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23號

以累犯更定其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林淑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723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幫助詐欺案件(97年度簡字第7869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罪,經本院98年簡字第7869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茲查該受刑人於上述犯罪前曾犯竊盜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並於96年1 月1 日執行完畢後,未逾5 年而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聲請書漏載第1 項)應加重本刑至2 分之1 ,爰依刑法第48條前段、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更定其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刑法第48條固定有明文。次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刑法第47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4年9 月30日以94年度簡字第354 號判決有期徒刑6 月,於同年11月17日確定在案,並於96年1 月1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件在卷可稽。又受刑人甲○○犯本件幫助詐欺犯行時,犯罪時間係於96年12月23日18時32分起至同年月26日10時許止,犯幫助詐欺罪,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78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故受刑人係於前揭有期徒刑6 月執行完畢後故意再犯幫助詐欺之罪,但上開判決漏未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亦有前開刑事判決書乙份在卷可憑。則聲請人在上開幫助詐欺案件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據以向本院聲請更定累犯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無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淑婷

書記官 莊川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23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以累犯更定其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