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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381號

妨害秘密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陳正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2381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江肇欽律師
被告
乙○○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2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1 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三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乙○○妨害秘密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17 條之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依同法第319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在案,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參,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正昇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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