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59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1591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旭源國際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4583 號),被告為有罪之陳述,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旭源國際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食品非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不得廣告為健康食品之規定,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甲○違反食品非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不得廣告為健康食品之規定,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94年間,因偽造文書、偽造署押等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95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提起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72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2 月,經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6年11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二)詎其仍不知悔改,於擔任旭源國際有限公司(址設臺北縣中和市○○路22號1 樓,下稱旭源公司)負責人期間,因執行業務,明知旭源公司所販售之「巴西蘑菇」、「讓你明」、「深海魚油」、「保骨靈」、「新力肝」等食品,並未依法經主管機關查驗登記而領有許可證,不得廣告為健康食品,竟於附表編號7 及8 所示之時間,向調頻101.0 兆赫頻率之廣播電台購買廣告時段,透過如附表7 及8 之廣告內容聲稱該「巴西蘑菇」、「讓你明」、「深海魚油」、「保骨靈」、「新力肝」等具有如附表編號7 及8 所示之特殊營養素及特定保健功效。案經臺北縣政府函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經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偵訊中及本院訊問、審理時之自白。
(二)臺北縣政府98年2 月11日北府衛藥字第0980009047號函、通聯記錄查詢系統列印、臺北縣政府衛生局97年12月15日北衛藥字第0970128155號函、桃園縣政府衛生局97年12月3 日桃衛食字第0970011337號函、桃園縣大溪鎮衛生所97年11月27日溪鎮衛字第0970002685號函各乙份及桃園縣政府衛生局監控違規廣告紀錄表2份。
三、按「本法所稱健康食品,係指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之保健功效,特別加以標示或廣告,而非以治療、矯正人類疾病為目的之食品」、「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之」,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 條、第6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健康食品管理法係以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之食品為規範對象,從而同法第6 條第1 項「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之規定,當包括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之情形,而非僅規範使用「健康食品」一詞之行為,否則該法之立法目的「加強健康食品之管理與監督,維護國民健康,並保障消費者之權益」(該法第1 條規定參照),顯然無法有效落實。查本件被告旭源公司在FM101. 0兆赫頻率之某地下電臺播送附表編號7 及8 所示之廣告內容,雖非直接宣稱所銷售之「巴西蘑菇」、「讓你明」、「深海魚油」、「保骨靈」、「新力肝」等為「健康食品」,但所標榜及強調「巴西蘑菇」可控制癌細胞,肝硬化、半身不遂、肺炎、十二指腸潰爛、慢性胃炎、胃潰瘍、肝臟肥大、糖尿病都能醫,增強免疫系統,增進抵抗力;「讓你明」具有增強眼力之功能;「深海魚油」保護血管;「保骨靈」保護關節、膝蓋、骨頭、牙齒;「新力肝」含有超過3 千種的活性酵素等即係指明該食品「提供特殊營養素」及「具有特定保健功效」;又上開廣告內容以廣播之形式播送,使不特定多數人均得藉由收聽廣播之方式知悉上開廣告內容,自屬廣告無訛,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 條、第6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應依該法之規定申請許可,而取得許可證後,始得為之。被告旭源公司之負責人即被告甲○未依法申請許可,即為上開廣告,自有違該法之規定;況被告甲○前曾因違反健康食品法案件,二度經法院判刑確定,有本院97年度簡字第1044號簡易判決書、97年度簡上字第1315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詎仍再度為本件犯行,其有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之犯意甚明。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此有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被告於附表7 及8 所示之時間,違反食品非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行為,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
五、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21條第1 項規定論處。又被告旭源公司之負責人甲○,因執行業務,犯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1 項之罪,其應依同法第26條之規定科以第21條第1 項之罰金。又被告甲○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旭源公司、被告甲○前已有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之前科,素行不佳,其所販售之「巴西蘑菇」、「讓你明」、「深海魚油」、「保骨靈」、「新力肝」等,未經依法送主管機關查驗並取得許可證,卻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多次透過廣播電臺向消費者誇稱該食品含有超過3 千多種活性酵素,具有附表編號7及8所示之多項保健功效,而影響消費者購買之意願,並影響民眾「食的安全」,暨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所生危害及被告甲○犯後坦承犯行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旭源公司、甲○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甲○部分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六、不另為免訴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擔任旭源公司負責人期間,因執行業務,明知旭源公司所販售之「巴西蘑菇」、「新艾斯S 膠囊」、「福源新利肝膠囊」、「深海魚油」、「保骨靈」等食品,並未依法經主管機關查驗登記而領有許可證,不得廣告為健康食品,竟於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廣播電台購買廣告時段,多次透過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廣告內容聲稱上開食品具有如附表編號1至6 所示之特定保健功效,因認被告涉嫌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21條第1 項規定論處;另被告旭源公司則應依同法第26條之規定論處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第302 條第1 款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甲○及旭源公司前於96年2 月14日及96年5 月11日之因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經本院於97年4 月22日以97年度簡字第1044號判決判處被告甲○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及有期徒刑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被告旭源公司處罰金新臺幣10萬元,減為新臺幣5 萬元及新臺幣10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4萬元,於97年7 月29日確定。