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緝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緝字第1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 一六六八二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改行簡式 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業務侵占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事 實 一、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起至九十六年六月止,係設址於臺北縣土城市○○路五十五巷五十四號一樓「義峰食品有限公司」(下稱義峰公司)之業務員,負責招攬貨單及收取貨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因遭友人倒債,致使經濟拮据,自九十五年八月間至九十六年五月間止,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每月底持義峰公司所出具之對帳單向客戶收取貨款之機會,在附表所示之時、地,若附表所示客戶給付貨款方式係以簽發義峰公司為受款人或有禁止背書轉讓記載之支票時,甲○○即將對帳單交付該客戶,而將所收貨款繳回義峰公司;若客戶之支票未記載受款人或係以現金支付貨款時,甲○○即在該客戶出具之收據上簽名,以代交付對帳單,並於收款結止月之次月初,即應與義峰公司會計核對帳目及繳交款項時,在上址義峰公司內,將如附表所示貨款金額易持有為所有,再以未收到貨款或其他理由,推託未繳回公司,而侵占入己,前後合計侵占新臺幣(下同)三百十一萬一千零九十二元。嗣因義鋒公司負責人乙○○發覺有異,自行持對帳單向附表所示客戶收取貨款,經客戶告知已將貨款交由甲○○收訖,並出示其簽名收據後,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義峰公司代理人乙○○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業務侵占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乙○○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述相符合,並有卷附義峰公司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公司執照、客戶帳款彙總表、被告所簽立之切結書在卷可稽。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受僱於義峰公司擔任代收取貨款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地,收受客戶貨款後,侵占入已並私自花用,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其雖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各月月底,向客戶收取貨款,惟於收款結止月之次月初結帳時,即附表編號七、十八、二十八、四十一至四十三等事實之結帳時間為九十六年一月初,編號十三、十九、二十、二十五、二十九等事實之結帳時間為九十六年三月初,編號十五、三十二等事實之結帳時間為九十六年四月初,編號一、二、四至六、八至十、十二、十四、十六、十七、二十一至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三十、三十一、三十五至四十等事實之結帳時間為九十六年五月初,編號三、十一、三十三、三十四、四十四等事實之結帳時間為九十六年六月初,被告分別將收取之款項侵占入已,雖於上揭結帳時間前數月中有多次收款之行為,但僅於結帳月之月初需繳交貨款,其易持有為所有之犯行,亦表彰於該時,其侵占行為僅有一個,應各論以一罪,核先敘明。