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58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582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0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月確定,並於民國96年9 月9 日(聲請書誤載為97年2 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3 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77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又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重訴緝字第1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後因撤回上訴而確定;上開二案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283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五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36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並與前揭案件接續執行。受刑人於96年9 月9 日送監執行(參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述保護管束名冊此部分應係誤載),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98年12月7 日,累進縮刑40日,縮刑期滿日期為98年10月28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3 月30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663號函、臺灣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