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67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677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8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於民國96年6月29日送監執行,在監執行中於98年6 月2 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22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三萬元確定,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5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十萬元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38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十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三仟元折算一日,自96年6 月29日起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6 月2 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115號函、臺灣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