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3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334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877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拾月 │有期徒刑拾月 │ ├────────┼──────────┼──────────┼──────────┤ │犯 罪 日 期│97年6 月10日 │97年5 月23日 │97年6 月4 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97年度毒偵字第6278│署97年度毒偵字第 │署97年度毒偵字第 │ │ │號 │5385、5528號 │5385、5528號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97年度訴字第3427號 │97年度上訴字第5506號│97年度上訴字第5506號│ │ ├────┼──────────┼──────────┼──────────┤ │ │判決日期│97年9 月18日 │97年12月3 日 │97年12月3 日 │ ├───┼────┼──────────┼──────────┼──────────┤ │ │法 院│同上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 │ │ │ │誤載為「板橋地院」)│誤載為「板橋地院」)│ │確 定├────┼──────────┼──────────┼──────────┤ │判 決│案 號│同上 │97年度上訴字第5506 │97年度上訴字第5506 │ │ │ │ │號(聲請書誤載為「97│號(聲請書誤載為「97│ │ │ │ │年度訴字第3142號」)│年度訴字第3142號」)│ │ ├────┼──────────┼──────────┼──────────┤ │ │確定日期│97年11月27日 │97年12月29日 │97年12月29日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 │條第1 項 │條第1 項 │條第1 項 │ ├────────┼──────────┴──────────┴──────────┤ │備 註│編號二至三所示之罪刑,曾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142號刑事判決定應執│ │ │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