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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333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白光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333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聲字第29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竊盜罪、竊盜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聲請書附表漏載,應予補充),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其中編號一、二之罪,並經本院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一八九六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確定;編號三、四之罪,亦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一八九六號裁定書、九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七六號判決書各一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就其所受有期徒刑宣告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 │竊盜 │行使偽造私文書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四月 │有期徒刑五月 │有期徒刑十月 │有期徒刑八月 │├───────┼────────┼────────┼────────┼────────┤│ 犯 罪 日 期 │97年11月14日 │97年11月4日 │97年11月11日 │97年11月11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號 │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偵字│檢察署98年度偵字│檢察署98年度偵字││ │字第9212號 │第32539號 │第21號 │第21號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98年度簡字第140 │97年度易字第3805│98年度訴字第476 │98年度訴字第476 ││ │ │號 │號 │號 │號 ││事實審├───┼────────┼────────┼────────┼────────┤│ │判 決│98年1月15日 │98年1月17日 │98年3月27日 │98年3月27日 ││ │日 期│ │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判 決│案 號│98 年度簡字第140│97年度易字第3805│98年度訴字第476 │98年度訴字第476 ││ │ │號 │號 │號 │號 ││確 定├───┼────────┼────────┼────────┼────────┤│ │判決確│98年2月2日 │98年2月13日 │98年4月30日 │98年4月30日 ││ │定日期│ │ │ │ │├───┴───┼────────┼────────┼────────┼────────┤│備 註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白光華

書記官 莊川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333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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