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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699號

妨害家庭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潘長生侯志融曹惠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2699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076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

98 年度簡字第725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曾郁蓁所涉相姦罪嫌部分由本院另案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239 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239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家庭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調解成立並撤回告訴,有民國98年10月19日刑事撤回告訴狀及同日之調解筆錄各1 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曹惠鈴

書記官 鍾惠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699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家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