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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596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白光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596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竊盜、搶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其中編號一、二之罪,並經本院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二六八九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八一號、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七一一號、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七一四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七四三號、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五二號)判決書各一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就其所受有期徒刑宣告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白光華

書記官 莊川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596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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