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7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1799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施竣中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唐迪華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9295 號;本院原受理案號:97年度訴字第3317號),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乙○○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分別判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減為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91年4 月29日起至93年1 月12日止,擔任址設於臺北縣汐止市○○○路135 巷4 樓戰連企業有限公司(於94年4 月1 日變更公司登記名稱為泰元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戰連公司)之董事即負責人,屬從事業務之人,有據實填製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之義務,其明知戰連公司自92年11月12月間並未與如附表二所示之漢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弓公司)等公司有任何交易之事實,竟仍於上開期間內,分別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之概括犯意,將戰連公司銷售貨物予如附表二所示漢弓公司等5 家公司之不實交易項目、金額等事項,填載於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戰連公司統一發票內,而開立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並將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分別交付予如附表二所示之漢弓公司等5 家公司,由各該公司持以作為進項憑證扣減該公司之銷項稅額,因而逃漏各該公司之營業稅額(發票張數、金額、逃漏稅額等均詳如附表二),以此方式幫助附表二所示之公司逃漏稅捐,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51,088 元。另戰連公司為逃漏營業稅捐,乃於同一時期,陸續自向附表三所示誠屋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誠屋公司)等公司,取得與之並無實際買賣貨物或提供勞務服務等交易之統一發票,金額合計為6,701,334 元,作為戰連公司之進項憑證,於92年12月間某日,持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申報扣抵該期應繳銷項營業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計335,067 元。 (二)甲○○於93年1 月12日起,擔任戰連公司之董事即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屬從事業務之人,有據實填製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之義務。其明知戰連公司自93年1 月至12月間並未與如附表四所示之漢弓公司等7 家公司或商號有任何交易之事實,竟仍於上開期間內,分別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之概括犯意,將戰連公司銷售貨物予如附表四所示漢弓公司等7 家公司或商號之不實交易項目、金額等事項,填載於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戰連公司統一發票內,而開立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並將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分別交付予如附表四所示之漢弓公司等7 家公司或商號,由各該公司或商號持以作為進項憑證扣減該公司或商號之銷項稅額,因而逃漏各該公司或商號之營業稅額(發票張數、金額、逃漏稅額等均詳如附表四),以此方式幫助上開公司或商號逃漏稅捐,合計逃漏之稅額達1,445,308 元。另戰連公司為逃漏營業稅捐,乃於同一時期,陸續自如附表三所示誠屋公司等10家公司,取得與之並無實際買賣貨物或提供勞務服務等交易之統一發票,金額合計為28,761,936 元,作為戰連公司、泰元公司之進項憑證,分別於93年2 月間某日、4 月間某日、6 月間某日、8 月間某日、10月間某日、12月間某日,持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申報扣抵該期應繳銷項營業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共計1,438,097 元。 二、證據: (一)被告乙○○、甲○○於本院中之自白。 (二)證人陳明珠於偵查及本院中之證述。 (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泰元公司及負責人基本資料、戰連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設立登記表、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被告甲○○所出具之委託書、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各 1份及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2紙。 (四)戰連公司92年12月至93年12月間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2年11月至93年12月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各1份。 (五)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7年10月15日經中三字第 09736146360號函檢附戰連公司設立及增資後歷次變更登記表、章程、股東同意書影本各1份。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2 人於行為後,刑法業於95年7 月1 日修正生效,自應依上開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本案涉及法律變更部分經附表五所示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合先說明。