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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028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陳正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028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旭源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20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旭源國際有限公司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旭源國際有限公司因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減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經核其聲請正當,應定其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正昇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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