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377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377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5年度上訴字第377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犯刑法第 339條詐欺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而第二審法院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4款前段、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經本院認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罪,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 4款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之案件,茲上訴人就本件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之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之案件,復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顯與上開規定有違,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