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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34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334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877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饒金鳳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拾月        │有期徒刑拾月        │
├────────┼──────────┼──────────┼──────────┤
│犯   罪  日   期│97年6 月10日        │97年5 月23日        │97年6 月4 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97年度毒偵字第6278│署97年度毒偵字第    │署97年度毒偵字第    │
│                │號                  │5385、5528號        │5385、5528號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97年度訴字第3427號  │97年度上訴字第5506號│97年度上訴字第5506號│
│      ├────┼──────────┼──────────┼──────────┤
│      │判決日期│97年9 月18日        │97年12月3 日        │97年12月3 日        │
├───┼────┼──────────┼──────────┼──────────┤
│      │法    院│同上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
│      │        │                    │誤載為「板橋地院」)│誤載為「板橋地院」)│
│確  定├────┼──────────┼──────────┼──────────┤
│判  決│案    號│同上                │97年度上訴字第5506  │97年度上訴字第5506  │
│      │        │                    │號(聲請書誤載為「97│號(聲請書誤載為「97│
│      │        │                    │年度訴字第3142號」)│年度訴字第3142號」)│
│      ├────┼──────────┼──────────┼──────────┤
│      │確定日期│97年11月27日        │97年12月29日        │97年12月29日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                │條第1 項            │條第1 項            │條第1 項            │
├────────┼──────────┴──────────┴──────────┤
│備            註│編號二至三所示之罪刑,曾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142號刑事判決定應執│
│                │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34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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