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9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7496號

妨害風化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陳苑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7496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原名廖國訓.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52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10430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甫於民國99年3 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竟於99年8 月11日晚間7 時40分許,在臺北縣中和市○○路112 號公眾得共聞共見之「全品牙醫診所」前,意圖供人觀覽,將報紙遮掩於身體前方,解開褲襠裸露其生殖器,而以手淫方式自慰,並雙眼直視該診所護士乙○○(已成年,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而公然為猥褻之行為;復接續於同日晚間7 時50分許,在上開地點,以相同方式而為公然猥褻之行為。嗣乙○○告知其老闆娘並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被害人乙○○於警詢之指述。

㈢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8 張。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 條第1 項之公然猥褻罪。被告基於同一公然猥褻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為上開猥褻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以包括之一行為評價之,屬接續犯。又被告有上開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除上開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外,亦曾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壢簡字第1086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不構成累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憑,素行非佳,兼衡以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對社會善良風氣所生之危害,暨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項,刑法第234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敘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陳苑文

書記官 張玫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7496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風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