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28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簡字第1281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內關於「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更正為「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內關於「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顯係「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誤寫,此從主文第一項與附表相互對照即可知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