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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730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何燕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730號

聲請人
臺灣板僑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分有前揭裁判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法 官  何燕蓉此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施用第2 級毒品罪      │施用第1 級毒品罪      │施用第2 級毒品罪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 月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
│                │條第2 項              │條第1 項、第2 項      │條第2 項              │
├────────┼───────────┼───────────┼───────────┤
│犯罪日期        │97年4 月17日下午為警採│97年2 月2 日          │97年2 月14日          │
│                │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                      │                      │
├────────┼───────────┼───────────┼───────────┤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97年度毒偵字第3867號  │97年度毒偵字第1840號  │97年度毒偵字第1840號  │
├──┬─────┼───────────┼───────────┼───────────┤
│最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號      │97年度簡字第5036號    │97年度訴字第1535號    │97年度訴字第1535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  │97年6 月24日          │97年7 月23日          │97年7 月23日          │
├──┼─────┼───────────┼───────────┼───────────┤
│確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號      │97年度簡字第5036號    │97年度訴字第1535號    │97年度訴字第1535號    │
│決  ├─────┼───────────┼───────────┼───────────┤
│    │確定日期  │97年8 月22日          │97年8 月11日          │97年8 月11日          │
├──┴─────┴───────────┴───────────┴───────────┤
│附註:編號1 至編號5 已定應執行刑1 年5 月。                                              │
└────────────────────────────────────────────┘
┌────────┬───────────┬───────────┬───────────┐
│編號            │        4             │          5           │       6              │
├────────┼───────────┼───────────┼───────────┤
│罪名            │施用第2 級毒品罪      │持有第2 級毒品罪      │施用第2 級毒品罪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5 月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
│                │條第2 項              │第2 項                │條第2 項              │
├────────┼───────────┼───────────┼───────────┤
│犯罪日期        │97年4 月28日2 時18分為│97年6 月27日          │97年6 月27日          │
│                │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                      │                      │
│                │之某時                │                      │                      │
├────────┼───────────┼───────────┼───────────┤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97年度毒偵字第6720號  │97年度偵字第29005 號  │97年度毒偵字第5601號  │
├──┬─────┼───────────┼───────────┼───────────┤
│最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號      │97年度簡字第8362號    │97年度簡字第9764號    │97年度簡字第8708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  │97年10月8 日          │97年11月26日          │97年10月28日          │
├──┼─────┼───────────┼───────────┼───────────┤
│確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號      │97年度簡字第8362號    │97年度簡字第9764號    │97年度簡字第8708號    │
│決  ├─────┼───────────┼───────────┼───────────┤
│    │確定日期  │97年12月29日          │97年12月18日          │97年11月13日          │
├──┴─────┴───────────┴───────────┴───────────┤
│附註:編號1 至編號5 已定執行刑1 年5 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730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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