.11│公開取得│秀川里縣│佳欣旅行社│ │450,000 │黃連春 │議價主│ │ │ │ │外環保研│ │ │(450,000) │沈學聖 │持人:│ │ │ │ │習觀摩活│ │ │ │熊鎮 │詹亦樹│ │ │ │ │動,約計│ │ │ │林文烜 │記錄:│ │ │ │ │100 人 │ │ │ │黃秀梨 │魏友賢│ │ │ │ │ │ │ │ │廖根木 │承辦人│ │ │ │ │ │ │ │ │魏榮輝 │:鄭念│ │ │ │ │ │ │ │ │ │益 │ ├──┼────┼────┼────┼─────┼──────┼─────┼────┼───┤ │220 │95.10.11│公開取得│安和社區│佳欣旅行社│ │220,000 │黃秀梨 │議價主│ │ │ │ │發展協會│ │ │(220,000) │黃連春 │持人:│ │ │ │ │老人俱樂│ │ │ │沈學聖 │詹亦樹│ │ │ │ │部會員縣│ │ │ │熊鎮 │記錄:│ │ │ │ │外觀摩活│ │ │ │林文烜 │魏友賢│ │ │ │ │動,約計│ │ │ │魏榮輝 │承辦人│ │ │ │ │100人 │ │ │ │廖根木 │:鄭念│ │ │ │ │ │ │ │ │ │益 │ ├──┼────┼────┼────┼─────┼──────┼─────┼────┼───┤ │221 │95.10.11│公開取得│水稻生產│隆興旅行社│驊邦旅行社、│366,000 │熊鎮 │議價主│ │ │ │ │研究班暨│ │太豐旅行社 │(155,550) │吳玉秋 │持人:│ │ │ │ │田間調查│ │ │ │黃秀梨 │詹亦樹│ │ │ │ │員縣外觀│ │ │ │沈學聖 │記錄:│ │ │ │ │摩研習活│ │ │ │林清松 │鄭念益│ │ │ │ │動,約計│ │ │ │翁千惠 │開標:│ │ │ │ │80人 │ │ │ │王崇欽 │魏友賢│ ├──┼────┼────┼────┼─────┼──────┼─────┼────┼───┤ │222 │95.10.25│公開取得│溪東里巡│佳欣旅行社│隆興旅行社、│274,950 │翁千惠 │議價主│ │ │ │ │守工作暨│ │太豐旅行社 │(274,950) │王崇欽 │持人:│ │ │ │ │排只傳統│ │ │ │吳玉秋 │詹亦樹│ │ │ │ │文化推展│ │ │ │廖根木 │承辦人│ │ │ │ │縣外觀摩│ │ │ │林清松 │:鄭念│ │ │ │ │活動,約│ │ │ │游媗妅 │益 │ │ │ │ │計65人 │ │ │ │林祈帆 │ │ ├──┼────┼────┼────┼─────┼──────┼─────┼────┼───┤ │223 │95.11.02│公開評選│95年里鄰│佳欣旅行社│建安旅行社 │4,400,000 │鈕先鉞 │議價主│ │ │ │ │長及社區│ │ │4,067,365)│詹亦樹 │持人:│ │ │ │ │理監事聯│ │ │ │黃連春 │詹亦樹│ │ │ │ │合講習暨│ │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觀摩活動│ │ │ │沈學聖 │:鄭念│ │ │ │ │,約計 │ │ │ │連榮寬 │益 │ │ │ │ │1000人 │ │ │ │黃秀梨 │ │ │ │ │ │ │ │ │ │李貽鴻 │ │ │ │ │ │ │ │ │ │文祖湘 │ │ ├──┼────┼────┼────┼─────┼──────┼─────┼────┼───┤ │224 │95.11.06│公開取得│安溪社區│協一旅行社│隆興旅行社、│292,000 │黃秀梨 │議價主│ │ │ │ │發展協會│ │太豐旅行社 │(291,300) │沈學聖 │持人:│ │ │ │ │縣外研習│ │ │ │魏榮輝 │詹亦樹│ │ │ │ │參訪活動│ │ │ │林祈帆 │承辦人│ │ │ │ │,約計 │ │ │ │林文烜 │:鄭念│ │ │ │ │100人 │ │ │ │黃連春 │益 │ │ │ │ │ │ │ │ │廖根木 │ │ ├──┼────┼────┼────┼─────┼──────┼─────┼────┼───┤ │225 │95.11.06│公開取得│安溪社區│協一旅行社│隆興旅行社、│116,800 │黃秀梨 │議價主│ │ │ │ │發展協會│ │太豐旅行社 │(116,800) │沈學聖 │持人:│ │ │ │ │志工縣外│ │ │ │魏榮輝 │詹亦樹│ │ │ │ │研習參訪│ │ │ │林祈帆 │承辦人│ │ │ │ │活動,約│ │ │ │林文烜 │:鄭念│ │ │ │ │計40人 │ │ │ │黃連春 │益 │ │ │ │ │ │ │ │ │廖根木 │ │ ├──┼────┼────┼────┼─────┼──────┼─────┼────┼───┤ │226 │95.11.08│公開取得│95年度租│驊邦旅行社│隆興旅行社、│279,800 │翁千惠 │議價主│ │ │ │ │佃調解委│ │太豐旅行社 │(279,800) │吳玉秋 │持人:│ │ │ │ │員會業務│ │ │ │王崇欽 │詹亦樹│ │ │ │ │觀摩縣外│ │ │ │翁千惠 │承辦人│ │ │ │ │研討會活│ │ │ │黃秀梨 │:鄭念│ │ │ │ │動,約計│ │ │ │林清松 │益 │ │ │ │ │20人 │ │ │ │林祈帆 │ │ │ │ │ │ │ │ │ │魏榮輝 │ │ ├──┼────┼────┼────┼─────┼──────┼─────┼────┼───┤ │227 │95.11.27│公開取得│95年度推│佳欣旅行社│協一旅行社、│329,000 │黃秀梨 │議價主│ │ │ │ │展社區發│ │隆興旅行社 │(319,600) │林文烜 │持人:│ │ │ │ │展工作績│ │ │ │沈學聖 │詹亦樹│ │ │ │ │優社區實│ │ │ │黃連春 │承辦人│ │ │ │ │地參訪活│ │ │ │魏榮輝 │:鄭念│ │ │ │ │動,約計│ │ │ │翁千惠 │益 │ │ │ │ │70人 │ │ │ │廖根木 │ │ ├──┼────┼────┼────┼─────┼──────┼─────┼────┼───┤ │228 │95.11.29│公開取得│95年度民│驊邦旅行社│太豐旅行社、│969,600 │沈學聖 │議價主│ │ │ │ │防、義警│ │佳欣旅行社 │ │吳玉秋 │持人:│ │ │ │ │縣外研習│ │ │ │翁千惠 │詹亦樹│ │ │ │ │活動,約│ │ │ │林清松 │承辦人│ │ │ │ │計240人 │ │ │ │王崇欽 │:鄭念│ │ │ │ │ │ │ │ │林祈帆 │益 │ │ │ │ │ │ │ │ │游媗妅 │ │ ├──┼────┼────┼────┼─────┼──────┼─────┼────┼───┤ │229 │95.12.04│公開取得│添福社區│佳欣旅行社│ │158,200 │黃秀梨 │議價主│ │ │ │ │發展協會│ │ │(158,200) │魏榮輝 │持人:│ │ │ │ │社區幹部│ │ │ │沈學聖 │詹亦樹│ │ │ │ │、會員及│ │ │ │廖根木 │承辦人│ │ │ │ │工作人員│ │ │ │翁千惠 │:鄭念│ │ │ │ │縣外研習│ │ │ │黃連春 │益 │ │ │ │ │活動,約│ │ │ │林文烜 │ │ │ │ │ │計35 人 │ │ │ │ │ │ ├──┼────┼────┼────┼─────┼──────┼─────┼────┼───┤ │230 │95.12.04│公開取得│嘉添里地│佳欣旅行社│協一旅行社、│156,000 │廖根木 │議價主│ │ │ │ │方建設暨│ │隆興旅行社 │ │翁千惠 │持人:│ │ │ │ │資源回收│ │ │ │黃秀梨 │詹亦樹│ │ │ │ │縣外研習│ │ │ │沈學聖 │承辦人│ │ │ │ │活動,約│ │ │ │魏榮輝 │:鄭念│ │ │ │ │計60人 │ │ │ │林文烜 │益 │ │ │ │ │ │ │ │ │黃連春 │ │ ├──┼────┼────┼────┼─────┼──────┼─────┼────┼───┤ │231 │95.12.18│公開取得│介壽里辦│驊邦旅行社│協一旅行社、│199,980 │魏榮輝 │議價主│ │ │ │ │公處環保│ │隆興旅行社 │(194,700) │黃連春 │持人:│ │ │ │ │研習活動│ │ │ │翁千惠 │詹亦樹│ │ │ │ │,約計60│ │ │ │林文烜 │承辦人│ │ │ │ │人 │ │ │ │黃秀梨 │:魏友│ │ │ │ │ │ │ │ │林清松 │賢 │ │ │ │ │ │ │ │ │林祺堂 │ │ ├──┼────┼────┼────┼─────┼──────┼─────┼────┼───┤ │232 │95.12.18│公開取得│婦女防災│佳欣旅行社│ │117,600 │黃秀梨 │議價主│ │ │ │ │協會縣外│ │ │(117,600) │魏榮輝 │持人:│ │ │ │ │觀摩研習│ │ │ │黃連春 │詹亦樹│ │ │ │ │活動,約│ │ │ │翁千惠 │、魏友│ │ │ │ │計40 人 │ │ │ │林文烜 │賢承辦│ │ │ │ │ │ │ │ │林祺堂 │人:鄭│ │ │ │ │ │ │ │ │林清松 │念益 │ ├──┼────┼────┼────┼─────┼──────┼─────┼────┼───┤ │233 │95.12.25│公開取得│95年度改│驊邦旅行社│ │195,650 │廖根木 │議價主│ │ │ │ │善民俗實│ │ │(145,600) │王崇欽 │持人:│ │ │ │ │踐委員會│ │ │ │翁千惠 │詹亦樹│ │ │ │ │縣外業務│ │ │ │林祈帆 │承辦人│ │ │ │ │研習活動│ │ │ │沈學聖 │:鄭念│ │ │ │ │,約計43│ │ │ │林文烜 │益 │ │ │ │ │人 │ │ │ │黃連春 │ │ ├──┼────┼────┼────┼─────┼──────┼─────┼────┼───┤ │234 │96.01.29│公開取得│里業務聯│佳欣旅行社│ │141,200 │沈學聖 │議價主│ │ │ │(960119│繫會報縣│ │ │ │黃連春 │持人:│ │ │ │) │外觀摩研│ │ │ │游媗妅 │詹亦樹│ │ │ │ │習活動40│ │ │ │林文烜 │承辦人│ │ │ │ │人 │ │ │ │廖根木 │:鄭念│ │ │ │ │ │ │ │ │林祈帆 │益 │ │ │ │ │ │ │ │ │林祺堂 │ │ ├──┼────┼────┼────┼─────┼──────┼─────┼────┼───┤ │235 │96.03.14│公開取得│中正社區│佳欣旅行社│ │145,600 │楊景龍 │議價主│ │ │ │(960306│發展協會│ │ │(145,570) │廖根木 │持人:│ │ │ │) │會員暨環│ │ │ │林清松 │詹亦樹│ │ │ │ │保義工縣│ │ │ │游媗妅 │承辦人│ │ │ │ │外研習活│ │ │ │王崇欽 │:鄭念│ │ │ │ │動,約計│ │ │ │吳玉秋 │益 │ │ │ │ │70人 │ │ │ │翁千惠 │ │ ├──┼────┼────┼────┼─────┼──────┼─────┼────┼───┤ │236 │96.03.27│公開取得│大有社區│佳欣旅行社│ │258,000 │林清松 │議價主│ │ │ │(960316│發展協會│ │ │(258,000) │翁千惠 │持人:│ │ │ │) │會員縣外│ │ │ │陳淑女 │詹亦樹│ │ │ │ │研習活動│ │ │ │游媗妅 │承辦人│ │ │ │ │,約計 │ │ │ │林祈帆 │:鄭念│ │ │ │ │120人 │ │ │ │吳玉秋 │益 │ │ │ │ │ │ │ │ │楊景龍 │ │ ├──┼────┼────┼────┼─────┼──────┼─────┼────┼───┤ │237 │96.03.27│公開取得│橫溪地區│佳欣旅行社│ │260,000 │林清松 │議價主│ │ │ │(960316│義警、民│ │ │(127,600) │陳淑女 │持人:│ │ │ │) │防人員縣│ │ │255,200 │吳玉秋 │詹亦樹│ │ │ │ │外研習活│ │ │ │翁千惠 │承辦人│ │ │ │ │動,約計│ │ │ │游媗妅 │:鄭念│ │ │ │ │80人 │ │ │ │楊景龍 │益 │ │ │ │ │ │ │ │ │林祈帆 │ │ ├──┼────┼────┼────┼─────┼──────┼─────┼────┼───┤ │238 │96.04.04│公開取得│96年度春│協一旅行社│太豐旅行社、│420,000 │林祈帆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季老人福│ │佳欣旅行社 │(418,500) │游媗妅 │持人:│ │ │ │企劃書(│利公益活│ │ │ │翁千惠 │詹亦樹│ │ │ │960323)│動,約計│ │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150 人 │ │ │ │沈學聖 │:鄭念│ │ │ │ │ │ │ │ │林文烜 │益 │ │ │ │ │ │ │ │ │熊鎮 │ │ ├──┼────┼────┼────┼─────┼──────┼─────┼────┼───┤ │239 │96.04.10│公開取得│三峽鎮清│佳欣旅行社│連福旅行社、│744,000 │吳玉秋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潔隊資源│(企畫書較│協一旅行社、│(710,400) │林清松 │持人:│ │ │ │企畫書(│回收環保│精美) │威寶旅行社(│ │游媗妅 │詹亦樹│ │ │ │032902)│觀摩研習│ │外來) │ │魏榮輝 │承辦人│ │ │ │ │活動( │ │ │ │林祈帆 │:王來│ │ │ │ │155人) │ │ │ │黃秀梨 │因 │ │ │ │ │ │ │ │ │廖根木 │ │ ├──┼────┼────┼────┼─────┼──────┼─────┼────┼───┤ │240 │96.04.10│公開取得│三峽鎮清│佳欣旅行社│ │973,500 │吳玉秋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潔隊辦理│ │ │(973,500) │林清松 │持人:│ │ │ │企畫書,│環保觀摩│ │ │ │黃秀梨 │詹亦樹│ │ │ │公告預算│縣外研習│ │ │ │游媗妅 │承辦人│ │ │ │990,000 │活動( │ │ │ │魏榮輝 │:鄭念│ │ │ │ │330人) │ │ │ │廖根木 │益 │ │ │ │ │ │ │ │ │林祈帆 │ │ ├──┼────┼────┼────┼─────┼──────┼─────┼────┼───┤ │241 │96.04.11│公開取得│三峽鎮長│佳欣旅行社│ │560,000 │熊鎮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壽會縣外│ │ │(560,000) │沈學聖 │持人:│ │ │ │企畫書(│觀摩研習│ │ │ │林文烜 │詹亦樹│ │ │ │960404)│活動( │ │ │ │陳淑女 │承辦人│ │ │ │ │160人) │ │ │ │林祈帆 │:鄭念│ │ │ │ │ │ │ │ │游媗妅 │益 │ │ │ │ │ │ │ │ │廖根木 │ │ ├──┼────┼────┼────┼─────┼──────┼─────┼────┼───┤ │242 │96.04.20│公開取得│三峽鎮溪│驊邦旅行社│ │118,000 │沈學聖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北里巡守│ │ │(118,000) │游媗妅 │持人:│ │ │ │企畫書(│隊縣外研│ │ │ │陳淑女 │詹亦樹│ │ │ │00000000│習活動(│ │ │ │魏榮輝 │承辦人│ │ │ │) │40人) │ │ │ │黃秀梨 │:鄭念│ │ │ │ │ │ │ │ │廖根木 │益 │ │ │ │ │ │ │ │ │翁千惠 │ │ ├──┼────┼────┼────┼─────┼──────┼─────┼────┼───┤ │243 │96.05.01│公開取得│三峽鎮和│驊邦旅行社│肯加旅行社 │292,000 │魏榮輝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平社區發│(印章與扣│ │(292,000) │翁千惠 │持人:│ │ │ │企畫書,│展協會縣│押物符) │ │ │吳玉秋 │詹亦樹│ │ │ │公告預算│外研習活│ │ │ │游媗妅 │承辦人│ │ │ │300,000 │動(80人│ │ │ │陳淑女 │:鄭念│ │ │ │ │) │ │ │ │林清松 │益 │ │ │ │ │ │ │ │ │楊景龍 │ │ ├──┼────┼────┼────┼─────┼──────┼─────┼────┼───┤ │244 │96.05.01│公開取得│三峽鎮龍│驊邦旅行社│肯加旅行社 │294,000 │魏榮輝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埔里社區│(印章與扣│ │(294,000) │翁千惠 │持人:│ │ │ │企畫書(│發展協會│押物符) │ │ │吳玉秋 │詹亦樹│ │ │ │042801)│社區幹部│ │ │ │游媗妅 │承辦人│ │ │ │ │及龍守中│ │ │ │陳淑女 │:鄭念│ │ │ │ │隊縣外參│ │ │ │林清松 │益 │ │ │ │ │訪活動(│ │ │ │楊景龍 │ │ │ │ │ │70人) │ │ │ │ │ │ ├──┼────┼────┼────┼─────┼──────┼─────┼────┼───┤ │245 │96.05.04│公開取得│三峽鎮溪│太豐旅行社│ │294,000 │魏榮輝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北里社區│ │ │(294,000) │沈學聖 │持人:│ │ │ │企畫書(│發展協會│ │ │ │黃秀梨 │詹亦樹│ │ │ │042802)│縣外觀摩│ │ │ │游媗妅 │承辦人│ │ │ │ │研習活動│ │ │ │廖根木 │:鄭念│ │ │ │ │(120人 │ │ │ │楊景龍 │益 │ │ │ │ │) │ │ │ │陳淑女 │ │ ├──┼────┼────┼────┼─────┼──────┼─────┼────┼───┤ │246 │96.05.04│公開取得│三峽鎮公│佳欣旅行社│驊邦旅行社、│294,600 │魏榮輝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所龍埔社│王來因 │協一旅行社 │ │沈學聖 │持人:│ │ │ │企畫書(│區發展協│ │ │ │楊景龍 │詹亦樹│ │ │ │042804)│會社區會│ │ │ │陳淑女 │承辦人│ │ │ │ │員縣外研│ │ │ │黃秀梨 │:王來│ │ │ │ │習活動(│ │ │ │游媗妅 │因 │ │ │ │ │120人) │ │ │ │廖根木 │ │ ├──┼────┼────┼────┼─────┼──────┼─────┼────┼───┤ │247 │96.05.15│公開取得│三峽鎮公│佳欣旅行社│ │292,800 │魏榮輝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所礁溪社│ │ │ │陳淑女 │持人:│ │ │ │企畫書 │區發展協│ │ │ │游媗妅 │詹亦樹│ │ │ │ │會會員縣│ │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外研習活│ │ │ │廖根木 │:鄭念│ │ │ │ │動(120 │ │ │ │楊景龍 │益 │ │ │ │ │人) │ │ │ │林清松 │ │ ├──┼────┼────┼────┼─────┼──────┼─────┼────┼───┤ │248 │96.05.15│公開取得│三峽鎮三│隆興旅行社│協一旅行社 │155,800 │魏榮輝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峽民防分│(企畫書較│ │(155,800) │游媗妅 │持人:│ │ │ │企畫書(│隊縣外研│精美) │ │ │陳淑女 │詹亦樹│ │ │ │050703)│習活動(│ │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120 人)│ │ │ │廖根木 │:鄭念│ │ │ │ │ │ │ │ │楊景龍 │益 │ │ │ │ │ │ │ │ │林清松 │ │ ├──┼────┼────┼────┼─────┼──────┼─────┼────┼───┤ │249 │96.05.15│公開取得│三峽鎮介│隆興旅行社│連福旅行社、│294,000 │魏榮輝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壽社區發│(企畫書較│太豐旅行社 │(294,000) │吳玉秋 │持人:│ │ │ │企畫書(│展協會縣│精美) │ │ │林清松 │詹亦樹│ │ │ │050702)│外研習活│ │ │ │陳淑女 │承辦人│ │ │ │ │動(120 │ │ │ │廖根木 │:鄭念│ │ │ │ │人) │ │ │ │游媗妅 │益 │ │ │ │ │ │ │ │ │楊景龍 │ │ ├──┼────┼────┼────┼─────┼──────┼─────┼────┼───┤ │250 │96.05.18│公開取得│台北縣義│佳欣旅行社│隆興旅行社、│526,400 │魏榮輝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勇消防總│(企畫書較│太豐旅行社 │(526,400) │林文烜 │持人:│ │ │ │企畫書(│隊三峽分│精美) │ │ │沈學聖 │詹亦樹│ │ │ │960511)│隊縣外研│ │ │ │翁千惠 │承辦人│ │ │ │ │習活動(│ │ │ │熊鎮 │:鄭念│ │ │ │ │140人) │ │ │ │黃秀梨 │益 │ │ │ │ │ │ │ │ │陳淑女 │ │ ├──┼────┼────┼────┼─────┼──────┼─────┼────┼───┤ │251 │96.05.18│公開取得│96年度參│佳欣旅行社│ │301,000 │林文烜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觀國家重│(232300)│ │(232,300) │沈學聖 │持人:│ │ │ │企畫書(│大建設暨│ │ │ │魏榮輝 │詹亦樹│ │ │ │051101)│里業務聯│ │ │ │熊鎮 │承辦人│ │ │ │ │繫會報縣│ │ │ │翁千惠 │:鄭念│ │ │ │ │外研習活│ │ │ │黃秀梨 │益 │ │ │ │ │動(70人│ │ │ │陳淑女 │ │ │ │ │ │) │ │ │ │ │ │ ├──┼────┼────┼────┼─────┼──────┼─────┼────┼───┤ │252 │96.05.25│公開取得│96年度調│佳欣旅行社│ │235,200 │魏榮輝 │承辦人│ │ │ │報價單或│解委員會│ │ │(235,200) │黃連春 │:鄭念│ │ │ │企畫書(│業務縣外│ │ │ │沈學聖 │益 │ │ │ │960516)│觀摩及研│ │ │ │林清松 │ │ │ │ │ │討活動(│ │ │ │熊鎮 │ │ │ │ │ │24人)(│ │ │ │林文烜 │ │ │ │ │ │96.6.1)│ │ │ │黃秀梨 │ │ ├──┼────┼────┼────┼─────┼──────┼─────┼────┼───┤ │253 │96.05.25│公開取得│三峽鎮溪│連福旅行社│太豐旅行社 │144,000 │林清松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北里辦公│(企畫書較│ │(144,000) │魏榮輝 │持人:│ │ │ │企畫書,│處地方建│精美),王│ │ │黃連春 │詹亦樹│ │ │ │公告預算│設暨資源│來因(96.6│ │ │林文烜 │承辦人│ │ │ │150,000 │回收縣外│.9-96.9.10│ │ │沈學聖 │:王來│ │ │ │ │研習活動│) │ │ │黃秀梨 │因 │ │ │ │ │(40人)│ │ │ │熊鎮 │ │ ├──┼────┼────┼────┼─────┼──────┼─────┼────┼───┤ │254 │96.05.28│公開取得│三峽鎮三│協一旅行社│隆興旅行社 │232,500 │陳淑女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峽里辦公│(印章與扣│ │(232,500) │沈學聖 │持人:│ │ │ │企畫書(│處觀光推│押物相符且│ │ │林清松 │詹亦樹│ │ │ │051801)│動及環保│企畫書較精│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工作縣外│美) │ │ │楊景龍 │:鄭念│ │ │ │ │研習活動│ │ │ │廖根木 │益 │ │ │ │ │(63人)│ │ │ │游媗妅 │ │ ├──┼────┼────┼────┼─────┼──────┼─────┼────┼───┤ │255 │96.06.15│公開取得│溪東里辦│佳欣旅行社│太豐旅行社、│193,500 │沈學聖 │議價主│ │ │ │(090607│公處巡守│(企畫書較│隆興旅行社 │(193,500) │林文烜 │持人:│ │ │ │) │隊縣外觀│精美)王來│ │ │熊鎮 │詹亦樹│ │ │ │ │摩活動,│因 │ │ │黃秀梨 │承辦人│ │ │ │ │約計43人│ │ │ │魏榮輝 │:王來│ │ │ │ │ │ │ │ │廖根木 │因 │ │ │ │ │ │ │ │ │黃連春 │ │ ├──┼────┼────┼────┼─────┼──────┼─────┼────┼───┤ │256 │96.06.22│公開取得│安坑里辦│驊邦旅行社│佳欣旅行社 │290,000 │魏榮輝 │議價主│ │ │ │(960612│公處地方│(印章與扣│ │(290,000) │林清松 │持人:│ │ │ │) │建設環保│押物相符)│ │ │林祈帆 │詹亦樹│ │ │ │ │工作縣外│ │ │ │沈學聖 │承辦人│ │ │ │ │研習活動│ │ │ │廖根木 │:鄭念│ │ │ │ │,約計 │ │ │ │黃連春 │益 │ │ │ │ │100人 │ │ │ │黃秀梨 │ │ ├──┼────┼────┼────┼─────┼──────┼─────┼────┼───┤ │257 │96.06.27│公開取得│安和社區│協一旅行社│隆興旅行社、│293,000 │楊景龍 │議價主│ │ │ │(960615│發展協會│(企畫書較│佳欣旅行社 │(293,000) │林祈帆 │持人:│ │ │ │) │老人俱樂│精美,印章│ │ │吳玉秋 │詹亦樹│ │ │ │ │部會員業│與扣押物符│ │ │陳淑女 │承辦人│ │ │ │ │務交流研│) │ │ │翁千惠 │:鄭念│ │ │ │ │習活動,│ │ │ │廖根木 │益 │ │ │ │ │約計100 │ │ │ │游媗妅 │ │ │ │ │ │人 │ │ │ │ │ │ ├──┼────┼────┼────┼─────┼──────┼─────┼────┼───┤ │258 │96.07.09│公開取得│永館里辦│協一旅行社│隆興旅行社 │161,250 │魏榮輝 │議價主│ │ │ │(96 │公處龍舟│(印章與扣│ │(161,250) │翁千惠 │持人:│ │ │ │062801)│隊縣外研│押物符)王│ │ │黃連春 │詹亦樹│ │ │ │ │習活動,│來因 │ │ │游媗妅 │承辦人│ │ │ │ │約計43人│ │ │ │林文烜 │:王來│ │ │ │ │ │ │ │ │陳淑女 │因 │ │ │ │ │ │ │ │ │熊鎮 │ │ ├──┼────┼────┼────┼─────┼──────┼─────┼────┼───┤ │259 │96.07.09│公開取得│嘉添里辦│佳欣旅行社│太豐旅行社 │232,000 │魏榮輝 │議價主│ │ │ │(960628│公處環保│(企畫書較│ │(232,000) │黃連春 │持人:│ │ │ │) │資源回收│精美) │ │ │林文烜 │詹亦樹│ │ │ │ │暨親子生│ │ │ │翁千惠 │承辦人│ │ │ │ │態保護縣│ │ │ │游媗妅 │:鄭念│ │ │ │ │外研習活│ │ │ │陳淑女 │益 │ │ │ │ │動,約計│ │ │ │熊鎮 │ │ │ │ │ │80人 │ │ │ │ │ │ ├──┼────┼────┼────┼─────┼──────┼─────┼────┼───┤ │260 │96.07.11│公開取得│溪東里辦│隆興旅行社│ │195,220 │林清松 │議價主│ │ │ │ │公處環保│ │ │(195,220) │游媗妅 │持人:│ │ │ │ │工作縣外│ │ │ │陳淑女 │詹亦樹│ │ │ │ │研習活動│ │ │ │熊鎮 │承辦人│ │ │ │ │,約計43│ │ │ │吳玉秋 │:鄭念│ │ │ │ │人 │ │ │ │翁千惠 │益 │ │ │ │ │ │ │ │ │林文烜 │ │ ├──┼────┼────┼────┼─────┼──────┼─────┼────┼───┤ │261 │96.07.16│公開取得│龍埔社區│佳欣旅行社│隆興旅行社 │195,650 │林文烜 │議價主│ │ │ │(960706│發展協會│ │ │(195,650) │翁千惠 │持人:│ │ │ │) │太極拳班│ │ │ │廖根木 │詹亦樹│ │ │ │ │及幹部縣│ │ │ │熊鎮 │承辦人│ │ │ │ │外研習活│ │ │ │游媗妅 │:鄭念│ │ │ │ │動,約計│ │ │ │黃秀梨 │益 │ │ │ │ │43人(96│ │ │ │陳淑女 │ │ │ │ │ │.21-96.7│ │ │ │ │ │ │ │ │ │.23) │ │ │ │ │ │ ├──┼────┼────┼────┼─────┼──────┼─────┼────┼───┤ │262 │96.07.20│公開取得│九十六年│吉象旅行社│佳欣旅行社、│1,256,000 │毛正羽 │議價主│ │ │ │(960706│度各里環│ │宏吉旅行社、│ │邱俊銘 │持人:│ │ │ │) │保義工工│ │連福旅行社 │ │李貽鴻 │詹亦樹│ │ │ │ │作人員境│ │ │ │文祖湘 │承辦人│ │ │ │ │外資源回│ │ │ │詹亦樹 │:鄭念│ │ │ │ │收觀摩研│ │ │ │黃連春 │益 │ │ │ │ │習活動 │ │ │ │吳玉秋 │ │ │ │ │ │ │ │ │ │黃秀梨 │ │ │ │ │ │ │ │ │ │沈學聖 │ │ ├──┼────┼────┼────┼─────┼──────┼─────┼────┼───┤ │263 │96.07.23│公開取得│仁愛社區│佳欣旅行社│協一旅行社、│166,000 │林祈帆 │議價主│ │ │ │(960712│發展協會│(企畫書較│太豐旅行社 │(124,500) │魏榮輝 │持人:│ │ │ │) │龍舟隊縣│精美且厚)│ │ │廖根木 │詹亦樹│ │ │ │ │外研習活│ │ │ │林清松 │承辦人│ │ │ │ │動,約計│ │ │ │林文烜 │:鄭念│ │ │ │ │40人 │ │ │ │游媗妅 │益 │ │ │ │ │ │ │ │ │陳淑女 │ │ ├──┼────┼────┼────┼─────┼──────┼─────┼────┼───┤ │264 │96.07.23│公開取得│96年度耕│佳欣旅行社│ │234,000 │林祈帆 │議價主│ │ │ │(960712│地三七五│(96.9.3-96│ │(232,500) │林清松 │持人:│ │ │ │) │租佃委員│ │ │ │游媗妅 │詹亦樹│ │ │ │ │會業務觀│ │ │ │魏榮輝 │承辦人│ │ │ │ │摩研討會│ │ │ │林文烜 │:鄭念│ │ │ │ │,約計15│ │ │ │廖根木 │益 │ │ │ │ │人 │ │ │ │陳淑女 │ │ ├──┼────┼────┼────┼─────┼──────┼─────┼────┼───┤ │265 │96.07.23│公開取得│鎮立托兒│隆興旅行社│ │133,300 │林清松 │議價主│ │ │ │(960712│所96 年 │(96.8.2-9│ │(117,800) │魏榮輝 │持人:│ │ │ │) │度教職員│6..8.3)王│ │ │林祈帆 │詹亦樹│ │ │ │ │工縣外教│來因117800│ │ │廖根木 │承辦人│ │ │ │ │學活動,│ │ │ │林文烜 │:王來│ │ │ │ │約計43人│ │ │ │陳淑女 │因 │ │ │ │ │ │ │ │ │游媗妅 │ │ ├──┼────┼────┼────┼─────┼──────┼─────┼────┼───┤ │266 │96.07.30│公開取得│安溪里辦│隆興旅行社│連福旅行社 │117,720 │黃連春 │議價主│ │ │ │(960719│公處龍舟│ │ │(117,720) │魏榮輝 │持人:│ │ │ │) │隊及義工│ │ │ │沈學聖 │詹亦樹│ │ │ │ │縣外研習│ │ │ │陳淑女 │承辦人│ │ │ │ │活動,約│ │ │ │廖根木 │:鄭念│ │ │ │ │計40人 │ │ │ │翁千惠 │益 │ │ │ │ │ │ │ │ │黃秀梨 │ │ ├──┼────┼────┼────┼─────┼──────┼─────┼────┼───┤ │267 │96.08.06│公開取得│插角里辦│佳欣旅行社│吉象旅行社 │144,050 │熊鎮 │議價主│ │ │ │(960726│公處龍舟│(企畫書較│ │(144,050) │魏榮輝 │持人:│ │ │ │) │隊縣外研│精美) │ │ │沈學聖 │詹亦樹│ │ │ │ │習活動,│ │ │ │林祈帆 │承辦人│ │ │ │ │約計43人│ │ │ │吳玉秋 │:鄭念│ │ │ │ │ │ │ │ │楊景龍 │益 │ │ │ │ │ │ │ │ │陳淑女 │ │ ├──┼────┼────┼────┼─────┼──────┼─────┼────┼───┤ │268 │96.08.06│公開取得│有木里辦│連福旅行社│驊邦旅行社 │157,500 │熊鎮 │議價主│ │ │ │(960726│公處護溪│(企畫書較│ │(157,500) │魏榮輝 │持人:│ │ │ │) │保魚河川│精美) │ │ │沈學聖 │詹亦樹│ │ │ │ │巡守隊縣│ │ │ │林祈帆 │承辦人│ │ │ │ │外研習活│ │ │ │吳玉秋 │:鄭念│ │ │ │ │動,約計│ │ │ │楊景龍 │益 │ │ │ │ │35人 │ │ │ │陳淑女 │ │ ├──┼────┼────┼────┼─────┼──────┼─────┼────┼───┤ │269 │96.08.06│公開取得│鳶山里辦│佳欣旅行社│協一旅行社、│392,280 │熊鎮 │議價主│ │ │ │(960726│公處生態│(企畫書較│驊邦旅行社 │(392,280) │魏榮輝 │持人:│ │ │ │) │環境保護│厚實) │ │ │沈學聖 │詹亦樹│ │ │ │ │暨龍舟隊│ │ │ │林祈帆 │承辦人│ │ │ │ │縣外研習│ │ │ │吳玉秋 │:鄭念│ │ │ │ │活動,約│ │ │ │楊景龍 │益 │ │ │ │ │計84人 │ │ │ │陳淑女 │ │ ├──┼────┼────┼────┼─────┼──────┼─────┼────┼───┤ │270 │96.08.13│公開取得│龍埔里龍│吉象旅行社│ │156,400 │沈學聖 │議價主│ │ │ │(960802│舟隊職員│(印章與扣│ │(156,400) │魏榮輝 │持人:│ │ │ │) │及相關工│押物符) │ │ │廖根木 │詹亦樹│ │ │ │ │作人員縣│ │ │ │林文烜 │承辦人│ │ │ │ │外研習活│ │ │ │熊鎮 │:鄭念│ │ │ │ │動,約計│ │ │ │黃連春 │益 │ │ │ │ │34人 │ │ │ │黃秀梨 │ │ ├──┼────┼────┼────┼─────┼──────┼─────┼────┼───┤ │271 │96.08.27│公開取得│三峽鎮鎮│佳欣旅行社│ │165,200 │林祈帆 │議價主│ │ │ │(960817│民代表會│ │ │(70,800) │翁千惠 │持人:│ │ │ │) │國內考察│ │ │ │魏榮輝 │詹亦樹│ │ │ │ │活動,約│ │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計14 人 │ │ │ │游媗妅 │:鄭念│ │ │ │ │ │ │ │ │黃連春 │益 │ │ │ │ │ │ │ │ │林義豪 │ │ ├──┼────┼────┼────┼─────┼──────┼─────┼────┼───┤ │272 │96.08.27│公開取得│礁溪社區│佳欣旅行社│ │176,250 │林祈帆 │議價主│ │ │ │ │發展協會│ │ │(176,100) │翁千惠 │持人:│ │ │ │ │守望相助│ │ │ │魏榮輝 │詹亦樹│ │ │ │ │隊縣外研│ │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習活動,│ │ │ │游媗妅 │:鄭念│ │ │ │ │約計75人│ │ │ │黃連春 │益 │ │ │ │ │ │ │ │ │林義豪 │ │ ├──┼────┼────┼────┼─────┼──────┼─────┼────┼───┤ │273 │96.08.27│公開取得│永館里辦│吉象旅行社│ │112,000 │林祈帆 │議價主│ │ │ │ │公處環保│ │ │(112,000) │翁千惠 │持人:│ │ │ │ │縣外研習│ │ │ │游媗妅 │詹亦樹│ │ │ │ │活動,約│ │ │ │魏榮輝 │承辦人│ │ │ │ │計40 人 │ │ │ │吳玉秋 │:鄭念│ │ │ │ │ │ │ │ │林義豪 │益 │ │ │ │ │ │ │ │ │黃連春 │ │ ├──┼────┼────┼────┼─────┼──────┼─────┼────┼───┤ │274 │96.08.27│公開取得│五寮里辦│連福旅行社│ │146,760 │林祈帆 │議價主│ │ │ │(960817│公處地方│ │ │(146,760) │翁千惠 │持人:│ │ │ │) │建設生態│ │ │ │游媗妅 │詹亦樹│ │ │ │ │縣外研習│ │ │ │魏榮輝 │承辦人│ │ │ │ │活動,約│ │ │ │吳玉秋 │:鄭念│ │ │ │ │計40人 │ │ │ │林義豪 │益 │ │ │ │ │ │ │ │ │黃連春 │ │ ├──┼────┼────┼────┼─────┼──────┼─────┼────┼───┤ │275 │96.09.10│公開取得│溪南里辦│太豐旅行社│佳欣旅行社 │244,670 │林文烜 │議價主│ │ │ │(960831│公處龍舟│(企畫書較│ │(237,016) │黃連春 │持人:│ │ │ │) │隊、鄰長│精美) │ │ │沈學聖 │詹亦樹│ │ │ │ │、熱心人│ │ │ │黃秀梨 │承辦人│ │ │ │ │士縣外研│ │ │ │魏榮輝 │:鄭念│ │ │ │ │習活動,│ │ │ │廖根木 │益 │ │ │ │ │約計86人│ │ │ │林義豪 │ │ ├──┼────┼────┼────┼─────┼──────┼─────┼────┼───┤ │276 │96.09.10│公開取得│老人會96│驊邦旅行社│ │293,850 │林文烜 │議價主│ │ │ │(960831│年度秋季│ │ │(290,850) │沈學聖 │持人:│ │ │ │) │老人福利│ │ │ │魏榮輝 │詹亦樹│ │ │ │ │研考公益│ │ │ │黃連春 │承辦人│ │ │ │ │活動,約│ │ │ │廖根木 │:鄭念│ │ │ │ │計150人 │ │ │ │林義豪 │益 │ │ │ │ │ │ │ │ │黃秀梨 │ │ ├──┼────┼────┼────┼─────┼──────┼─────┼────┼───┤ │277 │96.09.11│公開評選│96年度里│佳欣旅行社│協一旅行社 │3,480,000 │李貽鴻 │議價主│ │ │ │(960822│鄰長暨社│(企畫書較│ │2,888,400)│李青松 │持人:│ │ │ │) │區理監事│精美) │ │ │(未到 │詹亦樹│ │ │ │ │聯合講習│ │ │ │) │承辦人│ │ │ │ │觀摩活動│ │ │ │連榮寬 │:鄭念│ │ │ │ │ │ │ │ │邱俊銘 │益 │ │ │ │ │ │ │ │ │詹亦樹 │ │ │ │ │ │ │ │ │ │黃連春 │ │ │ │ │ │ │ │ │ │吳玉秋 │ │ │ │ │ │ │ │ │ │黃秀梨 │ │ │ │ │ │ │ │ │ │沈學聖 │ │ ├──┼────┼────┼────┼─────┼──────┼─────┼────┼───┤ │278 │96.09.12│公開取得│龍埔社區│佳欣旅行社│ │294,000 │魏榮輝 │議價主│ │ │ │(960904│發展協會│ │ │(294,000) │林祈帆 │持人:│ │ │ │) │96年度縣│ │ │ │陳淑女 │詹亦樹│ │ │ │ │外研習活│ │ │ │林清松 │承辦人│ │ │ │ │動,約計│ │ │ │廖根木 │:鄭念│ │ │ │ │80人 │ │ │ │游媗妅 │益 │ │ │ │ │ │ │ │ │翁千惠 │ │ ├──┼────┼────┼────┼─────┼──────┼─────┼────┼───┤ │279 │96.09.26│公開取得│長壽會96│佳欣旅行社│驊邦旅行社 │127,120 │魏榮輝 │議價主│ │ │ │(960912│年度秋季│(企畫書較│ │(127,120) │沈學聖 │持人:│ │ │ │) │縣外研習│精美) │ │ │林文烜 │詹亦樹│ │ │ │ │活動,約│ │ │ │游媗妅 │承辦人│ │ │ │ │計56 人 │ │ │ │黃秀梨 │:鄭念│ │ │ │ │ │ │ │ │陳淑女 │益 │ │ │ │ │ │ │ │ │黃連春 │ │ ├──┼────┼────┼────┼─────┼──────┼─────┼────┼───┤ │280 │96.09.26│公開取得│溪東社區│佳欣旅行社│ │147,200 │魏榮輝 │議價主│ │ │ │(960912│發展協會│ │ │(147,200) │沈學聖 │持人:│ │ │ │) │義警及民│ │ │ │林文烜 │詹亦樹│ │ │ │ │防人員縣│ │ │ │陳淑女 │承辦人│ │ │ │ │外研習活│ │ │ │黃秀梨 │:鄭念│ │ │ │ │動,約計│ │ │ │游媗妅 │益 │ │ │ │ │40人 │ │ │ │黃連春 │ │ ├──┼────┼────┼────┼─────┼──────┼─────┼────┼───┤ │281 │96.09.26│公開取得│竹崙里辦│協一旅行社│隆興旅行社 │127,200 │魏榮輝 │議價主│ │ │ │(960914│公處龍舟│(企畫書較│ │ │黃秀梨 │持人:│ │ │ │) │隊縣外觀│精美,印章│ │ │沈學聖 │詹亦樹│ │ │ │ │摩研習活│與扣押物符│ │ │游媗妅 │承辦人│ │ │ │ │動,約計│) │ │ │林文烜 │:鄭念│ │ │ │ │40人 │ │ │ │黃連春 │益 │ │ │ │ │ │ │ │ │陳淑女 │ │ ├──┼────┼────┼────┼─────┼──────┼─────┼────┼───┤ │282 │96.09.28│公開取得│三峽里辦│協一旅行社│ │127,280 │魏榮輝 │議價主│ │ │ │(960918│公處生態│ │ │(127,280) │林祈帆 │持人:│ │ │ │) │環境保護│ │ │ │陳淑女 │詹亦樹│ │ │ │ │暨龍舟隊│ │ │ │楊景龍 │承辦人│ │ │ │ │縣外研習│ │ │ │翁千惠 │:鄭念│ │ │ │ │活動,約│ │ │ │廖根木 │益 │ │ │ │ │計43人 │ │ │ │游媗妅 │ │ ├──┼────┼────┼────┼─────┼──────┼─────┼────┼───┤ │283 │96.09.27│公開取得│溪北里辦│驊邦旅行社│ │244,800 │魏榮輝 │議價主│ │ │ │ │公處環保│ │ │(244,800) │陳淑女 │持人:│ │ │ │ │義工資源│ │ │ │廖根木 │詹亦樹│ │ │ │ │回收暨生│ │ │ │林祈帆 │承辦人│ │ │ │ │態保護縣│ │ │ │翁千惠 │:王來│ │ │ │ │外研習活│ │ │ │游媗妅 │因 │ │ │ │ │動,約計│ │ │ │楊景龍 │ │ │ │ │ │80人 │ │ │ │ │ │ ├──┼────┼────┼────┼─────┼──────┼─────┼────┼───┤ │284 │96.10.22│公開取得│溪北社區│協一旅行社│ │144,000 │魏榮輝 │議價主│ │ │ │(961012│發展協會│ │ │(144,000) │林祈帆 │持人:│ │ │ │) │理監事及│ │ │ │林文烜 │詹亦樹│ │ │ │ │義工環保│ │ │ │黃連春 │承辦人│ │ │ │ │觀摩活動│ │ │ │翁千惠 │:王來│ │ │ │ │,約計40│ │ │ │吳玉秋 │因 │ │ │ │ │人 │ │ │ │林清松 │ │ ├──┼────┼────┼────┼─────┼──────┼─────┼────┼───┤ │285 │96.10.22│公開取得│安溪社區│佳欣旅行社│ │244,800 │魏榮輝 │議價主│ │ │ │(961012│發展協會│ │ │(244,800) │林祈帆 │持人:│ │ │ │) │96年度會│ │ │ │林文烜 │詹亦樹│ │ │ │ │員縣外研│ │ │ │黃連春 │承辦人│ │ │ │ │習活動,│ │ │ │翁千惠 │:鄭念│ │ │ │ │約計80人│ │ │ │吳玉秋 │益 │ │ │ │ │ │ │ │ │林清松 │ │ ├──┼────┼────┼────┼─────┼──────┼─────┼────┼───┤ │286 │96.10.24│公開取得│松鶴長壽│姊妹旅行社│ │293,400 │楊景龍 │議價主│ │ │ │(961016│會縣外環│ │ │ │魏榮輝 │持人:│ │ │ │) │保觀摩研│ │ │ │廖根木 │詹亦樹│ │ │ │ │習活動,│ │ │ │翁千惠 │承辦人│ │ │ │ │約計180 │ │ │ │游媗妅 │:鄭念│ │ │ │ │人 │ │ │ │吳玉秋 │益 │ │ │ │ │ │ │ │ │林義豪 │ │ ├──┼────┼────┼────┼─────┼──────┼─────┼────┼───┤ │287 │96.11.07│公開取得│礁溪社區│佳欣旅行社│太豐旅行社、│264,000 │魏榮輝 │議價主│ │ │ │(961031│發展協會│(林欣妤)│協一旅行社 │(264,000) │吳玉秋 │持人:│ │ │ │) │縣外觀摩│企畫書較精│ │ │林祈帆 │詹亦樹│ │ │ │ │研習活動│美 │ │ │楊景龍 │承辦人│ │ │ │ │,約計 │ │ │ │游媗妅 │:王來│ │ │ │ │120人 │ │ │ │翁千惠 │因 │ │ │ │ │ │ │ │ │林文烜 │ │ ├──┼────┼────┼────┼─────┼──────┼─────┼────┼───┤ │288 │96.11.07│公開取得│秀川里辦│佳欣旅行社│隆興旅行社 │332,400 │魏榮輝 │議價主│ │ │ │(961026│公處縣外│(林欣妤)│ │(332,400) │林祈帆 │持人:│ │ │ │) │環保觀摩│企畫書較精│ │ │林文烜 │詹亦樹│ │ │ │ │研習活動│美 │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約計 │ │ │ │游媗妅 │:王來│ │ │ │ │120人 │ │ │ │楊景龍 │因 │ │ │ │ │ │ │ │ │翁千惠 │ │ ├──┼────┼────┼────┼─────┼──────┼─────┼────┼───┤ │289 │96.11.14│公開取得│八張里辦│協一旅行社│佳欣旅行社 │145,800 │魏榮輝 │議價主│ │ │ │(961106│公處龍舟│(印章與扣│ │(145,800) │林祈帆 │持人:│ │ │ │) │隊縣外觀│押物符) │ │ │廖根木 │詹亦樹│ │ │ │ │摩活動,│ │ │ │吳玉秋 │記錄:│ │ │ │ │約計36人│ │ │ │游媗妅 │鄭念益│ │ │ │ │ │ │ │ │陳淑女 │審標:│ │ │ │ │ │ │ │ │翁千惠 │王來因│ ├──┼────┼────┼────┼─────┼──────┼─────┼────┼───┤ │290 │96.11.28│公開取得│改善民俗│驊邦旅行社│今天旅行社、│156,800 │翁千惠 │議價主│ │ │ │(961120│實踐委員│(林詩蕙)│太豐旅行社 │ │吳玉秋 │持人:│ │ │ │) │會縣外業│企畫書較精│ │ │陳淑女 │詹亦樹│ │ │ │ │務研習活│美 │ │ │林祈帆 │承辦人│ │ │ │ │動,約計│ │ │ │游媗妅 │:鄭念│ │ │ │ │40人 │ │ │ │韓瀞誼 │益 │ │ │ │ │ │ │ │ │廖根木 │ │ ├──┼────┼────┼────┼─────┼──────┼─────┼────┼───┤ │291 │96.11.28│公開取得│96年社區│協一旅行社│隆興旅行社、│390,400 │翁千惠 │議價主│ │ │ │(961120│發展工作│企畫書較精│今天旅行社 │(332,550) │吳玉秋 │持人:│ │ │ │) │績優社區│美 │ │ │陳淑女 │詹亦樹│ │ │ │ │實地參訪│ │ │ │林祈帆 │承辦人│ │ │ │ │活動,約│ │ │ │游媗妅 │:鄭念│ │ │ │ │計80人 │ │ │ │韓瀞誼 │益 │ │ │ │ │ │ │ │ │廖根木 │ │ ├──┼────┼────┼────┼─────┼──────┼─────┼────┼───┤ │292 │96.12.03│公開取得│龍埔社區│驊邦旅行社│連福旅行社、│295,120 │沈學聖 │議價主│ │ │ │(961122│發展協會│(企畫書較│飛馳旅行社、│(295,120) │林義豪 │持人:│ │ │ │) │96年度龍│精美 │太豐旅行社、│ │黃連春 │詹亦樹│ │ │ │ │守中隊縣│ │屋外旅行社 │ │游媗妅 │承辦人│ │ │ │ │外研習活│ │ │ │林文烜 │:鄭念│ │ │ │ │動,約計│ │ │ │黃秀梨 │益 │ │ │ │ │68人 │ │ │ │韓瀞誼 │ │ ├──┼────┼────┼────┼─────┼──────┼─────┼────┼───┤ │293 │96.12.03│公開取得│安和社區│吉象旅行社│佳欣旅行社 │117,600 │沈學聖 │議價主│ │ │ │(961122│發展協會│(企畫書較│ │(108,780) │林義豪 │持人:│ │ │ │) │志工隊及│精美) │ │ │黃連春 │詹亦樹│ │ │ │ │會員縣外│ │ │ │游媗妅 │承辦人│ │ │ │ │業務交流│ │ │ │林文烜 │:鄭念│ │ │ │ │研習活動│ │ │ │黃秀梨 │益 │ │ │ │ │,約計40│ │ │ │韓瀞誼 │ │ │ │ │ │人 │ │ │ │ │ │ ├──┼────┼────┼────┼─────┼──────┼─────┼────┼───┤ │294 │96.12.12│公開取得│溪東社區│佳欣旅行社│隆興旅行社 │212,000 │林文烜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企畫書較│ │ │楊景龍 │持人:│ │ │ │企劃書(│96年度績│精美) │ │ │林祈帆 │詹亦樹│ │ │ │120402)│優社區觀│ │ │ │沈學聖 │承辦人│ │ │ │ │摩活動,│ │ │ │廖根木 │:鄭念│ │ │ │ │約計80人│ │ │ │翁千惠 │益 │ │ │ │ │ │ │ │ │游媗妅 │ │ ├──┼────┼────┼────┼─────┼──────┼─────┼────┼───┤ │295 │97.01.10│公開取得│仁愛社區│佳欣旅行社│ │177,000 │吳玉秋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 │(177,000) │林祈帆 │持人:│ │ │ │企劃書(│會員縣外│ │ │ │翁千惠 │詹亦樹│ │ │ │010401)│觀摩研習│ │ │ │林文烜 │承辦人│ │ │ │ │活動,約│ │ │ │陳淑女 │:鄭念│ │ │ │ │計60人 │ │ │ │林清松 │益 │ │ │ │ │ │ │ │ │楊景龍 │ │ ├──┼────┼────┼────┼─────┼──────┼─────┼────┼───┤ │296 │97.01.10│公開取得│忠孝社區│佳欣旅行社│ │195,000 │吳玉秋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 │ │(195,000) │陳淑女 │持人:│ │ │ │企劃書(│知性文化│ │ │ │翁千惠 │詹亦樹│ │ │ │970104)│觀摩研習│ │ │ │林文烜 │承辦人│ │ │ │ │活動,約│ │ │ │林清松 │:鄭念│ │ │ │ │計200人 │ │ │ │林祈帆 │益 │ │ │ │ │ │ │ │ │楊景龍 │ │ ├──┼────┼────┼────┼─────┼──────┼─────┼────┼───┤ │297 │97.03.10│公開取得│中正社區│ │ │294,600 │沈學聖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佳欣旅行社│ │ │黃連春 │持人:│ │ │ │企劃書(│暨環保義│ │ │ │韓瀞誼 │詹亦樹│ │ │ │022701)│工縣外研│ │ │ │林文烜 │承辦人│ │ │ │ │習活動 │ │ │ │黃秀梨 │:鄭念│ │ │ │ │120人 │ │ │ │林義豪 │益 │ │ │ │ │ │ │ │ │廖根木 │ │ ├──┼────┼────┼────┼─────┼──────┼─────┼────┼───┤ │298 │97.03.11│公開取得│礁溪社區│協一旅行社│驊邦旅行社、│176,400 │陳淑女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印章與扣│吉象旅行社、│ │游媗妅 │持人:│ │ │ │企劃書(│媽媽隊縣│押物符,林│魯啦啦旅行社│ │翁千惠 │詹亦樹│ │ │ │030501)│外研習活│詩惠筆跡)│(外來廠商)│ │沈學聖 │承辦人│ │ │ │ │動約42人│ │ │ │廖根木 │:鄭念│ │ │ │ │ │ │ │ │吳玉秋 │益 │ │ │ │ │ │ │ │ │林文烜 │ │ ├──┼────┼────┼────┼─────┼──────┼─────┼────┼───┤ │299 │97.03.18│公開取得│大有社區│驊邦旅行社│佳欣旅行社、│243,600 │楊景龍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印章與扣│連福旅行社 │ │林祈帆 │持人:│ │ │ │企劃書(│縣外觀摩│押物符,企│ │ │游媗妅 │詹亦樹│ │ │ │970310)│活動約計│畫書較精美│ │ │廖根木 │承辦人│ │ │ │ │120 人 │) │ │ │林清松 │:鄭念│ │ │ │ │ │ │ │ │吳玉秋 │益 │ │ │ │ │ │ │ │ │翁千惠 │ │ ├──┼────┼────┼────┼─────┼──────┼─────┼────┼───┤ │300 │97.03.21│公開取得│三峽鎮長│佳欣旅行社│協一旅行社 │438,750 │林文烜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壽會97年│(企畫書較│ │ │廖根木 │持人:│ │ │ │企劃書,│會務交流│精美) │ │ │韓瀞誼 │詹亦樹│ │ │ │預算 │研習活動│ │ │ │(未給 │承辦人│ │ │ │450,000 │約195人 │ │ │ │) │:鄭念│ │ │ │元 │ │ │ │ │黃秀梨 │益 │ │ │ │ │ │ │ │ │黃連春 │ │ │ │ │ │ │ │ │ │林義豪 │ │ │ │ │ │ │ │ │ │沈學聖 │ │ ├──┼────┼────┼────┼─────┼──────┼─────┼────┼───┤ │301 │97.04.01│公開取得│三峽鎮老│佳欣旅行社│驊邦旅行社 │424,500 │翁千惠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人會97年│ │ │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度春季老│ │ │ │林祈帆 │詹亦樹│ │ │ │032401)│人福利公│ │ │ │游媗妅 │承辦人│ │ │ │ │益活動 │ │ │ │陳淑女 │:鄭念│ │ │ │ │150人 │ │ │ │林義豪 │益 │ │ │ │ │ │ │ │ │林清松 │ │ ├──┼────┼────┼────┼─────┼──────┼─────┼────┼───┤ │302 │97.04.02│公開取得│龍埔社區│吉象旅行社│連福旅行社、│127,200 │翁千惠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發展協會│(印章與扣│協一旅行社 │ │林祈帆 │持人:│ │ │ │企劃書(│太極拳班│押物符,林│ │ │林義豪 │詹亦樹│ │ │ │032402)│縣外研習│詩惠筆跡)│ │ │吳玉秋 │承辦人│ │ │ │ │活動40人│ │ │ │游媗妅 │:鄭念│ │ │ │ │ │ │ │ │陳淑女 │益 │ │ │ │ │ │ │ │ │林清松 │ │ ├──┼────┼────┼────┼─────┼──────┼─────┼────┼───┤ │303 │97.04.07│公開取得│清潔隊97│佳欣旅行社│連福旅行社 │965,250 │無委員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年縣外環│王來因 │ │ │名單 │持人:│ │ │ │企劃書(│保觀摩活│ │ │ │ │詹亦樹│ │ │ │970403)│動135人 │ │ │ │ │承辦人│ │ │ │ │ │ │ │ │ │:王來│ │ │ │ │ │ │ │ │ │因 │ ├──┼────┼────┼────┼─────┼──────┼─────┼────┼───┤ │304 │97.04.09│公開取得│三峽鎮橫│驊邦旅行社│ │292,800 │廖根木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溪民防、│(印章與扣│ │ │楊景龍 │持人:│ │ │ │企劃書(│義警及地│押物符) │ │ │吳玉秋 │詹亦樹│ │ │ │970401)│方治安人│ │ │ │游媗妅 │承辦人│ │ │ │ │員縣外觀│ │ │ │翁千惠 │:鄭念│ │ │ │ │摩活動80│ │ │ │林文烜 │益 │ │ │ │ │人 │ │ │ │林清松 │ │ ├──┼────┼────┼────┼─────┼──────┼─────┼────┼───┤ │305 │97.04.09│公開取得│三峽鎮97│吉象旅行社│ │145,200 │廖根木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年度參觀│(印章與扣│ │ │游媗妅 │持人:│ │ │ │企劃書(│國家重大│押物符)字│ │ │林文烜 │詹亦樹│ │ │ │040101)│建設暨村│體為林詩惠│ │ │楊景龍 │承辦人│ │ │ │ │里自治業│ │ │ │翁千惠 │:鄭念│ │ │ │ │務縣外研│ │ │ │林清松 │益 │ │ │ │ │習活動40│ │ │ │吳玉秋 │ │ │ │ │ │人 │ │ │ │ │ │ ├──┼────┼────┼────┼─────┼──────┼─────┼────┼───┤ │306 │97.04.17│公開取得│三峽鎮介│協一旅行社│隆興旅行社、│292,800 │廖根木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壽社區發│(印章與扣│連福旅行社、│ │游媗妅 │持人:│ │ │ │企劃書(│展協會會│押物符) │金車旅行社(│ │陳淑女 │詹亦樹│ │ │ │040601)│員縣外研│ │外來廠商) │ │林祈帆 │承辦人│ │ │ │ │習活動 │ │ │ │翁千惠 │:鄭念│ │ │ │ │120人 │ │ │ │林清松 │益 │ │ │ │ │ │ │ │ │楊景龍 │ │ ├──┼────┼────┼────┼─────┼──────┼─────┼────┼───┤ │307 │97.04.23│公開取得│三峽鎮龍│驊邦旅行社│隆興旅行社 │293,600 │吳玉秋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埔里社區│(印章與扣│ │ │陳淑女 │持人:│ │ │ │企劃書(│發展協會│押物符) │ │ │林清松 │詹亦樹│ │ │ │041401)│97年度會│ │ │ │翁千惠 │承辦人│ │ │ │ │員縣外研│ │ │ │林義豪 │:鄭念│ │ │ │ │習活動80│ │ │ │韓瀞誼 │益 │ │ │ │ │人 │ │ │ │楊景龍 │ │ │ │ │ │ │ │ │ │ │ │ ├──┼────┼────┼────┼─────┼──────┼─────┼────┼───┤ │308 │97.04.23│公開取得│三峽鎮長│姊妹旅行社│ │292,600 │陳淑女 │議價主│ │ │ │報價單或│壽會97年│(印章與扣│ │(292,600) │吳玉秋 │持人:│ │ │ │企劃書(│度會員研│押物符) │ │ │翁千惠 │詹亦樹│ │ │ │970414)│習活動 │ │ │ │林義豪 │承辦人│ │ │ │ │110人 │ │ │ │林清松 │:鄭念│ │ │ │ │ │ │ │ │韓瀞誼 │益 │ │ │ │ │ │ │ │ │楊景龍 │ │ ├──┼────┼────┼────┼─────┼──────┼─────┼────┼───┤ │309 │97.4.30 │ │三峽鎮立│佳欣旅行社│ │82,800 │ │ │ │ │ │ │托兒所春│ │ │ │ │ │ │ │ │ │季校外教│ │ │ │ │ │ │ │ │ │學活動 │ │ │ │ │ │ └──┴────┴────┴────┴─────┴──────┴─────┴────┴───┘ 附表貳之一:被告陳佳烜部分 ┌────┬──────┬─────────┬───────┬───────┬─────────┬───────────┐ │被 告│ 犯罪事實 │ 罪 名 │ 宣 告 刑 │減刑後之宣告刑│ 定應執行之刑 │備註(減輕其刑之情形)│ ├────┼──────┼─────────┼───────┼───────┼─────────┼───────────┤ │ 陳佳烜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柒年陸│不應減刑 │有期徒刑拾年陸月;│無 │ │ │編號1 至196 │監督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肆│ │褫奪公權肆年。 │ │ │ │部分 │ │年。 │ │圖利佳欣旅行社股份│ │ │ │(扣除編號3 │ │圖利佳欣旅行社│ │有限公司新臺幣壹仟│ │ │ │、編號85、編│ │股份有限公司新│ │肆佰貳拾捌萬柒仟參│ │ │ │號196) │ │臺幣壹仟參佰拾│ │佰零壹元部分,與蘇│ │ │ │ │ │玖萬玖仟伍佰零│ │貴美、詹亦樹、鄭念│ │ │ │ │ │陸元部分,與蘇│ │益連帶追繳,並發還│ │ │ │ │ │貴美、詹亦樹、│ │臺北縣三峽鎮(現改│ │ │ │ │ │鄭念益連帶追繳│ │制為新北市三峽區)│ │ │ │ │ │,並發還臺北縣│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 │ │ │ │ │三峽鎮(現改制│ │追繳時,連帶以其財│ │ │ │ │ │為新北市三峽區│ │產抵償之。 │ │ │ │ │ │),如全部或一│ │ │ │ │ │ │ │部無法追繳時,│ │ │ │ │ │ │ │連帶以其財產抵│ │ │ │ │ │ │ │償之。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197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參萬伍仟肆│ │ │ │ │ │ │ │佰伍拾捌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198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參萬肆仟陸│ │ │ │ │ │ │ │佰伍拾陸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199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參萬玖仟壹│ │ │ │ │ │ │ │佰伍拾伍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200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肆萬肆仟陸│ │ │ │ │ │ │ │佰伍拾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亦│ │ │ │ │ │ │ │樹、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201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貳萬陸仟柒│ │ │ │ │ │ │ │佰玖拾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亦│ │ │ │ │ │ │ │樹、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202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伍萬零伍佰│ │ │ │ │ │ │ │肆拾元部分,與│ │ │ │ │ │ │ │蘇貴美、詹亦樹│ │ │ │ │ │ │ │、鄭念益連帶追│ │ │ │ │ │ │ │繳,並發還臺北│ │ │ │ │ │ │ │縣三峽鎮(現改│ │ │ │ │ │ │ │制為新北市三峽│ │ │ │ │ │ │ │區),如全部或│ │ │ │ │ │ │ │一部無法追繳時│ │ │ │ │ │ │ │,連帶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203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貳萬柒仟參│ │ │ │ │ │ │ │佰陸拾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亦│ │ │ │ │ │ │ │樹、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205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肆萬陸仟肆│ │ │ │ │ │ │ │佰陸拾伍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206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參萬柒仟肆│ │ │ │ │ │ │ │佰壹拾玖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207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貳萬肆仟零│ │ │ │ │ │ │ │伍拾肆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亦│ │ │ │ │ │ │ │樹、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208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新臺幣玖│ │ │ │ │ │ │ │萬肆仟貳佰伍拾│ │ │ │ │ │ │ │玖元部分,與蘇│ │ │ │ │ │ │ │貴美、詹亦樹、│ │ │ │ │ │ │ │鄭念益連帶追繳│ │ │ │ │ │ │ │,並發還臺北縣│ │ │ │ │ │ │ │三峽鎮(現改制│ │ │ │ │ │ │ │為新北市三峽區│ │ │ │ │ │ │ │),如全部或一│ │ │ │ │ │ │ │部無法追繳時,│ │ │ │ │ │ │ │連帶以其財產抵│ │ │ │ │ │ │ │償之。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209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拾壹萬陸仟│ │ │ │ │ │ │ │零玖拾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亦│ │ │ │ │ │ │ │樹、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210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貳萬柒仟陸│ │ │ │ │ │ │ │佰捌拾參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211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拾捌萬陸仟│ │ │ │ │ │ │ │貳佰拾玖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212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貳萬柒仟捌│ │ │ │ │ │ │ │佰肆拾參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213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公司新臺幣貳萬│ │ │ │ │ │ │ │肆仟零拾陸元部│ │ │ │ │ │ │ │分,與蘇貴美、│ │ │ │ │ │ │ │詹亦樹、鄭念益│ │ │ │ │ │ │ │連帶追繳,並發│ │ │ │ │ │ │ │還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 │ │ │ │ │ │ │市三峽區),如│ │ │ │ │ │ │ │全部或一部無法│ │ │ │ │ │ │ │追繳時,連帶以│ │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214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參萬柒仟零│ │ │ │ │ │ │ │伍拾元部分,與│ │ │ │ │ │ │ │蘇貴美、詹亦樹│ │ │ │ │ │ │ │、鄭念益連帶追│ │ │ │ │ │ │ │繳,並發還臺北│ │ │ │ │ │ │ │縣三峽鎮(現改│ │ │ │ │ │ │ │制為新北市三峽│ │ │ │ │ │ │ │區),如全部或│ │ │ │ │ │ │ │一部無法追繳時│ │ │ │ │ │ │ │,連帶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215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貳萬肆仟壹│ │ │ │ │ │ │ │佰拾壹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亦│ │ │ │ │ │ │ │樹、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216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伍萬零肆佰│ │ │ │ │ │ │ │柒拾壹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亦│ │ │ │ │ │ │ │樹、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217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貳萬陸仟壹│ │ │ │ │ │ │ │佰零陸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亦│ │ │ │ │ │ │ │樹、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218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伍萬柒仟元│ │ │ │ │ │ │ │部分,與蘇貴美│ │ │ │ │ │ │ │、詹亦樹、鄭念│ │ │ │ │ │ │ │益連帶追繳,並│ │ │ │ │ │ │ │發還臺北縣三峽│ │ │ │ │ │ │ │鎮(現改制為新│ │ │ │ │ │ │ │北市三峽區),│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無│ │ │ │ │ │ │ │法追繳時,連帶│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221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貳萬玖仟伍│ │ │ │ │ │ │ │佰伍拾伍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222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伍萬貳仟貳│ │ │ │ │ │ │ │佰肆拾壹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鄭念益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223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柒拾柒萬貳│ │ │ │ │ │ │ │仟柒佰玖拾玖元│ │ │ │ │ │ │ │部分,與蘇貴美│ │ │ │ │ │ │ │、詹亦樹、鄭念│ │ │ │ │ │ │ │益連帶追繳,並│ │ │ │ │ │ │ │發還臺北縣三峽│ │ │ │ │ │ │ │鎮(現改制為新│ │ │ │ │ │ │ │北市三峽區),│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無│ │ │ │ │ │ │ │法追繳時,連帶│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224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伍萬伍仟參│ │ │ │ │ │ │ │佰肆拾柒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225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貳萬貳仟壹│ │ │ │ │ │ │ │佰玖拾貳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226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伍萬參仟壹│ │ │ │ │ │ │ │佰陸拾貳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圖三峽區),如│ │ │ │ │ │ │ │全部或一部無法│ │ │ │ │ │ │ │追繳時,連帶以│ │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227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陸萬零柒佰│ │ │ │ │ │ │ │貳拾肆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亦│ │ │ │ │ │ │ │樹、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228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拾捌萬肆仟│ │ │ │ │ │ │ │貳佰貳拾肆元部│ │ │ │ │ │ │ │分,與蘇貴美、│ │ │ │ │ │ │ │詹亦樹、鄭念益│ │ │ │ │ │ │ │連帶追繳,並發│ │ │ │ │ │ │ │還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 │ │ │ │ │ │ │市三峽區),如│ │ │ │ │ │ │ │全部或一部無法│ │ │ │ │ │ │ │追繳時,連帶以│ │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230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貳萬玖仟陸│ │ │ │ │ │ │ │佰肆拾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亦│ │ │ │ │ │ │ │樹、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無│ │ │ │ │ │ │ │法追繳時,連帶│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231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參萬陸仟玖│ │ │ │ │ │ │ │佰玖拾參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233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貳萬柒仟陸│ │ │ │ │ │ │ │佰陸拾肆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238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柒萬玖仟伍│ │ │ │ │ │ │ │佰拾伍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亦│ │ │ │ │ │ │ │樹、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239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拾參萬肆仟│ │ │ │ │ │ │ │玖佰柒拾陸元部│ │ │ │ │ │ │ │分,與蘇貴美、│ │ │ │ │ │ │ │詹亦樹、鄭念益│ │ │ │ │ │ │ │連帶追繳,並發│ │ │ │ │ │ │ │還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 │ │ │ │ │ │ │市三峽區),如│ │ │ │ │ │ │ │全部或一部無法│ │ │ │ │ │ │ │追繳時,連帶以│ │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242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貳萬貳仟肆│ │ │ │ │ │ │ │佰貳拾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亦│ │ │ │ │ │ │ │樹、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以下(編號243 │ │無 │ │ │編號243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至309 )犯罪時│ │ │ │ │ │ │年。 │間(決標日)在│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96 年4月24日以│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後,無減刑之問│ │ │ │ │ │ │臺幣伍萬伍仟肆│題 │ │ │ │ │ │ │佰捌拾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亦│ │ │ │ │ │ │ │樹、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 │ │無 │ │ │編號244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伍萬伍仟捌│ │ │ │ │ │ │ │佰陸拾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亦│ │ │ │ │ │ │ │樹、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 │ │無 │ │ │編號245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伍萬伍仟捌│ │ │ │ │ │ │ │佰陸拾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亦│ │ │ │ │ │ │ │樹、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 │ │無 │ │ │編號246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伍萬伍仟玖│ │ │ │ │ │ │ │拾柒拾肆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 │ │無 │ │ │編號248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貳萬玖仟陸│ │ │ │ │ │ │ │佰零貳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亦│ │ │ │ │ │ │ │樹、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 │ │無 │ │ │編號249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伍萬伍仟捌│ │ │ │ │ │ │ │佰陸拾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亦│ │ │ │ │ │ │ │樹、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 │ │無 │ │ │編號250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拾萬零拾陸│ │ │ │ │ │ │ │元部分,與蘇貴│ │ │ │ │ │ │ │美、詹亦樹、鄭│ │ │ │ │ │ │ │念益連帶追繳,│ │ │ │ │ │ │ │並發還臺北縣三│ │ │ │ │ │ │ │峽鎮(現改制為│ │ │ │ │ │ │ │新北市三峽區)│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 │ │ │ │ │ │ │無法追繳時,連│ │ │ │ │ │ │ │帶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 │ │無 │ │ │編號253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貳萬柒仟參│ │ │ │ │ │ │ │佰陸拾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亦│ │ │ │ │ │ │ │樹、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 │ │無 │ │ │編號254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肆萬肆仟壹│ │ │ │ │ │ │ │佰柒拾伍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 │ │無 │ │ │編號255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參萬陸仟柒│ │ │ │ │ │ │ │佰陸拾伍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 │ │無 │ │ │編號256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伍萬伍仟壹│ │ │ │ │ │ │ │佰元部分,與蘇│ │ │ │ │ │ │ │貴美、詹亦樹、│ │ │ │ │ │ │ │鄭念益連帶追繳│ │ │ │ │ │ │ │,並發還臺北縣│ │ │ │ │ │ │ │三峽鎮(現改制│ │ │ │ │ │ │ │為新北市三峽區│ │ │ │ │ │ │ │),如全部或一│ │ │ │ │ │ │ │部無法追繳時,│ │ │ │ │ │ │ │連帶以其財產抵│ │ │ │ │ │ │ │償之。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 │ │無 │ │ │編號257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伍萬伍仟陸│ │ │ │ │ │ │ │佰柒拾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亦│ │ │ │ │ │ │ │樹、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 │ │無 │ │ │編號258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參萬零陸佰│ │ │ │ │ │ │ │參拾捌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亦│ │ │ │ │ │ │ │樹、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 │ │無 │ │ │編號259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肆萬肆仟零│ │ │ │ │ │ │ │捌拾元部分,與│ │ │ │ │ │ │ │蘇貴美、詹亦樹│ │ │ │ │ │ │ │、鄭念益連帶追│ │ │ │ │ │ │ │繳,並發還臺北│ │ │ │ │ │ │ │縣三峽鎮(現改│ │ │ │ │ │ │ │制為新北市三峽│ │ │ │ │ │ │ │區),如全部或│ │ │ │ │ │ │ │一部無法追繳時│ │ │ │ │ │ │ │,連帶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 │ │無 │ │ │編號260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參萬柒仟零│ │ │ │ │ │ │ │玖拾貳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亦│ │ │ │ │ │ │ │樹、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 │ │無 │ │ │編號261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參萬柒仟壹│ │ │ │ │ │ │ │佰柒拾肆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 │ │無 │ │ │編號262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貳拾參萬捌│ │ │ │ │ │ │ │仟陸佰肆拾元部│ │ │ │ │ │ │ │分,與蘇貴美、│ │ │ │ │ │ │ │詹亦樹、鄭念益│ │ │ │ │ │ │ │連帶追繳,並發│ │ │ │ │ │ │ │還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 │ │ │ │ │ │ │市三峽區),如│ │ │ │ │ │ │ │全部或一部無法│ │ │ │ │ │ │ │追繳時,連帶以│ │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 │ │無 │ │ │編號263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貳萬參仟陸│ │ │ │ │ │ │ │佰伍拾伍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 │ │無 │ │ │編號265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貳萬貳仟參│ │ │ │ │ │ │ │佰捌拾貳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 │ │無 │ │ │編號266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貳萬貳仟參│ │ │ │ │ │ │ │佰陸拾柒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 │ │無 │ │ │編號267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貳萬柒仟參│ │ │ │ │ │ │ │佰柒拾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亦│ │ │ │ │ │ │ │樹、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 │ │無 │ │ │編號268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貳萬玖仟玖│ │ │ │ │ │ │ │佰貳拾伍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鄭念益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 │ │無 │ │ │編號269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柒萬肆仟伍│ │ │ │ │ │ │ │佰參拾參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 │ │無 │ │ │編號270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貳萬玖仟柒│ │ │ │ │ │ │ │佰拾陸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亦│ │ │ │ │ │ │ │樹、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 │ │無 │ │ │編號273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貳萬壹仟貳│ │ │ │ │ │ │ │佰捌拾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亦│ │ │ │ │ │ │ │樹、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 │ │無 │ │ │編號274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貳萬柒仟捌│ │ │ │ │ │ │ │佰捌拾肆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 │ │無 │ │ │編號275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肆萬伍仟零│ │ │ │ │ │ │ │參拾參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亦│ │ │ │ │ │ │ │樹、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 │ │無 │ │ │編號276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伍萬伍仟貳│ │ │ │ │ │ │ │佰陸拾貳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 │ │無 │ │ │編號277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伍拾肆萬捌│ │ │ │ │ │ │ │仟柒佰玖拾陸元│ │ │ │ │ │ │ │部分,與蘇貴美│ │ │ │ │ │ │ │、詹亦樹、鄭念│ │ │ │ │ │ │ │益連帶追繳,並│ │ │ │ │ │ │ │發還臺北縣三峽│ │ │ │ │ │ │ │北市三峽區),│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無│ │ │ │ │ │ │ │法追繳時,連帶│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 │ │無 │ │ │編號279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貳萬肆仟壹│ │ │ │ │ │ │ │佰伍拾參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 │ │無 │ │ │編號281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貳萬肆仟壹│ │ │ │ │ │ │ │佰陸拾捌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 │ │無 │ │ │編號282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貳萬肆仟壹│ │ │ │ │ │ │ │佰捌拾參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 │ │無 │ │ │編號283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肆萬陸仟伍│ │ │ │ │ │ │ │佰拾貳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亦│ │ │ │ │ │ │ │樹、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 │ │無 │ │ │編號284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貳萬柒仟參│ │ │ │ │ │ │ │佰陸拾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亦│ │ │ │ │ │ │ │樹、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 │ │無 │ │ │編號286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伍萬伍仟柒│ │ │ │ │ │ │ │佰肆拾陸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 │ │無 │ │ │編號287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伍萬零壹佰│ │ │ │ │ │ │ │陸拾元部分,與│ │ │ │ │ │ │ │蘇貴美、詹亦樹│ │ │ │ │ │ │ │、鄭念益連帶追│ │ │ │ │ │ │ │繳,並發還臺北│ │ │ │ │ │ │ │縣三峽鎮(現改│ │ │ │ │ │ │ │制為新北市三峽│ │ │ │ │ │ │ │區),如全部或│ │ │ │ │ │ │ │一部無法追繳時│ │ │ │ │ │ │ │,連帶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 │ │無 │ │ │編號288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陸萬參仟壹│ │ │ │ │ │ │ │佰伍拾陸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 │ │無 │ │ │編號289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貳萬柒仟柒│ │ │ │ │ │ │ │佰零貳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亦│ │ │ │ │ │ │ │樹、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 │ │無 │ │ │編號290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貳萬玖仟柒│ │ │ │ │ │ │ │佰玖拾貳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 │ │無 │ │ │編號291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陸萬參仟壹│ │ │ │ │ │ │ │佰捌拾伍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 │ │無 │ │ │編號292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伍萬陸仟零│ │ │ │ │ │ │ │柒拾參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亦│ │ │ │ │ │ │ │樹、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 │ │無 │ │ │編號293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貳萬零陸佰│ │ │ │ │ │ │ │陸拾捌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亦│ │ │ │ │ │ │ │樹、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 │ │無 │ │ │編號294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肆萬零貳佰│ │ │ │ │ │ │ │捌拾元部分,與│ │ │ │ │ │ │ │蘇貴美、詹亦樹│ │ │ │ │ │ │ │、鄭念益連帶追│ │ │ │ │ │ │ │繳,並發還臺北│ │ │ │ │ │ │ │縣三峽鎮(現改│ │ │ │ │ │ │ │制為新北市三峽│ │ │ │ │ │ │ │區),如全部或│ │ │ │ │ │ │ │一部無法追繳時│ │ │ │ │ │ │ │,連帶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 │ │無 │ │ │編號298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參萬壹仟柒│ │ │ │ │ │ │ │佰伍拾貳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 │ │無 │ │ │編號299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肆萬參仟捌│ │ │ │ │ │ │ │佰肆拾捌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 │ │無 │ │ │編號300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柒萬捌仟玖│ │ │ │ │ │ │ │佰柒拾伍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 │ │無 │ │ │編號301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柒萬陸仟肆│ │ │ │ │ │ │ │佰拾元部分,與│ │ │ │ │ │ │ │蘇貴美、詹亦樹│ │ │ │ │ │ │ │、鄭念益連帶追│ │ │ │ │ │ │ │繳,並發還臺北│ │ │ │ │ │ │ │縣三峽鎮(現改│ │ │ │ │ │ │ │制為新北市三峽│ │ │ │ │ │ │ │區),如全部或│ │ │ │ │ │ │ │一部無法追繳時│ │ │ │ │ │ │ │,連帶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 │ │無 │ │ │編號302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貳萬貳仟捌│ │ │ │ │ │ │ │佰玖拾陸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 │ │無 │ │ │編號303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拾柒萬參仟│ │ │ │ │ │ │ │柒佰肆拾伍元部│ │ │ │ │ │ │ │分,與蘇貴美、│ │ │ │ │ │ │ │詹亦樹、鄭念益│ │ │ │ │ │ │ │連帶追繳,並發│ │ │ │ │ │ │ │還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 │ │ │ │ │ │ │市三峽區),如│ │ │ │ │ │ │ │全部或一部無法│ │ │ │ │ │ │ │追繳時,連帶以│ │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 │ │無 │ │ │編號304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伍萬貳仟柒│ │ │ │ │ │ │ │佰零肆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亦│ │ │ │ │ │ │ │樹、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 │ │無 │ │ │編號305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貳萬陸仟壹│ │ │ │ │ │ │ │佰參拾陸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 │ │無 │ │ │編號306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伍萬貳仟柒│ │ │ │ │ │ │ │佰零肆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亦│ │ │ │ │ │ │ │樹、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 │ │無 │ │ │編號307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伍萬貳仟捌│ │ │ │ │ │ │ │佰肆拾捌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監督│有期徒刑伍年肆│ │ │無 │ │ │編號308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伍萬貳仟陸│ │ │ │ │ │ │ │佰陸拾捌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附表貳之二:被告詹亦樹部分 ┌────┬──────┬─────────┬───────┬───────┬─────────┬───────────┐ │被 告│ 犯罪事實 │罪 名│ 宣 告 刑 │減刑後之宣告刑│定 應 執 行 之 刑 │備註(減輕其刑之情形)│ ├────┼──────┼─────────┼───────┼───────┼─────────┼───────────┤ │ 詹亦樹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陸年,│不應減刑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無 │ │ │編號1 至196 │主管、監督事務圖利│褫奪公權參年。│ │褫奪公權參年。 │ │ │ │部分 │罪。 │圖利佳欣旅行社│ │圖利佳欣旅行社股份│ │ │ │(扣除編號3 │ │股份有限公司新│ │有限公司新臺幣壹仟│ │ │ │、編號85、編│ │臺幣壹仟肆佰貳│ │肆佰貳拾捌萬柒仟參│ │ │ │號196) │ │拾捌萬柒仟參佰│ │佰零壹元部分,與蘇│ │ │ │ │ │零壹元部分,與│ │貴美、陳佳烜、鄭念│ │ │ │ │ │陳佳烜、蘇貴美│ │益連帶追繳,並發還│ │ │ │ │ │、鄭念益連帶追│ │臺北縣三峽鎮(現改│ │ │ │ │ │繳,並發還臺北│ │制為新北市三峽區)│ │ │ │ │ │縣三峽鎮(現改│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 │ │ │ │ │制為新北市三峽│ │追繳時,連帶以其財│ │ │ │ │ │區),如全部或│ │產抵償之。 │ │ │ │ │ │一部無法追繳時│ │ │ │ │ │ │ │,連帶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197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參萬伍仟肆│ │ │ │ │ │ │ │佰伍拾捌元部分│ │ │ │ │ │ │ │,與陳佳烜、蘇│ │ │ │ │ │ │ │貴美、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198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參萬肆仟陸│ │ │ │ │ │ │ │佰伍拾陸元部分│ │ │ │ │ │ │ │,與陳佳烜、蘇│ │ │ │ │ │ │ │貴美、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199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參萬玖仟壹│ │ │ │ │ │ │ │佰伍拾伍元部分│ │ │ │ │ │ │ │,與陳佳烜、蘇│ │ │ │ │ │ │ │貴美、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200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肆萬肆仟陸│ │ │ │ │ │ │ │佰伍拾元部分,│ │ │ │ │ │ │ │與陳佳烜、蘇貴│ │ │ │ │ │ │ │美、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201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貳萬陸仟柒│ │ │ │ │ │ │ │佰玖拾元部分,│ │ │ │ │ │ │ │與陳佳烜、蘇貴│ │ │ │ │ │ │ │美、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202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伍萬零伍佰│ │ │ │ │ │ │ │肆拾元部分,與│ │ │ │ │ │ │ │陳佳烜、蘇貴美│ │ │ │ │ │ │ │、鄭念益連帶追│ │ │ │ │ │ │ │繳,並發還臺北│ │ │ │ │ │ │ │縣三峽鎮(現改│ │ │ │ │ │ │ │制為新北市三峽│ │ │ │ │ │ │ │區),如全部或│ │ │ │ │ │ │ │一部無法追繳時│ │ │ │ │ │ │ │,連帶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203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貳萬柒仟參│ │ │ │ │ │ │ │佰陸拾元部分,│ │ │ │ │ │ │ │與陳佳烜、蘇貴│ │ │ │ │ │ │ │美、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205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肆萬陸仟肆│ │ │ │ │ │ │ │佰陸拾肆元部分│ │ │ │ │ │ │ │,與陳佳烜、蘇│ │ │ │ │ │ │ │貴美、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206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參萬柒仟肆│ │ │ │ │ │ │ │佰拾捌元部分,│ │ │ │ │ │ │ │與陳佳烜、蘇貴│ │ │ │ │ │ │ │美、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207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貳萬肆仟零│ │ │ │ │ │ │ │伍拾肆元部分,│ │ │ │ │ │ │ │與陳佳烜、蘇貴│ │ │ │ │ │ │ │美、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208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玖萬肆仟貳│ │ │ │ │ │ │ │佰伍拾玖元部分│ │ │ │ │ │ │ │,與陳佳烜、蘇│ │ │ │ │ │ │ │貴美、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209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拾壹萬陸仟│ │ │ │ │ │ │ │零玖拾元部分,│ │ │ │ │ │ │ │與陳佳烜、蘇貴│ │ │ │ │ │ │ │美、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210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貳萬柒仟陸│ │ │ │ │ │ │ │佰捌拾參元部分│ │ │ │ │ │ │ │,與陳佳烜、蘇│ │ │ │ │ │ │ │貴美、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211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拾捌萬陸仟│ │ │ │ │ │ │ │貳佰拾玖元部分│ │ │ │ │ │ │ │,與陳佳烜、蘇│ │ │ │ │ │ │ │貴美、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212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貳萬柒仟捌│ │ │ │ │ │ │ │佰肆拾參元部分│ │ │ │ │ │ │ │,與陳佳烜、蘇│ │ │ │ │ │ │ │貴美、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213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貳萬肆仟零│ │ │ │ │ │ │ │拾陸元部分,與│ │ │ │ │ │ │ │陳佳烜、蘇貴美│ │ │ │ │ │ │ │、鄭念益連帶追│ │ │ │ │ │ │ │繳,並發還臺北│ │ │ │ │ │ │ │縣三峽鎮(現改│ │ │ │ │ │ │ │制為新北市三峽│ │ │ │ │ │ │ │區),如全部或│ │ │ │ │ │ │ │一部無法追繳時│ │ │ │ │ │ │ │,連帶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214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參萬柒仟零│ │ │ │ │ │ │ │伍拾元部分,與│ │ │ │ │ │ │ │陳佳烜、蘇貴美│ │ │ │ │ │ │ │、鄭念益連帶追│ │ │ │ │ │ │ │繳,並發還臺北│ │ │ │ │ │ │ │縣三峽鎮(現改│ │ │ │ │ │ │ │制為新北市三峽│ │ │ │ │ │ │ │區),如全部或│ │ │ │ │ │ │ │一部無法追繳時│ │ │ │ │ │ │ │,連帶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215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貳萬肆仟壹│ │ │ │ │ │ │ │佰拾壹元部分,│ │ │ │ │ │ │ │與陳佳烜、蘇貴│ │ │ │ │ │ │ │美、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216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伍萬零肆佰│ │ │ │ │ │ │ │柒拾貳元部分,│ │ │ │ │ │ │ │與陳佳烜、蘇貴│ │ │ │ │ │ │ │美、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217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貳萬陸仟壹│ │ │ │ │ │ │ │佰零陸元部分,│ │ │ │ │ │ │ │與陳佳烜、蘇貴│ │ │ │ │ │ │ │美、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218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伍萬柒仟元│ │ │ │ │ │ │ │部分,與陳佳烜│ │ │ │ │ │ │ │、蘇貴美、鄭念│ │ │ │ │ │ │ │益連帶追繳,並│ │ │ │ │ │ │ │發還臺北縣三峽│ │ │ │ │ │ │ │鎮(現改制為新│ │ │ │ │ │ │ │北市三峽區),│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無│ │ │ │ │ │ │ │法追繳時,連帶│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221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貳萬玖仟伍│ │ │ │ │ │ │ │佰伍拾伍元部分│ │ │ │ │ │ │ │,與陳佳烜、蘇│ │ │ │ │ │ │ │貴美、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222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伍萬貳仟貳│ │ │ │ │ │ │ │佰肆拾元部分,│ │ │ │ │ │ │ │與陳佳烜、蘇貴│ │ │ │ │ │ │ │美、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223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柒拾柒萬貳│ │ │ │ │ │ │ │仟柒佰玖拾玖元│ │ │ │ │ │ │ │部分,與陳佳烜│ │ │ │ │ │ │ │、蘇貴美、鄭念│ │ │ │ │ │ │ │益連帶追繳,並│ │ │ │ │ │ │ │發還臺北縣三峽│ │ │ │ │ │ │ │鎮(現改制為新│ │ │ │ │ │ │ │北市三峽區),│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無│ │ │ │ │ │ │ │法追繳時,連帶│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224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伍萬伍仟參│ │ │ │ │ │ │ │佰肆拾柒元部分│ │ │ │ │ │ │ │,與陳佳烜、蘇│ │ │ │ │ │ │ │貴美、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225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伍萬參仟壹│ │ │ │ │ │ │ │佰陸拾貳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陳│ │ │ │ │ │ │ │佳烜、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圖三峽區),如│ │ │ │ │ │ │ │全部或一部無法│ │ │ │ │ │ │ │追繳時,連帶以│ │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226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伍萬參仟壹│ │ │ │ │ │ │ │佰陸拾貳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陳│ │ │ │ │ │ │ │佳烜、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圖三峽區),如│ │ │ │ │ │ │ │全部或一部無法│ │ │ │ │ │ │ │追繳時,連帶以│ │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227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陸萬零柒佰│ │ │ │ │ │ │ │貳拾肆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陳亦│ │ │ │ │ │ │ │樹、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228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拾捌萬肆仟│ │ │ │ │ │ │ │貳佰貳拾肆元部│ │ │ │ │ │ │ │分,與蘇貴美、│ │ │ │ │ │ │ │詹佳烜、鄭念益│ │ │ │ │ │ │ │連帶追繳,並發│ │ │ │ │ │ │ │還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 │ │ │ │ │ │ │市三峽區),如│ │ │ │ │ │ │ │全部或一部無法│ │ │ │ │ │ │ │追繳時,連帶以│ │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230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貳萬玖仟陸│ │ │ │ │ │ │ │佰肆拾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陳亦│ │ │ │ │ │ │ │樹、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無│ │ │ │ │ │ │ │法追繳時,連帶│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231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參萬陸仟玖│ │ │ │ │ │ │ │佰玖拾參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陳│ │ │ │ │ │ │ │佳烜、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233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貳萬柒仟陸│ │ │ │ │ │ │ │佰陸拾肆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陳│ │ │ │ │ │ │ │佳烜、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238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柒萬玖仟伍│ │ │ │ │ │ │ │佰拾伍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陳亦│ │ │ │ │ │ │ │樹、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239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拾參萬肆仟│ │ │ │ │ │ │ │玖佰柒拾陸元部│ │ │ │ │ │ │ │分,與蘇貴美、│ │ │ │ │ │ │ │詹佳烜、鄭念益│ │ │ │ │ │ │ │連帶追繳,並發│ │ │ │ │ │ │ │還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 │ │ │ │ │ │ │市三峽區),如│ │ │ │ │ │ │ │全部或一部無法│ │ │ │ │ │ │ │追繳時,連帶以│ │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不應減刑 │ │無 │ │ │編號242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貳萬貳仟肆│ │ │ │ │ │ │ │佰貳拾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陳亦│ │ │ │ │ │ │ │樹、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以下(編號243 │ │無 │ │ │編號243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至309 )犯罪時│ │ │ │ │ │ │年。 │間(決標日)在│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96 年4月24日以│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後,無減刑之問│ │ │ │ │ │ │臺幣伍萬伍仟肆│題 │ │ │ │ │ │ │佰捌拾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陳亦│ │ │ │ │ │ │ │樹、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 │ │無 │ │ │編號244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伍萬伍仟捌│ │ │ │ │ │ │ │佰陸拾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陳亦│ │ │ │ │ │ │ │樹、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 │ │ │ │ │編號245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伍萬伍仟捌│ │ │ │ │ │ │ │佰陸拾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陳亦│ │ │ │ │ │ │ │樹、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 │ │無 │ │ │編號246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伍萬伍仟玖│ │ │ │ │ │ │ │拾柒拾肆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陳│ │ │ │ │ │ │ │佳烜、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 │ │無 │ │ │編號248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貳萬玖仟陸│ │ │ │ │ │ │ │佰零貳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陳亦│ │ │ │ │ │ │ │樹、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 │ │無 │ │ │編號249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伍萬伍仟捌│ │ │ │ │ │ │ │佰陸拾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陳亦│ │ │ │ │ │ │ │樹、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 │ │無 │ │ │編號250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拾萬零拾陸│ │ │ │ │ │ │ │元部分,與蘇貴│ │ │ │ │ │ │ │美、陳佳烜、鄭│ │ │ │ │ │ │ │念益連帶追繳,│ │ │ │ │ │ │ │並發還臺北縣三│ │ │ │ │ │ │ │峽鎮(現改制為│ │ │ │ │ │ │ │新北市三峽區)│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 │ │ │ │ │ │ │無法追繳時,連│ │ │ │ │ │ │ │帶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 │ │無 │ │ │編號253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貳萬柒仟參│ │ │ │ │ │ │ │佰陸拾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陳亦│ │ │ │ │ │ │ │樹、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 │ │無 │ │ │編號254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肆萬肆仟壹│ │ │ │ │ │ │ │佰柒拾伍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陳│ │ │ │ │ │ │ │佳烜、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 │ │無 │ │ │編號255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參萬陸仟柒│ │ │ │ │ │ │ │佰陸拾伍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陳│ │ │ │ │ │ │ │佳烜、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 │ │無 │ │ │編號256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伍萬伍仟壹│ │ │ │ │ │ │ │佰元部分,與蘇│ │ │ │ │ │ │ │貴美、陳佳烜、│ │ │ │ │ │ │ │鄭念益連帶追繳│ │ │ │ │ │ │ │,並發還臺北縣│ │ │ │ │ │ │ │三峽鎮(現改制│ │ │ │ │ │ │ │為新北市三峽區│ │ │ │ │ │ │ │),如全部或一│ │ │ │ │ │ │ │部無法追繳時,│ │ │ │ │ │ │ │連帶以其財產抵│ │ │ │ │ │ │ │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 │ │無 │ │ │編號257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伍萬伍仟陸│ │ │ │ │ │ │ │佰柒拾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陳亦│ │ │ │ │ │ │ │樹、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 │ │無 │ │ │編號258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參萬零陸佰│ │ │ │ │ │ │ │參拾捌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陳亦│ │ │ │ │ │ │ │樹、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 │ │無 │ │ │編號259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肆萬肆仟零│ │ │ │ │ │ │ │捌拾元部分,與│ │ │ │ │ │ │ │蘇貴美、陳亦樹│ │ │ │ │ │ │ │、鄭念益連帶追│ │ │ │ │ │ │ │繳,並發還臺北│ │ │ │ │ │ │ │縣三峽鎮(現改│ │ │ │ │ │ │ │制為新北市三峽│ │ │ │ │ │ │ │區),如全部或│ │ │ │ │ │ │ │一部無法追繳時│ │ │ │ │ │ │ │,連帶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 │ │無 │ │ │編號260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參萬柒仟零│ │ │ │ │ │ │ │玖拾貳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陳亦│ │ │ │ │ │ │ │樹、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 │ │無 │ │ │編號261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參萬柒仟壹│ │ │ │ │ │ │ │佰柒拾肆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陳│ │ │ │ │ │ │ │佳烜、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 │ │無 │ │ │編號262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貳拾參萬捌│ │ │ │ │ │ │ │仟陸佰肆拾元部│ │ │ │ │ │ │ │分,與蘇貴美、│ │ │ │ │ │ │ │詹佳烜、鄭念益│ │ │ │ │ │ │ │連帶追繳,並發│ │ │ │ │ │ │ │還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 │ │ │ │ │ │ │市三峽區),如│ │ │ │ │ │ │ │全部或一部無法│ │ │ │ │ │ │ │追繳時,連帶以│ │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 │ │無 │ │ │編號263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貳萬參仟陸│ │ │ │ │ │ │ │佰伍拾伍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陳│ │ │ │ │ │ │ │佳烜、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 │ │無 │ │ │編號265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貳萬貳仟參│ │ │ │ │ │ │ │佰捌拾貳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陳│ │ │ │ │ │ │ │佳烜、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 │ │無 │ │ │編號266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貳萬貳仟參│ │ │ │ │ │ │ │佰陸拾柒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陳│ │ │ │ │ │ │ │佳烜、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 │ │無 │ │ │編號267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貳萬柒仟參│ │ │ │ │ │ │ │佰柒拾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陳亦│ │ │ │ │ │ │ │樹、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 │ │無 │ │ │編號268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貳萬玖仟玖│ │ │ │ │ │ │ │佰貳拾伍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陳│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 │ │無 │ │ │編號269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柒萬肆仟伍│ │ │ │ │ │ │ │佰參拾參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陳│ │ │ │ │ │ │ │佳烜、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 │ │無 │ │ │編號270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貳萬玖仟柒│ │ │ │ │ │ │ │佰拾陸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陳亦│ │ │ │ │ │ │ │樹、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 │ │無 │ │ │編號273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貳萬壹仟貳│ │ │ │ │ │ │ │佰捌拾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陳亦│ │ │ │ │ │ │ │樹、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 │ │無 │ │ │編號274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貳萬柒仟捌│ │ │ │ │ │ │ │佰捌拾肆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陳│ │ │ │ │ │ │ │佳烜、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 │ │無 │ │ │編號275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肆萬伍仟零│ │ │ │ │ │ │ │參拾參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陳亦│ │ │ │ │ │ │ │樹、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 │ │無 │ │ │編號276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伍萬伍仟貳│ │ │ │ │ │ │ │佰陸拾貳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陳│ │ │ │ │ │ │ │佳烜、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 │ │無 │ │ │編號277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伍拾肆萬捌│ │ │ │ │ │ │ │仟柒佰玖拾陸元│ │ │ │ │ │ │ │部分,與蘇貴美│ │ │ │ │ │ │ │、陳佳烜、鄭念│ │ │ │ │ │ │ │益連帶追繳,並│ │ │ │ │ │ │ │發還臺北縣三峽│ │ │ │ │ │ │ │北市三峽區),│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無│ │ │ │ │ │ │ │法追繳時,連帶│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 │ │無 │ │ │編號279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貳萬肆仟壹│ │ │ │ │ │ │ │佰伍拾參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陳│ │ │ │ │ │ │ │佳烜、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 │ │無 │ │ │編號281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貳萬肆仟壹│ │ │ │ │ │ │ │佰陸拾捌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陳│ │ │ │ │ │ │ │佳烜、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 │ │無 │ │ │編號282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貳萬肆仟壹│ │ │ │ │ │ │ │佰捌拾參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陳│ │ │ │ │ │ │ │佳烜、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 │ │無 │ │ │編號283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肆萬陸仟伍│ │ │ │ │ │ │ │佰拾貳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陳亦│ │ │ │ │ │ │ │樹、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 │ │無 │ │ │編號284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貳萬柒仟參│ │ │ │ │ │ │ │佰陸拾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陳亦│ │ │ │ │ │ │ │樹、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 │ │無 │ │ │編號286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伍萬伍仟柒│ │ │ │ │ │ │ │佰肆拾陸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陳│ │ │ │ │ │ │ │佳烜、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 │ │無 │ │ │編號287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伍萬零壹佰│ │ │ │ │ │ │ │陸拾元部分,與│ │ │ │ │ │ │ │蘇貴美、陳亦樹│ │ │ │ │ │ │ │、鄭念益連帶追│ │ │ │ │ │ │ │繳,並發還臺北│ │ │ │ │ │ │ │縣三峽鎮(現改│ │ │ │ │ │ │ │制為新北市三峽│ │ │ │ │ │ │ │區),如全部或│ │ │ │ │ │ │ │一部無法追繳時│ │ │ │ │ │ │ │,連帶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 │ │無 │ │ │編號288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陸萬參仟壹│ │ │ │ │ │ │ │佰伍拾陸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陳│ │ │ │ │ │ │ │佳烜、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 │ │無 │ │ │編號289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貳萬柒仟柒│ │ │ │ │ │ │ │佰零貳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陳亦│ │ │ │ │ │ │ │樹、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 │ │無 │ │ │編號290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貳萬玖仟柒│ │ │ │ │ │ │ │佰玖拾貳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陳│ │ │ │ │ │ │ │佳烜、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 │ │無 │ │ │編號291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陸萬參仟壹│ │ │ │ │ │ │ │佰捌拾伍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陳│ │ │ │ │ │ │ │佳烜、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 │ │無 │ │ │編號292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伍萬陸仟零│ │ │ │ │ │ │ │柒拾參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陳亦│ │ │ │ │ │ │ │樹、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 │ │無 │ │ │編號293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貳萬零陸佰│ │ │ │ │ │ │ │陸拾捌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陳亦│ │ │ │ │ │ │ │樹、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 │ │無 │ │ │編號294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肆萬零貳佰│ │ │ │ │ │ │ │捌拾元部分,與│ │ │ │ │ │ │ │蘇貴美、陳亦樹│ │ │ │ │ │ │ │、鄭念益連帶追│ │ │ │ │ │ │ │繳,並發還臺北│ │ │ │ │ │ │ │縣三峽鎮(現改│ │ │ │ │ │ │ │制為新北市三峽│ │ │ │ │ │ │ │區),如全部或│ │ │ │ │ │ │ │一部無法追繳時│ │ │ │ │ │ │ │,連帶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 │ │無 │ │ │編號298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參萬壹仟柒│ │ │ │ │ │ │ │佰伍拾貳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陳│ │ │ │ │ │ │ │佳烜、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 │ │無 │ │ │編號299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肆萬參仟捌│ │ │ │ │ │ │ │佰肆拾捌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陳│ │ │ │ │ │ │ │佳烜、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 │ │無 │ │ │編號300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柒萬捌仟玖│ │ │ │ │ │ │ │佰柒拾伍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陳│ │ │ │ │ │ │ │佳烜、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 │ │無 │ │ │編號301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柒萬陸仟肆│ │ │ │ │ │ │ │佰拾元部分,與│ │ │ │ │ │ │ │蘇貴美、陳亦樹│ │ │ │ │ │ │ │、鄭念益連帶追│ │ │ │ │ │ │ │繳,並發還臺北│ │ │ │ │ │ │ │縣三峽鎮(現改│ │ │ │ │ │ │ │制為新北市三峽│ │ │ │ │ │ │ │區),如全部或│ │ │ │ │ │ │ │一部無法追繳時│ │ │ │ │ │ │ │,連帶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 │ │無 │ │ │編號302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貳萬貳仟捌│ │ │ │ │ │ │ │佰玖拾陸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陳│ │ │ │ │ │ │ │佳烜、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 │ │無 │ │ │編號303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拾柒萬參仟│ │ │ │ │ │ │ │柒佰肆拾伍元部│ │ │ │ │ │ │ │分,與蘇貴美、│ │ │ │ │ │ │ │詹佳烜、鄭念益│ │ │ │ │ │ │ │連帶追繳,並發│ │ │ │ │ │ │ │還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 │ │ │ │ │ │ │市三峽區),如│ │ │ │ │ │ │ │全部或一部無法│ │ │ │ │ │ │ │追繳時,連帶以│ │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 │ │無 │ │ │編號304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伍萬貳仟柒│ │ │ │ │ │ │ │佰零肆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陳亦│ │ │ │ │ │ │ │樹、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 │ │無 │ │ │編號305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貳萬陸仟壹│ │ │ │ │ │ │ │佰參拾陸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陳│ │ │ │ │ │ │ │佳烜、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 │ │無 │ │ │編號306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伍萬貳仟柒│ │ │ │ │ │ │ │佰零肆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陳亦│ │ │ │ │ │ │ │樹、鄭念益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 │ │無 │ │ │編號307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伍萬貳仟捌│ │ │ │ │ │ │ │佰肆拾捌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陳│ │ │ │ │ │ │ │佳烜、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伍年貳│ │ │無 │ │ │編號308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貳│ │ │ │ │ │ │ │年。 │ │ │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伍萬貳仟陸│ │ │ │ │ │ │ │佰陸拾捌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陳│ │ │ │ │ │ │ │佳烜、鄭念益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附表貳之三:被告黃連春部分 ┌────┬──────┬─────────┬───────┬───────┬─────────┬───────────┐ │被 告│ 犯罪事實 │罪 名│ 宣 告 刑 │減刑後之宣告刑│定 應 執 行 之 刑 │備註(減輕其刑之情形)│ ├────┼──────┼─────────┼───────┼───────┼─────────┼───────────┤ │ 黃連春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貳年,緩刑│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1 至196 │主管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肆年;褫奪公權壹年│ 2 項 │ │ │部分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扣除編號3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編號85、編│ │ │ │ │⑶刑法第59條 │ │ │號196)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197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198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199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00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01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02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03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05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06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07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08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09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10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11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12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13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14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15部分 │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16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17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18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21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22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23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24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25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26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27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28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30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31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33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38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39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42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以下(編號243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43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至309 )犯罪時│ │ 2 項 │ │ │ │ │ │間(決標日)在│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96年4 月24日以│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後,無減刑之問│ │⑶刑法第59條 │ │ │ │ │ │題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44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45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46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48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49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50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53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54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55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56部分 │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57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58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59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60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61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62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63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65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66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67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68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69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70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73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74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75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76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77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79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81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82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83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84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86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87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88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89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90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91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92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93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94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98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99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300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301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302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303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304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305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306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307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308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附表貳之四:被告鄭念益部分: ┌────┬──────┬─────────┬───────┬───────┬─────────┬───────────┐ │被 告│ 犯罪事實 │罪 名│ 宣 告 刑│減刑後之宣告刑│定 應 執 行 之 刑 │備註(減輕其刑之情形)│ ├────┼──────┼─────────┼───────┼───────┼─────────┼───────────┤ │ 鄭念益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犯公務員對│有期徒刑壹年陸│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貳年陸月;│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1 至196 │主管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肆│褫奪公權貳年。│褫奪公權貳年。 │ 2項 │ │ │(扣除編號3 │ │年。 │圖利佳欣旅行社│圖利佳欣旅行社股份│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編號85、編│ │圖利佳欣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新│有限公司新臺幣壹仟│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號196) │ │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仟參佰拾│肆佰貳拾捌萬柒仟參│ │ │ │ │ │臺幣壹仟參佰拾│玖萬玖仟伍佰零│佰零壹元部分,與陳│ │ │ │ │ │玖萬玖仟伍佰零│陸元部分,與陳│佳烜、蘇貴美、詹亦│ │ │ │ │ │陸元部分,與陳│佳烜、蘇貴美、│樹連帶追繳,並發還│ │ │ │ │ │佳烜、蘇貴美、│詹亦樹連帶追繳│臺北縣三峽鎮(現改│ │ │ │ │ │詹亦樹連帶追繳│,並發還臺北縣│制為新北市三峽區)│ │ │ │ │ │,並發還臺北縣│三峽鎮(現改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 │ │ │ │ │三峽鎮(現改制│為新北市三峽區│追繳時,連帶以其財│ │ │ │ │ │為新北市三峽區│),如全部或一│產抵償之。 │ │ │ │ │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 │ │ │ │ │部無法追繳時,│連帶以其財產抵│ │ │ │ │ │ │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償之。