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華碩國際聯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 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廖欣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