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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31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朱嘉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1313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0230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又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9 月、3 月、3 月、6 月、10月確定,嗣經本院裁定各減為有期徒刑4 月又15日,1 月又15日、1 月又15日、3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另因竊盜、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確定,嗣經本院裁定各減為有期徒刑5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與另案過失傷害所處並經減刑之拘役25日接續執行,已於民國97年10月1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先後實行下列行為:

㈠於98年2 月9 日16時10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266 號後方停車場,見乙○○所有、停在該處之車號QY7-276號輕型機車之車輪未上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將該機車牽離現場而竊取之。得手後,將所竊得之機車暫停放在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206 巷口,幸為警於同年月15日及時尋獲,並發還予乙○○。

㈡於98年3 月25日凌晨0 時16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117 巷口,見乙○○所有之上開機車停在該處,車輪仍未上鎖,竟另萌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再徒手將該機車牽離現場而竊取之。得手後,將所竊得之機車牽至其位於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206 巷70號3 樓住處之地下室,拆解該機車之前塑膠板1 塊、前塑膠置物箱1 塊、塑膠後腳踏板1塊、塑膠行李箱1 塊、塑膠機車側板2 塊後,以接引電路線之手法發動該機車引擎,並將該機車駛回原行竊處停放。嗣因乙○○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紀錄,循線於98年4 月1 日15時30分許,在臺北縣中和市○○路○ 段與漢民路口查獲甲○○,並在其上址住處地下室起獲從竊得機車所拆下之前塑膠板1 塊、前塑膠置物箱1 塊、塑膠後腳踏板1 塊、塑膠行李箱1 塊、塑膠機車側板2 塊(已發還被害人),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上揭事實,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乙○○、證人即被害人之配偶石惠玲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所述情節相符,並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失車-唯讀案件基本資料、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各1 份、贓證物照片3 幀、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7 幀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上揭事實欄第一項㈠、㈡部分各成立一罪)。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曾受如上揭事實欄第一項所述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上開二罪,皆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年輕力盛,不思以正當手段取物,竟反覆行竊他人停放戶外之機車,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狀況、竊得財物之價值、被害人所受損害程度、犯後自始至終均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惟迄未賠償被害人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岳龍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朱嘉川

書記官 陳聖儒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313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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