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陸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197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參萬伍仟肆│ │ │ │ │ │ │ │佰伍拾捌元部分│ │ │ │ │ │ │ │,與陳佳烜、蘇│ │ │ │ │ │ │ │貴美、詹亦樹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陸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198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參萬肆仟陸│ │ │ │ │ │ │ │佰伍拾陸元部分│ │ │ │ │ │ │ │,與陳佳烜、蘇│ │ │ │ │ │ │ │貴美、詹亦樹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陸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199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參萬玖仟壹│ │ │ │ │ │ │ │佰伍拾伍元部分│ │ │ │ │ │ │ │,與陳佳烜、蘇│ │ │ │ │ │ │ │貴美、詹亦樹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陸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00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肆萬肆仟陸│ │ │ │ │ │ │ │佰伍拾元部分,│ │ │ │ │ │ │ │與陳佳烜、蘇貴│ │ │ │ │ │ │ │美、詹亦樹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陸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01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貳萬陸仟柒│ │ │ │ │ │ │ │佰玖拾元部分,│ │ │ │ │ │ │ │與陳佳烜、蘇貴│ │ │ │ │ │ │ │美、詹亦樹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陸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02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伍萬零伍佰│ │ │ │ │ │ │ │肆拾元部分,與│ │ │ │ │ │ │ │陳佳烜、蘇貴美│ │ │ │ │ │ │ │、詹亦樹連帶追│ │ │ │ │ │ │ │繳,並發還臺北│ │ │ │ │ │ │ │縣三峽鎮(現改│ │ │ │ │ │ │ │制為新北市三峽│ │ │ │ │ │ │ │區),如全部或│ │ │ │ │ │ │ │一部無法追繳時│ │ │ │ │ │ │ │,連帶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陸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03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貳萬柒仟參│ │ │ │ │ │ │ │佰陸拾元部分,│ │ │ │ │ │ │ │與陳佳烜、蘇貴│ │ │ │ │ │ │ │美、詹亦樹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陸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05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肆萬陸仟肆│ │ │ │ │ │ │ │佰陸拾伍元部分│ │ │ │ │ │ │ │,與陳佳烜、蘇│ │ │ │ │ │ │ │貴美、詹亦樹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陸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06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參萬柒仟肆│ │ │ │ │ │ │ │佰壹拾玖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陳佳烜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陸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07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貳萬肆仟零│ │ │ │ │ │ │ │伍拾肆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亦│ │ │ │ │ │ │ │樹、陳佳烜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陸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08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圖利佳欣股份有│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限公司新臺幣玖│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萬肆仟貳佰伍拾│ │ │ │ │ │ │ │玖元部分,與蘇│ │ │ │ │ │ │ │貴美、詹亦樹、│ │ │ │ │ │ │ │陳佳烜連帶追繳│ │ │ │ │ │ │ │,並發還臺北縣│ │ │ │ │ │ │ │三峽鎮(現改制│ │ │ │ │ │ │ │為新北市三峽區│ │ │ │ │ │ │ │),如全部或一│ │ │ │ │ │ │ │部無法追繳時,│ │ │ │ │ │ │ │連帶以其財產抵│ │ │ │ │ │ │ │償之。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陸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09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 │ │ │ │臺幣拾壹萬陸仟│ │ │ │ │ │ │ │零玖拾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亦│ │ │ │ │ │ │ │樹、陳佳烜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陸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10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貳萬柒仟陸│ │ │ │ │ │ │ │佰捌拾參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陳佳烜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陸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11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拾捌萬陸仟│ │ │ │ │ │ │ │貳佰拾玖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陳佳烜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陸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12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貳萬柒仟捌│ │ │ │ │ │ │ │佰肆拾參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陳佳烜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陸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13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臺幣貳萬肆仟零│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拾陸元部分,與│ │ │ │ │ │ │ │蘇貴美、詹亦樹│ │ │ │ │ │ │ │、陳佳烜連帶追│ │ │ │ │ │ │ │繳,並發還臺北│ │ │ │ │ │ │ │縣三峽鎮(現改│ │ │ │ │ │ │ │制為新北市三峽│ │ │ │ │ │ │ │區),如全部或│ │ │ │ │ │ │ │一部無法追繳時│ │ │ │ │ │ │ │,連帶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陸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14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參萬柒仟零│ │ │ │ │ │ │ │伍拾元部分,與│ │ │ │ │ │ │ │蘇貴美、詹亦樹│ │ │ │ │ │ │ │、陳佳烜連帶追│ │ │ │ │ │ │ │繳,並發還臺北│ │ │ │ │ │ │ │縣三峽鎮(現改│ │ │ │ │ │ │ │制為新北市三峽│ │ │ │ │ │ │ │區),如全部或│ │ │ │ │ │ │ │一部無法追繳時│ │ │ │ │ │ │ │,連帶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陸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15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貳萬肆仟壹│ │ │ │ │ │ │ │佰拾壹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亦│ │ │ │ │ │ │ │樹、陳佳烜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陸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16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伍萬零肆佰│ │ │ │ │ │ │ │柒拾壹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亦│ │ │ │ │ │ │ │樹、陳佳烜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陸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17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貳萬陸仟壹│ │ │ │ │ │ │ │佰零陸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亦│ │ │ │ │ │ │ │樹、陳佳烜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陸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18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伍萬柒仟元│ │ │ │ │ │ │ │部分,與蘇貴美│ │ │ │ │ │ │ │、詹亦樹、鄭念│ │ │ │ │ │ │ │益連帶追繳,並│ │ │ │ │ │ │ │發還臺北縣三峽│ │ │ │ │ │ │ │鎮(現改制為新│ │ │ │ │ │ │ │北市三峽區),│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無│ │ │ │ │ │ │ │法追繳時,連帶│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陸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21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貳萬玖仟伍│ │ │ │ │ │ │ │佰伍拾伍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陳佳烜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陸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22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伍萬貳仟貳│ │ │ │ │ │ │ │佰肆拾壹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陸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23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柒拾柒萬貳│ │ │ │ │ │ │ │仟柒佰玖拾玖元│ │ │ │ │ │ │ │部分,與蘇貴美│ │ │ │ │ │ │ │、詹亦樹、鄭念│ │ │ │ │ │ │ │益連帶追繳,並│ │ │ │ │ │ │ │發還臺北縣三峽│ │ │ │ │ │ │ │鎮(現改制為新│ │ │ │ │ │ │ │北市三峽區),│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無│ │ │ │ │ │ │ │法追繳時,連帶│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陸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24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伍萬伍仟參│ │ │ │ │ │ │ │佰肆拾柒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陳佳烜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陸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25部分 │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貳萬貳仟壹│ │ │ │ │ │ │ │佰玖拾貳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陳佳烜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陸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26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伍萬參仟壹│ │ │ │ │ │ │ │佰陸拾貳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陳佳烜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圖三峽區),如│ │ │ │ │ │ │ │全部或一部無法│ │ │ │ │ │ │ │追繳時,連帶以│ │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陸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27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陸萬零柒佰│ │ │ │ │ │ │ │貳拾肆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亦│ │ │ │ │ │ │ │樹、陳佳烜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陸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28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拾捌萬肆仟│ │ │ │ │ │ │ │貳佰貳拾肆元部│ │ │ │ │ │ │ │分,與蘇貴美、│ │ │ │ │ │ │ │詹亦樹、陳佳烜│ │ │ │ │ │ │ │連帶追繳,並發│ │ │ │ │ │ │ │還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 │ │ │ │ │ │ │市三峽區),如│ │ │ │ │ │ │ │全部或一部無法│ │ │ │ │ │ │ │追繳時,連帶以│ │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陸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30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貳萬玖仟陸│ │ │ │ │ │ │ │佰肆拾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亦│ │ │ │ │ │ │ │樹、陳佳烜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無│ │ │ │ │ │ │ │法追繳時,連帶│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陸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31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參萬陸仟玖│ │ │ │ │ │ │ │佰玖拾參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陳佳烜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陸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33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貳萬柒仟陸│ │ │ │ │ │ │ │佰陸拾肆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陳佳烜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陸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38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柒萬玖仟伍│ │ │ │ │ │ │ │佰拾伍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亦│ │ │ │ │ │ │ │樹、陳佳烜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陸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39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拾參萬肆仟│ │ │ │ │ │ │ │玖佰柒拾陸元部│ │ │ │ │ │ │ │分,與蘇貴美、│ │ │ │ │ │ │ │詹亦樹、陳佳烜│ │ │ │ │ │ │ │連帶追繳,並發│ │ │ │ │ │ │ │還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 │ │ │ │ │ │ │市三峽區),如│ │ │ │ │ │ │ │全部或一部無法│ │ │ │ │ │ │ │追繳時,連帶以│ │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陸月;│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42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貳萬貳仟肆│ │ │ │ │ │ │ │佰貳拾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亦│ │ │ │ │ │ │ │樹、陳佳烜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以下(編號243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43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至309 )犯罪時│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間(決標日)在│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96年4 月24日以│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伍萬伍仟肆│ │ │ │ │ │ │ │佰捌拾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亦│ │ │ │ │ │ │ │樹、陳佳烜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後,無減刑之問│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題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44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伍萬伍仟捌│ │ │ │ │ │ │ │佰陸拾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亦│ │ │ │ │ │ │ │樹、陳佳烜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45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伍萬伍仟捌│ │ │ │ │ │ │ │佰陸拾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亦│ │ │ │ │ │ │ │樹、陳佳烜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46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伍萬伍仟玖│ │ │ │ │ │ │ │拾柒拾肆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陳佳烜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48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貳萬玖仟陸│ │ │ │ │ │ │ │佰零貳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亦│ │ │ │ │ │ │ │樹、陳佳烜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49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伍萬伍仟捌│ │ │ │ │ │ │ │佰陸拾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亦│ │ │ │ │ │ │ │樹、陳佳烜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50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拾萬零拾陸│ │ │ │ │ │ │ │元部分,與蘇貴│ │ │ │ │ │ │ │美、詹亦樹、鄭│ │ │ │ │ │ │ │念益連帶追繳,│ │ │ │ │ │ │ │並發還臺北縣三│ │ │ │ │ │ │ │峽鎮(現改制為│ │ │ │ │ │ │ │新北市三峽區)│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 │ │ │ │ │ │ │無法追繳時,連│ │ │ │ │ │ │ │帶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53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貳萬柒仟參│ │ │ │ │ │ │ │佰陸拾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亦│ │ │ │ │ │ │ │樹、陳佳烜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54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肆萬肆仟壹│ │ │ │ │ │ │ │佰柒拾伍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陳佳烜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55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參萬陸仟柒│ │ │ │ │ │ │ │佰陸拾伍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陳佳烜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56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伍萬伍仟壹│ │ │ │ │ │ │ │佰元部分,與蘇│ │ │ │ │ │ │ │貴美、詹亦樹、│ │ │ │ │ │ │ │陳佳烜連帶追繳│ │ │ │ │ │ │ │,並發還臺北縣│ │ │ │ │ │ │ │三峽鎮(現改制│ │ │ │ │ │ │ │為新北市三峽區│ │ │ │ │ │ │ │),如全部或一│ │ │ │ │ │ │ │部無法追繳時,│ │ │ │ │ │ │ │連帶以其財產抵│ │ │ │ │ │ │ │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57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伍萬伍仟陸│ │ │ │ │ │ │ │佰柒拾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亦│ │ │ │ │ │ │ │樹、陳佳烜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58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參萬零陸佰│ │ │ │ │ │ │ │參拾捌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亦│ │ │ │ │ │ │ │樹、陳佳烜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59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肆萬肆仟零│ │ │ │ │ │ │ │捌拾元部分,與│ │ │ │ │ │ │ │蘇貴美、詹亦樹│ │ │ │ │ │ │ │、陳佳烜連帶追│ │ │ │ │ │ │ │繳,並發還臺北│ │ │ │ │ │ │ │縣三峽鎮(現改│ │ │ │ │ │ │ │制為新北市三峽│ │ │ │ │ │ │ │區),如全部或│ │ │ │ │ │ │ │一部無法追繳時│ │ │ │ │ │ │ │,連帶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60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參萬柒仟零│ │ │ │ │ │ │ │玖拾貳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亦│ │ │ │ │ │ │ │樹、陳佳烜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61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參萬柒仟壹│ │ │ │ │ │ │ │佰柒拾肆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陳佳烜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62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貳拾參萬捌│ │ │ │ │ │ │ │仟陸佰肆拾元部│ │ │ │ │ │ │ │分,與蘇貴美、│ │ │ │ │ │ │ │詹亦樹、陳佳烜│ │ │ │ │ │ │ │連帶追繳,並發│ │ │ │ │ │ │ │還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 │ │ │ │ │ │ │市三峽區),如│ │ │ │ │ │ │ │全部或一部無法│ │ │ │ │ │ │ │追繳時,連帶以│ │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63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貳萬參仟陸│ │ │ │ │ │ │ │佰伍拾伍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陳佳烜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65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貳萬貳仟參│ │ │ │ │ │ │ │佰捌拾貳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陳佳烜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66部分 │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貳萬貳仟參│ │ │ │ │ │ │ │佰陸拾柒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陳佳烜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67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貳萬柒仟參│ │ │ │ │ │ │ │佰柒拾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亦│ │ │ │ │ │ │ │樹、陳佳烜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68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貳萬玖仟玖│ │ │ │ │ │ │ │佰貳拾伍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69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柒萬肆仟伍│ │ │ │ │ │ │ │佰參拾參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陳佳烜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70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貳萬玖仟柒│ │ │ │ │ │ │ │佰拾陸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亦│ │ │ │ │ │ │ │樹、陳佳烜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73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貳萬壹仟貳│ │ │ │ │ │ │ │佰捌拾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亦│ │ │ │ │ │ │ │樹、陳佳烜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74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貳萬柒仟捌│ │ │ │ │ │ │ │佰捌拾肆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陳佳烜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75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肆萬伍仟零│ │ │ │ │ │ │ │參拾參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亦│ │ │ │ │ │ │ │樹、陳佳烜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76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伍萬伍仟貳│ │ │ │ │ │ │ │佰陸拾貳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陳佳烜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77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伍拾肆萬捌│ │ │ │ │ │ │ │仟柒佰玖拾陸元│ │ │ │ │ │ │ │部分,與蘇貴美│ │ │ │ │ │ │ │、詹亦樹、鄭念│ │ │ │ │ │ │ │益連帶追繳,並│ │ │ │ │ │ │ │發還臺北縣三峽│ │ │ │ │ │ │ │北市三峽區),│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無│ │ │ │ │ │ │ │法追繳時,連帶│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79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貳萬肆仟壹│ │ │ │ │ │ │ │佰伍拾參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陳佳烜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81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貳萬肆仟壹│ │ │ │ │ │ │ │佰陸拾捌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陳佳烜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82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貳萬肆仟壹│ │ │ │ │ │ │ │佰捌拾參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陳佳烜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83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肆萬陸仟伍│ │ │ │ │ │ │ │佰拾貳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亦│ │ │ │ │ │ │ │樹、陳佳烜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84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貳萬柒仟參│ │ │ │ │ │ │ │佰陸拾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亦│ │ │ │ │ │ │ │樹、陳佳烜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86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伍萬伍仟柒│ │ │ │ │ │ │ │佰肆拾陸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陳佳烜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87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伍萬零壹佰│ │ │ │ │ │ │ │陸拾元部分,與│ │ │ │ │ │ │ │蘇貴美、詹亦樹│ │ │ │ │ │ │ │、陳佳烜連帶追│ │ │ │ │ │ │ │繳,並發還臺北│ │ │ │ │ │ │ │縣三峽鎮(現改│ │ │ │ │ │ │ │制為新北市三峽│ │ │ │ │ │ │ │區),如全部或│ │ │ │ │ │ │ │一部無法追繳時│ │ │ │ │ │ │ │,連帶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88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陸萬參仟壹│ │ │ │ │ │ │ │佰伍拾陸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陳佳烜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89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貳萬柒仟柒│ │ │ │ │ │ │ │佰零貳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亦│ │ │ │ │ │ │ │樹、陳佳烜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90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貳萬玖仟柒│ │ │ │ │ │ │ │佰玖拾貳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陳佳烜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91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陸萬參仟壹│ │ │ │ │ │ │ │佰捌拾伍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陳佳烜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92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伍萬陸仟零│ │ │ │ │ │ │ │柒拾參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亦│ │ │ │ │ │ │ │樹、陳佳烜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93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貳萬零陸佰│ │ │ │ │ │ │ │陸拾捌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亦│ │ │ │ │ │ │ │樹、陳佳烜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94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肆萬零貳佰│ │ │ │ │ │ │ │捌拾元部分,與│ │ │ │ │ │ │ │蘇貴美、詹亦樹│ │ │ │ │ │ │ │、陳佳烜連帶追│ │ │ │ │ │ │ │繳,並發還臺北│ │ │ │ │ │ │ │縣三峽鎮(現改│ │ │ │ │ │ │ │制為新北市三峽│ │ │ │ │ │ │ │區),如全部或│ │ │ │ │ │ │ │一部無法追繳時│ │ │ │ │ │ │ │,連帶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98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參萬壹仟柒│ │ │ │ │ │ │ │佰伍拾貳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陳佳烜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99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肆萬參仟捌│ │ │ │ │ │ │ │佰肆拾捌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陳佳烜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300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柒萬捌仟玖│ │ │ │ │ │ │ │佰柒拾伍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陳佳烜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301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柒萬陸仟肆│ │ │ │ │ │ │ │佰拾元部分,與│ │ │ │ │ │ │ │蘇貴美、詹亦樹│ │ │ │ │ │ │ │、陳佳烜連帶追│ │ │ │ │ │ │ │繳,並發還臺北│ │ │ │ │ │ │ │縣三峽鎮(現改│ │ │ │ │ │ │ │制為新北市三峽│ │ │ │ │ │ │ │區),如全部或│ │ │ │ │ │ │ │一部無法追繳時│ │ │ │ │ │ │ │,連帶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302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貳萬貳仟捌│ │ │ │ │ │ │ │佰玖拾陸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陳佳烜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303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拾柒萬參仟│ │ │ │ │ │ │ │柒佰肆拾伍元部│ │ │ │ │ │ │ │分,與蘇貴美、│ │ │ │ │ │ │ │詹亦樹、陳佳烜│ │ │ │ │ │ │ │連帶追繳,並發│ │ │ │ │ │ │ │還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 │ │ │ │ │ │ │市三峽區),如│ │ │ │ │ │ │ │全部或一部無法│ │ │ │ │ │ │ │追繳時,連帶以│ │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304部分 │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伍萬貳仟柒│ │ │ │ │ │ │ │佰零肆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亦│ │ │ │ │ │ │ │樹、陳佳烜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305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貳萬陸仟壹│ │ │ │ │ │ │ │佰參拾陸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陳佳烜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306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伍萬貳仟柒│ │ │ │ │ │ │ │佰零肆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亦│ │ │ │ │ │ │ │樹、陳佳烜連帶│ │ │ │ │ │ │ │追繳,並發還臺│ │ │ │ │ │ │ │北縣三峽鎮(現│ │ │ │ │ │ │ │改制為新北市三│ │ │ │ │ │ │ │峽區),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 │ │ │時,連帶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307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臺幣伍萬貳仟捌│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佰肆拾捌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陳佳烜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308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圖利佳欣旅行社│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股份有限公司新│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臺幣伍萬貳仟陸│ │ │ │ │ │ │ │佰陸拾捌元部分│ │ │ │ │ │ │ │,與蘇貴美、詹│ │ │ │ │ │ │ │亦樹、陳佳烜連│ │ │ │ │ │ │ │帶追繳,並發還│ │ │ │ │ │ │ │臺北縣三峽鎮(│ │ │ │ │ │ │ │現改制為新北市│ │ │ │ │ │ │ │三峽區),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無法追│ │ │ │ │ │ │ │繳時,連帶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附表貳之五:被告王來因部分: ┌────┬──────┬─────────┬───────┬───────┬─────────┬───────────┐ │被 告│ 犯 罪 事 實│罪 名│宣 告 刑│減刑後之宣告刑│定 應 執 行 之 刑 │備註(減輕其刑之情形)│ ├────┼──────┼─────────┼───────┼───────┼─────────┼───────────┤ │ 王來因 │附表壹之一 │犯公務員對主管事務│有期徒刑壹年陸│犯罪時間在96年│無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 │ │編號253 部分│圖利罪 │月,緩刑參年;│4月26日以後, │ │ 1 項 │ │ │ │ │褫奪公權壹年。│無減刑之問題。│ │⑵刑法第59條 │ └────┴──────┴─────────┴───────┴───────┴─────────┴───────────┘ 附表貳之六:被告沈學聖部分: ┌────┬──────┬─────────┬───────┬───────┬─────────┬───────────┐ │被 告│ 犯 罪 事 實│罪 名│宣 告 刑│減刑後之宣告刑│定 應 執 行 之 刑│備註(減輕其刑之情形)│ ├────┼──────┼─────────┼───────┼───────┼─────────┼───────────┤ │ 沈學聖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肆│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貳年,緩刑│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 │ │編號238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 │褫奪公權壹年。│肆年;褫奪公權壹年│ 項 │ │ │ │ │褫奪公權壹年。│ │。 │⑵刑法第59條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肆│以下犯罪時間(│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 │ │254部分 │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壹│決標日)在96年│ │ 項 │ │ │ │ │年。 │4月26日以後, │ │⑵刑法第59條 │ │ ├──────┼─────────┼───────┤無減刑之問題。│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肆│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 │ │256部分 │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壹│ │ │ 項 │ │ │ │ │年。 │ │ │⑵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肆│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 │ │262部分 │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壹│ │ │ 項 │ │ │ │ │年。 │ │ │⑵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肆│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 │ │266部分 │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壹│ │ │ 項 │ │ │ │ │年。 │ │ │⑵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肆│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 │ │268部分 │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壹│ │ │ 項 │ │ │ │ │年。 │ │ │⑵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肆│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 │ │275部分 │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壹│ │ │ 項 │ │ │ │ │年。 │ │ │⑵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肆│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 │ │281部分 │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壹│ │ │ 項 │ │ │ │ │月。 │ │ │⑵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肆│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 │ │292部分 │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壹│ │ │ 項 │ │ │ │ │年。 │ │ │⑵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肆│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 │ │293部分 │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壹│ │ │ 項 │ │ │ │ │年。 │ │ │⑵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肆│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 │ │298部分 │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壹│ │ │ 項 │ │ │ │ │年。 │ │ │⑵刑法第59條 │ └────┴──────┴─────────┴───────┴───────┴─────────┴───────────┘ 附表貳之七:被告吳玉秋部分: ┌────┬──────┬─────────┬───────┬───────┬─────────┬───────────┐ │被 告│ 犯 罪 事 實│罪 名│宣 告 刑 │減刑後之宣告刑│定 應 執 行 之 刑 │備註(減輕其刑之情形)│ ├────┼──────┼─────────┼───────┼───────┼─────────┼───────────┤ │ 吳玉秋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肆│以下犯罪時間(│有期徒刑貳年,緩刑│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 │ │編號244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壹│決標日)在96年│肆年;褫奪公權壹年│ 項 │ │ │ │ │年。 │4月26日以後, │。 │⑵刑法第59條 │ │ ├──────┼─────────┼───────┤無減刑之問題。