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9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9197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4970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幫助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且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是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 二、甲○○依其社會經驗及智識程度,對於無故接受址設臺北縣中和市○○路○ 段327 巷11弄13號3 樓東嘉電子科技有限公 司(下稱東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黃台嘉(另由檢察官偵辦中)委託擔任東嘉公司之名義負責人期間,黃台嘉可能反覆以東嘉公司名義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對外販售給有意逃漏稅捐之其他公司行號,供作該等公司行號逃漏稅捐或其他各種財產犯罪之不法用途使用等情已可預見,竟仍基於幫助黃台嘉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載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不確定故意,以新臺幣(下同)5 萬元為代價,於民國95年1 月至96年10月間,同意登記擔任東嘉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嗣黃台嘉即基於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犯意,於前開期間內,明知東嘉公司無銷貨之事實,而接續虛偽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共計130 張(起訴書誤載為132 張),發票金額合計47,852,187元,分別交付予如附表一所示之萬勝貿易有限公司等公司行號,供作該等公司行號等納稅義務人充作進項憑證使用,據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逃漏營業稅額共2,392,615 元。 三、本案證據: (一)被告甲○○於檢察官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證人陳月華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 (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8年8 月21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80023508號函文(含東嘉公司進銷項異常情形分析資料)、98年9 月11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81049007號函文(含東嘉公司95至96年間員工薪資給付清單)各1 份 (四)營業稅稅籍查詢、委託書、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統一發票購買證、營業人申報書查詢、營業稅年度查詢銷項去路明細、營業稅欠稅查詢、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統一發票影本等資料各1 份。 四、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屬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且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黃台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復按刑事法若干犯罪之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黃台嘉先後所為前揭虛開統一發票及幫助逃漏稅捐之行為,皆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其所為顯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均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各僅論以一罪。再被告甲○○既係以同意擔任東嘉公司名義上負責人之方法而助成黃台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幫助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被告幫助他人實行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均為幫助犯,爰皆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以一提供身分掛名負責人之幫助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即依幫助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論處。爰審酌被告所為,足以造成國家稅賦短收,且危害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之公平性與正確性,破壞商業會計制度,進而危害社會經濟發展,兼衡其刑案前科紀錄之素行狀況,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暨其犯罪動機、手段,及於犯後尚知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基於幫助黃台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95年1 月至96年10月間,擔任東嘉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接續自如附表二所示之仲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虛偽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59張,金額共32,549,934元,作為進項憑證而申報,並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業務上製作之營業稅申報書上,交付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以為行使,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徵收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尚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216 條、第215 條之幫助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云云。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215 條所謂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乃指基於業務關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等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而言。公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係履行其公法上納稅之義務,並非業務行為。且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係公司、行號每二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當期之銷售額與稅額之申報書,並非證明會計事項發生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47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如附表二所示之59紙統一發票縱俱屬虛偽不實,然公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既係履行其公法上納稅之義務,並非業務行為,是被告或黃台嘉將前開不實事項登載於東嘉公司自95年1 月間起至96年10月間營業稅結算申報書上,並據以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申報營業稅,亦非屬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是被告當無幫助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情,無從逕繩以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責。