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043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10430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速偵字第74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公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4 條第1 項之公然猥褻罪。爰審酌被告於民國98年2 月間甫因公然猥褻案件遭警查獲並判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竟又再犯本案犯行,顯然不知警惕,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暨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對社會善良風俗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認檢察求處拘役50日,尚屬略輕,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234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