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23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汪怡君楊筑婷楊仲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239號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6 日所為第二審判決(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7年度偵字第27653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1 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2 審之高等法院為之;又不服高等法院之第2 審或第1 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最高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及第37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不服地方法院之第2 審判決者,即不得上訴,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七編「簡易程序」,並無關於不服地方法院之第2 審判決而提起上訴之規定亦明。是此種不得上訴之案件,於第2 審法院宣示或送達判決時,即告確定。又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384 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第1 審於民國97年11月26日以97年度簡字第9620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嗣因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管轄第2 審之合議庭於98年4 月6 日以98年度簡上字第239 號判決駁回上訴,依照前開說明,本件於本院第2 審宣示判決時,即對外發生效力並告確定,則上訴人猶對本院所為之第2 審確定判決聲明不服而提起上訴,即屬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陳香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239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