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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195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林家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195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被告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八年度執聲沒字第三0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甲○○因受刑人即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一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並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告個人基本資料單、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影本等件附卷可稽,嗣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之住、居所傳喚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等件在卷可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足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家賢

書記官 林政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195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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