再查被告2 人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業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其中第71條第1 款關於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處罰規定,法定刑由「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及修正前同款之規定,以行為時即修正前舊法之規定,對被告等較為有利,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論處。 (二)按被告乙○○、甲○○分別於前揭時間擔任戰連公司之董事,均屬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後段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次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應認屬於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指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即應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該罪與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屬法規競合關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前者之罰則規定(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判決要旨參照)。再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之規定,係將納稅義務人之公司之責任,基於刑事政策之考慮,於其應處徒刑範圍內,轉嫁於公司之負責人,故於此情形受罰之公司負責人,乃屬「代罰」之性質,其既非逃漏稅捐之納稅義務人,當無所謂基於概括犯意逃漏稅捐;而公司為法人,既不具有犯罪能力,自無犯意,其於稅捐稽徵法充其量僅係受罰主體,尤無所謂概括犯意之存在,故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當不可能成立連續犯,該公司負責人因而代罰,亦不應成立連續犯(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974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幫助附表二所示公司逃漏稅捐部分)、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1 款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戰連公司92年12月份逃漏稅捐部分);被告甲○○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幫助附表四所示公司或商號逃漏稅捐部分)、稅捐稽徵法第41 條、第47條第1 款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戰連公司93年2 月、4 月、6 月、8 月、10月、12月份逃漏稅捐部分,共6 罪)。又被告乙○○與甲○○多次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均係時間緊接,手法相同,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又被告2 人所犯上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2 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均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刑度較重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被告乙○○所犯上開2 罪、被告甲○○所犯上開7 罪,犯意個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乙○○前有竊盜犯罪紀錄、被告甲○○並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 份在卷可稽,其等出任戰連公司負責人,為逃漏稅捐而取得他人虛偽開立之統一發票據以申報抵扣稅額,且以填製不實之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影響國家財政與稅賦公平,兼衡其等犯罪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及犯罪後均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認公訴人就甲○○之犯行求處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尚稱妥適,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新舊法比較如附表五所示)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2 人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均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各減其宣告刑期2 分之1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均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新舊法比較詳如附表五所示)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項、第47條第1款,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第10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件就被告甲○○部分,係於檢察官及被告甲○○之請求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檢察官及被告均不得上訴。