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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535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白光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535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具 保 人 乙○却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却因被告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示之事實,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二件、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表二件、刑事保證金收據一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甲○慎木九八執字第六00四號通知一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八年執字第六00四號拘票暨報告書一件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件附卷足憑。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白光華

書記官 莊川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535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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