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5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50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
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334號),本院裁定如后: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一 │ 二 │ 三 │├────────┼────────┼────────┼────────┤│罪 名 │偽造有價證券 │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詐欺取財 ││ │ │證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月,減 │有期徒刑5月,減 ││ │ │為有期徒刑2月 │為有期徒刑2月又 ││ │ │ │15日 │├────────┼────────┼────────┼────────┤│犯 罪 日 期 │88年8月底某日( │88年6月10日至90 │93年12月3日(聲 ││ │聲請書誤載為「88│年1月8日 │請書誤載為「93年││ │年6月10日至88年9│ │12 月8日」) ││ │月間」)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 │檢察署88年度偵字│檢察署88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偵字││ │第21804號、89年 │第21804號、89年 │第22649號 ││ │度偵字第152、225│度偵字第152、225│ ││ │56號、90年度偵字│56號、90年度偵字│ ││ │第2074、3411號(│第2074、3411號(│ ││ │聲請書漏載「臺灣│聲請書漏載「臺灣│ ││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 │署88 年度偵字第 │署88 年度偵字第 │ ││ │21804 號、89年度│21804 號、89年度│ ││ │偵字第22556號、 │偵字第22556號、 │ ││ │90年度偵字第2074│90年度偵字第2074│ ││ │、3411號」) │、3411號」) │ │├───┬────┼────────┼────────┼────────┤│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最 後│案號 │96年度上訴字第46│96年度上訴字第46│97年度易字第1936││事實審│ │60號 │60號 │號 ││ ├────┼────────┼────────┼────────┤│ │判決日期│96年12月28日 │96年12月28日 │97年7月31日 │├───┼────┼────────┼────────┼────────┤│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確 定│案號 │97年度台上字第23│97年度台上字第23│97年度易字第1936││判 決│ │95號 │95號 │號 ││ ├────┼────────┼────────┼────────┤│ │判決確定│97年6月5日 │97年6月5日 │97年11月28日 ││ │日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