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137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潘翠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撤緩字第137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一九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六日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三七五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於九十八年三月十七日確定。茲查悉該受刑人在緩刑前即九十七年十月三十日,故意犯攜帶凶器於夜間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未遂罪,經本院於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三六七八號判決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八月,於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確定。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潘翠雪

書記官 江文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137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