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48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4898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11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犯罪事實: ㈠甲○○與徐月蘭為母子關係,甲○○於民國91年10月至95年6 月間係設於臺北縣林口鄉○○村○○路30巷18號1 樓「威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仲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徐月蘭則係威仲公司實際負責人(徐月蘭部分,另由檢察官偵辦)。甲○○明知威仲公司自92年9 月至93年6 月間,並無銷貨與如附表二所示營業人之事實,與徐月蘭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91紙、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353萬 4873元,交付予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使該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以此方法幫助各該營業人持上開不實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而逃漏營業稅額共計167 萬 6748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㈡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移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徐月蘭於偵查中之供述。 ㈢證人即威仲公司股東黃俊豊、葉孟鑫於偵查中之證述。 ㈣證人即台侗公司負責人林明輝於偵查中之證述。 ㈤威仲之公司及營利事業設立登記表、股東名冊、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股東同意書、會議紀錄。 ㈥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已扣抵銷項稅額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 理 由 一、被告甲○○於偵查中就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台侗公司負責人林明輝於偵查中證述其並未自威仲公司進貨乙情相符,復有威仲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所提出之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已扣抵銷項稅額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附卷為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二、新舊法比較: ㈠按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業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全文,並於同月26日生效。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關於罰金部分之法定刑最高為新台幣15萬元;修正後同條款關於罰金部分之法定刑最高為新台幣60萬元,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㈡次按被告行為後,刑法亦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施行,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之規定配合刑法修正同時刪除。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項 之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上開刑法相關法律之修正雖非個別刑罰處罰規定或構成要件之變更,然已足為影響行為之可罰性範圍及其法律效果之法律修正,而屬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定之法律變更,自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連續犯、牽連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且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比較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整個之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與95 年 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期限涉及裁量權之行使,係屬科刑規範事項,其折算標準於裁判時並應於主文內諭知,與一般純屬執行之程序有別,是如新舊法對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期限各有不同時,自應依上開規定,比較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但此之所謂不能割裂適用,係指與罪刑有關之本刑而言,不包括易刑處分,事關刑罰執行之易刑處分仍應分別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易言之,倘所處之主刑同時有徒刑、拘役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情形時,關於易科罰金、易服勞役部分應分別為新舊法有利不利之比較,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從舊從輕原則定其易刑之折算標準。是本件自應就被告適用修正前後相關規定法律效果綜合比較後,分就其罪刑與易刑處分依上開規定適用法律,茲比較說明如下: ⒈刑法第28條共犯之規定,於修正施行前之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則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本條規定之正犯要件。而本案被告與徐月蘭就犯罪事實欄之犯行,既屬實行犯罪行為之正犯,則適用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28條規定論擬,並無不利於被告。 ⒉修正後刑法刪除第56條連續犯規定,是行為人數犯罪行為於新法施行後,即應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惟業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適用被告行為時刑法第56條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⒊刑法第55條牽連犯規定亦經刪除,則被告所犯各罪,即應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結果,以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⒋又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關於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由「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其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之規定,最高應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為1 日,修正後則提高為「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並刪除「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之條件。是以修正前刑法所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金額較低,自係修正前刑法41條第1 項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⒍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應以修正前刑法、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項第1 款對被告有利。從而,本件應適用修正前刑法、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論處。 三、按統一發票係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列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2189號判決參照)。被告為威仲公司董事長,依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為公司負責人,而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其填製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其等持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該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合計167 萬6748元,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甲○○與徐月蘭間,就上開所犯幫助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互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應不再另論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792號、94年度臺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被告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幫助逃漏稅捐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爰審酌被告雖為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仍負有簽核公司財務報表之義務,明知威仲公司之會計報表不實,虛開之統一發票金額達3353萬4873元,幫助逃漏稅之金額亦達167 萬6748元,而予以簽核,已嚴重妨礙稅捐徵納之正確性及公平性而影響國家稅收;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堪認具有悔意,兼衡填製不實發票之張數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前,查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得減刑之情,爰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另記載被告甲○○明知威仲公司於渠擔任負責人期間,並無進貨、銷貨之事實,竟共同基於偽造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營業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自如附表一所示等公司行號取得虛偽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79紙,金額合計3953萬2036元,作為威仲公司進項憑證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行使之,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及稅額197 萬6605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計算稅捐數額之正確性,而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罪嫌。㈠惟按「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本章第二節另有規定外,均應就銷售額,分別按第7 條或第10條規定計算其銷項稅額,尾數不滿通用貨幣一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第14條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不在其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 條、第15條第1 項、第14條、第16條第1 項規定甚明;是由上開規定,可知營業稅之課徵係就「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之營業行為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對象,於扣除相關費用及進項額後計算應納之稅額,則苟無實際上之營業行為並因此取得其代價,縱於相關稅務表冊上記載虛偽不實之營業內容,除應令其負業務登載不實或商業會計法之相關責任外,實無從為營業稅之課徵。