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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967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楊志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967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有價證券、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八四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偽造有價證券部分)、三月(詐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四月;該受刑人上訴後,就偽造有價證券部分撤回上訴,而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詐欺部分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五五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減為有期徒刑一月十五日確定。該受刑人又於九十四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法院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六四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上訴後,撤回上訴而確定;嗣上開各罪,未經減刑部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四二六號裁定減刑,並與他罪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四月確定;該受刑人復於九十六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五一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減為有期徒刑二月確定,並與前開應執行刑三年四月接續執行。嗣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四十四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九年三月十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法矯司字第0九八0九0七0四一號函及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茲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楊 志 雄

書記官 陳 春 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967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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