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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簡附民字第290號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徐蘭萍黃苙荌黃繼瑜

原告
宜詮貿易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徐 蘭 萍

                   法 官 黃 苙 荌

                   法 官 黃 繼 瑜

                   書記官 廖 美 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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