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涉犯幫助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揆諸前揭規定,此部分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檢察官既認此部分與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事實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就此部分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本案係於被告甲○○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為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 兆 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曹 秋 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東嘉公司銷項去路之廠商│統一發票│銷售額(新臺幣│稅額(新臺幣)│ │號│名稱 │張數 │) │ │ ├─┼───────────┼────┼───────┼───────┤ │1 │萬勝貿易有限公司 │12 │ 5,348,600元│ 267,430元│ ├─┼───────────┼────┼───────┼───────┤ │2 │元健科技企業社 │1 │ 250,000元│ 12,500元│ ├─┼───────────┼────┼───────┼───────┤ │3 │台灣安捷倫科技股份有限│1 │ 5,142元│ 258元│ │ │公司 │ │ │ │ ├─┼───────────┼────┼───────┼───────┤ │4 │祥暉科技有限公司 │1 │ 9,600元│ 480元│ ├─┼───────────┼────┼───────┼───────┤ │5 │源智國際有限公司 │2 │ 1,260,000元│ 63,000元│ ├─┼───────────┼────┼───────┼───────┤ │6 │網羅資訊有限公司 │1 │ 460,000元│ 23,000元│ ├─┼───────────┼────┼───────┼───────┤ │7 │美圓國際有限公司 │4 │ 1,036,000元│ 51,800元│ ├─┼───────────┼────┼───────┼───────┤ │8 │中大旅行社有限公司 │1 │ 1,600元│ 80元│ ├─┼───────────┼────┼───────┼───────┤ │9 │神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5 │ 1,871,000元│ 93,550元│ │ │司 │ │ │ │ ├─┼───────────┼────┼───────┼───────┤ │10│菲伯斯國際有限公司 │1 │ 4,000元│ 200元│ ├─┼───────────┼────┼───────┼───────┤ │11│雅渥國際有限公司 │3 │ 500,000元│ 25,000元│ ├─┼───────────┼────┼───────┼───────┤ │12│廣隆工程行 │3 │ 685,714元│ 34,286元│ ├─┼───────────┼────┼───────┼───────┤ │13│松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 │ 5,296,600元│ 264,830元│ ├─┼───────────┼────┼───────┼───────┤ │14│偉立資訊有限公司 │3 │ 2,600,000元│ 130,000元│ ├─┼───────────┼────┼───────┼───────┤ │15│集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6 │ 2,749,000元│ 137,450元│ ├─┼───────────┼────┼───────┼───────┤ │16│創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 │ 4,612,550元│ 230,628元│ ├─┼───────────┼────┼───────┼───────┤ │17│芙麗康健生技有限公司 │1 │ 25,000元│ 1,250元│ ├─┼───────────┼────┼───────┼───────┤ │18│瑞徽企業有限公司 │1 │ 102,000元│ 5,100元│ ├─┼───────────┼────┼───────┼───────┤ │19│培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 │ 5,797,480元│ 289,874元│ ├─┼───────────┼────┼───────┼───────┤ │20│百納有限公司 │11 │ 2,938,111元│ 146,907元│ ├─┼───────────┼────┼───────┼───────┤ │21│香和企業有限公司 │1 │ 13,200元│ 660元│ ├─┼───────────┼────┼───────┼───────┤ │22│��工有限公司 │8 │ 3,267,350元│ 163,368元│ ├─┼───────────┼────┼───────┼───────┤ │23│緯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 │ 20,000元│ 1,000元│ ├─┼───────────┼────┼───────┼───────┤ │24│川富電機業有限公司 │1 │ 7,120元│ 356元│ ├─┼───────────┼────┼───────┼───────┤ │25│致騰國際有限公司 │2 │ 1,139,400元│ 56,970元│ ├─┼───────────┼────┼───────┼───────┤ │26│賜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 │ 2,004,000元│ 100,200元│ ├─┼───────────┼────┼───────┼───────┤ │27│新功機電行 │3 │ 1,015,540元│ 50,777元│ ├─┼───────────┼────┼───────┼───────┤ │28│仁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 │ 17,143元│ 857元│ ├─┼───────────┼────┼───────┼───────┤ │29│我家商店 │1 │ 20,952元│ 1,048元│ ├─┼───────────┼────┼───────┼───────┤ │30│亨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2 │ 1,084,905元│ 54,245元│ ├─┼───────────┼────┼───────┼───────┤ │31│立安螺絲有限公司 │1 │ 209,990元│ 10,500元│ ├─┼───────────┼────┼───────┼───────┤ │32│金品塑膠有限公司 │1 │ 6,650元│ 333元│ ├─┼───────────┼────┼───────┼───────┤ │33│友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 1,500元│ 75元│ ├─┼───────────┼────┼───────┼───────┤ │34│曜暘電子有限公司 │6 │ 158,147元│ 7,908元│ ├─┼───────────┼────┼───────┼───────┤ │35│發鉅有限公司 │1 │ 525,000元│ 26,250元│ ├─┼───────────┼────┼───────┼───────┤ │36│宏保裝訂事業有限公司 │1 │ 1,600,000元│ 80,000元│ ├─┼───────────┼────┼───────┼───────┤ │37│展豐資訊社 │1 │ 150元│ 8元│ ├─┼───────────┼────┼───────┼───────┤ │38│北軟股份有限公司 │2 │ 510,000元│ 25,500元│ ├─┼───────────┼────┼───────┼───────┤ │39│勁盛科技有限公司 │1 │ 620,223元│ 31,011元│ ├─┼───────────┼────┼───────┼───────┤ │40│文隆空調機電工程股份有│1 │ 6,800元│ 340元│ │ │限公司 │ │ │ │ ├─┼───────────┼────┼───────┼───────┤ │41│柏嘉科技有限公司 │5 │ 71,720元│ 3,586元│ ├─┴───────────┼────┼───────┼───────┤ │合計 │130 │ 47,852,187元│ 2,392,615元│ └─────────────┴────┴───────┴───────┘ 附表二: ┌─┬───────────┬────┬───────┬───────┐ │編│東嘉公司進項來源之廠商│統一發票│銷售額(新臺幣│稅額(新臺幣)│ │號│名稱 │張數 │) │ │ ├─┼───────────┼────┼───────┼───────┤ │1 │仲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 1,017,639元│ 50,882元│ ├─┼───────────┼────┼───────┼───────┤ │2 │金禾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 │ 6,156,913元│ 307,846元│ ├─┼───────────┼────┼───────┼───────┤ │3 │比樂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 │ 5,291,100元│ 264,555元│ ├─┼───────────┼────┼───────┼───────┤ │4 │雷特鑫企業有限公司 │11 │ 7,552,980元│ 377,649元│ ├─┼───────────┼────┼───────┼───────┤ │5 │豪興科技有限公司 │7 │ 1,668,400元│ 83,420元│ ├─┼───────────┼────┼───────┼───────┤ │6 │百納有限公司 │7 │ 1,878,750元│ 93,938元│ ├─┼───────────┼────┼───────┼───────┤ │7 │昊興科技研發有限公司 │1 │ 1,380,952元│ 69,048元│ ├─┼───────────┼────┼───────┼───────┤ │8 │吉優國際有限公司 │4 │ 1,871,000元│ 93,550元│ ├─┼───────────┼────┼───────┼───────┤ │9 │鼎新電子有限公司 │8 │ 5,732,200元│ 286,610元│ ├─┴───────────┼────┼───────┼───────┤ │合計 │59 │ 32,549,934元│ 1,627,49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