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矚訴字第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矚訴字第2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黃東熊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男、50歲(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樹林市○○街10巷7 號10樓」應更正為「男、26歲(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樹林市○○街65號4 樓、居臺北縣樹林市○○街○ 段167 巷28號」,並補充「選任辯護人黃東熊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男、50歲(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樹林市○○街10巷7 號10樓」,顯係「男、26歲(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樹林市○○街65號4 樓、居臺北縣樹林市○○街○段167 巷28號」之誤寫,並漏載「選任辯護人黃東熊律師」,而參與審判程序並受裁判之被告人別相符,黃東熊律師亦於審判期日到庭為被告辯護,有本院99年4 月30日審判筆錄在卷可稽,上揭誤載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