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59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590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聲字第38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竊盜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肆月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 │ │ │項 │項 │ ├───────┼─────────────┼─────────────┼─────────────┤ │ 犯罪日期 │98年4 月5 日 │98年3 月30日 │98年4 月16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速偵字第1798號 │度毒偵字第2583號 │度毒偵字第3060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98年度簡字第3400號 │98年度簡字第4582號 │98年度易字第1419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8年4 月30日 │98年6 月15日 │98年6 月30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8年度簡字第3400號 │98年度簡字第4582號 │98年度易字第1419號 │ │ 決├────┼─────────────┼─────────────┼─────────────┤ │ │確定日期│98年5 月25日 │98年7 月6 日 │98年8 月3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