至其上揭各次侵占犯行,時間分別各月,並非緊接,侵占之款項筆數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尚佳,受有高中教育,原為他人收取貨款為業,自應忠實勤敏,竟侵占收取之貨款,違背職責,侵占之金額達三百餘萬元,惡性非輕,惟其犯罪後已經賠償告訴人之損害,此有本院卷附告訴代理人之筆錄可稽,且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被告所犯附表編號七宣告刑之事實、編號十三宣告刑之事實、編號十五宣告刑之事實,犯罪時間均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之規定,各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減其刑期二分之一,再依同條第十一條之規定與上揭未減刑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刑。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足憑,而被告於犯後已坦承犯行,並賠償告訴人損失,足見其有悔悟之心,是被告因一時失慮,罹此刑責,經此偵審教訓後,應無再犯之虞,且被告有正當工作,本院因認對於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以期其能有效回歸社會,爰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五年,以勵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珮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三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上訴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6 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收取貨款期間、│所犯罪│宣告刑 │量刑法│ │ │地點、金額 │名 │ │條 │ ├──┼───────┼───┼────────┼───┤ │ 1 │將於民國(下同│意圖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刑法第│ │ │)九十五年十二│自己不│月 (含編號2 、4-│三百三│ │ │月間至九十六年│法之所│6 、8-10、12、14│十六條│ │ │四月間在桃園縣│有,侵│、16、17、21-24 │第二項│ │ │八德市○○街一│占對於│、26、27、30、31│ │ │ │號「陸光西點麵│業務上│、35-40之事實) │ │ │ │包店」所收貨款│所持有│ │ │ │ │新臺幣(下同)│之物 │ │ │ │ │105860元侵占入│ │ │ │ │ │己。 │ │ │ │ ├──┼───────┼───┼────────┼───┤ │ 2 │將於九十六年四│ 同上 │略 │ 同上 │ │ │月間在桃園縣八│ │ │ │ │ │德市松柏林四九│ │ │ │ │ │一號「林家商行│ │ │ │ │ │」所收貨款815 │ │ │ │ │ │元侵占入己。 │ │ │ │ │ │ │ │ │ │ ├──┼───────┼───┼────────┼───┤ │ 3 │將於九十五年八│ 同上 │處有期徒刑拾月 (│ 同上 │ │ │月間至九十六年│ │含編號11、33、34│ │ │ │五月間在桃園縣│ │、44之事實) │ │ │ │大溪鎮○○路八│ │ │ │ │ │十九號「林德記│ │ │ │ │ │商行」所收貨款│ │ │ │ │ │191138元侵占入│ │ │ │ │ │己。 │ │ │ │ ├──┼───────┼───┼────────┼───┤ │ 4 │將於九十六年一│ │略 │ │ │ │月間至四月間在│ 同上 │ │ 同上 │ │ │桃園縣龍潭鄉金│ │ │ │ │ │龍路三四七巷二│ │ │ │ │ │號「綠青庭商店│ │ │ │ │ │」所收貨款 │ │ │ │ │ │15799元侵占入 │ │ │ │ │ │己。 │ │ │ │ ├──┼───────┼───┼────────┼───┤ │ 5 │將於九十六年四│ 同上 │略 │ 同上 │ │ │月間在桃園縣龍│ │ │ │ │ │潭鄉○○路三四│ │ │ │ │ │五號「九龍商行│ │ │ │ │ │」所收貨款6528│ │ │ │ │ │元侵占入己。 │ │ │ │ │ │ │ │ │ │ │ │ │ │ │ │ ├──┼───────┼───┼────────┼───┤ │ 6 │將於九十六年四│ 同上 │略 │ 同上 │ │ │月間在桃園縣龍│ │ │ │ │ │潭鄉○○路三六│ │ │ │ │ │五號「木菘有限│ │ │ │ │ │公司」所收貨款│ │ │ │ │ │9092元侵占入己│ │ │ │ │ │。 │ │ │ │ │ │ │ │ │ │ ├──┼───────┼───┼────────┼───┤ │ 7 │將於九十五年八│ 同上 │處有期徒刑拾月,│ 同上 │ │ │月間至十二月間│ │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 │ │在桃園縣桃園市│ │(含編號18、28、│ │ │ │健行路一二六巷│ │41-43之事實) │ │ │ │二十八號「宏禾│ │ │ │ │ │商行」所收貨款│ │ │ │ │ │173661元侵占入│ │ │ │ │ │己。 │ │ │ │ ├──┼───────┼───┼────────┼───┤ │ 8 │將於九十五年八│ 同上 │略 │ 同上 │ │ │月間至九十六年│ │ │ │ │ │四月間在桃園縣│ │ │ │ │ │桃園市○○街四│ │ │ │ │ │四四號「蕙宇超│ │ │ │ │ │級商店」所收貨│ │ │ │ │ │款302332元侵占│ │ │ │ │ │入己。 │ │ │ │ ├──┼───────┼───┼────────┼───┤ │ 9 │將於九十六年一│ 同上 │略 │ 同上 │ │ │月間至四月間在│ │ │ │ │ │桃園縣桃園市德│ │ │ │ │ │壽四街五號「正│ │ │ │ │ │隆行」所收貨款│ │ │ │ │ │44990元侵占入 │ │ │ │ │ │己。 │ │ │ │ │ │ │ │ │ │ ├──┼───────┼───┼────────┼───┤ │ 10 │將於九十六年四│ 同上 │略 │ 同上 │ │ │月間在桃園縣桃│ │ │ │ │ │園市○○街二○│ │ │ │ │ │一號「信安行」│ │ │ │ │ │所收貨款1400元│ │ │ │ │ │侵占入己。 │ │ │ │ │ │ │ │ │ │ ├──┼───────┼───┼────────┼───┤ │ 11 │將於九十六年一│ 同上 │略 │ 同上 │ │ │月間至五月間在│ │ │ │ │ │桃園縣桃園市三│ │ │ │ │ │民路三段四八四│ │ │ │ │ │號「家喜樂百貨│ │ │ │ │ │行」所收貨款 │ │ │ │ │ │88540元侵占入 │ │ │ │ │ │己。 │ │ │ │ ├──┼───────┼───┼────────┼───┤ │ 12 │將於九十五年八│ 同上 │略 │ 同上 │ │ │月間至九十六年│ │ │ │ │ │四月間在桃園縣│ │ │ │ │ │桃園市○○路八│ │ │ │ │ │十一之一號「宏│ │ │ │ │ │玉商行」所收貨│ │ │ │ │ │款175851元侵占│ │ │ │ │ │入己。 │ │ │ │ ├──┼───────┼───┼────────┼───┤ │ 13 │將於九十六年一│ 同上 │處有期徒刑拾月,│ 同上 │ │ │月間至二月間在│ │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 │ │桃園縣八德市廣│ │(含編號19、20、│ │ │ │福路七五八號「│ │25、29之事實) │ │ │ │惠暘商行廣福店│ │ │ │ │ │」所收貨款8861│ │ │ │ │ │元侵占入己。 │ │ │ │ ├──┼───────┼───┼────────┼───┤ │ 14 │將於九十六年一│ 同上 │略 │ 同上 │ │ │月間至四月間在│ │ │ │ │ │桃園縣桃園市桃│ │ │ │ │ │鶯路二七一號「│ │ │ │ │ │新勝元商行」所│ │ │ │ │ │收貨款52826元 │ │ │ │ │ │侵占入己。 │ │ │ │ │ │ │ │ │ │ ├──┼───────┼───┼────────┼───┤ │ 15 │ 將於九十六年 │ 同上 │處有期徒刑陸月,│ 同上 │ │ │ 一月間至三月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間在臺北縣鶯 │ │(含編號32之事實│ │ │ │ 歌鎮○○路六 │ │) │ │ │ │ 五八巷九號「 │ │ │ │ │ │ 鈞筌商行」所 │ │ │ │ │ │ 收貨款36756元│ │ │ │ │ │ 侵占入己。 │ │ │ │ ├──┼───────┼───┼────────┼───┤ │ 16 │將於九十六年二│ 同上 │略 │ 同上 │ │ │月間至四月間在│ │ │ │ │ │桃園縣中壢市中│ │ │ │ │ │正路四段三十五│ │ │ │ │ │號「大崙超市」│ │ │ │ │ │所收貨款71050 │ │ │ │ │ │元侵占入己。 │ │ │ │ │ │ │ │ │ │ ├──┼───────┼───┼────────┼───┤ │ 17 │將於九十六年一│ 同上 │略 │ 同上 │ │ │月間至四月間在│ │ │ │ │ │桃園縣中壢市莊│ │ │ │ │ │敬路一二五號「│ │ │ │ │ │牛寶貝便利商店│ │ │ │ │ │」所收貨款 │ │ │ │ │ │20961元侵占入 │ │ │ │ │ │己。 │ │ │ │ ├──┼───────┼───┼────────┼───┤ │ 18 │ 將於九十五年 │ 同上 │略 │ 同上 │ │ │ 八月間至十二 │ │ │ │ │ │ 月間在桃園縣 │ │ │ │ │ │ 平鎮市○○路 │ │ │ │ │ │ 二一一巷六號 │ │ │ │ │ │ 「宏聖商行」 │ │ │ │ │ │ 所收貨款 │ │ │ │ │ │ 100772元侵占 │ │ │ │ │ │ 入己。 │ │ │ │ ├──┼───────┼───┼────────┼───┤ │ 19 │將於九十六年二│ 同上 │略 │ 同上 │ │ │月間在桃園縣中│ │ │ │ │ │壢市○○路○段│ │ │ │ │ │八一五號B1「南│ │ │ │ │ │陽商行」所收貨│ │ │ │ │ │款5806元侵占入│ │ │ │ │ │己。 │ │ │ │ ├──┼───────┼───┼────────┼───┤ │ 20 │將於九十六年一│ 同上 │略 │ 同上 │ │ │月間至二月間在│ │ │ │ │ │桃園縣中壢市萬│ │ │ │ │ │能路三十一號「│ │ │ │ │ │農民商行」所收│ │ │ │ │ │貨款4076元侵占│ │ │ │ │ │入己。 │ │ │ │ ├──┼───────┼───┼────────┼───┤ │ 21 │將於九十六年一│ 同上 │略 │ 同上 │ │ │月間至四月間在│ │ │ │ │ │桃園縣平鎮市金│ │ │ │ │ │凌路三段六十號│ │ │ │ │ │「國展商行」所│ │ │ │ │ │收貨款44785元 │ │ │ │ │ │侵占入己。 │ │ │ │ │ │ │ │ │ │ ├──┼───────┼───┼────────┼───┤ │ 22 │將於九十五年十│ 同上 │略 │ 同上 │ │ │二月間至九十六│ │ │ │ │ │年四月間在桃園│ │ │ │ │ │縣平鎮市○○路│ │ │ │ │ │九十八之一號「│ │ │ │ │ │你好商行」所收│ │ │ │ │ │貨款98338元侵 │ │ │ │ │ │占入己。 │ │ │ │ ├──┼───────┼───┼────────┼───┤ │ 23 │將於九十六年一│ 同上 │略 │ 同上 │ │ │月間至四月間在│ │ │ │ │ │桃園縣平鎮市文│ │ │ │ │ │化街二十號「常│ │ │ │ │ │旺商行」所收貨│ │ │ │ │ │款158535元侵占│ │ │ │ │ │入己。 │ │ │ │ │ │ │ │ │ │ ├──┼───────┼───┼────────┼───┤ │ 24 │將於九十五年十│ 同上 │略 │ 同上 │ │ │一月間至九十六│ │ │ │ │ │年四月間在桃園│ │ │ │ │ │縣中壢市○○路│ │ │ │ │ │一七八號之一「│ │ │ │ │ │惠暘商行南亞店│ │ │ │ │ │」所收貨款 │ │ │ │ │ │278770元侵占入│ │ │ │ │ │己。 │ │ │ │ ├──┼───────┼───┼────────┼───┤ │ 25 │將於九十五年八│ 同上 │略 │ 同上 │ │ │月間至九十六年│ │ │ │ │ │二月間在桃園縣│ │ │ │ │ │中壢市○○○路│ │ │ │ │ │二段一四三之二│ │ │ │ │ │號「鈺豐行」所│ │ │ │ │ │收貨款398827元│ │ │ │ │ │侵占入己。 │ │ │ │ ├──┼───────┼───┼────────┼───┤ │ 26 │ 將九十六年一 │ 同上 │略 │ 同上 │ │ │ 月間至四月間 │ │ │ │ │ │ 在桃園縣平鎮 │ │ │ │ │ │ 市○○路二二 │ │ │ │ │ │ 九號「盈均商 │ │ │ │ │ │ 行」所收貨款 │ │ │ │ │ │ 135338元侵占 │ │ │ │ │ │ 入己。 │ │ │ │ ├──┼───────┼───┼────────┼───┤ │ 27 │ 將於九十六年 │ 同上 │略 │ 同上 │ │ │ 二月間至四月 │ │ │ │ │ │ 間在臺北縣林 │ │ │ │ │ │ 口鄉○○路二 │ │ │ │ │ │ 六五之一號「 │ │ │ │ │ │ 自由竹林」所 │ │ │ │ │ │ 收貨款50853元│ │ │ │ │ │ 侵占入己。 │ │ │ │ ├──┼───────┼───┼────────┼───┤ │ 28 │將於九十五年十│ 同上 │略 │ 同上 │ │ │一月間至十二月│ │ │ │ │ │間縣平鎮市龍南│ │ │ │ │ │路二二六號「源│ │ │ │ │ │商行」所收貨款│ │ │ │ │ │12155元侵占入 │ │ │ │ │ │己。 │ │ │ │ │ │ │ │ │ │ ├──┼───────┼───┼────────┼───┤ │ 29 │ 將於九十五年 │ 同上 │略 │ 同上 │ │ │ 十二月間至九 │ │ │ │ │ │ 十六年二月間 │ │ │ │ │ │ 在臺北市萬安 │ │ │ │ │ │ 街四十四巷八 │ │ │ │ │ │ 號「運長順商 │ │ │ │ │ │ 行」所收貨款 │ │ │ │ │ │ 10135元侵占入│ │ │ │ │ │ 己。 │ │ │ │ ├──┼───────┼───┼────────┼───┤ │ 30 │ 將於九十六年 │ 同上 │略 │ 同上 │ │ │ 一月間至四月 │ │ │ │ │ │ 間在臺北縣新 │ │ │ │ │ │ 店市○○路二 │ │ │ │ │ │ 十二巷一號「 │ │ │ │ │ │ 永業商行」所 │ │ │ │ │ │ 收貨款12551元│ │ │ │ │ │ 侵占入己。 │ │ │ │ ├──┼───────┼───┼────────┼───┤ │ 31 │ 將於九十六年 │ 同上 │略 │ 同上 │ │ │ 四月間在臺北 │ │ │ │ │ │ 市○○路○段 │ │ │ │ │ │ 三號「新光源 │ │ │ │ │ │ 商行」所收貨 │ │ │ │ │ │ 款9630元侵占 │ │ │ │ │ │ 入己。 │ │ │ │ │ │ │ │ │ │ │ │ │ │ │ │ ├──┼───────┼───┼────────┼───┤ │ 32 │將於九十六年一│ 同上 │略 │ 同上 │ │ │月間至三月間在│ │ │ │ │ │臺北市○○路四│ │ │ │ │ │十二巷四弄五之│ │ │ │ │ │一號「美嬌商行│ │ │ │ │ │ 」所收貨款 │ │ │ │ │ │ 3352元侵占入 │ │ │ │ │ │ 己。 │ │ │ │ ├──┼───────┼───┼────────┼───┤ │ 33 │將於九十五年十│ 同上 │略 │ 同上 │ │ │二月間至九十六│ │ │ │ │ │年五月間在臺北│ │ │ │ │ │縣新店市○○街│ │ │ │ │ │四巷二號「新和│ │ │ │ │ │商店」所收貨款│ │ │ │ │ │119453元侵占入│ │ │ │ │ │己。 │ │ │ │ ├──┼───────┼───┼────────┼───┤ │ 34 │ 將於九十五年 │ 同上 │略 │ 同上 │ │ │ 十二月間至九 │ │ │ │ │ │ 十六年五月間 │ │ │ │ │ │ 在臺北縣新店 │ │ │ │ │ │ 市○○路一三 │ │ │ │ │ │ 三巷二十一號 │ │ │ │ │ │ 「百豐商行」 │ │ │ │ │ │ 所收貨款29151│ │ │ │ │ │ 元侵占入己。 │ │ │ │ ├──┼───────┼───┼────────┼───┤ │ 35 │ 將於九十五年 │ 同上 │略 │ 同上 │ │ │ 十二月間至九 │ │ │ │ │ │ 十六年四月間 │ │ │ │ │ │ 在臺北縣三重 │ │ │ │ │ │ 市○○街八十 │ │ │ │ │ │ 八號「富堡有 │ │ │ │ │ │ 限公司」所收 │ │ │ │ │ │ 貨款32911元侵│ │ │ │ │ │ 占入己。 │ │ │ │ ├──┼───────┼───┼────────┼───┤ │ 36 │ 將於九十五年 │ 同上 │略 │ 同上 │ │ │ 十二月間至九 │ │ │ │ │ │ 十六年四月間 │ │ │ │ │ │ 在臺北縣三重 │ │ │ │ │ │ 市○○街四十 │ │ │ │ │ │ 七號「龍誠商 │ │ │ │ │ │ 行」所收貨款 │ │ │ │ │ │ 49144元侵占入│ │ │ │ │ │ 己。 │ │ │ │ ├──┼───────┼───┼────────┼───┤ │ 37 │ 將於九十五年 │ 同上 │略 │ 同上 │ │ │ 十二月間至九 │ │ │ │ │ │ 十六年四月間 │ │ │ │ │ │ 在臺北縣三重 │ │ │ │ │ │ 市○路○街一 │ │ │ │ │ │ 三四號「育富 │ │ │ │ │ │ 雜貨店」所收 │ │ │ │ │ │ 貨款20300元侵│ │ │ │ │ │ 占入己。 │ │ │ │ ├──┼───────┼───┼────────┼───┤ │ 38 │ 將於九十五年 │ 同上 │略 │ 同上 │ │ │ 十二月間至九 │ │ │ │ │ │ 十六年四月間 │ │ │ │ │ │ 在臺北縣三重 │ │ │ │ │ │ 市○○路五十 │ │ │ │ │ │ 巷七十五號「 │ │ │ │ │ │ 春燕商店」所 │ │ │ │ │ │ 收貨款19041元│ │ │ │ │ │ 侵占入己。 │ │ │ │ ├──┼───────┼───┼────────┼───┤ │ 39 │ 將於九十五年 │ 同上 │略 │ 同上 │ │ │ 十二月間至九 │ │ │ │ │ │ 十六年四月間 │ │ │ │ │ │ 在臺北縣三重 │ │ │ │ │ │ 市○路○街一 │ │ │ │ │ │ 三六巷十號「 │ │ │ │ │ │ 日川有限公司 │ │ │ │ │ │ 」所收貨款 │ │ │ │ │ │ 60000 元侵占 │ │ │ │ │ │ 入己。 │ │ │ │ ├──┼───────┼───┼────────┼───┤ │ 40 │ 將於九十五年 │ 同上 │略 │ 同上 │ │ │ 十二月間至九 │ │ │ │ │ │ 十六年四月間 │ │ │ │ │ │ 在臺北縣三重 │ │ │ │ │ │ 市○○街六○ │ │ │ │ │ │ ○巷二弄一號 │ │ │ │ │ │ 「佳旺商行」 │ │ │ │ │ │ 所收貨款50283│ │ │ │ │ │ 元侵占入己。 │ │ │ │ ├──┼───────┼───┼────────┼───┤ │ 41 │ 將於九十五年 │ 同上 │略 │ 同上 │ │ │ 十二月間在臺 │ │ │ │ │ │ 北縣深坑鄉埔 │ │ │ │ │ │ 新街六十五號 │ │ │ │ │ │ 「太齊有限公 │ │ │ │ │ │ 司」所收貨款 │ │ │ │ │ │ 13114元侵占入│ │ │ │ │ │ 己。 │ │ │ │ ├──┼───────┼───┼────────┼───┤ │ 42 │ 將於九十五年 │ 同上 │略 │ 同上 │ │ │ 十二月間在臺 │ │ │ │ │ │ 北縣新莊市五 │ │ │ │ │ │ 工三路九十四 │ │ │ │ │ │ 巷六號「自由 │ │ │ │ │ │ 五股」所收貨 │ │ │ │ │ │ 款9277元侵占 │ │ │ │ │ │ 入己。 │ │ │ │ ├──┼───────┼───┼────────┼───┤ │ 43 │ 將於九十五年 │ 同上 │略 │ 同上 │ │ │ 十二月間在桃 │ │ │ │ │ │ 園縣桃園市福 │ │ │ │ │ │ 山街四十六號 │ │ │ │ │ │ 「晉德行」所 │ │ │ │ │ │ 收貨款19518 │ │ │ │ │ │ 元侵占入己。 │ │ │ │ │ │ │ │ │ │ ├──┼───────┼───┼────────┼───┤ │ 44 │ 將於九十六年 │ 同上 │略 │ 同上 │ │ │ 三月間至五月 │ │ │ │ │ │ 間在桃園縣大 │ │ │ │ │ │ 溪鎮○○路二 │ │ │ │ │ │ 段一九四號「 │ │ │ │ │ │ 興聯社」所收 │ │ │ │ │ │ 貨款58517元侵│ │ │ │ │ │ 占入己。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