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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173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傅明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173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4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扣案之目錄拾壹本、估價單貳本、包裝紙袋拾個及如附件一至附件三所示違法重製遊戲光碟共計貳仟叁佰伍拾捌片均沒收」更正為「扣案之目錄拾壹本、估價單貳本、包裝紙袋拾個、當庭扣押之XBOX 360遊戲光碟『金剛狼』、『刺客聯盟』各壹套及如附件一至附件三所示違法重製遊戲光碟共計貳仟叁佰伍拾捌片均沒收」及理由倒數第4 行「扣案之目錄11本、估價單2 本、包裝紙袋10個及如附件一至附件三所示違法重製遊戲光碟共計2,358 片」更正為「扣案之目錄11本、估價單2 本、包裝紙袋10個、當庭扣押之XBOX 360遊戲光碟『金剛狼』、『刺客聯盟』各1 套及如附件一至附件三所示違法重製遊戲光碟共計2,358 片」。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扣案之目錄拾壹本、估價單貳本、包裝紙袋拾個及如附件一至附件三所示違法重製遊戲光碟共計貳仟叁佰伍拾捌片均沒收」及理由倒數第4 行「扣案之目錄11本、估價單2 本、包裝紙袋10個及如附件一至附件三所示違法重製遊戲光碟共計2,358 片」之記載顯然有誤,惟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分別更正為正確之「扣案之目錄拾壹本、估價單貳本、包裝紙袋拾個、當庭扣押之XBOX 360遊戲光碟『金剛狼』、『刺客聯盟』各壹套及如附件一至附件三所示違法重製遊戲光碟共計貳仟叁佰伍拾捌片均沒收」、「扣案之目錄11本、估價單2 本、包裝紙袋10個、當庭扣押之XBOX 360遊戲光碟『金剛狼』、『刺客聯盟』各1 套及如附件一至附件三所示違法重製遊戲光碟共計2,358 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傅明華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173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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