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1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218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7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清標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載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詳如附表之記載),業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聲請人檢送之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各該罪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