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5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553號聲請人即 選任辯護人 楊尚賢律師 被 告 甲○○ (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本院98年度訴緝字第 206 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案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因無法籌足易科罰金之金額一時糊塗而不敢到案,致遭通緝,已深知悔悟,被告到庭已坦承有吸食第二級毒品,鑑定報告認被告有第一級毒品陽性反應,可能係被告與男友黃文基共居斗室而吸入二手煙所致,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8年7 月26日裁定將其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是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林晏鵬 法 官 陳信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