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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106號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潘翠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106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九十

八年度執聲字第二八一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及應執行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九十八年度聲字第四○五號竊盜等案件,被告甲○○所犯數罪,經分別判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應執行之刑因已逾有期徒刑六月,原裁定依刑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未為易科罰金之諭知,原無不合。惟依司法院釋字第六百六十二號解釋意旨,併罰數罪之案件,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六月有期徒刑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資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向本院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為受刑人請求時,作為准許易科罰金之依據,為此聲請裁定其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依司法院釋字第六百六十二號解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六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三百六十六號、六百六十二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三、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五二一九號、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五二二○號、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二六一○號各分別判處四月、四月、六月確定;桃園地院以九十七年度審易字第一六六八號、九十七年度審易字第一五一九號各分別判處五月、六月確定,並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聲字第四○五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裁定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參酌司法院釋字第三百六十六號、六百六十二號、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潘翠雪

書記官 江文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4     │   5    │
├──────┼─────┼─────┼─────┼─────┼────┤
│  罪    名  │毒品危害  │毒品危害  │毒品危害  │  竊盜    │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有期徒刑4 │有期徒刑5 │有期徒刑6 │有期徒刑│
│            │月        │月        │月        │月        │6月     │
├──────┼─────┼─────┼─────┼─────┼────┤
│  犯罪日期  │97年3 月17│97年3 月26│97年7月6日│97年4 月30│97年2 月│
│            │日        │日        │          │日        │19日    │
├──────┼─────┼─────┼─────┼─────┼────┤
│偵查(自訴)│板橋地檢97│板橋地檢97│桃園地檢97│桃園地檢97│板橋地檢│
│機關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年度毒偵字│年度毒偵字│年度偵字第│97 年 度│
│            │3137號    │3281號    │3932號    │12355號   │偵字第18│
│            │          │          │          │          │887號   │
├───┬──┼─────┼─────┼─────┼─────┼────┤
│      │法院│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板橋│
│      │    │方法院    │方法院    │方法院    │方法院    │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號│97年度簡字│97年度簡字│97年度審易│97年度審易│97年度易│
│事實審│    │第5219號  │第5220號  │字第1668號│字第1519號│字第2610│
│      │    │          │          │          │          │號      │
│      ├──┼─────┼─────┼─────┼─────┼────┤
│      │判決│ 97.06.16 │ 97.06.30 │ 97.10.31 │ 97.11.07 │97.11.17│
│      │日期│          │          │          │          │        │
├───┼──┼─────┼─────┼─────┼─────┼────┤
│      │法院│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板橋│
│      │    │方法院    │方法院    │方法院    │方法院    │地方法院│
│      ├──┼─────┼─────┼─────┼─────┼────┤
│      │案號│97年度簡字│97年度簡字│97年度審易│97年度審易│97年度易│
│確  定│    │第5219號  │第5220號  │字第1668號│字第1519號│字第2610│
│判  決│    │          │          │          │          │號      │
│      ├──┼─────┼─────┼─────┼─────┼────┤
│      │確定│97.07.14  │97.07.21  │97.11.24  │97.11.27  │97.12.15│
│      │日期│          │          │          │          │        │
├───┴──┼─────┼─────┼─────┼─────┼────┤
│            │板橋地檢97│板橋地檢97│板橋地檢98│板橋地檢98│板橋地檢│
│備        註│年度執字第│年度執字第│年度執助字│年度執助29│98年度執│
│            │11505號   │13595號   │第12號    │第號      │字第1036│
│            │          │          │          │          │號      │
│            │          │          │          │          │        │
├──────┼─────┴─────┴─────┴─────┴────┤
│應 執 行 刑 │             1年10月(98年度聲字第405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106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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