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0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03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132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2 、編號3 所示之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8003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判決時並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並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 │ │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足以生損害於他人│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犯 罪 日 期 │97年08月14日 │96年11月07日 │97年01月09日 │ │ │(聲請書誤載為「│(聲請書誤載為「│(聲請書誤載為「│ │ │97.08.15」) │97.02.19」) │97.02.19」) │ ├──────┼────────┼────────┼────────┤ │偵查 (自訴) │板橋地檢97年度毒│板橋地檢97年度偵│板橋地檢97年度偵│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7135號 │緝字第2153號 │緝字第2153號 │ ├─┬────┼────────┼────────┼────────┤ │最│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97年簡字9801號 │97年簡字第8003號│97年簡字第8003號│ │實├────┼────────┼────────┼────────┤ │審│判決日期│97年12月25日 │97年12月30日 │97年12月30日 │ ├─┼────┼────────┼────────┼────────┤ │ │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 │97年簡字9801號 │97年簡字第8003號│97年簡字第8003號│ │判├────┼────────┼────────┼────────┤ │決│確定日期│98年01月19日 │98年02月02日 │98年02月02日 │ ├─┴────┼────────┼────────┼────────┤ │備 註 │板橋地檢98年執字│板橋地檢98年執字│板橋地檢98年執字│ │ │第2731號 │第2826號 │第2826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