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69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2699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076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
98 年度簡字第725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曾郁蓁所涉相姦罪嫌部分由本院另案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239 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239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家庭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調解成立並撤回告訴,有民國98年10月19日刑事撤回告訴狀及同日之調解筆錄各1 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