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8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2819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撤緩偵字第274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被訴之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 實 一、甲○○前自民國95年3 月15日起迄97年4 月22日止,在王玉鈴、宋威騰夫妻所營址設基隆市○○○路208 巷138 弄15號5 樓之宥撰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宥撰公司,由王玉鈴為該公司登記負責人)、冠品汽車材料行(下稱冠品車材行),擔任業務員,職司對外送貨、收取貨款繳回冠品車材行等業務,而為從事此等業務之人;詎其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業務侵占犯意,自96年7 月間某日起至97年4 月22日止,或未將所收取之貨款繳回、或將貨品逕自變賣後藉詞已出貨交付購買廠商,而以此等方式,將所持有屬冠品車材行所有之貨款、貨品等侵占入己(詳細侵占之方式、時間、所侵占貨款金額或貨品之價值,見附表所示),嗣經宋威騰察覺有異,始悉上情。 二、案經宥撰公司、宋威騰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對前開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經宋威騰、王玉鈴於偵查中指述綦詳在卷;此外,復有冠品車材行客戶進貨與帳款紀錄表、被告出具之切結書等(見97年度他字第4338號偵查卷宗第10頁、第16至18頁)附卷可稽,足徵被告前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以認定。 二、應適用之法律及科刑審酌事由: ㈠、核被告本件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而其多次業務侵占犯行,乃各利用其執行業務反覆保管貨品、貨款之機會,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多次接續侵占該等貨款、貨品,其各該多次業務侵占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離,容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為接續犯,屬單純一罪。 ㈡、爰審酌被告本件業務侵占之數額非微,雖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前且與告訴人成立和解,承諾分期賠償損害,告訴人並向檢察官同意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惟被告嗣僅償還2 期分期款計新台幣4萬元,即未再履行和解條件等一切情狀 ,就其本件犯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十九庭法 官 陳明偉 附表: ┌──┬──────────────────────────┬───────────┐ │編號│侵占之方式、時間 │所侵占貨款金額或貨品之│ │ │ │價值(單位:新台幣) │ │ │ │ │ ├──┼──────────────────────────┼───────────┤ │ 1 │將所收取御展車業行繳納之貨款未繳回、96年7 月 │30,400 │ ├──┼──────────────────────────┼───────────┤ │ 2 │將所收取達特車業行繳納之貨款未繳回、96年7 月 │11,800 │ ├──┼──────────────────────────┼───────────┤ │ 3 │藉詞出貨與進杰車業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6年9 月 │8,800 │ ├──┼──────────────────────────┼───────────┤ │ 4 │將所收取永達機車材料修理行繳納之貨款未繳回、96年9 月│12,000 │ ├──┼──────────────────────────┼───────────┤ │ 5 │將所收取萬馬機車棧繳納之貨款未繳回、96年9 月 │40,000 │ ├──┼──────────────────────────┼───────────┤ │ 6 │將所收取進財機車行繳納之貨款未繳回、96年9 月 │22,000 │ ├──┼──────────────────────────┼───────────┤ │ 7 │藉詞出貨與長興機車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6年10月 │6,500 │ ├──┼──────────────────────────┼───────────┤ │ 8 │藉詞出貨與偉達機車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6年10月 │19,000 │ ├──┼──────────────────────────┼───────────┤ │ 9 │藉詞出貨與中森機車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6年10月 │20,000 │ ├──┼──────────────────────────┼───────────┤ │ 10 │藉詞出貨與和泰車業商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6年11月│10,500 │ ├──┼──────────────────────────┼───────────┤ │ 11 │藉詞出貨與鴻川車業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6年11月 │8,000 │ ├──┼──────────────────────────┼───────────┤ │ 12 │藉詞出貨與鴻速車業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6年11月 │11,400 │ ├──┼──────────────────────────┼───────────┤ │ 13 │藉詞出貨與世雄機車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6年11月 │6,500 │ ├──┼──────────────────────────┼───────────┤ │ 14 │藉詞出貨與葳鋒車業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6年11月 │10,500 │ ├──┼──────────────────────────┼───────────┤ │ 15 │藉詞出貨與優德輪胎有限公司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6年│8,400 │ │ │11月 │ │ ├──┼──────────────────────────┼───────────┤ │ 16 │藉詞出貨與坤益機車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6年11月 │6,300 │ ├──┼──────────────────────────┼───────────┤ │ 17 │藉詞出貨與萬光機車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6年11月 │12,000 │ ├──┼──────────────────────────┼───────────┤ │ 18 │藉詞出貨與銘鴻中古機車維修量販店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6,500 │ │ │、96年11月 │ │ ├──┼──────────────────────────┼───────────┤ │ 19 │將所收取永輝機車行繳納之貨款未繳回、96年11 月 │12,000 │ ├──┼──────────────────────────┼───────────┤ │ 20 │藉詞出貨與和泰車業商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6年12 │12,000 │ │ │月 │ │ ├──┼──────────────────────────┼───────────┤ │ 21 │藉詞出貨與長興機車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6年12月 │3,600 │ ├──┼──────────────────────────┼───────────┤ │ 22 │藉詞出貨與銘鴻中古機車維修量販店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24,000 │ │ │、96年12月 │ │ ├──┼──────────────────────────┼───────────┤ │ 23 │藉詞出貨與麟達機車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6年12月 │6,500 │ ├──┼──────────────────────────┼───────────┤ │ 24 │藉詞出貨與駿馬車業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6年12月 │8,000 │ ├──┼──────────────────────────┼───────────┤ │ 25 │藉詞出貨與裕達機車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7年1 月 │7,000 │ ├──┼──────────────────────────┼───────────┤ │ 26 │藉詞出貨與利振車業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7年1 月 │18,000 │ ├──┼──────────────────────────┼───────────┤ │ 27 │藉詞出貨與吉良機車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7年1 月 │7,000 │ ├──┼──────────────────────────┼───────────┤ │ 28 │藉詞出貨與協成機車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7年1 月 │7,000 │ ├──┼──────────────────────────┼───────────┤ │ 29 │藉詞出貨與金裕豐車業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7年1 月│6,500 │ ├──┼──────────────────────────┼───────────┤ │ 30 │藉詞出貨與明德車業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7年1 月 │6,500 │ ├──┼──────────────────────────┼───────────┤ │ 31 │藉詞出貨與勝陽機車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7年1 月 │7,000 │ ├──┼──────────────────────────┼───────────┤ │ 32 │藉詞出貨與建興車業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7年1 月 │7,000 │ ├──┼──────────────────────────┼───────────┤ │ 33 │藉詞出貨與昌隆發車業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7年1 月│7,000 │ ├──┼──────────────────────────┼───────────┤ │ 34 │藉詞出貨與積耀車業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7年1 月 │9,500 │ ├──┼──────────────────────────┼───────────┤ │ 35 │藉詞出貨與鴻陞車業有限公司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7年│6,000 │ │ │1月 │ │ ├──┼──────────────────────────┼───────────┤ │ 36 │藉詞出貨與進鑫車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7年1月 │3,800 │ ├──┼──────────────────────────┼───────────┤ │ 37 │藉詞出貨與松板機車有限公司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7 │19,000 │ │ │年1月 │ │ ├──┼──────────────────────────┼───────────┤ │ 38 │藉詞出貨與聖恒機車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7年1 月 │14,000 │ ├──┼──────────────────────────┼───────────┤ │ 39 │藉詞出貨與永吉車業公司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7年2 月│6,500 │ ├──┼──────────────────────────┼───────────┤ │ 40 │藉詞出貨與益成車業有限公司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7年│2,800 │ │ │2月 │ │ ├──┼──────────────────────────┼───────────┤ │ 41 │藉詞出貨與多達加速館機車精品百貨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6,500 │ │ │、97年2月 │ │ ├──┼──────────────────────────┼───────────┤ │ 42 │藉詞出貨與鴻速車業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7年3 月 │5,600 │ ├──┼──────────────────────────┼───────────┤ │ 43 │藉詞出貨與多達加速館機車精品百貨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5,600 │ │ │、97年3月 │ │ ├──┼──────────────────────────┼───────────┤ │ 44 │藉詞出貨與翔宇車業服務站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7年3 │8,000 │ │ │月 │ │ ├──┼──────────────────────────┼───────────┤ │ 45 │藉詞出貨與易鴻機車材料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7年3 │7,500 │ │ │月 │ │ ├──┼──────────────────────────┼───────────┤ │ 46 │藉詞出貨與東輝機車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7年3 月 │5,200 │ ├──┼──────────────────────────┼───────────┤ │ 47 │藉詞出貨與世豐機車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7年3 月 │7,500 │ ├──┼──────────────────────────┼───────────┤ │ 48 │藉詞出貨與駿宏車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7年3月 │10,800 │ ├──┼──────────────────────────┼───────────┤ │ 49 │藉詞出貨與易發車業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7年3 月 │5,200 │ ├──┼──────────────────────────┼───────────┤ │ 50 │藉詞出貨與駿旺車業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7年3 月 │5,600 │ ├──┼──────────────────────────┼───────────┤ │ 51 │藉詞出貨與協億機車行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7年3 月 │5,200 │ ├──┼──────────────────────────┼───────────┤ │ 52 │藉詞出貨與榮輪車業有限公司而將該等貨品逕自變賣、97年│5,200 │ │ │3月 │ │ ├──┼──────────────────────────┼───────────┤ │ 53 │將所收取永輝機車行繳納之貨款未繳回、97年3 月 │5,600 │ ├──┼──────────────────────────┼───────────┤ │ 54 │將所收取瑩泰車業行繳納之貨款未繳回、97年4月 │21,200 │ ├──┴──────────────────────────┴───────────┤ │ 總計:55萬6千元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玉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