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88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882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被告
- 甲○○
(現於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其中編號三至六部分,並經原判決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十月),均已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九十七年度簡字第八三一八號、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四六五號、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三二九七號判決書各一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就其所受有期徒刑宣告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