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附民字第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毀損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簡附民字第290號 原 告 宜詮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徐 蘭 萍 法 官 黃 苙 荌 法 官 黃 繼 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 美 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