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被告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贓物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贓物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編號2 至3 罪部分,並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均已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7年度簡字第7827號、97年度訴字第3428號判決書各一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就其所受有期徒刑宣告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