至本判決有關被告乙○○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俞秀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關於甲○○部分,不得上訴;關於乙○○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附表一: ┌──┬────────┬───────────────┐ │編號│犯行 │ 主文 │ ├──┼────────┼───────────────┤ │一 │93年1 月12月幫助│甲○○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 │ │附表四所示公司或│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 │ │商號逃漏稅捐部分│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 │ │ │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 │ │ │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 │ │ │玖佰元折算壹日; │ ├──┼────────┼───────────────┤ │二 │戰連公司93年2 月│又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 │ │份逃漏營業稅部分│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 │ │ │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 │ │ │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 │ │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戰連公司93年4 月│又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 │三 │份逃漏營業稅部分│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 │ │ │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 │ │ │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 │ │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四 │戰連公司93年6 月│又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 │ │份逃漏營業稅部分│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 │ │ │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 │ │ │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 │ │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五 │戰連公司93年8 月│又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 │ │份逃漏營業稅部分│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 │ │ │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 │ │ │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 │ │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六 │戰連公司93年10月│又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 │ │份逃漏營業稅部分│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 │ │ │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 │ │ │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 │ │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七 │戰連公司93年12月│又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 │ │份逃漏營業稅部分│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 │ │ │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 │ │ │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 │ │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二:戰連公司銷項統一發票分析表(92年11月-12月) ┌─┬────┬─────┬─────┬─────┬─────┐ │編│買方名稱│開立年月日│發票號碼 │ 銷 售 額 │逃漏稅額 │ │號│ │ │ │(新臺幣)│(新臺幣)│ ├─┼────┼─────┼─────┼─────┼─────┤ │1 │漢弓股份│92年11月 │WU00000000│ 54,500│ 2,725│ │ │有限公司├─────┼─────┼─────┼─────┤ │ │(統一編│92年11月 │WU00000000│ 350,000│ 17,500│ │ │號:2078├─────┼─────┼─────┼─────┤ │ │2137) │92年11月 │WU00000000│ 400,000│ 20,000│ │ │ ├─────┼─────┼─────┼─────┤ │ │ │92年12月 │WU00000000│ 370,000│ 18,500│ │ │ ├─────┼─────┼─────┼─────┤ │ │ │92年12月 │WU00000000│ 650,000│ 32,500│ │ │ ├─────┼─────┼─────┼─────┤ │ │ │92年12月 │WU00000000│ 230,000│ 11,500│ ├─┴────┴─────┼─────┼─────┼─────┤ │ 合 計 │ 6張 │2,054,500 │ 102,725│ ├─┬────┬─────┼─────┼─────┼─────┤ │2 │秋櫻貿易│93年12月 │CU00000000│ 47,250│ 2 ,363│ │ │有限公司│ │ │ │ │ │ │(統一編│ │ │ │ │ │ │號:2081│ │ │ │ │ │ │1745) │ │ │ │ │ │ │ │ │ │ │ │ ├─┴────┴─────┼─────┼─────┼─────┤ │ 合 計 │ 1張 │ 47,250│ 2,363│ ├─┬────┬─────┼─────┼─────┼─────┤ │3 │嘉德證券│92年12月 │WU00000000│ 1,680,000│ 84,000│ │ │投資顧問├─────┼─────┼─────┼─────┤ │ │股份有限│92年12月 │WU00000000│ 1,820,000│ 91,000│ │ │公司(統├─────┼─────┼─────┼─────┤ │ │一編號:│92年12月 │WU00000000│ 1,500,000│ 75,000│ │ │00000000│ │ │ │ │ │ │) │ │ │ │ │ ├─┴────┴─────┼─────┼─────┼─────┤ │ 合 計 │ 3張 │5,000,000 │ 250,000│ ├─┬────┬─────┼─────┼─────┼─────┤ │4 │信馨企業│93年12月 │CU00000000│ 1,505,000│ 75,250│ │ │有限公司│ │ │ │ │ │ │(統一編│ │ │ │ │ │ │號:8017│ │ │ │ │ │ │1407) │ │ │ │ │ ├─┴────┴─────┼─────┼─────┼─────┤ │ 合 計 │ 1張 │ 1,505,000│ 75,250│ ├─┬────┬─────┼─────┼─────┼─────┤ │5 │忠展塑膠│93年12月 │CU00000000│ 210,000│ 10,500│ │ │企業有限├─────┼─────┼─────┼─────┤ │ │公司(統│93年12月 │CU00000000│ 205,000│ 10,250│ │ │一編號:│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 ├─┴────┴─────┼─────┼─────┼─────┤ │ 合 計 │ 2張 │ 415,000│ 20,750│ ├────────────┼─────┼─────┼─────┤ │ 合 計 │ 13 │9,021,750 │ 451,088│ │ │ │ │ │ └────────────┴─────┴─────┴─────┘ 附表三:戰連公司進項統一發票來源 1、誠屋實業有限公司 2、中研企業有限公司 3、力崇企業有限公司 4、利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5、健瑞實業有限公司 6、瑪琦朵有限公司 7、鼎祺企業有限公司 8、同立達股份有限公司 9、金達泰企業有限公司 10、德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四:戰連公司銷項統一發票分析表(93年1月-93年12月) ┌─┬────┬─────┬─────┬─────┬─────┐ │編│買方名稱│開立年月日│發票號碼 │ 銷 售 額 │逃漏稅額 │ │號│ │ │ │(新臺幣)│(新臺幣)│ ├─┼────┼─────┼─────┼─────┼─────┤ │ │漢弓公司│93年3月 │YU00000000│ 150,000│ 7,500│ │ │(統一編├─────┼─────┼─────┼─────┤ │ │號:2078│93年3月 │YU00000000│ 90,000│ 4,500│ │ │2137) ├─────┼─────┼─────┼─────┤ │ │ │93年3月 │YU00000000│ 150,000│ 7,500│ │ │ ├─────┼─────┼─────┼─────┤ │ │ │93年3月 │YU00000000│ 110,000│ 5,500│ │ │ ├─────┼─────┼─────┼─────┤ │ │ │93年5月 │ZU00000000│ 150,000│ 7,500│ │ │ ├─────┼─────┼─────┼─────┤ │ │ │93年5月 │ZU00000000│ 50,000│ 2,500│ │ │ ├─────┼─────┼─────┼─────┤ │ │ │93年5月 │ZU00000000│ 50,000│ 2,500│ │ │ ├─────┼─────┼─────┼─────┤ │ │ │93年5月 │ZU00000000│ 50,000│ 2,500│ │ │ ├─────┼─────┼─────┼─────┤ │ │ │93年6月 │ZU00000000│ 150,000│ 7,500│ │ │ ├─────┼─────┼─────┼─────┤ │ │ │93年6月 │ZU00000000│ 50,000│ 2,500│ │ │ ├─────┼─────┼─────┼─────┤ │ │ │93年6月 │ZU00000000│ 50,000│ 25,00│ │ │ ├─────┼─────┼─────┼─────┤ │ │ │93年6月 │ZU00000000│ 50,000│ 2,500│ │ │ ├─────┼─────┼─────┼─────┤ │ │ │93年7月 │AU00000000│ 285,100│ 14,259│ │ │ ├─────┼─────┼─────┼─────┤ │ │ │93年7月 │AU00000000│ 291,500│ 14,575│ │ │ ├─────┼─────┼─────┼─────┤ │ │ │93年9月 │BU00000000│ 310,500│ 15,525│ │ │ ├─────┼─────┼─────┼─────┤ │ │ │93年9月 │BU00000000│ 295,000│ 14,750│ │ │ ├─────┼─────┼─────┼─────┤ │ │ │93年11月 │CU00000000│ 335,000│ 16,750│ │ │ ├─────┼─────┼─────┼─────┤ │ │ │93年11月 │CU00000000│ 315,000│ 15,750│ ├─┴────┴─────┼─────┼─────┼─────┤ │ 合 計 │ 18張 │2,932,100 │ 146,609 │ ├─┬────┬─────┼─────┼─────┼─────┤ │2 │三多利企│93年7月 │AU00000000│ 110,000│ 5,500│ │ │業有限公├─────┼─────┼─────┼─────┤ │ │司(統一│93年7月 │AU00000000│ 200,000│ 10,000│ │ │編號:86├─────┼─────┼─────┼─────┤ │ │025368)│93年8月 │AU00000000│ 190,000│ 9,500│ ├─┴────┴─────┼─────┼─────┼─────┤ │ 合 計 │ 3張 │ 500,000│ 25,000│ ├─┬────┬─────┼─────┼─────┼─────┤ │3 │世盛電機│93年3月 │YU00000000│ 60,000│ 3,000│ │ │工業有限├─────┼─────┼─────┼─────┤ │ │公司(統│93年3月 │YU00000000│ 170,000│ 8,500│ │ │一編號:├─────┼─────┼─────┼─────┤ │ │00000000│93年3月 │YU00000000│ 890,300│ 44,515│ │ │) ├─────┼─────┼─────┼─────┤ │ │ │93年3月 │YU00000000│ 910,005│ 45,500│ │ │ ├─────┼─────┼─────┼─────┤ │ │ │93年3月 │YU00000000│ 650,500│ 32,525│ │ │ ├─────┼─────┼─────┼─────┤ │ │ │93年4月 │YU00000000│ 286,000│ 14,300│ │ │ ├─────┼─────┼─────┼─────┤ │ │ │93年4月 │YU00000000│ 156,300│ 7,815│ │ │ ├─────┼─────┼─────┼─────┤ │ │ │93年4月 │YU00000000│ 150,000│ 7,500│ │ │ ├─────┼─────┼─────┼─────┤ │ │ │93年4月 │YU00000000│ 196,895│ 9,845│ │ │ ├─────┼─────┼─────┼─────┤ │ │ │93年4月 │YU00000000│ 156,500│ 7,825│ │ │ ├─────┼─────┼─────┼─────┤ │ │ │93年4月 │YU00000000│ 216,000│ 10,800│ │ │ ├─────┼─────┼─────┼─────┤ │ │ │93年4月 │YU00000000│ 517,475│ 25,874│ │ │ ├─────┼─────┼─────┼─────┤ │ │ │93年4月 │YU00000000│ 310,025│ 15,501│ │ │ ├─────┼─────┼─────┼─────┤ │ │ │93年4月 │ZU00000000│ 30,000│ 1,500│ │ │ ├─────┼─────┼─────┼─────┤ │ │ │93年6月 │ZU00000000│ 250,000│ 12,500│ │ │ ├─────┼─────┼─────┼─────┤ │ │ │93年6月 │ZU00000000│ 125,000│ 6,250│ │ │ ├─────┼─────┼─────┼─────┤ │ │ │93年6月 │ZU00000000│ 150,000│ 7,500│ │ │ ├─────┼─────┼─────┼─────┤ │ │ │93年6月 │ZU00000000│ 50,000│ 2,500│ │ │ ├─────┼─────┼─────┼─────┤ │ │ │93年6月 │ZU00000000│ 242,250│ 12,113│ │ │ ├─────┼─────┼─────┼─────┤ │ │ │93年6月 │ZU00000000│ 498,750│ 24,938│ │ │ ├─────┼─────┼─────┼─────┤ │ │ │93年6月 │ZU00000000│ 50,000│ 2,500│ │ │ ├─────┼─────┼─────┼─────┤ │ │ │93年6月 │ZU00000000│ 390,450│ 19,523│ │ │ ├─────┼─────┼─────┼─────┤ │ │ │93年6月 │ZU00000000│ 50,000│ 2,500│ │ │ ├─────┼─────┼─────┼─────┤ │ │ │93年6月 │ZU00000000│ 275,000│ 13,750│ │ │ ├─────┼─────┼─────┼─────┤ │ │ │93年6月 │ZU00000000│ 532,500│ 26,625│ │ │ ├─────┼─────┼─────┼─────┤ │ │ │93年6月 │ZU00000000│ 458,850│ 22,943│ │ │ ├─────┼─────┼─────┼─────┤ │ │ │93年6月 │ZU00000000│ 292,500│ 14,625│ │ │ ├─────┼─────┼─────┼─────┤ │ │ │93年8月 │AU00000000│ 700,000│ 35,000│ │ │ ├─────┼─────┼─────┼─────┤ │ │ │93年8月 │AU00000000│ 1,199,850│ 59,993│ │ │ ├─────┼─────┼─────┼─────┤ │ │ │93年8月 │AU00000000│ 1,387,800│ 69,390│ │ │ ├─────┼─────┼─────┼─────┤ │ │ │93年8月 │AU00000000│ 455,800│ 22,790│ │ │ ├─────┼─────┼─────┼─────┤ │ │ │93年8月 │AU00000000│ 689,300│ 34,465│ │ │ ├─────┼─────┼─────┼─────┤ │ │ │93年9月 │BU00000000│ 252,000│ 12,600│ │ │ ├─────┼─────┼─────┼─────┤ │ │ │93年9月 │BU00000000│ 475,000│ 23,750│ │ │ ├─────┼─────┼─────┼─────┤ │ │ │93年9月 │BU00000000│ 350,000│ 17,500│ │ │ ├─────┼─────┼─────┼─────┤ │ │ │93年9月 │BU00000000│ 729,000│ 36,450│ │ │ ├─────┼─────┼─────┼─────┤ │ │ │93年9月 │BU00000000│ 421,800│ 21,090│ │ │ ├─────┼─────┼─────┼─────┤ │ │ │93年10月 │BU00000000│ 432,000│ 21,600│ │ │ ├─────┼─────┼─────┼─────┤ │ │ │93年10月 │BU00000000│ 341,883│ 17,094│ │ │ ├─────┼─────┼─────┼─────┤ │ │ │93年10月 │BU00000000│ 427,950│ 21,398│ │ │ ├─────┼─────┼─────┼─────┤ │ │ │93年10月 │BU00000000│ 230,167│ 11,508│ │ │ ├─────┼─────┼─────┼─────┤ │ │ │93年11月 │CU00000000│ 304,000│ 15,200│ │ │ ├─────┼─────┼─────┼─────┤ │ │ │93年11月 │CU00000000│ 182,000│ 9,100│ │ │ ├─────┼─────┼─────┼─────┤ │ │ │93年11月 │CU00000000│ 297,000│ 14,850│ │ │ ├─────┼─────┼─────┼─────┤ │ │ │93年11月 │CU00000000│ 294,500│ 14,725│ │ │ ├─────┼─────┼─────┼─────┤ │ │ │93年11月 │CU00000000│ 196,000│ 9,800│ │ │ ├─────┼─────┼─────┼─────┤ │ │ │93年11月 │CU00000000│ 432,000│ 21,600│ │ │ ├─────┼─────┼─────┼─────┤ │ │ │93年12月 │CU00000000│ 237,500│ 11,875│ │ │ ├─────┼─────┼─────┼─────┤ │ │ │93年12月 │CU00000000│ 210,000│ 10,500│ │ │ ├─────┼─────┼─────┼─────┤ │ │ │93年12月 │CU00000000│ 432,000│ 21,600│ │ │ ├─────┼─────┼─────┼─────┤ │ │ │93年12月 │CU00000000│ 540,000│ 27,000│ │ │ ├─────┼─────┼─────┼─────┤ │ │ │93年12月 │CU00000000│ 588,000│ 29,400│ │ │ ├─────┼─────┼─────┼─────┤ │ │ │93年12月 │CU00000000│ 360,000│ 18,000│ │ │ ├─────┼─────┼─────┼─────┤ │ │ │93年12月 │CU00000000│ 579,000│ 28,950│ ├─┴────┴─────┼─────┼─────┼─────┤ │ 合 計 │ 54張 │20,809,850│1,040,495 │ ├─┬────┬─────┼─────┼─────┼─────┤ │4 │嘉德證券│93年1月 │XU00000000│ 520,000│ 26,000│ │ │投資顧問├─────┼─────┼─────┼─────┤ │ │股份有限│93年1月 │XU00000000│ 460,000│ 23,000│ │ │公司(統├─────┼─────┼─────┼─────┤ │ │一編號:│93年1月 │XU00000000│ 550,000│ 27,500│ │ │00000000├─────┼─────┼─────┼─────┤ │ │) │93年2月 │XU00000000│ 480,000│ 24,000│ │ │ ├─────┼─────┼─────┼─────┤ │ │ │93年2月 │XU00000000│ 470,000│ 23,500│ │ │ ├─────┼─────┼─────┼─────┤ │ │ │93年2月 │XU00000000│ 520,000│ 26,000│ ├─┴────┴─────┼─────┼─────┼─────┤ │ 合 計 │ 6張 │3,000,000 │ 150,000│ ├─┬────┬─────┼─────┼─────┼─────┤ │5 │永軒晒圖│93年3月 │YU00000000│ 70,000│ 3,500│ │ │複印社(├─────┼─────┼─────┼─────┤ │ │統一編號│93年3月 │YU00000000│ 80,000│ 4,000│ │ │:779293├─────┼─────┼─────┼─────┤ │ │16) │93年4月 │YU00000000│ 120,000│ 6,000│ │ │ ├─────┼─────┼─────┼─────┤ │ │ │93年4月 │YU00000000│ 50,000│ 2,500│ ├─┴────┴─────┼─────┼─────┼─────┤ │ 合 計 │ 4張 │ 320,000│ 16,000│ ├─┬────┬─────┼─────┼─────┼─────┤ │6 │牧謀國際│93年1月 │XU00000000│ 300,080│ 15,004│ │ │有限公司├─────┼─────┼─────┼─────┤ │ │(統一編│93年3月 │YU00000000│ 16,990│ 850│ │ │號:1310│ │ │ │ │ │ │3177) │ │ │ │ │ ├─┴────┴─────┼─────┼─────┼─────┤ │ 合 計 │ 2張 │ 317,070│ 15,854│ ├─┬────┬─────┼─────┼─────┼─────┤ │7 │威仲實業│93年5月 │ZU00000000│ 1,027,000│ 51,350│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統│ │ │ │ │ │ │一編號:│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 ├─┴────┴─────┼─────┼─────┼─────┤ │ 合 計 │ 1張 │ 1,027,000│ 51,350│ ├────────────┼─────┼─────┼─────┤ │ 合 計 │ 238張 │28,906,020│1,445,308 │ │ │ │ │ │ └────────────┴─────┴─────┴─────┘ 附表五: ┌───┬─────────┬─────────┬──────┐ │比較 │修正前刑法於本案適│(修正後)刑法於本│依從舊從輕原│ │法條 │用之法律效果 │案適用之法律效果 │則比較結果 │ ├───┼─────────┼─────────┼──────┤ │刑法第│罰金為1 元以上(即│罰金為新臺幣1 千元│修正前規定較│ │33條第│新臺幣3元以上) │以上,並以百元計算│有利於被告 │ │5款 │ │之。 │ │ ├───┼─────────┼─────────┼──────┤ │刑法第│適用牽連犯之規定,│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同上 │ │55條 │從一重處斷 │屬於3罪併罰,得定3│ │ │ │ │罪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 ├───┼─────────┼─────────┼──────┤ │刑法第│適用該條連續犯之規│刪除該條連續犯之規│同上 │ │56條 │定,以一罪論,並得│定。則本件應依數罪│ │ │ │加重本刑至2分之1 │併罰之規定論處 │ │ ├───┴─────────┴─────────┴──────┤ │綜合比較結果:修正後之刑法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故本案有關修│ │正部分應適用修正前刑法。 │ ├───┬─────────┬─────────┬──────┤ │刑法第│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修正前規定較│ │41條第│高標準條例第2條( │幣1,000元、2,000元│有利於被告 │ │1項前 │現已刪除)規定,易│或3,000元折算1日 │ │ │段 │科罰金數額提高為 │ │ │ │ │100倍,如易科罰金 │ │ │ │ │,以銀元300元即新 │ │ │ │ │臺幣900元折算1日 │ │ │ ├───┼─────────┼─────────┼──────┤ │刑法第│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同上 │ │51條第│,於各刑中之最長期│,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 │5款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以上,各刑合併之刑│ │ │ │期以下,定其刑期。│期以下,定其刑期。│ │ │ │但不得逾20年 │但不得逾30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