│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肆│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 │ │248部分 │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壹│ │ │ 項 │ │ │ │ │年。 │ │ │⑵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肆│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 │ │254部分 │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壹│ │ │ 項 │ │ │ │ │年。 │ │ │⑵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肆│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 │ │262部分 │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壹│ │ │ 項 │ │ │ │ │年。 │ │ │⑵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肆│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 │ │284部分 │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壹│ │ │ 項 │ │ │ │ │年。 │ │ │⑵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肆│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 │ │298部分 │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壹│ │ │ 項 │ │ │ │ │年。 │ │ │⑵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肆│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 │ │299部分 │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壹│ │ │ 項 │ │ │ │ │年。 │ │ │⑵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肆│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 │ │302部分 │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壹│ │ │ 項 │ │ │ │ │年。 │ │ │⑵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肆│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 │ │307部分 │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壹│ │ │ 項 │ │ │ │ │年。 │ │ │⑵刑法第59條 │ └────┴──────┴─────────┴───────┴───────┴─────────┴───────────┘ 附表貳之八:被告廖根木部分: ┌────┬──────┬─────────┬───────┬───────┬─────────┬───────────┐ │被 告│ 犯 罪 事 實│罪 名│ 宣 告 刑 │減刑後之宣告刑│定 應 執 行 之 刑 │備註(減輕其刑之情形)│ ├────┼──────┼─────────┼───────┼───────┼─────────┼───────────┤ │廖根木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肆│以下犯罪時間(│有期徒刑貳年,緩刑│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 │ │編號248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 │決標日)在96年│肆年;褫奪公權壹年│ 項 │ │ │ │ │褫奪公權壹年。│4月26日以後, │。 │⑵刑法第59條 │ │ │ │ │ │無減刑之問題。│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肆│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 │ │249部分 │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壹│ │ │ 項 │ │ │ │ │年。 │ │ │⑵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肆│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 │ │254部分 │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壹│ │ │ 項 │ │ │ │ │年。 │ │ │⑵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肆│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 │ │256部分 │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壹│ │ │ 項 │ │ │ │ │年。 │ │ │⑵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肆│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 │ │266部分 │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壹│ │ │ 項 │ │ │ │ │年。 │ │ │⑵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肆│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 │ │275部分 │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壹│ │ │ 項 │ │ │ │ │年。 │ │ │⑵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肆│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 │ │282部分 │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壹│ │ │ 項 │ │ │ │ │年。 │ │ │⑵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肆│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 │ │286部分 │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壹│ │ │ 項 │ │ │ │ │年。 │ │ │⑵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肆│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 │ │289部分 │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壹│ │ │ 項 │ │ │ │ │年。 │ │ │⑵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肆│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 │ │290部分 │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壹│ │ │ 項 │ │ │ │ │年。 │ │ │⑵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肆│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 │ │291部分 │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壹│ │ │ 項 │ │ │ │ │年。 │ │ │⑵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肆│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 │ │298部分 │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壹│ │ │ 項 │ │ │ │ │年。 │ │ │⑵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肆│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 │ │299部分 │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壹│ │ │ 項 │ │ │ │ │年。 │ │ │⑵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肆│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 │ │306部分 │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壹│ │ │ 項 │ │ │ │ │年。 │ │ │⑵刑法第59條 │ └────┴──────┴─────────┴───────┴───────┴─────────┴───────────┘ 附表貳之九:被告林文烜部分: ┌────┬──────┬─────────┬───────┬───────┬─────────┬───────────┐ │被 告│ 犯 罪 事 實│罪 名│宣 告 刑 │減刑後之宣告刑│定 應 執 行 之 刑 │備註(減輕其刑之情形)│ ├────┼──────┼─────────┼───────┼───────┼─────────┼───────────┤ │ 林文烜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肆│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貳年,緩刑│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 │ │編號238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壹│褫奪公權壹年。│肆年;褫奪公權壹年│ 項 │ │ │ │ │年。 │ │。 │⑵刑法第59條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肆│以下犯罪時間(│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 │ │253部分 │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壹│決標日)在96年│ │ 項 │ │ │ │ │年。 │4月26日以後, │ │⑵刑法第59條 │ │ │ │ │ │無減刑之問題。│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肆│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 │ │275部分 │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壹│ │ │ 項 │ │ │ │ │年。 │ │ │⑵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肆│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 │ │281部分 │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壹│ │ │ 項 │ │ │ │ │年。 │ │ │⑵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肆│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 │ │292部分 │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壹│ │ │ 項 │ │ │ │ │年。 │ │ │⑵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肆│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 │ │293部分 │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壹│ │ │ 項 │ │ │ │ │年。 │ │ │⑵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肆│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 │ │298部分 │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壹│ │ │ 項 │ │ │ │ │年。 │ │ │⑵刑法第59條 │ └────┴──────┴─────────┴───────┴───────┴─────────┴───────────┘ 附表貳之十:被告陳淑女部分: ┌────┬──────┬─────────┬───────┬───────┬─────────┬───────────┐ │被 告│ 犯 罪 事 實│罪 名│ 宣 告 刑 │減刑後之宣告刑│定 應 執 行 之 刑 │備註(減輕其刑之情形)│ ├────┼──────┼─────────┼───────┼───────┼─────────┼───────────┤ │ 陳淑女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肆│以下犯罪時間(│有期徒刑貳年,緩刑│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 │ │編號244 部分│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壹│決標日)在96年│肆年;褫奪公權壹年│ 項 │ │ │ │ │年。 │4月26日以後, │。 │⑵刑法第59條 │ │ │ │ │ │無減刑之問題。│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肆│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 │ │248部分 │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壹│ │ │ 項 │ │ │ │ │年。 │ │ │⑵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肆│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 │ │249部分 │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壹│ │ │ 項 │ │ │ │ │年。 │ │ │⑵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肆│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 │ │254部分 │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壹│ │ │ 項 │ │ │ │ │年。 │ │ │⑵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肆│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 │ │266部分 │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壹│ │ │ 項 │ │ │ │ │年。 │ │ │⑵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肆│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 │ │268部分 │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壹│ │ │ 項 │ │ │ │ │年。 │ │ │⑵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肆│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 │ │281部分 │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壹│ │ │ 項 │ │ │ │ │年。 │ │ │⑵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肆│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 │ │282部分 │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壹│ │ │ 項 │ │ │ │ │年。 │ │ │⑵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肆│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 │ │289部分 │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壹│ │ │ 項 │ │ │ │ │年。 │ │ │⑵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肆│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 │ │290部分 │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壹│ │ │ 項 │ │ │ │ │年。 │ │ │⑵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肆│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 │ │291部分 │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壹│ │ │ 項 │ │ │ │ │年。 │ │ │⑵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肆│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 │ │298部分 │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壹│ │ │ 項 │ │ │ │ │年。 │ │ │⑵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肆│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 │ │302部分 │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壹│ │ │ 項 │ │ │ │ │年。 │ │ │⑵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肆│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 │ │306部分 │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壹│ │ │ 項 │ │ │ │ │年。 │ │ │⑵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壹年肆│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 │ │307部分 │事務圖利罪 │月;褫奪公權壹│ │ │ 項 │ │ │ │ │年。 │ │ │⑵刑法第59條 │ └────┴──────┴─────────┴───────┴───────┴─────────┴───────────┘ 附表貳之十一:被告翁千惠部分: ┌────┬──────┬─────────┬───────┬───────┬─────────┬───────────┐ │被 告│ 犯 罪 事 實│罪 名│ 宣 告 刑 │減刑後之宣告刑│ 定 應 執 行 之 刑│備註(減輕其刑之情形)│ ├────┼──────┼─────────┼───────┼───────┼─────────┼───────────┤ │ 翁千惠 │附表壹之一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年拾月,│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編號238 部分│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肆年;褫奪公權│ 2 項 │ │ │ │ │ │ │壹年。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以下犯罪時間(│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244部分 │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決標日)在96年│ │ 2 項 │ │ │ │ │ │4月26日以後,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無減刑之問題。│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266部分 │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282部分 │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286部分 │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290部分 │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291部分 │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298部分 │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299部分 │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 │302部分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 │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306部分 │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有期徒刑陸月;│ │ │⑴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 │307部分 │事務圖利罪 │褫奪公權壹年。│ │ │ 2 項 │ │ │ │ │ │ │ │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 │ │ │ │ │ │ │ 項、刑法第66條後段 │ │ │ │ │ │ │ │⑶刑法第59條 │ └────┴──────┴─────────┴───────┴───────┴─────────┴───────────┘ 附表貳之十二:蘇貴美部分: ┌────┬──────┬─────────┬───────┬───────┬─────────┬───────────┐ │被 告│ 犯 罪 事 實│罪 名│ 宣 告 刑 │減刑後之宣告刑│定 應 執 行 之 刑 │備註(減輕其刑之情形)│ ├────┼──────┼─────────┼───────┼───────┼─────────┼───────────┤ │ 蘇貴美 │⑴附表壹之一│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壹年陸│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貳年陸月。│無 │ │ │ 編號1 至 │購結果,而借用他人│月。 │ │ │ │ │ │ 196 部分(│名義及證件投標 │ │ │ │ │ │ │ 扣除編號、│ │ │ │ │ │ │ │ 編號85、編│ │ │ │ │ │ │ │ 號196) │ │ │ │ │ │ │ │⑵附表壹之二│ │ │ │ │ │ │ │ 編號1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 │無 │ │ │197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算壹日。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 │無 │ │ │198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算壹日。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 │無 │ │ │199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算壹日。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 │無 │ │ │200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算壹日。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 │無 │ │ │201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算壹日。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 │無 │ │ │202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算壹日。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 │無 │ │ │203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算壹日。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 │無 │ │ │205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算壹日。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 │無 │ │ │206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算壹日。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 │無 │ │ │207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算壹日。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 │無 │ │ │208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算壹日。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 │無 │ │ │209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算壹日。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 │無 │ │ │210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算壹日。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 │無 │ │ │211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算壹日。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 │無 │ │ │212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算壹日。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 │無 │ │ │213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算壹日。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 │無 │ │ │214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算壹日。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 │無 │ │ │215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算壹日。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 │無 │ │ │216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算壹日。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 │無 │ │ │217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算壹日。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 │無 │ │ │218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算壹日。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 │無 │ │ │221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算壹日。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 │無 │ │ │222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算壹日。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 │無 │ │ │223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算壹日。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 │無 │ │ │224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算壹日。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 │無 │ │ │225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算壹日。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 │無 │ │ │226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算壹日。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 │無 │ │ │227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算壹日。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 │無 │ │ │228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算壹日。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 │無 │ │ │230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算壹日。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 │無 │ │ │231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算壹日。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 │無 │ │ │233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算壹日。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 │無 │ │ │238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算壹日。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 │無 │ │ │239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算壹日。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 │無 │ │ │242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算壹日。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以下(編號243 │ │無 │ │ │243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至309 )犯罪時│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間在96年4 月24│ │ │ │ │ │ │算壹日。 │日以後,無減刑│ │ │ │ │ │ │ │之問題 │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 │ │無 │ │ │244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 │ │無 │ │ │245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 │ │無 │ │ │246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 │ │無 │ │ │248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 │ │無 │ │ │249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 │ │無 │ │ │250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 │ │無 │ │ │253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 │ │無 │ │ │254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 │ │無 │ │ │255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 │ │無 │ │ │256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 │ │無 │ │ │257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 │ │無 │ │ │258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 │ │無 │ │ │259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 │ │無 │ │ │260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 │ │無 │ │ │261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 │ │無 │ │ │262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 │ │無 │ │ │263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 │ │無 │ │ │265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 │ │無 │ │ │266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 │ │無 │ │ │267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 │ │無 │ │ │268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 │ │無 │ │ │269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 │ │無 │ │ │270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 │ │無 │ │ │273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 │ │無 │ │ │274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 │ │無 │ │ │275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 │ │無 │ │ │276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 │ │無 │ │ │277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 │ │無 │ │ │279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 │ │無 │ │ │281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 │ │無 │ │ │282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 │ │無 │ │ │283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 │ │無 │ │ │284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 │ │無 │ │ │286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 │ │無 │ │ │287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 │ │無 │ │ │288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 │ │無 │ │ │289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 │ │無 │ │ │290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 │ │無 │ │ │291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 │ │無 │ │ │292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 │ │無 │ │ │293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 │ │無 │ │ │294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 │ │無 │ │ │298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 │ │無 │ │ │299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 │ │無 │ │ │300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 │ │無 │ │ │301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 │ │無 │ │ │302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 │ │無 │ │ │303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 │ │無 │ │ │304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 │ │無 │ │ │305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 │ │無 │ │ │306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 │ │無 │ │ │307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 │ │無 │ │ │308 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附表壹之二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 │無 │ │ │編號3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算壹日。 │ │ │ │ ├──────┼─────────┼───────┼───────┤ ├───────────┤ │ │附表壹之二 │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有期徒刑捌月。│犯罪時間在96年│ │無 │ │ │編號4部分 │格、獲取不當利益,│ │4月24日以後, │ │ │ │ │ │而以協議合意,使廠│ │無減刑之問題。│ │ │ │ │ │商不為投標、不為價│ │ │ │ │ │ │ │格之競爭 │ │ │ │ │ └────┴──────┴─────────┴───────┴───────┴─────────┴───────────┘ 附表貳之十三:被告林詩惠部分: ┌────┬──────┬─────────┬───────┬───────┬─────────┬───────────┐ │被 告│ 犯 罪 事 實│罪 名│宣 告 刑│減刑後之宣告刑│定 應 執 行 之 刑│備 註│ │ │ │ │ │ │ │ (減輕其刑之情形) │ ├────┼──────┼─────────┼───────┼───────┼─────────┼───────────┤ │林詩惠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無 │ │ │編號197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198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199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00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01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02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03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05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06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07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08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09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10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11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12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13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14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15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16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17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18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21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22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23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24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25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26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27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28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30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31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33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38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39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42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以下(編號243 │ │無 │ │ │編號243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至309 )犯罪時│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間在96年4 月24│ │ │ │ │ │ │算壹日。 │日以後,無減刑│ │ │ │ │ │ │ │之問題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44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45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46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48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49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50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53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54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55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號編256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57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58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59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60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61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62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63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65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66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67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68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69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70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73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74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75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76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77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79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81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82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83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84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86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87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88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89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90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91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92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93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94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98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99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300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301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302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303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304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305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306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307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308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附表貳之十四:陳麗淑部分: ┌────┬──────┬─────────┬───────┬───────┬─────────┬───────────┐ │被 告│ 犯 罪 事 實│罪 名│宣 告 刑│減刑後之宣告刑│定 應 執 行 之 刑 │備註(減輕其刑之情形)│ ├────┼──────┼─────────┼───────┼───────┼─────────┼───────────┤ │陳麗淑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無 │ │ │編號1 至196 │購結果,而借用他人│ │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 │ │部分 │名義及證件投標 │ │銀元參佰元即新│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 │ │ │(扣除編號3 │ │ │臺幣玖佰元折算│元折算壹日。