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13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撤緩字第137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一九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六日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三七五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於九十八年三月十七日確定。茲查悉該受刑人在緩刑前即九十七年十月三十日,故意犯攜帶凶器於夜間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未遂罪,經本院於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三六七八號判決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八月,於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確定。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