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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03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陳鴻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03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132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2 、編號3 所示之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8003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判決時並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並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鴻清

                書記官 江文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
│            │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足以生損害於他人│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犯 罪 日 期 │97年08月14日    │96年11月07日    │97年01月09日    │
│            │(聲請書誤載為「│(聲請書誤載為「│(聲請書誤載為「│
│            │97.08.15」)    │97.02.19」)    │97.02.19」)    │
├──────┼────────┼────────┼────────┤
│偵查 (自訴) │板橋地檢97年度毒│板橋地檢97年度偵│板橋地檢97年度偵│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7135號    │緝字第2153號    │緝字第2153號    │
├─┬────┼────────┼────────┼────────┤
│最│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97年簡字9801號  │97年簡字第8003號│97年簡字第8003號│
│實├────┼────────┼────────┼────────┤
│審│判決日期│97年12月25日    │97年12月30日    │97年12月30日    │
├─┼────┼────────┼────────┼────────┤
│  │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    │97年簡字9801號  │97年簡字第8003號│97年簡字第8003號│
│判├────┼────────┼────────┼────────┤
│決│確定日期│98年01月19日    │98年02月02日    │98年02月02日    │
├─┴────┼────────┼────────┼────────┤
│備    註    │板橋地檢98年執字│板橋地檢98年執字│板橋地檢98年執字│
│            │第2731號        │第2826號        │第2826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03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