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02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028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旭源國際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20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旭源國際有限公司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旭源國際有限公司因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減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經核其聲請正當,應定其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