又於96年7 月20日至96年12月31日間因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經本院於98年3 月13日以97年度簡上字第1315號判決判處被告甲○有期徒刑3 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各該判決附卷可稽,經核本案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部分與上開已判決確定之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犯行,係屬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之同一案件,本案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事實自為前案確定判決既判力效力所及。從而,本案被告甲○及旭源公司上開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之事實,既曾經有罪判決確定,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判例意旨,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第302 條第1 款,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 條第1 項、第21條第1 項、第26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光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廣告頻道 │廣告日期│廣告產品 │ 廣告內容 │宣稱之特定保 │ │ │ │ │ │ │健功效 │ │ │ │ │ │ │ │ ├──┼─────┼────┼─────┼──────────────┼───────┤ │1. │調頻100兆 │97年4月 │巴西蘑菇 │癌症腫瘤吃了正常工作吃了精神│免疫調節功能 │ │ │赫頻率不知│10日2時 │ │好加強抵抗力、電話00-000000│ │ │ │名電台之「│至4時 │ │21 │ │ │ │世間人的心│ │ │ │ │ │ │聲」節目 │ │ │ │ │ ├──┼─────┼────┼─────┼──────────────┼───────┤ │2. │調頻93.4兆│97年5月 │巴西蘑菇 │巴西蘑菇可以抗癌杭菌、電話02│免疫調節功能 │ │ │赫頻率不知│26日11時│ │-00000000 │ │ │ │名電台 │24分 │ │ │ │ ├──┼─────┼────┼─────┼──────────────┼───────┤ │3. │調頻92.0兆│97年6月3│巴西蘑菇 │降三酸甘油脂、膽固醇... 電話│調節血脂功能 │ │ │赫頻率不知│日7時34 │ │00-00000000 │ │ │ │名電台 │分 │ │ │ │ ├──┼─────┼────┼─────┼──────────────┼───────┤ │4. │調頻101兆 │97年6月 │新艾斯S膠 │經過衛生署最高單位的字號0910│調節血壓功能 │ │ │赫頻率不知│16日20時│囊 │004864檢驗認可保健食品... 具│ │ │ │名電台 │11分 │ │改善高血壓、心肌梗塞... 電話│ │ │ │ │ │ │00-00000000 │ │ ├──┼─────┼────┼─────┼──────────────┼───────┤ │5. │調頻101兆 │97年6月 │福源新力肝│經過衛生署的字號0000000000登│護肝功能 │ │ │赫頻率不知│16日20時│膠囊 │記..電話00-0000002l │ │ │ │名電台 │9分 │ │ │ │ ├──┼─────┼────┼─────┼──────────────┼───────┤ │6. │調頻101.1 │97年9月3│巴西蘑菇 │顧關節健康就是咱們的巴西蘑菇│調節血脂功能 │ │ │兆赫頻率不│日23時50│ │ ...,看你常常感冒,我介紹買│ │ │ │知名電台 │分至23時│ │巴西蘑菇來吃,把你身體顧好起│ │ │ │ │55分 │ │來.. 顧肝、顧血,血紅、血濃│ │ │ │ │ │ │、血路不通、顧關節柔軟疏鬆訂│ │ │ │ │ │ │購專線:00000000 │ │ ├──┼─────┼────┼─────┼──────────────┼───────┤ │7. │調頻101.0 │97年11月│巴西蘑菇、│吃巴西蘑菇可預防萬病,因巴西│免疫調節、調節│ │ │兆赫頻率之│23日11時│讓你明、深│蘑菇吃下肚自然有抵抗力、免疫│血脂、護肝功能│ │ │不知名電台│40分 │海魚油、保│系統、萬病不侵.. 除了巴西蘑│ │ │ │售 │ │骨靈、新力│菇外還有六大優良產品,..顧眼│ │ │ │ │ │肝 │睛的「讓你明」.. 就是讓我們│ │ │ │ │ │ │的眼睛明、眼睛顧好..,血管保│ │ │ │ │ │ │護「深海魚油」.. 是不是血渾│ │ │ │ │ │ │濁... 要上醫院檢查是不是血管│ │ │ │ │ │ │硬化,血管硬梆梆,像這種有關│ │ │ │ │ │ │血管的保護..,「保骨寧」不僅│ │ │ │ │ │ │對關節、膝蓋、骨頭,包括對牙│ │ │ │ │ │ │齒的保護都有兼顧.. 「新力肝│ │ │ │ │ │ │」超過3000種的活性酵素,讓我│ │ │ │ │ │ │們身體自然肝變成彩色的。電話│ │ │ │ │ │ │00-0000002l。 │ │ ├──┼─────┼────┼─────┼──────────────┼───────┤ │8. │調頻101.0 │97年]1月│巴西蘑菇 │百分百純正自巴西進口之巴西蘑│護肝、胃腸功能│ │ │兆赫頻率之│23日14時│ │菇... 肝硬化,半身不遂,肺炎│改善、免疫調節│ │ │不知名電台│10分 │ │,十二指腸潰瘍,慢性胃炎,胃│、調節血糖功能│ │ │ │ │ │潰瘍,肝臟肥大,.. 好像仙丹│ │ │ │ │ │ │一樣,什麼都能醫,.. 吃進肚│ │ │ │ │ │ │內會增強我們的免疫系統... 巴│ │ │ │ │ │ │西蘑菇是為了增進我們的抵抗力│ │ │ │ │ │ │.... 糖尿病是甲○本人吃好,│ │ │ │ │ │ │以前糖分400多.. 吃半年巴西蘑│ │ │ │ │ │ │菇,糖分降下來130幾.. 也有癌│ │ │ │ │ │ │症的人目前到現在還在購買服用│ │ │ │ │ │ │..可以控制癌細胞..電話02-22│ │ │ │ │ │ │262021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 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 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應依本 法之規定辦理之。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或違反第 6 條第 1 項規定者 ,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食品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標 示、廣告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6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或受雇人,因執行業務, 犯第21條至第22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之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 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