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附民字第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毀損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徐蘭萍、黃苙荌、黃繼瑜
- 當事人宜詮貿易有限公司、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簡附民字第290號 原 告 宜詮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徐 蘭 萍 法 官 黃 苙 荌 法 官 黃 繼 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 美 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附民…」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