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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734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鄧雅心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734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2 、5 之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應更正為「是」(聲請書誤繕為否);編號3 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民國97年5 月31日」(聲請書誤繕為97年6 月1 日);編號3 、4 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應補充為「板橋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4966、5351號」(聲請書僅記載板橋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4966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雅心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734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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