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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侯志融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丙○○

      甲○○

      丁○○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簡字第72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丙○○、甲○○、丁○○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麻將壹付、牌尺肆支、骰子肆顆、賭資新臺幣柒仟玖佰伍拾元 ,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乙○○、丙○○、甲○○、丁○○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 項之賭博罪。爰審酌被告4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賭博行為助長投機僥倖風氣,對社會善良風俗所肇危害,暨被告4 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麻將1付、牌尺4支、骰子4 顆,為當場賭博之器具,扣案之賭資新臺幣7,950 元,係在賭檯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66 條第2 項規定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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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侯 志 融

 書記官 林 伶 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7251號
  被   告 乙○○ 男 4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三峽鎮○○街1巷1-7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丙○○ 男 5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三峽鎮○○路336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甲○○ 男 3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三峽鎮○○路18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丁○○ 男 4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三峽鎮○○路154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丙○○、甲○○及丁○○基於賭博財物之犯意,於
    民國98年2月23日18時起,在公眾得出入之臺北縣三峽鎮○
    ○○路12之1號「野店釣魚池」內,以麻將為賭具,賭博
    財物。嗣於同日18時許,為警在上開處所查獲,並當場扣得
    麻將1付、牌尺4支、骰子4顆,賭資新臺幣(下同)7950元
    。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乙○○、丙○○、甲○○及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供述。
(二)現場照片3張。
(三)查獲員警之職務報告1紙。
(三)扣案物品目錄表1紙、扣案之麻將1付、牌尺4支、骰子4顆
      ,賭資7950元。
二、核被告4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
    扣案之麻將1付、牌尺4支、骰子4顆,賭資7950元,請依刑
    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檢 察 官  范孟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字第7251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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