緩刑參│ │ │ │、編號85、編│ │ │壹日。 │年。 │ │ │ │號196)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197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198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199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00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01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02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03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05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06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07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09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10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11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12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13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14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15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16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17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18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21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22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23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24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25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26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27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28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30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31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33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38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39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42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以下(編號243 │ │無 │ │ │編號243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至309 )犯罪時│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間在96年4 月24│ │ │ │ │ │ │算壹日。 │日以後,無減刑│ │ │ │ │ │ │ │之問題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44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45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46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48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49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50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53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54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55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56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48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49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50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53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54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55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56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57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58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59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60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61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62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63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65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66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67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68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69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70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73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74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75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76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77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79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81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82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83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84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86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87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88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89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90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91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92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93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94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98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99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300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301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302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303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304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305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306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307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308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附表貳之十五:陳世書部分: ┌────┬──────┬─────────┬───────┬───────┬─────────┬───────────┐ │被 告│ 犯 罪 事 實│罪 名│宣 告 刑│減刑後之宣告刑│定 應 執 行 之 刑 │備註(減輕其刑之情形)│ ├────┼──────┼─────────┼───────┼───────┼─────────┼───────────┤ │陳世書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無 │ │ │編號1 至196 │購結果,而借用他人│ │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 │ │部分 │名義及證件投標 │ │銀元參佰元即新│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 │ │ │(扣除編號3 │ │ │臺幣玖佰元折算│元折算壹日。 │ │ │ │、編號85、編│ │ │壹日。 │ │ │ │ │號196)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197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198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199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00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01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02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03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05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06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07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09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10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11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12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13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14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15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16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17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18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21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22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23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24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25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26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27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28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30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31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33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38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39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42 部分│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以下(編號243 │ │無 │ │ │編號243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至309 )犯罪時│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間在96年4 月24│ │ │ │ │ │ │算壹日。 │日以後,無減刑│ │ │ │ ├──────┼─────────┼───────┤之問題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44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45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46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48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49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50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53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54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55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56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48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49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50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53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54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55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56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57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58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59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60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61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62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63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65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66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67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68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69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70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73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74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75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76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77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79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81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82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83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84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86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87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88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89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90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91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92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93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94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98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99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300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301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302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303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304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305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306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307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308 部分│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名義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附表貳之十六:佳欣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被 告│ 犯 罪 事 實│罪 名│宣 告 刑│減刑後之宣告刑│定 應 執 行 之 刑│備註(減輕其刑之情形)│ ├────┼──────┼─────────┼───────┼───────┼─────────┼───────────┤ │佳欣旅行│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銀元捌萬│科罰金銀元肆萬│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無 │ │社股份有│編號1 至196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元即新臺幣貳拾│元即新臺幣拾貳│元。 │ │ │限公司 │部分 │府採購法之罪 │肆萬元。 │萬元。 │ │ │ │ │(扣除編號3 │ │ │ │ │ │ │ │、編號85、編│ │ │ │ │ │ │ │號196)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197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萬元。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198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萬元。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199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萬元。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00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萬元。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01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萬元。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02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萬元。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03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萬元。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05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萬元。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06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萬元。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07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萬元。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08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萬元。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09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萬元。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10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萬元。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11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萬元。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12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萬元。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13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萬元。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14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萬元。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15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萬元。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16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萬元。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17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萬元。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18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萬元。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21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萬元。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22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萬元。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23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萬元。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24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萬元。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25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萬元。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26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萬元。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27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萬元。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28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萬元。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30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萬元。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31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萬元。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33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萬元。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38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萬元。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39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萬元。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42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萬元。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以下(編號243 │ │無 │ │ │編號243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至309 )犯罪事│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實於96年4 月26│ │ │ │ │ │ │ │日以後,無減刑│ │ │ │ │ │ │ │之問題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44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45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46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48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49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50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53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54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55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56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57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58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59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60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61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62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63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65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66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67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68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69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70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73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74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75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76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77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79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81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82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83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84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86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87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88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89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90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91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92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93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94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98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99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300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301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302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303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304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305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306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307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308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附表貳之十七:羅永發部分: ┌────┬──────┬─────────┬───────┬───────┬─────────┬───────────┐ │被 告│ 犯 罪 事 實│罪 名│宣 告 刑│減刑後之宣告刑│定 應 執 行 之 刑│備 註│ │ │ │ │ │ │ │ (減輕其刑之情形) │ ├────┼──────┼─────────┼───────┼───────┼─────────┼───────────┤ │羅永發 │附表壹之一 │連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無 │ │ │編號136 、 │果,容許他人借用本│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 │ │137 、138 、│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銀元參佰元即新│銀元參佰元即新│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 │ │ │140 、145 、│標 │臺幣玖佰元折算│臺幣玖佰元折算│元折算壹日。緩刑參│ │ │ │179 、185 、│ │壹日。 │壹日。 │年。 │ │ │ │189 、194 部│ │ │ │ │ │ │ │分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197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198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199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03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 213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 214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217部分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 224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25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27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30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31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38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39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以下犯罪時間在│ │無 │ │ │246 部分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96年4月24日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後,無減刑之問│ │ │ │ │ │ │算壹日。 │題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48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54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57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63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69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77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81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82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84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87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89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98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300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302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306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附表貳之十八:協一旅行社有限公司 ┌────┬──────┬─────────┬───────┬───────┬─────────┬───────────┐ │被 告│ 犯 罪 事 實│罪 名│宣 告 刑 │減刑後之宣告刑│定 應 執 行 之 刑│備註(減輕其刑之情形)│ ├────┼──────┼─────────┼───────┼───────┼─────────┼───────────┤ │協一旅行│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銀元陸萬│科罰金銀元參萬│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無 │ │社有限公│編號136 、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元即新臺幣拾捌│元即新臺幣玖萬│元。 │ │ │司公司 │137 、138 、│之罪 │萬元。 │元。 │ │ │ │ │140 、145 、│ │ │ │ │ │ │ │179 、185 、│ │ │ │ │ │ │ │189 、194 部│ │ │ │ │ │ │ │分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197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萬元。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198 部分│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萬元。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199 部分│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萬元。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03 部分│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萬元。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13 部分│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萬元。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14 部分│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萬元。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17 部分│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萬元。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24 部分│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萬元。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25 部分│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萬元。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27 部分│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萬元。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30 部分│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萬元。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31 部分│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萬元。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38 部分│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萬元。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39 部分│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萬元。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以下犯罪事實於│ │無 │ │ │編號246部分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96年4月26日以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後,無減刑之問│ │ │ │ │ │ │ │題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48 部分│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54 部分│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57 部分│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63 部分│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69 部分│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77 部分│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81 部分│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82 部分│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84 部分│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87 部分│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89 部分│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98 部分│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300 部分│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302 部分│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受雇│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306 部分│人,因執行業務犯政│萬元。 │ │ │ │ │ │ │府採購法之罪 │ │ │ │ │ └────┴──────┴─────────┴───────┴───────┴─────────┴───────────┘ 附表貳之十九:被告詹進旺部分: ┌────┬──────┬─────────┬───────┬───────┬─────────┬───────────┐ │被 告│ 犯 罪 事 實│罪 名│宣 告 刑 │減刑後之宣告刑│定 應 執 行 之 刑│備註(減輕其刑之情形)│ ├────┼──────┼─────────┼───────┼───────┼─────────┼───────────┤ │詹進旺 │附表壹之一 │連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拾壹月,如│無 │ │ │編號1 、2 、│果,容許他人借用本│ │如易科罰金,以│易科罰金,以銀元參│ │ │ │4 、5 、7 、│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 │銀元參佰元即新│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 │ │ │10、13、16、│標 │ │臺幣玖佰元折算│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 │ │18、22、23、│ │ │壹日。 │。 │ │ │ │25、30、32、│ │ │ │ │ │ │ │34、35、36、│ │ │ │ │ │ │ │40、41、43、│ │ │ │ │ │ │ │45、46、49、│ │ │ │ │ │ │ │50、51、52、│ │ │ │ │ │ │ │53、54、55、│ │ │ │ │ │ │ │58、59、60、│ │ │ │ │ │ │ │61、62、63、│ │ │ │ │ │ │ │64、65、66、│ │ │ │ │ │ │ │67、68、69、│ │ │ │ │ │ │ │70、71、72、│ │ │ │ │ │ │ │73、74、75、│ │ │ │ │ │ │ │76、77、78、│ │ │ │ │ │ │ │79、80、81、│ │ │ │ │ │ │ │82、83、84、│ │ │ │ │ │ │ │86、87、88、│ │ │ │ │ │ │ │89、90、92、│ │ │ │ │ │ │ │94、95、96、│ │ │ │ │ │ │ │97、98、102 │ │ │ │ │ │ │ │、104 、105 │ │ │ │ │ │ │ │、106 、107 │ │ │ │ │ │ │ │、108 、109 │ │ │ │ │ │ │ │、110 、111 │ │ │ │ │ │ │ │、112 、113 │ │ │ │ │ │ │ │、114 、116 │ │ │ │ │ │ │ │、117 、118 │ │ │ │ │ │ │ │、119 、121 │ │ │ │ │ │ │ │、122 、123 │ │ │ │ │ │ │ │、125 、126 │ │ │ │ │ │ │ │、127 、128 │ │ │ │ │ │ │ │、129 、130 │ │ │ │ │ │ │ │、133 、134 │ │ │ │ │ │ │ │、135 、136 │ │ │ │ │ │ │ │、138 、139 │ │ │ │ │ │ │ │、140 、141 │ │ │ │ │ │ │ │、142 、143 │ │ │ │ │ │ │ │、144 、145 │ │ │ │ │ │ │ │、146 、147 │ │ │ │ │ │ │ │、149 、151 │ │ │ │ │ │ │ │、154 、157 │ │ │ │ │ │ │ │、159 部分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以下犯罪事實發│ │無 │ │ │286 部分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生於96年4 月26│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日以後,無減刑│ │ │ │ │ │ │算壹日。 │之問題 │ │ │ │ ├──────┼─────────┼───────┤ │ ├───────────┤ │ │附表壹之一編│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308部分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 │ │ └────┴──────┴─────────┴───────┴───────┴─────────┴───────────┘ 附表貳之二十:姐妹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 │被 告│ 犯 罪 事 實│罪 名│宣 告 刑 │減刑後之宣告刑│定 應 執 行 之 刑│備註(減輕其刑之情形)│ ├────┼──────┼─────────┼───────┼───────┼─────────┼───────────┤ │姐妹旅行│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理人,因執│科罰金銀元捌萬│科罰金銀元肆萬│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無 │ │社股份有│編號1 、2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元即新臺幣貳拾│元即新臺幣拾貳│元。 │ │ │限公司 │4 、5 、7 、│之罪 │肆萬元。 │萬元。 │ │ │ │ │10、13、16、│ │ │ │ │ │ │ │18、22、23、│ │ │ │ │ │ │ │25、30、32、│ │ │ │ │ │ │ │34、35、36、│ │ │ │ │ │ │ │40、41、43、│ │ │ │ │ │ │ │45、46、49、│ │ │ │ │ │ │ │50、51、52、│ │ │ │ │ │ │ │53、54、55、│ │ │ │ │ │ │ │58、59、60、│ │ │ │ │ │ │ │61、62、63、│ │ │ │ │ │ │ │64、65、66、│ │ │ │ │ │ │ │67、68、69、│ │ │ │ │ │ │ │70、71、72、│ │ │ │ │ │ │ │73、74、75、│ │ │ │ │ │ │ │76、77、78、│ │ │ │ │ │ │ │79、80、81、│ │ │ │ │ │ │ │82、83、84、│ │ │ │ │ │ │ │86、87、88、│ │ │ │ │ │ │ │89、90、92、│ │ │ │ │ │ │ │94、95、96、│ │ │ │ │ │ │ │97、98、102 │ │ │ │ │ │ │ │、104 、105 │ │ │ │ │ │ │ │、106 、107 │ │ │ │ │ │ │ │、108 、109 │ │ │ │ │ │ │ │、110 、111 │ │ │ │ │ │ │ │、112 、113 │ │ │ │ │ │ │ │、114 、116 │ │ │ │ │ │ │ │、117 、118 │ │ │ │ │ │ │ │、119 、121 │ │ │ │ │ │ │ │、122 、123 │ │ │ │ │ │ │ │、125 、126 │ │ │ │ │ │ │ │、127 、128 │ │ │ │ │ │ │ │、129 、130 │ │ │ │ │ │ │ │、133 、134 │ │ │ │ │ │ │ │、135 、136 │ │ │ │ │ │ │ │、138 、139 │ │ │ │ │ │ │ │、140 、141 │ │ │ │ │ │ │ │、142 、143 │ │ │ │ │ │ │ │、144 、145 │ │ │ │ │ │ │ │、146 、147 │ │ │ │ │ │ │ │、149 、151 │ │ │ │ │ │ │ │、154 、157 │ │ │ │ │ │ │ │、159 部分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理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以下犯罪事實發│ │無 │ │ │編號286 部分│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生於96年4 月26│ │ │ │ │ │之罪 │ │日以後,無減刑│ │ │ │ ├──────┼─────────┼───────┤之問題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理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308 部分│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 │ │ │ │ │ │之罪 │ │ │ │ │ └────┴──────┴─────────┴───────┴───────┴─────────┴───────────┘ 附表貳之廿一:被告許琀棋部分: ┌────┬──────┬─────────┬───────┬───────┬─────────┬───────────┐ │被 告│ 犯 罪 事 實│罪 名│宣 告 刑 │減刑後之宣告刑│定 應 執 行 之 刑 │備註(減輕其刑之情形)│ ├────┼──────┼─────────┼───────┼───────┼─────────┼───────────┤ │許琀棋 │附表壹之一 │連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無 │ │ │編號31、37、│果,容許他人借用本│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科罰金,以銀元參佰│ │ │ │38、39、93、│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銀元參佰元即新│銀元參佰元即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 │ │ │99、100 、 │標 │臺幣玖佰元折算│臺幣玖佰元折算│算壹日。 │ │ │ │101 、102 、│ │壹日。 │壹日。 │ │ │ │ │103 、105 、│ │ │ │ │ │ │ │106 、107 、│ │ │ │ │ │ │ │108 、111 、│ │ │ │ │ │ │ │112 、117 、│ │ │ │ │ │ │ │119 、121 、│ │ │ │ │ │ │ │132 、133 、│ │ │ │ │ │ │ │135 、139 、│ │ │ │ │ │ │ │146 、148 、│ │ │ │ │ │ │ │149 、150 、│ │ │ │ │ │ │ │152 、153 、│ │ │ │ │ │ │ │156 、161 、│ │ │ │ │ │ │ │162、167 │ │ │ │ │ │ │ ├──────┼─────────┼───────┼───────┤ ├───────────┤ │ │附表壹之二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 │無 │ │ │編號3 部分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算壹日。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以下犯罪時間在│ │無 │ │ │編號262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96年4 月24 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以後,無減刑之│ │ │ │ │ │ │算壹日。 │問題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67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70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73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93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98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算│ │ │ │ │ │ │ │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302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305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附表貳之廿二:吉象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 │被 告│ 犯 罪 事 實│罪 名│宣 告 刑│減刑後之宣告刑│定 應 執 行 之 刑│備 註│ │ │ │ │ │ │ │ (減輕其刑之情形) │ ├────┼──────┼─────────┼───────┼───────┼─────────┼───────────┤ │吉象旅行│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理人,因執│科罰金銀元陸萬│科罰金銀元參萬│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無 │ │社股份有│編號31、37、│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元即新臺幣拾捌│元即新臺幣玖萬│元。 │ │ │限公司 │38、39、93、│之罪 │萬元。 │元。 │ │ │ │ │99、100 、 │ │ │ │ │ │ │ │101 、102 、│ │ │ │ │ │ │ │103 、105 、│ │ │ │ │ │ │ │106 、107 、│ │ │ │ │ │ │ │108 、111 、│ │ │ │ │ │ │ │112 、117 、│ │ │ │ │ │ │ │119 、121 、│ │ │ │ │ │ │ │132 、133 、│ │ │ │ │ │ │ │135 、139 、│ │ │ │ │ │ │ │146 、148 、│ │ │ │ │ │ │ │149 、150 、│ │ │ │ │ │ │ │152 、153 、│ │ │ │ │ │ │ │156 、161 、│ │ │ │ │ │ │ │162、167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理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以下犯罪事實發│ │無 │ │ │編號262 部分│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生於96年4 月26│ │ │ │ │ │之罪 │ │日以後,無減刑│ │ │ │ ├──────┼─────────┼───────┤之問題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理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67 部分│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 │ │ │ │ │ │之罪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理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70 部分│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 │ │ │ │ │ │之罪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理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73 部分│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 │ │ │ │ │ │之罪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理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93 部分│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 │ │ │ │ │ │之罪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理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98 部分│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 │ │ │ │ │ │之罪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理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302 部分│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 │ │ │ │ │ │之罪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理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305 部分│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 │ │ │ │ │ │之罪 │ │ │ │ │ └────┴──────┴─────────┴───────┴───────┴─────────┴───────────┘ 附表貳之廿三:鴻禧通運有限公司部分: ┌────┬──────┬─────────┬───────┬───────┬─────────┬───────────┐ │被 告│ 犯 罪 事 實│罪 名│宣 告 刑 │減刑後之宣告刑│定 應 執 行 之 刑 │備註(減輕其刑之情形)│ ├────┼──────┼─────────┼───────┼───────┼─────────┼───────────┤ │鴻禧通運│附表壹之二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拾│科罰金新臺幣陸│無 │無 │ │有限公司│編號3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貳萬元。 │萬元。 │ │ │ │ │ │之罪 │ │ │ │ │ └────┴──────┴─────────┴───────┴───────┴─────────┴───────────┘ 附表貳之廿四:被告李潔玲部分: ┌────┬──────┬─────────┬───────┬───────┬─────────┬───────────┐ │被 告│ 犯 罪 事 實│罪 名│宣 告 刑│減刑後之宣告刑│定 應 執 行 之 刑│備 註│ │ │ │ │ │ │ │ (減輕其刑之情形) │ ├────┼──────┼─────────┼───────┼───────┼─────────┼───────────┤ │李潔玲 │附表壹之一 │連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無 │ │ │編號65、151 │果,容許他人借用本│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 │ │、152 、156 │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銀元參佰元即新│銀元參佰元即新│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 │ │ │、158 、159 │標 │臺幣玖佰元折算│臺幣玖佰元折算│元折算壹日。緩刑參│ │ │ │、160 、167 │ │壹日。 │壹日。 │年。 │ │ │ │、168 、174 │ │ │ │ │ │ │ │、178 、180 │ │ │ │ │ │ │ │、182 、185 │ │ │ │ │ │ │ │、186 、187 │ │ │ │ │ │ │ │、188 、190 │ │ │ │ │ │ │ │、191 、192 │ │ │ │ │ │ │ │部分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197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00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01部分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02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05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07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09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10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15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21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26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28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 │ │編號231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33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42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以下犯罪時間在│ │無 │ │ │編號243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96年4 月24 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以後,無減刑之│ │ │ │ │ │ │算壹日。 │問題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44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46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56部分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68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69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76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79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83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90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92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98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99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301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304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307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附表貳之廿五:驊邦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 │被 告│ 犯 罪 事 實│罪 名│宣 告 刑│減刑後之宣告刑│定 應 執 行 之 刑│備 註│ │ │ │ │ │ │ │ (減輕其刑之情形) │ ├────┼──────┼─────────┼───────┼───────┼─────────┼───────────┤ │驊邦旅行│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理人,因執│科罰金銀元陸萬│科罰金銀元參萬│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無 │ │社股份有│編號65、151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元即新臺幣拾捌│元即新臺幣玖萬│元。 │ │ │限公司 │、152 、156 │之罪 │萬元。 │元。 │ │ │ │ │、158 、159 │ │ │ │ │ │ │ │、160 、167 │ │ │ │ │ │ │ │、168 、174 │ │ │ │ │ │ │ │、178 、180 │ │ │ │ │ │ │ │、182 、185 │ │ │ │ │ │ │ │、186 、187 │ │ │ │ │ │ │ │、188 、190 │ │ │ │ │ │ │ │、191 、192 │ │ │ │ │ │ │ │部分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理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197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萬元。 │ │ │ │ │ │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理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00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萬元。 │ │ │ │ │ │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理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01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萬元。 │ │ │ │ │ │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理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02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萬元。 │ │ │ │ │ │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理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05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萬元。 │ │ │ │ │ │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理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07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萬元。 │ │ │ │ │ │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理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09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萬元。 │ │ │ │ │ │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理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10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萬元。 │ │ │ │ │ │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理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15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萬元。 │ │ │ │ │ │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理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21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萬元。 │ │ │ │ │ │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理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26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萬元。 │ │ │ │ │ │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理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28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萬元。 │ │ │ │ │ │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理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31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萬元。 │ │ │ │ │ │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理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33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萬元。 │ │ │ │ │ │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理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42 部分│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萬元。 │ │ │ │ │ │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理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以下犯罪事實發│ │無 │ │ │編號243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生於96年4 月26│ │ │ │ │ │之罪 │ │日以後,無減刑│ │ │ │ │ │ │ │之問題 │ │ │ │ ├──────┼─────────┼───────┤ │ ├───────────┤ │ │表壹之一編號│廠商之代理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243 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 │ │ │ │ │ │之罪 │ │ │ │ │ │ ├──────┼─────────┼───────┤ │ ├───────────┤ │ │表壹之一編號│廠商之代理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244 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 │ │ │ │ │ │之罪 │ │ │ │ │ │ ├──────┼─────────┼───────┤ │ ├───────────┤ │ │表壹之一編號│廠商之代理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246 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 │ │ │ │ │ │之罪 │ │ │ │ │ │ ├──────┼─────────┼───────┤ │ ├───────────┤ │ │表壹之一編號│廠商之代理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256 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 │ │ │ │ │ │之罪 │ │ │ │ │ │ ├──────┼─────────┼───────┤ │ ├───────────┤ │ │表壹之一編號│廠商之代理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268 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 │ │ │ │ │ │之罪 │ │ │ │ │ │ ├──────┼─────────┼───────┤ │ ├───────────┤ │ │表壹之一編號│廠商之代理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269 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 │ │ │ │ │ │之罪 │ │ │ │ │ │ ├──────┼─────────┼───────┤ │ ├───────────┤ │ │表壹之一編號│廠商之代理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276 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 │ │ │ │ │ │之罪 │ │ │ │ │ │ ├──────┼─────────┼───────┤ │ ├───────────┤ │ │表壹之一編號│廠商之代理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279 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 │ │ │ │ │ │之罪 │ │ │ │ │ │ ├──────┼─────────┼───────┤ │ ├───────────┤ │ │表壹之一編號│廠商之代理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283 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 │ │ │ │ │ │之罪 │ │ │ │ │ │ ├──────┼─────────┼───────┤ │ ├───────────┤ │ │表壹之一編號│廠商之代理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290 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 │ │ │ │ │ │之罪 │ │ │ │ │ │ ├──────┼─────────┼───────┤ │ ├───────────┤ │ │表壹之一編號│廠商之代理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292 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 │ │ │ │ │ │之罪 │ │ │ │ │ │ │表壹之一編號│廠商之代理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298 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 │ │ │ │ ├──────┼─────────┼───────┤ │ ├───────────┤ │ │ │之罪 │ │ │ │ │ │ ├──────┼─────────┼───────┤ │ ├───────────┤ │ │表壹之一編號│廠商之代理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299 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 │ │ │ │ │ │之罪 │ │ │ │ │ │ ├──────┼─────────┼───────┤ │ ├───────────┤ │ │表壹之一編號│廠商之代理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301 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 │ │ │ │ │ │之罪 │ │ │ │ │ │ ├──────┼─────────┼───────┤ │ ├───────────┤ │ │表壹之一編號│廠商之代理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304 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 │ │ │ │ │ │之罪 │ │ │ │ │ │ ├──────┼─────────┼───────┤ │ ├───────────┤ │ │表壹之一編號│廠商之代理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307 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 │ │ │ │ │ │之罪 │ │ │ │ │ └────┴──────┴─────────┴───────┴───────┴─────────┴───────────┘ 附表貳之廿六:被告盧進鎰部分: ┌────┬──────┬─────────┬───────┬───────┬─────────┬───────────┐ │被 告│ 犯 罪 事 實│罪 名│宣 告 刑 │減刑後之宣告刑│定 應 執 行 之 刑 │備註(減輕其刑之情形)│ ├────┼──────┼─────────┼───────┼───────┼─────────┼───────────┤ │盧進鎰 │附表壹之一 │連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無 │ │ │編號1 、2 、│果,容許他人借用本│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 │ │6 、7 、11、│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銀元參佰元即新│銀元參佰元即新│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 │ │ │12、13、14、│標 │臺幣玖佰元折算│臺幣玖佰元折算│元折算壹日。緩刑參│ │ │ │15、18、19、│ │壹日。 │壹日。 │年。 │ │ │ │20、22、24、│ │ │ │ │ │ │ │25、26、31、│ │ │ │ │ │ │ │33、36、39、│ │ │ │ │ │ │ │41、43、44、│ │ │ │ │ │ │ │46、47、48、│ │ │ │ │ │ │ │51、52、53、│ │ │ │ │ │ │ │54、55、56、│ │ │ │ │ │ │ │57、58、59、│ │ │ │ │ │ │ │60、61、62、│ │ │ │ │ │ │ │63、64、65、│ │ │ │ │ │ │ │66、67、68、│ │ │ │ │ │ │ │69、70、71、│ │ │ │ │ │ │ │72、73、74、│ │ │ │ │ │ │ │75、76、77、│ │ │ │ │ │ │ │78、79、80、│ │ │ │ │ │ │ │81、82、84、│ │ │ │ │ │ │ │87、89、91、│ │ │ │ │ │ │ │95、98、100 │ │ │ │ │ │ │ │、101 、102 │ │ │ │ │ │ │ │、103 、104 │ │ │ │ │ │ │ │、105 、107 │ │ │ │ │ │ │ │、109 、110 │ │ │ │ │ │ │ │、114 、115 │ │ │ │ │ │ │ │、118 、120 │ │ │ │ │ │ │ │、122 、127 │ │ │ │ │ │ │ │、129 、130 │ │ │ │ │ │ │ │、131 、135 │ │ │ │ │ │ │ │、138 、140 │ │ │ │ │ │ │ │、141 、142 │ │ │ │ │ │ │ │、144 、145 │ │ │ │ │ │ │ │、147 、169 │ │ │ │ │ │ │ │、170 、171 │ │ │ │ │ │ │ │、172 、174 │ │ │ │ │ │ │ │、175 、176 │ │ │ │ │ │ │ │、180 、182 │ │ │ │ │ │ │ │、184 、190 │ │ │ │ │ │ │ │、191 、192 │ │ │ │ │ │ │ │、193 、195 │ │ │ │ │ │ │ │部分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05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06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07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08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11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12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14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15部分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17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21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年。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22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24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25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26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緩刑參│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年。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27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30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31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以下犯罪時間在│ │無 │ │ │編號248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96年4 月24 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以後,無減刑之│ │ │ │ │ │ │算壹日。 │問題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49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50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54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55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57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58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60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61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65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66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81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88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91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94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306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307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附表貳之廿七:隆興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 │被 告│ 犯 罪 事 實│罪 名│宣 告 刑 │減刑後之宣告刑│定 應 執 行 之 刑 │備註(減輕其刑之情形)│ ├────┼──────┼─────────┼───────┼───────┼─────────┼───────────┤ │隆興旅行│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銀元陸萬│科罰金銀元參萬│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無 │ │社股份有│編號1 、2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元即新臺幣拾捌│元即新臺幣玖萬│元。 │ │ │限公司 │6 、7 、11、│之罪 │萬元。 │元。 │ │ │ │ │12、13、14、│ │ │ │ │ │ │ │15、18、19、│ │ │ │ │ │ │ │20、22、24、│ │ │ │ │ │ │ │25、26、31、│ │ │ │ │ │ │ │33、36、39、│ │ │ │ │ │ │ │41、43、44、│ │ │ │ │ │ │ │46、47、48、│ │ │ │ │ │ │ │51、52、53、│ │ │ │ │ │ │ │54、55、56、│ │ │ │ │ │ │ │57、58、59、│ │ │ │ │ │ │ │60、61、62、│ │ │ │ │ │ │ │63、64、65、│ │ │ │ │ │ │ │66、67、68、│ │ │ │ │ │ │ │69、70、71、│ │ │ │ │ │ │ │72、73、74、│ │ │ │ │ │ │ │75、76、77、│ │ │ │ │ │ │ │78、79、80、│ │ │ │ │ │ │ │81、82、84、│ │ │ │ │ │ │ │87、89、91、│ │ │ │ │ │ │ │95、98、100 │ │ │ │ │ │ │ │、101 、102 │ │ │ │ │ │ │ │、103 、104 │ │ │ │ │ │ │ │、105 、107 │ │ │ │ │ │ │ │、109 、110 │ │ │ │ │ │ │ │、114 、115 │ │ │ │ │ │ │ │、118 、120 │ │ │ │ │ │ │ │、122 、127 │ │ │ │ │ │ │ │、129 、130 │ │ │ │ │ │ │ │、131 、135 │ │ │ │ │ │ │ │、138 、140 │ │ │ │ │ │ │ │、141 、142 │ │ │ │ │ │ │ │、144 、145 │ │ │ │ │ │ │ │、147 、169 │ │ │ │ │ │ │ │、170 、171 │ │ │ │ │ │ │ │、172 、174 │ │ │ │ │ │ │ │、175 、176 │ │ │ │ │ │ │ │、180 、182 │ │ │ │ │ │ │ │、184 、190 │ │ │ │ │ │ │ │、191 、192 │ │ │ │ │ │ │ │、193 、195 │ │ │ │ │ │ │ │部分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05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萬元。 │ │ │ │ │ │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06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萬元。 │ │ │ │ │ │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07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萬元。 │ │ │ │ │ │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08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萬元。 │ │ │ │ │ │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11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萬元。 │ │ │ │ │ │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12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萬元。 │ │ │ │ │ │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14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萬元。 │ │ │ │ │ │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15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萬元。 │ │ │ │ │ │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17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萬元。 │ │ │ │ │ │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21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萬元。 │ │ │ │ │ │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22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萬元。 │ │ │ │ │ │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24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萬元。 │ │ │ │ │ │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25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萬元。 │ │ │ │ │ │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26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萬元。 │ │ │ │ │ │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27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萬元。 │ │ │ │ │ │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30 部分│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萬元。 │ │ │ │ │ │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31 部分│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萬元。 │ │ │ │ │ │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以下犯罪事實發│ │無 │ │ │編號248 部分│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生於96年4 月26│ │ │ │ │ │之罪 │ │日以後,無減刑│ │ │ │ │ │ │ │之問題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49 部分│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 │ │ │ │ │ │之罪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50 部分│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 │ │ │ │ │ │之罪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54 部分│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 │ │ │ │ │ │之罪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55 部分│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 │ │ │ │ │ │之罪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57 部分│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 │ │ │ │ │ │之罪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58 部分│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 │ │ │ │ │ │之罪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60 部分│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 │ │ │ │ │ │之罪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61 部分│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 │ │ │ │ │ │之罪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65 部分│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 │ │ │ │ │ │之罪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66 部分│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 │ │ │ │ │ │之罪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81 部分│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 │ │ │ │ │ │之罪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88 部分│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 │ │ │ │ │ │之罪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91 部分│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 │ │ │ │ │ │之罪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94 部分│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 │ │ │ │ │ │之罪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306 部分│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 │ │ │ │ │ │之罪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307 部分│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 │ │ │ │ │ │之罪 │ │ │ │ │ └────┴──────┴─────────┴───────┴───────┴─────────┴───────────┘ 附表貳之廿八:被告丁朝明部分: ┌────┬──────┬─────────┬───────┬───────┬─────────┬───────────┐ │被 告│ 犯 罪 事 實│罪 名│宣 告 刑 │減刑後之宣告刑│定 應 執 行 之 刑 │備註(減輕其刑之情形)│ ├────┼──────┼─────────┼───────┼───────┼─────────┼───────────┤ │丁朝明 │附表壹之一 │連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無 │ │ │編號123 、 │果,容許他人借用本│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 │ │124 、125 、│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銀元參佰元即新│銀元參佰元即新│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 │ │ │126 、127 、│標 │臺幣玖佰元折算│臺幣玖佰元折算│元折算壹日。緩刑參│ │ │ │131 、132 、│ │壹日。 │壹日。 │年。 │ │ │ │134 、136 、│ │ │ │ │ │ │ │141 、146 、│ │ │ │ │ │ │ │150 、152 、│ │ │ │ │ │ │ │155 、156 、│ │ │ │ │ │ │ │158 、159 、│ │ │ │ │ │ │ │161 、162 、│ │ │ │ │ │ │ │171 、173 、│ │ │ │ │ │ │ │176 、177 、│ │ │ │ │ │ │ │178 、179 、│ │ │ │ │ │ │ │181 、183 、│ │ │ │ │ │ │ │186 、187 、│ │ │ │ │ │ │ │188 、189 、│ │ │ │ │ │ │ │195 部分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02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03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06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08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11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12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13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14部分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16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17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18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21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22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24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25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26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28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 │無 │ │ │編號238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 │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以下犯罪時間在│ │無 │ │ │編號245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96年4 月24 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以後,無減刑之│ │ │ │ │ │ │算壹日。 │問題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49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50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53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55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59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63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75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87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90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92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附表貳之廿九:太豐旅行社有限公司部分: ┌────┬──────┬─────────┬───────┬───────┬─────────┬───────────┐ │被 告│ 犯 罪 事 實│罪 名│宣 告 刑│減刑後之宣告刑│定 應 執 行 之 刑│備註(減輕其刑之情形)│ ├────┼──────┼─────────┼───────┼───────┼─────────┼───────────┤ │太豐旅行│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銀元陸萬│科罰金銀元參萬│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無 │ │社有限公│編號123 、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元即新臺幣拾捌│元即新臺幣玖萬│元。 │ │ │司 │124 、125 、│之罪 │萬元。 │元。 │ │ │ │ │126 、127 、│ │ │ │ │ │ │ │131 、132 、│ │ │ │ │ │ │ │134 、136 、│ │ │ │ │ │ │ │141 、146 、│ │ │ │ │ │ │ │150 、152 、│ │ │ │ │ │ │ │155 、156 、│ │ │ │ │ │ │ │158 、159 、│ │ │ │ │ │ │ │161 、162 、│ │ │ │ │ │ │ │171 、173 、│ │ │ │ │ │ │ │176 、177 、│ │ │ │ │ │ │ │178 、179 、│ │ │ │ │ │ │ │181 、183 、│ │ │ │ │ │ │ │186 、187 、│ │ │ │ │ │ │ │188 、189 、│ │ │ │ │ │ │ │195 部分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02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萬元。 │ │ │ │ │ │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03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萬元。 │ │ │ │ │ │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06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萬元。 │ │ │ │ │ │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08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萬元。 │ │ │ │ │ │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11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萬元。 │ │ │ │ │ │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12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萬元。 │ │ │ │ │ │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13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萬元。 │ │ │ │ │ │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14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萬元。 │ │ │ │ │ │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16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萬元。 │ │ │ │ │ │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17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萬元。 │ │ │ │ │ │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18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萬元。 │ │ │ │ │ │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21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萬元。 │ │ │ │ │ │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22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萬元。 │ │ │ │ │ │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24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萬元。 │ │ │ │ │ │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25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萬元。 │ │ │ │ │ │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26 部分│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萬元。 │ │ │ │ │ │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28 部分│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萬元。 │ │ │ │ │ │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 │無 │ │ │編號238 部分│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萬元。 │ │ │ │ │ │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以下犯罪事實發│ │無 │ │ │編號245 部分│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生於96年4 月26│ │ │ │ │ │之罪 │ │日以後,無減刑│ │ │ │ │ │ │ │之問題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49 部分│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 │ │ │ │ │ │之罪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50 部分│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 │ │ │ │ │ │之罪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53 部分│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 │ │ │ │ │ │之罪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55 部分│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 │ │ │ │ │ │之罪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59 部分│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 │ │ │ │ │ │之罪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63 部分│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 │ │ │ │ │ │之罪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75 部分│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 │ │ │ │ │ │之罪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87 部分│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 │ │ │ │ │ │之罪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90 部分│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 │ │ │ │ │ │之罪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92 部分│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 │ │ │ │ │ │之罪 │ │ │ │ │ └────┴──────┴─────────┴───────┴───────┴─────────┴───────────┘ 附表貳之三十:被告陳奕翔部分: ┌────┬──────┬─────────┬───────┬───────┬─────────┬───────────┐ │被 告│ 犯 罪 事 實│罪 名│宣 告 刑│減刑後之宣告刑│定 應 執 行 之 刑 │備註(減輕其刑之情形)│ ├────┼──────┼─────────┼───────┼───────┼─────────┼───────────┤ │陳奕翔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無 │ │ │編號239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以下犯罪時間在│ │無 │ │ │編號249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96年4 月24 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以後,無減刑之│ │ │ │ │ │ │算壹日。 │問題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53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62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68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74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92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299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302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303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參月,│ │ │無 │ │ │編號306 部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附表貳之三十一:被告連福旅行社有限公司部分: ┌────┬──────┬─────────┬───────┬───────┬─────────┬───────────┐ │被 告│ 犯 罪 事 實│罪 名│宣 告 刑│減刑後之宣告刑│定 應 執 行 之 刑│備註(減輕其刑之情形)│ ├────┼──────┼─────────┼───────┼───────┼─────────┼───────────┤ │連福旅行│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科罰金新臺幣參│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無 │ │社有限公│編號239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萬元。 │元。 │ │ │司 │ │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以下犯罪事實發│ │無 │ │ │編號249 部分│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生於96年4 月26│ │ │ │ │ │之罪 │ │日以後,無減刑│ │ │ │ │ │ │ │之問題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53 部分│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 │ │ │ │ │ │之罪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62 部分│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 │ │ │ │ │ │之罪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66 部分│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 │ │ │ │ │ │之罪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68 部分│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 │ │ │ │ │ │之罪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74 部分│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 │ │ │ │ │ │之罪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92 部分│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 │ │ │ │ │ │之罪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299 部分│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 │ │ │ │ │ │之罪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302 部分│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 │ │ │ │ │ │之罪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303 部分│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 │ │ │ │ │ │之罪 │ │ │ │ │ │ ├──────┼─────────┼───────┤ │ ├───────────┤ │ │附表壹之一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陸│ │ │無 │ │ │編號306 部分│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萬元。 │ │ │ │ │ │ │之罪 │ │ │ │ │ └────┴──────┴─────────┴───────┴───────┴─────────┴───────────┘ 附表貳之三十二:被告劉美忻部分: ┌────┬──────┬─────────┬───────┬───────┬─────────┬───────────┐ │被 告│ 犯 罪 事 實│罪 名│宣 告 刑│減刑後之宣告刑│定 應 執 行 之 刑│備 註│ │ │ │ │ │ │ │ (減輕其刑之情形) │ ├────┼──────┼─────────┼───────┼───────┼─────────┼───────────┤ │劉美忻 │附表壹之一 │連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月,│無 │無 │ │ │編號6 、15、│果,容許他人借用本│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 │ │ │ │16、17、21、│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銀元參佰元即新│銀元參佰元即新│ │ │ │ │27、28、30、│標 │臺幣玖佰元折算│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42、47、48、│ │壹日。緩刑貳年│壹日。緩刑貳年│ │ │ │ │49、50、56、│ │。 │。 │ │ │ │ │57、83、88、│ │ │ │ │ │ │ │93、94、113 │ │ │ │ │ │ │ │、115 、120 │ │ │ │ │ │ │ │、128 、142 │ │ │ │ │ │ │ │、153 、155 │ │ │ │ │ │ │ │、164 、165 │ │ │ │ │ │ │ │、166 、169 │ │ │ │ │ │ │ │、170 部分 │ │ │ │ │ │ └────┴──────┴─────────┴───────┴───────┴─────────┴───────────┘ 附表貳之三十三:被告翁炳贊部分: ┌────┬──────┬─────────┬───────┬───────┬─────────┬───────────┐ │被 告│ 犯 罪 事 實│罪 名│宣 告 刑│減刑後之宣告刑│定 應 執 行 之 刑│備 註│ │ │ │ │ │ │ │ (減輕其刑之情形) │ ├────┼──────┼─────────┼───────┼───────┼─────────┼───────────┤ │翁炳贊 │附表壹之一 │連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貳月又│無 │無 │ │ │編號26、129 │果,容許他人借用本│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 │ │ │、137 、144 │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銀元參佰元即新│罰金,以銀元參│ │ │ │ │部分 │標 │臺幣玖佰元折算│佰元即新臺幣玖│ │ │ │ │ │ │壹日。 │佰元折算壹日。│ │ │ └────┴──────┴─────────┴───────┴───────┴─────────┴───────────┘ 附表貳之三十四:被告劉素愛部分: ┌────┬──────┬─────────┬───────┬───────┬─────────┬───────────┐ │被 告│ 犯 罪 事 實│罪 名│宣 告 刑│減刑後之宣告刑│定 應 執 行 之 刑│備 註│ │ │ │ │ │ │ │ (減輕其刑之情形) │ ├────┼──────┼─────────┼───────┼───────┼─────────┼───────────┤ │劉素愛 │附表壹之一 │連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月,│無 │無 │ │ │編號4 、5 、│果,容許他人借用本│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 │ │ │ │8 、9 、11、│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銀元參佰元即新│銀元參佰元即新│ │ │ │ │12、13、14、│標 │臺幣玖佰元折算│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18、19、20、│ │壹日。緩刑貳年│壹日。緩刑貳年│ │ │ │ │23、24、27、│ │。 │。 │ │ │ │ │29、40、42、│ │ │ │ │ │ │ │45、110 、 │ │ │ │ │ │ │ │116部分 │ │ │ │ │ │ └────┴──────┴─────────┴───────┴───────┴─────────┴───────────┘ 附表貳之三十五:被告國鶯通運有限公司部分: ┌────┬──────┬─────────┬───────┬───────┬─────────┬───────────┐ │被 告│ 犯 罪 事 實│罪 名│宣 告 刑│減刑後之宣告刑│定 應 執 行 之 刑│備 註│ │ │ │ │ │ │ │ (減輕其刑之情形) │ ├────┼──────┼─────────┼───────┼───────┼─────────┼───────────┤ │國鶯通運│附表壹之二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銀元陸萬│科罰金銀元參萬│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無 │ │有限公司│編號1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元即新臺幣拾捌│即新臺幣玖萬元│元。 │ │ │ │ │之罪 │萬元。 │。 │ │ │ │ ├──────┼─────────┼───────┼───────┤ ├───────────┤ │ │附表壹之二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拾│科罰金新臺幣玖│ │無 │ │ │編號3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捌萬元。 │萬元。 │ │ │ │ │ │之罪 │ │ │ │ │ │ ├──────┼─────────┼───────┼───────┤ ├───────────┤ │ │附表壹之二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拾│犯罪時間在96年│ │無 │ │ │編號4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捌萬元。 │4 月26日以後,│ │ │ │ │ │之罪 │ │無減刑之問題。│ │ │ └────┴──────┴─────────┴───────┴───────┴─────────┴───────────┘ 附表貳之三十六:被告陳淑華部分: ┌────┬──────┬─────────┬───────┬───────┬─────────┬───────────┐ │被 告│ 犯 罪 事 實│罪 名│宣 告 刑│減刑後之宣告刑│定 應 執 行 之 刑│備 註│ │ │ │ │ │ │ │ (減輕其刑之情形) │ ├────┼──────┼─────────┼───────┼───────┼─────────┼───────────┤ │陳淑華 │附表壹之二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拾月。緩刑│無 │ │ │編號1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參年。 │ │ │ │ │及證件投標。 │銀元參佰元即新│銀元參佰元即新│ │ │ │ │ │ │臺幣玖佰元折算│台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壹日。 │ │ │ │ ├──────┼─────────┼───────┼───────┤ ├───────────┤ │ │附表壹之二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 │無 │ │ │編號3部分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 │ │ │ │ │及證件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算壹日。 │ │ │ │ ├──────┼─────────┼───────┼───────┤ ├───────────┤ │ │附表壹之二 │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有期徒刑捌月。│犯罪時間在96年│ │無 │ │ │編號4部分 │格、獲取不當利益,│ │4 月24日以後,│ │ │ │ │ │而以協議合意,使廠│ │無減刑之問題。│ │ │ │ │ │商不為投標、不為價│ │ │ │ │ │ │ │格之競爭。 │ │ │ │ │ └────┴──────┴─────────┴───────┴───────┴─────────┴───────────┘ 附表貳之三十七:被告朱碧珍部分 ┌────┬──────┬─────────┬───────┬───────┬─────────┬───────────┐ │被 告│ 犯 罪 事 實│罪 名│宣 告 刑│減刑後之宣告刑│定 應 執 行 之 刑│備 註│ │ │ │ │ │ │ │ (減輕其刑之情形) │ ├────┼──────┼─────────┼───────┼───────┼─────────┼───────────┤ │朱碧珍 │附表壹之二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無 │無 │ │ │編號1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銀元參佰元即新│銀元參佰元即新│ │ │ │ │ │ │臺幣玖佰元折算│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壹日。緩刑貳年│壹日。緩刑貳年│ │ │ │ │ │ │ │。 │ │ │ └────┴──────┴─────────┴───────┴───────┴─────────┴───────────┘ 附表貳之三十八:被告陳連振部分 ┌────┬──────┬─────────┬───────┬───────┬─────────┬───────────┐ │被 告│ 犯 罪 事 實│罪 名│宣 告 刑│減刑後之宣告刑│定 應 執 行 之 刑│備 註│ │ │ │ │ │ │ │ (減輕其刑之情形) │ ├────┼──────┼─────────┼───────┼───────┼─────────┼───────────┤ │陳連振 │附表壹之二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無 │無 │ │ │編號3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緩刑貳│算壹日。緩刑貳│ │ │ │ │ │ │年 │年。 │ │ │ └────┴──────┴─────────┴───────┴───────┴─────────┴───────────┘ 附表貳之三十九:被告福圓通運有限公司部分: ┌────┬──────┬─────────┬───────┬───────┬─────────┬───────────┐ │被 告│ 犯 罪 事 實│罪 名│宣 告 刑│減刑後之宣告刑│定 應 執 行 之 刑│備 註│ │ │ │ │ │ │ │ (減輕其刑之情形) │ ├────┼──────┼─────────┼───────┼───────┼─────────┼───────────┤ │福圓通運│附表壹之二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拾│科罰金新臺幣陸│無 │無 │ │有限公司│編號3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貳萬元。 │萬元。 │ │ │ │ │ │之罪 │ │ │ │ │ └────┴──────┴─────────┴───────┴───────┴─────────┴───────────┘ 附表貳之四十:被告馬景仲部分: ┌────┬──────┬─────────┬───────┬───────┬─────────┬───────────┐ │被 告│ 犯 罪 事 實│罪 名│宣 告 刑│減刑後之宣告刑│定 應 執 行 之 刑│備 註│ │ │ │ │ │ │ │ (減輕其刑之情形) │ ├────┼──────┼─────────┼───────┼───────┼─────────┼───────────┤ │馬景仲 │附表壹之二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無 │無 │ │ │編號4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 │ │ │ │ │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緩刑貳│算壹日。緩刑貳│ │ │ │ │ │ │年。 │年。 │ │ │ └────┴──────┴─────────┴───────┴───────┴─────────┴───────────┘ 附表貳之四十一:裕順通運有限公司部分: ┌────┬──────┬─────────┬───────┬───────┬─────────┬───────────┐ │被 告│ 犯 罪 事 實│罪 名│宣 告 刑│減刑後之宣告刑│定 應 執 行 之 刑│備 註│ │ │ │ │ │ │ │ (減輕其刑之情形) │ ├────┼──────┼─────────┼───────┼───────┼─────────┼───────────┤ │裕順通運│附表壹之二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拾│犯罪時間在96年│無 │無 │ │有限公司│編號4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伍萬元。 │4 月24日以後,│ │ │ │ │ │之罪 │ │無減刑之問題。│ │ │ └────┴──────┴─────────┴───────┴───────┴─────────┴───────────┘ 附表貳之四十二:被告黃培松部分: ┌────┬──────┬─────────┬───────┬───────┬─────────┬───────────┐ │被 告│ 犯 罪 事 實│罪 名│宣 告 刑│減刑後之宣告刑│定 應 執 行 之 刑│備 註│ │ │ │ │ │ │ │ (減輕其刑之情形) │ ├────┼──────┼─────────┼───────┼───────┼─────────┼───────────┤ │黃培松 │附表壹之二 │意圖獲取不當利益,│有期徒刑陸月,│犯罪時間在96年│無 │無 │ │ │編號4 │而以協議合意,使廠│如易科罰金,以│4 月24日以後,│ │ │ │ │ │商不為投標。 │新臺幣壹仟元折│無減刑之問題。│ │ │ │ │ │ │算壹日。 │ │ │ │ └────┴──────┴─────────┴───────┴───────┴─────────┴───────────┘ 附表貳之四十三:日光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部分: ┌────┬──────┬─────────┬───────┬───────┬─────────┬───────────┐ │被 告│ 犯 罪 事 實│罪 名│宣 告 刑│減刑後之宣告刑│定 應 執 行 之 刑│備 註│ │ │ │ │ │ │ │ (減輕其刑之情形) │ ├────┼──────┼─────────┼───────┼───────┼─────────┼───────────┤ │日光遊覽│附表壹之二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拾│犯罪時間在96年│無 │無 │ │車客運有│編號4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伍萬元。 │4 月24日以後,│ │ │ │限公司 │ │之罪 │ │無減刑之問題。│ │ │ │ │ │ │ │ │ │ │ └────┴──────┴─────────┴───────┴───────┴─────────┴───────────┘ 附表貳之四十四:被告林勝利部分: ┌────┬──────┬─────────┬───────┬───────┬─────────┬───────────┐ │被 告│ 犯 罪 事 實│罪 名│宣 告 刑│減刑後之宣告刑│定 應 執 行 之 刑│備 註│ │ │ │ │ │ │ │ (減輕其刑之情形) │ ├────┼──────┼─────────┼───────┼───────┼─────────┼───────────┤ │林勝利 │附表壹之二 │意圖獲取不當利益,│有期徒刑捌月。│犯罪時間在96年│無 │無 │ │ │編號4 │而以協議合意,使廠│緩刑參年。 │4 月24日以後,│ │ │ │ │ │商不為投標。 │ │無減刑之問題。│ │ │ └────┴──────┴─────────┴───────┴───────┴─────────┴───────────┘ 附表貳之四十五:大千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 │被 告│ 犯 罪 事 實│罪 名│宣 告 刑│減刑後之宣告刑│定 應 執 行 之 刑│備 註│ │ │ │ │ │ │ │ (減輕其刑之情形) │ ├────┼──────┼─────────┼───────┼───────┼─────────┼───────────┤ │大千交通│附表壹之二 │廠商之代表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拾│犯罪時間在96年│無 │無 │ │企業股份│編號4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伍萬元。 │4 月24日以後,│ │ │ │有限公司│ │之罪 │ │無減刑之問題。│ │ │ └────┴──────┴─────────┴───────┴───────┴─────────┴───────────┘ 附表貳之四十六:被告黃秀逸部分: ┌────┬──────┬─────────┬───────┬───────┬─────────┬───────────┐ │被 告│ 犯 罪 事 實│罪 名│宣 告 刑│減刑後之宣告刑│定 應 執 行 之 刑│備 註│ │ │ │ │ │ │ │ (減輕其刑之情形) │ ├────┼──────┼─────────┼───────┼───────┼─────────┼───────────┤ │黃秀逸 │附表壹之二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有期徒刑捌月。│犯罪時間在96年│無 │無 │ │ │編號4 │獲取不當利益,而以│緩刑參年。 │4 月24日以後,│ │ │ │ │ │協議合意,使廠商不│ │無減刑之問題。│ │ │ │ │ │為價格之競爭。 │ │ │ │ │ └────┴──────┴─────────┴───────┴───────┴─────────┴───────────┘ 附表貳之四十七:世界聯合通運有限公司部分: ┌────┬──────┬─────────┬───────┬───────┬─────────┬───────────┐ │被 告│ 犯 罪 事 實│罪 名│宣 告 刑│減刑後之宣告刑│定 應 執 行 之 刑│備 註│ │ │ │ │ │ │ │ (減輕其刑之情形) │ ├────┼──────┼─────────┼───────┼───────┼─────────┼───────────┤ │世界聯合│附表壹之二 │廠商之代理人,因執│科罰金新臺幣拾│犯罪時間在96年│無 │無 │ │通運有限│編號4部分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伍萬元。 │4 月24日以後,│ │ │ │公司 │ │之罪 │ │無減刑之問題。│ │ │ │ │ │ │ │ │ │ │ └────┴──────┴─────────┴───────┴───────┴─────────┴───────────┘ 【附表參】 ┌───┬────────────────────────────┬─────────────────┐ │編號 │ 犯 罪 事 實 │所犯法條 │ ├───┼────────────────────────────┼─────────────────┤ │一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四) │ │ │ │詹亦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6年10月間,利用三峽鎮公 │1.被告詹亦樹、蘇貴美涉犯貪污治罪條│ │ │所舉辦「藍染節」,其職務上需租賃車輛供各級學校進行表演 │ 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之機 │ │ │活動時使用之機會,要求與其有犯意聯絡之蘇貴美開立不實金 │ 會詐取財物、刑法第214條之公務員 │ │ │額之發票以供其核銷使用,蘇貴美明知三峽鎮公所向佳欣旅行 │ 登載不實罪嫌。 │ │ │社租用車輛之費用並未達7 萬2 千元,仍指示與其有犯意聯絡 │2.被告蘇貴美、林詩惠涉犯商業會計法│ │ │之會計林詩惠,開立不實金額7 萬2 千元之發票後,持之向三 │ 第71條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 │ │ │峽鎮公所辦理核銷,致使三峽鎮公所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陷於錯 │ 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罪嫌。 │ │ │誤,登載於職務上製作之核銷憑證上,而於同年月5 日核定撥 │ │ │ │款,足以生損害於國庫及三峽鎮公所對於預算執行之正確性。 │ │ │ │俟佳欣旅行社取得款項後,再由蘇貴美指示不知情之佳欣旅行 │ │ │ │社出納呂佩姿將溢領之4 萬4 千元於扣除百分之十之稅金4 千 │ │ │ │4 百元後,將餘款3 萬9 千6 百元於同年月11日,在三峽鎮公 │ │ │ │所主任秘書辦公室內交付予詹亦樹。 │ │ ├───┼────────────────────────────┼─────────────────┤ │二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五) │ │ │ │陳志育、洪陳國、劉錦煌、謝麗玲、林坤郎、李秋維、李文富 │1.被告蘇貴美與被告陳志育等里長,涉│ │ │、林金耀、蘇伯聰、陳志泉、李瓊蓉、秦友茂、李萬興、林清 │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 │ │ │明、方進陸、邱顯童、周文森等里長均明知於辦理里內由三峽 │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刑│ │ │鎮公所補助經費之旅遊活動時,該經費之支用、核銷,應據實 │ 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 │請領,實報實銷,惟竟分別與蘇貴美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2.依起訴書犯罪事實所載,被告蘇貴美│ │ │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1年起至97年止,利用職務上辦理里 │ 、林詩惠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 │ │內各項旅遊活動之機會,先由渠等以公函向三峽鎮公所申請補 │ 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 │ │助款項,待公所同意核撥後,再與蘇貴美協議旅遊活動實際參 │ 證、記入帳冊罪嫌。 │ │ │與人數、地點及天數,嗣於附表14「詐領單位人員一覽表」所 │ │ │ │示之旅遊活動結束後,再由蘇貴美指示與其有犯意聯絡之佳欣 │ │ │ │旅行社會計林詩惠浮編人數、天數及調整單價,將調整後之經 │ │ │ │費概算表及行程表,提出向三峽鎮公所申請核撥補助款,致使 │ │ │ │三峽鎮公所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登載於職務上製作之 │ │ │ │核銷憑證,繼而核定撥款,足以生損害於國庫及三峽鎮公所對 │ │ │ │於預算執行之正確性。俟佳欣旅行社取得全數款項後,再將核 │ │ │ │銷金額與實際支出金額之差價,以「代墊餐費」、「代辦餐費 │ │ │ │」等名義登帳支出,而將如附表14「詐領單位人員一覽表」所 │ │ │ │示之款項交付與謝麗玲等里長。 │ │ ├───┼────────────────────────────┼─────────────────┤ │三 │(起訴書犯罪事實六) │ │ │ │林正宗、游金能、陳欽生、翁建利、高隆明、蘇明中、楊文安 │1.被告蘇貴美與被告陳欽生等人涉犯 │ │ │、周繁盛、陳培錐、張寶日、楊春華等人均明知於辦理社區發 │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 │ │展協會、義警分隊、民防中隊所舉辦由三峽鎮公所補助經費之 │ 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 │ │旅遊活動時,該經費之支用、核銷,應據實請領,實報實銷, │ 罪嫌。 │ │ │惟竟分別與蘇貴美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行使業務上 │2.依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被告蘇貴│ │ │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1年起至97年止,利用所屬 │ 美、林詩惠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 │社區發展協會、義警分隊、民防中隊舉辦各項旅遊活動之機會 │ 1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先由渠等以公函向三峽鎮公所申請補助款項,待公所同意核 │ 憑證、記入帳冊罪嫌。 │ │ │撥後,再與蘇貴美協議旅遊活動實際參與人數、地點及天數, │ │ │ │嗣於附表14「詐領單位人員一覽表」所示之旅遊活動結束後, │ │ │ │由蘇貴美指示與其有犯意聯絡之佳欣旅行社會計林詩惠浮編人 │ │ │ │數、天數及調整單價,將調整後之經費概算表及行程表,提出 │ │ │ │向三峽鎮公所申請核撥補助款,致使三峽鎮公所不知情之承辦 │ │ │ │人員陷於錯誤而登載於職務上製作之核銷憑證,繼而核定撥款 │ │ │ │,足以生損害於國庫及三峽鎮公所對於預算執行之正確性。俟 │ │ │ │佳欣旅行社取得全數款項後,再將核銷金額與實際支出金額之 │ │ │ │差價,以「代墊餐費」、「代辦餐費」等名義登帳支出,而將 │ │ │ │如附表「詐領單位人員一覽表」所示之款項交付與游金能等人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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