本件威仲公司以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進項統一發票內容,填載於營業稅申報書申報扣抵進項稅額而行使,固屬實情,然威仲公司既無實際進貨,其虛報進項稅額之目的,當係在藉此方式使其帳冊上進銷金額平衡,以避免為稅捐稽徵機關查悉其虛開銷項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行為,是此部分既無從課徵營業稅,威仲公司自亦無逃漏此項稅捐之可能。再者,公司為法人,公司負責人為自然人,二者在法律上並非同一人格主體,公司負責人為公司之代表,其為公司所為行為,應由公司負責,故公司負責人為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因納稅義務人為公司,其所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之犯罪或受罰主體,仍為公司,而非公司負責人,僅因公司於事實上無從擔負自由刑之責任,基於刑事政策上之考慮,同法第47條第1 款將納稅義務人之公司應處徒刑之規定,轉嫁於公司負責人,是公司負責人依該條款而適用徒刑之處罰,乃屬代罰之性質。從而,本件威仲公司本身並無逃漏營業稅之可能(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亦認以威仲公司無進貨事實),已如上述,則揆諸上揭說明,對被告自無從以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相繩,從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以被告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罪嫌容有誤會,本院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㈡再按刑法第215 條所謂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乃指基於業務關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等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而言。公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係履行其公法上之義務,並非業務行為。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係公司、行號每二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當期之銷售額與稅額之申報書,並非證明會計事項發生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字第5999號判決、95年度臺上字第1477號判決要旨參照)。是營業人於每二月製作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暨申報行為,縱係依據不實之統一發票而製作,自不另構成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涉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不能證明被告此部分犯罪,揆諸前揭規定,此部分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上述論罪科刑之部分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亦不就此部分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2條 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項 、第2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曹惠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鍾惠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附錄全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 ┌────────┬──────────────────┐ │ │營業人開立交付威仲公司提出申報進項明│ │ │細 │ │營 業 人 名 稱 ├──┬───────┬───────┤ │ │發票│銷售額(新臺幣│稅額(新臺幣)│ │ │張數│)元 │元 │ ├────────┼──┼───────┼───────┤ │元泰森國際貿易有│ 4 │ 3,299,250 │ 164,963│ │限公司 │ │ │ │ ├────────┼──┼───────┼───────┤ │時代通路有限公司│ 3 │ 980,880 │ 49,044│ │ │ │ │ │ ├────────┼──┼───────┼───────┤ │意新全企業有限公│ 8 │ 5,736,600 │ 286,830│ │司 │ │ │ │ ├────────┼──┼───────┼───────┤ │神隱資訊股份有限│ 1 │ 194,700 │ 9,735│ │公司有限公司 │ │ │ │ ├────────┼──┼───────┼───────┤ │華梵企業有限公司│ 1 │ 1,430,000 │ 71,500│ ├────────┼──┼───────┼───────┤ │峰偉國際科技有限│ 10 │ 2,197,138 │ 109,857│ │公司 │ │ │ │ ├────────┼──┼───────┼───────┤ │金昇國際有限公司│ 1 │ 161,400 │ 8,070│ ├────────┼──┼───────┼───────┤ │蘿斯有限公司 │ 6 │ 4,263,300│ 2,131,65│ ├────────┼──┼───────┼───────┤ │富吉米國際行銷股│ 1 │ 91,000 │ 4,550 │ │份有限公司 │ │ │ │ ├────────┼──┼───────┼───────┤ │東華事業有限公司│ 4 │ 2,755,650│ 137,783│ ├────────┼──┼───────┼───────┤ │御豐通信有限公司│ 3 │ 1,544,700 │ 77,235│ ├────────┼──┼───────┼───────┤ │昇耀事業有限公司│ 2 │ 260,714│ 13,036│ │ │ │ │ │ ├────────┼──┼───────┼───────┤ │瑞沁企業有限公司│ 5 │ 2,793,570 │ 139,679 │ │ │ │ │ │ ├────────┼──┼───────┼───────┤ │吉祥鑫企業有限公│ 4 │ 1,446,500 │ 72,325 │ │司 │ │ │ │ ├────────┼──┼───────┼───────┤ │翔儒有限公司 │ 9 │ 2,870,841 │ 143,543│ │ │ │ │ │ ├────────┼──┼───────┼───────┤ │吉吉實業有限公司│ 1 │ 400,000 │ 20,000│ │ │ │ │ │ ├────────┼──┼───────┼───────┤ │翰瑒企業有限公司│ 1 │ 166,399 │ 8,320 │ │ │ │ │ │ ├────────┼──┼───────┼───────┤ │新企科技服務股份│ 1 │ 2,888,000│ 144,400│ │有限公司 │ │ │ │ ├────────┼──┼───────┼───────┤ │尚太旺有限公司 │ 3 │ 1,478,000│ 73,900│ │ │ │ │ │ ├────────┼──┼───────┼───────┤ │昆宏企業有限公司│ 5 │ 2,094,594│ 104,730│ │ │ │ │ │ ├────────┼──┼───────┼───────┤ │戰連企業有限公司│ 1 │ 1,027,000│ 51,350│ │ │ │ │ │ ├────────┼──┼───────┼───────┤ │龐裘國際有限公司│ 4 │ 1,206,800│ 60,340│ ├────────┼──┼───────┼───────┤ │法革氏企業有限公│ 1 │ 245,000│ 12,250│ │司 │ │ │ │ ├────────┼──┼───────┼───────┤ │合計 │79 │ 39,532,036│ 1,976,605 │ └────────┴──┴───────┴───────┘ 附表二 ┌────────┬──────────────────┐ │ │威仲公司開立交付營業人提出申報進項明│ │ │細 │ │營 業 人 名 稱 ├──┬───────┬───────┤ │ │發票│銷售額(新臺幣│稅額(新臺幣)│ │ │張數│)元 │元 │ ├────────┼──┼───────┼───────┤ │椰城股份有限公司│ 2 │ 340,000 │ 17,000│ │ │ │ │ │ ├────────┼──┼───────┼───────┤ │英利生股份有限公│ 9 │ 2,208,960│ 110,448│ │司 │ │ │ │ ├────────┼──┼───────┼───────┤ │英利得國際股份有│ 4 │ 406,008│ 20,301│ │限公司 │ │ │ │ ├────────┼──┼───────┼───────┤ │佳美欣有限公司 │ 2 │ 358,885│ 17,944│ ├────────┼──┼───────┼───────┤ │玄龍服裝開發有限│ 1 │ 433,300│ 21,665│ │公司 │ │ │ │ ├────────┼──┼───────┼───────┤ │台北市私立殷非凡│ 9 │ 4,000,000 │ 200,000│ │文理短期補習班 │ │ │ │ │ │ │ │ │ ├────────┼──┼───────┼───────┤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 2 │ 840,040 │ 42,003│ │公司 │ │ │ │ ├────────┼──┼───────┼───────┤ │實銓興業有限公司│ 5 │ 377,000│ 18,850 │ │ │ │ │ │ ├────────┼──┼───────┼───────┤ │佳舫服裝股份有限│ 22 │ 13,072,250│ 653,614 │ │公司 │ │ │ │ │ │ │ │ │ ├────────┼──┼───────┼───────┤ │世盛電機工業有限│ 1 │ 1,058,600 │ 52,930 │ │公司 │ │ │ │ │ │ │ │ │ ├────────┼──┼───────┼───────┤ │山天生化科技股份│ 1 │ 195,700 │ 9,785 │ │有限公司 │ │ │ │ ├────────┼──┼───────┼───────┤ │承豐飾品行 │ 3 │ 494,179 │ 24,709 │ ├────────┼──┼───────┼───────┤ │風之荷有限公司 │ 1 │ 207,650 │ 10,383 │ │ │ │ │ │ │ │ │ │ │ ├────────┼──┼───────┼───────┤ │鎮毓科技股份有限│ 2 │ 136,191 │ 6,809 │ │公司 │ │ │ │ ├────────┼──┼───────┼───────┤ │健都企業有限公司│ 3 │ 1,000,000│ 50,000 │ │ │ │ │ │ │ │ │ │ │ ├────────┼──┼───────┼───────┤ │景林基國際有限公│ 1 │ 105,000 │ 5,250 │ │司 │ │ │ │ ├────────┼──┼───────┼───────┤ │伍億實業有限公司│ 5 │ 1,278,700│ 63,935 │ │ │ │ │ │ │ │ │ │ │ ├────────┼──┼───────┼───────┤ │九龍騰企業社 │ 2 │ 650,000│ 32,500│ │ │ │ │ │ │ │ │ │ │ ├────────┼──┼───────┼───────┤ │法革氏企業有限公│ 9 │ 3,050,440 │ 152,522 │ │司 │ │ │ │ │ │ │ │ │ ├────────┼──┼───────┼───────┤ │大偉國際開發有限│ 1 │ 542,400│ 27,120 │ │公司 │ │ │ │ ├────────┼──┼───────┼───────┤ │偉誠服飾有限公司│ 2 │ 1,100,000│ 55,001 │ │ │ │ │ │ ├────────┼──┼───────┼───────┤ │鑫樹企業有限公司│ 2 │ 491,000│ 24,550 │ │ │ │ │ │ ├────────┼──┼───────┼───────┤ │米瑞國際有限公司│ 4 │ 2,192,962│ 109,648 │ │ │ │ │ │ ├────────┼──┼───────┼───────┤ │旨盈企業有限公司│ 1 │ 342,400│ 17,120│ │ │ │ │ │ ├────────┼──┼───────┼───────┤ │台侗企業有限公司│ 5 │ 2,624,448│ 131,223 │ ├────────┼──┼───────┼───────┤ │華山科技有限公司│ 1 │ 35,400│ 1,770 │ │ │ │ │ │ ├────────┼──┼───────┼───────┤ │台灣磊奧科技有限│ 2 │ 300,000 │ 15,000│ │公司 │ │ │ │ ├────────┼──┼───────┼───────┤ │依瑪特服飾百貨股│ 1 │ 226,000│ 11,300│ │份有限公司 │ │ │ │ ├────────┼──┼───────┼───────┤ │哈利波特國際股份│ 4 │ 1,213,235│ 60,663│ │有限公司 │ │ │ │ ├────────┼──┼───────┼───────┤ │喜源逢有限公司 │ 7 │ 571,740│ 28,587│ ├────────┼──┼───────┼───────┤ │合計 │114 │ 39,852,488│ 1,992,630│ │ │ │ │ │ ├────────┼──┼───────┼───────┤ │減其他金流線上有│ 23 │ 6,317,615│ 315,882│ │限公司等7家非屬 │ │ │ │ │異常進項 │ │ │ │ ├────────┼──┼───────┼───────┤ │異常小計 │ 91 │ 33,534,873│ 1,676,7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