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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296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楊博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296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楊博欽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296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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