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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李幼妃張紹省鄭燕璘

原告
高立圖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
被告
丙○○
被告
新文京開發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甲○○
巷3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自字第15號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幼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鄭燕璘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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