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58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580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0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於民國97年1 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3 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上列受刑人前於①95年9 月13日、96年1 月20日,因先後犯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緝字第134 、13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10月,各減為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嗣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2733號判決將原判決關於96年1月20日所犯加重竊盜案件部分暨定應執行刑均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減為有期徒刑7 月確定;②96年1 月18日、同年月20日及同年3 月15日,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935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嗣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270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分別改判處有期徒刑7 月、7 月,各減為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3 月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已於96年10月23日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③於95年12月7 日,因加重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20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④於96年9 月8 日、同年月9 日,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681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前揭①②案件所處徒刑,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367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在案;嗣受刑人於97年1 月22日入監執行上開有期徒刑1 年3月、5 月及1 年,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98年11月10日,累進縮刑20日,縮刑期滿日期為98年10月21日,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各情,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3 月25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619號函、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