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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王士珮方鴻愷楊明佳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賈育民律師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律師
被告
祥揚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因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對被告乙○○及祥揚汽車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除其中針對物之毀損部分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8,875元及自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部分業經本院判決駁回外,其餘請求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方鴻愷

                 法 官 楊明佳

                 書記官 林金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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