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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曾淑娟陳明偉鄧雅心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匯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被告
戊○○
被告
丁○○
被告
丙○○
被告
乙○○
上六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許巍騰律師
被告
己○○
選任辯護人
林辰彥律師

      謝玉玲律師

      許巍騰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鄧雅心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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