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42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422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 條 第5 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